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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探討

第二節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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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與功能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提到:「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 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

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 查不公開之。」

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 益,45兼顧偵查效能與關係人之名譽,在我國職業法官審判之法制基礎 上,可認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四大目的:(一)、防止被告逃亡,確保犯 罪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以保護社會秩序;(二)、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名 譽與信用,避免嗣後獲不起訴處分之犯罪嫌疑人於犯罪偵查期間遭受名 譽損害;(三)、保障審判獨立,避免影響法官心證。(四)、避免證人因 於偵查中作證指控而遭受不必要的騷擾。46而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見,

大陪審團程序不公開之目的有五:(一)、防止被告逃亡;(二)、保障大 陪審團自由裁量之空間;(三)、防止勾串證人;(四)、鼓勵證人不受限 制地提供與犯罪有關資訊;(五)、保障無辜被告名譽。47

總結上述,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維持偵查優 勢及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目的,期待能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保障 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

第一項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曾指出,被告在未被做出判決之前,不能被認 定為罪犯。換言之,任何人其犯行在未被證明之前,依法應被推定為無 罪之人。48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指的是嫌犯或被告在經

45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理由書。

46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同註 11,頁 667。

47蘇佩鈺,同註 28,頁 552。

48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犯罪與刑罰》,李茂生譯,1993 年 5 月,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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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公開而公正之審判確定判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無罪推定為 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原則,也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西元 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 10 條規定:「人人完全平 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 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明白了揭露刑事被 告受有公正公開審理之權利,代表被告享有公平審判權。而該宣言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 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首次確立了 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刑事被告受有無罪推定之保障。

另外,《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決定某人的公民權 利與義務或在決定對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時,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 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的審訊。判決應公開 宣布,但為了民主社會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利益,而該社 會中為了少年的利益或保護當事各方的私生活有此要求,或法院認為在 特殊的情況下公開將有損於公平的利益而堅持有此需要,可以拒絕記者 與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的審判。」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受到指控被認 為是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與前述 世界人權宣言規範相同,都是保障被告受有公平審判權及無罪推定原則 之適用。多數世界各國,例如:美國、加拿大、法國、俄羅斯,皆在憲 法、憲法性文件或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以保障司法人權。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也規定:「人人在法院或 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 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 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 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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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 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 宣示。」又同條第 2 項規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證實有罪 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透過這些國際公約及宣言之肯認,無罪推 定原則被視為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亦是所有國家及人民的目標。

我國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 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第 301 條規 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些皆明 白宣示了無罪推定原則,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制度的一大原則。偵查活動 上屬於調查犯罪嫌疑,蒐集證據之階段,若將偵查內容公開,勢必對犯 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被害人、告訴人或證人之隱私及地 位同樣有加以保護之必要。49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又稱為「名譽保護 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亦在確保「無罪推 定原則」之落實,避免使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受到侵害。

第二項 維持偵查優勢

「偵查」是檢察機關認為有犯罪存在時,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對於 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調查及證據的發現、蒐集與保全程序。

偵查之發端,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檢察官因告訴、告 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謂「知有犯 罪嫌疑」,指檢察官於主觀上認為有刑罰權存在,而知有犯罪嫌疑時,

即得開始偵查,不以客觀上真有犯罪事實為必要。50因此偵查階段國家 偵查機關檢警保有資訊優勢,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之先機,資訊不當走

49傅美惠,同註 22,頁 72-73。

50李春福,同註 8,頁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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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常會造成保全犯人或蒐集、保全證據之阻礙。51如於犯罪偵查期間 即公開所有的偵查計劃,恐將導致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證據被湮滅之不良 後果;而如於犯罪偵查期間即公開所有的偵查內容,亦將造成犯罪嫌疑 人在有罪裁判確定前,因涉嫌犯罪之相關資訊已被公開,而遭受名譽、

信用之損害,尤其當犯罪嫌疑人最後獲不起訴處分時,其損害更屬難以 彌補。52

上述不良後果將影響犯罪偵查的公正及完整性,換言之,落實偵查 不公開,讓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保有資訊優勢,有助於蒐集及保全 證據,更有助於掌握案件偵破的先機。因此,為避免偵查行動及內容提 前洩漏或曝光,導致相關嫌疑人事先預警,湮滅犯罪證據甚至有串證或 逃亡之情事發生,妨害偵查進行,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其必要性。

第三項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師承歐陸法制,因此,1928 年所制頒的《刑事 訴訟法》亦採「真實發現」原則。為具體落實實踐「真實發現」原則,

設有諸多相關規定,俾達發現真實之目的,偵查之啟動,採「國家追訴 原則」(又稱為「職權原則」(Offizialprinzip));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 即開始偵查。」同法第 241 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為告發,俾使檢察官發動犯罪偵查,以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訴追。53 為使偵查發現真實,發揮摘奸發伏的功能,並從歐陸法制,採「糾 問」制之偵查結構,偵查程序與方式採「偵查自由形成」原則,允由偵 查機關本於職權即偵查經驗,迅速、私密、靈活取證,而自由形成偵查

51傅美惠,同註 22,頁 71。

52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同註 11,頁 666-667。

53林輝煌,〈發現真實與真實與人權保障之實踐與省思-刑事訴訟法上的一個嚴肅課 題(上)〉,法令月刊第 61 卷第 4 期,2010 年 4 月,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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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54由此可知,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犯罪的真實發現,

在進行偵查及審理程序後,能夠獲得正確的判決,維護法律跟社會的安 定性。因此,發現真實,是偵查不公開的重要前提與核心目的。

而刑事被告本應享有其作為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於統治行 為所建立的刑事訴追制度,固以遏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然為 實現國家刑罰權,行使公權力及強制手段所實施的刑事程序,無論在警 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行刑等各個程序階段,皆有對犯 罪嫌疑人、被告、受刑人之生命、自由、財產、人身安全等權力造成侵 害之虞,導致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遭受侵蝕。55

進一步來說,偵查行為的發動,意味著檢察機關開始進行訴訟程序,

企圖調查事件真相,過程中如果貿然公開偵查及強制處分的內容,有可 能讓當事人陷入未審先判的局面,即使事後調查證明無罪,相關人員的 人權保障還是會遭受衝擊,因此必須在真實發現及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夠讓偵查秘密進行,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及名譽相關權益。

54林鈺雄,〈干擾保留與門檻理論-司法警察(官)一般調查權限之理論檢討〉,政大 法學評論第 96 期,2007 年 4 月,頁 192。

55林輝煌,同註 53,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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