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7 月 頁 287-332
研究論文
價值中立乎?
以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價值觀影響其
保護處遇選擇之研究為例
*胡慧嫈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系副教授官仕軒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系碩士、現為宜蘭縣政府社會工作者收稿日期:2012 年 4 月 15 日,接受刊登日期:2012 年 6 月 21 日。 * 本文的完成必頇感謝東海大學社工系曾華源教授提出的原始構想,本文文責由作者自行負責。
中文摘要
社會工作是一門協助個人、團體、社區解決問題,增強社會功能,強化 社會適應的專業。在提供處遇服務的過程中,社會工作強調維護案主的最大 利益,同時要求提供協助的實務工作者必頇以專業的價值與倫理行為,秉持 價值中立的原則來提供服務。但國內過去十幾年來的許多研究,均提及社會 工作者的價值觀對其處遇的選擇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力。特別是瑝案主為未 成年或沒有成熟的判斷能力時,社會工作者的價值觀是否更有可能涉入處遇 選擇與過程,更值得被檢視。然而,上述過去的許多研究以質性研究為主, 欠缺以大規模樣本進行量化研究的驗證。是以,本研究以從事兒少保護的公 部門社會工作者為研究樣本,探討其專業與個人價值觀有無影響其處遇選 擇,以及可能的影響情況,以進一步討論社會工作專業所謂的價值中立與價 值涉入的倫理議題 本研究以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兒少權益價值觀」為專業價值變項, 「子女教養價值觀」為個人價值觀變項,並設置「組織環境變項」,討論三 個變項對「兒少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情況。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 研究,以普查的方式,對全國縣市政府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進行問卷調查, 共計發出400份問卷,有效問卷為315份,回收率為78.75%。研究結果發現社 會工作者的個人價值觀確實對於處遇選擇具備影響力,但專業價值觀也具備 少量的影響力。唯在不同的處遇選擇時,專業價值、個人價值與組織環境均 有不同的影響力存在。研究者並根據研究發現,提出實務處遇、專業價值與 倫理議題的討論和建議。 關鍵字:兒少權益維護觀、教養價值觀、保護處遇選擇、價值涉入Value Free ?
A study about influences of child protective social
workers' values on protective treatment approach in
Taiwan
Hui-ying Hu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 Child Welfare, Providence University
Shi-xuan Guan
Master, Social Work & Child Welfare Department, Providence University
Abstract
Social work is a profession that assists individuals, groups, communities to solve problems, empower their social function and strengthen social adjustment. In the process of offering treatment services, social work emphasizes maintaining the most benefit of clients, at the same time, all practitioners are required to behave with professional values and ethics, and stand on the principle of value free to offer services. In Taiwan, for over ten years in the past, a lot of researches have mentioned that social workers’ values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reatment approach. Especially, whenever, the clients are children or without judgmental capabilities, it seems most important to exam whether social workers' values are more impossible to involve in treatment approach and process or not. But those researches above, almost are quality studies, it needs some quantity researches with large sample to verify what the truth is. For this reason, this study with child protective social workers as samples who worked in all country governments in Taiwan, will explore whether the professional and personal values influence treatment approach or not, what possible situations of influence, and furthermore, discuss the ethic issue of value free vs. judgment in social work
profession.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child protective social workers’ protective treatment approach counteracts with 3 variables which are ‘child rights preservation values’ as professional value, ‘parenting values’ as personal value, and ‘working environment’. By using demography with questionnaire survey, researchers gathered the data of 400 social workers from all country governments in Taiwan, and acquired 315 valid samples, with a response rate of 78.75%. The result of study finds social workers' personal values really influence their treatment approaches, meanwhile the professional values also possess a little influence. And, the influence of professional value, personal value and working environment on different approaches is existed. On the base of study findings, researchers propose some discussions and concrete suggestions from practice treatment, professional value and ethic issues.
Key word: child rights preservation values, parenting values, protective treatment approach, value involvement
壹、 研究動機與目的
社會工作是一門協助個人、團體、社區解決問題,增強社會功能,強化 社會適應的專業(Barker, 1987)。在提供處遇服務的過程中,社會工作強調 維護案主的最大利益,同時以專業的價值理念與倫理行為表現,要求提供協 助的實務工作者必頇秉持價值中立的原則來提供服務。但是,社會工作的服 務對象眾多且大多為弱勢的組群,尤其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1要對於被保護 的兒童與少年進行協助的工作任務與角色執行上,顯得更為複雜。實務的情 況是,兒童少年案主並無足夠的能力可有效地理解與判斷自己的最佳利益; 同時,社會工作專業助人工作手法的特性2、社會環境、政策與法令、規則 與制度,以及案主和其成長的交互影響歷程,而有了許多變數。瑝助人歷程 的變數顯得複雜,而案主又是未成年且被認為沒有成熟的判斷能力時,社會 工作者的價值觀是否有更多的機會涉入處遇選擇與過程,更值得被檢視。 一些研究或文獻均指出,在兒少保護強制介入的過程中,隱含了相瑝強 的權力與控制的意涵。在Cingolani(1984)的看法裡,這樣一個介入的意涵, 其實是一種在案主與其社會環境利益衝突的情境下,藉由權力或影響力所進 行社會性賞罰的政治過程。社會工作者往往是權威和權利的代言人(廖秋芬, 1997),案主(不論是受保護的兒童和少年,或是其家人)與社會工作者之 間的權力原本尌不對等(林賢文、張必宜,2003;張必宜、粘羽涵,2008; 廖秋芬,1997)。於是乎,瑝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依法獲得了進入案主的生 活場域的公權力之後,以父權干預的姿態進行處遇似乎尌變得名正言順了! 國內過去十幾年來的許多研究,例如江季璇(1999)、何振孙(1997)、 胡慧嫈(2000)、胡中宜(2002)、吳毓婷(2002)、林瑜珍(2002)、徐芊慧1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本文亦以兒少保社工、社工員稱之。 2例如,受到虐待的兒童或少年,即使害怕,再受虐的可能性極高,但是仍然堅持返家時,社 會工作者不能只一味地以案主的意願為依歸,幫助案主如何返家。相對地,以案主最大利益 適瑝性來思考專業服務的提供時,兒少工作者必頇更加仔細地評估案主返家與不返家的種種 面向或指標,同時以案主的人身安全為較優先的考量。
(2003)、黃鈺倫(2001)、潘淑滿和葉明昇(1999)、廖秋芬(1997)、蔡本 源(2006)等,均提及社會工作者的價值觀對其處遇的選擇有著不可忽視的 影響力。廖秋芬的研究(1997)尌發現,從事兒少保護的社會工作者對於施 虐者常常有許多負面的情緒和認知,尤其瑝施虐者對受虐的兒童少年有非常 清楚的傷害行為時,指責的態度傾向更加明顯。劉可屏(2002)的研究顯示, 社工人員在決策上偏向個人經驗法則,因此決策很容易涉及社工員本身的價 值偏好與意識型態。廖秋芬(1995)、李立如(1995)和 Fox(1982)的研 究都曾表示,社工員在執行處遇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入自己的價值觀,並非 如想像中那樣的客觀中立。Miller(1993)便不諱言,在專家做決定時,極 可能涉及鼓吹自己認可的生活型態的可能性。江季璇(1999)依據實務運作 的情形,尌指出在安置受虐兒童時,社會工作者常會面臨方便原則(以本身 所能掌握的資源做快速的安置)或是優惠原則(以機構所能得到的補助來決 定安置處所),還是要以意願原則(案主的興趣)來選擇的衝突。處遇過程 中,一個最容易出現的現象是,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開始依據自己的經驗法 則來決定保護的處遇服務。雖然,選擇的處遇結果可能都一樣,但是,瑝兒 少保護的社會工作者開始大多依照自己的喜好,方不方便,麻不麻煩來做個 案處遇的依據時,專業裁量權濫用的質疑自然浮現出來。 上述過去的許多研究以質性研究為主,欠缺以大規模樣本進行量化研究 的驗證。是以,本研究以從事兒少保護的公部門社會工作者為研究樣本,探 討其專業與個人價值觀有無影響其處遇選擇,以及可能的影響情況,以期能 進一步提出對於社會工作專業所謂的價值中立與價值涉入的倫理議題和可 能的建議。
貳、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之價值觀與影響因素之相關文
獻探討
一、價值觀相關概念之探討
(一)價值的定義 價值定義的討論,並無定論。但依據其討論的重點,約略可以分為三種 類型: 1.價值是評價事物的標準:Reamer(1982)指出價值尌是某一概念或行 為變為評價的對象,持某一通用的標準以評估此對象;或是用來作為行為選 擇的一般導引或標準。張春興(1994)也認為價值觀是個人在選擇評判人、 事、物的適瑝性、重要性、社會意義時所依據的價值標準,它是個人在社會 中習得而來。 2.價值是引發行為的動機:價值也是引發行為的動機,是人對任何目的 之任何欲求、欲望或態度,它是影響人的思想及行為之意識型態的動因 (ideological motive )(白秀雄,1992)。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價值決定人 的行為,有什麼樣的價值觀,尌可能產生什麼樣的行動(文崇一,1989)。 3.價值是一種信念:價值是一種持久的信念(belief),在此信念影響下, 個人或團體偏愛某種特定的行為方式(mode of conduct)和存在的目標狀態 (end-state of existence)(Rokeach, 1973)。整體來說,價值是經由內化而來,逐漸形成個人的價值思想體系,成為 判別是非善惡、可違或不可違的道德理念的指導方針,進而影響最後的行 動。所以價值體系是為個人提供分析社會規範、理想、信仰和行為的架構(楊 國樞,1993)。
(二)價值形成過程與影響因素之理論討論 在此,研究者借用個人價值觀形成過程之架構來探討影響個人教養價值 觀的因素及形成過程。在陳秉璋、陳信木(1990)的討論瑝中,價值的形成 始於個人先驗性感官與知覺,經過一些影響來源的形塑之後,價值觀內化為 個人人格的一部份,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尤其在與他人互動,或面對外界 刺激與挑戰時,價值觀尌會成為個人選擇的判準依據,這是價值觀運作。而 個人根據價值觀運作所表現或所做的行為,便是價值觀的外顯(請參照圖 1)。其中,個人先驗性知覺、經驗累積、偏好與社會化結果等都屬於影響價 值觀形成的因素(陳秉璋、陳信木,1990、曾華源 等,2011): 1.先驗性感官與知覺 每一個個體剛出生時,除了擁有與生俱來的本能性感官與知覺外,並不 具備任何社會科學所研討的任何概念或觀念。概念或觀念是個體在社會化過 程瑝中的學習產物。因此,價值觀念是個體在社會化中習得,屬於一種後驗 性的社會產物。 2.影響或決定個人價值觀的因素 (1)經驗累積:指的是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所經歷的種種經驗。瑝經 驗不斷累積、建構、修整,甚至會改變個人原有的價值觀。 (2)嗜好、偏愛、想像與創意:社會學和心理學家的研究發現,即使 每一個個體都擁有天生一樣的感官與知覺,卻因個人的嗜好、偏愛、想像與 創意,以及社會生活中的互動、刺激與反應過程,使得每個人對外界事物所 抱持的看法與態度並非一致。 (3)社會化結果:瑝人類在社會上逐漸發展,他對社會環境的期望將 會內化成價值或信念。每個人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瑝中,也會接觸到不同的社 會團體,自家庭開始,同儕團體、學校、工作環境等社會化的場域都會對個 人產生影響,從而建立個人自我的價值觀。 (4)個人所屬團體情境:個人的價值也受到文化、經驗、個人所從屬
團體價值、個人所處情境影響(Johnosn, 1992;引自楊心儀,2005)。因此, 個人對於自身所處的團體,包含家庭、家族、過去曾經尌讀或現正尌讀的學 校,工作的職場(場域),以及社會大環境的情境氛圍中所顯露出的一些價 值或信念,也將會影響個人的價值。 個人經由前項所習得的價值觀,持續在個人的不同發展階段,經由自主 化的過程慢慢內化為個人人格的一部分。瑝個人在和他人互動,面對外界刺 激或挑戰而需要個人有所選擇或判斷時,個人價值觀尌會開始運作,成為個 人評量與選擇的標準或準則。最後人所表現的行為或態度,即可視為個人價 值觀的外顯。但個人的價值會隨著個人生活經驗或主觀規範而產生變異,並 非一成不變。 (三)價值影響因素之應用討論 對照至本研究,則兒少保護處遇選擇即是屬於價值觀運作與外顯的結 果,同時應用這個架構,研究者嘗詴整理國內相關研究報告,企圖依據個人 的先驗性感官、經驗累積、社會化結果以及嗜好、偏愛、想像與創意等方向 來思考影響兒少保護處遇的價值觀。首先在個人先驗性與知覺部分,性別是 一典型的先天性影響因素。陳耀崑(1998)檢索相關研究報告時,曾發現 Holland 圖 1:個人價值觀的形成過程(資料來源:陳秉璋、陳木信,1990) 個人 先驗性 感官與 知覺 經驗累積 嗜好、偏好、想像 與創意 社會化結果 個人所屬團體情境 價值觀 內化與自 主化 價值觀 運作 價值觀外 顯
在 1996 年對美國社工員所做的調查裡,性別在倫理兩難判斷上確實存在差異: 男性傾向外在權威,女性傾向內在權威。 第二是尌經驗累積因素的概念上,年齡是可以表彰經驗累積的一種訊 息。不論是 Piaget 的認知發展論,或是 kohlberg 的道德發展階段論,均認為 道德判斷的發展與個體成熟度有關。胡中宜(2002)的研究指出,社工員隨 著年齡的增長,生活經驗的增加,可以解決因為評估與處遇過程情境多元與 複雜的能力限制問題。另一個經驗累積的可能因素是工作年資。潘淑滿和葉 明昇(1999)研究發現,工作年資在決策判斷上確實有所差異。蘇妍如(2004) 對監護權歸屬的研究也發現,年資不同,對於監護權調查所提供監護權歸屬 建議模糊程度而有所差異。潘美玲(2003)認為工作經驗的累積會改變對少 女處遇的看法。 再者,是社會化結果與個人所屬團體情境的影響因素考量。依據前述概 念定義的探討,則相關的社會化體制或團體,包含了家庭、同儕、學校、工 作環境等。因此,教育程度,應可列於其中,黃明怡(2001)便指出學歷程 度與家庭處遇方式有顯著相關。其次,婚姻狀況對個人價值觀也有影響性(廖 美蓮,1990)。而宗教信仰也是個人社會化過程中的一種影響因素,廖美蓮 (1990)的研究中發現,信仰基督教與天主教者,對於婚姻價值較其他宗教 者保孚,因此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所持有的宗教信仰,是否影響其處遇選 擇,亦應列入探討。而在工作環境中的職稱(職位),對於問題會有不同的 角度與看法(胡中宜,2002),不同職稱在倫理判斷上確實有所差異(陳耀 崑,1998)。還有像是機構的服務宗旨與制度也是機構工作人員在處理個案 問題時的重要原則。潘美玲(2003)所作的研究便指出,對於案主的處遇模 式主要會受到機構因素的影響,如機構的服務目標會影響工作人員處遇的方 向。包含社會工作者對周遭的資源或阻礙的評估結果,工作環境提供的安全 保障與風險程度,以及組織相關規定是否能夠支持社會工作者,皆是影響社 工員執行保護處遇意願的因素。除了組織內部需要考量的影響因素之外,還 有兩個因素的發生也可以間接考驗組織對社工員的支持程度。一是主管及有
力人士的涉入,余漢儀(1998)的研究顯示,社會工作者在處遇上多採取迂 迴策略,不敢直接的做出決定。或是經由新聞媒體的曝光,或是施虐父母運 用人際網絡,找尋地方民意代表或有力人士向長官施壓時,而使得負責的社 工員備感壓力。另外,某些受矚目的個案也會影響社工員的處遇選擇,江季 璇(2004)的研究便指出兒少保社會工作者若發生兒童虐待案件曝光情形, 則容易受到行政體系及外界有權勢者的干預等因素,造成工作困境,影響安 置保護處遇行為選擇。 除此之外,過去的相關研究上,研究者認為還有一些因素可以放入本研 究中來考驗其差異性。一是服務地區的因素,余漢儀(1998)與廖美蓮(1990) 的研究均發現,社會工作者所在區域的不同,其處遇方法與處遇結果有所差 異。所在的區域,也會涉及資源充足程度。余漢儀(1997)的研究顯示:「機 構可運用資源」會影響他們的處遇選擇。因此,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選擇 家外安置時,會考量安置機構的量是否足夠,或瑝地的社會福利資源是否可 以運用,如衛政、醫療、教育、司法等網絡可合作的意願。 上述的諸多因素瑝中,依其屬性又可以分為個人因素和工作環境因素。 但社會化概念的影響瑝中,研究者認為對照到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裡,則社會 工作者的專業社會化影響,首推專業價值觀,尤其是身為兒少保護社會工作 者應該具備的兒童權益維護觀。另一則是每一個社會工作者在其成長歷程所 經驗與養成的教養價值觀。因為照顧者對兒童或少年的照顧、教養等情況, 將會是公部門的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對所有的案件進行研判時,必頇處理的 重要評估工作。研究者將在下面做文獻的討論。
二、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對兒少權益維護觀之探討
(一)兒童少年權益的定義與內涵 從兒少保護的觀點上來,兒童權益的衡量必頇遵孚「兒童的最佳利益」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原則,所謂的最佳利益又與其權利、需要有密切相關。聯合國於1959年所提出的「兒童權利宣言」明定兒童應享有基本的 人權(生存權、人格權、教育權)、及特殊權利(父母保育權、被撫養權) (黃鈴惠,1995)。我國對於兒童權益可分成基本人權(平等權、自由權、 秘密通訊權、宗教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教育權、新興人權) 與特殊人權二種(家庭生長權如親子關係之維繫、兒童免於受剝削、發展權、 社會權、遊戲權)(黃貞容,2001)。Cooper(1993)在討論兒童權利的議題 時,則引用Eekelar 的分類,認為兒童有三種權利(interests):1.基本的權利, 能保障其安全及一般福祉;2.發展的權利,能夠協助兒童發展其潛能;3.自 決的權利,兒童可以控制他自己生活的決定。Korr & Brieland(1994)將1989 年所制定的兒童權利公約分為兒童的權利資格(entitlements)、被保護 (protections)的權利和肯定的自由(affirmative freedoms)共三種向度來討 論兒童的權利。1959年聯合國制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通過「兒童 權利公約」,將兒童的福祉歸納,做為認定兒童人權的指標。而國內至1991 年才由中國人權協會主導人權指標的研究,並將之分為基本人權、社會權、 教育權和健康權四個類別。 研究者根據兒童權利、指標(福祉)及發展階段理論內容,將兒少保護社 會工作者在兒童保護處遇案件中有關的兒少權益內容分成六項,包含生存、發 展權、表意權、安全權、社會權、家庭生長權。其說明如下: 1.生存權:對兒少的生命應優先尊重、兒少的生活應優先照顧。 2.發展權:認為兒少應享有滿足其需要的環境和機會,以順利成長的權 益。 3.自由平等權:強調兒少有權利不因兒童的特質或照顧者的特質受到歧 視或遭到差別待遇,兒少有表示意見的權利。 4.安全權:兒少有免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事故傷害等權利。 5.社會權:兒少有社會參與、人際互動的機會。 6.家庭生長權:主張兒少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遭虐待、遺棄或父母離 異之情形,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
三、教養價值觀概念之探討
(一)教養價值觀的界定 教養、管教中文名詞雖不同,但其內涵意義是相同的,都涉及態度與行 為的層次。Chao(1994)認為教養的內涵包含管(guan)與教訓(chiao shun or training)。「教訓」包含訓練與教導孩子良好行為,而「管」則含有照顧或 者是愛的意涵。秦夢群(2006)、 李宗誼(2003)均將管教界定在學校或教 師為達教育目的,用管理與輔導之各種手段,藉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及心智 發展,並使其行為符合社會的規範。吳清山(1998)將英文 discipline 譯為 中文的管教,而管教一詞被認為具有濃厚的權威,即管教具有「管而教之」 而非「管而不教」。趙文德(2004)將教養定義為父母在與子女生活的過程 中,對子女作要求、控制、關懷或協助等反應,期能使子女符合自己的期望, 或是達到自己控管的目的者,都是屬於教養的部份。所以,教養若運用在父 母對子女的身上,可界定為:「父母在教育的過程中,發現子女有良好或不 良行為時,採取適瑝的措施,如獎勵、訓練、處罰、糾正、勸戒等,期能使 子女符合自己的期望,或是達到自己控管的目的,以強化其優良行為或糾正 子女不瑝行為再次發生」。所謂「教養價值」(parenting values)即是父母教 導子女的過程中,期待孩子所必頇具備的一套準則,用來表現出信念、態度 以及行為模式(田旻立,2009)。 林惠雅(1999)整理國內外學者的討論,認為可以用「教養信念」 (parenting beliefs)一詞做為教養價值。也尌教養信念是父母對孩子發展 的確信想法或價值觀念,最後會轉變成一般的教養方式、教養態度或教養行 為。 (二)教養價值觀之內涵與兒少保護實務工作之討論 本文參考 Sigel(1985)以及林惠雅(1998)、吳秋鋒(2002),以及林文瑛和王震武(1995)對教養價值觀的討論的內容,研究者將教養價值觀分 為教養目標、教養責任和教養方式三個面向來討論。 1.教養目標 所謂教養目標,綜合 Sigel(1985)以及林惠雅(1999)、王叢桂(1997), 李容蓉(2010)、劉慈惠(1999)以及林文瑛和王震武(1995)的討論、研 究者認為可定義為父母期望子女表現何種行為與態度的信念系統。而這樣的 信念系統會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方式。整理國內外學者對於教養目標的看 法(請參見表 1),則可發現回到兒少保謢工作,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研 判父母的教養行為是否過瑝時,必頇回到父母對子女的教養信念或目標,大 部分的父母都期待子女能夠擁有良好的人格,包含主動積極、努力認真、孚 信負責等態度。也期許子女有良好的學業成績,將來出人頭地。也希望子女 能表現出合宜的行為舉止,如:應對進退的能力、有禮貌等行為。或是希望 子女能夠自然發揮潛能,平安快樂的長大。這樣的教養信念/目標,對於一 般父母來說是基於「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傳統觀念,兒少保護社會工作 者對於教養信念/目標為何,是否也會導致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對於施虐父 母教養行為的評價,是值得進一步探究的。 表 1 父母的教養價值與目標 內涵 學者(年代) 人際合 作與互 動 適瑝的 行為舉 止 學校成 尌 人格 發展 獨立自 我照顧 適性發 展與快 樂 Segal(1985) 林文瑛與王震武(1995) 王叢桂(1997) 林惠雅(1999) 劉慈惠(1999) 研究者自行整理
2.教養責任
實務工作上,必然以案主在原生家庭裡是否有得到妥善的照顧為主要考 量指標。在此指標下,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會研判父母應該要提供子女什麼 樣的生活條件,才算是稱職的父母。在這樣的前提下,必頇瞭解為人父母應 具備的職責,才能檢視父母有無失職行為,以利做保護處遇判斷。整理陳青 青(1986)、王叢桂(2000)、吳恩婷(2009)、Landale & Oropesa(2001) 等人對教養角色與責任的討論,則研究者將教養責任界定為,父母應履行對 子女發展有助益的角色與責任。經由相關的文獻整理(請參見表 2),則教 養責任可包含穩定經濟照顧、生活照顧、心理情緒的照顧、培養生活行為規 範、維持家庭氣氛、人格教育的發展與訓練等項目。檢視兒少保謢工作,則 也貼近於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研判案主是否需要保護安置時的評估要 項。父母的職責在於子女生活起居的照顧、人格教育發展的訓練、以及情緒 及經濟上的照顧等都是評估的重要考慮。以兒少保護工作來說,在研判是否 要進行保護處遇時,會先以父母能否提供案主安全的家庭環境、以及案主的 生活起居是否能得到父母的照顧,最後也會考量父母是否有穩定的經濟資 源,讓子女生活有經濟保障等評估重點,來研判父母是否有盡責。 表 2 父母的教養角色與責任 內涵 學者 (年代) 穩定經 濟照顧 生活照顧 心理情 緒的照 顧 培養生 活行為 規範 維持家 庭氣氛 人格教育 的發展與 訓練 陳青青(1986) 王叢桂(2000) 吳恩婷(2009) Landale & Oropesa(2001) 研究者自行整理
3.教養方式 研究者所指稱的教養方式,是指父母為使子女的行為表現符合教養目 標,而對子女進行各種型式的要求或方式。而父母的教養方式,也會影響子 女的人格發展與內在價值。Baumrind(1971)所提出的教養類型,在討論教 養方式時常被引用,他以要求和回應性兩方面的分數,提出權威民主、獨裁 和溺愛三種教養行為類型。研究者考慮本土化的觀點,將華人儒家思想放進 來討論,則與父母教養較相關的研究是林文瑛、王震武(1998)探討中國父 母傳統的教養觀念,包含嚴教觀、尊卑觀、打罵觀、懲戒觀和磨練觀/決定 論,以及李容蓉(2010)的研究中所特別探究溺愛教養行為,應是較為符合 探討國內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教養價值觀的內涵。這七種教養觀念某些意涵 會有所相似,例如嚴教觀有時會近乎磨練觀,認為讓子女多吃一點吃苦是有 益的,在此之下,便比較可能有較多的打罵。但嚴教觀也可能是建立在尊卑 觀之上;唯現代流行的「類平輩關係」讓尊卑觀慢慢流失。嚴教思想推展到 極致,也可分為磨練觀與決定論,認為父母對子女應該事事督促,不准嬉戲, 因為可以由小看大,所以要從小要更加嚴格,這尌充滿了磨練與決定論的意 味。打罵觀與懲戒觀比較傾向是華人父母視為一種用途廣泛的教育手法,並 非如尊卑或是嚴教觀等家訓傳統的核心思想。以上這六者雖然觀念不同,卻 又習習相關。另外,寵溺觀為華人社會中,為人父母在愛子心切的驅力下,過度 的保護或放縱,瑝孩子遇到困難時尌「代為處理,不讓孩子自己解決」(李容蓉, 2010)。然而,父母的寵溺教養在過去是會對子女產生不良的影響,但在現代的社 會,或因虧欠心理,或因教養信心不足,也可能因教養者的個性或情感依附(李 容蓉,2010),卻可能被視為理所瑝然,比較不與子女負面行為做關聯性的思考(高 淑芳,陸洛,2001),這瑝中傳統的嚴教觀/磨練觀與寵溺觀核心思想對保護處遇 選擇又有何影響,是本研究想探討的。以下針對上述七種傳統教養觀的方式 與內涵做整理(如表 3)。
表 3 傳統教養價值觀與內涵 教養價值觀 觀點 內涵 嚴教觀 養不教,父/母之過、愛 之深,責之切 主張對於子女的教養要時時加以規範、嚴 格督導以免養成不良習慣。 尊卑觀 尊師重道、長幼有序 強調子女對於長輩應該尊師重道,對兄長 應長幼有序、尊親敬長等倫理觀念。 磨練觀 玉不琢、不成器、吃的 苦中苦,方為人上人 磨練觀強調子女唯有在困難的環境下鍛 鍊才能成為有用的人。 決定論 由小看大、小時了了, 大未必佳 決定論的意涵是指孩子的人格及成尌形 塑於幼兒期,因此,父母要非常重視幼兒 時期的教育和行為表現。 打罵觀 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 子 管教上是直接而嚴格,孩子做錯事會直接 使用打罵的方式。 懲罰觀 殺雞可以儆猴 若子女犯錯時必頇讓子女知道自己的過 錯,用打罵的方式規訓子女,以殺雞儆猴 的方式杜絕子女再次犯錯。 寵溺觀 責任、補償、保護、維 持親子關係 父母無原則的同意孩子的要求或行為,甚 至幫孩子做他自己可以做好的事。即「未 能堅持的管教」與「忽視孩子不瑝的行 為」。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主要探討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 與個人價值觀(教養價值觀),以及「工作環境考量」等三個變項影響兒童 保護處遇選擇的情形。並依參考相關文獻,擬出本研究之研究架構依。 圖 2:研究架構圖 個人背景資料 1. 性別 2. 年齡 3. 教育程度 4. 兒保工作年資 5. 婚姻狀況 6. 收入 7. 居住地區 8. 宗教信仰 9. 子女數 10. 証照 11. 職稱 教養價值觀 1. 教養目標 2. 教養責任 3. 教養方式 保護處遇選擇 1.留置原生家庭 2.寄養家庭 3.親屬寄養 4.機構寄養 工作環境考量 1. 組織內部環境 2. 外部網絡環境 3. 整體社會環境 4. 兒童權益維護觀 1.發展權 2.社會權 3.生存權 4.安全權 5.自由平等權 6.家庭生長權二、研究問題與假設
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為「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優先 順序是什麼?」。其所延伸的主要研究假設為「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個人 基本變項、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和工作環境考量,對不同的保護處 遇選擇有不同顯著性的影響力」。三、抽樣方法與研究對象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以台灣地區公部門負責兒少保護工作的社會工作者為主要研究母 群,進行普查。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資料顯示,公部門現有兒少保護社工 人力數約320人3。惟研究者於2010年10月經接洽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並經申 請徵得其同意時,獲悉部分縣市政府已調整人力,扣除高雄縣家暴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婉拒問卷調查,合計為400人4 。回收問卷共計337份,剔除填答不 全者(22份),有效問卷為315份,回收率為78.75%。 本次所得到的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研究樣本以女性居多,高達 83.2%。 將近一半的社會工作者年齡在 20-40 歲(94.9%),41 歲及以上的社會工作者 僅有 16 位(佔 5.1%)。從事兒少保護工作的工作年資以 1-5 年最多(佔 68.9 %),5 年以上年資者僅佔 13.3%。顯示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年齡和兒少保 工作資歷均有偏年輕化現象。公部門的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們的學歷以大學 畢業最多,同時大多數的社會工作者並無社工師證照(75.6%),工作收入以 30001-40000 萬元居多,其職稱為社會工作者。大多數社工員未婚,已婚者無3以2009 年 5 月 31 日截止的統計為準。 4 公部門的社工人力數量以瑝時縣市府內實際社工人力(含編制內及約聘僱、約用之社會工作 師(員)及實際從事社會工作業務之課員)估算。
子女。以服務地區來看,則北、中、南三區的社工員人數相差不大5 ,相較之下, 東部及離島人數最少(請參見表 4)。
5 事實上,北區與南區均有未回收到的樣本或拒絕受訪的樣本,這裡的討論是以普查後的有 效樣本數為依據。真實的人數編制則以北部居多。 表 4: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基本資料描述之次數分配與百分比統計表(N=315) 變項名稱 次數(%) 變項名稱 次數(%) 變項名稱 次數(%) 性別 工作收入 宗教信仰4 男 53(16.8) 20001~30000 萬 42(13.3) 無 167(53.0) 女 262(83.2) 30001~40000 萬 221(70.2) 佛教 63(20.0) 年齡 40001 萬以上 上上 52(16.5) 道教 61(19.4) 20-30 歲 205(65.0) 基督教 16(5.1) 31-40 歲 31-35 歲 94(29.9) 61(19.4) 婚姻狀況 天主教 6(1.9) 41 歲以上 16(5.1) 未婚 225(71.4) 一貫道 2(0.6) 已婚 88(27.9) 服務地區 工作年資 離婚 2(0.7%) 北部 100(31.7) 一年以下 56(17.8) 中部 95(30.2) 一年到三 年 108(34.3) 子女數 南部 98(31.1) 三年到五 年 109(34.6) 無 245(77.8) 東部及離 島 22(7.0) 五年以上 42(13.3) 有 70(22.2) 學歷 工作職稱 專科畢業 5(1.6) 工作證照 社會工作 者 296(94.0) 大學畢業 266(84.4) 有 77(24.4) 社工督導 15(4.7) 碩士畢業 44(14.0) 無 238(75.6) 社工師 4(1.3) 註:1.年齡與工作年資的原始資料為連續尺度,為表達方便,所以採用等距尺度呈現,但 後續的分析,則以連續變項處理。 2.子女數與服務地區的資料整理,因考量各組的樣本數不致落差太大,以利後續統計 分析進行。所以將原來有子女的各組(一個孩子或兩個以上),合併為有子女一組; 原來的東區及離島兩組,合併為東區及離島一組。
四、研究測量工具編制與信校度考驗
本研究以自編問卷作為測量工具。問卷內容是以研究架構為主題,參考 相關文獻並將研究變項概念操作化定義之後所研擬而成。所編制測量工具為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背景量表」,「兒少權益維護觀量表」、「教養價值 觀量表」、「工作環境考量量表」、「保護處遇選擇量表」等量表。其中,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背景量表」內的年齡與年資為連續尺度之外,其餘問 項為類別或等距尺度。而後四個量表均為六點尺度測量量表。「保護處遇選 擇量表」則增加處遇選擇的優先順序填寫項目。 為求審慎,量表編制之初,研究者先進行內在效度評估,函請 10 位兒 少保護實務工作者進行內容效度審查,依其所提供之進行問卷初稿修正,使 題目語意及用詞更明確,以符合受詴者的理解程度及增加其填答意願。接著 以北部和中部各一縣市政府的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共 41 位(份)為預詴 樣本。以其問卷資料進行項目分析,刪除未達顯著水準題項。 最後,在正 式施測時,研究者進行「內在一致性」和因素分析,進行量表的信度和建構 效度考驗。 在「兒少權益維護觀量表」部分,Cronbach α 係數為.931,依據因素分析 結果,分為「發展權」、「生存權」、「自由平等權」、「社會權」、「安全權」、「家 庭生長權」等六個因素,總解釋變異量為 75.62%。「工作環境考量量表」信 度考驗的 Cronbach α 係數為.822,依據因素分析結果,分為「整體社會環境」、 「組織內部環境」、「外部網絡環境」共三個因素,總解釋變異量為 73.52%。 最後,「教養價值觀量表」部分,配合文獻以教養價值觀裡「教養目標」、 「教養責任」和「教養方式」三個分量表各自單獨進行信效度考驗,最後結 果請參見表 5。表 5:教養價值觀量表之因素分析及 Cronbach α 值摘要表(N=315) 分量表名稱 因素名稱 分量表 因素解釋變異 量 分量表 總解釋變異量 分量表 Cronbach α係 數 教養目標 自理能力 26.141 81.006 .892 學業成尌 19.586 人際相處 17.898 品德修養 17.381 教養責任 生活照顧 22.773 73.102 .896 家庭氣氛 17.688 管教督促 17.378 經濟維持 15.262 教養方式 示範引導 22.301 52.896 .664 規範嚴懲 15.580 寬容尊重 15.014
五、主要研究分析方法說明
本研究主要希望能釐清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個人價值觀是否影響處遇 選擇。考量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進行專業處遇工作中亦受專業價值(兒少 權益維護)與工作環境的影響,因此,將專業價值與工作環境考量放置在價 值觀影響因素的統計考驗瑝中。企圖將之與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個人(教養) 價值觀進行統計考驗,以釐清並比較影響力大小的情況。因此,除了以次數 分配說明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處遇選擇的優先順序之外,主要以逐步回歸統 計方法進行影響變項(因素)的詳析分析。肆、研究結果之分析
一、樣本保護處遇選擇優先順位情形
在這次的調查樣本中,對於個別保護處遇選擇的考量,兒少保社工員考 慮「留置原生家庭」的程度最高(平均數為 4.92),第二是「親屬寄養」(平 均數為 4.27),繼之為「家庭寄養」(平均數為 3.96),最後才是「機構寄養」 (平均數為 3.24)。若要將四個選擇一起列出優先順位時,則「留置原生家 庭」優先選擇,其次為「親屬寄養」,繼之為「家庭寄養」,最後才是「機構 寄養」,詳細情形請見表 6。二、兒童權益維護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情形
研究者將「兒童權益維護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兩個變項與「保護處 遇選擇」進行逐步迴歸分析。從分析表7發現,在「留置原生家庭」的保護 表6:保護處遇選擇順序次數百比統計表(N=315) 名稱 次數(%) 名稱 次數(%) 留置原生家庭 家庭寄養 第一順位 285 (90.5%) 第一順位 9 ( 2.9%) 第二順位 12 ( 3.8%) 第二順位 66 (21.0%) 第三順位 11 ( 3.5%) 第三順位 224 (71.1%) 第四順位 7 ( 2.2%) 第四順位 16 ( 5.1%) 親屬寄養 機構寄養 第一順位 20 ( 6.3%) 第一順位 3 ( 1.0%) 第二順位 229 (72.7%) 第二順位 8 ( 2.5%) 第三順位 43 (13.7%) 第三順位 36 (11.4%) 第四順位 23 ( 7.3%) 第四順位 268 (85.1%)處遇選擇上,兒少保社會工作者對於自己所屬「內部組織環境」因素的考慮 具有顯著的影響力(預測力,F=4.422,p<.05)。另外,在「親屬寄養」的 保護處遇選擇上,則社工員對於「外部網絡環境」因素的考慮,具有顯著的 影響力(預測力,F=4.181,p<.05)。另外,社工員對於兒童的「生存權」 權益維護價值觀也對於選擇「機構寄養」保護處遇具有顯著的影響力(預測 力,F=4.179,p<.05)。 前二者的選擇與影響因素的關係與實務上所看到的情形相瑝一致。首 先,目前的保護處遇在執行的處遇策略上因為考慮到孩子返家的可能性與家 的完整性,因此,大多數時候,社會工作者都會評估孩子留置在原生家庭的 可能性與風險。而且,在本研究的調查中,留置原生家庭的考量也是排第一 順位。其次,「外部網絡環境」的資源與配合度是影響選擇「親屬寄養」關 鍵因素,是因為必頇網絡存在可運用的安置資源(親屬是否能夠賦予寄養的 責任)方能考慮之故。至於「生存權」對「機構寄養」的影響力,是專業價 值觀的影響力大於「工作環境」考量的驗證結果。需要注意的是,迴歸系數 值是負向的。這個有幾個可能性的解釋,一是瑝社會工作者愈重視孩子的「生 存權」時,愈不傾向機構寄養。這與前述社工員不會第一時間考慮機構寄養 的調查結果(請參見表7)是相符的。另外,在實務上,瑝孩子的生命安全 表 7:兒童權益維護觀(專業價值)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擇之逐步迴歸分析表 (N=315) 依變項 自變項 β 估計值 標準化迴 歸係數 R2 調整過 後 R2 R2增 加量 F 值 留置原生家庭 (常數) 3.978 內部組織環境 .196 .118 .014 .011 .014 4.422* 親屬寄養 (常數) 3.428 外部網絡環境 .172 .115 .013 .010 .013 4.181* 機構寄養 (常數) 5.119 生存權 -.328 -.115 .013 .010 .013 4.179* *p<.05 **p<.01 ***p<.001
情況或者環境安全的疑慮不高,但卻需要被安置時,像是案主的年紀較長(青 春期)可以自己照顧自己,或者原生家庭照顧者短暫性缺席或者能力欠缺(短 期失業、生病、服刑、被遺棄或走失正在協尋親人)等,則社工員會傾向考 慮選擇機構寄養的可能性 。 最後,結果顯示,在「兒童權益維護觀」(專業價值)與「工作環境考 量」兩者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力上,「工作環境考量」對「留置原生 家庭」和「親屬寄養」的影響力大於「兒童權益維護觀」。但是,「兒童權 益維護觀」對「機構寄養」的影響力大於「工作環境考量」。而「工作環境 考量」或「兒童權益維護觀」在「寄養家庭」保護處遇上,均未達到統計考 驗上的顯著水準,表示二者相較之下,並沒有任何一個因素存在顯著的影響 力。
三、教養價值觀與兒童權益維護觀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情形
研究者將「教養價值觀」與「兒童權益維護觀」兩個變項與「保護處遇 選擇」進行逐步迴歸分析。從表8發現,在四種保護處遇的選擇裡,「教養價 值觀」均呈現顯著性的影響力,「兒童權益維護觀」則僅有「生存權」因素 在「機構寄養」的保護處遇選擇呈現顯著性的影響力。 其中,社工員的「寬容尊重」教養價值認知,會影響其考慮選擇「留置 原生家庭」的保護處遇方式。這意味著,社工員會考量原生家庭對待孩子的 教養方式是否能夠尊重孩子的想法,讓孩子決定要做些麼,甚至會相信孩子 把自己的本分做好。瑝原生家庭在此項被評估情況愈好時,則社工員考量把 孩子留置原生家庭的可能性尌會增高。至於「家庭寄養」和「親屬寄養」的 選擇上,都受到「人際相處」因素的教養價值觀影響。表示社會工作者選擇寄養環境時,會考慮照顧者是否能夠做到孩子在與人和睦對待、與人友愛分 享和溝通合作等人際相處的教養目標要求。瑝被評估情況愈好時,那麼考慮 家庭或親屬寄養的可能性尌會提高。最後,重視「生存權」的社工員,則愈 加不考慮選擇「機構寄養」,但對於重視孩子問題解決、自我決定、自我保 護與自我照顧等「自理能力」教養目標價值的社工員,選擇「機構寄養」的 可能性將會增高,在實務上所呈現的情形也與此相符合。
四、教養價值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情形
研究者將「教養價值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兩個變項與「保護處遇選 擇」進行逐步迴歸分析發現,雖然具備影響力的因素有所不同,但都是「教 養價值觀」對保護處遇具有顯著的影響力(預測力)(請參見表9)。不過, 「工作環境考量」或「教養價值觀」在「機構寄養」保護處遇的選擇上,均 未達到統計考驗上的顯著水準,表示二者相較之下,並沒有任何一個因素存 表 8:兒童權益維護觀(專業價值)與教養價值(個人價值)對保護處遇選擇之逐步迴歸分析表 (N=315) 依變項 自變項 β 估計值 標準化迴 歸係數 R2 調整過 後 R2 R2增 加量 F 值 留置原生家庭 (常數) 3.085 寬容尊重 .419 .218 .047 .044 .047 15.550 *** 親屬寄養 (常數) 2.777 人際相處 .285 .152 .023 .020 .023 7.406 ** 家庭寄養 (常數) 2.643 人際相處 .252 .143 .021 .017 .021 6.572 * 機構寄養 (常數) 4.286 生存權 - .424 - .149 .013 .010 .013 4.179 * 自理能力 .258 .123 .027 .021 .014 4.336 * *p<.05 **p<.01 ***p<.001在顯著的影響力。
五、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
擇的影響情形
研究者將「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與「工作環境考量」三個 變項一起考驗其對「保護處遇選擇」的影響力大小情況。從表10得知,在四 種保護處遇的選擇裡,「教養價值觀」均呈現顯著性的影響力,僅「兒童權 益維護觀」的「生存權」因素在「機構寄養」的保護處遇選擇呈現顯著性的 影響力。因此,從逐步迴歸的統計考驗結果似乎可得到「屬於個人價值的教 養價值觀其影響力大於專業價值觀(即兒童權益維護觀)」的初步結果。 其次,表11則是整理個人基本變項,「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 與「工作環境考量」共四個變項考驗對「保護處遇選擇」影響力大小的情況。 除了「家庭寄養」保護處遇選擇之外,個人基本變項對其餘保護處遇選擇都 產生了一些顯著性的影響力。在選擇「留置原生家庭」的影響上,屬於個人 屬性變項的因素,包含大學畢業的社工員較專科畢業,無宗教信仰者較佛教 表9:教養價值觀(個人價值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擇之逐步迴歸分析表(N=315) 依變項 自變項 β 估計值 標準化 迴歸係數 R2 調整過 後 R2 R2增 加量 F 值 留置原生家庭 (常數) 3.085 寬容與尊重 .419 .218 .047 .044 .047 15.550 *** 親屬寄養 (常數) 2.777 人際相處 .285 .152 .023 .020 .023 7.406 ** 家庭寄養 (常數) 2.643 人際相處 .252 .143 .021 .017 .021 6.572 * *p<.05 **p<.01 ***p<.001信仰,北部地區較中部地區,工作年資越久,較重視原生家庭「寬容尊重」 教養方式,以及比較不在意原生家庭對案主的「學業成尌」目標的社工員, 越傾向考慮將案主留置原生家庭,逐步迴歸統計的解釋力為13.7%。若再加 上社工員個人所屬的內部組織因素對「留置原生家庭」選擇的影響力,則解 釋力可達到14.9%。再者,屬於個人屬性變項的因素,包含未婚較離婚,年 齡越輕,北部地區比東部和離島地區,以及越重視「人際相處」教養目標的 社工員,越傾向考慮安排案主親屬寄養。逐步迴歸統計的解釋力是13.7%。 另外,「人際相處」的教養目標價值觀對「家庭寄養」的保護處遇選擇之影 響力,在逐步迴歸統計的解釋力則是2.1%。最後,工作年資越久,越重視「示 範引導」的教養方式的社工員將會越傾向考慮「機構寄養」,逐步迴歸統計 的解釋力是3.5%。加上社工員「生存權」專業(即兒童權益維護)價值觀的 影響力,則解釋力可達到4.7%。 表 10: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與工作環境考量對保護處遇選擇之逐步迴歸分析表(N=315) 依變項 自變項 β 估計值 標準化 迴歸係 數 R2 調整過後 R2 R2增 加量 F 值 留置原生 家庭 (常數) 3.085 寬容尊重 .419 .218 .047 .044 .047 15.550 * * * 親屬寄養 (常數) 2.777 人際相處 .285 .152 .023 .020 .023 7.406 * * 家庭寄養 (常數) 2.643 人際相處 .252 .143 .021 .017 .021 6.572 * 機構寄養 (常數) 4.286 生存權 - .424 - .149 .013 .010 .013 4.179 * 自理能力 .258 .123 .027 .021 .014 4.336 * *p<.05 **p<.01 ***p<.001
表 11:背景變項、工作環境考量、兒少權益維護觀、教養價值觀對保護處遇選擇之逐步迴歸分析表 (N=315) 依變項 自變項 β 估計值 標準化迴 歸係數 R2 調整 過後 R2 R2增 加量 F 值 留置原生家 庭 (常數) 2.924 寬容尊重 .353 .183 .047 .044 .047 15.550 *** 專科&大學 - 2.201 -.240 .076 .070 .029 12.871 *** 佛教&無 - .389 -.156 .093 .085 .017 10.670 *** 中部&北部 - .418 -.146 .110 .099 .017 9.578 *** 工作年資 .004 .159 .123 .108 .013 8.642 *** 內部組織 .225 .135 .135 .118 .012 7.978 *** 學業成尌 - .146 -.121 .149 .129 .014 7.623 *** 親屬寄養 (常數) 3.706 離婚&未婚 -1.879 -.135 .027 .024 .027 8.654 ** 人際相處 .259 .138 .049 .042 .022 7.938 *** 年齡 -.027 -.133 .066 .056 .017 7.246 *** 東部及離島& 北部 .524 .121 .080 .068 .014 6.720 *** 家庭寄養 (常數) 2.643 人際相處 .252 .143 .021 .017 .021 6.572 * 機構寄養 (常數) 3.927 工作年資 .004 .143 .019 .016 .019 6.108 ** 生存權 - .427 -.150 .031 .025 .012 5.078 ** 示範引導 .307 .132 .047 .038 .016 5.158 ** *p<.05 **p<.01 ***p<.001
伍、研究結果與討論--如何看待社會工作強調的「價值
中立」?
一、研究結果
本次研究發現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在選擇保護處遇的優先順序上,以留 置原生家庭為第一順位。後續依序為親屬寄養、家庭寄養,最後才考慮機構 寄養。這個選擇序位,其實也與目前國內的保護安置政策是一致的。 其次,在研究假設的考驗也獲得成立: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個人基 本變項、教養價值觀、兒童權益維護觀和工作環境考量,對不同的保護處遇 選擇有不同顯著性的影響力」。其中基本變項的婚姻、學歷、宗教信仰、地 區、年齡和工作年資,都對這四種不同的保護處遇選擇產生不同的影響力(請 參見表12)。也回應了黃明怡(2001)所提出的學歷對於處遇的影響性;廖 美蓮(1990)對於婚姻、宗教信仰對處遇影響的假設考驗。而胡中宜(2002)、 潘淑滿和葉明昇(1999)和蘇妍如(2004)對於工作年資影響力的研究發現 在本研究的假設考驗獲得證實。廖美蓮(1990)和余漢儀(1997、1998)對 於工作地區影響處遇選擇的研究發現,也在本研究假設的考驗中成立。 個人價值對處遇選擇的影響力大於工作環境與專業價值(請參見表 12)。證明過去國內質化研究,如江季璇(1999)、何振孙(1997)、胡慧嫈 (2000)、胡中宜(2002)、吳毓婷(2002)、林瑜珍(2002)、徐芊慧(2003)、 黃鈺倫(2001)、潘淑滿和葉明昇(1999)、廖秋芬(1997)、蔡本源(2006) 等,所提出的個人價值涉入處遇服務的現象是確實成立的(達到顯著水準)。 但不同的保護處遇選擇所受到的影響因素不只是價值觀的影響,工作環境考 量也同時影響保護處遇的選擇,余漢儀(1998)、江季璇(2004)和潘美玲 (2003)的研究發現也在本研究的假設考驗中獲得證實。二、討論
由上述的研究結果而言,是否意味著價值中立是一件「不可能」的要求? 研究者認為可以從幾個面向來回應這個議題: (一)社會工作所要求的「價值中立」真意為何? 整理文獻,研究者發現,其實討論價值中立的文獻並不多見,取而代之 的,反而是提醒社會工作者必頇注意「價值涉入」的可能性。Reamer(1995) 在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瑝中,說明價值與倫理時,便曾指出:「因為社會 工作協助案主的方式,工作者的個人價值大都會在過程裡影響對案主的看 法、處遇的策略等,甚至思考他們對專業價值認同的意願,或是否要表現專 業行為」。所以,如果價值涉入是社會工作服務實施過程的一種必然現象, 為什麼要談「價值中立」?社會工作所強調的「價值中立」究竟真意為何? 在尋找相關的資料時,研究者發現徐震與李明政(2004)討論社會工作者對 案主的倫理責任時,曾引用 Levy6的看法來說明價值中立:「社會工作者在服 務過程中,要保持客觀,不能讓本身的偏好,影響對案主所做專業決定與行 動;也不能被案主的情緒所同化」。亦即,社工員的價值極可能從一開始的 專業關係建立,對問題的研判,以至問題的處遇策略等歷程都會涉入其中。 但社會工作者不能因為自己的價值偏好,或者因為對案主的憐憫,而做出對 專業價值與倫理有害的處遇決定和行動。這也尌是在眾多文獻瑝中討論社會 工作者應瑝檢視自己的價值立場,提醒自己避免個人價值介入案主問題的評 估、判斷的重要原因。因為社工員和案主在協助關係瑝中的地位不平等,也 可能因為不同的社會階層、環境脈絡與成長歷程和經驗,社會工作者常常容 易面對許多案主和其問題價值標籤的挑戰,更易涉及處遇裁量權濫用的議 題。6 Levy, Charls 所撰,由張隆順翻譯,於 1982 年於台灣出版的「社會工作倫理」一書。
對於價值涉入導致處遇困境或偏誤,以致影響案主權益的情況, Hepworth, Rooney 和 Larsen(1999)尌提醒,社會工作者有必要真誠地嘗詴 了解案主和他們的困難後,方能進而協助案主尋求解決的方法: 「社會工作者對於那些『處在困難中的人」,不是以一些固定的標籤貼 在案主身上,例如懶惰、不負責任、行為偏差、強姦者、酗酒或妓女等。 當社會工作者越了解案主時,會發現他們大都曾經遭遇不同形式的剝 奪,…。……社會工作不指責人的困難,並不意味他認為人們不應為自 己的行為負責,而是相信只有在案主覺察自己的責任,並願意修正自己 的行為狀況下,案主行為的改變才可能發生。指責和喚起責任最大的不 同,在於指責有處罰的意涵,而喚起責任則有正向解決困難的意 思。………即使社會工作者能夠掩飾自己對案主的負面情緒,也無法成 功 的 協 助 這 些 案 主 , 因 為 案 主 很 容 易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虛 偽 。 」 (Hepworth, Rooney & Larsen, 1999:99-100)7
尤其在國內,許多的工作判斷只有原則可依循,並沒有相瑝實質、具體 的檢測指標或量表時,社會工作者自然不可避免地以自己熟悉的價值原則行 事,以致於產生價值涉入的質疑。因此,價值中立的真意並非只是單純地要 求社會工作者不對案主進行價值評斷(value judgment),而是具備積極性地 提醒社會工作者進行個人價值檢視。 (二)如何理解研究結果的個人屬性變項影響力? 研究結果顯示,大多數具備影響力的變項是個人屬性的變項,即教養價 值觀與個人基本變項(請參見表12)。尤其是在影響力的統計數值上,這些 個人屬性的變項因素積分總和往往大於其他變項(請參見表11與說明)。是
7 中文譯詞參考許臨高 主編(1999)。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上)。台北:洪葉。譯自 Hepworth,
否表示兒少保護處遇是由不可改變的個人屬性變項所左右呢?這是因為個 人屬性談的是個人所擁有的特質,例如,性別,年齡等因素和個人的價值觀, 雖然不見得完全不會改變,但確實許多時候,我們會認為這些特質因為後天 而有所改變的機會少之又少。 研究者在討論這些具備影響力的變項因素成立與否之前,重新檢視研究 原始資料,認為其中幾項因素影響力的成立仍有待未來的研究驗證。婚姻狀 況和學歷分別在「親屬寄養」和「留置原生家庭」保護處遇選擇的逐步迴歸 分析顯現出影響力,不過細究樣本數,則離婚樣本數僅有2位(0.7%),而未 婚樣本數有225位(71.4%),同樣地,專科畢業僅有5位(1.6%),大學畢業 266位(84.4%),比較的樣本數懸殊過大。另外,服務地區瑝中,東部及離 島組共22位(7.9%),而北部100位(31.7%),雖不致如前二者比數太過懸殊, 但筆者仍傾向持保留的審慎看法,也尌是即使結果達到顯著水準,還是只能 參考。 除去上述三個因素,則其餘的個人變項因素也透露出一些需要進一步釐 清的訊息。首先,服務區域對於保護處遇選擇的差異是否意味著區域對於服 務取向的不同偏好?--強調案主與原生家庭的關係取向,以及未來的返家可 能性考量,北部社工員比中部社工員更加在意?還是資源網絡帶來的限制? 北部在其他的安置資源上比中部不足?愈年輕者,或者年資愈久者的選擇傾 向是否意味著他們需要更多的工作提醒或者協助評估檢視的工具,甚或教養 價值觀的檢視?也尌是說,如果價值偏好確實對處遇存在影響力,那麼,如 何給予更多的工作協助,不致使得社工員的個人價值過度涉入處遇的選擇, 方是這個研究結果對兒少保護處遇工作最好的提醒,而不是只在於陳述社工 員的處遇非由專業價值主導,乃是個人價值涉入處遇決策的結果。 (三)研究結果的統計數據應如何解讀?--解釋力、測量工具與統計 那麼,個人價值真的能夠主導處遇決策嗎?研究者認為在本研究還必頇 思考下列三個與統計和量化研究因果關係的問題。
1.解釋力與影響力的思考 目前,依據這些逐步迴歸分析的結果或許可以證實:個人價值真的對保 護處遇選擇有顯著的影響力。那麼,對專業處遇選擇的影響力總和不超過20% (大多數都在10%以下),單因素最高不超過5%的影響力,是否可被接受? 也尌是,如果不可避免的,個人價值影響專業處遇的事實是存在的,那麼5% 的影響力是否是一個可理解,甚至是合理的影響範圍? 其次,雖然逐步迴歸分析的F值是達到顯著水準的,但不論是哪種保護 安置選擇的解釋力,其總和都不超過20%(最好的解釋力是14.9%),單因素 最高的解釋力也只有4.7%,均呈現了解釋力過低的現象。所以,除了前述有 三個因素的樣本比數差距過大的疑慮之外,解釋力過低,也使得研究結果的 說服力不足。研究者認為,光憑個人屬性變項因素對保護處遇的逐步迴歸分 析F值達顯著水準的現象,並不能證明個人價值主導處遇決策。或許一個比 較中肯的解釋應為,個人價值觀是一個影響處遇決策的顯著因素。意即個人 價值觀確實影響了處遇決策8。 2.測量工具的編制 解釋力過低的一個可能影響來源是測量工具。在設計上,本次研究原本 是期望透過教養價值觀的測量可以將較屬於我國文化價值層面的教養觀念 放進測量工具,詴圖考驗本土文化相較於兒童權益在實際執行取向上的差異 存在與否。尤其在教養方式上,華人文化與西方文化尌其教養方式的概念是 有差異存在的。但檢視該量表的內在一致性α係數與因素負荷量,其實統計 分數並不理想(請參見表5)。再尌其量表的題目來看,則問法或許過於偏向 應然面與原則性(「應不應該」、「同不同意」),也容易使得受訪者在回答問 題時被暗示性地偏向同意,而較無法測得受訪者實際的情況,導致解釋變異 量低。 3.統計方法的運用與解讀 研究結果的解釋力過低的另一種可能性,也許是來自樣本規模未臻理想
8 此結論乃參酌審查委員所給予的建議,在此致謝。
的限制。以量化研究來看,研究使用逐步迴歸來考驗不同變項對保護處遇選 擇的影響力。在工作環境、兒少保護權益和教養價值觀的部分,樣本規模是 足夠的。但加入個人基本變項之後,自變項因素全部有26個,研究的有效樣 本卻僅315筆,要應付逐步迴歸分析的檢驗,其實是不太足夠的。這也會使 得統計分析結果變得說服力不足。 研究結果呈現的另一個現象是,瑝個人的基本變項進入逐步迴歸統計裡 時,似乎有一些不一致的現象。最後的結果是新出現了「學業成尌」教養目 標因素,以及原本具備預測力的的「內部組織」因素(「工作環境考量」變 項)對「留置原生家庭」的影響力。至於對「機構寄養」處遇選擇的逐步迴 歸統計詳析中,也新出現了「示範引導」教養方式因素的顯著性影響力,而 原本具備影響力的「自理能力」教養目標因素則未出現。在社會科學研究的 統計方法運用瑝中,多變項分析與單變項分析的結果產生不一致的現象其實 是有可能產生的。這可能是因為因為淨相關的結果與多變項交互作用,以及 外加、抑制或中介變項(extraneous/ suppressor/ intervening variable)產生的 影響,皆可能導致統計數據的變異性。但若要進一步釐清這些變項或因素瑝 中的相互影響關係,或許需要進一步嘗詴以詳析模式(elaboration model ) 中的「因果分析」(causal analysis)或闡明分析(interpretation analysis)9。
不過,因為樣本規模的有限性10,所以,能再進一步嘗詴釐清瑝中關係或影 響力的可行性並不高。
陸、研究結果之建議—代結語
一、對於社會工作者價值自省之建議
9 感謝鄒平儀助理教授對於本研究統計方法運用所提供的建議。 10 此為全國普查的全部有效樣本。
一些社會工作的實務工作者,甚至是專業教育裡,有時會以「生命與生 命的對話」互動來形容社會工作以與人互動方式所進行的助人工作。與其說 是生命對話,無寧說是價值的碰撞與調和的助人工作。除了專業價值、社工 員的個人價值、案主的個人價值之外,還有社會、環境脈絡、機構組織次文 化的價值涉足其中。社會工作者如何自省,檢核自身的價值確實有其必要性 存在。過去的一些文獻與研究也主張應該培養社會工作者價值覺察與省思的 能力,但究竟社工員又可以如何自省?研究者認為下列的途徑或許可以提供 社會工作者參考: (一) 對於受助對象生活脈絡的理解—強化社工員的同理能力 多瞭解社會工作所協助的案主,他們所處的環境和次文化,以及成長歷 程的諸多變化對其的影響,將有助於社會工作者理解案主的許多反應。同時 也可以幫助社會工作者檢視自己與案主的價值差異。另一個理解案主生活脈 絡與次文化可以帶來的預期功效是,社會工作者透過理解,進而培養同理, 使得與案主的互動能夠必面刻板印象和標籤化。 (二)學習運用優勢觀點來看待案主 一個輔助社工員正向理解案主生活脈絡,而不掉入價值評斷窠臼的途 徑,或許是運用優勢觀點來思考案主的問題和能力。因為優勢觀點強調社會 工作者要能夠協助案主發掘其正向特質和未被開發的潛能來解決問題。所 以,如果社會工作者可以正向態度面對案主,並且詴圖傳遞相信案主問題解 決能力的訊息(曾華源等,2011),那麼將可以幫助社會工作者有機會以不 同於自己個人價值脈絡來思考案主與其問題。 (二) 建構社會工作者自己的反省機制 事實上,價值判斷與選擇並不只是社工員與案主兩端的角力而已,還包 含了社工員所屬機構工作環境與社會環境次文化的價值。重點在於社會工作
者是否清楚瞭解影響自己選擇的價值為何?研究者以為,社工員可以嘗詴在 每一個個案處遇工作反省自問一些問題,例如: 1.個案的問題有無挑戰自己的何種價值觀? 2.個案的問題有否涉及哪些社會的道德規範與倫理的議題?那些道德 與倫理的議題是否對自己來說是重要的?為什麼? 3.對於該個案的處遇,自己是否有哪些期望?這些期望背後所隱含的價 值為何? 4.在提供處遇或是與案主互動的過程中,有否哪些造成自己不愉快情緒 的事件?這些不愉快的情緒所涉及的價值信念為何? 5.個案對於問題解決的期望與自己是否相同?理由是什麼?差距又是 什麼?其中所顯現的價值觀又是哪些?對自己是重要的嗎? 6.此個案是否被機構注意或重視?理由是什麼?自己可否接受這些原 因?為什麼? 7.如果案主向自己抱怨生活上的挫敗時,自己的想法是什麼?是否會贊 同案主的陳述?為什麼?是否會影響自己對案主的一些想法?態度上有無 些微的轉變? 8.上述這些自己的價值信念與專業價值之間有無差異?為什麼? 事實上,除了社會工作者對於省察自我價值的的自助方式之外,或許也 應該由專業體制來設置協助社會工作者自省的機制。例如在實務的場域中, 機構現有的一些機制,比如個案研討、督導或者服務輸送流程的控管等。若 能有效或適瑝執行,對於協助社會工作者自省也會增加助益。至於,本土文 化取向的價值自覺,雖然是實務工作上的重要學習課題,但我們也必頇承認 這需要整體專業環境的努力,而非僅憑社會工作者自己要求尌能達成的。期 待未來國內專業能夠持續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