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烏托邦架構
第三節 社群主義的批評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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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諾齊克與其他自由主義者所信奉的國家價值中立觀,乃是根基於 兩個原則所產生。首先就道德面而言,即是對於個人權利的關注,使得諾齊克的 理論不允許任何價值被強加於人,而一旦國家擁護特定的價值觀,或者對各種價 值觀進行優劣排序,則勢必與個人對於價值的偏好有所扞格,進而限制了人們對 於價值的自由選擇,因此國家在價值選擇上應當保持中立;此外,就現實層面而 言,現代社會中工具理性取代價值理性所產生的價值主觀論述,使得所有的價值 之間不再具備優劣之分,也沒有某種特定價值可以適用於一個國家中的所有人,
因此,國家更沒有理由不堅守中立立場,從而使得相應而生的多元主義更顯得具 說服力與符合現代性思維。
第三節 社群主義的批評與回應
透過前文的考察,我們已經可以理解到,諾齊克所描繪的烏托邦架構,實際 上並非傳統的烏托邦理論,他既不如柏拉圖般,描繪出某種特定的理想國家模式,
也不像亞里斯多德,強調某種共同善以作為政治場域的主題,而僅僅是描述一個 框架,任由各種價值觀與利益在其中自由發展。事實上,諾齊克的立論並無新意,
烏托邦架構所要表明的,其實正是自由主義傳統所堅持的一項論點,也就是國家 價值中立的立場。自由主義傳統基於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主張個人有權利選擇自 己所信奉的價值觀以及奉行的生活方式,任何人及團體都不應把個人所不接受的 價值強加在他身上,包括國家也是如此,因此國家在面對社會中多元文化並存時,
就必須保持中立的態度,這種中立的態度意味著,國家不應當對各種價值觀進行 優劣的排序,因為這種排序無可避免地會影響人們甚至侵犯人們。這種觀點並非 諾齊克所獨有,即便對於資源分配的立場大相逕庭,但是在國家中立的觀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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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及德沃金等新自由主義者,也展現了同樣的關注與堅持。
然而,國家中立的立場,卻為自由主義招致許多批評,特別是當代政治哲學 的論爭中,有一股被稱為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98)的思潮,對於自由主 義的國家中立觀點提出深刻而具影響力的批評,筆者在本節所要考察的對象,即 為來自社群主義立場的論述,透過與諾齊克的烏托邦架構相對照,以釐清理論交 鋒之所在及各自論斷的強弱。
在第二章第四節當中,我們曾經考察泰勒的觀點,指出泰勒對於諾齊克理論 以一種原子論形式發展的批評,同時也提及泰勒訴求社會論題的論證。在本節中,
我們要更進一步探討社會論題的意義為何,對於諾齊克所論述的烏托邦架構有何 影響或衝擊,並做出對於兩種立場的適度評估。
如前所述,泰勒對於社會論題的論述,點出了一個衝突於烏托邦架構的論斷,
即唯有在特定的社會與文化價值之中,個人才有可能進行選擇及自我實現,而該 特定的文化價值,指涉的就是存在於該社會中的傳統文化。因為個人不可能置外 於任何文化而生存,個人之所以有足夠的能力發展其自主性,正是因為既有文化 孕育或給予了個人這些能力,因此國家有責任保障傳統文化的延續,這項責任將 要求國家給予傳統文化更多關注,而這就和國家中立的論點發生了衝突。在諾齊 克的論述中,烏托邦架構提供各種烏托邦得以發展的空間,卻並不保證特定的烏 托邦能夠持續生存,烏托邦的延續憑藉的是人們基於自願的選擇及參與;換言之,
98 communitarianism 一詞源自 community,在中文當中,community 一詞同時具有「共同體」及
「社群」的含意,然而共同體有時指涉的對象過於龐大,例如近年來興起的「經濟共同體」,其 涵蓋的範圍甚至遠超出一個國家的界線,而由多個國家所共同組成。為了更精確地符合理論上的 意義,表達出一種對於特定疆域內群體的關注,筆者承接學界多數的習慣,採納「社群」的譯法,
將communitarianism 譯為社群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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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托邦架構創造了一個文化市場,這個文化市場如同商品市場一般,人們的需求 成為文化賴以維生的唯一動能。
泰勒的觀點有必要做進一步的闡述,才能明瞭其對於國家中立的批評何在。
誠然,在諾齊克的烏托邦架構之中,對特定文化的需求給予了該文化延續的能量,
而在泰勒的論述中,傳統文化之所以必須被保障,正因為他給予人們能夠自主發 展的能力,倘若泰勒所言為真,那麼傳統文化將會成為一個被人們所強烈需求的 文化商品,以諾齊克的理論立場來看,傳統文化即使不需要國家給予更多關注與 保障,依然會有其生命力而得以延續,從這層意義上來看,社會論題對烏托邦架 構並不構成威脅。
然而泰勒卻認為,一旦國家對各種價值及文化保持中立的立場,即國家不對 傳統文化給予更多的保障,則最終將導致傳統文化的衰微,並造成社群價值的失 落。這顯得有些令人困惑,如前所述,如果傳統文化孕育個人自主發展所需的能 力,那麼傳統文化對於個人來說就無疑是重要的,如此一來,即便是在一個烏托 邦架構之中,傳統文化也必然有其優勢與吸引力,又如何會走到如泰勒所言之社 群失落的境地呢?針對這點,金里卡提出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指涉的,是人們 即使自發地選擇了傳統文化,也不必然保證該文化的延續;例如當某種文化活動 驅使人們不斷消耗從事該活動所需要的資源時,則一旦資源被消耗殆盡,該文化 的絕跡就難以避免。第二種更為深刻的可能指的則是,一個國家的團結及正當性,
不可能由共享的正義原則所提供,而是必須依靠某些共同文化及傳統;換言之,
任何正義原則做為凝聚一個國家中人民的共識而言,顯得太弱而起不了作用,而 傳統文化卻正好可以補足這方面的缺失。99
99 威爾‧金里卡著,劉莘譯:《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台北:聯經,2003),頁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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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種可能性而言,筆者也同意,的確點出烏托邦架構的不足。烏托邦架 構提供各種文化與價值自由發展的空間,並給予人們充分選擇烏托邦的權利,然 而並不保障各種烏托邦得以延續,諾齊克認為,這樣的架構已足夠讓有吸引力的 烏托邦自我延續,並不需要國家給予更多的關注;然而,倘若某種特定的文化的 確吸引了夠多的人參與其中,卻因為需求以外的因素而面臨可能消失的處境,就 不在文化市場的供需法則所關照的範圍,而面對這種狀況,烏托邦架構是無能為 力的。金里卡考量了諸如歷史文物或野生自然圈的例子,表明了他對於國家必須 對之進行保障的認同。
但是更重要的問題是,烏托邦架構的這種不足,是否相容於諾齊克的權利觀 點呢?也許諾齊克的回應會是,既然對於資源的消耗是起因於人們的選擇,那麼 只要這種消耗不違反權利理論,就誰也無從置喙,這就好像某人出於自願而散盡 家產是一樣的道理;反之,要是人們對於這種消耗並不具有權利,則權利理論將 阻止人們繼續進行消耗,並不會放任不管。這種解釋相容於諾齊克的一貫立場,
然而筆者認為,因為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一種相對消極的權利論,應用到對於共 同文化及資源的保障上,能發揮的功效將極其有限,因此我們必須承認,烏托邦 架構在處理類似問題上確有不足之處。
然而,如果我們把對於文化存續的保障和國家對特定文化的偏好分開來看待,
那麼即便在烏托邦架構中加上一種對文化保障的機制,也並不影響國家的中立立 場。事實上,諾齊克一再表示,烏托邦架構要有意義,就必須在其中填補進各種 特定的價值觀及理想,而保障可能滅絕的文化並不衝突於烏托邦架構的這一目的,
只要國家不提倡特定價值或對於價值及文化進行優劣排序,國家依然可以保持中 立。就這層意義而言,社會論題對於國家中立的觀點並不造成足夠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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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讓我們轉而考察第二種狀況,金里卡是這麼說的:
社會論題還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個人選擇以安定的文化環境為必需條件,但 安定的文化環境反過來又以安定的政治條件為必需條件。無論就保護文化市 場而言國家應該擔當什麼樣的角色,只有當公共制度具有穩定性-進一步 講,只有當公共制度在公民眼中具有正當性-國家才能實現這個功能。泰勒 相信,受中立原則支配的政治制度無法維繫正當性,因此也就不能夠保障自 我決定所要求的社會背景。按照泰勒的說法,國家中立瓦解了對於共同利益 (the common good)的共識…公民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才會認同國家並承 認國家的要求具有正當性-當存在著一種「共同的生活型式」,這種生活型 式「被視為一種至為重要的利益(good),因此,對於公民來說,它的維持 和繁榮之所以極具重要性,就在於它本身之故,而不是因為它能夠作為一種 工具而促進不同個體的利益,或作為不同個體利益的總和。」100
換言之,社會論題所點出的另一個問題是,一個國家的維持有賴於其成員對 其正當性的認同,而這種正當性的認同,泰勒指出,必然奠基於某種與全體成員
換言之,社會論題所點出的另一個問題是,一個國家的維持有賴於其成員對 其正當性的認同,而這種正當性的認同,泰勒指出,必然奠基於某種與全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