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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衝突與平衡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犯罪新聞報導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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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新聞自由兩者之衝突是基於法律保障 目的之差異,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考量到無罪推定,藉由保護偵查秘密,

避免未審先判,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跟名譽,而新聞自由的價值跟理念,

則是在於發現真實,報導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在犯罪新聞的採訪 及報導過程中,檢察機關作為犯罪偵查主體,對於犯罪案件掌握跟了解 相對迅速,容易成為記者掌握新聞訊息的消息來源,記者主張新聞自由,

有權利了解新聞進行採訪報導,但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檢察機關不 得洩漏偵查中的秘密,兩者基於目的差異,經常有所衝突。就新聞媒體 對於犯罪新聞之報導權而言,面臨的最大限制及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此一原則雖不是針對媒體所規範,但卻對犯 罪新聞之報導產生重大的影響。108

第一項 司改國是會議

2019 年 6 月 15 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上路,起因源自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總統蔡英文核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 置要點,推動台灣史上首次由總統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下稱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人士組成,並 限制二分之一必須是非法律專業人員,全面盤點司法病因。

歷時 10 個月,經過六次籌委會、五個分組組別、四十場分組會議,

司改國是會議歸納出 12 項重點,所決議的改革方向分成 12 項主軸、87 大類及 303 個細項工作,其中第一分組在保護犯罪被害人的議題中,針 對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做出決議,為避免新聞媒體不 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 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決議內容包括一、避免媒體不當報導或輿論公

108林恆志,〈新聞報導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衝突之研究(下)〉,軍法專刊,第 48 卷 第 7 期,頁 31。

2017.03.28 第三次會議決議:1.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 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

2017.04.15 第二次增開會議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 部、內政部警政署等) 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

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2017.05.23 第 四次增開會議決議: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 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1、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 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 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2、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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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原則有了更嚴謹的規範,除了明定偵查程序與內容可以公開的原 則與例外,同時也將回應媒體需求明確列入作業辦法,例如規定各偵查 機關應設有新聞發言人以及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機關內部要劃定 採訪區域,管制媒體進出辦公區域,不得以媒體曝光度做為績效考評之 依據,並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及違法人員的查辦處分情形,要求機關對於 違反偵查不公開者嚴予究責。

上述規範上路後,偵查機關的媒體應對與新聞發布受到極大限縮,

在兼顧機關新聞處理的情況下,相關規範,是否能有效落實偵查不公開 原則,並非無疑。學者張明偉亦提出質疑,「蓋前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內容,似乎係以現行偵查不公開法制為論述妥當性之前基礎,一旦基礎 不牢,雖不至地動山搖,恐亦將使得相關的改革努力付諸流水,大家白 忙一場。」112

首先,以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 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並作為 偵查不公開限制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法源依據,其於實質上是否符合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原則,法理上或有再進一步研求之 空間。113再者,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除書「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 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豁免偵查不公開義務之結果來說,

偵查不公開並非牢不可破之鐵則114而何謂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 益?該除書之適用範圍及標準,似乎又是偵查機關可自由心證之處。

然而,台灣司法實務向來認為只要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即應該當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112張明偉,〈新聞及言論自由管制之檢討-從偵查不公開的觀點出發〉,月旦刑事法評 論第 9 期,2018 年 6 月,頁 7。

113張明偉,同註 112,頁 8。

114張明偉,同註 65,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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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115事實上,倘就被告本身 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拘束而不致觸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消息罪來說,輔以最高法院 17 年 9 月 19 日刑庭總會決議:「(二)已 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意旨,只要被告自己搶先召開記者會對外 公開說明偵查案情進度,相關人等之洩密刑事責任或將失其附麗。116 綜合上述情況,檢警調等偵察機關面臨偵查不公開及得公開的兩難,

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對尚未被社會大眾知曉的案件,偵查方向、計畫 及作為,必須維持偵查不公開,以維護偵查優勢、保全證據;但在犯罪 偵查發動或告一段落後,有可能已被社會大眾透過網路或新聞媒體曝光 而得知,偵察機關一律採取強硬的限制態度,當案件發生時,檢警調人 員即刻採取網路清查,若該案件已被民眾或當事人透過網路傳播散布於 公眾,辦案人員甚至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民眾將資訊刪除下架,

動輒引發非議。

108 年下半年內政部警政署查處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違反偵查不 公開規定檢討報告就指出,自由時報曾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 A12 版報導

「民眾 PO 行竊影片提醒,警騙違偵查不公開要求下架」,係 OO 警察局 員警偵辦案件不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民眾將上傳臉書社團之行竊 影片下架,致引起新聞輿論非議。根據警政署統計,自 108 年 6 月 15 日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後,各警察機關不當援引法令,引發 是類負面新聞輿情計 6 案,警政署更於同年 6 月 28 日通函各警察機關

115此亦可參考 2000 年之立法理由說明:「四、參與偵查程序之人無故洩漏偵查程序中 所知悉之事項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六條分別訂有處罰明文,爰刪 除原第三項。」

116張明偉,同註 112,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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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相關規定外,並透過全國刑事工作檢討會報要求加強宣導與教育員 警勿誤用偵查不公開要求,干涉媒體採訪及民眾表意自由。

此檢討報告說明了警察機關濫用偵查不公開之情況,當犯罪案件發 生時,若能適時對外界說明,一方面能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二方面有助 於政府施政透明化,且能讓人民更信任司法,並感謝偵查機關偵辦犯罪 案件的辛勞,但所謂的適度說明,機關或辦案人員就必須自行判斷該案 件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的除外條件,「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 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倘若判斷失當,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第一 線人員為避免事後遭究責,機關的新聞處理及發布自然走向被動及限縮 的模式,營造出轄區治安良好天下太平之情勢,即使是當事人自願揭露 案件,亦會遭到辦案人員的阻止,民眾知的權利及犯罪新聞報導自由無 形中也受到限縮。

第二項 犯罪新聞報導之轉變

犯罪事件,不僅是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事,更是公眾關心與關注的 議題。因為犯罪事件之發生,不管是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官方偵查緝 捕被告之過程、司法審判結果與刑罰的執行,不僅涉及了正義的實現,

也與犯罪預防息息相關,因此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也向來深獲新聞媒 體的關注。117其中犯罪新聞的定義,通常指的是「有關成年人或青少年 違反法律的事件,或社會問題相關議題、犯罪防治方法和犯罪率的起伏。」

118由於大多數的民眾不曾親身經歷犯罪事件,媒體成為民眾了解犯罪,

並形成對犯罪、司法、加害者及被害者印象的主要來源。119犯罪事件的 報導,被歸類為社會新聞,其本質上具有公共利益與公共事務的新聞價

117王皇玉,〈犯罪報導對刑事政策與司法人權之影響〉,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 17 集,2014 年,頁 174。

118Windhauser,JW.,Seiter,J.,&Winfree, LT.(1990).Crime news in Louisiana Press, 1980 vs.1985. Journalism Quarterly, 67,72-78.

119蘇蘅,〈新聞裡的罪與罰-報紙與電視新聞如何再現青少年犯罪〉,新聞學研究第 70 期,2002 年 1 月,頁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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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由於新聞自由係以人民在公共事務有知的權利為基礎,因此,對於 刑事案件與犯罪新聞的報導,在媒體所有的報導事件中,即佔相當高之 比例。120而隨著時間推移,受到法規調整與修正之影響,台灣的犯罪新 聞報導在結構跟內容上,都有了不小的轉變。

首先新聞傳播媒體的媒介,從最早的平面傳播媒介「報紙」、「雜誌」,

首先新聞傳播媒體的媒介,從最早的平面傳播媒介「報紙」、「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