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探討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涵及法律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7 -

第二章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探討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涵及法律規範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意涵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此法條明文規 範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之職權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等,由此可知,偵查是檢察官為提起公訴,乃至實行公訴而調查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程序,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證據被湮滅,

故偵查程序不可公開,何況,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犯罪行為,

尚不可知,如公開偵查程序,將使犯罪嫌疑人之名譽、信用、身分、地 位受損,是以偵查程序應以密行為原則,以保全證據,並避免使犯罪嫌 疑人之信譽受損。4由此可知,檢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發動 偵查作為須以秘密進行為原則,除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外,任何人 都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行動,避免偵查中的秘密對外洩漏。因正在進行 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 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5由於偵查程序尚屬調查犯罪嫌疑及蒐 集證據之階段,勢必對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不利之影響,甚至對被害 人、告訴人或證人之隱私亦有保護之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亦稱 為「名譽保護原則」。6

為維護偵查秘密並實現偵查目的,偵查不公開之主要內涵應包括:

「偵查程序不公開」及「偵查內容不公開」。7偵查程序之不公開:包括 偵查過程及偵查行為,藉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偵查內容之不公

4林俊益,〈偵查密行原則〉,月旦法學雜誌,2000 年 10 月,頁 18。

5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理由書。

6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五版,新學林出版社,2017 年 9 月,頁 144。

7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應用》,五南出版社,2016 年 9 月,13 版,頁 45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8 -

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與隱私權,避免對未經起訴之犯罪嫌疑人之名譽 及往後之生計與信用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8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禁止 公開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事實以及所得之證據,避免社會大眾未審先判,

對於被告及相關人士造成侵害。也就是說,「偵查不公開原則」意味著 不只偵查行為本身,因偵查而取得的犯罪資料皆應保密,不對外公開,

除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外,任何人均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活動,避免 偵查中的秘密事項或行動遭洩漏。

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982 年 8 月以前,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律規範僅有刑事訴訟 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並未有其他項規定,這 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依據。當時偵查程序採「絕對秘密原 則」,因此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審判階 段選任辯護人,偵查階段不得選任辯護人9。基於維護被告及犯罪嫌疑人 訴訟上的權益,多數學者皆不贊同這一點,1966 年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 員會一讀時曾修正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於二讀時,卻以「破 壞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而遭刪除。10

直到 1982 年立法者修訂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增訂同條第 2 項規 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2000 年 7 月修正時,明定辯護人除了得在 場外,並得陳述意見。此後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 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8李春福,《刑事訴訟法論》,新學林出版,2017 年 9 月,初版,頁 471-472。

9程元藩、曹偉修,《刑事訴訟法註釋》下冊,台北,三民書局,1961 年,頁 86。

10林山田,〈論刑事程序原則〉,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8 卷第 2 期,1999 年,頁 98-9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9 -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讓辯護人得於偵查階段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可認為是偵查不公開原 則之例外。

爾後,雖偵查案件可對辯護人公開,但此公開並非全無限制。鑒於 前開偵查不公開的內涵並不明確,並常導致檢警搜索或問訊的內容被媒 體披露,造成相關當事人的困擾甚至危及生命,立法院遂於 2000 年 5 月 25 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修正)及第 4 項(增訂)。

11依修法後第 3 項之規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 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為的是限制檢警調等辦案人員及辯護人洩漏偵查中的秘密,而侵害到犯 罪嫌疑人之人格權。

關於第 3 項的增列理由,偵查不公開專案研究調查報告12提到:「…

惟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有關偵查之資訊若完全封鎖,則於澄清視聽、

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程序等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反有不利影響,爰增訂 第 3 項,規定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藉以折 衷調和。」

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18 期紀錄如下:「2002 年 6 月 13 日我國修 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與增訂第 5 項,係基於「不得公開揭 露」之定義不明,使得檢調人員或告訴代理人等解讀各異,造成當事者 被圍堵、公開批判等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故修正第 3 項明定不得公開 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並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下,

11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上)》,2020 年 11 月,頁 665-666。

12監察院,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研究調查報告,99 年 5 月,頁 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10 -

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3

第三項 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

即使有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為了讓機關慎重處理刑事 案件相關新聞,明確落實偵查不公開,法務部於 1993 年訂定發布「檢 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避免辦案人員 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便利媒 體採訪。1994 年、1995 年修正要點名稱為「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2012 年因應廉政署成立,再度將名稱 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此後,此注意要點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中條文多所重疊,

檢警等執法單位難免有困擾之處,兩者併行多年後,此採訪要點在 2019 年 3 月廢止。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

2012 年 6 月 13 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 245 條,立法院增訂同條 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要求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附帶決議司法院應在 5 個月內會同行 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於制訂前舉行公聽會,邀請各級 機關、民意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此作業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 開的相關調查程序。同年 12 月 5 日,我國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制訂 完成,並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完成修正,這也代表偵查不公開取得明 文化的法源基礎。

第五項 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他國之比較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也因此,偵查不公

13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18 期,2013 年 4 月 1 日,頁 168。

15本論文以下日文法條引用自日本總務省,https://www.soumu.go.jp/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編)第四十条 弁護人は、公訴の提起後は、裁判所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12 -

外,日本犯罪搜查規範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搜查時應注意嚴守秘密 及不要造成執行偵查之障礙,並應注意不要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 其他案件關係人之名譽。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搜查時,除應依 前項規定嚴守秘密外,亦應注意不要損害告訴、告發、相關犯罪之舉發 及其他提供犯罪偵查開端或資料者之名譽或信用。18相對之下,我國以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用以解決偵查中資訊之公開與揭露問 題,然而公開與揭露之法理有別,混雜規定下,相對於日本專法規定較 為簡陋,以至於適用上爭議不斷。

以德國法制來說,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德國雖未如我國明文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但基於偵查程序不適用審判及言詞審理原則的反面 解釋、法定偵查手段多屬秘密及有關偵查中閱卷權之限制規定等,偵查 密行仍為實務與學說所肯定。19因此,原則上偵查程序為秘密進行,只 要是檢察機關所進行之偵查,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即無在場權。20而關於 檢閱卷宗權,原則上在偵查程序中,辯護人(非被告)即有權閱覽卷宗,

惟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在偵查程序終結前,

檢察官得以妨礙偵查之目的(例如:突發性扣押或逮捕,即可能因透露 卷宗內容而告失敗,或如「為防止一私人之身分資料被揭露時(刑事訴 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第 187 點第 1 項)」),得例外拒絕卷宗閱覽之聲 請。21

此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德國也強調被告的人格權保護,被告之 人格權在新聞、廣播及電視活動中均應受到保護。在判決前須對被告依

「歐洲人權條約」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作無罪之推定。原則上對指出姓名

18藍台生,司法記者與檢調人員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知差異比較研究,銘傳大學 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9施茂林,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次會議報告,94 年 3 月。

20Claus Roxin 著,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1998 年 11 月,頁 411。

21Claus Roxin, 同註 20,頁 194-195、頁 41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13 -

之報導、描繪、或其他對於人別身分有辨識性之提示,均不應被允許。

之報導、描繪、或其他對於人別身分有辨識性之提示,均不應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