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最低限度國家的檢視
第二節 最低限度國家的道德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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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力量決定勝負的競爭當中,對於個人權利是否造成危害是相當值得討 論的,讓我們設想如下的一個狀況:甲乙兩人分別委託不同的保護性機構來為其 服務,某次,兩人因故起了爭執,基於對個人權利見解的分歧,雙方各自宣稱對 方侵犯了自身的權利,並上呈至自身所屬的保護性社團,而兩個保護性社團也都 各自做出了對自身成員較有利的裁決;又假設在這次的爭執之中,甲方的行為才 是真正道德權利所賦予正當性的行為,即事實上乃是乙侵犯了甲,然而,乙所屬 的保護性社團卻較甲所屬之保護性社團具有力量,並且在雙方衝突的過程之中取 得了勝利,如此一來,甲方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呢?長此以往,乙方所屬的保護 性社團勢力愈發壯大,甲方所屬的保護性社團終被淘汰,然而,這樣的結果卻不 符合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也不符合人們基於正義的期待。
洛克的政治理論不必面對這個問題,因為當人們在自然狀態中產生紛爭進而 引發不便時,洛克的下一步論證就是透過契約進入文明社會進而建立公民政府,
而人們基於對自然法的遵從與對自然權利的珍視,社會契約必然以保障個人權利 為目的,所成立的公民政府也必須根據契約而行使職權;而在諾齊克的理論中卻 不是如此,儘管人們是基於對個人權利的維護才加入保護性社團,然而一旦爭執 擴大為兩個保護性社團之間的爭戰,這種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就變質為保護性 社團彼此之間強弱的對抗,而往後由保護性社團轉變而成的國家型態,還能保證 其行事必然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原則嗎?由此觀之,諾齊克選擇不採取社會契約論 為進路來論證國家的成立,儘管避免了社會契約論所引發的契約實存與否的爭議,
卻也導致了相當程度的理論困境。
第二節 最低限度國家的道德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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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社團雖然是國家的雛形,但並非是真正的國家,諾齊克指出,至少要 經過兩次的轉換,才能產生出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也就是古典自由主義理論中 的守夜人國家(night-watchman state);而這兩次的轉換過程,用意就是在消除前 述保護性社團之所以無法成為國家的兩個原因。
諾齊克設想了一種介於保護性社團與最低限度國家之間的社會安排,他稱這 種國家為「超低限度的國家」(ultraminimal state)54,這種國家對於強制力的使 用具有獨佔權,但是它只對出錢委託的人提供保護功能及展現其強制力。而兩次 轉換的過程,指的就是從保護性社團到超低限度國家,再從超低限度國家到最低 限度國家的轉換,唯有說明這兩次轉換的過程在道德上都是正當的,才得以證明 最低限度國家在道德上的正當性,而這正是諾齊克想做的工作。
由此我們可以整理出來,論證兩次轉換的過程,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 國家取得對於強制力的獨佔權時,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當性?亦即這種獨佔權的 取得,是否將以不侵犯個人權利的方式產生?第二則是,只為購買保護的人提供 服務的國家,倘若要將保護的範圍擴及到疆域內的所有人(也就是把未購買保護 的人涵蓋到保護的對象之中),那麼必然涉及某種程度的再分配(redistributive)
55,而這種再分配在道德上是否正當?對於付費者的權利是否不構成侵犯?關於 這兩個問題,諾齊克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54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26.
55 這裡指的再分配,並非一般政治哲學中所指涉,透過國家將個人的財產進行某種程度的集中 規劃,以達成保護弱勢目的的概念;而是國家透過稅收取得資金,再利用這些資金對所有人提供 保護的擔保計畫。儘管後者相對於前者是一種弱的意義的再分配,但是它依然面臨了道德上的質 疑,即國家何以有權強迫某些人出錢為另一些人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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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個人都將被禁止私自強行正義(privately exacting justice)56,而這樣的禁 止看起來卻和個人所擁有自然權利相衝突。對於委託人的部分,諾齊克所提出的56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88.
57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95.
由於諾齊克在文本中並未提及社會契約的概念,因此他的理論究竟是不是一種社會契約論,始終 存在著若干的爭議,如石元康先生在其<自然權利,國家與公正>一文中,就曾明言諾齊克的理 論並不是一種契約論。如洛克式的契約論其特色在於,國家並非漸進演變而來,而是透過契約的 締結建構產生;而諾齊克則是採用一種現代市場的觀點,透過對於諸多保護性機構之間如何相互 競爭的說明,進而推倒出國家的形成,諾齊克稱這一論證過程是一種「看不見的手的解釋」
(invisible-hand explanations),換言之,諾齊克的確有意地將其理論與傳統的契約論做出區隔。
然而從此處他對於參與合作者之同意的強調看來,諾齊克的理論似乎仍舊隱含了部分社會契約的 概念在其中。
58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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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正性的情況下,就不可以對犯罪者進行懲罰;換言之,如果採用一種不可靠 的裁決程序對個人進行懲罰,即便在被懲罰者確實有罪的情況之下(即這項懲罰 將不涉及對被懲罰者權利的侵犯),這項懲罰還是不正當,諾齊克稱這項原則為
「關於越界行為的認識論原則」(epistemic principle of border crossing)59。
透過對於程序原則的表明,諾齊克論證了那些獨立的個人何以沒有權利私自 強行正義,進而完成了對第一個轉換正當性的說明,但是這種說明是否完備是可 議的,至少在直覺上,程序權利凌駕於個人的道德權利之上,是一種不可思議的 見解。以諾齊克的理論脈絡來說,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就已經擁有道德所賦予 的個人權利,並且人們依著道德權利的約束行事以及懲罰侵犯他人權利的人;然 而,若依照諾齊克對程序權利的闡述以及「關於越界行為的認識論原則」的應用,
生活在自然狀態底下的人們,對於任何侵犯他人權利者,都將不可能採取任何施 加懲罰或要求賠償的動作,因為在衝突的兩造之中,必然不可能對某種可靠或公 正的程序達成共識,如此一來,任何私人進行的懲罰或要求賠償,都將違背程序 權利的原則,而依據程序權利,被懲罰的一方也將可以正當地進行抵抗。僅管諾 齊克不像洛克一般使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一詞,而是用一種道德邊際限制 的觀點來看待個人權利,但是我們仍然可以說,在諾齊克的理論當中,個人權利 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反觀程序權利的出現,則是人與人之間產生爭執之後,
為了解決爭執才出現的一種權利概念,也就是說程序權利乃是產生於人與人的互 動之中,是因應與生俱來的個人權利而產生的。直觀上來說,與生俱來的個人權 利即使其位階不在程序權利之上,也不該被程序權利所凌駕。
再者,倘若程序權利確實如此重要,以致於一旦違反了程序權利則個人的道
5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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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權利就不可履行,那麼,要保障個人權利的必要條件就是優先保障程序權利,
而如前所述,在自然狀態當中,因為缺乏公正可靠的程序存在,個人權利就將毫 無施展之處,那麼建立一個公正客觀的裁決機構就勢不可免,如此一來,又何必 去考察在自然狀態之中保護性社團如何產生以及如何相互競爭呢?換言之,諾齊 克所言看不見的手的過程,在其理論中將顯得不合理也不必要,且不管其理論是 否為一種契約論,國家的產生都將是被人為建構出來的,而不會是以一種演進的 模式產生。簡言之,諾齊克提出程序權利的概念,其意圖乃是在駁斥無政府主義 者對於國家不可能正當存在的論斷,然而卻也使得自己的理論陷入了某種程度的 兩難:倘若他堅持程序權利優先於個人的道德權利,那麼關於保護性社團的推論 就形同虛設;否則他就必須放棄對於程序權利優先性的堅持,讓自己在駁斥無政 府論點的角度上站不住腳。
讓我們暫且撇開第一個轉換在理論上的困難,來看看諾齊克如何論證第二個 轉換。對於第二個轉換過程在道德上的正當性,諾齊克運用了賠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來進行論證,他說:
如果保護性機構認為,獨立者對於其委託人所採行執行權利的程序不夠可靠 或公平,它將禁止獨立者進行這種自助式的執行。…既然這種禁止使得獨立 者想可靠地透過懲罰來威嚇侵犯其權利的委託人成為不可能,也就使得他們 無法保護自己在日常活動與生活中不受到傷害及嚴重損失。…那些頒布禁令 且從中獲益的人們,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損害的人。因此,這些保護性機構 的委託人,就必須賠償因自助執行自衛權利被禁止而蒙受損失的獨立者。毫 無疑問地,賠償獨立者最便宜的方式就是提供他們保護服務,以彌補他們與 保護機構的付費客戶間的衝突處境。…如果這並非稍微便宜,那麼人們將用 省下錢彌補損失的方式取代購買保護性服務-或許是透過合資的方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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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保險方案。60
又說:
因此強勢的保護性機構必須提供獨立者-即所有以其強行程序是不可靠或 不公平為由而被禁止自助執行的人-保護性的服務。它可能必須向某些人提
因此強勢的保護性機構必須提供獨立者-即所有以其強行程序是不可靠或 不公平為由而被禁止自助執行的人-保護性的服務。它可能必須向某些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