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最低限度國家的檢視
第一節 自然狀態與保護性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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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筆者將探討諾齊克對於國家功能的論述,包括國家從無到有的過程如何得到道 德上的證成,以及最低限度國家與經濟功能較多的國家之間的比較;換言之,可 視為諾齊克所主張之最低限度國家對兩方面的回應,一方面是無政府主義,另一 方面則是主張財富重分配的國家論點。
第一節 自然狀態與保護性社團
在討論自然狀態之前,諾齊克首先表明了對自然狀態的探討何以是必要的:
假使國家不存在,是否有必要創造國家呢?國家是必要且必須被創造的嗎?
這些問題因應政治哲學以及解釋政治現象的理論而產生,且透過對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在此使用傳統政治理論的術語-的探討來解答。38
諾齊克認為政治哲學從自然狀態理論出發有其解釋性的目的。而事實上,諾 齊克並非第一個探討自然狀態的哲學家,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39、洛 克與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40等人,在建構其政治理論時,都是從對自然
38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3。
39 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大抵上是一種「人人相互為戰」(every man is enemy to every man)的 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即使力量強者也無法確保自己的生命安全無虞,因為其他力量較弱者隨時 有可能透過相互結合來進行侵犯,而這樣的自然狀態預設,讓霍布斯推導出一種放棄自由權以換 取生命權的契約內容,進而創造出一個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用意則在於保障個人的生命安全以 及防止外國入侵、維護國家和平。霍布斯的政治理論詳見其著作 Leviathan《利維坦》。
40 在盧梭所描述的自然狀態中,人類是以一種「高貴的野蠻人」(noble sauvage)的姿態而存在,
自然狀態底下的人生活愜意且無憂無慮,堪稱人類歷史中最值得推崇的黃金時代,而破壞這一和 諧狀態的,則是人類往後發展起來的文明,以及依靠武力和暴力侵佔所得的私有財產。不同於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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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的描述出發;由於上述三人描述自然狀態的用意,皆是為了對社會契約的內 容進行論證,而不同的自然狀態就會相應產生出不同的契約內容,並得以據此宣 稱國家應當如何被建立,所以我們可以認定,自然狀態在這三位的理論中,所具 備的是一種工具性質。
諾齊克並不像前人那般看待自然狀態,對他而言,自然狀態所提供的是一種 解釋性的目的,用意在於「經由非政治層面來充分解釋政治領域」41。諾齊克表 示,一種自然狀態理論,如果是從道德上許可與禁止的行為、從為何社會中某些 人會違反這些道德限制的基本一般性描述開始,並且繼續描述國家如何從中產生,
那麼將提供一種解釋性的目的,「即使沒有任何現實國家是以這種方式產生」。
很顯然,諾齊克雖然同樣探討自然狀態,但是他卻不願意繼續在真實自然狀 態究竟為何的爭論中打轉,也不願意用一種探究實存歷史的角度來探討自然狀態,
因此賦予自然狀態一種解釋性理論的位置。從這個角度來看,諾齊克從自然狀態 出發的整套政治理論,也將僅僅停留在一種哲學上的解釋,而並非要證明何種特 定的實存國家乃是正當的。筆者認為,這雖然有助於諾齊克的理論避開特定的爭 議,卻也相當程度降低了其理論套用在現實狀態的可行性。
儘管如此,諾齊克在探討自然狀態時,還是援引了洛克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是處在「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 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
布斯和洛克認為人類透過建立契約而進入文明社會,在盧梭的觀點之中,文明社會反而是人類墮 落的根源,因此盧梭在其理論中指出人們所應締結的契約,乃是一種召喚人類崇高價值諸如自由 平等的契約,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必須凝聚一個國家當中的全意志(general will)供主權者運 用。有關於盧梭理論的更複雜之處,詳見其著作《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及基礎》以及《社會契約 論》。
41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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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42;「自然狀態有一種為 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 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健康、自由或財產」43。而對於踰越了這些界限的人,人們為了捍衛自身的權利,
可以起而反抗那些侵害權利的人,並從侵犯者那裡取得「與所遭受的損害相應的 賠償」44;「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度」45;而 個人「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罪犯)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 懲處,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46。
洛克並指出,自然狀態有種種的不便(inconveniences)47,而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是正當的救濟辦法。諾齊克對於自然狀態的探討,就從洛克此一對 自然狀態的描述開始,而在考慮洛克所提出的公民政府(即國家)這種救濟方式 之前,諾齊克更表明,應首先試圖評估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可能做出什麼樣的安 排來處理這些不便,並且評估這些不便經過處理之後,是否達到需要由國家來救 濟的程度。
42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The Liberal Arts Press, 1952), sect.4. 本文 參閱中譯本為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次講》(台北:唐山,1986)。
43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6.
44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10.
45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7.
46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8.
47 對於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便,洛克指出:「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會使 人們偏袒自己和他們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報復心理都會使他們過份地 懲罰別人,結果只會發生混亂和無秩序。」換言之,當自然狀態中的人發生爭執時,不論在裁決 孰是孰非的的過程,或是對於違反自然法的一方施行懲罰時,當事者的自私因素都難以不造成負 面影響,以致於無法做出公正的裁決以及施行合乎自然法限度的懲罰。此外,當受侵犯的一方為 弱者時,弱者往往沒有能力迫使強者接受懲罰並要求賠償,也是自然狀態中的一項不便之處。關 於洛克對自然狀態的更多描述,詳見J.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Cha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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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必須釐清的一點是,儘管諾齊克對於自然狀態的考察援引自洛克筆下的 自然狀態,但是並不意味著諾齊克完全同意洛克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48,也不代 表諾齊克將追隨洛克的步伐,以這種迥異於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來論證國家應當 如何被建立。諾齊克所考察的重點,在於自然狀態底下可能引起的不便,而基於 其對於個人權利的重視,一旦這些不便影響到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那麼尋求解 決方法就是必要的。換言之,即便是霍布斯筆下人人相互為戰的自然狀態,同樣 代表著個人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爭執,而這些爭執若沒有得到解決,個人權利也將 同樣無法得到保障,因此依然有必要尋找出適當的救濟方式。筆者認為,諾齊克 之所以援引洛克對自然狀態的描述,乃是因為洛克的描述是人們之間爭執程度最 低的,而自然狀態作為一種解釋性理論,這樣的描述有助於突顯尋找救濟途徑的 必要性。
諾齊克接著指出,既然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便,是起因於個人權利的維護須 由個人來執行,那麼基於團結就是力量的原則,個人與個人之間就可能聯合起來,
形成相互保護的社團49;但是這種最原始的保護性社團(protective associations),
依然面臨著兩種不便50,為了解決這兩種不便,保護性社團將會轉為一種販賣服 務的市場機構,並提供各種各樣不同價格的保護。
48 在洛克的描述中,自然法賦予人們自然權利,同時也規範著人們的行動。然而自然法並非無 中生有,洛克雖然將自然法解釋為人的理性,但是卻也摻雜了「對於聖經的理解」這一概念在裡 頭,這一點在洛克論述財產權時特別明顯;換言之,洛克的理論隱含著或多或少的神學意味。諾 齊克在援引洛克的自然狀態時並未提及這一點,而從文本來看,諾齊克的論證過程採用的是分析 哲學式的邏輯論證,因此可以合理推斷,他也不會允許在理論中摻入絲毫神學的影子。
4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2.
50 諾齊克指出這兩種不便分別是:(1)每個人總是要隨時準接受召喚以履行保護性功能,而當 此功能不需要所有成員的服務即可達成時,如何決定哪些人該接受召喚?(2)任何成員都可以 召喚他的同伴,說他的權利正在被侵犯或曾受侵犯。保護性社團並不想對那些脾氣惡劣或個性偏 執的成員唯命是從,更不用說那些試圖以自衛為藉口,利用社團侵犯他人權利的成員。參見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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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的保護性社團在市場中彼此競爭,然而,當不同保護性機構的委託人之 間發生衝突,各保護性機構又對於案件做出不同的裁決時,則會產生三種值得考 慮的可能性:
1. 兩個機構間依實力分出高下,失敗的一方由於喪失對委託人的吸引力,
因此逐漸被勝利的一方所淘汰。
2. 一個機構以一個區域為其勢力範圍,愈靠近勢力中心的地方,該機構愈 容易取勝。如此一來,處在某個機構勢力範圍卻委託其他機構的人,將
2. 一個機構以一個區域為其勢力範圍,愈靠近勢力中心的地方,該機構愈 容易取勝。如此一來,處在某個機構勢力範圍卻委託其他機構的人,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