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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小學教師在風險社會下對基礎法律知識的知悉與強化之必要性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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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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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小學教師在風險社會下對基礎法律知識的知悉與

強化之必要性

張淑媚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蔡元隆 國立中正大學尖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黃雅芳 雲林縣立大興國小教師 葉慈瑜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生

一、前言

揆諸社會風氣之良窳,除須有完 備的法律制度外,更應以公民的守法 與崇法素養為其根本,爰此,法律知 識在公民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對 於身為傳道、授業、解惑的教師更是 不可或缺。德國社會學家 Beck(1992) 指出,現今的社會是「風險社會」(risk society),不論經濟、政治、科學與知 識政策、法律制度都被系統化的捲入 風險製造的過程,而且參與了風險真 相的掩飾。加上許多事件因為資訊管 道的封閉,或專業知識的未知,導致 一般人很難有管道或專業去「意識」 到事件背後隱含的風險性,這種有意 (像是特定族群刻意操控)或無意的 結果,往往只有等到風險真的產生實 質的損害時,我們才會悔不當初,進 而去正視風險問題的所在(周桂田、 張淳美,2006)。所以在這樣的脈絡 下,每個人承擔觸犯法律的機會也不 斷提升或被創造,即使是在校園中的 教師也不例外。 目前中小學積極推動法律教育, 培養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以免 誤觸法網,惟傳統以來教師被喻為知 識的教導者,廖家慧(2003)及林偉 文(2006)認為,服務年資較久、年 齡較長的老師法律知識相對較缺乏, 但近年來,學者李漢中(2010)、許育 典(2011)、黃懿嬌及林新發(2013)、 蔡元隆及黃雅芳(2014)卻指出大多 數教師其實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因為 從傳統師範體制到今日的師資培訓多 元化,具備法律相關背景而投入教學 現場的教師甚少,加上早期師培中心 提供的法律課程更是貧乏,導致早期 大多數的教師們法律知識不足,而舒 緒緯(2006)也同意這樣的說法,所 以其長期在屏東教育大學師培中心開 設「教育法規」課程,以落實其理念 與宣導教師法律知識的重要性。所以 近年來教育部也積極鼓勵師資培育大 學排入相關法律課程,培育未來教師 具法治素養(教育部第七次中華民國 教育年鑑編纂會編,2011)。因為法律 學者許育典(2011)指出,長期以來 我國中小學教師缺乏法治知識,連基 礎的法律常識都常誤用曲解,當教師 本身法治觀念都出現謬誤時,又如何 施予學生正確的法治知識呢?因此, 強化教師的基礎法律知識愈顯重要。 近年來隨著媒體權力的擴張與自 主意識高漲,致使體罰事件曝光率每 年倍增,例如「捏傷國一男雙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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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女師挨告」(彭健禮,2013 年 10 月 5 日)、「老師踢傷學生下巴,家長怒告」 (歐素美,2013 年 11 月 6 日)、「打學 童手心 3 下,女師判拘 20 日」(湯世 名,2013 年 11 月 28 日)、「只因作業 沒寫完 女師捏傷學生手臂」(張勳 騰、彭健禮,2013 年 12 月 30 日)等 事件層出不窮。而這些事件,不僅是 傷害學生,更讓教師的行為正當性與 名譽備受質疑,無形中更傷害教師的 專業形象並衍生不可非難性,因教師 對其在施予懲戒權的同時,他們對自 身的權益與保障往往是一知半解,總 是動怒體罰學生後才後悔或是知悉自 己可能會面臨的刑責(蔡元隆、黃雅 芳,2014)。職此之故,身處風險社會 下的教師們必須了解自身的權益與法 律保障,才能適應這兩難窘境,所以 提升教師的基礎法律知識實為刻不容 緩之要務。

二、為何體國小學教師需具備基

礎的法律知識?

盱衡現今的社會趨勢,老師不僅 是傳道、授業、解惑的教育工作者, 更應懂得同時扮演一位能自保且能保 護學生的智者,亦可說是最佳法治教 育播種者(雷彬,1999);教師本身對 法治教育的認知不足,則無法傳遞正 確的法治知識,進而建立學生的法治 觀念(温珮夙,2009)。因為瞭解法律、 遵守法律,是法治知識最初階層次的 要求。法律學者李漢中(2010)指出, 教師既為新時代之先驅,自有強化法 律知識之積極性,除善盡身為教師之 使命與社會責任外,更須藉由具有法 律知識之實然面來孕育學生。蓋法律 對於教育影響最鉅者,除教育行政法 制化外,莫過於法治教育。準此而言, 雷思明(2010)指出,教師必須在教 育和法律的雙重視野下審視和運用法 律知識,沒有法律的知識,是難以勝 任教師工作的。 近年來大部分的中小學教師們極 度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以致教師體罰 學生被依《刑法》起訴、校園國賠事 件、教師違反《著作權法》、教師被免 職無從申訴等案件頻傳。因教師在風 險社會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其實多如牛 毛,牽扯的法令及規範也極為複雜, 所以關於中小學教師法律知識調查的 研究應該被高度重視,惟弔詭的是, 查 閱 近 十 年 我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發 現,卻僅有廖家慧(2003)、吳伊惠 (2005)、林偉文(2006)、朱浚柏 (2010)等四篇探討國小教師法律相 關 知 識 ; 李 冬 梅 (2004 )、 陳 雅 萍 (2012)、張志強(2007)、温珮夙 (2009)等四篇探討國中教師法律相 關知識,共計八篇。作者推測可能原 因有三:一、教師本身可能排斥並害 怕參與施測結果或學校擔心研究結果 不佳間接妨害學校名聲,所以想研究 的人也不得其門而入;二、針對教育 研究人員來說,教學實務或教育行政 等範疇之實用性與重要性都較法律相 關問題為優先,因此研究動機較為薄 弱;三、即便教學現場教師認為有其 必要性而願意投入法律問題的研究, 惟受限其缺乏法律專業背景,進修管 道有所侷限而無法投入相關研究。加 上上述八篇廣義檢視均認為我國中小 學教師法律知識並不低,這樣的結果 與法律、教育學者(李漢中,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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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2011;黃懿嬌、林新發,2013; 蔡元隆、黃雅芳,2014)觀點不一, 確實耐人尋味。有鑑於此,教育部也 委由法律學者邢泰釗(1999)編寫《教 師法律手冊》一書,讓初任教師或已 在第一線服務的教師知悉其相關權益 及法律保障範圍,以確保教師能擁有 基礎的法律知識。換言之,隨著時代 交替,教師不只需要教育專業,更需 要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一來可以警 惕自己不要誤觸法網進而保護自己; 二來也可以保護學生的權益。教師為 達此要求與目的,在教育專業外之領 域,必須積極展現主動作為,而所有 作為中,又以法律知識之建構最為重 要,才能真正落實與確立教師之主體 地位(李漢中,2010)。 惟目前我國實務上,中小學教師 確實普遍缺乏教育法律體系的全面認 識、缺乏正規學習教育法律知識的途 徑、知悉法律程度不足、無法正確處 理法律糾紛等,而張志強(2007)及 陳雅萍(2012)均一致認為,身兼行 政職的教師更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 知識才能妥善處理校園紛爭事件,進 而避免相關的爭議與法律責任。所以 這些問題都是我國應該正視的議題, 若只是一味盲目在中小學推動「法律 教育」就如同瞎子摸象、以管窺天般, 無法達到預計的成效與影響力,因殊 不知最根本的環節─教育傳遞者缺乏 法律知識,不啻是緣木求魚、海底撈 月,治標不治本。

三、結語

現今的社會在大幅度降低人類生 活不確定性的同時,將人類帶入新的 「風險社會」(Giddens, 1991),亦即中 小學教師在面對不確定因素的風險社 會環境之下,面對法律問題的層次也 不 斷 提 升 , 惟 有 增 強 自 己 的 法 律 知 識,才能適應這瞬息萬變的社會。作 者歸納近十年教師法律知識相關研究 的強化與建議(林偉文,2006;吳伊 惠,2005,冬梅,2004;廖家慧,2003; 温珮夙,2009;張志強,2007;陳雅 萍,2012),發現原則上有四項較為具 體性及可行性: 一、持續推動現階段 的法律研習、法治講座或是法律觀念 宣導,落實師生的法學常識。二、學 校或縣市政府應該鼓勵或補助現職教 師多進修法律相關課程,以加強教師 法律常識之深度與廣度。三、學校教 師應結合社區的法律諮詢進行策略聯 盟 , 對 法 律 資 源 進 行 有 效 統 整 與 利 用,達到雙贏藍海策略。四、國內負 責培育中小學師資的各大專院校也應 該重視相關法律課程的開設,除強化 教師本職學能外,更在師資培育過程 就賦予教師基本的法律基礎知識,塑 造 經 師 與 人 師 兼 具 的 新 時 代 教 師 典 範。 上述四項建議雖可行,惟作者認 為最重要的是教師「心態的轉化」。在 資訊發達的時代下,當風險逐漸威脅 到社會環境,人民有足夠的知識去意 識到風險的生成(江欣彥、丁仁方, 2012),加上教師身為轉化型的知識分 子(transformative intellectuals),必須 能知覺自身處在風險社會下不強化法 律知識即有可能觸犯法律承擔刑責的 風險,邱文聰(2012)認為風險社會 對法律系統的衝擊,在新科技所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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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確定性與未知危害的面向上又更 為 明 顯 。 所 以 隨 著 知 識 半 衰 期 的 縮 短,許多中小學的教師們常以過往的 知識教導現在的學生去適應未來的生 活,殊不知在風險社會下這樣的知識 體 系 有 可 能 隨 時 面 臨 挑 戰 。 職 是 之 故 , 教 師 更 要 不 斷 的 轉 化 自 身 的 身 分,一方面擔任學生的角色吸收更多 的知識,一方面擔任經師、人師的角 色傳遞更多正確的法治觀念給學生, 讓法治觀念內化成為臺灣本土的法律 文化知識之外,使中小學教師更能在 法律知識的保護傘之下,悉心照拂所 有莘莘學子。 參考文獻  江欣彥、丁仁方(2011)。資本主 義經濟發展成本歸屬弔詭-從風險社 會課責觀點析之。人文暨社會科學期 刊,7(2),1-15。  吳伊惠(2005)。桃園縣國小社會 學習領域教師法治教育認知程度之相 關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台 北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研究所。  李冬梅(2004)。台北地區國中公 民與道德科教師法治知識與態度之研 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在職 研究所。  李漢中(2010)教師法律素養之 應然與實然。環球法學論壇,8,61-64。  邢泰釗(2004)。教師法律手冊(第 二版)。臺北:教育部。  周桂田、張淳美(2006)。遲滯型 高科技風險社會下之典範鬥爭:以換 發身分證按捺指紋案為分析。政治與 社會哲學評論,17,127-215。  林偉文(2006)。國民小學教師校 園 法 律 知 識 之 探 討 - 以 高 雄 縣 為 例 (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南大學 社會科教育學系研究所。  邱文聰(2012)。如何克服公衛訴 訟中因果推論的難題:法律系統面對 風險社會的一個挑戰。科技醫療與社 會,14,227-263。  張志強(2007)。國民中學訓育組 長業務相關法律知識之研究(未出版 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所。  張勳騰、彭健禮(2013年12月30 日)。只因作業沒寫完 女師捏傷學生 手 臂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 取 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 w/oct/5/today-north9.htm  教育部第七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編纂會編(2011)。中華民國教育年 鑑‧第四冊。臺北:作者。  許育典(2011)。法治教育在臺灣 中小學的實踐與檢討。載於湯德宗、 鍾騏(主編),2010兩岸四地法律發 展,法學叢書(3)(1013-1042),臺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 陳雅萍(2012)。生輔組長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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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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