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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之研究─偵查秘密與新聞自由之衡平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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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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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檢警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之研究- 偵查秘密與新聞自由之衡平 政 治. 大 立 A Study on the Implement of Secret Criminal. ‧ 國. 學. Investigation in Prosecutor and Police Agency-. ‧. n. er. io. al. sit. Nat.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y. Balancing Confidentialit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h. engchi. 指導教授:許恒達 研究生:趙國涵. i Un. v. 博士 撰.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 謝詞 三年前,我從新聞產業踏入法律領域,一直夢想能從法律研究所畢 業,倏忽間,場景轉換,我在當年申請入學面試的研討室完成畢業論文 口試,步出會場的那一刻,激動得幾乎要流下眼淚。 在政大求學的日子,是辛苦並且快樂的,被工作跟生活夾擊,同時 準備報告、考試及撰寫論文,這份論文之於我,除了取得碩士學位,更 多意義在於自我實現。偵查不公開是司法記者第一個認識的法律用語, 從日常工作時感受到的衝突逐漸萌芽,報考法研所時面試教授的犀利提. 政 治 大 樣貌,最後在畢業前幻化成這本超過 240 頁多達 17 萬字的論文。 立. 問,觸發研究的起心動念,結合工作進行的質性訪談,更深入了解實務. ‧ 國. 學.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我想我可以很自豪的說,畢業的時候我嘗試 回答了入學時心中的疑問,貫徹修習法律的初衷,也希望能從一個記者. ‧. 的視角,替偵查不公開議題帶來不同的觀察跟建議。. sit. y. Nat. 謝謝我的指導老師許恒達教授,大我 9 歲的台大學長,您的諄諄教. io. er. 誨、對研究的嚴謹跟堅持,明確的指導方向、待人處事的坦率、有話直. al. iv n C hengchi U 夢想,能夠成為您的學生是我的榮幸,也是我進入政大最正確的選擇。 n. 說的幽默感及媲美巨星的歌喉,讓學生獲益良多。謝謝您幫助國涵完成. 謝謝李聖傑老師及黃士軒老師,擔任國涵的口試委員,撥冗惠賜寶 貴意見,謝謝您們對於這本論文給予高度肯定,聽到這是一篇兼具創新 及研究貢獻的刑事法論文,真的足以讓人眼眶發熱。 謝謝律師先生軒豪,在工作跟求學上都給予我很大的協助,無論我 做任何決定,都會無條件支持我。在學期間我們迎向法律關係的全新改 變,彼此互負同居、扶養及忠誠義務,謝謝你邀請我做你的女朋友、未 婚妻、老婆還有下輩子的女兒,能夠在政大認識你,真的是校園裡最美 的風景。 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 此外也感謝政大法碩專班的同學,論文救星祥音,三不五時的提醒 我推進論文進度,最後衝刺期更協助我送印論文、校正格式、完成手續, 謝謝妳成為這本論文的幕後功臣;同窗閨密品竹,入學口試當天就認識 的對手,如願在開學後相見,謝謝妳在修課期間給予的所有幫助;開心 能跟妳們一同踏上畢業的路,這個階段性的結束不會是句點,願友情陪 我們天荒地老、永遠長存。 半工半讀的日子,也要感謝家人給予我最大的體諒跟包容,求學期 間過世的父親,謝謝您一直看照著我,溫柔的母親,總是包容我的任性, 聽到我完成學位最開心的人莫過於您。也謝謝弟弟、公公婆婆以及所有. 政 治 大. 家人的支持跟肯定,願你們平安健康幸福快樂,做我一輩子的避風港。. 立. 也特別感謝我的主管昭仁、致中及上棆,讓我從第一線記者轉為專. ‧ 國. 學. 題製作人,給予我空間製播社會新聞深度報導,得以安排修課及論文進. ‧. 度,兼顧工作及學業。你們是我從事記者工作以來的最佳榜樣,感謝在 新聞產業能夠跟如此優秀並體恤下屬的你們並肩作戰,共譜歷史。. y. Nat. er. io. sit. 最後,謹以此論文對協助我完成訪談的所有受訪者致上最深的感謝, 第一線面對偵查不公開新制的檢察官、警察、律師及記者同業,謝謝您. n. al. Ch. i Un. v. 們願意說出實務上的真實情況及所面臨的難處,這些寶貴無私的分享,. engchi. 是這本碩士論文最重要的養分。. 送出論文的這一刻,身為學生的階段性任務總算告一段落了,從這 裡我帶走了今生摯愛、一輩子的朋友還有法學碩士學位,謝謝自己沒讓 支持我的人失望,謝謝政大法碩專班,陪我變成更好的人。. 趙國涵 2021 年 1 月 15 日. i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4) 摘要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新聞自由,實務上經常產生衝突,偵查機關以偵 查手段取得案件資訊及當事人個資、隱私,倘若偵查秘密提前公開,恐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破壞審判之公平性及傷害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及隱私; 倘若嚴格遵守偵查秘密,則可能限縮新聞採訪自由,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第四權亦喪失監督施政的功能。如何在涉及不同保障目的的基本權間取 得平衡,以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權益為標準,審酌偵查秘密公開及 不公開之界線,是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 政 治 大 本文從回顧國內外現行規範開始,逐步釐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涵、 立. 課題。. ‧ 國. 學. 目的、適用對象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同時也剖析新聞自由之歷史脈絡、 相關法律規範、功能及限制。在了解兩者的目的及功能後,針對產生衝. ‧. 突的情況及實際案例加以分析,並訪談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實務人. sit. y. Nat. 員、機關發言人、律師及新聞記者,透過訪談實證研究,從司法衝突面、. io. er. 新聞發布面及社會影響面等三大層面,觀察並分析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al. iv n C hengchi U 不公開之界線是否適當且必要,並嘗試發現問題,提供解決方式及實務 n. 於實務工作上的落實情況,透過此研究將重新檢視現行偵查秘密公開與. 建議。. 關鍵字:偵查不公開、新聞自由、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知的權利、公 共監督、犯罪新聞報導。. ii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5)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Secre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y investigative agencies and the concept of media "Freedom of the Press" often conflict in practice. Investigative agencies use investigative methods to obtain case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of the parties. If the investigation secrets early exposure, it may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rinciple of fair trial and the reputation, privacy and other legal rights; if the investigation secrets are strictly observed, it may. 政 治 大 know. The fourth estate may lose its function of supervising the government 立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press interviews and affect the public’s right to. ‧ 國. 學. and system. How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non-disclosure of investigations an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 investigative agencies and investigation aid agencies.. sit. y. Nat.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urrent law in our country. er. io.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gradually clarifies the meaning, purpose,. al. iv n C investigations. It also analyzeshthe i U relevant legal norms, e historical n g c hcontext, n. applicable objects and legal effects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losure of. functions and restrictions of press freedom. After understanding the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the two fundamental rights, we will analyze the conflicting situations and actual cases, and interview the prosecutors, the police officers, agency spokespersons, lawyers, and news reporters. Through interviews, we will try to observe and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nondisclosure through three aspects, the judicial conflict, the news release and the social impact. Through this research, we will re-examine whether the current boundary between the disclosure and non-disclosure of the iv. DOI:10.6814/NCCU202100081.

(6) investigation is appropriate and necessary. try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provide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s.. Keywords: Secre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 Freedom of the Press 、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Fair Trials、Right to know、Public Supervision、Crime Reporting..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v. DOI:10.6814/NCCU202100081.

(7) 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研究架構及方法………………………………………………4. 第三節. 研究對象………………………………………………………5. 第四節. 預期研究成果…………………………………………………6. 第二章.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探討…………………………………………7.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涵及法律規範…………………………7. 第一項 第二項. 政 治 大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8 立 偵查不公開之意涵………………………………………7. 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10.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10. 第五項. 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他國之比較…………………10.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與功能…………………………………20. y. sit. n. al. er.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20. io. 第一項. Nat. 第二節. ‧. ‧ 國. 學. 第三項. i Un. v. 第二項. 維持偵查優勢…………………………………………22. 第三項.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23. 第三節. Ch. engchi. 偵查不公開之界限…………………………………………25.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對象…………………………26. 第二項. 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界…………………………27. 第三項. 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法律效果…………………………35. 第四節 第三章. 小結…………………………………………………………41 新聞自由之探討………………………………………………43. 第一節. 新聞自由之意涵及理論基礎………………………………43. 第一項. 新聞自由之定義及意涵………………………………43 v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8) 第二項. 新聞自由之歷史脈絡及相關理論……………………44. 第三項.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48.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法律位階………………………………………52. 第一項. 新聞自由於我國之法律位階…………………………52. 第二項. 新聞自由於我國之憲法依據…………………………53. 第三節. 新聞自由之功能、規範對象與限制………………………55. 第一項. 知的權利………………………………………………55. 第二項. 公共監督………………………………………………56. 第三項. 新聞自由之權利主體…………………………………57. 第四項. 新聞自由之界限與限制………………………………60. 學.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衝突與平衡………………………63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犯罪新聞報導之衝突…………………63. y. 犯罪新聞報導之轉變…………………………………69. io. 犯罪新聞報導對刑事司法之影響……………………76. al. n. 第三項. Nat. 第二項. 司改國是會議…………………………………………64. sit. 第一項. ‧. 第一節. er. 第四章. 立. 小結…………………………………………………………62. ‧ 國. 第四節. 政 治 大. Ch. i Un. v. 第二節. 新聞報導涉及偵查不公開之原因…………………………80. 第三節. 犯罪新聞報導涉及偵查不公開造成之影響………………82. engchi. 第一項. 名譽權…………………………………………………83. 第二項. 隱私權…………………………………………………88. 第四節.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界限………………………91. 第一項. 基本權之衝突與調和…………………………………91. 第二項. 比例原則之平衡………………………………………93. 第三項. 新聞價值之平衡………………………………………96.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與犯罪新聞報導之調和…………………98. vi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9) 第五節 第五章. 小結…………………………………………………………101. 第一節. 訪談實證研究及分析………………………………………103 司法衝突面…………………………………………………104. 第一項. 分際及實務執行………………………………………104. 第二項. 可適度公開之判斷標準………………………………108. 第三項. 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標準………………………………112. 第二節. 新聞發布面…………………………………………………118. 第一項. 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注意要點…………………118. 第二項. 發言人制度及採訪禁制區之變通……………………122. 第三項. 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法規下的新聞發布……………126. 立. 社會影響面…………………………………………………132. 學. ‧ 國. 第三節. 政 治 大. 欠缺罰則難嚇阻………………………………………132. 第二項. 犯罪新聞報導之質變與量變…………………………137. 第三項. 網路及非公務人員之管制……………………………142. ‧. 第一項. y. Nat. 第五節. 警察機關刑事案件新聞發布具體技巧……………………152. 第六節. 小結…………………………………………………………157. 第六章. n. al. er. sit. 偵查不公開下的新聞發布…………………………………145. io. 第四節. Ch. engchi. i Un. v. 研究成果與本文建議…………………………………………159. 第一節. 研究成果……………………………………………………159. 第二節. 本文建議……………………………………………………161. 第一項. 落實新聞自由外求性權利……………………………161. 第二項. 訂定偵查不公開法規命令……………………………162. 第三項. 貫徹罰則機制…………………………………………164. 第四項. 無罪推定之諭知………………………………………164. 第五項. 廣納新聞傳播實務意見參與…………………………165. viii.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0) 第六項 第三節. 擴大相關人員法治教育………………………………166. 未來展望……………………………………………………167. 參考文獻…………………………………………………………………169 附錄(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訪談題綱…………………………178 附錄(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 點…………………………………………………………………………180 附錄(三) 108 年下半年內政部警政署查處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違 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檢討報告……………………………………………189 附錄(四) 編號 A 檢察官之訪談逐字稿……………………………192. 政 治 大. 附錄(五) 編號 B 檢察官之訪談逐字稿……………………………201. 立. 附錄(六) 編號 C 警察之訪談逐字稿………………………………207. ‧ 國. 學. 附錄(七) 編號 D 警察之訪談逐字稿………………………………215. ‧. 附錄(八) 編號 E 警察之訪談逐字稿………………………………220 附錄(九) 編號 F 律師之訪談逐字稿………………………………225. y. Nat. er. io. 編號 H 記者之訪談逐字稿……………………………238. al. n. 附錄(十一). sit. 附錄(十) 編號 G 記者之訪談逐字稿………………………………232. Ch. engchi. i Un. v. ix.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1) 表次 表一、訪談研究受訪者名單………………………………………………5 表二、偵查中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類型…………………………31 表三、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類型……………………………34 表四、警政署查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態樣分析…………133 表五、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方式………………145 表六、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可適度公開之標準施行情況……………147 表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得公開之標準施行情況………………149. 政 治 大 表九、警察人員提供刑案新聞訊息之應變技巧………………………156 立 表八、警察機關發布新聞落實偵查不公開之明確事項………………153.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x.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身為主跑司法檢調的電視新聞記者,偵查不公開是我第一個認識的 法律用語,採訪時面對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因為偵查不公開,案件的相 關資訊都不能公開揭露,但那些不能公開揭露的偵查資訊,卻是鋪天蓋 地,充斥在即時新聞跟網路上。報考法碩專班面試時,有教授提問,記 者都是如何取得那些偵查秘密?回答的過程中我才意識到,司法記者的 日常似乎天天遊走在偵查不公開的界線上。. 政 治 大. 關於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主要落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 立. 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於 2012 年底發布施行,剛好是我開始跑司法. ‧ 國. 學. 新聞的時候。這段時間我的觀察是,檢察官、警察與記者有一定的. ‧. 默契,因為新聞採訪需要即時性,最新的訊息及案件進度,導致偵 查中的資訊幾乎不是秘密。例如 2013 年 2 月的八里雙屍案,案發. y. Nat. er. io. sit. 時負責人呂炳宏跟股東等人一度被控涉案,在這起案件中我曾經獨 家專訪女店長謝依涵,當時她以店長身分接受訪問,泰然自若,看. n. al. Ch. i Un. v. 不出任何端倪。採訪結束後案情峰迴路轉,她被檢警查出就是真正. engchi. 的兇手。這起案件給我極大的衝擊,原來偵查中的資訊真的會不斷 變動,檢察官跟警察有可能抓錯人,而被誤認為兇手的人,在新聞 報導強力放送之下,終其一生都很難洗刷涉案的標籤。 2017 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認為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過 於抽象,導致媒體影響審判,未做到隱私保護,決議修正。2019 年 1 月司法院公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備查,3 月 15 日會銜行政院後,並於 6 月 15 日施行。而這次司法院所公告的修 正草案,對於作業辦法的許多條文進行增修,改動幅度不小,偵查機關 -1-.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3) 除了不能公布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之外,所得心證也不能透露,此外還 嚴格劃定媒體採訪禁制區,針對偵查機關所能提供的新聞資訊加以限縮, 勢必對於台灣的新聞採訪實務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1 傳說中的【615】過後,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處理新聞發布, 陷入了保守偵查秘密與維護新聞自由的拉鋸戰,法律概念的相對不明確, 難免讓第一線辦案人員無所適從。從媒體的角度來說,基於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愈是不能公開的資訊,媒體愈想知道。兩者之間似乎永遠存在 著競逐的緊張關係,這種緊張關係不只存在於司法與媒體,行政、立法 與媒體之間亦同,政府高官及辦案人員不想透露的資訊,也會跟媒體產. 政 治 大. 生緊張關係。但司法與媒體不只存在緊張關係,還有共生關係,而正或. 立. 許因此共生關係,造成緊張關係被擴大、誤解。何謂共生關係?媒體為. ‧ 國. 學. 了搶獨家新聞,跟部份偵查人員透過私交換取情報;部份掌握重要偵查. ‧. 資訊的執法人員,則希望透過媒體的報導,形塑自己打擊犯罪的英雄形 象,或是洩漏偵查資訊來達成其特定偵查目的。2. y. Nat. er. io. sit. 也就是說,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涉及基本權衝突,偵查秘密提前 公開,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傷害犯罪嫌疑人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相. n. al. Ch. i Un. v. 關權益;偵查秘密過分保守,干預新聞採訪,有礙於真實發現,第四權 有可能喪失監督制度之功能。. engchi. 乍聽之下,偵查不公開跟新聞自由不斷拉捨角力,很難取得平衡, 特別是修正新法上路後。由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偵查秘密為原則, 公開為例外,如果是審酌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有公開說明之必要, 但哪些案件符合公共利益?哪些案件是社會矚目案件?公開說明的程. 1. 林偉信(2019) 。偵查不公開 連心證都不能說。中國時報。檢自 https://reader.turnnewsapp.com/ct/20190111/b05aa5/q1rfmjaxotaxmtffqtvfmq2/share (JAN,15,20201) 2 蔡碧玉;陳運財;王健壯;林邦樑;陳為翔,媒體與司法〈偵查不公開之再省思〉, 月旦裁判時報,5 卷 3 期,2016 年 11 月,頁 135。 -2-.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4) 度又是如何並未明文規定,導致警察機關無所適從。 現況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有著被偵查機關濫用的現象。當偵查機關 不想公開偵查資訊時,偵查機關就把偵查不公開當成「神主牌」 ;反之, 想要公開的時候,又將此原則棄之如敝屣。3標準不一,正面宣導的案件 很願意公開,社會矚目的大案件不公開,小偷小竊的案件也不公開,新 聞媒體雖然不是偵查不公開的受規範對象,但在警察人員奉行偵查不公 開的原則下,機關的新聞發布更加限縮,除了好人好事,任何犯罪案件 都以偵查不公開來對外回應,採訪自由確實受到壓縮。 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訪談檢察官及警察人員,歸結出實務上能夠. 政 治 大. 操作的案件類型,哪些資訊得以公開,「檢警機關如何在不違背偵查不. 立. 公開之前提下回應媒體新聞採訪的需求?」及「媒體記者如何突破偵查. ‧ 國. 學. 不公開之限制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試圖找尋雙方衝突之平衡點。. ‧. n. er. io. sit. y. Nat. al. 3. Ch. engchi. i Un. v. 蔡碧玉;陳運財;王健壯;林邦樑;陳為翔,同註 2,頁 135。 -3-.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5) 第二節 研究架構及方法 本研究以回顧國內外重要文獻、質化訪談及實證研究分析,作為本 論文之研究方法。 首先,文獻回顧部分,主要分為偵查不公開法制規範及新聞自由兩 大面向。由文獻分析可得知,實務上檢警人員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新 聞報導權時有衝突,長久下來造成新聞媒體監督機關及社會大眾對於司 法機關及新聞報導的不信任。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後,由於法律概 念相對抽象,其施行現況及實務演變,難以透過舊有文獻分析得出最新. 政 治 大 的矛盾與衝突現況,進而得出有利於未來法規調整的修正方向。 立. 發現,必須透過質化訪談才能更加聚焦於檢警司法人員及新聞記者之間. ‧ 國. 學. 因此,針對我國偵查不公開與新聞採訪上的矛盾,本文將訪談檢警 調司法機關人員及社會警政記者,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後雙方. ‧. 的認知落差,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檢警機關如何解讀法律規. sit. y. Nat. 範並回應新聞發布需求,過程中媒體記者的新聞自由及社會大眾知的權. io. n. al. er. 利應如何受到保障。. Ch. engchi. i Un. v. -4-.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6)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文欲研究之對象,是以應遵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人員為主,依 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受規範對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 職務之人員。 挑選訪談對象部分,參考社會新聞的消息來源及採訪實務情況,檢 察官以曾任北部地區地方檢察署發言人之檢察官為主;警察則因為業務 屬性多元,訪談對象包括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刑事警察單位公關發言人. 政 治 大 開原則與新聞採訪實務之衝突,本研究亦訪談有線電視台之司法及警政 立 員及警察單位偵查不公開業務承辦人員。此外,為進一步了解偵查不公. ‧ 國. 學. 記者,藉由質化訪談取得實務產業各方不同角色之觀察及意見,歸納出 偵查秘密及新聞自由之分際拿捏。. ‧. 以下為訪談名單:. y. sit. io. B 檢察官. n. A 檢察官. a性別 女l C h. 現職. er. Nat 編號. 表一、訪談研究受訪者名單. n U engchi. 年資. iv. 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暨新聞發言人. 13 年. 女. 高檢署檢察官 曾任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暨新聞發言人. 20 年. C 警察. 男. 縣市分局偵查隊長. 23 年. D 警察. 男. 刑事警察局公關室發言人. 25 年. E 警察. 男. 刑事局偵察科承辦股長. 25 年. F 律師. 男. 刑事律師. 7年. G 記者. 女. 有線電視台司法記者. 3年. H 記者. 女. 有線電視台社會記者. 4年. -5-.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7) 第四節 預期研究成果 討論多時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法爭議,司法院於 2019 年 1 月 公布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備查,3 月 15 日會銜行政院後,於同年 6 月 15 日施行,本研究於 2020 年 6 月 15 日進行,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上路滿一周年後,透過文獻分析及質化訪談,從檢警人員分享之操作經 驗取得實證研究之成果,進行法規的分析與檢討。 本研究期待透過質化訪談能描繪出檢警司法機關人員對於偵查不 公開作業辦法的法規解讀及落實情況,同時也藉由訪談司法新聞記者及. 政 治 大 意見,統整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自由實務上所遇到的衝突及難題,進而歸 立. 社會警政記者,取得電視新聞採訪實務之實際情況及不同角色之觀察及. ‧ 國. 學. 納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落實於實務操作上的統一解讀標準,未來作為 檢警調司法人員及新聞媒體的法規共識。.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6-.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8) 第二章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探討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涵及法律規範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意涵.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此法條明文規 範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之職權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等,由此可知,偵查是檢察官為提起公訴,乃至實行公訴而調查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程序,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證據被湮滅,. 政 治 大 尚不可知,如公開偵查程序,將使犯罪嫌疑人之名譽、信用、身分、地 立 故偵查程序不可公開,何況,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犯罪行為,. ‧ 國. 學. 位受損,是以偵查程序應以密行為原則,以保全證據,並避免使犯罪嫌 疑人之信譽受損。4由此可知,檢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發動. ‧. 偵查作為須以秘密進行為原則,除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外,任何人. sit. y. Nat. 都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行動,避免偵查中的秘密對外洩漏。因正在進行. al. er. io. 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 iv n C hengchi U 集證據之階段,勢必對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不利之影響,甚至對被害 n. 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5由於偵查程序尚屬調查犯罪嫌疑及蒐. 人、告訴人或證人之隱私亦有保護之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亦稱 為「名譽保護原則」。6 為維護偵查秘密並實現偵查目的,偵查不公開之主要內涵應包括: 「偵查程序不公開」及「偵查內容不公開」 。7偵查程序之不公開:包括 偵查過程及偵查行為,藉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偵查內容之不公. 4. 林俊益,〈偵查密行原則〉 ,月旦法學雜誌,2000 年 10 月,頁 18。 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理由書。 6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五版,新學林出版社,2017 年 9 月,頁 144。 7 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應用》 ,五南出版社,2016 年 9 月,13 版,頁 456。 -75. DOI:10.6814/NCCU202100081.

(19) 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與隱私權,避免對未經起訴之犯罪嫌疑人之名譽 及往後之生計與信用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 8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禁止 公開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事實以及所得之證據,避免社會大眾未審先判, 對於被告及相關人士造成侵害。也就是說,「偵查不公開原則」意味著 不只偵查行為本身,因偵查而取得的犯罪資料皆應保密,不對外公開, 除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外,任何人均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活動,避免 偵查中的秘密事項或行動遭洩漏。. 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政 治 大 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 立「偵查,不公開之。」,並未有其他項規定,這. 1982 年 8 月以前,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律規範僅有刑事訴訟. ‧ 國. 學. 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依據。當時偵查程序採「絕對秘密原 則」 ,因此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審判階. ‧. 段選任辯護人,偵查階段不得選任辯護人9。基於維護被告及犯罪嫌疑人. sit. y. Nat. 訴訟上的權益,多數學者皆不贊同這一點,1966 年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 io. al. 壞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而遭刪除。10. er. 員會一讀時曾修正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但於二讀時,卻以「破. n. iv n C h e n g c h i245U條,增訂同條第 2 項規 直到 1982 年立法者修訂刑事訴訟法第. 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2000 年 7 月修正時,明定辯護人除了得在 場外,並得陳述意見。此後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 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8. 李春福,《刑事訴訟法論》 ,新學林出版,2017 年 9 月,初版,頁 471-472。 程元藩、曹偉修, 《刑事訴訟法註釋》下冊,台北,三民書局,1961 年,頁 86。 10 林山田,〈論刑事程序原則〉,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8 卷第 2 期,1999 年,頁 98-99。 -89.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0)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讓辯護人得於偵查階段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可認為是偵查不公開原 則之例外。 爾後,雖偵查案件可對辯護人公開,但此公開並非全無限制。鑒於 前開偵查不公開的內涵並不明確,並常導致檢警搜索或問訊的內容被媒 體披露,造成相關當事人的困擾甚至危及生命,立法院遂於 2000 年 5 月 25 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修正)及第 4 項(增訂) 。 11. 依修法後第 3 項之規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 政 治 大.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 立. 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國. 學. 為的是限制檢警調等辦案人員及辯護人洩漏偵查中的秘密,而侵害到犯. ‧. 罪嫌疑人之人格權。. 關於第 3 項的增列理由,偵查不公開專案研究調查報告12提到: 「…. y. Nat. er. io. sit. 惟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有關偵查之資訊若完全封鎖,則於澄清視聽、 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程序等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反有不利影響,爰增訂. n. al. Ch. i Un. v. 第 3 項,規定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engchi.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藉以折 衷調和。」 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18 期紀錄如下: 「2002 年 6 月 13 日我國修 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與增訂第 5 項,係基於「不得公開揭 露」之定義不明,使得檢調人員或告訴代理人等解讀各異,造成當事者 被圍堵、公開批判等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故修正第 3 項明定不得公開 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並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下, 11 12.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上) 》,2020 年 11 月,頁 665-666。 監察院,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研究調查報告,99 年 5 月,頁 7。 -9-.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1) 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3」. 第三項 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 即使有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為了讓機關慎重處理刑事 案件相關新聞,明確落實偵查不公開,法務部於 1993 年訂定發布「檢 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避免辦案人員 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便利媒 體採訪。1994 年、1995 年修正要點名稱為「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2012 年因應廉政署成立,再度將名稱. 政 治 大 此後,此注意要點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中條文多所重疊, 立. 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 國. 學. 檢警等執法單位難免有困擾之處,兩者併行多年後,此採訪要點在 2019 年 3 月廢止。. ‧.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 Nat. sit. y. 2012 年 6 月 13 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 245 條,立法院增訂同條. n. al. er. io. 第 5 項規定: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i Un. v. 要求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附帶決議司法院應在 5 個月內會同行. Ch. engchi. 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於制訂前舉行公聽會,邀請各級 機關、民意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此作業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 開的相關調查程序。同年 12 月 5 日,我國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制訂 完成,並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完成修正,這也代表偵查不公開取得明 文化的法源基礎。. 第五項 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他國之比較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也因此,偵查不公. 13. 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18 期,2013 年 4 月 1 日,頁 168。 - 10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2) 開原則又稱為「偵查密行原則」。根據監察院偵查不公開專案研究調查 報告指出:「美、日、徳等國雖未如我國明文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 公開,然基於偵查程序不適用審判公開及言詞審理原則之反面解釋、法 定偵查手段多屬秘密及有關偵查中閱卷權之限制規定等,偵查密行仍為 實務及學說所肯定。」14 以日本為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辯護人僅在提起公訴 後得聲請閱卷。15同法第 196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 官及辯護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之相關人員,在偵查中應注意不 要損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名譽,並應注意不得妨礙偵查進行。 16. 政 治 大. 同法第 47 條規定,有關訴訟之文件,審判開庭前不得公開,但如有公. 立. 益上必要或其他經認可之相當事由,不在此限。17因此,對於偵查不公. ‧ 國. 學. 開原則,日本於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範,以秘密偵查為刑事案件偵辦手. ‧. 段之指導性原則,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相關罰則,如有違反,日 本是比照公務員獎懲規定予以處置。. y. Nat. er. io. sit. 日本對於偵查案件之資訊公開與揭露界限之處理,係回歸公法體制, 例如偵查中資訊之公開涉及國家機密洩漏,就按洩密罪之刑事法來處理,. n. al. Ch. i Un. v. 不以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利益認有必要作為判斷的依據。日本政府保有. engchi. 個人資訊之公開與揭露,是以行政機關保有個人資訊保護法及政府資訊 公開法等兩個個特別法去規範政府保有個人資訊之公開及揭露問題,此. 14. 監察院,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研究調查報告,2010 年 5 月。 本論文以下日文法條引用自日本總務省,https://www.soumu.go.jp/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編)第四十条 弁護人は、公訴の提起後は、裁判所に おいて、訴訟に関する書類及び証拠物を閲覧し、且つ謄写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但 し、証拠物を謄写するについては、裁判長の許可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編)第一百九十六条 検察官、検察事務官及び司法 警察職員並びに弁護人その他職務上捜査に関係のある者は、被疑者その他の者の 名誉を害しないように注意し、且つ、捜査の妨げとならないように注意しなけれ ばならない。 17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編)第四七条 訴訟に関する書類は、公判の開廷前 には、これを公にしてはならない。但し、公益上の必要その他の事由があつて、 相当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11 15.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3) 外,日本犯罪搜查規範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搜查時應注意嚴守秘密 及不要造成執行偵查之障礙,並應注意不要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 其他案件關係人之名譽。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搜查時,除應依 前項規定嚴守秘密外,亦應注意不要損害告訴、告發、相關犯罪之舉發 及其他提供犯罪偵查開端或資料者之名譽或信用。18相對之下,我國以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用以解決偵查中資訊之公開與揭露問 題,然而公開與揭露之法理有別,混雜規定下,相對於日本專法規定較 為簡陋,以至於適用上爭議不斷。 以德國法制來說,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德國雖未如我國明文. 政 治 大.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但基於偵查程序不適用審判及言詞審理原則的反面. 立. 解釋、法定偵查手段多屬秘密及有關偵查中閱卷權之限制規定等,偵查. ‧ 國. 學. 密行仍為實務與學說所肯定。19因此,原則上偵查程序為秘密進行,只. ‧. 要是檢察機關所進行之偵查,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即無在場權。20而關於 檢閱卷宗權,原則上在偵查程序中,辯護人(非被告)即有權閱覽卷宗,. y. Nat. er. io. sit. 惟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在偵查程序終結前, 檢察官得以妨礙偵查之目的(例如:突發性扣押或逮捕,即可能因透露. n. al. Ch. i Un. v. 卷宗內容而告失敗,或如「為防止一私人之身分資料被揭露時(刑事訴. engchi. 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第 187 點第 1 項)」) ,得例外拒絕卷宗閱覽之聲 請。21 此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德國也強調被告的人格權保護,被告之 人格權在新聞、廣播及電視活動中均應受到保護。在判決前須對被告依 「歐洲人權條約」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作無罪之推定。原則上對指出姓名. 18. 藍台生,司法記者與檢調人員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知差異比較研究,銘傳大學 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9 施茂林,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次會議報告,94 年 3 月。 20 Claus Roxin 著,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 ,1998 年 11 月,頁 411。 21 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194-195、頁 412。 - 12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4) 之報導、描繪、或其他對於人別身分有辨識性之提示,均不應被允許。 22. (刑事訴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第 23 點規定) 。即使媒體報導之目的. 在於犯行追緝,此亦不在允許之列;蓋此類之追緝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通緝)之範圍內,方被允許。即使該被告所犯之案件已開啟審 判程序,亦不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169 條規定允許新聞媒體有權對社會 大眾就所有細節均予報導。只有在當今社會上極具重要影響之案件,才 能就有關形象藝術、攝影學方面之著作權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段之 規定類推適用,而允許有匿名原則之例外存在。23由此可知,我國偵查 不公開在以不公開為原則的前提下(第 245 條第 1 項),例外性的限度. 政 治 大. 公開(第 245 條第 3 項),並授權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45 條. 立. 第 5 項),正反面具體規範,相形之下我國規範較為嚴謹。. ‧ 國. 學. 而關於媒體報導的限制,1962 年德國刑事訴訟法草案第 452 條,對. ‧. 輿論審判原預增訂所謂「擾亂刑事司法」之可罰性構成要件,則不宜贊 成,此規定將使新聞自由受到很大限制。相反地,依現行法規定,即不. y. Nat. io. sit. 得將調查文件、或不論是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所完成之偵查報告或起訴. n. al. er. 書狀影本,交予新聞媒體,而予其得以影響審判之機會。24對於檢察機. Ch. i Un. v. 關不當公布類似新聞資訊時,則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以下,或依民. engchi. 法第 839 條之規定處理之。對於新聞媒體不當侵害人格權,可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第 1004 條規定,得為不作為請求權(或亦可請求暫時處 分)獲得提起請求慰撫金之訴。25 而英美法系國家審判採陪審團制度,以美國為例,有別於我國以檢 察官做為偵查主體,美國主要是以大陪審團作為偵查主要機關,並有是. 22. 傅美惠,〈論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 ,刑事法學雜誌,2006 年 4 月,50 卷 2 期, 頁 70。 23 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163。 24 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67。 25 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163。 - 13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5) 否起訴聯邦重罪的主要決定權,檢察官與警察則做為輔助大陪審團之用。 26. 聯邦檢察官在偵查聯邦重罪案件時,必須透過大陪審團(Grand Jury). 程序,傳喚證人及調取證勿。而在大陪審團程序進行中,被告不知道有 此程序,僅有檢察官一方秘密參與其中,其後再經由大陪審團審核,以 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起訴(indict)被告。27因此,聯邦檢察官所進 行之案件偵查,仍然屬於不公開性質。根據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28 卷第 50.2 條(以下簡稱 28 C.F.R. § 50.2)則 係對司法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以下簡稱司法部人員)有關刑事及民事案 件之消息發布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政 治 大. 28.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有著統一的規範。 他們. 立. 認為,不論在民刑事案件中,媒體可獲取的消息範圍,已經變成司法行. ‧ 國. 學. 政管理上的重要議題。消息發布除了不得影響審判外,在保護刑事案件. ‧. 當事人,及讓人民知道如何控制犯罪與政府作為,此二種利益間求取平 衡,須仰賴消息發布人員及媒體代表均有一個健全的判斷與運作。29. y. Nat. n. al. er. io. 26. sit. 至於司法部人員有關刑事案件消息發布原則,美國規定更加嚴格,. i Un. v. 林茂弘,〈政府效能、公平審判與保密義務:檢察官之言論自由與限制〉 ,國立臺灣 大學法學論叢第 46 卷第 2 期,2017 年 6 月,頁 458。 27 See ARTHUR T. von MEHREN & PETER L. MURRAY,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197-198 (2d ed.2007). 28 蘇佩鈺,〈偵查人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認定:以我國與美國偵查不公開法規及 實務見解評釋為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8 卷第 2 期,2019 年 6 月,頁 548。 29. Ch. engchi. 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163。. 28 C.F.R.§ 50.2 (a)(2)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a) General. (2) While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influencing a trial is, of course, always improper, there are valid reasons for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The task of striking a fair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accused of crime or involved in civil proceedings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public understandings of the problems of controlling crime and administering government depends largely on the exercise of sound judgment by those responsible for administering the law and b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ress and other media. - 14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6) 美國聯邦規則法指出,司法部人員不得為了影響審判結果發布任何訊息, 且該言論或消息,在合理期待下,有可能會影響到現在審判中的個案或 未來要審判的個案結果時,亦不得發布。30這項原則從某人成為犯罪偵 查對象開始,一直到審判終結或因其他事由致案件終結時為止,均適用 之。31而司法部人員除應遵守法律規定或法院命令外,原則上得公開被 告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婚姻狀態及相似背景資料,起訴書所載內 容,調查之訊息或逮捕機關名稱及調查期間長短與範圍,在逮捕時之狀 態(包含逮捕時地、有無抵抗、追擊、使用的武器、逮捕)。32. 政 治 大 28 C.F.R.§ 50.2 (b)(2)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立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2) At 30.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 國. 學. no time shall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furnish any statement or inform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influencing the outcome of a defendant's trial, nor shall personnel of the. ‧. Department furnish any statement or information, which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be disseminated by means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if such a statement or information may. sit. y. Na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influence the outcome of a pending or future trial. 31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er. io. 28 C.F.R.§ 50.2 (b)(1)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1). n. al. Ch. i Un. v. These guidelines shall apply to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to news media from the time a. engchi. person is the subject of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until any proceeding resulting from such an investigation has been terminated by trial or otherwise. 32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28 C.F.R.§ 50.2 (b)(3)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3)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ubject to specific limitations imposed by law or court rule or order, may make public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 The defendant's name, age, residence, employment, marital status, and similar background information.(ii) The substance or text of the charge, such as a complaint,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iii) The identity of the investigating and/or arresting agency and the length or scope of an investigation.(iv) The circumstances immediately surrounding an arrest, including the time and place of arrest, resistance, pursuit, possession and use of weapons, and a description of physical items seized at the time of arrest. - 15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7) 而同一法條規定司法部人員不得公開被告的犯罪前科33,且對於即 將進入審判的案件或已在審判中的案件,應盡量避免引起偏見的陳述, 而某些陳述只有在極端要求消息揭露的非常態情形下,始得揭露之。34 同時,不可以鼓勵或協助新聞媒體拍攝或攝錄在押中的被告,除非有其 他執法功能外,不得提供被告的照片。35另外,對於被告人格之評論,被 告供述、許可、自白、不在場證明或拒絕陳述,偵查程序中有關指紋、 測謊、彈道測試、實驗室測試之實施或被告拒絕為前述測試檢驗,證人 同一性、證人證詞或可信度等之陳述,案件的證據或爭點(不論將來該 證據或爭點會不會在審判中使用),對於被告有罪、被告可能認罪或認. 政 治 大. 較輕的罪名等意見,均容易造成偏見,又沒有執法上的重要功能,所以. 立. 就不得公開。36不過也有例外規定,發布逃犯訊息時,不適用上述規則。. ‧ 國. 學. 33.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 28 C.F.R.§ 50.2 (b)(4)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sit. y. Nat. (4)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shall not disseminate any information concerning a. al. er. io. defendant's prior criminal record. 34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v. n. 28 C.F.R.§ 50.2 (b)(5)(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Ch. i Un.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engchi. (5)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 danger of prejudice resulting from statements in the period approaching and during trial, they ought strenuously to be avoided during that period. Any such statement or release shall be made only on the infrequent occasion when circumstances absolutely demand a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and shall include only information which is clearly not prejudicial. 35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553。 28 C.F.R.§ 50.2 (b)(7)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7)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ould take no action to encourage or assist news media in photographing or televising a defendant or accused person being held or transported in Federal custody. Departmental representatives should not make available photographs of a defendant unless a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 is served thereby. 36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3。 28 C.F.R.§ 50.2 (b)(6)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 16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8) 37. 且因該規則僅闡釋一般性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倘若司法部所屬. 機關首長在個案中認為司法公正及執法效能之利益高於前揭規則時,又 發布的消息不會對被告造成偏見或危害時,經檢察總長或副檢察總長之 許可,可以發布某些消息。38 而美國聯邦檢察官手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USAM) ,.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6) The release of certain types of information generally tends to create dangers of prejudice without serving a significant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 Therefore,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should refrain from making available the following:. 政 治 大 (ii) Statements, admissions, confessions, or alibis attributable to a defendant, or the refusal 立 or failure of the accused to make a statement. (i) Observations about a defendant's character.. ‧ 國. 學. (iii) Reference to investigative procedures such as fingerprints, polygraph examinations, ballistic tests, or laboratory tests, or to the refusal by the defendant to submit to such tests. ‧. or examinations.. (iv)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identity, testimony, or credibility of prospective witnesses.. y. Nat. (v) Statements concerning evidence or argument in the case, whether or not it is anticipated. sit. that such evidence or argument will be used at trial.. al. n. charged, or the possibility of a plea to a lesser offense. 37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3。. Ch. engchi. er. io. (vi) Any opinion as to the accused's guilt, or the possibility of a plea of guilty to the offense. i Un. v. 28 C.F.R.§ 50.2 (b)(8)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8) This statement of policy is not intended to restrict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a defendant who is a fugitive from justice. 38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3。 28 C.F.R.§ 50.2 (b)(9) (2017). Release of information by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 (b) Guidelines to criminal actions. (9) Since the purpose of this statement is to set forth generally applicable guidelines, there will, of course, be situations in which it will limit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which would not be prejudicial under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If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Department believes that in the interest of the fai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information beyond these guidelines should be released, in a particular case, he shall request the permiss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or the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to do so. - 17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29) 聯邦檢察官手冊(USAM)中規範刑事案件保密與媒體連繫政策,及其 中更明文指出思法人員協助新聞媒體採訪之界限:(一)、新聞發布時 應敘述起訴只是一種控訴行為,被告在審判程序證明有罪前,皆應推定 無罪。(二) 、實施搜索或逮捕之人員均不得提供任何訊息給媒體,亦不 得教唆或請求媒體在搜索或逮捕之現場出現。(三)、如果搜索到可能 成為刑事案件之證物,及任何與搜索或逮捕行動有關之照片、錄音或錄 影帶時,在未得該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或司法部副部長之同意前,均 不得提供給媒體。又該檢察長或副部長應依規則或政策,衡量是否提供 媒體,或者視有無法院之命令要求提供而為決定。(四)、司法部所屬. 政 治 大. 機關人員行動時,發現新聞媒體出現在現場,如果媒體不願意離開,司. 立. 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在還有其他選擇時,應即取消該次行動。39然而,該. ‧ 國. 學. 手冊之規定僅具有內部規範效力,並無法律強制力。(USAM 1-7.001). ‧ y. Nat.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RCHIVES 1-7.600 - Assisting. io. the News Media. sit. 39. er. 40. C.A news release should contain a statement explaining that the charge is merely an. n. al. Ch. i Un. v. accusation and that the defendant is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and unless proven guilty.. engchi. D.In cases in which a search warrant or arrest warrant is to be executed, no advance information will be provided to the news media about actions to be taken by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nor shall media representatives be solicited or invited to be present. This prohibition will also apply to operations in preparation for the execution of warrants, and to any multi-agency action in which Department personnel participate. E.Justice Department employees who obtain what may be evidence in any criminal or civil case or who make or obtain any photographic, sound or similar image thereof, in connection with a search or arrest warrant, may not disclose such material to the news media without the prior specific approval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or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who shall consider applicable regulations and policy, or upon a court order directing such production. 40.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RCHIVES 1-7.001 - Purpose.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statement is to establish specific guidelines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28 CFR 50.2 governing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criminal and - 18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0)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為貫徹大陪審團秘密原則有三種制約方式:刑 事制裁、懲戒規範及民事救濟,其中最嚴厲的方式就是刑事制裁。41亦 即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6(e)(7)規定,揭露大陪審程序中應秘密事 項者,構成藐視法庭罪。不過,違反 28 C.F.R.§ 50.2 及 USAM 第 17.000 章規定者,實務上多由司法部自己進行內部調查及行政懲處。42 綜上所述,雖然美國採陪審團制度與我國改良式當事人主義在本質 上存在差異,然而從前揭實務見解可知,美國偵查秘密的判斷與偵查程 序得否順遂進行密切相關,並不是所有偵查中的消息所獲得的資訊都是 偵查秘密。43再者台美兩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存在一個重大的差異,也就. 政 治 大. 是美國部份刑事案件係由平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跟我. 立. 國由職業法官進行刑事審判,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截然不同。由於平民相. ‧ 國. 學. 對職業法官而言,較容易受到媒體影響,因此美國在偵查秘密公開與否. ‧. 的界限上,維護被告公平審判權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44觀察美國法制 就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是否得限制新聞自由有較深入的討論,針對偵查. y. Nat. er. io. sit. 秘密資料何時得揭露有詳細、有效及公平之機制,從美國聯邦法規命令 及實務見解探討,就新聞處理之相同原則部分可以做為我國參考。. n. al. Ch. engchi. i Un. v. civil cases and matters by all components (FBI, DEA, INS, BOP, USMS, USAO, and DOJ divisions) and personne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ese guidelines are: 1) fully consistent with the underlying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is statement and with 28 CFR 50.2; 2)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general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this issue; 3) intended for internal guidance only; and 4) do not create any rights enforceable in law or otherwise in any party. 41 王兆鵬,〈偵查不公開之界限與制約〉 ,台灣法學雜誌,第 186 期,2011 年 10 月, 頁 29。 42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6。 43 蘇佩鈺,同註 28,頁 561。 44 蘇佩鈺,同註 28,頁 562。 - 19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1) 第二節.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與功能.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提到:「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 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 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 查不公開之。」 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 益,45兼顧偵查效能與關係人之名譽,在我國職業法官審判之法制基礎 上,可認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四大目的: (一) 、防止被告逃亡,確保犯. 政 治 大 譽與信用,避免嗣後獲不起訴處分之犯罪嫌疑人於犯罪偵查期間遭受名 立 罪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以保護社會秩序; (二) 、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名. ‧ 國. 學. 譽損害; (三) 、保障審判獨立,避免影響法官心證。 (四) 、避免證人因 於偵查中作證指控而遭受不必要的騷擾。46而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見,. ‧. 大陪審團程序不公開之目的有五: (一) 、防止被告逃亡; (二) 、保障大. sit. y. Nat. 陪審團自由裁量之空間; (三) 、防止勾串證人; (四) 、鼓勵證人不受限. io. al. er. 制地提供與犯罪有關資訊;(五)、保障無辜被告名譽。47. iv n C hengchi U 勢及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目的,期待能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保障 n. 總結上述,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維持偵查優. 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 第一項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曾指出,被告在未被做出判決之前,不能被認 定為罪犯。換言之,任何人其犯行在未被證明之前,依法應被推定為無 罪之人。48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指的是嫌犯或被告在經. 45. 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理由書。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同註 11,頁 667。 47 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48 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 ), 《犯罪與刑罰》 ,李茂生譯,1993 年 5 月,頁 15。 - 20 46.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2) 過公開而公正之審判確定判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無罪推定為 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原則,也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西元 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 10 條規定: 「人人完全平 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 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明白了揭露刑事被 告受有公正公開審理之權利,代表被告享有公平審判權。而該宣言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 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首次確立了 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刑事被告受有無罪推定之保障。. 政 治 大. 另外, 《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在決定某人的公民權. 立. 利與義務或在決定對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時,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 ‧ 國. 學. 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的審訊。判決應公開. ‧. 宣布,但為了民主社會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利益,而該社 會中為了少年的利益或保護當事各方的私生活有此要求,或法院認為在. y. Nat. er. io. sit. 特殊的情況下公開將有損於公平的利益而堅持有此需要,可以拒絕記者 與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的審判。」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受到指控被認. n. al. Ch. i Un. v. 為是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與前述. engchi. 世界人權宣言規範相同,都是保障被告受有公平審判權及無罪推定原則 之適用。多數世界各國,例如:美國、加拿大、法國、俄羅斯,皆在憲 法、憲法性文件或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以保障司法人權。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也規定: 「人人在法院或 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 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 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 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 - 21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3) 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 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 宣示。」又同條第 2 項規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證實有罪 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透過這些國際公約及宣言之肯認,無罪推 定原則被視為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亦是所有國家及人民的目標。 我國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 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第 301 條規 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些皆明. 政 治 大. 白宣示了無罪推定原則,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制度的一大原則。偵查活動. 立. 上屬於調查犯罪嫌疑,蒐集證據之階段,若將偵查內容公開,勢必對犯. ‧ 國. 學. 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被害人、告訴人或證人之隱私及地. ‧. 位同樣有加以保護之必要。49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又稱為「名譽保護 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亦在確保「無罪推. y. Nat. er. io. sit. 定原則」之落實,避免使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受到侵害。. n. 維持偵查優勢 a第二項 iv l C n hengchi U 「偵查」是檢察機關認為有犯罪存在時,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對於 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調查及證據的發現、蒐集與保全程序。 偵查之發端,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檢察官因告訴、告 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謂「知有犯 罪嫌疑」,指檢察官於主觀上認為有刑罰權存在,而知有犯罪嫌疑時, 即得開始偵查,不以客觀上真有犯罪事實為必要。50因此偵查階段國家 偵查機關檢警保有資訊優勢,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之先機,資訊不當走. 49. 傅美惠,同註 22,頁 72-73。. 50. 李春福,同註 8,頁 474。 - 22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4) 漏,常會造成保全犯人或蒐集、保全證據之阻礙。51如於犯罪偵查期間 即公開所有的偵查計劃,恐將導致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證據被湮滅之不良 後果;而如於犯罪偵查期間即公開所有的偵查內容,亦將造成犯罪嫌疑 人在有罪裁判確定前,因涉嫌犯罪之相關資訊已被公開,而遭受名譽、 信用之損害,尤其當犯罪嫌疑人最後獲不起訴處分時,其損害更屬難以 彌補。52 上述不良後果將影響犯罪偵查的公正及完整性,換言之,落實偵查 不公開,讓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保有資訊優勢,有助於蒐集及保全 證據,更有助於掌握案件偵破的先機。因此,為避免偵查行動及內容提. 政 治 大. 前洩漏或曝光,導致相關嫌疑人事先預警,湮滅犯罪證據甚至有串證或. 立. 逃亡之情事發生,妨害偵查進行,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其必要性。. ‧ 國. 學. 第三項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 ‧.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師承歐陸法制,因此,1928 年所制頒的《刑事. sit. y. Nat. 訴訟法》亦採「真實發現」原則。為具體落實實踐「真實發現」原則,. io. al. er. 設有諸多相關規定,俾達發現真實之目的,偵查之啟動,採「國家追訴. iv n C hengchi U 1 項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 n. 原則」 (又稱為「職權原則」(Offizialprinzip))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即開始偵查。」同法第 241 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為告發,俾使檢察官發動犯罪偵查,以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訴追。53 為使偵查發現真實,發揮摘奸發伏的功能,並從歐陸法制,採「糾 問」制之偵查結構,偵查程序與方式採「偵查自由形成」原則,允由偵 查機關本於職權即偵查經驗,迅速、私密、靈活取證,而自由形成偵查. 51. 傅美惠,同註 22,頁 71。. 52.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同註 11,頁 666-667。. 53. 林輝煌,〈發現真實與真實與人權保障之實踐與省思-刑事訴訟法上的一個嚴肅課 題(上) 〉,法令月刊第 61 卷第 4 期,2010 年 4 月,頁 90。 - 23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35) 的內容。54由此可知,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犯罪的真實發現, 在進行偵查及審理程序後,能夠獲得正確的判決,維護法律跟社會的安 定性。因此,發現真實,是偵查不公開的重要前提與核心目的。 而刑事被告本應享有其作為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於統治行 為所建立的刑事訴追制度,固以遏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然為 實現國家刑罰權,行使公權力及強制手段所實施的刑事程序,無論在警 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行刑等各個程序階段,皆有對犯 罪嫌疑人、被告、受刑人之生命、自由、財產、人身安全等權力造成侵 害之虞,導致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遭受侵蝕。55. 政 治 大. 進一步來說,偵查行為的發動,意味著檢察機關開始進行訴訟程序,. 立. 企圖調查事件真相,過程中如果貿然公開偵查及強制處分的內容,有可. ‧ 國. 學. 能讓當事人陷入未審先判的局面,即使事後調查證明無罪,相關人員的. ‧. 人權保障還是會遭受衝擊,因此必須在真實發現及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夠讓偵查秘密進行,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y. Nat. n. al. er. io. sit. 及名譽相關權益。. Ch. engchi. i Un. v. 54. 林鈺雄,〈干擾保留與門檻理論-司法警察(官)一般調查權限之理論檢討〉 ,政大 法學評論第 96 期,2007 年 4 月,頁 192。 55 林輝煌,同註 53,頁 95。 - 24 -. DOI:10.6814/NCCU20210008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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