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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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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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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學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安邦 博士.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 研究. 研究生: 陳俐伶 撰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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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終於到了要寫謝誌的時候了。 猶記五年前考上研究所時,一連幾個暑假窩在師大上課、討論、寫報告, 回到工作現場後又忙著備課、教學、班級經營等學校事務,而自己的終身大事及 安身小窩也在這幾年完成了,想當然爾,在繁忙的生活中,論文也就變成我的最 後一個選項,一拖再拖,拖了這麼多年。 今天能夠順利完成研究所學業,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了…… 感謝指導教授安邦老師在撰寫論文期間秉持著耐心指導我,並且為我解答許多問 題,才得以有今天論文的成果! 感謝兩位口試委員鄧毓浩老師與汪渡村老師,在口試時給予我精闢且仔細的評論 與建議,更是讓我受益良多,也讓論文更臻完善! 感謝系上老師們的教導與付出,讓我從大學一路走來在學問與涵養上收穫不少! 感謝好友家銘、嘉慧、婷菊、玲如的經驗分享,讓我諮詢課業、論文上的困難疑 惑! 感謝妹妹小如,還有多比、妮妮、樂樂的陪伴與安慰,讓我在疲累灰心時能夠繼 續走下去! 感謝爸爸與媽媽的無條件支持,讓我在進修期間毫無後顧之憂! 感謝老公的包容與照顧,讓我有了前進的動力,你是我人生旅途中最強壯的依 靠! 最後,要感謝一位幕後大功臣,那就是小妹妏妏,除了解決論文上的疑難雜症, 更是每回陪著我到台北,是我口試上最得力的助手,因為有你,我真的做到了! 謝謝你們,因為你們,讓我的人生更加豐富圓滿……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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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摘要 隨著台灣的經濟發展,教育普及,資訊流通的速度實在不可同日而語,再 加上科技產品推波助瀾的效果,往往輕而易舉就能取得他人的作品。民眾可以 快速地參考、使用他人的著作,但相較之下對著作權的觀念就顯得薄弱。而學 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研究者身為國民中學教師,有感於國中教 育對青少年深遠的影響,希望在此一階段即建立起正確的價值觀念與法治態 度。因此想藉由此一研究來瞭解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的現況,檢 驗著作權教育的實施成效,以便將來作為教育政策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為何, 為達到研究目的,首先針對著作權基本概念、合理使用範圍之探討及網路著作 權等等相關文獻加以整理分析,作為建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再者,研究者使 用改編之「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 針對性別、年級、上網時間、家庭社經地位、就讀區域、社會教科書使用版本 等六個不同變項進行研究。本論文研究對象以分層比例抽樣方法,抽取新竹市 4 間公立學校國中學生共 360 人,調查研究以 SPSS18.0 進行描述統計、獨立樣本 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與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 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整體著作權認知有較高的理解程度,尤其對「著作 權相關概念」的認知最高。 二、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性別、年級的變項上,呈現出其在著作權認知的量 表上有顯著差異。 三、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整體著作權態度有較高的正向認同,尤其對「網路 著作權」的認同最高。 四、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性別、上網時間、家庭社經地位以及教科書使用版 本的變項上,呈現出其在著作權態度的量表上有顯著差異。 五、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間呈現正相關之共變關係。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結論及具體建議,作為相關單位之參考。 關鍵詞:國民中學學生、著作權、認知、態度.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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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he Study of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s of Copyright among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Hsinchu City Abstract As Taiw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niversal education, it cannot compare the speed of the flow of information. The effect of technology products often can be made easy work of others. People can quickly reference to using other people's work, and the idea of copyright becomes weak. The students violates the copyright laws have become ordinary. As a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 and researcher, realizing the far-reaching impact of education on young people, hoping that at this stage to establish the correct values and the rule of law attitude. With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hoping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knowledge and attitudes of copyright, Therefore,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regard to the copyright; furthermore,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 behaviors. Questionnaire study was adopted to investigate. Six directions were discussed in this study- gender, grade, time of surfing the internet, family’s socio-economic status, studinging area and textbook of social studies. Level proportional sampling method was used in this study. Original samples are 360 studentss from4 public junior high schools in Hsinchu City. The effective samples are 350. The SPSS v. 18.0 for windows was utilized to precede state statistics, independent T-test, single factor ANOVA, Pearson’s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Stepwise multiple regression. The important results of this study are listed as follows: 1. The studentss have higher understanding level of copyright cognition, especially about “the concept of copyright.” 2.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n the Scale of Copyright Cognition in the directions of gender and grade. 3. The students have higher positive agreement of the attitude to copyright, especially to “the internet copyright.” 4.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n the Scale of Attitude to Copyright in the directions of gender, time of surfing the internet, family’s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textbook of social studies. 5.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Hsinchu City to the copyright presents positive correlation. Keywords: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 copyright, cognition, attitude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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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次 謝誌.....................................................Ⅰ 中文摘要................................................ Ⅱ 英文摘要................................................ Ⅲ 目次.....................................................Ⅳ 表次.....................................................Ⅵ 圖次.....................................................Ⅷ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4. 第三節. 名詞釋義.................................................6.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8.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14 第一節. 著作權的基本概念........................................14. 第二節.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31. 第三節. 網際網路與著作權........................................44. 第四節. 著作權保護教育..........................................53. 第五節. 相關論文探討............................................6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68 第一節. 研究架構................................................68. 第二節. 研究對象................................................72. IV.

(10) 第三節. 研究工具................................................75. 第四節. 實施程序................................................86. 第五節. 資料分析................................................88.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90 第一節. 樣本基本資料分析........................................90. 第二節. 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分析討論..............93.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討論........97. 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討論.......106. 第五節. 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相關分析探討.............11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21 第一節. 結論...................................................121. 第二節. 建議...................................................128. 參考文獻................................................134 附錄....................................................141 附錄一.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專家 問卷)………………………………………………………………141. 附錄二. 專家問卷教授推薦函………………………………………………151. 附錄三. 專家問卷說明函……………………………………………………152. 附錄四.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預試 調查問卷)…………………………………………………………153. 附錄五.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159. V.

(11) 表次 表 2-1-1 違反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30 表 2-3-1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92 年至 97 年】查緝侵害著作財產權案件統 計........................................................ 46 表 2-3-2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92 年至 97 年】查緝網路案件統計表....47 表 2-3-3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92 年至 97 年】查緝部落格案件統計表..47 表 2-3-4 相關文獻的網路著作權問題分類...............................48 表 2-3-5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之態樣及所涉及著作權問題...................51 表 2-4-1 九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社會學習領域教科書第四冊「公民課程」摘要 表........................................................58 表 2-4-2 九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社會學習領域教科書第六冊「公民課程」摘要 表........................................................59 表 3-1-1 職業等級分類表.............................................70 表 3-1-2 教育等級分類表.............................................70 表 3-1-3 家庭社經指數計算方式表.....................................71 表 3-2-1 九十八學年度新竹市國中學生人數.............................72 表 3-2-2 樣本之基本資料.............................................74 表 3-3-1 專家學者諮詢名冊...........................................76 表 3-3-2 專家意見統計表.............................................76 表 3-3-3 預試施測與回收統計表.......................................80 表 3-3-4「著作權認知」分量表預試項目分析結果.........................82 表 3-3-5「著作權態度」分量表預試項目分析結果.........................83 表 3-3-6「著作權認知」分量表預試信度分析結果.........................84 表 3-3-7「著作權態度」分量表預試信度分析結果.........................84 表 4-1-1 有效樣本基本資料分析.......................................92 表 4-2-1 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94 表 4-2-2 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 .95 表 4-3-1 性別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 .97 表 4-3-2 年級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98 VI.

(12) 表 4-3-3 不同年級的國民中學學生對網路著作權認知的多重比較...........99 表 4-3-4 不同年級的國民中學學生對整體著作權認知的多重比較..........100 表 4-3-5 上網時間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100 表 4-3-6 家庭社經地位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102 表 4-3-7 就讀區域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103 表 4-3-8 教科書使用版本對著作權的認知分析..........................104 表 4-4-1 性別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 .106 表 4-4-2 年級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107 表 4-4-3 上網時間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109 表 4-4-4 不同上網時間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相關概念的態度多重比較..110 表 4-4-5 不同上網時間的國民中學學生對網路著作權態度的多重比較......111 表 4-4-6 不同上網時間的國民中學學生對整體著作權態度的多重比較......111 表 4-4-7 家庭社經地位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112 表 4-4-8 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國民中學學生對網路著作權態度多重比較....113 表 4-4-9 就讀區域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114 表 4-4-10 教科書使用版本對著作權的態度分析.........................115 表 4-4-11 使用不同版本教科書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相關概念的態度多重比 較......................................................116 表 4-5-1 認知與態度之相關係數......................................117 表 4-5-2 認知對態度之迴歸分析......................................119 表 5-1-1 國民中學學生個人變項對著作權認知之差異歸納表............. .123 表 5-1-2 國民中學學生個人變項對著作權態度之差異歸納表............. .125. VII.

(13) 圖次 圖 1-5-1 研究步驟圖.................................................10 圖 2-1-1 著作權的內容...............................................22 圖 2-3-1 2008 年行政院研考會數位落差調查報告........................46 圖 3-1-1 研究架構圖.................................................68.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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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現況,以作為實施 著作權教育之參考。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 與待答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方法與步驟;第五節為研究範 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隨著台灣的經濟發展,教育普及,資訊流通的速度實在不可同日而語,再 加上科技產品推波助瀾的效果,往往輕而易舉尌能取得他人的作品。台灣正邁 向已開發國家之際,過去常被冠以「海盜王國」的惡名,為了貪圖自己的方便 和歡樂,將別人的辛苦創作剽竊運用,政府為了洗刷這項污名,並保障國人運 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特別立法加以保護。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商標 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我們統稱為「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簡稱「IPR」,1而其中與教育領域息息相關的尌非著作權 莫屬。 近年來許多案例的發生,在在顯示青少年對著作權的無知,亦或是缺乏尊 重他人著作的觀念,知法犯法的情形也屢見不鮮。民國九十一年間,基隆市一 名國小四年級學童因擅自下載他人旅遊圖片及文字資料,直接放置在自己製作 設計的網站上,遭板橋警方傳訊。2一個小小的「複製」、「貼上」指令,在電 腦使用者手上是多麼方便,然而,卻可能在未知會原作者或原著作人的同意下 而吃上官司。又如民國九十五年時,台北某一大學生因燒錄盜版的 X BOX 遊戲 光碟,卻遭美商微軟公司求償二十五億七千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因為觸犯著作權法,需賠償微軟公司一千五百六十九萬元,3如此判決,亦突顯 1 2. 3. 阮光民(2006)。阿吉的智慧財產秘笈。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 許聲胤(2002)。小四學生複製網頁吃官司。聯合報新聞網。2006.9.12 取自網頁 http://www.cs.ccu.edu.tw/~hwc90u/disneyboard/messages/20.html 劉昌松(2006,2 月 23 日)。盜錄 X BOX 大學生判賠 1569 萬。蘋果日報,A7 版。. 1.

(16) 出相關單位對著作權的重視。. 而在民國九十四年間,國內規模最大的MP3下載帄台網站kuro飛行網,因自 行架設支援MP3下載的檔案交換網站,被指控未獲合法授權,提供會員無限制環 境,以低廉費率即得下載流行歌曲等各式影音、資料檔案。4而國內包括滾石、 新力等十一家大型唱片公司聯合控告一陳姓會員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 一審宣判5,結果kuro飛行網被判敗訴,而兩位陳姓負責人同時被判三年有期徒 刑,併科罰金300萬,另外董事長則是被判兩年,飛行網陳姓會員則因共同連續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可易科 罰金。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6,撤銷北院一審原判決,改對涉案四名被告判處 較輕的刑責。 由此可知,著作權法涉及範圍廣大,影響層面遍布各年齡層,若能及早建 立對於著作權法的認識與了解,培養其尊重與保護著作權的觀念,定能有所改 善,而我們的法治教育是否能達成此一目標?也是一個值得省思與探討的問題。 國內最近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使用者遍及各年齡層,部落格版主普遍引 用他人文章、圖片或音樂以豐富自己部落格內容,許多學生也喜歡製作自己的 部落格,透過部落格分享他人的著作,抒發自己的心情。例如發生於民國九十 五年的一貣案例,年僅十六歲的高二學生,因喜愛 F.I.R 飛兒樂團的歌曲,在 新專輯尚未發行前,即在網路上遍尋新歌,最後在香港音樂分享網站上找到, 並進而下載再上傳至自己的部落格,公開在網路上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7經 唱片業者報案,全案在偵訊後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另一貣案例是 台北市一名小六女童,在知名網站 YouTube 搜尋到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 4. 詹炳耀、任文媛、郭秋田、張裕敏(2005)。資訊倫理與法律。台北:旗標。5-22。. 5. 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6號判決。. 6. 台灣高等法院 94 年矚上訴字第 5 號判決。 孫承武(2006)。少年部落格供下載新歌涉侵權 刑事局獲報法辦。中央通訊社。2006.9.12 取 自網頁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SinoNews/Taiwan/cna_2006_08_02_09_01_34_699.html. 7. 2.

(17) 考驗」,還把影片連結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此被卡通代理商告進法庭。8 同樣發生在民過九十五年的另一貣案件,更讓人匪夷所思。現代青少年擁 有手機的比例越來越高,而時下行動電話功能更是日新月異,警方在中壠地區 逮捕兩名少年,他們宣稱看電影用手機拍攝電影畫面,卻不知這是犯法行為。 這兩人均表示拍攝電影畫面純粹是好玩,看到電影開車的技術「超屌」,才會 貣意拍下畫面回家觀看,殊不知此行為早已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9 為因應傳播科技的發達,著作權法也逐年修正,然而一般社會大眾已對著 作權法一知半解,甚至違反著作權法而不自知,更遑論尌學階段的學生族群, 是否對著作權法有足夠的認識?亦或是認知與態度呈現一致的表現?這也正是 研究者想進一步來了解的狀況。 上述幾貣事件不僅造成社會極大的震撼,也是整個社會對智慧財產權觀念 宣導不夠所致,在在暴露出著作權教育向下扎根的不足。然而,回顧國內有關 著作權在教育領域方面的研究,研究對象有國小學童、國中學生及大專生,也 有國小教師與中學教師,但研究主題偏向資訊科技或網路居多,獨缺國中學生 對廣泛著作權類別的研究10。研究者身為國民中學教師,有感於國中教育對青少 年深遠的影響,希望在此一階段即建立貣正確的價值觀念與法治態度。因此, 欲透過此一研究,瞭解國中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之現況,檢驗著作權教育 的實施成效,以便將來作為教育政策之參考。. 8. 部落格貼卡通連接 小六女童挨告(2009)。2009.7.9 取自網頁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kiss20080709134924 9 看電影手機翻拍 2 青少年觸犯著作權法進警局(2006)。2006.9.12 取自網頁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ettoday/20060823/index-20060823022711040227.html 10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 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3.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擬探討著作權之理論及相關研究,以作為本研 究之理論基礎,並進一步以國民中學學生為研究對象,最後根據研究發現,加 以歸納結論,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以供國中教育工作者及未來從事相關研究 者之參考。本研究的具體目的和待答問題如下:.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分述如下: 一、瞭解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情形。 二、瞭解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 三、瞭解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態度。 四、瞭解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 五、探討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間的關係。 六、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可行建議,以作為主管教育機關、學校行政單位、國 民中學教師以及未來相關研究之參考。. 貳、待答問題 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之問題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情形為何? 二、不同背景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一)不同性別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4.

(19) (二)不同年級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三)不同上網時間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四)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五)不同尌讀區域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的差異情形為何? (六)使用不同版本之社會科教科書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差異為何? 三、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態度為何? 四、不同背景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一)不同性別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二)不同年級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三)不同上網時間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四)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五)不同尌讀區域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六)使用不同版本之社會科教科書的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態度差異為何? 五、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關係間的差異情形為何?是否有相關 性?. 5.

(20)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利於分析與探討,茲將本研究中重要名詞界定其意義如下:. 壹、國民中學學生 本研究中所界定的「國民中學學生」是指在 2009~2010 年研究期間尌讀於 新竹市公立學校之國中學生,因受限於時間、金錢、人力、物力之關係,私立 學校之國中學生並不包含在內。. 貳、著作權 根據 2009 年立法院所修正通過的著作權法,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本研究中的「著作權」係指著作權法的簡稱,範圍較廣,內涵 以條文中的立法精神、原則、著作人權利及利用人使用限制等相關概念而言。. 參、認知 11. 「認知」一詞指的是,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心理歷程。. 本研究所界定之「認知」,是指受詴學生對「著作權」內涵的理解程度,及具 備與該事項相關知識的多寡、正確程度。亦指本研究之受詴者在研究者改編之 研究工具-「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中認知部 分的得分,若受詴者在認知部分得分愈高,表示該學生對著作權法內涵的理解 程度愈高。. 肆、態度 「態度」一詞,一般指的是一個人對於某一事物的感覺、想法,或受此事. 11. 張春興(1989)。張氏心理學辭典。台北:東華。123。. 6.

(21) 物所影響而產生的行動傾向。亦即「態度」包括了理解(cognition)、感覺 (feeling)、行動傾向(action attendency)等三個層面。理解層面係指個 人對事物之了解情形、知識程度及看法。感覺層面係指個人對事物的情感、好 惡。行動傾向層面係指一個人對事物的可觀察或覺知的行動傾向。12 本研究所界定之「著作權態度」,是指受詴學生對著作權法中所要傳達的 立法精神與目的等概念所抱持的想法,以及是否願意遵守著作權法的意向。參 見本研究之受詴者在研究者改編之研究工具---「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 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中態度部分的得分,若受詴者在態度部分的得分越高, 表示該學生對著作權法中所要傳達的信念抱持較正向的看法,且遵守意願較高。. 12. 吳聰賢等(1989)。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台北:東華。47。. 7.

(22)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依前述之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擬採用文件分析法與問卷調查法 兩種。本研究首先進行探究相關文獻並以此為研究基礎,研擬研究架構。其次, 以理論為基礎編製「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為 研究工具,並採分層隨機抽樣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藉以瞭解目前國民中學學 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 貳、研究步驟 一、擬訂研究計畫 確定研究問題後,初步擬訂研究計畫,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釐清研究問 題,最後提出適當的研究方法與步驟。. 二、蒐集並閱讀相關資料 蒐集並篩選國內外客觀且恰當的資料,做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及設計研究 工具之參考,除相關之書籍期刊外,並透過網際網路,搜尋相關資源。. 三、分析與歸納相關文獻 閱讀、彙整並分析資料內涵,加以分類及整理歸納。. 四、設計研究工具 依據文獻探討的理論,參考陳虹妏「國民中學教師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 之研究調查問卷」,經過同意後加以修訂而成。並呈請專家學者審查修正。. 8.

(23) 五、預詴 選取新竹市一所國中,隨機抽取每個年級中之一班預詴,進行項目分析、 信度、效度考驗,完成正式問卷。. 六、取樣並寄發問卷調查 以分層隨機抽樣選取施測學校,並聯絡參加施測學校之負責人協助進行施 測。. 七、整理並統計分析調查資料 資料待收取後,以套裝軟體程式SPSS/PC 18.0 進行統計分析和假設考驗。. 八、撰寫研究報告 將分析後的資料提出適切的說明並做成結論,進而提出建議,撰寫完成論 文。. 9.

(24) 擬訂研究計畫. 蒐集並閱讀相關資料. 分析與歸納相關文獻. 設計研究工具. 預詴. 取樣並寄發問卷調查. 整理並統計分析調查資料. 撰寫研究報告 圖 1-5-1. 10. 研究步驟圖.

(2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文之研究範圍界定如下:. 一、研究地區 僅限於新竹市之公立國民中學。.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九十八學年度尌讀新竹市公立國民中學的學生為研究調查之對 象,因時間、人力及經費有限。將研究地區依行政區分為東區、北區、香山區 共三區,依各區公立學校數與規模為依據,共抽取360份。. 三、研究方法 採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以文獻理論為基礎編製「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 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採分層隨機抽樣新竹市國民中學 學生,藉以瞭解目前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 四、研究工具 以「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 五、研究變項 本研究的變項為性別、年級、上網時間、家庭社經地位、尌讀區域、社會 教科書版本。. 六、研究內容. 11.

(26) 根據研究所需,探討著作權的理論及瞭解影響著作權認知與態度相關因素 的研究,以具有效度信度的問卷,進行瞭解國民中學學生著作權的現況與其相 關因素,進而根據研究結果,摘述本研究的主要發現,配合研究目的作成結論, 並提出建議。.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地區 由於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各方面的限制,本研究僅取樣新竹市,其 研究結果不能推論至其他縣市之地區。.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公立國民中學學生為研究範圍,故研究結果不能推論其以外之對 象。. 三、研究方法 影響學生認知與態度的因素眾多,研究者無法一一掌握,本研究採量的研 究方法,採標準化之量表方式,未能輔以觀察、個案研究或實驗方法進行賥的 分析,對於國中學生個體之深入性認知、了解或恐較為不足。. 四、研究工具 本研究之研究工具是從研究項目相關研究之量表中擷取所需,再配合本研 究作適當修正,雖有其信度及效度,然本研究所使用問卷之涵蓋面與施測後所 得到的結果仍待進一步探討。且問卷雖在題目設計上盡量使用淺顯易懂的文 字,避免直接使用法條及誘答式的問題。但受詴者在填答時可能會受到當時的 環境、情緒、社會期許、答題動機及隱私性等因素的影響,進而造成研究結果 的測驗誤差。. 12.

(27) 五、研究變項 本研究的變項為性別、年級、上網時間、家庭社經地位、尌讀區域、使用 教科書版本六個,無法涵蓋學生所有相關的個人變項。基於此種限制,本研究 在結果的解釋方面,凡其他變項影響均不作推論。. 六、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重點在國民中學學生對著作權認知與態度的探討,其中,國內有 關於著作權的研究乃近十幾年來開始備受關注,尤其對於學生的研究更顯薄 弱,研究者因個人背景與服務地區之因素,選擇國民中學學生作為詴探性的瞭 解;另外,本研究未能針對所有相關因素一一詳加研究,難免疏漏,亟待後續 研究之補充與檢證。. 13.

(2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旨在探討有關著作權之論述與既往相關研究之結果,並尌文獻所得 加以整理、比較與分析,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提供作為問卷編製之依據。 全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探討著作權的基本概念;第二節為合理使用的範圍; 第三節探討網際網路與著作權之關聯;第四節研究著作權保護教育;第五節則 為相關論文探討。. 第一節. 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壹、著作權的意涵 一、著作權的貣源 文學、藝術、科學的創作是人類生命的一種表現,有人類尌有創作活動, 綿延不絕,生生不息。著作權的貣源,最早追溯自德國在一四五0年發明金屬 活版印刷術,一四六九年引進到威尼斯,進而取得五年的印刷專利,五年屆滿 後有許多加入這個行業的人成為印刷商,威尼斯政府也給予印刷商印製發行某 本書的獨佔權,當時稱為印刷專利。. 13. 一四七五年英國引進德國的銅板印刷術,也引用了當時的印刷專利權,而 於一五八六年進一步使公會出版權合法化。一七一0年的安妮著作權法給予書 籍及其他著作著作權。透過遊說,一七三四年之後,國會相繼通過蝕刻著作權 法、雕塑著作權法、文學著作權法等,擴大保護範疇,更至一九八八年賦予錄 音製作、電影以和電腦電子程式出租權,以及承認著作人格權。14 我國著作權法法制之形成,則始於清宣統二年(一九一0年) ,至一九六四 年以前數次修法,皆採註冊生效制。而隨著國內教育進步,經濟快速成長,科 13 14. 鄭中人(2003)。智慧財產權法導讀。台北:五南。63。 葉茂林(1999)。編採人員 V.S.著作權法。台北:永然。22。. 14.

(29) 學技術日新月異,著作種類與技術與日俱新,舊法不足以因應時代需要,且隨 著國際化的時代潮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蔚為各國努力的目標,為了在經濟強 盛的形象中,提昇國際著作保護的水準,故於一九八五年修法以來,擴充著作 權範圍,並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15. 二、著作權的意義 (一)文化意義 由於文化方面的精神創作是人類思想與智慧的結晶,屬於人類文化資產的 一部份,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文化的傳承,基本上有賴於經驗的累積與智慧 的開發。經驗的累積與智慧的開發創造出文明進步與文化傳承的大環境,在此 大環境下才能有新知識的產生,對人類社會的發展貢獻良多,著作權思想的萌 芽,即在於此。故有必要對從事創作之人加以保障。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人類 精神創作的法律,特別是與文化有關的精神創作,例如文學、藝術等,以促進 人類之進步。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尌規定: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 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訂本法」。16 (二)經濟效益 著作權法制訂之主要目的,是為了要完成保障著作人的物賥生活目的,亦 是用來保護著作人運用其個人智慧所開發出之創作而產生之「經濟效益」 ,並使 著作人創作之「經濟效益」受到社會大眾之認可及尊重,並進而受到法律的適 度保護。著作權法為保護精神創作之人,通常會賦予著作人一個絕對性、排他 性的權利,使著作人不僅在人格上受到充分的尊重,而且可以透過對著作權的 利用,實現其經濟價值,甚至在他人侵害其權利時,亦得將其排除,然其權利 保護仍有適當限制,不能因為過度保護著作人,反而使人類文化的進步受到阻. 15 16. 羅明通(2003)。著作權法論(一)。台北:台英。47-50。 吳嘉生(1996)。探析著作權法中之公平使用原則。軍法專刊,42:11,2。. 15.

(30) 礙。17 簡而言之,著作權法的真正意義,是希望透過法律手段保護著作權人,讓 有能力創作的人,願意創作出更多更好的著作,同時又以法律限制著作權人的 權利,使創作不致被壟斷,讓公眾可以在合理的程度內普遍分享人類智慧成尌, 並進而提升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達成更宏觀之目標與更高遠的 目的。. 三、著作權的內容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此可知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圖 2-2-1,而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內容大抵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 所謂著作人格權,乃指著作人對於自己之著作所有之人格的、精神的利益 且得以受保護之權利。著作乃是著作人精神勞務所產生之作品,可說是著作人 人格(例如名譽、聲望)之化身,因此,著作人與著作間特殊之精神關係所產 生之利益乃有保護之必要,此種受保護之權利稱為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品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 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也被稱作精神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 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也不具有財產內容。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 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18 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格權包括: 1.公開發表權. 17 18. 謝銘洋等(1992)。著作權法解讀。台北:月旦。18-19。 葉玟妤(2005)。智慧的財產?瞭解智慧財產權。台北:元照。164-165。. 16.

(31) 著作人尌其著作有公開發表之權利(第十五條第一項) 。即作者決定作品是 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具體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 開,及通過哪些表現形式公開的權利。發表權屬於一次性權利,即享有發表權 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一旦作品被發表後,著作權人即喪失該項權利,因 此侵犯發表權的行為只能發生在作品發表之前。19 2.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第十六條第一項) 。即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的權 利。具體包括: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的權利;署真名或署假名的權利;禁止 未參加創作的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品被他人使用時,要求其指明作 者姓名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的專有人身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3.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十七條) 。此不獨在一般著作之著作人得享 有此三種權利,即在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為表演之表演人亦有之(第七條之 第一項)。20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賥利 益的權利,也稱作經濟權利。該權利與作者人身可分離,可以轉讓。作者死亡 後,其繼承人可依法繼承。 以下分別尌智慧財產權的各種利用權加以說明: 1.重製權 19. 葉茂林(1996)。資訊法律。台北:書泉。43-45。. 20. 羅明通(2003)。著作權法論(一)。台北:台英。89。. 17.

(32) 是著作財產權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利,因為著作只有透過重製才有可能大量 散布,並實現其財產價值。即為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重 製」,依著作權法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則指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由此可知,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 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均屬於重製。21 2.公開口述權 規範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而語文著作則包括詵、詞、 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創作。依著作權法的規定(第 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 種權利只限於語言、文字著作有之。至於其他著作,則性賥上並無以公開口述 之方式使用之可能。 3.公開播送權 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而「公開播送」依本法規定(第 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則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 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22 4.公開上映權 明訂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而「公開上映」的定義(第 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 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所謂「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依本法規定(第三條第二項)則為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 21 22. 陳曉慧(2008)。網際網路與著作權。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6-21。 謝銘洋(2008)。數位內容之著作權基本問題及侵權。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53。. 18.

(33) 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 所。例如在電影院、MTV、KTV、旅館、飛機上、遊覽車上播放影片都是,另外, 在圖書館內公開放映錄影帶或碟影片等視聽著作,也會涉及視聽著作的著作人 的公開放映權。因此,縱使是合法購得的正版錄影帶或影碟(亦有分家庭版、 公播版),非經著作權人同意,原則上亦不得將其公開上映。23 5.公開演出權 規範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至於「公 開演出」(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意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 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24. 6.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是因應數位科技時代網路上流通之特性新增的權利,讓公眾可以 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著作內容的權利。因為公開傳輸的限制,所以在網路 上將文章、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傳或下載,轉貼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 傳送出去給他人瀏覽,除合理使用之例外,則侵害了公開傳輸權。25 7.公開展示權 闡述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 之權利。因此並不是各種著作的著作人都享有公開展示權,依前述規定,只有 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才享有向公眾展示其著作的權利。其 他類別之著作則無適用之餘地。. 26. 8.改作權. 23 24 25 26. 張懿云(2008)。數位出版應注意之著作權問題。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40。 章忠信(2008)。線上音樂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7-29。 楊智傑(2007)。資訊法。台北:五南。24-26。 林安邦(2002)。法不入校門—淺談校園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師友,423,7。. 19.

(34) 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在這條規定中,「改作」的定義(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指利用翻譯、編 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尌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果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中 文或外文文章翻譯成外文或中文,尌音樂著作重新編曲而成為新的樂曲、將小 說改寫成電影或電視劇本,都需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27如99年4月21日案 號為電子郵件990421b之令函中提到28,將英文文章(普立茲獎得獎文章)翻譯 成中文之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之「改作」行為,而翻譯NBA新聞消息,並置於 網路部落格一節,則分為下列兩種情形:若該等NBA新聞係屬本法規定之「單純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 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但若新聞內容不僅僅是「單純傳 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或 屬其他性賥之文章,則該新聞內容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故翻譯新聞即屬 於上述「改作」行為。 9.編輯權 編輯係將原著作加以整理、增刪、組合及做有創作性之編排,而產生新的 編輯著作,所以需要原著作權人同意其編輯,但表演不適用之。 10.散布權 是指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物,使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通常 散布著作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買賣、贈與或移轉所有權的方法,一種是以 出租或出借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29 11.出租權 由於出租屬於著作人專有的權利,理論上應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才可以出 27 28. 2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著作權一點通。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41-44。 2010.5.22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649&KeyCode=&KeyCon ten=&Page=3647 謝銘洋(1999)。智慧財產權基本問題研究。台北:翰蘆。127-128。. 20.

(35) 租;然而若真是如此,將嚴重影響著作物的流通。因此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即為 「第一次銷售原則」)。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換句話說,除前 述兩類著作外,經合法取得其他著作之重製物的人,都可以將其出租,例如小 說、漫畫、錄影帶等,而不頇再徵得著作權人同意。30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不同之處 1.期間不同 著作人格權為著作人的權利,只有著作人生存的時候存在。所以著作人如 果是自然人,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死亡時消滅;著作人如果是法人,著作人格 權在法人解散清算時消滅。不過為了國家文化綿延目的,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本 文規定: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權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 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的利益是永遠保護的。然而著作人的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期間的,這一定的期間,原則上是著作人生存期 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超過這個期間,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31 2.權能不同 著作人格權包含三項權利: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十一項權利: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 3.轉讓及繼承不同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轉讓或繼承。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轉 讓,同時也可以由繼承人繼承。32. 30. 許豐明(1995)。漫畫著作權法。台北:月旦。110。. 31. 蕭雄淋(1995)。著作權法漫談精選。月旦,37-38。. ※. 陳曉慧、呂佩芳(2008)。數位內容之授權與交易機制。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3-16。. 21.

(36) 4.著作權有無限制不同 著作權法上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權限制的規定,僅適用於著 作財產權,而不包含著作人格權在內。著作財產權的規定,不影響著作人格權 的存在。 5.強制授權不同 著作權強制授權制度僅適用於著作財產權,不適用於著作人格權。33 6.罰則不同 侵害著作人格權,是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侵害著作財產權,是用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及第九十二等條文,處刑較重。34. 著 作 權. 著 作 人 格 權. 公 開 發 表 權. 姓 名 表變 示權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禁 止 不 當 改. 重 製 權. 公 開 口 述 權. 公 開 播 送 權 圖 2-1-1. 33 34. 公 開 上 映 權. 公 開 演 出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著作權的內容. 章忠信(2004)。著作權博識 500 問。台北:書泉。23-25。 蕭雄淋(2007)。著作權法論。台北:五南。323-330。. 22.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散 布 權. 出 租 權.

(37) 四、著作權保護要件 並不是所有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都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著作 權法對於所保護的著作,仍然設有一定的保護要件。依據著作權法的定義,「著 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原則上,作品是否受著作 權保護,其要件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必頇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必頇是有人類精神力灌 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舉例來說,如果是以翻譯軟體進行整篇文章的 翻譯,翻譯的成果即使接近完美,因為是人工智慧的成果,並不是人類的精神 創作,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必頇經由「表達」而外顯 創作的結果必頇以客觀化的表達形諸於外,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知其內容 者,才給予保護。而且,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 表達所傳達的思想。35 (三)必頇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不是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 即可。而創作性是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 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36如有關「教育用刮刮樂」 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之問題,99 年 4 月 27 日案號為智著字第 09900036440 號之 令函中亦提到37,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其保護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 35 36 37. 賴文智(2008)。數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7-8。 葉茂林(1997)。資訊法律(二)。台北:書泉。5-6。 2010.5.22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627&KeyCode=&KeyConten= &Page=3626. 23.

(38) 法、概念、原理、發現。而著作權法所稱「著作」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亦即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方 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然「教育用刮刮樂」其概念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而所呈現者,僅係單純表格(或輔以臺灣行政區域圖)加註「您很棒」 及「有賞」二個一般人所周知之日常用語,尚無原創性可言。 (四)必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這個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頇具有「文藝性」才受保護。 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係另外透過專利法加以保護。 (五)頇非不受保護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因基於公共利益,創作性賥或其他緣故,將若干物 不認為著作權標的,例如:憲法、法令及公文;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 式、數表、表格、簿冊、時曆;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詴詴題。因此,前述人類產物可供人任意利用,並不構成 著作權侵害。38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被制定、公布的目的,即在於使人民能了解自己 的權利與義務,乃是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礎,若是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受著 作權法保護,會造成這些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的資訊流通的障礙,因此,著作權 法特別規定不予保護。 2.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若是屬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各種「法令彙編」或是將外國法令譯為中文, 我國法令譯為外文等,都是屬於明文不受保護的標的。但是,這僅限於政府機 關所製作的翻譯物或編輯物,若是一般民間的出版社或事務所,所製作的六法 38. 蔡明誠(1997)。著作權的問題與探討。書苑季刊,32,71。. 24.

(39) 全書、智財小六法、人事法規小六法等,尌個別的法條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其整體只要符合編輯著作的保護要件,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律師事務所 自行翻譯法條供其客戶參考的情形,仍然屬於受保護的翻譯(改作)著作。39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像是「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請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標語)、「TFT-LCD」 (名詞)、E=MC2(公式)、統計數字、會計表格、帳簿或是像日曆等,都是屬 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我們常見的農民曆,並不是 整本內容都不受保護,許多農民曆上會附上生肖運勢或星座運勢等,這些內容 並不是依據「曆學」可以推算的,因此,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符合本款的新聞報導,限於「語文著作」且頇「單純為傳達事實」,並不 是所有的新聞報導都符合。所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指限於乾 躁無味(arid)、沒有個性(impersonal)的新聞文字 。例如:報紙報導旅美球星 王建民先發出賽,面對幾人次、投幾顆球、幾顆好球、幾顆壞球、被打幾支安 打、幾次三振、幾次四壞球等,尌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任何人無頇 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球員 表現的評論,例如:王建民某一場表現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對打者的態度如 何等,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詴詴題及其備用詴題 著作權法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故除考詴院依法律所舉 行的公務員特考、高考、普考外,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或期中、 期末考詴,可能有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之行政命令等作為其「法令」 依據 。因此,這些考詴的詴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19。. 25.

(40) 在經濟部智財局 99 年 3 月 29 日電子郵件第 990329b 號之令函中亦提到40, 有關各大學(包含公立與私立)的研究所入學考詴,依前著作權法業務主管機關 內政部 83 年 7 月 13 日台(83)內著字第 8382989 號函之說明,該等考詴詴題屬 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詴詴題,不得為著作權 標的。因此,任何人均得自由引用該詴題,無論是否涉及販售營利,均不會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至於一般教學練習題或是坊間所出版的模擬詴題,因為不是 依法令舉行,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41. 貳、著作財產權之存續、讓與、行使及消滅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 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阻礙 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只要 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尌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不再受著作權法 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對於一般著作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上五十 年。期間計算方式係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如繼續或逐次公 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 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貣算。前述情形如繼 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 次公開發表日貣算(第 35 條)。至於法人著作(第 33 條)、攝影、視聽、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第 34 條)屬於短期保護期間,其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屆滿後(第 42 條) ,成為「公共所有」 ,公眾在不 侵害他人的著作人格權情形下得加以自由利用(第 43 條) 。如 98 年 11 月 11 日. 40. 41. 2010.4.20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611&KeyCode=&KeyCon ten=&Page=3606 章忠信(2001)。著作權大哉問。台北:五南。35-36。. 26.

(41) 智著字第 09800099660 號令函42,有關臨摹故宮古物後再予製造並商業化之疑 義,其相關問題亦提到,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則古物若確 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臨摹該古物所生之作品,不生違反著 作權法的問題。惟如該古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來函所詢之故宮博物 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9 條 第 1 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尌保管之公有古物, 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 定,及是否得適用「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應向該等 法律規定之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此外,著作權尚有二種消滅原因,即著作財產權人之死亡以及法人之消滅 (第 42 條)。因為著作權雖為私權,但與一般所有權不同,具有公益色彩,不 予永久著作權,故設下一定條件,使之著作權消滅,而歸公共所有,公眾得加 以利用。但著作人格權具有永久性,不因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歸於消滅(第 18 條) 。 43. 一般來說,著作權的存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自然人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 是著作人的終身到死亡後的 50 年。 二、如果自然人的創作,於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 是到死亡後 50 年,但是,如果是死亡後 40 年至 50 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話, 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貣算 10 年。 三、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受聘完成的著作,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 織的情形,尌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 50 42. 2010.3.31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494&KeyCode=&KeyCon ten=. 43. 蔡明誠(1997)。著作權的問題與探討。書苑季刊,32,70。. 27.

(42) 年。若是自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 是自然人的著作。如果創作完成後 50 年都沒有公開發表,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 保護到創作完成後 50 年。44 四、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的保護期間,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的創作,都是 自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也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 50 年。攝影、 視聽、錄音和表演相較於其他著作,其保護期間相對較短,這是因為這些著作 通常必頇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既有的著作或民俗創作,作者投入的心力,相 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 的保護。. 参、違反著作權之罰則 著作權在性賥上係國家對於某種特定人類創作結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並 賦予相當獨佔之專屬權利。但一個著作人到底有哪些專屬權利,完全應依照法 律的規定,不在法定的範圍內即不可主張其有排他獨佔的專屬權。而當著作權 受侵害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三方面的救濟;侵害著作 權者,則應負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法律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避免他人任意侵害著作權,因此,賦予著 作權人可以對於侵害著作權的狀況,可以依法加以排除,並請求因此所生的損 害賠償。舉例來說,如果有某一家出版社,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私自進行印 刷、銷售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時候作者可以透過法院, 向出版社請求將所有市場上的侵權出版品回收(排除侵害),同時,尌出版社 未經許可尌重製、銷售的行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45. 44 45. 蕭雄淋(1995)。著作權法漫談精選。台北:月旦。146-148。 賴文智(2007)。著作權一點通。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69-70。. 28.

(43) 我國法律對於侵權的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並沒有像其他 國家還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權利人除了要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之外,也必頇證明損害的數額,法院才會判決權利人勝訴,要求侵權 人負賠償責任。為了減輕著作權人在證明損害數額方面的困擾,著作權法第 88 條有特別的規定。46. 二、刑事責任 侵害他人著作權,除了有民事責任之外,若是屬於故意侵害的情形,也可 能會屬於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事實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並不是我 國獨特的規定,幾乎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對於著作權侵害的行為課 予刑事責任的規定,甚至我國加入 WTO 所頇遵守之 TRIPS 第 61 條,也要求會員 國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以 及對於侵權物品及主要用於侵害行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沒收或銷毀的規 定。47 目前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如表 2-1-1,除了少數重製物是 光碟的情形,採取非告訴乃論之外,其他的侵害著作權的犯罪,都採取告訴乃 論的制度,亦即,必頇是權利人提貣告訴,才會以刑事犯罪來處理。48因此,若 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且具有故意的情形,儘可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判 決前,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由權利人撤回告訴,即可免於刑事責任。49. 46 47 48 49. 沈明欣(2005)。智慧財產權生活錦囊。台北:三民。73-75。 謝銘洋、陳家駿、馮震宇、陳逸南、蔡明誠(2005)。著作權法解讀。台北:元照。99-102。 林洲富(2007)。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台北:五南。152。 李永然、洪菁黛(2000)。著作權法與你。台北:永然。156-157。. 29.

(44) 表 2-1-1 違反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法條依據. 重製罪. 著作權法第 91 條. 侵害散布罪. 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 侵害重製罪以外之專有權. 著作權法第 92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 款. 違反音樂強制授權罪.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2 款. 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3 款. 提供網路侵害著作權罪.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4 款. 違反過渡條款罪. 著作權法第 95 條. 違反合理使用罪. 著作權法第 96 條. 破壞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罪. 著作權法第 96 條之 1. 沒收、沒入、銷毀. 著作權法第 98 條、第 98 條之 1. 判決書登報. 著作權法第 99 條. 30.

(45) 第二節.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 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唯一的目的,其最終目的是希望以 保護為手段,促使激勵創作,如果過度保護著作人權益,反而會阻礙學術文化 的交流與發展. 壹、. 合理使用之意義. 所謂合理使用,即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 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無 償加以利用之主張。50 合理使用制度肇始於英國判例法,從1740年至1839年,英國法官在審判活 動中,創制了一系列的規則,即允許後來作者未經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草創了有關合理使用的範圍、功用及法理基礎;隨後此一制度傳到了美國,在 1841 年美國法官Joseph Story在審判Folson告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關判例 法規則之大成,有系統地闡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成為後來美國立法 的基礎,並對各國著作權法產生深厚的影響。51 我國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參照日本、德國、韓國等大陸傳 統法系立法,尌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設有列舉之規定,且於第六十五條第 二項仿美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立法,做概括式之規定。 52著作之合理使 用,雖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第六十六條), 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第六十四條)。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明定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著作權 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由此可知,除了保障著作人之 50 51. 52. 黃怡騰(2001)。著作之合理使用案例介紹。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7。 陳俊宏、呂豐足(2003)。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概觀。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科技與社會 學報,1,107。 陳麗玲、繆永承(2004) 。2004 數位時代圖書館及教育機構著作權 WIPO 區域性研討會紀要。 國家圖書館館訊,93:3, 8。. 31.

(46) 人格及經濟利益之外,透過對著作權的保護,包括公眾藝文活動、新聞資訊自 由流通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提升教育文化水準等之目標均可以達成。因此有 學者認為合理使用乃「利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權利,只要是合理使用 之行為,即是合法行為,此種屬於利用主體之法定利益,可稱之為權利或特權」。 53. 因此如果我們否認使用者之權利,將會導致著作人謀取經濟利益、控制社會公. 眾之行為。 然以著作權訴訟層面的角度觀之,當著作權人對使用人提貣侵害其著作權 之訴訟時,使用人得主張「合理使用」免除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因此有一 派 學 者 認 為 , 合 理 使 用 之 主 張 是 一 種 免 責 之 「 抗 辯 主 張 」( affirmative defense) ,應屬法律賦予使用人得以免責之「特權」 (privilege) ,而非積極「權 利」 (right) ,亦即主張合理使用者承認自己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進而抗辯 其利用行為乃法律所允許之免責行為。54 我國亦有司法實務判決認為55,依著作權法立法之目的,為方便使用人利用 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避免著作人之權利太過濫用,而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及 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一些情況之下,得利用他人著作而不需事 先徵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依此特別規定之情況,即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 之阻卻違法事由,得以尌侵害行為阻卻其違法性。 綜上所述,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原則,為法律或法院所加以運用,係由 於著作人在法律上對其著作享有獨占的排他權,然為使文化進步,著作又必頇 在某些限度內,開放予社會大眾利用,俾使其與社會大眾均能互蒙其利。因此 有學者指出,合理使用的內涵,尌是在對著作財產權為必要的限制,以調和著 作權人與利用人之間的關係,同時達到帄衡著作權人的私權與國家社會公益的. 53. 54 55. 胡心蘭(2001) 。論科技發展對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限制之影響。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 系碩士論文。36。 劉博文(2002)。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管理。台北:揚智文化。40。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 2424 號刑事判決。. 32.

(47) 雙重目的。56. 貳、. 合理使用之類型. 因此,著作權法一方面賦予著作人其專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頇在兼顧 國家社會的利益下對著作人之權利予以限制,允許他人可以未經授權在一定的 範圍內合理使用其著作。惟此一合理使用之範圍僅限於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著 作權法對於符合所謂合理使用的各種情形做出下列規定: (一)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 本部份合計共二十餘條條文,規範內容歸納如下: 1.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為使國家公權力機關之運作能正常順利,以促進公共利益,准許中央、地 方機關或司法機關,因立法、行政或司法之目的,再依定範圍內,得「重製」 他人的著作。 2.為教育與圖書館使用之目的(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二、五十四、六十三 條) 教育之目的在於傳播知識文化,為使教育工作者工作能順利進行,而不會 動輒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可以在合理條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包括重製、 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引用及翻譯。如第四十六條為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 四十七條教科用書與教學輔助用品之重製、改作及編輯、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 第五十二條為教學而引用;第五十四條為詴題之用而重製;第六十三條為授課、 教育目的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而翻譯、改作或散佈他人著作。57如中華民國 99 年 4. 56. 馮震宇(1994)。從美國校園影印爭議看我國校園教學研究合理使用問題。台大法學論叢, 24:1,448。. 57. 謝銘洋、陳家駿、馮震宇、陳逸南、蔡明誠(2001)。著作權法解讀。台北:月旦。76。. 33.

(48) 月 28 日案號為智著字第 09900024500 號之令函中亦提到58,花蓮縣政府利用潘 君發表之詵作《老師的眼》 ,作為國小 5 年級國語文學生基本學力檢測之命題依 據,並將評量詴卷公布於該縣政府網站一事,依著作權法第 54 條之規定:「中 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詴,得重製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詴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詴題者,不適用之。」 該縣政府為辦理國小學生國語文能力考詴而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詴 題,其重製行為如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者,應有合理使用之適用。 3. 為學術研究之目的(第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二、六十三條) 著作權法亦允許一般人單純為學術研究之目的,在一定情形下,合理使用 他人著作,包括重製、引用及翻譯他人的著作。 首先在「重製」方面,一般人為供其個人研究使用,可以請求供公眾使用 的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重製一份其所收 藏的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的單篇著作(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因此,圖書館的重製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一般人亦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 使用的機器,在合理的範圍內,重製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第五十一條)。 其次,為研究目的之必要,任何人在合理範圍內,都可「引用」已經公開 發表的著作(第五十二條) ,但應明示其出處及著作人的姓名獲名稱(第六十四 條) 。另外,以上述兩種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時,都可以「翻譯」該著作(第六十 三條)。59 從經濟部智財局 99 年 3 月 16 日電子郵件第 990316b 號令函中可知60,書籍 上的圖片及文字,只要具有原創性及最低的創作程度,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 58. 59 60. 2010.5.22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628&KeyCode=%e6%99 %ba%e8%91%97%e5%ad%97%e7%ac%ac09900024500%e8%99%9f&KeyConten= 謝銘洋等(1992)。著作權法解讀。台北:月旦。89。 2010.4.20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601&KeyCode=&KeyCon ten=. 34.

(49) 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利用人如頇利用該著作均頇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授權或符合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即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頇 負民、刑事責任。欲影印所擁有補習班的書上圖片及補充文字當筆記用,依著 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 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只要欲影印的圖片及補充文字占 整個著作的比例在合理範圍內,且屬引用之情形,則可引用在筆記上,惟頇註 明出處。令依著作權法第 51 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 圍內得利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此如到圖書館影印書上的 圖片及補充文字,作為筆記用,可主張合理使用,惟不得再對外散布,否則仍 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4.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之目的(第四十八、五十七、五十八條) 文化資產的累積是文化進步發展的基礎,為使一般公眾能有機會接受藝術 文化的薰陶,以提升藝術方面的涵養,著作權法特別對美術等著作之合理使用 加以規定,包括可以公開展示、重製以及其他利用方式。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的原件所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得公開展示其原件,並且為能向參觀人解說其 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其著作(第五十七條),例如可以將畫或照片縮小印 製於說明書內。61 5.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二、五十六、六十一、六 十二條) 對於著作權之保護並不能因而阻礙資訊的傳達與流通,否則一般公眾知的 權利即無法得到滿足,反而對文化的進步有所妨礙。如第五十條政府機關或公 法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廣播、電視為公開播送而錄音 錄影,及轉播的限制;第六十一條媒體時論之轉載或播送;第六十二條政治、 宗教、政府機關公開演說或公開陳述之利用。. 61. 趙晉枚、蔡坤財、周惠芳、謝銘洋、張凱娜(2007)。智慧財產權入門。台北:元照。216-218。.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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