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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訪談實證研究及分析

第四節 偵查不公開下的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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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為可發布,△為不一定,X為原則上不發布)

資料來源:訪談結果整理

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可適度公開之標準施行情況,原本作者 於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界中,將偵查不公開作 業辦法中第 8 條之列舉情形依法條分為四種類型:維護公眾安全(第 3、

4、5、6 款)、社會矚目或重大影響(第 1 款)、脫逃嫌犯緝捕歸案(第 2 款)及新聞澄清(第 7 款),其中前兩種類型為相對抽象之標準,後兩 種類型為相對明確之標準。192

透過訪談發現,針對前述 7 款標準,檢察官及警察認為脫逃嫌犯緝 捕歸案(第 2 款)、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第 6 款)及新 聞澄清(第 7 款)為相對明確可判斷;而兩者相比,檢察官相較於警察,

較能掌握及判斷相關分際,實務上容易產生困擾的落在維護公眾安全

(第 3、4、5 款)、社會矚目或重大影響(第 1 款)這兩類相對抽象之 標準上,雙方較常交由發言人及機關首長來認定,多數網路社群轉傳之 訊息,因為已為多數人所周知,較無洩漏偵查秘密之疑慮,機關大多願 意發新聞稿或舉行公開記者會:

⚫ 檢警皆明確可判斷:

第 2 款「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第 6 款「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 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 網路社群轉傳之訊息:可發新聞稿或公開說明

第 7 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 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 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192參照本研究,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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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完全保密:

第 1 款「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第 4 款「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第 5 款「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第 10 款「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

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 資訊。」

⚫ 無損偵查優勢部分可透露:

第 2 款,「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 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第 3 款「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第 8 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 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 可透過其他管道查詢:

第 7 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 若為新聞重點部分會透露。

第 9 款「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 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第 11 款「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表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得公開之標準施行情況

偵查機關 偵查輔助機關 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 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 首或自白。

O 真正完全保密

O 真正完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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