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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訪談實證研究及分析

第二節 新聞發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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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新聞發布面

第一項 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注意要點

對於偵辦犯罪案件的檢警機關而言,根據來自不同單位的法令、要 點、辦法,只要是「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有助於案件之 偵辦、安定人心、澄清視聽、或防止危害繼續擴大」,或「為保護合法權 益,對於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等情況,警方得以在「不違反偵查不 公開原則」下,「適度」發布新聞。179然而,這些法律要件的文字敘述籠 統抽象,對於司法警察等實務機關在操作上往往產生認定上的困擾,為 避免或降低不同機關處理個案標準不一的情況,以警察人員為例,警政 署要求刑事警察局偵查科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出配套的操作 細則「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下 稱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於 2019 年 6 月 15 日偵查不公開 作業辦法修正上路後同步實施,目的是為了協助各縣市警察機關在新聞 發布上有更明確的參考原則。

「以警政署的角色來說,我們偵查科就是警政署的業務幕 僚,這個業務就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警察人員相關規 定的配套,是我們訂出去的,在刑事局,我們等於是一般警 察局幫忙審核新聞發布的角色。以警政署的立場來說,我們 就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再解釋說明一下,設計表格化流程 化,訂定警察機關的操作細則,辦理相關教育訓練。那在刑 事警察局的部分,因為我們都是辦比較大的案件,所以在辦 法上的適用我們比較沒問題,所以在新聞量上是不會減少,

因為我們案件都大,都符合重大矚目,所以在發布上沒困 難,但發布內容的一些限制,我們就要依照那個條文去設計 一個參考原則。」

參見附錄八訪談逐字稿,編號 E 司法警察人員

179陳祥、孫立杰,〈當「偵查不公開」遇見「新聞自由」:警察機關與媒體記者的衝突 拔河研究〉,新聞學研究,第 101 期,2009 年 10 月,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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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制 定內容較為明確,除與作業辦法相同之規範外,此注意要點更延伸制定 出(一)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執行方式、(二)新聞發布前之注意事 項、(三)相關獎懲機制。

(一)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執行方式180

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2 點列舉 7 款注意事項,要求 警察機關於偵辦刑案時,為避免案件偵查資訊洩漏或遭探知應注意之事 項,其中第 1 款「不得帶同媒體辦案」,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 第 4 項相同,而此注意要點針對警察機關新聞發布習慣延伸規定「禁止 媒體跟隨拍攝攻堅逮捕及偵訊犯罪嫌疑人等過程」,因此過去警察機關 經常在新聞發布時提供攻堅逮捕及偵訊犯嫌之影音資料,在此注意要點 實施後已經遭明文禁止。

而除第1款外其他6款,包括「建立封鎖線,於第三層封鎖線內之安 全地段設置新聞採訪點」、「除有必要外,禁止實施刑案現場模擬。不得 洩漏現場模擬之時間、地點、實施方式及其他偵查資訊」、「不得不當使 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受媒體拍攝或直接接受採訪」、「刑案資料應注意保密 及保管」、「於押送或解送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前應主動告知可提供口罩或 其他適當之物以遮蔽面容」、「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應適當遮蔽面容以保 護其身分資訊」,這些施行細則皆未明文列舉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

,而這些也是警察機關過往新聞發布經常違反之事項,在此注意要點實 施後皆已明文禁止。

(二)新聞發布前之注意事項181

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3 點,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 法中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的案件,其中幾款較難判斷的類型列舉出明確的 注意事項:

180參見附錄二,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2 點。

181參見附錄二,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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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 1 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 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此注意要點認為警察機關 於新聞發布前應考量兩點:「是否為現行犯、準現行犯或犯罪事證明確」、

「有無連續性犯案、結夥(集團或組織)性犯案、多人被害、犯罪行為 已引起社會輿情關注或對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或社會治 安造成較重大之危害等因素綜合評估。」而針對部分機關將所有案件一 律依社會矚目案件來發布新聞,此注意要點明定「竊盜、傷害、毀損糾 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及施用毒品等一般刑案」,原則上不得主動發 布新聞,將社會新聞常見的案件類型做出可否主動發布的劃分。

而第 3 款「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 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此注意要點提出「應考量犯罪行為有無重複實 施之虞」,也就是說機關依據此款所發布之新聞案件,其犯罪行為必須 有反覆實施之虞,單純基於犯罪預防之宣導目的,就無法發布新聞。

第 4 款「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 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若是 警察機關依據此款發布新聞,注意要點則要求比照第 1 款第 2 目「有無 連續性犯案、結夥(集團或組織)性犯案、多人被害、犯罪行為已引起 社會輿情關注或對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或社會治安造成 較重大之危害等因素綜合評估。」

第 7 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有澄清之必 要。」注意要點則指出,警察機關應注意「報導或傳述內容是否確與事 實不符,而已侵害案件相關人員之名譽或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將影響案 件之偵查,並累積相當程度之輿情能量」若以此規定延伸觀察,一般性 的網路案件,雖然有媒體關注或洽詢,但若未達到與事實不符、侵害相 關人員名譽隱私或影響偵查,仍然不應公開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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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針對可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類型規定出明確的操作方式外,警 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5 點針對警察機關所提供與案件相 關之影音資料亦有規範182:包括(一)、定義去識別化處理,要求機關「透 過模糊或隱匿等一定程序之加工處理,而使姓名及容貌等個人資料不再 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性而言。」;(二)、影音資料亦有長度及內容之規 定,「剪輯片段,並模糊或去除血腥、暴力及色情內容,且以不超過二 十秒為原則。」;(三)、避免未審先判,警察機關「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 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或提示贓證物 之畫面或談話。」及(四)、定義何謂禁止公開的偵查心證「不得發表公 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指訴其罪證明確,亦不得存有 調查所得心證及評論犯罪嫌疑人犯案動機等預斷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內 容,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三)相關獎懲機制

不同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警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針 對未遵守偵查不公開之人員,應報請機關主官,依其應負之行政、懲戒 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涉及刑事犯罪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183 此外也針對推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小組成員制定出明確的獎 懲規定:可記功獎範圍包括「各警察機關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每季 核實召開檢討會議。」、「負責監看、蒐集及側錄或督察單位負責調查之 人員每查處二案。」、「辦理檢討報告、教育訓練規劃及缺失改善工作。」

另外若違反規定:例如「未主動查處所屬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違反 偵查不公開原則情節重大者」達一定次數以上,可依規定取消或降等公

182參見附錄二,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5 點。

183參見附錄二,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第 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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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員敘獎,並追究行政責任。184

就此注意要點的制定及實施,可以觀察出警察機關針對籠統抽象的 作業辦法嘗試列舉出可供第一線人員操作之新聞發布注意事項,警政署 也坦言,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過程中,許多警察機關都認為法條 不夠明確,難以判斷,但專家學者皆認為,法條需具備變通性,否則難 以因應各式各樣的案件。因此做為經常處理犯罪案件新聞發布的偵查輔 助機關,警政署嘗試做出較為細節性、盡可能放諸所有案件皆準的施行 細則,提供給警察人員參考,目的在於減少標準歧異的情況,讓司法警 察人員免除遭移送法辦或追究行政責任之疑慮。

「所有法條適用都是這樣,因為沒有辦法一一列舉,當初在 法條訂定的討論過程,很多警察實務機關都有這個困擾,我 們原本是說不然用刑度,用比較明確的方式來操作,但是專 家學者認為法律變通性不足,這樣無法因應,還是要由個案 來判斷操作,所以針對重大矚目,我們在警察的補充規定中 有做了一些比較細節性的規定,可是也沒有辦法完全說就是 怎樣,這個辦法還是偵查機關在適用法條上要去做情況跟目 的的判斷,可是坦白說每個人跟每個機關的判斷標準也不見

「所有法條適用都是這樣,因為沒有辦法一一列舉,當初在 法條訂定的討論過程,很多警察實務機關都有這個困擾,我 們原本是說不然用刑度,用比較明確的方式來操作,但是專 家學者認為法律變通性不足,這樣無法因應,還是要由個案 來判斷操作,所以針對重大矚目,我們在警察的補充規定中 有做了一些比較細節性的規定,可是也沒有辦法完全說就是 怎樣,這個辦法還是偵查機關在適用法條上要去做情況跟目 的的判斷,可是坦白說每個人跟每個機關的判斷標準也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