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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聞自由之探討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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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法律位階 第一項 新聞自由於我國之法律位階

關於新聞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學者有不同看法:首先,中華 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或出版之自由。」國 內多數學界及實務通說認為,此法條的規定意旨就是憲法保障言論或意 見表達自由之明文規定。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上述法條所規定的「言 論、講學、著作或出版」,僅是在規定言論或意見表達的各種方式或形 式.例如,「以口頭發表其意見者,謂之言論;藉文書圖畫發表其意見 者,謂之著作;以其著作印刷、或以攝影、錄音等方法,而傳布於眾者,

謂之出版;以其意見在學校講授者,謂之講學。」85由於報紙雜誌及廣播 電視等新聞媒體,係以印刷或以攝影錄音之方式,將其欲傳達的各種資 訊及意見散佈於眾,屬於「出版」的形式之一,雖然新聞自由並未形諸 於憲法明文之中,但憲法第 11 條規定之「出版自由」應涵蓋保障新聞 媒體出版的「新聞自由」在內。86

再者,有憲法學者認為,新聞自由的保障來自於憲法第 22 條基本 權的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 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說,基於保障人 民資訊及意見的流通,不受到政府的操控及箝制,新聞媒體的獨立性及 新聞自由有其必要性。因此,新聞自由是要保障新聞媒體能充分發揮其 監督政府功能的一種基本權,新聞自由雖與言論自由有密切關係,但應 係一種獨立於言論自由以外的一種基本權。87

事實上由憲法明文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所引申出來的新聞 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定位,始終曖昧不明。回顧歷次司法院大法官的

85參見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1998 年 1 月,頁 172-173。

86林子儀,同註 69,頁 70。

87林子儀,同註 68,頁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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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解釋中,過去並未直接闡明新聞自由,多半從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的角度出發。整體而言,從釋字第 689 號後,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有了 明確的依據。新聞自由乃是為了保障新聞媒體的自主、獨立性,不受政 府的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並提供人民相關訊息,以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88因此,新聞自由應包括:報導自由、取材自由、播送自由。89 新聞自由保障範疇之確立,解決了長期以來學術與實務上的辯論跟爭議。

第二項 新聞自由於我國之憲法依據

回顧歷次司法解釋,過去並未直接闡明新聞自由,多半以言論自由 來概括包含。像是釋字第 364 號中,針對人民在廣播及電視上的意見表 達,大法官並未論及新聞自由,但如果是以廣播及電視方式做為闡述意 見及新聞報導的工具,屬於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 障此項自由,國家針對有線電波頻率這項公共資源的使用應為公平合理 之分配,對於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也應在兼顧傳播媒體 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以法律定之,此號解釋因應了現代傳播 科技的發達,將廣電自由的保護擴張到新聞自由保障的層面,並可推論 大法官承認新聞自由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的範疇。

而釋字第 613 號針對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合憲性加以討論,解釋 中提到,「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

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 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 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 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

88蔡震榮,〈新聞採訪跟拍權與憲法爭議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95 期,2011 年 8 月,頁 13。

89陳清秀,〈新聞記者跟追他人權利處罰規定合憲性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95 期,2011 年 8 月,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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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90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 之言論自由,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也就是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 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用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的自由;釋字第 678 號針對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處罰,又重申了釋字第 613 號的 解釋意旨。

釋字第 689 號解釋則是針對新聞採訪跟隱私權的衝突,首次明文闡 述了新聞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 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 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

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91釋憲解釋也進一步說明了新聞自由保障 的範圍包含新聞採訪,包括為了完成新聞報導內容所進行的資訊蒐集跟 查證行為,皆屬於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此外,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 圍應及於新聞採訪、編輯及報導的自由,而隨著時代演進,這不僅只保 障於新聞事業機構服務的新聞媒體記者,亦保障一般人為了掌握新聞資 訊或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

從上述釋憲解釋文可得知,我國新聞自由之演進,過去大多以言論 自由來做概括性解釋,爾後因應現代傳播科技之發展,廣播及電視頻道 多元蓬勃,亦將人民的媒體近用權囊括在內。也就是說,憲法所保障之 言論自由,其解釋範圍不再只是單純的口語表達,也包括通訊傳播及取 得資訊之自由,此外,新聞採訪、編輯及報導之自由,資料蒐集及查證 之行為,皆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且對象不限於新聞事業機構服務之新聞 媒體記者,亦保障一般民眾知的權利。

90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

91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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