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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齊克政治哲學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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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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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導教授:何信全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諾齊克政治哲學研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研究生:沈中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i Un. v. 撰. 九. 年. 七. 月.

(2)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沈中皓君所撰之碩士學位論文       . 諾齊克政治哲學研究        . 政 治 大. 立 業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國. 學 ‧. 論文考試委員會委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io. sit. y. N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al. 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iv n Ch engchi U. 指導教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3)  . 謝辭   畢業前夕,回想碩士生涯所經歷的一切,著實百感交集。以一個大學非本科 系畢業的學生之姿,來到政大政治學系這個歷史悠久的學術殿堂,所遭遇的挫折 自然不在話下,而剛入學時那股無懼艱難的傻勁,也在不知不覺當中,一點一滴 地被消磨掉,幸虧許多人的關心與幫助,才得以走到碩士生涯的終點。  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最首先要感謝的人即為指導教授何信全老師,本論文能 夠順利完成,完全倚賴老師的鼓勵及悉心指導,對我而言,老師不只是經師,更 是人師,從他身上所得到的除了學術上的智識之外,更多的是知識份子對社會國. 治 政 家的關心以及對獨立思考的堅持,這些種種使我獲益良多,而對老師的感激則非 大 立 筆墨所能道盡。  ‧ 國. 學. 除了何老師之外,在論文寫作上,兩位口試委員顧忠華老師、張福建老師在. sit. y. Nat. 的針貶與指教,對本論文的完成毋寧是不可或缺的。 . ‧. 論文架構、學術觀點以及寫作技巧等,都不吝給予我許多寶貴的建議,兩位老師. io. er. 許多人曾在學業上給過我幫助,感謝莊國銘學長開啟了我對於政治思想的興 趣,感謝蕭高彥老師於多門課程中睿智地啟發,感謝台大的陳思賢與江宜樺兩位. al. n. iv n C 老師,在旁聽他們的課程中,讓我體會到學術的思辨是如何引人入勝。而對於碩 hengchi U. 士班認識的許多同學,震宇、宜靜、季穎、斌洲、家瑜、芸儀、榮璉學長等等, 謝謝他們給過我的陪伴與關心,特別是在我最低潮的時刻,這份友情讓我終身難 忘。  感謝我的女朋友燕文,雖然這段感情經歷過風風雨雨,但是此刻的我們仍舊 是牽著手相互扶持,讓我格外珍惜這得來不易的緣份。最後要感謝我的寶貝小兔 伍佰,對我而言他不只是寵物,更是異常重要的陪伴,在孤軍奮戰的寫作日子裡, 多虧有他我才不感到寂寞。  中皓   i   . 書於木柵. 2010 年 7 月 .

(4)  . 論文摘要 當代美國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於 1974 年出版了《《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一書,全書從對個人道德權利 的關注出發,論證了一個正當的國家必須建立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基礎之上,而唯 一能夠在道德上被證成的國家,乃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the minimal state)。 本文旨在分析諾齊克於該書中對於個人權利、國家功能、價值選擇等等看法的適 切性,並對其論證過程進行檢驗。. 政 治 大. 本論文主體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論述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的證成,. 立. 包括以權利邊際限制的觀點來對康德的道德原則進行詮釋,以及個人權利體現於. ‧ 國. 學. 財產權而產生的賦予權利理論,特別是其根據洛克的但書所建立起來的財產獲取 觀點,筆者提出了若干質疑;第二個部分則檢視了諾齊克所主張之最低限度國家. ‧. 如何在道德上得到證成,包括諾齊克對於無政府主義以及功能更多之國家理論的. y. Nat. sit. 回應;第三個部分探討的是諾齊克所提出,以最低限度國家做為一種烏托邦架構. n. al. er. io. 的可行性,此種以國家價值中立論旨為核心的觀點,引發了關於公民認同的爭議,. Ch. 卻也展現了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至上性的關注。. engchi. i Un. v. 身為承襲古典自由主義傳統的哲學家,諾齊克的政治哲學展現了對於個人權 利的重視,同時也使得當代學界在探討其他議題的同時,不得不正視個人權利的 概念。儘管諾齊克放任自由主義的立場實屬光譜之極端,然而對應到當今世界對 於人權的普遍重視、以及市場經濟透過全球化所展現的活力,在在都顯示出諾齊 克的觀點與當前時代的精神有著相當程度的吻合之處。. 關鍵詞:諾齊克、個人權利、財產權、最低限度國家、烏托邦架構、古典自由主 義、放任自由主義。     ii   .

(5)  . 諾齊克政治哲學研究 目. 錄. 第一章 導論……...…………………………………………………………….1. 立. 研究動機………………………………..…………………………..1. 學. ‧ 國. 第一節. 政 治 大. 第二節 諾齊克的思想背景………………………………..………………5 文獻評述……………………………………..……………………..8. 第四節. 研究架構…………………………………..……….………………11. ‧. 第三節. io. sit. y. Nat. n. al. er. 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17. Ch. engchi. i Un. v. 第一節 權利的邊際限制…………………………………………………..17 第二節 賦予權利理論………………………………..……………………24 第三節 歷史原則與非模式化原則……………..……..…………………32 第四節 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一種原子論嗎?…………………….…..39.   iii   .

(6)  . 第三章 最低限度國家的檢視……………………………..…………...44. 第一節 自然狀態與保護性社團………………………………………….45 第二節 最低限度國家的道德證成………………..……………..………51 第三節 財富重分配爭議之一:與羅爾斯的比較………………..........58 第四節 財富重分配爭議之二:與德沃金的比較………………….….6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四章 烏托邦架構………………………………………………….…….71. 第一節 最低限度國家作為一種架構……………………...…………….72. sit. y. Nat. 第二節 奠基於個人權利之上的烏托邦架構………………………...…77. n. al. er. io. 第三節 社群主義的批評與回應…………………………….…...……….84. i Un. Ch. v. engchi 第五章 結論…………………………………………………………………..92 參考書目…………………..……………………………………………………..98                   iv   .

(7)  .   第一章. 導論 .        . 第一節    . 立. 研究動機 . 政 治 大. 台灣實施強制投保的全民健康保險已堂堂邁入第16個年頭,值此同時,居全. ‧ 國. 學. 球資本主義國家領導地位的美國,也在一片爭議聲中通過了健保改革法案,兌現. ‧. 了美國第44任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於競選總統時所許下的政治承諾,歐. sit. y. Nat. 巴馬總統所屬的民主黨則宣稱,完成了該黨近一世紀以來致力推動的目標。面對. io. er. 這項法案的通過,支持的一方對於美國即將邁向「人人有健保」的里程碑感到歡欣 鼓舞,然而,卻也引來反對者的不安、不滿與批評,原本就已自行投保的中產階. al. n. iv n C 級,憂心法案一旦實施,將使得醫療品質大幅下降;共和黨則抨擊歐巴馬藉由健 hengchi U. 保改革擴張聯邦政府的權力,甚至痛批此項法案是「劫富濟貧」,意圖使美國步上 社會主義的道路。    這項法案所引起的爭議,固然涵蓋許多現實政治與經濟因素的考量,然而更 重要的是,其背後所代表的哲學意涵,  正是國家功能與個人權利(特別是財產 權)相衝突時,應當如何取得一個合理平衡點的爭論,而這正是晚近政治哲學相 當關心的重大議題之一。      1   .

(8)  . 不同於古典政治哲學往往將價值與政治兩者合而為一,近代西方自由主義者 已不再將政治哲學的焦點鎖定在如何建立一個良善的(good)政治體制,而是試 圖以道德為根基,建構一個能夠充分保障個人自由的中立體制;換言之,對於自 由主義者來說,對個人權利保障的關注已遠遠超過對國家發展的注視。    基於上述理由,自由主義者一般對於國家在政治功能上應當如何展現的歧異 並不大,皆強調個人權利之不可侵犯性;然而,當論及個人權利之一的財產權時, 自由主義卻可區分為兩大系統: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1。前者反對政府 對於經濟市場的干預以及對於財富重分配的介入,主張市場機能的自由運作;後. 治 政 者則認為政府應積極介入調節自由市場所衍生的資源分布不均的情形,以尋求積 大 立 極的社會正義之實現。  ‧ 國. 學.  . ‧. 當代思想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一般被認為是古典自由主義. sit. y. Nat. 一派的代表性人物,在他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io. er. 一書中,強烈主張國家不應介入經濟市場的運作,認為只有一種功能極弱的最低 限度國家(the minimal state)才能真正在道德上成立,而此種國家的功能僅限於. al. n. iv n C 防止暴力、詐欺、偷竊以及確保契約的執行等等。諾齊克並針對現代自由主義學 hengchi U. 派最重要的思想家羅爾斯(John Rawls)所出版的《正義論》 (A Theory of Justice) 一書提出嚴峻的批判,認為羅爾斯所提出關於國家功能與正義應如何實現的主張, 不但無法做到確保個人的權利,反而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不論是諾齊克或羅爾斯,都宣稱他們的主張是在保障個人應有的權利及落實                                                         1. 古典自由主義者為了和現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有所區別,因此根據“liberty”的拉丁字源 “libertas”,另外創立了“libertarianism”一字,而一般中文學界將此名詞譯為「放任自由主義」 ,用 以強調此派理論主張國家不應干涉經濟市場運作的立場。另外也有人譯為「極端自由主義」 、 「自 由至上主義」或「右派自由主義」等。   2   .

(9)  . 正義的概念,更特別的是,兩人皆表示其論點的道德基礎與靈感來自德國哲學家 康德(Immanuel Kant),而事實上兩人對於國家政治性功能的見解也的確無太 大的歧異。然而令人深感好奇的是,何以由同樣道德關懷出發建構理論的兩者, 對於財富分配的主張卻有如此大的殊異。筆者認為,正因為財產權不同於其他權 利的「與生俱來」,並且財產(或是資源)本身具有獨佔性的特質,使得權利理論 套用在財產權的詮釋上出現了相當的盲點與困難。本文意圖將焦點鎖定在諾齊克 對其權利理論的證成,以及其對於財產權的論證,透過逐步檢視的過程,檢驗一 個最低限度的國家,是否真如諾齊克所言,是唯一能在道德上合理成立的國家型 態,而任何超出這種型態的國家類型,是否確有侵犯個人權利的危險。   . 立. 政 治 大. 在現今的台灣社會中,政府一般被認為應負擔起落實社會福利、縮短貧富差. ‧ 國. 學. 距的責任,其中當然包括弱勢者往往易引起同情之類的情感因素摻雜其中。然而,. ‧. 倘若諾齊克的論證有著難以駁倒的立論,那麼在同情弱者與保障個人權利之間,. sit. y. Nat. 國家一旦選擇了前者,則難免必須面對侵犯人權的批判聲浪;而對於政治哲學的. io. 思想左傾的諾齊克所面對的困惑一般。 . n. al.  . Ch. engchi. er. 研究者來說,面對如此的困境與兩難,更是無可逃避的議題,一如當初那個曾經. i Un. v. 除了對於資源應當如何分配才能達致正義2的論爭之外,自由主義傳統所強 調的價值中立觀點,在諾齊克的政治哲學中也有相當的著墨。如前所述,如何追 求一個良善的政治體制或是政治共同體中的共同善(common good),並不是自 由主義者所關心的議題,更確切地說,對於國家追求特定的價值或共同善,多半                                                         2. 諾齊克明言反對「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一詞,他認為分配不是一個中性的詞彙,而 是意味著依照某種原則或標準來決定資源或財物該如何被配置,諾齊克的立場則是否定所有的原 則或標準具有道德正當性,所以一旦接受了分配正義一詞,就預設了必然有一套特定的原則與之 相對應,這對諾齊克來說是無法苟同的。然而儘管如此,諾齊克在書中論及財產權的第七章,仍 舊採用分配正義做為標題,筆者認為,諾齊克的用意是在論述其對於財產權所持觀點的同時,突 顯出他根據這個觀點所欲批評的對象為何,故有此一章名的使用。   3   .

(10)  . 的自由主義者採取的是反對的立場,而這卻是古典政治哲學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然而即便到了當代,延續古典政治哲學立場,主張國家應採取特定價值觀或追求 共同善者依然不在少數,因此自由主義者對於這部分的批評,即使不做特定的回 應,也必須在論述時將之納入考慮。    價值中立與否的問題,對應到現實政治環境中,也衍生出若干面向的爭論, 在歐美國家中,由於宗教對人們有著相當廣泛的影響,因此政治與宗教之間的關 係該如何調和就成了一大問題;而在台灣,即使政教關係的問題較少引起爭議, 然而在傳統儒家文化佔據倫理主導地位的情況之下,對於個人德性的要求,也從. 治 政 來就未曾稍歇,因此如公民或倫理教育在政策上該如何被推行,就成了相當程度 大 立 上受到關注的議題,並考驗著自由主義對此情況的因應,江宜樺先生在其著作《自 ‧ 國. 學. 由民主的理路》序文中曾如此說到: . ‧.  . sit. y. Nat. 中立性論旨假定國家公權力與人民的良善生活無關,對於古典政治哲學要求 . io. er. 培養人民德性的呼籲嗤之以鼻。但是這種中立性論旨若非錯誤,即屬虛矯。  說它錯誤,因為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對公民的良善生活毫不過問。(否則政 . al. n. iv n C 府何必編列預算保護生態環境、補助藝術文化活動、或推行公民教育?)說  hengchi U 它虛矯,則是因為事實上現代國家的功能遠遠超過古代的政治共同體,而有  些人還標榜我們可以活在最小限度的國家。筆者認為,保障人民免於專斷權  力的侵犯是一回事,而如何在一個自由的基礎上追求德性的生活是另一回  事。政治制度的安排不能只著眼前者,而對後者毫無貢獻。3    由以上敘述可以看出,公民德性的養成或良善價值的推動,與當代自由主義                                                         3. 江宜樺: 《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聯經,2001),頁 vi。   4 .  .

(11)  . 之間有著理論上的扞格,而這種扞格源自於自由主義者對於個人權利的關注,以 及對於國家公權力的疑慮與防備。諾齊克的理論以一種對烏托邦架構的闡述,來 表達他對於國家價值中立觀點的捍衛,事實上也遭遇到哲學界的挑戰,因此這個 爭論不但是實際的也是理論的,此篇論文做為政治哲學的研究成果,將從理論的 角度檢視諾齊克的論點與對其之批評,不預設特定立場,盼能以一種客觀持平的 態度對此一爭論做出評析。    總結來說,諾齊克以及其所代表的放任自由主義立場,理論的根基與核心關 懷乃是立足於個人權利的保障,進而約束國家公權力對於個人權利可能的侵害,. 治 政 這不但與當今世界上多數民主立憲國家的思維一致,也深獲筆者的認同與關心。 大 立 然而,倘若政治權力的產生是不得不的結果,那麼在不侵犯個人權利的前提之下, ‧ 國. 學. 國家權力可以擴展到什麼地步,成了莫衷一是的問題,而諾齊克卻以一種訴諸道. ‧. 德證成的強硬立場來回應這個問題,並給出了立場極端且不易被接受的答案。本. sit. y. Nat. 文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探究諾齊克如何證成諸如國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國家權. io.  . al. n. 人權利的考量之上。 . er. 力的限度為何等問題,並做一適度的評斷,而這些問題最終都必須歸結到對於個. Ch. engchi. i Un. v.  . 第二節. 諾齊克的思想背景 .     諾齊克於1938年11月16日出生於美國,父親是俄羅斯猶太移民,在紐約布魯 克林區(Brooklyn)經營小生意,諾齊克大學之前的學業,即是在這個地方完成 的,爾後,諾齊克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就讀,而他哲學生涯的起點,也可以說是由 此時開始。在哥倫比亞大學的求學過程中,諾齊克遇見了對他學術生涯有著重大   5   .

(12)  . 影響的教授摩根貝沙(Sidney Morgenbesser),起初,諾齊克選修了摩根貝沙所 開設的一門有關二十世紀社會政治思想的課程,並參與課堂上的討論,然而,諾 齊克所提出的看法,卻一一遭到摩根貝沙的質疑,這引發了諾齊克的求知慾,於 是在接下來的大學生涯當中,諾齊克上齊了摩根貝沙所開設的課程。由此時的表 現已然可以看出,諾齊克性格中對於問題追根究底的精神,在相當年輕的大學時 代便已嶄露無遺。    大學畢業後的諾齊克,轉往普林斯頓大學研究所繼續攻讀哲學,並追隨著名 的科學哲學家亨普(Carl Hempel)進行研究,1963年時以《個人選擇的規範理. 治 政 論》(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 為論文取得博士學位,在這篇 大 立 論文當中,他主要探討理性選擇的規範條件以及博弈論中的一些問題。由此得知, 4. ‧ 國. 學. 諾齊克所接受的是正統的分析哲學(analytical philosophy)5訓練,而這也表現在. ‧. 他往後的研究作品當中,成為其旗幟鮮明的研究風格,本論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對. y. sit. io. er.  . Nat. 象《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便是一本相當具有代表性的分析哲學著作。 . 取得博士學位之後,諾齊克曾獲得獎學金前往英國牛津大學留學一年,爾後. al. n. iv n C 陸續在普林斯頓、哈佛及洛克菲勒大學任教,到了1969年,年僅31歲的諾齊克受 hengchi U. 聘到哈佛大學哲學系擔任教授一職,並且奉獻於這個學術殿堂直至退休。在哈佛. 任職的歲月中,諾齊克曾於1981到1984年擔任哲學系主任,成為哈佛哲學系歷史 上最年輕的系主任,1998年,更被哈佛大學委任為「大學教授」(University                                                         4. 此書於 1990 年由 Garland Press 重新印刷出版。. 5. 分析哲學一詞,指涉的是一種哲學研究的風格,強調的是論證力求清晰準確,並大量使用語言 學以及邏輯學做為研究方法,以切入各種哲學議題的研究,並反對以經驗科學作為研究對象。分 析哲學的作品當中,往往可見嚴密的邏輯推理,以及語言學上詞彙的代換,卻較少情感式的訴求 以及具有文學色彩的用字遣詞。當代分析哲學流行於英美語系國家,因此「分析哲學」往往被視 為「英美哲學」的同義語。   6 .  .

(13)  . Professor)一職,此為哈佛大學的最高榮譽,在其之前僅有17位哈佛大學教授獲 此殊榮。2002年1月23日,諾齊克在歷經與胃癌長達七年的奮戰之後撒手人寰, 從此長眠於劍橋(Cambridge)附近的奧本山公墓(Mount Auburn Cemetery)6。    諾齊克一生出版了七本書,包括了《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哲學解釋》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 1981) 、 《被檢驗的生命》 (The Examined Life, 1989) 、 《個人選擇的規範理論》、《理性的本質》(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 1993)、 《蘇格拉底的困惑》(Socratic Puzzles, 1997)以及《恆常:客觀世界的結構》 (Invarianc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bjective World, 2001),其中僅僅《無政府、. 治 政 國家與烏托邦》一書是以政治哲學做為研究主題,因此,儘管本書奠定了諾齊克 大 立 在學術界的聲名,然而諾齊克本人卻始終不以一位政治哲學家自居。  ‧ 國. 學.  . ‧. 諾齊克的治學風格相當特殊,他擅於提出問題,並且嘗試透過嚴密的邏輯思. sit. y. Nat. 考來解答問題,然而他卻排斥做出絕對的結論,他認為一個哲學家可以在書中把. io. er. 思考上的困惑與難以肯定之處,連同論證的過程以及秉持的信念一同交給讀者, 讓讀者在接收的過程當中,得以根據個人的理解與質疑做出判斷,對諾齊克而言,. al. n. iv n C 哲學就是在論辯與思考的過程當中成立的。因此,《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 hengchi U. 書也普遍被認為是一本結構鬆散的著作,而這相當程度上降低了學界對於此書進 行討論的意願,特別是在中文學界中,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引發了為數可觀 的二手討論,相較之下,對諾齊克政治哲學的關注則顯得寥寥可數,實為可惜之 處。                                                            6. 關於諾齊克的生平簡介,主要參閱周保松:<蘇格拉底式的一生─紀念諾齊克>(原載於《二 十一世紀》雙月刊,2002 年 4 月號(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 ,頁 82-90) 、維基百科以及 百度百科上對諾齊克的介紹。   7   .

(14)  . 關於諾齊克政治哲學的思想背景或思想淵源,由於其並未明確談論到,因此 無法獲得來自本人的證實。然而,根據其所持學術立場以及文本脈絡來判斷,諾 齊克的思想背景可說是沿襲古典自由主義一脈的傳統,以思想家而言,洛克(John Locke)基於自然權利所發展的政治哲學,顯然對於諾齊克有著相當程度的啟發, 也影響了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的堅持以及對國家權力的不信任與防備;此外,時 代上較相近的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及弗利曼(Milton Friedman)等經濟 學家,對於諾齊克主張個人財產維護的觀點,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事實上,諾 齊克在哥倫比亞大學就讀時,思想上一度十分左傾,甚至曾加入社會主義黨的青 年組織,然而到了普林斯頓研究所時期,諾齊克的思想卻產生了180度的轉變,. 治 政 而此時正是海耶克與佛利曼等人的著作廣為流傳之時,因此可以合理推斷,諾齊 大 立 克的思想亦深受他們的影響。 . 文獻評述 . n. al. er. sit. y. ‧ 國 io.  . Nat.  . 第三節. ‧.  . 學.  . Ch. engchi. i Un. v. 由於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成功喚醒了政治哲學對於古典自由 主義的關注,以及對於二戰之後福利國家興起的反省,因此學界也不乏評論其理 論的著作,以下就筆者所掌握到的主要文獻進行概略性的評述。    沃夫(Jonathan Wolff)所著,於1991年所出版的《羅伯特‧諾齊克:財產、 正義與最低限度的國家》 (Robert Nozick: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nal State) 一書,針對諾齊克在政治哲學上的理論進行整體性的研究,可以說是針對諾齊克 的二手研究著作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本。沃夫以《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 為主要研究對象,並整合諾齊克於其他著作中論及政治哲學的部分,透過對於文   8   .

(15)  . 本的解讀與檢視,企圖重新建構諾齊克的論點,使諾齊克的論證更加完整。沃夫 更進一步認為,諾齊克的政治哲學是一種單一價值(single-value)理論,而這項 單一價值就是諾齊克所極力捍衛的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換言之,諾齊 克的主張乃是根基於自我所有權的概念之上,據此推論出他對於國家功能、市場 運作等等的看法,而他對任何超出最低限度國家理論的反對,也都是基於其違反 了自我所有權的概念。7    筆者認為這是一項重要的研究成果,特別是在探討諾齊克在財產權的主張以 及對羅爾斯的批評時,將是一項檢視理論架構的重要指標。自我所有權放在生命. 治 政 權與人身自由上的解釋較無疑義,然而如要以此詮釋財產權,勢必要經過一番嚴 大 立 格的論證,否則不免招致擴張權利的疑慮。再者,國家權力相對於個人權利而存 ‧ 國. 學. 在,倘若對於個人所擁有的權利界限無法清楚定義,則對於國家功能的一切解釋. y. Nat.  . ‧. 也將顯得搖搖欲墜,而這也正是本文所將關注的重點所在。 . er. io. sit. 查理斯‧泰勒(Charles Taylor)於1979年發表的〈原子主義〉(Atomism) 一文,則是對諾齊克提出了強而有力的批判。泰勒指出,諾齊克的理論將個人權. al. n. iv n C 利置放在社會之上,所形塑的是一種原子式的個人,彷彿個人可以獨立於社會的 hengchi U 脈絡之外,並且擁有自足(self-sufficient)的能力;而社會則是由眾多個人所組. 成,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可以讓個人達成其目標的環境,因此最終不過是提供個 人達成其目標的工具而已。然而泰勒引述亞里斯多德「人天生是一種政治動物」 的主張,認為個人是無法在社會之外自足的,唯有在特定的社群之中,個人的選 擇與能力的實現才有可能,而這特定的社群,必然包含了特定的文化與價值,正                                                         7. 諾齊克的主張一般被歸類為極右派的政治思想,而追溯歷史上所謂右派的起源,指涉的卻是被 視為擁護傳統價值的保守主義者;然而事實上,保守主義與諾齊克的思想有極大的差異,當中最 重要的根本差別就在於,諾齊克的主張乃是建立在個人權利的基礎之上,而非對於傳統價值的維 護。   9 .  .

(16)  . 是這些文化與價值幫助了個人的自我實現。因此,國家就有職責保護社群的傳統 文化與價值,而並非如諾齊克所主張的,國家應在價值選擇上保持中立與不干涉 的態度,否則就會造成社群價值的失落,進而導致個人存在的空洞。    如前所述,諾齊克所關懷的核心問題在於自我所有權該如何受到保障而不被 侵犯,也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下,才能對國家的功能做出道德上合理的解釋,並進 而主張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然而泰勒的批評卻試圖指出諾齊克的理論核心是大 有問題的,倘若如泰勒所言,諾齊克理論中擁有權利的個人是一種原子式的個人, 那麼個人的存在將不具有任何目標與意義,因為沒有限制個人發展的環境,也同. 治 政 樣將不會有提供個人發展條件的環境,則權利理論勢將形同虛設。  大 立   ‧ 國. 學. 因此,考察泰勒對於諾齊克的批評是否合理就成了必要的工作,特別是相較. ‧. 於諾齊克與羅爾斯的論戰,雙方皆認同個人權利的重要,也都由個人權利出發建. sit. y. Nat. 構各自的政治理論,分歧的產生乃是出於對權利見解的不同。泰勒的批評則是企. io. er. 圖推翻諾齊克政治理論的根基-個人權利理論,當中的交鋒是否切中要害就顯得 格外重要。筆者粗淺認為,泰勒的說法有可待商榷之處,因諾齊克論點中所談到. al. n. iv n C 的個人,皆是一種卸下社會價值的存在 。 h e n,其用意是為了探討一種規範性質的學說 gchi U 然而這並不代表諾齊克所談到的個人不具有任何價值,而是當規範確立之後,許. 多帶有價值的個人之間,才有共處的可能性,而國家與個人之間也才能有達致平 衡的機會。    至於在諾齊克的理論中,社群價值是否終將走向失落的一步,筆者同樣也是 存疑的,如果我們把個人對於價值的選擇,也看成是一種自由市場的交易,而人 們進入市場之後,往往憑著個人的喜好、賣方的說服、他人的經驗等等加以進行 選擇,自然會有某些商品得到較多數人的青睞,價值也是如此,因此在諾齊克的   10   .

(17)  . 理論中,社群主流價值的形成依賴的不是傳統,而是多數人的共同偏好。然而即 便如此,泰勒的批判論點仍有其獨到之處,本文也將對其理論進行較為嚴格的考 察。    此外,包括諸如Jeffrey Paul所編的《閱讀諾齊克》(Reading Nozick:Essays on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及J. Angelo Corlett所編的《平等與自由:分析羅爾 斯與諾齊克》(Equality and Liberty:Analyzing Rawls and Nozick)等文獻中對於 財產權觀點的評論以及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調節等論點,也將一一加以考察。     . ‧ 國. 研究架構 . ‧.  . 第四節. 學.  . 立. 政 治 大. sit. y. Nat. 本論文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則探討諾齊克的個人權利理論。諾齊克在《無. n. al. er. io.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中,承襲了洛克《政府論》中的立論主軸,主張個人. i Un. v. 權利具有絕對的不可侵犯性,展現了他對於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無上尊重。然而若. Ch. engchi. 探究洛克的權利觀點,將發現其所論述的權利乃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而自然權利背後的理論預設則是自然法(natural law),以洛克的話語來說,自 然法就是理性,也就是人類在從事任何行動時,都會依據自己內心的理性來行事, 而自然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自然權利8。    以自然法即理性推導出來的自然權利,在論述上難免有些不夠精確之處,諾 齊克敏銳地意識到這點,因此在進行其關於權利的論述時,揚棄了自然權利的依                                                         8. 洛克(John Locke)著,葉啟芳、瞿菊農譯: 《政府論次講》(台北:唐山,1986),頁 4。   11 .  .

(18)  . 據,轉而採用的一種道德哲學式的論證,其所援引的乃是康德式原則(Kantian principle):個人是目的(ends)而不僅僅是手段(means),未取得個人同意的情況 之下,個人不能被犧牲或利用來達到其他目的。諾齊克引述康德(I. Kant)在哲 學上的主張,認為每個人都是擁有理性意志的個別存在,而人的這一特性決定了 每個人在身體上或意志上都應該被絕對地尊重,並擁有支配自己身體、財產的絕 對權利。    據此,諾齊克提出了關於權利的邊際限制(side constraints)的準則,每個人都 享有絕對不容侵犯的權利,同時也就意味著,每個人在從事任何行動的時候,都. 治 政 受到「不侵犯他人權利」的限制。換言之,個人的權利對於自身以外的其他人來 大 立 說,都成了限制其行動的標準。諾齊克關於權利邊際限制的主張,可以被視為是 ‧ 國. 學. 他對人身自由與政治自由的看法,這個看法在自由主義理論中有著基本的共識,. ‧. 然而自由主義所認可的個人權利並不僅僅於此,不同於左派社會主義的觀點,自. sit. y. Nat. 由主義還認可私有財產的存在,而這也等同於承認財產權是個人權利的一部份,. io. al. iv n C 由於財產權獨特的獨佔性與排他性,以致於當自由主義把財產權納入個人權 hengchi U n.  . er. 在諾齊克的理論中也是如此。 . 利之中時產生了相當嚴重的理論分歧,為了捍衛徹底的私有財產權,諾齊克提出 了一套關於財產權的正義理論,他稱之為賦予權利理論(entitlement theory),這個 理論試圖闡述財產在何種情況下具有正當性,除非違反了財產的正當性原則,否 則便如同政治權利一般有著不可侵犯性。作為個人權利的一部分,儘管財產的形 成是後天運作的結果,財產權卻與其他個人權利相當,享有不可被任意剝奪的待 遇。    筆者在本章中,將深入探究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由來的推論,以及個人權利   12   .

(19)  . 的概念在諾齊克的理論中所佔有的重要性為何,並考察諾齊克賦予財產權正當性 的過程,以檢視諾齊克賦予權利理論的證成。此外,諾齊克的論述作為一種奠基 於權利之上的理論,也引發了反對者的批評,特別是當代社群主義者泰勒以政治 原子論來標識諾齊克理論的特點,引起了學界極大的重視,在本章中也將一併納 入討論。簡言之,本章所探討的主要對象,乃是諾齊克的權利理論,也是諾齊克 政治哲學的核心論點所在。    本論文第三章檢視諾齊克的最低限度國家,諾齊克所主張的最低限度國家, 乃是從探究自然狀態中人類為求自保,進而形成保護性社團,再逐次轉變而成為. 治 政 國家,而最終能夠在道德上被證成的一種國家架構。透過最低限度國家的主張, 大 立 諾齊克否定了所有具有更多功能性的國家型態,包括位居當代主流的福利國家理 ‧ 國. 學. 論。不過另一方面,諾齊克也面臨著無政府主義的質疑。因此本章將集中在探討. ‧. 諾齊克如何點出超過最低限度國家的不合理之處,以及諾齊克如何論證最低限度. y. sit. io. er.  . Nat. 國家存在的必要性。 .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中,對於羅爾斯的分配正義理論提. al. n. iv n C 出了許多批評,而這些批評的論據 即上一章節所探討的財產權證成與權利理論 。 h,e ngchi U 諾齊克強烈批評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一種「模式的正義觀」(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他認為這種模式的正義觀提供了一項有如生硬機器般的理論框架,將 所有現存的財產分布狀態投入其中,進而運作生產出一套對於財產的全新分配狀 態。承上一章所述,諾齊克認為這種再分配的過程,已經涉及了對於個人權利的 侵犯。諾齊克更指出,羅爾斯式的再分配,已然漠視了財產形成的歷史過程,而 只是根據特定的原則去改變已存的現狀。    對諾齊克來說,現存的財產分布狀態並非完全不可更動,只是這種更動必須   13   .

(20)  . 根基於財產由來的過程,如果一樣財產的獲取涉及不法的侵佔如欺騙或盜竊等, 則此種現狀本身即是不正義的,而此時透過某些強力的手段,以扭轉現存的不正 義並回復到符合正義的狀態,便是可以被允許且應當去實踐的。因此諾齊克提出 矯正的正義原則,作為扭轉造成不正義分配的方法。    然而對諾齊克來說,羅爾斯企圖改變財產分布現狀的理論,卻不是基於已存 財產分布狀態的不正義,換言之,羅爾斯並非因為探究了財產獲取過程中的不法 手段並試圖扭轉之,羅爾斯式的再分配並不檢視財產的由來,而只是站在歷史形 成的結果處,僅僅考慮分配後財產接收者的角度,企圖將財產分配的狀態改變成. 治 政 一種看似較為理想的分布情形,這種再分配忽略了財產的形成有其過程,同時也 大 立 忽略了財產的形成乃是根基於權利的觀點。諾齊克認為,不論此種模式正義的核 ‧ 國. 學. 心關懷價值為何,在忽略了歷史過程的同時,也相當程度地侵犯了個人對於財產. sit. y. Nat.  . ‧. 的絕對權利。 . io. er. 在本章中,筆者一方面檢視諾齊克如何回應無政府主義的主張,論證國家的 成立在道德上是具有正當性的;另一方面,也將把諾齊克的論點與其他主張國家. al. n. iv n C 可以進行財富重分配的理論進行比較,對象包括羅爾斯及當代法理學家德沃金 hengchi U. (Ronald Dworkin),此二者也可說是當代學界中對現代自由主義論述最豐、捍 衛最力的兩人。換言之,本章討論的主要對象是諾齊克的國家功能論述,並檢視 當代政治哲學中自由主義家族內部的爭議-即國家是否應具有財富重分配功能 之所在。    本論文第四章探討諾齊克的烏托邦架構,自由主義理論向來關注個人權利的 保障,而反對國家對於共同善的追求,因此,自由主義往往不被視為是一種烏托 邦主義,甚至被認為與烏托邦理論之間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質,然而諾齊克卻表明,   14   .

(21)  . 他所主張的最低限度國家與烏托邦主義之間並不互斥,反而可以相容。諾齊克指 出,最低限度國家可以作為一種架構,允許各種烏托邦在其中自由發展而不受干 涉,而人們基於對實現自我理想的渴望,將會支持這一架構而不是反對它。    深究其理論脈絡可以發現,諾齊克的論點其實延續了自由主義傳統的價值中 立觀點,他並不反對烏托邦主義的存在,然而卻不允許把烏托邦主義的理想放在 國家的層次加以實現,所謂烏托邦架構以及其與烏托邦主義的相容,所展現的並 不是人們一般所理解的烏托邦國家,而是以個人或國家單元底下的次級團體作為 實現烏托邦理想的實體。諾齊克之所以如此主張,背後的理論預設,乃是認為烏. 治 政 托邦主義倘若由國家來採行,則必然發生對個人價值與信念選擇的干預,從而導 大 立 致個人權利受到侵犯。  ‧ 國. 學.  . ‧. 這一論點引發了若干討論與批評,諸如泰勒所提出之社會論題,即是對於諾. sit. y. Nat. 齊克此種以權利為優先考慮之觀點的批駁,其中涉及到的議題,包括了個人與文. io. er. 化之間的關聯性為何、個人是否得以跳脫出特定的社會文化脈絡中審視自我並進 行選擇,以及無特定文化或價值為依歸的國家能否訴求團結等問題,而這些將會. n. al. 是本章所探討之重點所在。 . Ch. engchi. i Un. v.   簡言之,筆者在本章中所欲處理的,是諾齊克以最低限度國家為藍本的放任 自由主義,所採取的國家價值中立立場是否合宜妥當的問題,透過對於兩種相對 立場的考察,筆者將探究特定價值或文化對於當代自由主義國家而言是否具有必 要性,以及國家是否維持價值中立對於個人權利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本論文第五章為結論,在本章中,筆者將對諾齊克關於個人權利、財產權論 述以及國家功能的看法做一個整體性的總結,並透過對於第二章到第四章相關討   15   .

(22)  . 論的評析,以及筆者研究過程中所形成的部分個人觀點,對照近代以來民主憲政 國家型態的發展,以及當代台灣的政治生態等,來思考諾齊克的政治哲學所給予 的啟示為何。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 Ch. engchi.   16   . i Un. v.

(23)  .   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         個人權利是諾齊克權利理論的核心概念,透過對權利理論的論證,諾齊克展 示了他權利至上的終極關懷,權利的概念源自於古典自由主義對個人權利的看法,. 政 治 大. 其所展示的是一種將個人視為目的的康德式原則。諾齊克認為,自我所有權代表. 立. 的,不僅僅是個人對於自己的生命以及自我決定擁有權利,同時也代表個人對於. ‧ 國. 學. 自身的財產擁有絕對不容侵犯的權利;然而,財產權該如何被擁有亦或是可否被 限制,卻形成了近代自由主義理論之間的內部分歧。本章節將透過對諾齊克權利. ‧. 理論的考察,來檢驗諾齊克如何論證這種個人權利的絕對觀點。 . y. sit. n. al. er. io.  . Nat.  . 第一節 C. iv. 權利的邊際限制  Un. hengchi.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的前言中,即開宗明義指出:    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加諸於個人的(一旦做了  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如此地強而有力且廣泛,以致引出了  一個問題:即國家及其官員能做些什麼?個人權利留給國家多少空間?國家.   17   .

(24)  . 的性質,它的合法功能及證明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就構成本書的核心關懷。9    從這段論述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在諾齊克的理論中,個人權利佔據了根本 性的地位。換言之,對諾齊克而言,個人權利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可侵犯性,當人 類社會面臨到種種政治或經濟議題,而決定採取相應的措施時,都必須要優先考 慮到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唯有遵守此一前提而建構出來的理論或制度,才能真 正被證成。然而這種對於個人權利的理解,不論是在理論上或是現實政治中,與 多數人的直覺往往不完全吻合。沃夫便曾如此表示: . 治 政 雖然個人權利是重要的,但它是唯一重要的嗎?對於需求、賞罰以及功效的  大 立 考慮也觸及人們直覺的觀點。伯納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暗示到,  學. ‧ 國.  . 諾齊克的正義概念看起來彷彿「頂多是我們道德觀點中一個面向的龐大誇 . ‧. 張」。政治哲學某種程度上,由以下部分所組成:包括將上述所有價值置放 . y. sit. io. al. iv n C 由此可知,在人們的直覺當中,權利並非占有絕對優越的地位,有許多其它 hengchi U n.  . er. 東西。10 . Nat. 於適當的領域、檢查它們的關聯性以及研究我們可以擁有多少我們所重視的 . 的概念或多或少地也在人們的直覺當中佔據一定的重要性,而當一種政治哲學的 論述強烈關注權利的重要性,並與其他直覺所認可的概念相牴觸時,倘若無法給 出強而有力的理據,則必然顯得過分誇大而失去說服力。正因為諾齊克對於個人 權利的理解如此絕對,因此他對於權利的證成過程就顯得十分重要。以一個簡單                                                         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ix. 中譯文參考羅伯 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台北:時報,1996),頁 xvii。 10. Jonathan Wolff, Robert Nozick: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nal State (Cambridge:Polity Press, 1991), p.140.   18 .  .

(25)  . 的類比來說,諾齊克的整套政治哲學就像一棵賴其根以維生的巨木,一旦樹根未 紮穩,則不免有整棵樹倒塌的危機,而個人權利就有如諾齊克政治哲學之樹的樹 根,因此,筆者在此就將從他對於權利的論證過程來探究。    諾齊克對於權利的解釋是從德國哲學家康德(I. Kant)的一項道德式原則而 來,這項原則乃是「個人是目的(ends)而不僅僅是手段(means);沒有個人的同意, 他們不能被犧牲或被利用來達到其他的目的。個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11然而 這個論點僅在於說明個人權利的絕對性,卻沒有實質規範個人權利的範圍與填充 個人權利的內涵,因此一旦權利的概念被無限制地擴張,那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 治 政 權利勢必會發展到相互干擾甚至相互侵犯的境地,如此一來就違反了權利不可侵 大 立 犯的預設。  ‧ 國. 學.  . ‧. 因此,諾齊克進一步論證到,人們應把權利視為一種對所要採取之行動的「邊. sit. y. Nat. 際限制」(side constraints),在此觀點下的個人權利並不是毫無設限的,正因為. io. al. iv n C 政治哲學只涉及某些人們不可利用他人的面向,最主要的則是反對來自他人  hengchi U n.  . er. 人人皆有權利,所以他人的權利便決定了個人行動的限制。諾齊克這樣寫到: . 的人身侵犯。一種對加於他人行為的特定邊際限制,表明了下述事實:不能  用某種被邊際限制排除在外的方式利用他人。邊際限制在其指定的範圍之  內,表明了他人的神聖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的形式表現在下列的命  令:「不要以特定方式利用人們。」12                                                          11.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1.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 《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 34-35。 12.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2.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 《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 36。   19   .

(26)  .   由上述觀點可以看出,諾齊克所探討的個人權利,是一種消極觀點的權利概 念,雖然諾齊克多數時候並不使用自由(liberty)這個詞彙,但是我們仍然可以 把他對於權利的理解,和柏林(Isaiah Berlin)對於自由的闡述進行比較。柏林 在<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文中對自由做了兩個面向的區 分,他把自由區分為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與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 兩種,前者強調個人在意志上的自主權,換言之,積極自由指涉的是一種心理狀 態上不受奴役的自由,這種奴役未必來自他人,也可能來自個人自身的欲望或情 緒,或來自對於某種價值以及信念的偏執;而消極自由探討的則是一個人在行動. 治 政 上可活動的範圍與空間,即在沒有正當合理的根據之下,一個人的行動不應該受 大 立 到他人的干涉與侵犯。 從這個觀點來看,諾齊克對權利的論述正好對應到柏林 13. ‧ 國. 學. 所描述的消極自由,諾齊克所要保障的,是個人在政治及社會活動當中,應當享. ‧. 有某種具有不可侵犯性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構成了個人權利,而這種自由或權利. y. sit. io. er.  . Nat. 的根源則是道德。 . 然而,不管權利或是自由,在道德上都不可能是毫無限制的,因為權利的概. al. n. iv n C 念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保障了個人一定程度的空間,這個空間是不容許任何 hengchi U 外力侵犯的;換言之,唯有在人與人的互動中,個人才有被侵犯與否的問題,此. 時談論權利才有意義,而權利既然保障個人相當程度的自由與不可侵犯性,同時 也就意味著,權利對於個人面對他人時的活動具有限制的作用,因為他人與自己 同樣有著受權利所保障的不可侵犯性,而這種限制諾齊克稱之為邊際限制。    諾齊克對於權利邊際限制的論述,僅僅止於純粹形式上的說法,而沒有對其                                                         13. 石元康: 《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台北:聯經,1998) ,頁 4-5。   20 .  .

(27)  . 內容進行更詳細的探究,為了更清楚了解諾齊克所要闡述的概念,讓我們加入密 爾(John S. Mill)的觀點來做為對照,密爾在《論自由》 (On Liberty)一書中曾 提出「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來表明下述規範:個人的自由以不傷害他人 的自由為限。密爾是這麼說的:    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  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  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  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 . 治 政 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  大 立 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14. ‧ 國. 學.  . ‧. 密爾所提出的傷害原則無疑是一種權利的邊際限制,儘管諾齊克本人並沒有. sit. y. Nat. 引用密爾的觀點進行進一步的闡述,然而由於兩者對於個人權利神聖性的信奉擁. io. er. 有著相當程度的一致性,因此筆者相信,諾齊克並不會反對密爾的論點。不論是 傷害原則或是邊際限制的概念,都同樣表明了一件事情,個人權利在受到限制的. al. n. iv n C 同時,其實也是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換言之,唯有為了保障個人權利的理由,才 hengchi U. 可以正當地對個人權利做出限制,這樣的立場說明了,在諾齊克的政治哲學當中, 個人權利這一概念,相較於其它的價值,擁有絕對優先的地位。    諾齊克之所以提出邊際限制的觀點,主要原因在於,他認為由於受到功利主 義的影響,很多對於功利主義的反證錯誤地解讀了權利的概念。諾齊克指出,某 些主張雖然也認同個人權利的存在,卻忽視了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對於權利                                                         14. John S. Mill 著,程崇華譯:《論自由》(台北:唐山,1986) ,頁 10。   21 .  .

(28)  . 的看法採用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權利的侵犯」的態度,這意味著當我們侵犯 某些人的權利換來的是更多數人權利的不受侵犯,則這種對於權利的侵犯是可以 被允許的15。    諾齊克指出,個人有時候會選擇承擔某種痛苦或犧牲,以換取較大的利益或 避免較大的痛苦,這樣的做法並不涉及對於權利的侵犯。然而當社會為了整體的 利益,而要求某些人付出代價,在道德上就不被允許,因為相對於分立的個人, 並不存在一種性質同於個人的社會實體,願意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承擔某種犧牲。 16. 換言之,在諾齊克的觀點中,真實存在的只有分立的個人,而所謂社會並不是. 治 政 一個有生命的實體,因此我們對於權利的理解應僅止於個人而不該擴及社會;倘 大 立 若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利用某個個人,這種做法並沒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個 ‧ 國. 學. 單獨的人,而他的生命是它擁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實。諾齊克並強調,道德邊際限. ‧. 制所反映的就是這種每個人個別存在的事實,並且沒有人能夠證明,要求某部分. y. sit. io. er.  . Nat. 人為他人做出犧牲是正當的。 . 諾齊克對於權利的論證大致呈現如上,假使我們同意諾齊克所引用的康德式. al. n. iv n C 原則,那麼這一連串的邏輯論證確實很難找出漏洞,而其對於功利主義式權利觀 hengchi U 點的批評也的確切中要害。然而筆者認為,在邊際限制這個概念的討論上,有值 得更加著墨之處。    之所以有邊際限制的概念產生,是源自於對功利主義式的權利觀點的批判, 在這樣的權利觀點底下,對於個人權利的侵犯只要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於權利                                                         15.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28.. 16.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32.-33.   22 .  .

(29)  . 的侵犯,就是被允許的。一個根本性質的問題是,個人權利的內涵究竟為何,或 者說,權利的範圍該如何被明確界定,這點在功利主義式權利觀裡頭是含糊不清 的,因此才會有犧牲少部分人權利以促進多數人權利的情形發生。諾齊克提出的 邊際限制,正好為權利的範圍畫下了一道明確的界線,這道界線的意義在於,我 們從而可以確定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允許個人有哪些作為,而只要超出這道界線所 獲得的,則不被納入權利的範圍。據此而論,所謂侵犯某些人的權利以保障更大 多數人的權利,不只是道德上不被允許,在邏輯上也是說不通的,因為在邊際限 制底下,個人與個人的權利之間並不重疊,則對於某些人權利的侵犯,並無法達 到減少對大多數人權利侵犯的目的;換個方式來說,假如權利是可以遞移的,那. 治 政 麼少數人被侵犯的權利,一旦轉移給其他多數人,則對他們來說,這些已不能算 大 立 是他們的「權利」 ,最多只是在權利之外多出來的「利益」 ,因此權利的功利主義 ‧ 國. 學. 本身在邏輯上就有內在的矛盾。 . ‧.  . y. Nat. 另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邊際限制應該如何被明確界定?假使我們把個人. er. io. sit. 權利量化,試想在一個由十人組成的國度中,有著 100 分的權利配額(在此我們 先略過財產權不談) ,那麼依照諾齊克的觀點,是否允許當中某個人獨得 20 分的. al. n. iv n C 權利,而其他九人去均分甚至不平均地分配剩下的 h e n g c h i U80 分配額呢?顯然這樣的分. 配並不符合我們直觀上認定的公平,而獲取較多的人往往也被要求必須證明他這 樣的獲取是有正當性的。    諾齊克並沒有明確地談論到這個問題,對他來說,在康德原則底下,既然個 人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那麼邊際限制的成立就只是理所當然的推論。諾齊克 這麼說到:    以下這一根本的觀念-存在著擁有個別生命、且因此沒有人可以為了他人而    23   .

(30)  . 被犧牲的個人-構成了道德邊際限制存在的基礎。而我相信,它也導向一種  禁止侵犯他人的自由主義邊際限制。17    由此可知,康德原則所揭示之個人做為目的,並進而推導出的個人權利神聖 不可侵犯性才是諾齊克最關心的,而這也提供了一個回答此問題的方向。    在康德原則裡,每一個個人都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據此而論,個人作為 目的,並沒有哪個特定的個人比起其他個人要更加崇高,也沒有哪個個人可以要 求他人供自己利用或為自己服務,在這一層涵義上,每一個個人所享有的權利範. 治 政 圍應該是相當的;換言之,權利保障了某個人做某件事情的空間,那麼權利就必 大 立 然同樣保障他人做同一件事情的空間,在權利的觀點當中,個人與個人的權利是 ‧ 國. 學. 沒有大小之分的。舉例而言,某甲不能拿槍射殺某乙,否則就侵犯了某乙生存的. ‧. 權利,即便這樣的射殺行為可以增進單方面的利益,而基於相同的道理,某乙也. y. sit. io. er.  . Nat. 就不能拿槍射殺某甲,這是顯而易見的推論。 . 如果筆者以上的理解無誤,那麼我們將發現諾齊克的權利理論當中隱含了一. al. n. iv n C 項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平等的概念,而筆者認為,這個發現將有助於檢視諾齊克 hengchi U 對於財產權的論證以及對於分配正義的批評。     . 第二節 賦予權利理論                                                            17.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3.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 《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 37。   24   .

(31)  .   賦予權利理論是諾齊克用來處理財產問題的一套理論,透過這套理論的建構, 諾齊克試圖說明人們對於財產以及物品的擁有,將在怎麼樣的狀態下才是正當的, 從而建立起財產權的正當性,並據此指出其他對於財產分配的看法都涉及對人們 權利的侵犯。    諾齊克反對「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的概念,他認為當使用到「分 配」一詞時,意味著某種體系或機制使用某項標準或原則來決定要將哪些物品給 予何人,這樣的過程讓「分配正義」成為了一種非中性的概念。18因此他表明自. 治 政 己所要談論的是「一種持有的正義原則」(a principle 大of justice in holding),透過 立 這套原則的建立,將可以得知正義對於持有的要求為何。  ‧ 國. 學.  . ‧. 諾齊克認為持有正義包含了三個論點: . y. Nat. 1. 持有的最初獲得(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of holdings). er. io. sit. 2. 持有的轉讓(the transfer of holdings). 3. 對持有中不正義的矯正(the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 in holdings) . n. al.  . Ch. engchi. i Un. v. 而相應於這三個論點則可以得出三項原則:  1. 獲取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 2. 轉讓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 3. 對持有中不正義的矯正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in injustice in holdings)19                                                          18.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49.. 1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50-151.   25 .  .

(32)  .   根據上述三項原則中的前兩項,諾齊克給出了一個有關持有正義(justice in holding)的歸納性定義:  1. 一個符合獲取的正義原則而獲得一項持有的人,對該持有是有權利的。  2. 一個符合轉讓的正義原則、從別的對一項持有擁有權利的人那裡獲得持  有的人,對該持有是有權利的。  3. 除了對 1 與 2 的(重複)應用,沒有人對一種持有擁有權利。20    諾齊克認為,根據上面這個歸納性定義,如果一個人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 治 政 那麼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而如果每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 大 ,那麼持有的總體(分 立 配)就是正義的。  ‧ 國. 學.  . ‧. 我們可以發現,諾齊克所提出的這一套持有正義原則完全是純邏輯性的,其. sit. y. Nat. 性質有如數學中的公式一般,展示的只是運算的規則,倘若不代入特定的數值加. io. er. 以運算,就不可能得到任何確切的解答。同樣的道理,無論是獲取的正義原則或 是轉讓的正義原則,都有賴於對其內容的實質填補,才能使得整套持有正義原則,. n. al. ni Ch 由形式的邏輯規則轉化為真正的規範性理論。  U engchi. v.   由於轉讓的正義原則,在持有正義的論證中居於次要地位,因此諾齊克並未 特地處理這個問題,只是簡單提出了在一切交換與饋贈的過程中,必須尊重對持 有擁有權利者的意願,亦即必須出於自願的同意(voluntary consent) 。而只要這 種交換或饋贈的過程沒有對第三者造成危害,就沒有人有權禁止該持有的轉讓。 這符合諾齊克對於權利的解釋,因此筆者在此無意深究。                                                          20.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51.   26 .  .

(33)  .   然而持有正義理論要能夠建立起來,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對獲取的正義 原則做實質內容上的補充,同時這項內容也就是對於財產權的證成,一旦這項論 證成立,則持有正義理論將變為強有力的規範性理論,反之則持有正義理論將不 免失去說服力。    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是從探討洛克(J. Locke)的財產權論點下手。 在洛克的理論中,由於人對自己的勞動擁有權利,而把勞動施加於物品上將會使 得物品更有價值,以此推論,一個人一旦對某項無主物加入了個人的勞力,他就. 治 政 有權擁有該項物品 ,此即洛克著名的「勞動財產權理論」 大 (labour theory of 立 property rights)。從文本的陳述中可以看出,諾齊克對於洛克對財產權的論證是 21. ‧ 國. 學. 不滿意的,他提出的質疑是:為什麼一個人的權利可以擴展到整個物品,而不僅. y. Nat.  . ‧. 僅是他的勞動所產生的附加價值(added value)呢?22 . er. io. sit. 因此諾齊克轉而探究洛克的但書(Lockean proviso)-即當個人透過勞動取 得對無主物的權利時,必須「還留有足夠且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共有」 (enough. al. n. iv n C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h e,換言之,佔有行為的本身不能使他人的狀 ngchi U. 況變壞。對於這項但書的解釋,諾齊克採用的是較寬鬆的要求,他認為這項條件 不包含「使得他人佔有機會減少」而造成的狀況變壞,只要他人能夠「使用」的 物品依舊足夠且和從前一樣好,那麼這種佔有就合乎獲取的正義原則。23以現代 資本社會的角度來看,擁有生產工具的人如果能對其善加利用,進而產生比原先 更大的利益,並且使得其他人因此而得到補償,那麼這樣的佔有即符合洛克的但                                                         21.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27.. 22.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75.. 2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75.-176.   27 .  .

(34)  . 書,也就合乎獲取的正義原則。    一般認為,諾齊克這項論證提供資本主義一項重要的理論基礎,石元康先生 就曾評論到:    這個補償原則是資本主義成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擁護資本主義的人指  出,雖然資本家們佔取了生產工具,但是,在這種生產組織中。他們替工人  們製造了無數的就業機會,這些機會甚至比在沒有私有財產的社會中多得  多;因此,資本主義制度是可以被接受的。這個資本主義理論中常見的論證, . 治 政 所用到的就是諾錫克提出的補償原則。   大 立 24. 學. ‧ 國.  . 至此,持有正義理論不只有了形式,更在內容上獲得了補充。 . ‧.  . io. al. iv n C 一個人的佔有可能以兩種形式使另一個人的狀況變壞:首先,使別人失去經  hengchi U n.  . er. 釋是有疑義的,在文本中他如此陳述到: . sit. y. Nat. 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並非不能質疑,他自己也承認對於洛克的但書的解. 由一個特殊佔有來改善自己狀況的機會;其次是使別人不再能夠自由地使用  (若無佔有)他先前能使用的東西。一種規定佔有不能使別人狀況變壞的嚴  格要求,在沒有別的方式能抵消機會之減少的情況下,將不只排除第二種方  式的佔有,也排除第一種方式的佔有。而一個較弱的要求則只排除第二種方  式的佔有,而不排除第一種方式的佔有。…是否在滿足了較弱條件的情況  下,任何人都不能正當地抱怨,這一點是值得爭論的。25                                                          24. 石元康: 《當代自由主義理論》,頁 99。   28 .  .

(35)  .   這的確是論證財產權過程中的一道難題,諾齊克將財產權視為個人權利的一 種,據此強調財產權的不容侵犯,但是綜觀其論證過程,筆者認為,諾齊克忽略 了一項重要的討論,即在透過佔有行為衍生出財產權之前,個人是否擁有「佔取 的權利」將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假使把佔有的權利與先前所討論的權利的邊際限 制相結合,並考量到邊際限制所隱含的平等意涵時,則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 也許會得出與現有截然不同的結論,筆者將在以下試著分析。    諾齊克使用弱的意義的洛克但書來建立其對初始財產的論證,產生了若干問. 治 政 題,首先面臨到的問題是,儘管諾齊克表明了使他人佔有機會減少的情況不包含 大 立 在弱的條件當中,但是我們卻要追問,佔有機會的減少難道不會減損無法再行佔 ‧ 國. 學. 有者的權益嗎?事實上根據經驗法則我們不難得知,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之下,先. ‧. 行佔有者的確比後佔有者擁有更多的選擇空間,而較弱的洛克但書卻要我們漠視. y. sit. io. er.  . Nat. 這種不平等的遭遇,對此金里卡(Will Kymlicka)有精彩的質疑: . 諾齊克事實上接受了先來先得的佔用原則。但是,我們為什麼應該把這種先 . al. n. iv n C 來先得的原則當作一種公平佔用程序加以接受呢?我們為什麼不應該接受  hengchi U 某種可以使佔用機會更加平等的機制呢?難道我們的最重要價值--我們  要有選擇自己生活的能力--居然要依賴於先來先得的任意性?26   . 權利原則揭示了個人權利不得受到侵犯的重點,而當這項原則應用在討論對 無主物的佔有行為時,應當關注的就是一項佔有行為是否使得他人受到損害。諾                                                                                                                                                             25.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76.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 《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 187-188。 26. 威爾‧金里卡著,劉莘譯:《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台北:聯經,2003) ,頁 154。   29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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