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第一節 權利的邊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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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個人權利是諾齊克權利理論的核心概念,透過對權利理論的論證,諾齊克展 示了他權利至上的終極關懷,權利的概念源自於古典自由主義對個人權利的看法,
其所展示的是一種將個人視為目的的康德式原則。諾齊克認為,自我所有權代表 的,不僅僅是個人對於自己的生命以及自我決定擁有權利,同時也代表個人對於 自身的財產擁有絕對不容侵犯的權利;然而,財產權該如何被擁有亦或是可否被 限制,卻形成了近代自由主義理論之間的內部分歧。本章節將透過對諾齊克權利 理論的考察,來檢驗諾齊克如何論證這種個人權利的絕對觀點。
第一節 權利的邊際限制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的前言中,即開宗明義指出:
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加諸於個人的(一旦做了 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如此地強而有力且廣泛,以致引出了 一個問題:即國家及其官員能做些什麼?個人權利留給國家多少空間?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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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質,它的合法功能及證明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就構成本書的核心關懷。9
從這段論述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在諾齊克的理論中,個人權利佔據了根本 性的地位。換言之,對諾齊克而言,個人權利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可侵犯性,當人 類社會面臨到種種政治或經濟議題,而決定採取相應的措施時,都必須要優先考 慮到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唯有遵守此一前提而建構出來的理論或制度,才能真 正被證成。然而這種對於個人權利的理解,不論是在理論上或是現實政治中,與 多數人的直覺往往不完全吻合。沃夫便曾如此表示:
雖然個人權利是重要的,但它是唯一重要的嗎?對於需求、賞罰以及功效的 考慮也觸及人們直覺的觀點。伯納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暗示到,
諾齊克的正義概念看起來彷彿「頂多是我們道德觀點中一個面向的龐大誇 張」。政治哲學某種程度上,由以下部分所組成:包括將上述所有價值置放 於適當的領域、檢查它們的關聯性以及研究我們可以擁有多少我們所重視的 東西。10
由此可知,在人們的直覺當中,權利並非占有絕對優越的地位,有許多其它 的概念或多或少地也在人們的直覺當中佔據一定的重要性,而當一種政治哲學的 論述強烈關注權利的重要性,並與其他直覺所認可的概念相牴觸時,倘若無法給 出強而有力的理據,則必然顯得過分誇大而失去說服力。正因為諾齊克對於個人 權利的理解如此絕對,因此他對於權利的證成過程就顯得十分重要。以一個簡單
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ix. 中譯文參考羅伯 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台北:時報,1996),頁 xvii。
10 Jonathan Wolff, Robert Nozick:Property, Justice and the Mininal State (Cambridge:Polity Press, 1991), p.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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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類比來說,諾齊克的整套政治哲學就像一棵賴其根以維生的巨木,一旦樹根未 紮穩,則不免有整棵樹倒塌的危機,而個人權利就有如諾齊克政治哲學之樹的樹 根,因此,筆者在此就將從他對於權利的論證過程來探究。
諾齊克對於權利的解釋是從德國哲學家康德(I. Kant)的一項道德式原則而 來,這項原則乃是「個人是目的(ends)而不僅僅是手段(means);沒有個人的同意,
他們不能被犧牲或被利用來達到其他的目的。個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11然而 這個論點僅在於說明個人權利的絕對性,卻沒有實質規範個人權利的範圍與填充 個人權利的內涵,因此一旦權利的概念被無限制地擴張,那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 權利勢必會發展到相互干擾甚至相互侵犯的境地,如此一來就違反了權利不可侵 犯的預設。
因此,諾齊克進一步論證到,人們應把權利視為一種對所要採取之行動的「邊 際限制」(side constraints),在此觀點下的個人權利並不是毫無設限的,正因為 人人皆有權利,所以他人的權利便決定了個人行動的限制。諾齊克這樣寫到:
政治哲學只涉及某些人們不可利用他人的面向,最主要的則是反對來自他人 的人身侵犯。一種對加於他人行為的特定邊際限制,表明了下述事實:不能 用某種被邊際限制排除在外的方式利用他人。邊際限制在其指定的範圍之 內,表明了他人的神聖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的形式表現在下列的命 令:「不要以特定方式利用人們。」12
11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1.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34-35。
12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2.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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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觀點可以看出,諾齊克所探討的個人權利,是一種消極觀點的權利概 念,雖然諾齊克多數時候並不使用自由(liberty)這個詞彙,但是我們仍然可以 把他對於權利的理解,和柏林(Isaiah Berlin)對於自由的闡述進行比較。柏林 在<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文中對自由做了兩個面向的區 分,他把自由區分為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與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
兩種,前者強調個人在意志上的自主權,換言之,積極自由指涉的是一種心理狀 態上不受奴役的自由,這種奴役未必來自他人,也可能來自個人自身的欲望或情 緒,或來自對於某種價值以及信念的偏執;而消極自由探討的則是一個人在行動 上可活動的範圍與空間,即在沒有正當合理的根據之下,一個人的行動不應該受 到他人的干涉與侵犯。13從這個觀點來看,諾齊克對權利的論述正好對應到柏林 所描述的消極自由,諾齊克所要保障的,是個人在政治及社會活動當中,應當享 有某種具有不可侵犯性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構成了個人權利,而這種自由或權利 的根源則是道德。
然而,不管權利或是自由,在道德上都不可能是毫無限制的,因為權利的概 念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保障了個人一定程度的空間,這個空間是不容許任何 外力侵犯的;換言之,唯有在人與人的互動中,個人才有被侵犯與否的問題,此 時談論權利才有意義,而權利既然保障個人相當程度的自由與不可侵犯性,同時 也就意味著,權利對於個人面對他人時的活動具有限制的作用,因為他人與自己 同樣有著受權利所保障的不可侵犯性,而這種限制諾齊克稱之為邊際限制。
諾齊克對於權利邊際限制的論述,僅僅止於純粹形式上的說法,而沒有對其
13 石元康:《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台北:聯經,1998),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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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進行更詳細的探究,為了更清楚了解諾齊克所要闡述的概念,讓我們加入密 爾(John S. Mill)的觀點來做為對照,密爾在《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中曾 提出「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來表明下述規範:個人的自由以不傷害他人 的自由為限。密爾是這麼說的:
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 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 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 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 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 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14
密爾所提出的傷害原則無疑是一種權利的邊際限制,儘管諾齊克本人並沒有 引用密爾的觀點進行進一步的闡述,然而由於兩者對於個人權利神聖性的信奉擁 有著相當程度的一致性,因此筆者相信,諾齊克並不會反對密爾的論點。不論是 傷害原則或是邊際限制的概念,都同樣表明了一件事情,個人權利在受到限制的 同時,其實也是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換言之,唯有為了保障個人權利的理由,才 可以正當地對個人權利做出限制,這樣的立場說明了,在諾齊克的政治哲學當中,
個人權利這一概念,相較於其它的價值,擁有絕對優先的地位。
諾齊克之所以提出邊際限制的觀點,主要原因在於,他認為由於受到功利主 義的影響,很多對於功利主義的反證錯誤地解讀了權利的概念。諾齊克指出,某 些主張雖然也認同個人權利的存在,卻忽視了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對於權利
14 John S. Mill 著,程崇華譯:《論自由》(台北:唐山,1986),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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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採用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權利的侵犯」的態度,這意味著當我們侵犯 某些人的權利換來的是更多數人權利的不受侵犯,則這種對於權利的侵犯是可以 被允許的15。
諾齊克指出,個人有時候會選擇承擔某種痛苦或犧牲,以換取較大的利益或 避免較大的痛苦,這樣的做法並不涉及對於權利的侵犯。然而當社會為了整體的 利益,而要求某些人付出代價,在道德上就不被允許,因為相對於分立的個人,
並不存在一種性質同於個人的社會實體,願意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承擔某種犧牲。
16換言之,在諾齊克的觀點中,真實存在的只有分立的個人,而所謂社會並不是 一個有生命的實體,因此我們對於權利的理解應僅止於個人而不該擴及社會;倘 若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利用某個個人,這種做法並沒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個 單獨的人,而他的生命是它擁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實。諾齊克並強調,道德邊際限
16換言之,在諾齊克的觀點中,真實存在的只有分立的個人,而所謂社會並不是 一個有生命的實體,因此我們對於權利的理解應僅止於個人而不該擴及社會;倘 若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利用某個個人,這種做法並沒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個 單獨的人,而他的生命是它擁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實。諾齊克並強調,道德邊際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