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
中國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為例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4-186-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11 月 01 日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至潔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趙皓瑀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李奇峰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文葳 報 告 附 件 : 赴大陸地區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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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
—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為例
計畫類別:X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 98-2410-H-004-186
執行期間: 98 年 11 月 1 日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計畫主持人:陳至潔
共同主持人:無
計畫參與人員:陳至潔、陳文葳、李奇峰、趙晧瑀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
X 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X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X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
除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2 一、 前言 本研究計畫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執行期為民國 98 年 11 月 1 日至民國 99 年 10 月 31 日,現計畫已結束,計畫執行人陳至潔助理研究員 依據國家科學委員會相關規定製作本結案報告,謹供審查。 二、 研究目的 本計畫研究國際規範(international norms)與主權國家制度發展之間互構關 係,也就是對國際關係理論中國家社會化 (state socialization) 之概念的理論探 索與實證檢驗。本計畫以中國政府對聯合國人權建制由疏離敵對到積極形塑的 社會化過程為個案研究對象,對國家社會化的概念進行實證檢驗。本研究計畫 一面來說是本人已過五年努力的實證延伸,另一方面也希望對國家社會化概念 的理論積累有所貢獻。準此,本計畫的實證研究重點為: (一)社會化與制度建構:中國因為參與人權委員會而帶來的內部制度改 變。 (二)社會化與理念建構:中國因為參與人權委員會而改變的國家身分與利 益概念。 (三)社會化與觀念反饋:中國因為參與人權交流而導致對國際人權建制之 態度與政策的轉變 (四)社會化與相互構成:中國積極參與組建人權理事會的動機,政策,與制 度結果。 三、 文獻探討 國際關係學界自 1980 年代初期開始以社會科學的角度探討國際建制 (international regimes)與國際規範(international norms)對國際社會行為者的影響 力,以 Stephen D. Krasner 編輯的 International Regimes (1983) 為代表。已過十年 國際關係理論家與實證研究者對國際規範的研究已大幅超越上一代學者所辯論 的問題。現今大部分國際關係學者,包括對規範的獨立解釋能力持質疑態度的結 構現實主義者,都不同程度地承認國際規範在現代國際社會的重要性,進而提出 與規範有關的諸多實證問題。例如 Hasenclever, Mayer 與 Rittberger 在他們的著作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1997)就提出以下具代表性的研究方向:國際規 範是如何重要?國際規範在哪一方面重要? 每個國際規範對主權國家行為的約 束力都一樣嗎?主權國家為何以及如何遵守或違反國際規範?國際規範是如何 形成的?國際規範如何擴張影響力?哪些因素決定國際規範演變的路徑與結 果?
3 國際關係學界對主權國家與國際規範之間關係的實證研究沿著三條主要的 分析路徑展開,而每條分析路徑分別強調以下三個變項:物質利益,文化契合,與 社會化過程。第一種分析路徑與理性主義(Rationalism)及唯物主義(Materialism) 密切相關,主張主權國家基於對本身恆常不變之物質利益的損益分析而決定遵守 或違反某項國際規範,因此強調利益與權力的外部性(exogeneity)。準此,國際規 範建制的興衰演變的關鍵原因不在於規範本身的性質(attributes),而是取決於主 權國家政府個別的理性抉擇(rational choice)。某個國際規範對各國具有約束力, 主要是因為各國政府在經過理性算計後相信遵守此規範將會有效維護國家利 益。因此國際規範不是研究假設中的自變項,主權國家基於物質利益的外交政策 才是。Stephen D. Krasner 因此在他的著作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1999) 認定,國家主權這個國際基礎規範不過是個被組織起來的虛假。持這種觀點的學 者多是結構現實主義者,例如 Krasner 與 Hafner-Burton,以及那些被歸類於新自由 制度主義之人,例如 Miles Kahler,Robert O. Keohane, Lisa Martin, 與 Beth A. Simmons。近來有學者順此路徑發展出更為細緻的解釋,例如 Xinyuan Dai 刊登於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的文章 Why Comply? The Domestic Constituency Mechanism (2005)對於歐洲防制酸雨機制的研究認為,主權國家不是單一的行為 者;相反地,國內各利益團體對國際規範影響其政經地位與物質利益的考量,會充 分決定一國在遵守或違反國際規範上的決策。
目前為止,研究中國人權外交政策的中外學者大致採納這種外部性物質利益 導向的分析方式。Ming Wan 的專書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Foreign Relations (2001)對西方國家人權制裁與中國人權外交政策的分析便是根據結構現實主義, 認為北京由採取人權鬥爭到強調人權對話,不過是作法上的變異,兩者都是為了 維護威權政權所極力維持且認定常時不變的國家行政主權。Ann E. Kent 三本中 國外交與聯合國人權建制之關係的實證著作 Between Freedom and Subsistence: China and Human Rights (1993), China,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the Limits of Compliance (1999), 與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2007) 也都遵循這種分析路徑,認為中國參與 聯合國人權建制是為了鞏固威權政權以及為自己的人權政策辯護,因此不會對國 內的人權狀況帶來實質的改善。易言之,在中國人權外交政策與國內人權治理之 間存在不可銜接且刻意維持的斷裂帶。他們所得的結論是國際人權規範壓力與國 際人權建制不能明顯改善中國內部的人權治理。 然而這條分析路徑顯然留下許多解釋不了的現象。首先,這些學者無法解釋 為何中國不只長期參與聯合國人權建制的運作,她參與的程度還逐年加深變廣。 如果參與人權委員會的目標只是在維護威權政權的物質利益,為何北京在 1997 年取得重大勝利後仍然繼續參與國際人權建制的活動,甚且由被動應付批評轉變 為主動形塑建制?中國人權外交政策與行為的質變透露她內部觀念與制度在參
4 與國際建制運作的過程中已然改變,但是理性主義者不注意這些內部的改變,不 能解釋這些觀念與制度變遷的原因,因此也無法解釋為何中國積極參與人權理事 會的組建。最後,這些學者重視中國抵抗國際人權壓力的結果,卻無法解釋中國 對不同的人權規範有不同程度的遵守。而且,這些學者並未取得中國政府內部決 策過程的資料,因而只能藉觀察中國外交行為從旁推斷其人權外交政策的內涵與 在此背後的政權利益。 第二條分析路徑大致上是 1990 年代闡釋主義,新制度主義,與社會組織理 論的實證產物,這些學者—例如 Checkel (1997, 1999, 2003, 2005), 以及 Cortell 與 Davis (1996, 2000)—將研究重點由物質利益轉向思想範疇,主張一國遵循國際規 範的程度繫於國內觀念與國際規範之間概念契合(conceptual congruence)或是文 化相符(cultural match)的程度。這條分析路徑的初期研究重點在國家安全。例 如,Elizabeth Kier 的專書 Imagining War: French and British Military Doctrine between the Wars (1997) 發現英國與法國在兩次大戰之間面對同樣的外部威脅卻 發展出截然不同的軍事戰略,主因在於兩國國內政治環境與政軍關係的殊異而發 展出迥異的軍事組織文化。Legro 刊登於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的文章 “Which Norms Matter? Revisiting the ‘Failure’ of Internationalism” (1997) 則強調 國內軍事官僚組織文化對二次大戰交戰國遵守國際法限制戰爭規範之程度的影 響。Price 和 Tannenwald 的文章 ‘Norms and Deterrence: The Nuclear and Chemical Weapons Taboos’ (1996) 檢視禁用大規模殺傷武器之國際規範的歷史進程,發現 美國在二次大戰後的不率先使用核武(no-first-use policy))之所以會成為既定政 策,不只是因為擔心蘇聯的報復,主要還是因為核子武器大規模無差別的毀滅能 力與美國政府為自己在國際間宣揚的道德形象有所衝突,因此在艾森豪政權之後 率先使用核武在美國政界逐漸成為禁忌(nuclear taboo),爾後藉由美國的國際影 響力推廣到全球。 這條分析路徑在 1990 年代晚期後改變研究對象,由安全議題轉向所謂的低 階政治(low politics)或是所謂的軟議題(soft issues)上,意即國際發展,民主與法 治推廣,跨國界行政革新運動,與人權交流等等。Acharya 發表在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的文章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2004) 是這種分析方式改變研究議 題的代表作。Acharya 分析多邊安全制度(multilateral security institution) 與國際 人道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規範與建制被引入東南亞國協會員國 (ASEAN)的過程,發現東協居間扮演規範轉化者的重要角色,將原本外來陌生的 國際規範轉化為成員國可以了解並接受的區域規範。因此區域組織或主權國家政 府不僅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國際規範,他們也能夠動態地重新詮釋國際規範的內涵 與其適用範圍,為國際規範適應區域政治做鋪橋銜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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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 Checkel 領銜的歐盟區域研究團隊檢視歐洲國家的對外政策與 內部治理模式是否—以及如何—經由參與國際規範建制的運作而有所改變, 其 研究成果發表於 2005 年的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根據他們的實證發現, Zurn 與 Checkel 在他們的結論文章 “Getting Socialized to Build Bridges: Constructivism and Rationalism, Europe and the Nation-State” (2005) 呼籲國際關係學者必須更好 地整合理性主義與建構主義, 方能推進對國際規範與規範建制的研究。另外, 他 們也呼籲要將國內因素重新帶回到國際規範的討論中 (“bring the domestic back in”)。這個團隊的成員應用包括理性主義與社會建構主義的研究方法以強調國內 因素會明顯影響國家官員被國際規範建制改變的程度。例如, Hooghe 的文章 “Several Roads Lead to International Norms, but Few via International Socializa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2005) 檢視歐盟執行委員會的運作邏 輯是否影響那些來自於各會員國的專任文官, 發現這些文官之前在各自國家內 所經歷的政治社會化經驗與行政歷練會明顯決定他們對歐盟執委會政治規範的 接受度。Byers 的文章 “Multiple Embeddednes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 (2005) 以及 Lewis 的 “The Janus Face of Brussels: Socialization and Everyday Decision 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2005) 針對歐洲聯盟超國界規範對各國政治菁英 的影響程度所做的分析也獲致相似的結論,即政治菁英先前在國內所建構的政治 經驗與意識形態將會明顯影響他們對國際規範的接受度。
另外,Sundstrom 的文章 “Foreign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NGO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the Russian Campaign” (2005) 對冷戰結束之後俄國國 內非政府組織的研究發現,不同議題的非政府組織在俄國發展的差異非常明顯, 而關鍵在於他們所提倡的那些國際規範是否與俄國社會的主流價值合拍。那些從 事婦女權利保障的 NGO 雖然接受國際社會與西方團體的大量贊助,但已過 15 年 下來並未在俄國社會內部形成對國家政策有影響力的社會運動與壓力團體,因為 婦女權利工作者所根據的,以美歐社會為發源地的女性主義與個人主義,在俄羅 斯社會的認同度始終偏低。相對地,那些鼓吹入伍士官兵權益的非政府組織不僅 接受外援,也成功地形成社會共識,組織人權壓力團體,至終成為政治人物與軍事 官僚必須正視與對話的社會運動。最後,Avdeyeva 的文章 “When Do States Comply with International Treaties? Policies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2007) 研究前社會主義國家所作國際人權承諾與他 們國內人權實踐的理念差距,認為這些國家簽署生效國際人權公約主要是因為國 家領導人認知到國際人權規範壓力,而不是因為他們有意願將公約條款付諸實 踐。 本人的博士論文也是採納第二種分析路徑,認為中國統治菁英是從固有的政 權安全概念來認識並詮釋國際規範所帶來的壓力,並根據這種認識制定相對應的 外交政策反饋。這條分析路徑雖然能夠解釋第一種分析方式所不能解釋的某些問
6 題,但也存在明顯的侷限性,因為這種以概念契合為理論基礎的研究路徑是植基 於國家政治文化或是治理觀念常時不變的假設之上。易言之,國際規範與國內思 想經由國際建制的交流並不會改變兩者的內涵;根據這種假設,如果國內理念與 國際規範之間找不到本質上相似的內涵,那麼受到挑戰的國內思想只有兩種出路: 若不是成功抵抗國際規範帶來的壓力,就是被國際規範完全取代而在外交政策中 變得無關緊要。準此,這是一種本質主義的假設(an essentialist presupposition), 強調國際關係行為者自我認定的身分(self-referential identity),並在實證研究開 始之前就排除國際規範或國內政治價值會經由交流的過程而產生質變的可能 性。弔詭的是,這個假設的本質主義性質也存在於第一種分析路徑的理論假設中, 不同之處只在於第一種分析路徑強調恆常不變的國家物質利益,而第二種分析路 徑高舉恆常不變的國內政治價值。這種將注意力放在交往者本身的性質而不是交 往的過程的研究路徑,無法對本人在這個研究計畫中所要驗證的互構 (co-constitution)概念提供合適的理念框架與方法指導。 第三條分析路徑有別於前兩種方法強調交往行為者本質的傾向,開始將研究 重點放在國際規範建制與主權國家的交往過程與交往所帶來的制度與行為結 果。可以說,前兩種分析路徑所探討的是國家社會化的條件,而第三種路徑所檢 驗的是國家社會化的過程及其產物。雖然理性主義者對這種分析路徑有貢獻,但 是必須指出,大部分對國家社會化的過程與因素的分析來自於社會建構主義。最 早關注國家社會化過程的是明尼蘇達大學的 Kathryn Sikkink。Risse 與 Sikkink 在他們的文章 “The So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 into
Domestic Practices: Introduction” (1999) 提出跨國界規範推廣網絡 (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 即 TAN) 的理論,認為國際關係是由許多複雜且相互牽連的 國際溝通程序(communicative processes)所組成,而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藉由這 些溝通過程被嵌置於(embedded in)國際規範中,但它們也在同樣的溝通程序裡 爭辯(contest)國際規範的內涵與合法性。
Finnemore 與 Toope 也對國際規範提出類似的定義。在他們一篇批駁理性主 義研究方法的文章 “Alternatives to ‘Legalization’: Richer Views of Law and
Politics” (2001) 認為國際規範可被理解為一群社會關係,社會過程,與社會制度, 能夠形塑國家行為者的身分並成為國家利益的衡量標準。這樣的解讀呼應了 Wendt 的看法,他認為國際規範是國家個體的社會共性(social terms of
individuality)。Finnemore 與 Sikkink 的合著文章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1998) 從另一角度指出,國家遵循國際規範的原因在於國 家認為遵守規範的行為與其國際社會成員的身分相符,而這個身分是國際社會的 文化與制度環境所塑造出來的。Finnemore 與 Sikkink 根據以上概念提出與國家 社會化概念密切相關的國際規範生命週期模式(life cycle model):國際規範賦予 國家在國際溝通程序裡的社會身分,而國家作為國際關係的社會人在國際溝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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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裡維持,推廣,或是推動改變現有的國際規範。
Risse (1999, 2000) 關於國際規範擴散的螺旋模式(spiral model)乃是前述生 命週期模式的修訂。Risse 的文章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Arguing and Communicative Behavior in the Human Rights Area” (1999) 與
“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2000) 受到 Habermas 傳 播理論的啟發,將國際關係視為行為者在論述與行為上的場域,並將國際規範視 為是許多鼓勵公開辯論的論壇,目的是要促進相互了解,與達成認識上與行為上 的共識。Risse 因此認為國家若是與國際社會的溝通網絡(意即國際規範建制與多 邊組織)發展出內容廣泛且頻率密集的來往,將有助於媒合國家行為者的身分與 國際規範的要求,進而改善國家遵守國際規範的程度。面對違反規範的國家,國際 社會成員也藉由這些綿密的溝通網絡公開指出違反者的行徑,並明確舉出此行為 者所違反的規範為何。被指控違反規範的國家若還想保持國際社會合法成員的身 分認同並贏得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接納,就必須投入同樣的溝通網絡之中為自己 的行為辯護,還必須援引那些支持自己行為的國際規範。Risse 指出,這種論辯過 程事實上開啟了規範違反者進入國家社會化的過程,因為雙方為了贏得國內人民 與國際成員的支持,必須提出一個更好的說法(a better argument),而評判他們辯 論高下所依據的標準就是那些為大部分國際社會成員所接納並在不同程度上實 踐的國際規範。一旦進入國際溝通網絡並在辯論中援引國際規範,規範違反嫌疑 者便逐漸內化它所引用的國際規範。Risse 稱此為自陷的進程(self-entrapment): 參與溝通網絡時間愈長,其頻率愈密集,其範圍愈廣,規範違反嫌疑者也愈難從這 些網絡中抽離。時日愈久,接觸與溝通愈多,規範違反者與國際規範及規範建制的 關係也將有改善,由否認國際規範的合法性,跨步到策略上的讓步與原則上的共 識,再往前到制度上的接納,至終達成行為上的遵循。Risse 因此認為國際關係學 界除了在檢視國際社會成員的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與身份理性 (identity-oriented rationality)之外,也應多加了解論辨理性(argumentative rationality)。 Reus-Smit 對國際體系規範演變的研究呼應了 Risse 所強調的論辯理性。 Reus-Smit 在其著作 The Moral Purpose of the State: Culture, Social Identity, and Institutional Relationa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999) 認為國際體系雖是無政 府的狀態(anarchy),卻是由一個基礎結構(a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在維持運作, 而這個結構的組成元素就是國際規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與國際建制。這些基 礎元素像是國際社會網絡的紋理(fabrics of an international social network),它們 判定國際行為的合法性,並為合法的國際行為劃出界限。國際體系的行為者被鑲 嵌在這些基礎元素裡,它們的國際人格與國家利益被這些基礎元素所形塑。準此, 國際規範就如 Kratochwil 所強調,是國際行為者”行動的理由”(reasons for action), 也就是說國際規範構成他們行為的動機,也提供他們為自己行為申辯時的邏輯根
8 據。然而 Reus-Smit 特別強調這些基礎元素在概念與實踐上彼此並不必然協調一 致;易言之,國際體系的基礎結構並非完美無痕(seamless),而是充滿規範罅隙 的。國際體系行為者因此可以援引不同甚至彼此衝突的基礎規範為自己的行為提 出辯護,這種行為者與規範結構之間的動態關係,就是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之間的 動態關係,其結果是國際規範的長期,且是不確定的演變。 第三種分析路徑在 2004 年後出現轉折,以微觀細緻的過程分析法去檢視各 個國際規範議題領域的案例,主因在於上述學者雖然提出國家社會化的大命題或 大理論(macro propositions/grant theories),但尚未提出國家社會化在不同議題領 域裡的因果機制(causal mechanism),因而被批評者認為是敘述式的(descriptive), 甚至是訂規式的(prescriptive),而非分析式(analytic)的研究方法。普林斯頓大學 國際法教授 Slaughter 因此在她的專書 A New World Order (2004) 中提出了政府間 網絡(inter-governmental networks,即 IGN)理論,認為在全球化的時代,國家與國 際規範互動的主要平台已從由各國外交部主導參與的國際政府間組織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轉移到由各國政府專業技術部門推動組 成的政府間網絡(inter-governmental networks),因為政府間網絡水平式的組織型 態較能排除因國家主權意識而起的爭議,而且各政府是基於實際利益上的考量而 自願加入這些網絡,所以也比較沒有利益分歧的問題。Slaughter 發現這些政府間 專業政策網絡能夠在至少四個面向促進一個更為自由且公正的世界秩序(a more liberal and just world order):這些網絡能促進各國政府之間有關國際專業規範與 國際技術標準的資訊交流,對有需要的國家提供專業技術協助與培訓,培養各政 府內支持遵循國際規範的技術官僚與政治人物,並且藉著鼓勵與監督政府之間的 專業技術合作來提升國際規範的權威。
另外,Sandholtz 與 Stiles 所帶領的研究生團隊將 Krotochwil, Risse 與 Reus-Smit 所強調國際關係中的論辯理性導入實證檢驗中,在 2009 年出版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Cycles of Change (2009),本人也貢獻其中的一章。 Sandholtz 與 Stiles 根據論辯理性發展出國際規範的動態週期改變理論,強調任何 一個國際規範在理念與實踐之間都有一動態的距離,因為規範只能給予原則性的 行為許可框架,卻無法具體指導國際行為者的每一外交政策與實踐,而促成規範 演變的動力正是源於這些行為者藉由言辭論辯與具體行動對現存規範所提出的 質疑與挑戰,不論這些挑戰是有意為之或是意外產生的。Sandholtz 與 Stiles 的書 收錄了五個與國家主權有關的國際規範演變案例,以及五個源於自由主義思潮的 國際規範鞏固案例,來佐證他們提出的規範動態週期改變理論。 最後,這種著重國家社會化過程的分析路徑被 Johnston (2005, 2008) 引介進 入中國研究的範疇中。Johnston 的專書 Social States: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 (2008) 認為主權國家的統治菁英乃是經由不同的學習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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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包括擬態(mimicking), 模仿(imitation), 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 與說服 (persuasion)—與國際規範建制建立互動關係, 並在不同的程度上內化所習得的 國際規範, 反映在國內新制度的建立以及對遵守國際規範之承諾的具體實踐。 Johnston 系統性地檢驗中國參與聯合國裁軍會議(UN Conference on Disarmament, 即 CD), 全面禁核試爆條約的談判(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 即 CTBT), 以 及東協區域安全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即 ARF)等三個實際案例, 發現中 國官員與技術專家的參與會反饋到國內政治環境, 並產生了認知與制度上的影 響, 最後形成政策與行為上的改變。Johnston 特別指出, 中國政府為了遵循國際 安全規範所作的有些政策與行為改變甚至是有違絕對國家利益的, 因此不能以 結構現實主義的利益分析範式來解釋。參與會帶來改變, 這個國家社會化的大命 題 (macro proposition) 已被 Johnston 以他所關注分析的微過程 (micro processes) 所充分證明。 然而 Johnston 所關注的是安全與軍控議題, 至於他所證實的國家社會化現 象是否也出現在其他中國外交議題領域,則需要實證的檢驗才能知曉, 而這也是 本人研究計畫所能貢獻的地方。在人權領域方面,截至目前為止,以第三種強調社 會化過程的分析路徑去研究中國與國際人權規範建制的關係的研究可說尚未出 現,甚至採用第二種強調內外概念契合的分析路徑而產生的實證成果也相當稀 薄。本人所知, 只有中國外交學院院長,前任中國駐聯合國日內瓦總部代表團大 使吳建民出版的回憶錄有略述中國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西方國家周旋的實際 過程, 但他的回憶是片面且片斷的,也不根據任何分析的方法,因此只能作為研 究材料而不是研究成果。中國大陸學者與政府智庫人員大抵仍固守以現實主義的 國際權力鬥爭命題為分析國際人權交流的基礎, 如果他們的報告可稱之為分析 的話。少數觸及國際人權規範建制的法學家(例如陳光中主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一書,以及田文昌與陳瑞華合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律師建議稿與論證)與國際關係理論專家(例如蔡拓主編的 全球治理與中國公共事務管理的變革, 以及劉貞曄主編的國際政治領域中的非 政府組織)也都著重在中國對國際規範建制之外交政策的應然面,而不是中國外 交如何藉參與國際建制而在實然面得到改變。易言之,不論就理性主義或建構主 義的研究範式而言, 中國大陸學者在國家社會化的議題領域裡都還未做出明顯 的理論與實證貢獻, 遑論更細部的人權領域。他們若不是認為這種議題沒有獨立 於其他議題的研究價值,就是感到人權問題的政治敏感性而加以迴避,轉而去研 究那些在政治考量上較安全的領域。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所長王 逸舟因此在他 2003 年出版的全球政治和中國外交一書裡呼籲:”我們必須對中國 外交的短期和中長期目標, 有更加清晰的勾勒與說明—包括對中國參與國際組 織和公約的立場有更加系統深入的解說。" 總言之,上述關於國家社會化命題的三種分析途徑,亦即強調國家物質利益,
10 著重文化契合,與注意社會化微觀過程分析的研究模式,為本研究計畫提供一個 較為完整的分析框架,也為目前仍有待實證探索的中國人權外交政策立下理論基 礎。事實上,國家社會化通常是這三種因素交替發揮影響的動態結果,因此在個案 的實證研究設計上也必須兼顧這三種因素方能取得較全面的分析成果。如前所述, 中外國際關係學者對中國與國際人權規範建制之間關係的研究歷來幾乎都是採 納第一種的分析路徑,而本人的博士論文與博士後研究則試圖引入第二種分析方 式,而本研究計畫則在已有的研究基礎上更進一步,以第三種分析方法去檢驗中 國與國際人權規範建制的互構關係。 四、 研究方法 本計畫研究國際規範與主權國家制度發展之間的互構關係,並以中國政府對 聯合國人權建制由疏離敵對到積極形塑的社會化過程為實證分析對象。本研究計 畫的目標是希望對國際關係理論中國家社會化(state socialization)的概念積累有 所貢獻。 本研究項目的實證分析部分採用文獻分析, 深度訪談, 加上現場觀察的 方式進行,預計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現存資料收集與分析,第二階段 為深度訪談與現場觀察。本計劃實證分析的第一階段將從聯合國數據庫中找 出並梳理中國對聯合國人權建制的政策演變,重點在找出以下幾類資料: 1. 中國出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年度常會代表團的成員人數與所屬國內部委。2. 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大會, 人權委員會年度常會, 以及聯合國主辦之世界人 權會議所作有關聯合國人權建制改革的發言內容。3. 中國外交部與中國常駐 聯合國代表團於 2005 年至 2007 年有關組建人權理事會的發言內容。4. 中國 代表團在人權理事會常會與普遍定期審議期間(包括針對中國與其他國家)的 發言內容。5. 中國政府歷年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轄下各人權公約工作組的 定期履約報告, 報告審查紀錄, 工作組的審查結論與建議, 以及中國政府的 回應。另外, 中國國家領導人歷年有關中國人權政策的發言, 中國政府正式發 佈的人權白皮書, 以及官方運作的中國人權研究會出版的人權雜誌內容, 也 是論述分析的資料來源。 在掌握中國政府人權外交政策演變的書面資料並彙整發掘出來的問題 之後, 就展開第二階段的研究,包括深度訪談與現場觀察,目的在於準確掌 握中共中央與中國大陸中央政府有關人權外交政策的論述演變與最新立場。 希望訪談的單位包括中共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人權研究會、中央黨 校人權研究中心、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聯席會議。另外,本研究項目也計畫訪
11 談美國, 加拿大, 歐洲聯盟, 個別西歐與北歐國家的駐中國外交官員, 人權事 務官員, 以及跨國人權 NGO 的代表。最後, 本人計畫在 2011 年 4 月前赴日 內瓦, 實地訪談開發中國家在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官方人權代表團與 非政府組織,以及觀察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人權審議的 角色,以便更全面地認識中國在聯合國人權建制中的影響力。 五、 結果與討論(含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項目原先規劃兩年的執行期,但國科會審查人只核准了第一年的部 分,使得赴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計畫無法執行。但除此之外,本研究項目 的其他部分皆達成 70%(甚或更高)的預期目標,且與原計畫頗為相符,由此可 說明本項目所規畫的研究內容與時程是務實的,且具有可操作性。 本項目實證研究部份的第一階段為現存資料收集與初步分類歸檔,實際執行 的期間為 98 年 11 月開始至 99 年 7 月,此部分已完全達成預期目標。本階段收 集到 520 筆相關的聯合國文件:22 筆關於中國駐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人權理事 會代表團的人事資料、291 筆關於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在聯合國各機構會議中所 作有關國際人權規範與聯合國人權制度改革的聲明、16 筆關於中國外交部與中 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於 2005 年至 2007 年有關組建人權理事會的立場聲明、83 筆 關於中國駐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代表團在理事會常會與普遍定期審議期間的聲 明、以及 108 筆關於中國政府自 1989 年以來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人權理事 會轄下各人權公約工作組的定期履約報告(包含中國政府準備的年檢報告、報告 審查紀錄、工作組的審查結論與建議、以及中國政府的回應)。產生這些文件的 主要聯合國機構包括大會、大會第一委員會、大會第三委員會、經社理事會、人 權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專家諮詢小組、人權公約工作組、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 聯合國亞太區域曼谷總部辦公室、以及人權理事會。這些文件的型式包括聯合國 機構正式決議案、會議紀錄、個別國家發言與反駁他國發言紀錄、個別國家遞交 聯合國祕書長或專門機構的照會與其他公文等。 另外,本計畫的研究團隊在改組兼職研究助理後,自 99 年 5 月至 7 月開始 搜尋並收集 1989 年後中國大陸內部有關人權政策與人權外交政策的資料收集, 目前為止已找出政府文件約 470 筆,核心期刊文章約 900 筆,以及重要新聞報導 約 1,630 筆,可說成果豐碩。 本項目實證研究部份的第二階段為深度訪談與現場觀察。由於本人至日內瓦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場觀察的提議遭到否決,現只能就深度訪談的部分提出報 告,此部分達成 70%的預期目標。執行深度訪談的努力在計畫初期遇到明顯障
12 礙:本人雖逐步中國大陸中央政府的人權官員-包括外交部,國務院新聞辦公 室,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中國 人權研究會等-取得聯繫並試圖建立信任感,但這些官員對訪談的要求頗有疑 慮;他們雖然沒有立即拒絕,也從未表示同意,只是不斷的說需要再研究請示。 超過四個月的多次嘗試與協商均告失敗後,本人決定對訪談的計畫作局部更 動,暫時擱置赴北京訪問中央部委與中央黨校的計畫,先到主要城市訪談當地涉 略人權治理的官員與學者,包括省市政法委、公安廳、檢察院、法院、司法局、 與省黨校等。由於廣東省的黨政官員對訪談要求有較積極地回應,本人因而能在 99 年 1 月 23 日赴廣州與香港展開為期一周的實證調查,訪談廣州與香港幾間大 學的人權學者與廣東省委黨校教授們,並在黨校圖書館與檔案室察找廣東省黨委 與政府的人權政策檔案。另外,本人也與廣東省委黨校教授們取得默契,在 2011-2012 年間展開合作研究項目,針對黨校的人權教材與其對公檢法部門官員 所起的影響程度展開實證調查。 本計畫所遇到執行上的困難並非中國研究的特例;看似合理可行的研究計畫 常因中國大陸的政治敏感與官僚顧慮而無法順利執行。但是計畫被迫暫時改變方 向也非一無是處:廣東之行雖不在原先計畫構想之內,卻也打開另一條研究中國 人權制度落實程度的實證路徑,而這條路徑是中國大陸學者無法採用(因為政治 風險)、西方學者不易採用(因為語言與文化瓶頸)、卻是海外華人學者(尤其是 台灣學者)能夠充分運用的。而且,本人在廣州所建立的專業形象直接促成了九 個月後的北京之行:個別的省委黨校學者運用個人的管道向國新辦與中央黨校建 議批准本人學術交流與深度訪談的要求;看似迂迴費時的研究途徑卻是較有效果 的方法。 經過九個多月的聯繫與協商後,本人終於得以在今年 10 月 10 日至 16 日赴 北京展開深度訪談。促成北京之行的原因,除了持續不懈的聯繫,以及前述廣東 省委黨校教授的間接推薦之外,也與本人在今年 8 月協助國關中心的麥克阿瑟安 全中心舉辦兩岸青年領袖論壇、以及本人 9 月赴馬尼拉參加 CSCAP 保護責任國 際規範討論會有關係。本人在 8 月的論壇中認識了中國大陸的領隊、中國國際問 題研究所副所長容鷹,該所是直屬於中國大陸外交部的政策智庫,而容副所長同 意為本人介紹外交部國際司官員與國新辦的人權宣傳官員。而本人在馬尼拉的討 論會中認識中國大陸的代表,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的副研究員楊毅,以及中國大 陸外交部國際司的官員,他們也同意幫助本人的研究計畫。事情至此變得水到渠 成,也確保 10 月北京行程收穫豐盛。 本人在北京期間進行 13 次深度訪談,共計有 16 人接收訪談,其中 2 位駐日 內瓦聯合國退休大使(仍有相當外交決策影響力)、3 位現任外交部國際司與條
13 法司主官人權外交的官員、3 位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人權問題的資深研究 員、7 位大學人權與國際關係學者、與 1 位西方國家人權組織駐中國代表。 本次行程達成 90%的訪談目標,成績實屬空前,大陸學者也對本人能在如此 短時間內訪談到現任與退休的人權事務外交官感到訝異。大部分的受訪者對所問 問題的回答極為坦率,證實本人對中共人權外交政策演變的看法,甚至挖掘出以 往沒有發現(也沒有任何學者發現)的部會衝突現象。在與大陸人權官員與學者 建立常規性的直接聯繫管道後,本人確定能在下次的行程中訪談更多的部委、官 員與學者,例如前任聯合國副祕書長、分管聯合國社經事務(包括人權事務)的 陳健(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院長)已答應在明年夏天接受訪談。根據 現有資料,本人有充分把握能在接下來的 6 個月內,寫出 2 篇解釋中國人權政策 演變軌跡的英文期刊文章,將明顯提升台灣在全球國際關係研究領域(特別是國 際人權研究領域)的學術發言權與影響力。 另外,此行也發現新的研究領域,即中共在六四後為了支援人權外交政策而 構建國內人權研究體系(包括官方支持的人權非政府組織)的過程與制度效應。 人權學者在訪談多次論及他們與國家之間針對人權問題的定義所產生的爭議與 挫折感。有些學者選擇貼近官方政策,藉此換得行政資源與學術地位。其他學者 雖然選擇留在現有體制內改善人權,卻不願與官方走得太近,寧願保持某種程度 的獨立,而他們也就必須忍受資源缺乏的制度障礙。中國人權學者與機構在威權 政治體制內所作的制度選擇尚未被國際學術界所重視,這也成為台灣能為全球國 關學界與人權學界作出先導性貢獻的領域。 由於國科會的補助,本計畫已經產生了三篇學術期刊文章 (兩篇刊登於 SSCI 期刊 Asian Perspective 與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一篇在 TSSCI
期刊台大政治科學論叢)、四篇國際會議論文 (包括兩篇 APSA 年會論
文)、以及一篇投稿於 China Quarterly、尚在審查的研究紀要(research note), 可說成果豐碩,也證明本人的研究值得國科會的繼續支持。現將已發表,以及 通過審查即將發表之文章列於下:
Chen, Titus C. 2010. “China’s Reaction to the Color Revolutions: Adaptive Authoritarianism in Full Swing”, Asian Perspective Vol. 34, No. 2, pp. 5-51.
陳至潔,2010。 “重鑄紅色天平:中國司法改革的政治邏輯及其對法治的影響”,
政治科學論叢 第四十五期,69-106 頁。
Chen, Titus C. 2011. “Recalibrating the Measure of Justice: China’s Post-1999 Judicial Reform and Its 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14 China Vol. 20, No. 69.
在經過一年的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後,本人有充分的把握,能夠在接下來的 二年中完成一部英文專書(本人已與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簽了為期一年的 Pre-contract,將在 2011 年 9 月底之前提出正式專書寫作計畫,即 book prospectus),並在期間完成至少四篇 SSCI 期刊論文。這些著作不只能顯著推動 國際人權的實證研究,也能在國關理論部分做出重大貢獻。 本研究計劃在政策上亦可成為我國政府日後參與國際人權多邊組織(特 別是聯合國轄下之專門組織)活動的重要參考。本人在今年 9 月應外交部研究 與設計委員會邀請赴外交部報告關於台灣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演講,以及 赴遠景基金會提供三次關於美中台三邊關係的政策報告,即是以本研究計畫 的成果為基礎而有的。 本人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研究中國大陸的政治發展常會因為許多不可預 測的人為障礙而必須在研究方式與研究對象上靈活變通,本研究計畫在初期所遇 到的障礙即為典型。這些障礙既是不可預測,自然也就不可能將變通方案寫進原 先計畫想定當中,然而現行國科會作業規定若是要改變計畫內容,包括改變研究 地點、實地研究時間、與訪談對象,都必須由計畫執行人提出變更計畫的正式書 面申請,經過校方與國科會核准後方可實施,而公文旅行時間至少需要兩週。本 人自海外學成歸國,並不知有此規定,以至由廣州回來後方被告知必須變更計 畫,然後才能請假與請款,是以前後延宕超過三個月才完成請假手續與請款,造 成極大不便,甚至有被校方施以行政處分的危險。這些要求的目的在避免貪瀆公 款,本意甚佳,但是否可有些許彈性?例如,若是實地研究地點必須變更,但仍 在原先受訪國的國境範圍內,是否便可免去計畫變更的正式作業流程?研究機會 常是稍縱即逝,就以本人廣州行程而言,從得到對方首肯接受訪談到實際成行不 過 10 天,若是晚去,則該受訪者便離開廣州了。 第二,本人希望國科會爾後可以給予至少兩年的計畫執行期,因為一年實在 過短。本人收集數千筆的文獻資料需要進一步整理,剛建立好的學術與政策人脈 需要繼續耕耘,而深度訪談帶來的分析成果衍生了更多值得探索的領域,這些都 不是一年可以消化的,甚至兩年都過短。而且,每年國科會研究計畫申請書的內 容若是與去年大同小異(特別是在文獻討論與研究方法上,因為事實上是同一個 案子,本來就不會有明顯的差異),是否會因此扣分而失去來年的補助?本人認 為實無必要每年為了同一個研究計畫而花費寶貴時間與精力在申請書的寫作 上。若是要確保研究案有所進展,則可要求受補助的學者或其團隊按時提交進度 報告,若無進度或是進度不符原先預期,則減少來年補助金額。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或
研習心得報告
日期: 99 年 10 月 31 日一、 國外(大陸)研究過程
01/23/2010 周六 下午抵廣州 01/24 周日 拜訪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使用黨校圖書館與檔案室,查詢中共 中央與中共廣東省委自 1992 年以來關於發展法制國家與人權保障之重要文 獻資料 01/25 周一 訪談中共省委黨校黨建部副教授張浩,黨史部副教授梁道剛, 請教關於使用中共重要文獻的研究方法,以及歷屆中共中央的法律政策與對 人權的認識計畫編
號
NSC 98-2410-H-004-186
計畫名
稱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 權理事會為例出國人
員姓名
陳至潔
服務機
構及職
稱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
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出國時
間
99 年 1 月 23
日
至
99 年 1 月 30
日
出國地
點
中國大陸廣州
附件五01/26 周二 訪談華南師大法學院教授趙小軍,電話訪談武漢大學法學院教 授江國華,請教關於廣東省與湖北省自 1992 年以來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成 果與遇到的重大難題 01/27 周三 訪談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教授廖成忠,書華騰,請教 關於經濟發展,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三者之間在廣東省(特別是廣州市)的 連動關係
01/28 周四 赴香港拜訪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 Hualing Fu 與 Albert Chen, 請教香港法律專家學者與人權 NGO 團體參與中國人權政策與司法改革制定過 程的經驗 01/29 周五 訪談華南理工大學副教授滕鴻慶,請教關於中共中央針對國際 人權保障組織針對中國壓縮國內人權空間所提出質疑的反應,中共中央以及 中共廣東省委再如何界定與應對國家/地方緊急狀態,以及在緊急狀態之下 人權保障所可能受到的衝擊 01/30 周六 傍晚返抵台北
二、 研究成果
本研究計畫原先以中國大陸中央政府的人權政策與人權外
交政策為研究對象,然而在聯繫大陸中央政府與人權相關的
部會時遇到困難,由其是外交部與中央黨校。中國大陸外交
部人權部門負責人對本人提出的訪談邀請一直不予回應,居
間協調的幾位北京大學的教授也同樣得不到回應。而中央黨
校的人權研究中心則是對本人的訪談要求提出諸多條件,必
得滿足這些條件之後才能進行拜訪與座談。因此本人在今年
一月不得不改變研究策略,暫時擱置研究大陸中央政府人權
政策的計畫,轉而從地方政府(省與省以下)的人權與法治
政策開始研究。廣州的大學教授與政法官員態度較北京來得
開放許多,訪談與查找資料也較為順利。本人在廣州與香港
的研究集中於兩個議題:地方政府與學者在國家人權行動方
案(2009-2010)制定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國家人權
行動綱領公佈之後地方政府配合實施的程度。另一議題是調
查最高人民法院與財政部所進行的法院財政改革倡議是否
落實到廣東的中級與中級以下法院。
在第一個議題方面,本人藉由訪談及地方文獻蒐集的方法,
發現廣東省僅有極為少數(至多不超過四人)的法律學者參
與國家人權行動方案的制定過程,省政府與省委則被排除在
外,遑論省一級以下的黨組織及政府。由於中國各省與各區
域之間的社會經濟狀況差異極大,一份全國適用的人權治理
政策極難徹底實施,因此廣東省委黨校教授與省政府官員普
遍認為該份人權行動方案不過又是另一份不能真正落實的
抽象政策宣傳,而且大部分受訪官員與幹部認為由於地方的
社會經濟挑戰沒有反應在行動方案中,該份文件根本無法解
決廣東面臨的人權保障問題,因此更沒有動機去落實該行動
方案。而針對地方中級與中級以下法院的財政改革的研究,
則由於無法訪談到法院法官與檢察官而必須暫時擱置。
三、 建議
針對本次田野調查,本人的建議如下,謹供參考:研究中國
現況(不論是外交或內政)的學者都知道,在中國大陸做田
野調查必須承擔高度的不確定性(國內政治氣氛、兩岸關係、
中美關係、中日關係等都很有可能影響學者在中國大陸進行
田野調查的進度)
,也因此必須針對無法克服的困難之處作
出靈活的反應。本人去年回國後首次申請國科會的研究計畫,
不曉得必須變更計畫內容才能到原先沒有列名的城市進行
田野調查,因此自廣州回台後才被告知必須立即將廣州行程
加入計畫內容之中,否則國科會無法補助調查所花費用,導
致廣州行程的費用補助在本人回台接近三個月後才發放下
來,造成諸多不便與誤會。本人因此建議國科會在學者計畫
執行的過程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彈性,無須將田野調查的細節
訂得過於僵硬,以致事事需要請示。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或
研習心得報告
日期: 99 年 10 月 31 日一、 國外(大陸)研究過程
10/10/2010 周日 下午 7 點抵北京 10/11 周一 至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外交公寓訪談中國前任駐聯合國日 內瓦總部大使、前駐法國大使、前外交學院院長、現任外交部外交政策諮詢 委員會成員吳建民大使,請教 1990 年代中國大陸對聯合國人權委員之外交 政策,以及中國大陸在 1990 年代後期人權外交政策轉變的軌跡與原因。下 午至中國人民大學社會科學院拜會社會學系副教授馮仕政,討論拜訪中國人 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鄭杭生主任與國際關係學院院長、前任聯合國副祕書長 陳建事宜。 10/12 周二 拜訪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鄭杭生,討論人民大學在計畫編
號
NSC 98-2410-H-004-186
計畫名
稱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 權理事會為例出國人
員姓名
陳至潔
服務機
構及職
稱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
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出國時
間
99 年 10 月 10
日
至
99 年 10 月 16
日
出國地
點
中國大陸北京
附件六1990 年代參與中國大陸政府人權政策宣傳的決策過程。下午拜訪北京大學國 際關係學院教授羅豔華與副教授王棟,討論北京大學人權研究的制度歷史, 以及北大人權研究教授與政府政策的關係。 10/13 周三 拜訪挪威奧斯陸大學人權研究中心駐中國大陸代表馬耿(Otto Malmgren),討論北歐國家(挪威、瑞典、與丹麥)贊助中國大陸人權教育 與法治觀念推廣的計畫與困難。下午拜訪中國大陸外交部,與國際司第三處 張姓副處長及羅姓科長討論中國大陸對聯合國新設之人權理事會之政策。 10/14 周四 早上拜會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與人道法研究中心,與該中心執 行主任白桂梅教授討論人權教育在中國大陸發展的歷史,以及人權研究者與 政府之間的關係。下午拜訪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前常務副主任、法學 院退休教授谷春德,討論中國大陸人權理論發展的方式。 10/15 周五 在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拜訪中國大陸前任駐聯合國日內瓦總部 大使、前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前駐印尼大使、現任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陳 士球,討論 1990 年代中國大陸對聯合國人權委員之外交政策、中國大陸在 1990 年代後期人權外交政策轉變的軌跡與原因、以及人權研究會的組織與從 事任務。下午再度至大陸外交部,拜會國際司參贊兼代理副司長祈小夏,討 論中國大陸人權外交的最新發展與挑戰,包括官方對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 獎的決策過程。 10/16 周六 早上拜訪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研究中心,與該中心副 主任班文戰教授討論人權教育與研究者在中國大陸面臨的制度困境。傍晚搭 機返回台北。
二、 研究成果
此次田野調查收穫豐碩,進入中國大陸外交部會見負責中國
國際人權政策的國際司參贊、副處長、與科長,就中國大陸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政策與磋商過程有很詳盡的討論。此
外,也拜訪幾位退休的中國大陸駐日內瓦聯合國總部大使,
請教大陸在 1990 年代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關係史。最後,
本人有機會訪談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與中國政法大學
的人權研究中心教授,進一步認識到人權學者與政府的複雜
關係,以及中國人權研究會與政府和共黨之間的真實關係。
三、 建議
本人建議台灣的人權研究學者與機構,與北京大學及中國政
法大學的人權研究中心建立制度性的聯繫,並建立交換學者
與交換學生的制度。台灣長期被排除於聯合國體系之外,對
國際人權制度的發展了解不多,也無從參與。而中國大陸(尤
其是以上兩間大學)的自由派人權學者雖然與聯合國人權相
關單位有密切聯繫(聯合國甚至每個暑假會在政法大學舉辦
國際人權法培訓班)
,也與北歐及北美人權組織有合作關係,
但卻受限於國內威權封閉的政治體制限制而無法對社會有
實質影響力。兩岸的人權學者藉由頻繁的交流與合作,可以
截長補短,互相學習。台灣的大學可以派學生與學者參與聯
合國在北京舉辦的國際人權法培訓班,而大陸的人權學者與
人權學程研究生也可藉由交流平台到台灣的人權非政府組
織實習,親身體驗改變社會,保障人權的成就感。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
得報告
日期:99 年 10 月 31 日一、參加會議經過
計畫編
號
NSC 98-2410-H-004-186
計畫名
稱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 權理事會為例出國人
員姓名
陳至潔
服務機
構及職
稱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
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會議時
間
99 年 5 月 28
日至
99 年 5 月 30
日
會議地
點
美國芝加哥
會議名
稱
(中文)第十二屆海外中國青年論壇年會
(英文)12
thAnnual Meeting of Overseas Young Chinese
Forum
發表論
文題目
(中文)重鑄紅色天平:中國司法重新集權化對人權與法
治的影響
(英文)Recalibrating the Measure of Justice: Beijing’s
Effort to Recentralize Judiciary
第十二屆海外中國青年論壇年會於美國芝加哥大學東亞研究
中心舉行;本人自 2005 年在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政治系攻讀博士學
位時開始參與該論壇的活動與運作,至今已超過五年。此屆年會
的主題是中國法律改革的十字路口(China’s Legal Reform at
Crossroads)
,與本人的研究領域頗為吻合,因此本人的論文也被
挑選,是參與該重要論壇的唯一台灣學者。本人於 99 年 5 月 24
日即抵達美國洛杉磯,先進行三日的訪談與文獻調查,於 5 月 28
日飛抵芝加哥,下榻於芝加哥大學的國際學舍(International
House)
。
5 月 29 日年會正式開始,由上海交通大學凱源法學院院長季衛
東院長作專題演講,題目是中國的社會變革與法律範式創新
(China’s Social Change and Innovation of Legal Paradigm)
。年會分
為數個座談進行,所請與談教授均為北美中國法律研究的代表性
人物。例如,法律與民權的分組座談請到密西根大學中國研究中
心主任、鑽研中國勞工法制頗有成績的 Mary E. Gallagher 副教授,
以及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在中國反歧視機制的研究
上極有成績的資深研究員 Timothy Webster,而以批判法學為其研
究基礎的牛津大學社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Randall Peerenboom 則
擔任分組討論人。
本人的分組討論在 5 月 29 日下午舉行。本人的論文從中國司
法改革的政治邏輯為切入點,分析司法改革出現的時間點,並解
釋改革路徑演變模式。本人的論文由於以社會制度主義及闡釋主
義的角度進行分析,在法律學界頗為少見,因此引起與會者很大
的響應,尤其是在場研究中國法治發展的中國籍政治科學相關科
系的研究生,在分組討論結束後紛紛主動上前詢問論文寫作的過
程及所遇到的方法瓶頸。
本人也趁會議之便,訪談與會研究中國司法制度與公共治理的
學者。在年會結束後,本人拜訪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與東亞研究中
心,並查考資料與進行訪談,於 6 月 1 日搭機返回台灣。
二、與會心得
本人的與會心得如下,謹供參考:北美中國研究學者正在加速
進行跨學科的對話、合作、甚至整合。有別於以往政治科學與社
會學以及法學的疏離,中生代的中國研究學者已大步邁開科際交
流的步伐,而新生代的學者與研究生則視科際整合為理所當然,
他們的博士班訓練就是以科際整合為目標,因此吾人可在最新的
中國研究期刊與專書中發現多個學科交流後產生的理論及實證成
果。科際整合對中國研究尤為重要,然而台灣社會科學的各項學
門仍然以學科為導向進行資源分配與制度配置,科際對話仍在初
始階段,遑論科際合作。以本人研究的人權與法治領域而言,在
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台灣學者不僅過少,還因為分屬不同的學門而
彼此不相往來,難以產生群聚效應,更不能相互學習理論與方法,
殊為可惜。台灣的社會科學若是要迎頭趕上北美學術的品質,學
科之間的對話與學習是必須要邁開的一大步。
三、考察參觀活動
5 月 25-26 日 至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圖書館查找資料,拜
會該校政治學系 Richard Baum 教授及社會學系 James Tong 教授(關
於中國在聯合國的總體外交政策及中國內部安全政策的演變)。
5 月 27 日在加州洛杉磯與爾灣訪談旅美中國人權 NGO 成員。
5 月 31 日 訪談芝加哥大學政治學系 Dali Yang 教授及西北大學政治
學系 Victor Shih 副教授(關於中國政府體制改革與民權發展)。
6 月 1 日至芝加哥大學圖書館查找資料,並參觀芝加哥大學法學院。
四、建議:本人建議台灣的社會科學界與該論壇維持制度性的聯
繫,因為在舉辦超過十二屆的年會後,該論壇已成功轉型為一贊
助全球中國研究社群的純粹非政府組織,頗值台灣學術界的注
意。
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0/11/15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權 理事會為例 計畫主持人: 陳至潔 計畫編號: 98-2410-H-004-186- 學門領域: 國際關係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98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陳至潔 計畫編號: 98-2410-H-004-186-計畫名稱:接受改變與改變他者:崛起的中國與國際規範的互構—以中國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為例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1 1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1 1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2 2 100% 博士生 1 1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2 2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4 4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其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