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代表制」的兩個理據
江鴻鈞 臺中市立東華國中校長 校務會議「全體制」與「代表制」, 是國中小校務會議法制化後的兩難議 題。教師全體保障及多元民主參與的 浪潮排山倒海襲捲校園,如何在此尖 銳的基調中尋求交集,似乎成為校園 和諧之必然使命。一、前言
近年來,在自由化、民主化及多 元化時代洪流中,教育改革與校園民 主化甚囂塵上。無可諱言,校務會議 成為多元參與與民主決策之實現機制 (劉嘉貞,2006)。為解決長久以來威 權體制下,教師對校務參與之冷漠現 象(張尚昌,1998),民國八十八年增 修訂的《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 開宗明義即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校務事項, 由校長召集主 持 。 校 務會議由 以校 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 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 由設立學校之各級教育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綜觀條文,校務會議定位 由施行細則的行政規定,提升至國民 教育法之法律規範,具體規範參與代 表,更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周武昌, 2004)。學校自主,民主合議,多元參 與,兼顧民主思潮與趨勢,轉化與深 化校園自主文化,立意良佳,用心良 苦,深值喝采。校務會議法制化後十 餘年,應有更理性、更璀璨之議事成 效,更成熟、更穩健之校園民主,更 和諧、更進步之校園倫理,要落實由 下而上的校園決策之實踐,中小學校 務會議之正常運作乃勢所必然,不僅 開會方式民主化,與會成員也需法制 化(許志明,2001)。然僅在參與代表 之全體制與代表制之議題,即沸沸揚 揚,紛紛擾擾,爭端不斷,而致議事 效率低落,未蒙其利,先受其弊,讓 人扼腕!二、中小學校務會議之發展推移
「校務會議」濫觴於民國 31 年 2 月教育部公布之《中等學校校務處理 辦法》,其後,屢有更迭,舉凡主席、 組織、職權、開會次數等均載明於條 文。悠忽六十餘載,因時代變遷,社 會需求 等因素 , 條文 歷經修正或增 刪,而公布機關之更迭,發展至今更 進入《國民教育法》訂定之法制化階 段,其間歷經四個時期,發布層級, 漸次提升,顯見其備受重視(鄭義彬, 2006): (一) 省府規章時期 臺灣省政府民國 53 年 10 月 20 日 府教人字第 67442 號令修正第 23 號提 示「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由校長、主任、 教員、軍訓教官、校醫、主計及人事 主管人員及組長以上職員組織之,以 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每學期開會 一次或兩次,必要時得召及臨時會。」 由學校幹部與會,討論校務為任務。 (二) 教育部命令時期民國 62 年 01 月 31 日教育部臺 (62)參字第 2965 號令修正公布之《中 等學校校務處理辦法》,對校務會議規 定組織與職責如下: 1. 組織: 由全體教員及幹事以上之全體職 員或校長、各主任、校醫、會計及職 員選舉代表若干人組織之。校長為主 席, 每學期開 會兩次 或每月開會一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2. 職責: (1) 決定校政方針 (2) 審議校務上應興應革事項 (3) 解決各部分相互有關事項 (4) 審核各種計畫及章則 (5) 審查預算及決算 (6) 其他重大事項。 由全體教師、部分或全體職員與 會,規範出六大會議內容。 (三) 行政院命令時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10 日臺(62)教 字第 5855 號函覆核定《臺灣省中等學 校組織規程》,第 21 條:「中等學校校 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每學期開會一次或兩次,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並無論及參加成員,討 論校務為任務。 (四) 總統公布國民教育法時期 1. 民國 68 年 05 月 23 日總統壹 統(一)義字第 2523 號令公 布的《國民教育法》對校務會 議並無規範;民國 77 年 07 月 07 日暨民國 78 年 12 月 18 日 發布之《國民教育法實施細 則》第十六條規定「國民中小 學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組 織之,研討校務興革事宜;每 學 期 開 始 與 結 束 各 開 會 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總統公布增 訂及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 務會議,議決重大校務事項,由 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由以校 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 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教育部公布 《國民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 條補充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 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1) 校務發展計畫。 (2)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3)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 決之事項。 (4) 校長交議事項。 明訂參與會議人員,並規範會議 內容等四項校務重大事項。 從歷次變革探尋,教師參與機制
由校務興革建議到校務發展、學校章 則與重大校務之決定;家長投入過程 由從不干預至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 合議制取代首長制,創造三贏,實為 校園民主化之落實。
三、參與代表之全體與比例問題
依上述法源依據,各級學校之上 行政機關─教育局遂訂定「國民中小 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以延伸條文規 範,此乃明確且必然之舉。茲以臺北 市、新北市、高雄市為例: (一) 臺北市 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三 人至三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校長; 2. 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至九人; 3. 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至九人; 4. 家長會代表三至九人; 5. 職工代表三人。 (二) 高雄市 校務會議置代表十七人至四十一 人,其成員及比例如下: 1. 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三分之 一。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 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 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2. 未兼任行政教師代表:由全體教 師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扣 除家長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 一,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3. 行政人員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 任(含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 代 表 , 其 中 職 工 代 表 至 少 一 人。」。 (三) 新北市 校務會議組織成員比例代表: 1. 100 班以上,教師代表占 9/15,未 兼行政 37,兼行政 8 人;職工代 表占 1/15,5 人;家長會代表占 5/15,25 人,合計 75 人 2. 49-99 班,教師代表占 9/15,未兼 行政 29,兼行政 7 人;職工代表 占 1/15 , 4 人 ;家 長 會代表占 5/15,20 人,合計 60 人 3. 48 班以下教師 31 人以上,教師代 表占 9/15,未兼行政 24,兼行政 6 人;職工代表占 1/15,3 人;家 長會代表占 5/15,17 人,合計 50 人 4. 48 班以下教師 30 人以下,教師代 表為全體教師參加;職工代表為 全體教師人數 1/9;家長會代表為 全體教師人數 5/9。」 由以上類例,教育單位無不極盡 心力讓校務會議兼容並蓄,接納各方 意見,參與成員在班級數較少學校列 明全體參加,以達多元參與及校園民 主。然部分媒體與教師會卻有諸多不 同意見:據報載『臺北市國中小學最 高權力機構的「校務會議」,多年來僅 由部分教師代表參加,並決定學校「重 大事項」,引發專任教師疑懼,要求改 革。』(聯合晚報 2010.07.30);桃園縣 立瑞塘國民小學教師會援引桃縣府民 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0950097454 號函所頒「桃園縣國民中 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採取「比例 代表制」認已侵害教師參與校務會議 校權利,依法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起申訴(李漢中、羅德水, 2008)。校務會議之主要目的在於集思 廣益,凝聚共識,與會人數太少固無 法廣徵意見,然人員過多則又眾說紛 紜,莫衷一是,影響會議品質(陳玉 賢,1999)。各校個別差異頗大,以人 口密度極高的 新北市 , 班級 數 一百 三、四十班學校頗多,如教職全員參 加,加上教師會與家長會代表,數百 人齊聚一堂的會議,眾頭鑽動下,對 學校「重大事項」的議決,其效果值 得深思?
四、支持「代表制」的兩個理據
基於上述原因,筆者提出應採代 表制之兩個理據: (一) 順應時代潮流 二十多年前,臺灣民間團體醞釀 教育改革,強調鬆綁(自由化)、開放 (民主化)和多元化的發展方向(林 新發,2001)。時至今日,先進國家在 學校校務決策權力重組上採民主決策 機制,形成團體決策模式,屬多元互 動之權力支配結構(劉嘉貞,2006), 至有今日學校行政權、教師專業自主 權與家長參與教育權等三權鼎立之張 本,以致延伸至今日校務會議之「比 例代表制」,溯源校務會議運作之脈絡 推移,參與對象從開始之學校幹部至 全體教職員,以迄今日之校長、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職工代表共同組成, 誠其來有自。社會變遷,日新月異, 洪流奔騰,有進無退,時一過往,似 無再走回頭路之迴旋空間。筆者忝任 國中、小校長倏忽二十餘載,從參與 至主持校務會 議 ,深 感唯有與時俱 進,方為生存之道。 (二) 提升議事效率 無論任何團體,參與是民主社會 之核心價值,中小學校務會議法制化 之主要目的,一言以蔽之,係提升校 務會議議事效率,落實校園民主。形 式僵化一言堂之業務報告,教師參與 冷漠及校長與行政專斷現象,往往出 現於與會成員同質性過高之會議。比 例代表 制 , 因 所擔綱 職責與角色迥 異,頗有監督與制衡效果。或謂:「全 體制方為真民主,代表制僅為間接民 主」,由此而論,唯有城邦民主制國 家,由全體公民決定與參與國家管理 權力之政治制度,方為民主國家,而 被奉為民主圭臬之英美等國國會,不 算民主?實為邏輯謬誤!校務會議由 國民教育法實施細則提升至母法,以 符應法制化精神,為避免參加人數過 於龐大,影響會議效率與品質,較大 型學校採代表制與會,小學校仍以全 體教師加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職 工代表參加為宜,且明定校務會議議決事項,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