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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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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中,社群主流價值的形成依賴的不是傳統,而是多數人的共同偏好。然而即 便如此,泰勒的批判論點仍有其獨到之處,本文也將對其理論進行較為嚴格的考 察。 

 

此外,包括諸如Jeffrey Paul所編的《閱讀諾齊克》(Reading Nozick:

Essays on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及J. Angelo Corlett所編的《平等與自由:分析羅爾

斯與諾齊克》(Equality and Liberty

Analyzing Rawls and Nozick)等文獻中對於

財產權觀點的評論以及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調節等論點,也將一一加以考察。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則探討諾齊克的個人權利理論。諾齊克在《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中,承襲了洛克《政府論》中的立論主軸,主張個人 權利具有絕對的不可侵犯性,展現了他對於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無上尊重。然而若 探究洛克的權利觀點,將發現其所論述的權利乃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而自然權利背後的理論預設則是自然法(natural law),以洛克的話語來說,自 然法就是理性,也就是人類在從事任何行動時,都會依據自己內心的理性來行事,

而自然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自然權利8。   

以自然法即理性推導出來的自然權利,在論述上難免有些不夠精確之處,諾 齊克敏銳地意識到這點,因此在進行其關於權利的論述時,揚棄了自然權利的依        

8 洛克(John Locke)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次講》(台北:唐山,1986),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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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轉而採用的一種道德哲學式的論證,其所援引的乃是康德式原則(Kantian principle):個人是目的(ends)而不僅僅是手段(means),未取得個人同意的情況 之下,個人不能被犧牲或利用來達到其他目的。諾齊克引述康德(I. Kant)在哲 學上的主張,認為每個人都是擁有理性意志的個別存在,而人的這一特性決定了 每個人在身體上或意志上都應該被絕對地尊重,並擁有支配自己身體、財產的絕 對權利。 

 

據此,諾齊克提出了關於權利的邊際限制(side constraints)的準則,每個人都 享有絕對不容侵犯的權利,同時也就意味著,每個人在從事任何行動的時候,都 受到「不侵犯他人權利」的限制。換言之,個人的權利對於自身以外的其他人來 說,都成了限制其行動的標準。諾齊克關於權利邊際限制的主張,可以被視為是 他對人身自由與政治自由的看法,這個看法在自由主義理論中有著基本的共識,

然而自由主義所認可的個人權利並不僅僅於此,不同於左派社會主義的觀點,自 由主義還認可私有財產的存在,而這也等同於承認財產權是個人權利的一部份,

在諾齊克的理論中也是如此。 

 

由於財產權獨特的獨佔性與排他性,以致於當自由主義把財產權納入個人權 利之中時產生了相當嚴重的理論分歧,為了捍衛徹底的私有財產權,諾齊克提出 了一套關於財產權的正義理論,他稱之為賦予權利理論(entitlement theory),這個 理論試圖闡述財產在何種情況下具有正當性,除非違反了財產的正當性原則,否 則便如同政治權利一般有著不可侵犯性。作為個人權利的一部分,儘管財產的形 成是後天運作的結果,財產權卻與其他個人權利相當,享有不可被任意剝奪的待 遇。 

 

筆者在本章中,將深入探究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由來的推論,以及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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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在諾齊克的理論中所佔有的重要性為何,並考察諾齊克賦予財產權正當性 的過程,以檢視諾齊克賦予權利理論的證成。此外,諾齊克的論述作為一種奠基 於權利之上的理論,也引發了反對者的批評,特別是當代社群主義者泰勒以政治 原子論來標識諾齊克理論的特點,引起了學界極大的重視,在本章中也將一併納 入討論。簡言之,本章所探討的主要對象,乃是諾齊克的權利理論,也是諾齊克 政治哲學的核心論點所在。 

 

本論文第三章檢視諾齊克的最低限度國家,諾齊克所主張的最低限度國家,

乃是從探究自然狀態中人類為求自保,進而形成保護性社團,再逐次轉變而成為 國家,而最終能夠在道德上被證成的一種國家架構。透過最低限度國家的主張,

諾齊克否定了所有具有更多功能性的國家型態,包括位居當代主流的福利國家理 論。不過另一方面,諾齊克也面臨著無政府主義的質疑。因此本章將集中在探討 諾齊克如何點出超過最低限度國家的不合理之處,以及諾齊克如何論證最低限度 國家存在的必要性。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中,對於羅爾斯的分配正義理論提 出了許多批評,而這些批評的論據,即上一章節所探討的財產權證成與權利理論。

諾齊克強烈批評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一種「模式的正義觀」(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他認為這種模式的正義觀提供了一項有如生硬機器般的理論框架,將 所有現存的財產分布狀態投入其中,進而運作生產出一套對於財產的全新分配狀 態。承上一章所述,諾齊克認為這種再分配的過程,已經涉及了對於個人權利的 侵犯。諾齊克更指出,羅爾斯式的再分配,已然漠視了財產形成的歷史過程,而 只是根據特定的原則去改變已存的現狀。 

 

對諾齊克來說,現存的財產分布狀態並非完全不可更動,只是這種更動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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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於財產由來的過程,如果一樣財產的獲取涉及不法的侵佔如欺騙或盜竊等,

則此種現狀本身即是不正義的,而此時透過某些強力的手段,以扭轉現存的不正 義並回復到符合正義的狀態,便是可以被允許且應當去實踐的。因此諾齊克提出 矯正的正義原則,作為扭轉造成不正義分配的方法。 

 

然而對諾齊克來說,羅爾斯企圖改變財產分布現狀的理論,卻不是基於已存 財產分布狀態的不正義,換言之,羅爾斯並非因為探究了財產獲取過程中的不法 手段並試圖扭轉之,羅爾斯式的再分配並不檢視財產的由來,而只是站在歷史形 成的結果處,僅僅考慮分配後財產接收者的角度,企圖將財產分配的狀態改變成 一種看似較為理想的分布情形,這種再分配忽略了財產的形成有其過程,同時也 忽略了財產的形成乃是根基於權利的觀點。諾齊克認為,不論此種模式正義的核 心關懷價值為何,在忽略了歷史過程的同時,也相當程度地侵犯了個人對於財產 的絕對權利。 

 

在本章中,筆者一方面檢視諾齊克如何回應無政府主義的主張,論證國家的 成立在道德上是具有正當性的;另一方面,也將把諾齊克的論點與其他主張國家 可以進行財富重分配的理論進行比較,對象包括羅爾斯及當代法理學家德沃金

(Ronald Dworkin),此二者也可說是當代學界中對現代自由主義論述最豐、捍 衛最力的兩人。換言之,本章討論的主要對象是諾齊克的國家功能論述,並檢視 當代政治哲學中自由主義家族內部的爭議-即國家是否應具有財富重分配功能 之所在。 

 

本論文第四章探討諾齊克的烏托邦架構,自由主義理論向來關注個人權利的 保障,而反對國家對於共同善的追求,因此,自由主義往往不被視為是一種烏托 邦主義,甚至被認為與烏托邦理論之間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質,然而諾齊克卻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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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主張的最低限度國家與烏托邦主義之間並不互斥,反而可以相容。諾齊克指 出,最低限度國家可以作為一種架構,允許各種烏托邦在其中自由發展而不受干 涉,而人們基於對實現自我理想的渴望,將會支持這一架構而不是反對它。 

 

深究其理論脈絡可以發現,諾齊克的論點其實延續了自由主義傳統的價值中 立觀點,他並不反對烏托邦主義的存在,然而卻不允許把烏托邦主義的理想放在 國家的層次加以實現,所謂烏托邦架構以及其與烏托邦主義的相容,所展現的並 不是人們一般所理解的烏托邦國家,而是以個人或國家單元底下的次級團體作為 實現烏托邦理想的實體。諾齊克之所以如此主張,背後的理論預設,乃是認為烏 托邦主義倘若由國家來採行,則必然發生對個人價值與信念選擇的干預,從而導 致個人權利受到侵犯。 

 

這一論點引發了若干討論與批評,諸如泰勒所提出之社會論題,即是對於諾 齊克此種以權利為優先考慮之觀點的批駁,其中涉及到的議題,包括了個人與文 化之間的關聯性為何、個人是否得以跳脫出特定的社會文化脈絡中審視自我並進 行選擇,以及無特定文化或價值為依歸的國家能否訴求團結等問題,而這些將會 是本章所探討之重點所在。 

 

簡言之,筆者在本章中所欲處理的,是諾齊克以最低限度國家為藍本的放任 自由主義,所採取的國家價值中立立場是否合宜妥當的問題,透過對於兩種相對 立場的考察,筆者將探究特定價值或文化對於當代自由主義國家而言是否具有必 要性,以及國家是否維持價值中立對於個人權利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本論文第五章為結論,在本章中,筆者將對諾齊克關於個人權利、財產權論 述以及國家功能的看法做一個整體性的總結,並透過對於第二章到第四章相關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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