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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黃州時期的人生轉折、生活面貌與心理意識 西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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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黃州時期的人生轉折、生活面貌與心理意識

西元九六0年,趙匡胤(927-976)因陳橋兵變而建立宋朝,重新建構新政 權的權力模式。在內政方面:首先實施重文輕武的政策

1

,不殺言事官,提高文 人士大夫的社會地位。其次增加科舉入取名額

2

,激勵社會中下階層者參加科舉 考試的意願,使范仲淹(989-1052)、歐陽脩(1007-1072)、蘇軾、蘇轍(1039-1112)

兄弟等人有機緣踏入政壇。這一批批政治新貴晉身仕路,不僅提高社會文化素 質,也破除漢、唐以來豪門世家對仕途的壟斷,更削弱血統門第關係在社會政治 領域中的作用。

對外宋太祖採用「先南後北」的統一方略,二十年內以武力、外交手段併 吞南方獨立的小國。宋太宗趙匡義(939-997)於太平興國四年(979)消滅北漢 之後,宋朝統一的格局大致完成。然而北方尚有遼、西夏與北宋並存,因此太宗、

真宗、仁宗三朝對遼國

3

、西夏

4

的爭戰不斷,連年用兵、防守邊疆均需要龐大的 軍隊與財力。北宋初年,社會風氣崇尚儉樸,國家財政猶可支付巨額之軍事費用,

到真宗、仁宗(1010-1063)時,官吏日多

5

,俸給日繁,社會風氣趨向奢華,國

1 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臺北:鼎文,1974 年初版),卷二,〈收兵權〉:「(太祖)召普從容 論天下之事,因喟然歎息曰:『……吾欲息天下之兵,建長久之計,其道何如?』普對曰:『……

節鎮太重,唯稍奪其權,則天下自安矣。』……太祖深思天下唐末以來,生民塗炭,知所以處 藩鎮收兵權之道。既以從容盃酒之間,解石守信等兵權,復以後苑之宴,罷王彥超等節鎮,於 是宿衛、藩鎮不可除之痼疾,一朝而解矣。」(頁 7-9)宋太祖首先以優渥的俸錄解除石守信、

高懷德、王審琦等將領的兵權。其次宰相、主兵的樞密使、理財的三司使,甚至州郡長官,均 由文人擔任。

又據脫脫:《宋史》(臺北:鼎文,1976 年初版),卷一,〈本紀第一〉:太祖建隆三年曾希望「武 臣盡讀書以通治道」,頁 11;又〈本紀第三〉:「乾德三年:『(太祖)曰:作相須讀書人』,由 是大重儒者。」(頁 50)

2 據《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唐朝科舉每次錄取人數少則僅幾人,多則不過數十人,

有唐一朝,登進士科者僅三千餘人,而宋太宗即位,「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太平興國二年(977)

錄取進士、賜進士出身者共五百餘人。自此以後錄取人數逐年增加,至仁宗在位四十一年,十 有三舉,錄取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頁 3605-3616。

3 自西元九七九年到一千年間,宋、遼兩國爭戰不已。據《宋史紀事本末》,卷十三,〈契丹和戰〉:

宋遼有三次重要戰役分別為: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979)高梁河之役、太平興國五年瓦橋關 之役、太平興國七年崎溝關之役,每次宋朝均戰敗。(頁 79-91)。又卷二一,〈契丹盟好〉:真 宗景德元年(1004)宋、遼訂定澶淵之盟,宋每年給遼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仁宗慶曆二年

(1042),富弼出使遼國,歲增銀、絹各十萬兩。頁 135-160。

4 仁宗寶元元年(1038)西夏正式建國,大舉進攻宋朝,《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夏元昊拒 命〉,西夏三次攻打宋朝,分別是康定元年(1040)三川口之役,慶曆元年(1042)好水川之 役,慶曆二年定川砦之役,宋每戰必敗。慶曆三年議和,封元昊為西夏王,宋歲賜西夏絹十萬 兩、茶三萬斤。四年元昊又要求:歲賜銀、綺、絹、茶二十五萬五千斤。頁 251-272。

5 包拯:《包拯文集》(臺北:捷幼,1993 年初版),卷三,〈論冗官財用等〉言:真宗景德、祥 符年間,文武官員有九千七百八十五人,仁宗皇祐年間,內外官員有一萬七千三百餘人,其中 不含未受差遣的京官、使臣及守選之人,四十年間,官員增加一倍。頁 182-184。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上海:上海古籍,1986 年第一版),卷一六七,〈皇祐元年十二月

「是歲」條〉亦紀錄包拯之言。頁 1540。

曾鞏:《元豐類稿》(臺北:中華,1965 年台一版),卷三,〈議經費〉:真宗景德年間,有官一 萬餘員,仁宗皇祐年間,有官二萬餘員,英宗治平年間總官員數為二萬四千人。頁 12-13。

(2)

家稅收雖增加,然而冗官、冗兵致使財政負擔日益沈重

6

宋代君主體制趨向中央集權,因此太祖繼位後,刻意分削相權:行政權屬 中書省掌管,其下分別設立同平章事、參知政事二職,且由多人並置;軍權由樞 密院掌管,其下分別設立樞密使及樞密副使;財政權由三司使掌管,其下分別設 立戶部司、鹽鐵司、度支司。而中書省、樞密院、三司使三者各自為政,相互牽 制,又同時隸屬皇帝,直接對皇帝負責,皇帝是國家最高的決策者,即使是一般 政事,宰相也須以劄子請示,由皇帝作最後的裁決,其目的是「立法以救弊」

7

, 以防「奸臣指鹿為患」

8

之缺失。然而在三者各自為政之下,步調無法一致,導 致「財已虧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 密減兵、三司寬財」

9

的窘境,因而形成北宋積貧、積弱之現象。

仁宗慶曆以後,隨著儒學的振興,以實踐理性為主要內涵的群體倫理精神 得到空前的張揚,從而激發文人社群志在當世、捨身報國的參與意識與參與行 動,如:宋祁(998-1061)、包拯(999-1062)、富弼(1004-1083)、歐陽脩(1007-1072)

等 人 , 對 於 北 宋 政 治 的 危 機 均 有 改 革 的 呼 聲 , 於 是 促 成 慶 曆 年 間 范 仲 淹

(989-1052)的變法,可惜此次變法為期不久即宣告失敗,但並未因此削弱「世 之名士常患法之不變」

10

的意識,反而更助長更張法治的聲音。例如:曾任三司 使對「三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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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財之弊有深切的體會和認識的張方平(1007-1091),即主張 對理財實施全面改革,曾上〈上仁宗論民力大困起於兵多〉、〈上仁宗乞裁減內外 費用〉、〈上神宗論國計〉等奏議,申述更張法治的合理性和急迫性。司馬光亦提 出改進理財機構,革除三司原有理財之弊的主張,同時批評朝廷養官務多使「俸 祿有增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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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兵多而不精造成「力用寡而衣糧費,衣糧費則府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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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據《宋史》,卷一二七,〈食貨志上二〉,宋朝的稅收來源有:公田之賦、民田之賦、城郭之賦、

丁口之賦、雜變之賦。卷一三二,〈食貨志下一〉:太宗、真宗、仁宗、英宗四朝之歲入、歲出 做一統計。太宗至道末年天下總入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緡,扣除歲出仍餘大半;真宗天 禧末年天下總收入一億五千零八十五萬一百緡,歲出一億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緡,仍有 餘款;仁宗皇祐元年天下總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緡,扣除歲出則收支平 衡;英宗治平二年歲入一億一千六百一十三萬八千四百零五緡,扣除歲出一億二千零三十四萬 三千一百七十四緡及非常支出一千一百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七十八緡,則不足一千五百七十三萬 六千零四十七緡。頁 4349-4353。

7 蘇軾:《蘇軾文集》(北京:中華,1986 年第一版),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古者建國,

使內外相制,輕重相權。如周如唐,則外重而內輕;如秦如魏,則外輕而內重。內重之弊,必 有姦臣指鹿之患;外重之弊,必有大國問鼎之憂。聖人方盛而慮衰,常立法以救弊,我國家租 賦籍以計省,重兵聚於京師,以古揆今,則似內重。」(頁 739-740)

8 《蘇軾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頁 740。

9 范鎮:〈上仁宗乞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力〉,見趙汝愚編:《國朝諸臣奏議》(臺灣:文海,1970 年),卷四六,頁 1747。

10 陳亮:《龍川文集》(臺北:中華,四部備要本, 1965 年台一版),卷十一,〈銓選資格〉,頁 11。

11 蘇轍:《欒城集》(北京:中華,1990 年第一版),卷二一,熙寧二年(1069)蘇轍〈上皇帝書〉

總結以往弊政時,將「三冗」概括為「冗吏」、「冗兵」、「冗費」,頁 369。

12 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四部叢刊正編》臺北:臺灣商務,1979 臺一版),卷二三,

〈論財利疏〉,頁 224。

13 《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三,〈論財利疏〉,頁 224。

(3)

窘境,建議仁宗「凡此數者,皆所以竭民財者也,陛下安得熟視而無所變更耶?」

14

程顥(1032-1085)有〈論王霸札子〉

15

、〈論十事札子〉

16

,程頤(1033-1107)

也有〈上仁宗皇帝書〉

17

、〈為太中上英宗皇帝應詔書〉

18

,均表現強烈的變革要 求;蘇軾於嘉佑五年(1060)以策論二十五篇獻宰相富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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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當時朝政之弊 端及革新之方;蘇轍也將危害國家財政之因歸咎於「冗兵」、「冗吏」、「冗費」,

並將此種形勢譬喻「弊車羸馬,而引丘山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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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解決此中問題之關鍵在於 破祖宗之「格例」;仁宗晚年,王安石(1021-1086)有〈上仁宗皇帝萬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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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鹽〉、〈省兵〉、〈發廩〉

22

等一系列詩文作品,鮮明地表達革新的理想和措施。

因此就北宋中期(仁宗、英宗、神宗三朝)的國勢而言,已到非變法革新無以富 強之地步,因此「新法之行,諸賢實共謀之…熙寧更法亦是勢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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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神 宗(1048-1085)起用王安石,推動熙寧變法乃時勢所趨。

治平四年(1067)正月初八英宗駕崩,二十歲的神宗即位,面對困窘的財 政及積弱的國勢有心改革,王安石向神宗上〈本朝百年無事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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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提出 改革方針。熙寧二年(1069)神宗以王安石為「平章政事」負責推行新法,主要 目的是為朝廷開闢財源、實行國民軍事訓練、推廣教育。其施行的方法:一是財 政方面:增設「制置三司條例司」,以整頓全國之財政,主張「因天下之力以生 天下之財;收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公患也,患在 治財無其道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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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開墾荒地,興修水利,消除生產障礙,改善生產環境,

提高農業產量,並由政府控制物價,避免大商人以操縱物價的手段爭取暴利,因 而推動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期待以建 立一個裁抑兼併、上下俱足的社會;二是國防軍事方面:推行保甲法、保馬法、

將兵法、整軍法,並設軍器監,以建立一個兵農和一、武裝自衛的社會,以期達 到裁減冗兵,節省軍費的目的;三是教育方面:變科舉、改學制、設學校、並頒

《三經新義》作為科舉考試的範圍,其最終之目標是為國家培養人才,建立一個 開明合理、教育普及的社會。綜合言之,熙寧變法之內容大抵不出范仲淹慶曆改 革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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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範圍,且熙寧新法多能切重時弊。

14 《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三,〈論財利疏〉,頁 224。

15 程顥:《明道文集》(臺北:中華,1966 年台一版),卷二,頁 1。

16 《明道文集》,卷二,頁 6。

17 程頤:《伊川文集》(臺北:中華,1966 年台一版),卷一,頁 14-17。

18 《伊川文集》,卷一,頁 1-7。

19《蘇軾文集》,卷四八,〈上富丞相書〉「所進策論五十篇,貧不能盡寫,而致其半。」(頁 1377) 蘇軾所進之二十五篇策論見於《蘇氏文集》卷八、卷九。頁 225-309

20《欒城集》,卷二一,〈上皇帝書〉,頁 369。

21 王安石:《臨川集》(臺北:中華,1970 年台一版),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書〉,頁 1-18。

22 《臨川集》,卷十二,頁 4-5。

23 朱熹:《朱子語類》(臺北:正中,1973 台三版)卷 130,頁 4964-4970。

24 《臨川集》,卷四一,頁 9-11。

25《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頁 10542。

26《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傳〉:引宋仁宗慶曆三年九月(1043)范仲淹上〈答手詔條陳十 事〉,具體提出十項改革綱領。其內容:一曰名黜陟,二曰抑僥幸,三曰精貢舉,四曰擇官長,

五曰均公田,六曰厚農桑,七曰修武備,八曰減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頁 10273

(4)

熙寧二年二月,神宗為便於新法之推行,於掌管財政的三司使之外另設「制 置三司條例司」,作為審定預算之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下設司農寺以及各路提 舉常平司,司農寺管轄提舉常平司,次年三月,將制置三司條例司歸屬於中書省,

當「制置三司條例司」被廢除之後,司農寺則直屬於中書省,使中書省便成推行 新法的主要機構。就國家整體機制而言,軍事權歸屬於樞密院,行政權、財政權 歸於中書省,此種文武分權的制度,使得中書省可以整體調度的行政及財政,確 實能改善積貧的國勢,然而卻形成宋朝宰相干預財政之開端。此種制度上的變動 不僅擴大宰相的權力,無形中也削弱三司使的權力。此外,冗官本來就是宋朝財 政上的一大負擔,當新法尚未有立竿見影之效時,在制度面又增設許多官員,增 加財政支出,使得積貧的國力更如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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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反對聲浪四起。

一種制度行之既久,因其時空環境等因素的改變而產生弊端,當其需要改 革時會有重新劃分權力的現象,既得利益的一方一定會作某種程度的反對,然而 宋代文士如范仲淹、歐陽修、司馬光、蘇軾之輩則不然,他們普遍具有器識,他 們大多非貴族出身,卻因科舉登上仕途,在朝廷對他們優渥的待遇以及內憂外患 的夾擊之下,使他們感激朝廷並以天下興亡為己任,因此他們對家國有一份特別 的情懷,期待在國家的架構之下實踐自我的生命理想。因此當他們反對王安石變 法時,則非立基於一己之私利,而多就王安石的人格特質、新法的內容及制度、

推行的方法及手段等方面表達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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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針對王安石的人格、能力而言:此種人以韓琦(1008-1075)、唐介

(1010-1069)、孫固(1016-1090)、呂公著(1018-1089)、司馬光等人為代表,

他們先後進諫神宗不該任用王安石、呂惠卿(1032-1111)等人為相。變法之初,

韓琦就認為王安石的能力是「為翰林學士則有餘,處輔弼之地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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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曾 公亮(990-1078)極力推薦王安石,神宗欲用王安石時,唐介曾言:「其難大任……

安石好學而泥古,故議論迂闊,若使為政,必多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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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曾公亮言:「安 石果大用,天下必擾,諸公當自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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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神宗皇帝詢問侍讀孫固的意見時,

孫固也認為王安石「文行甚高,處侍從獻納之職可矣。宰相自有其度,安石狷狹 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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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難以勝任宰相一職;呂公著更認為王安石「不通時事,大用之則 非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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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朝中大臣對王安石居輔佐之位均不認同,並極言王安石若主政 天下必亂。

第二種是就新法所建立的制度、內容而言:此種人中以司馬光為代表,因 為實施新法必定推翻祖宗所創建的一套體制,司馬光等人因而反對新法。司馬光 不僅對王安石的為人有意見,他說:「安石雖有時名,然好執偏見,輕信姦回,

27 葉坦:《大變法—宋神宗與十一世紀的改革運動》(北京:三聯,1996 年第一版),對熙寧變法 改制的得失有詳細的論述,頁 198-202

28 《大變法—宋神宗與十一世紀的改革運動》,頁 96-98

29 《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頁 10229。

30 《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頁 10329。

31 《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頁 10329。

32 《宋史》,卷三四一,〈孫固傳〉,頁 10874。

(5)

喜人佞己,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

34

不宜置之相位,否則「天下必受其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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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主張祖宗之法不可變,只希望針對時弊進行局部改革,他認為在「祖宗之法」

中需要改變的有:皇帝事必躬親,過分集中權力的現象;宋初分化事權、上下相 維,造成朝臣因循苟且、管理失衡的情形;因應戰爭之需所訂定之法,後來變成 官府剝削百姓的藉口,如「和糴法」等法令要變;皇帝登基時,大臣進賀表推恩 加官的制度要變。除此四項之外,餘者皆不可變。他說:「治天下譬如居室,敝 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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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時的國勢而言,司馬光認為還不到「更造」

的地步。

第三種是就實行的方法、手段而言:此種人中以蘇軾為代表,蘇軾等人不 贊成新法以大刀闊斧的方式改革百年來的弊端,否則民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蘇 軾並非不主張變革,而是反對「求治太急」的手段,他曾對神宗說:「陛下求治 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願陛下安靜以待物之來,而後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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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雖然

「卿三言,朕當詳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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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神宗依然採納王安石的意見,於熙寧二年(1069)

到熙寧九年(1076)陸續頒佈新法,並實施之。

第四種就新法實施的結果、影響而言:新法實施之後造成剝削擴大,官家 聚斂而民不聊生等社會弊端依舊,益以宋朝相傳有不用南方人為相的戒律

39

,而 王安石是南方人,其推行的新法又對南方人較有利,未蒙其利以北方人居多

40

, 是以北方人深詆之。再加上王安石不接受不同的意見

41

,導致原為王安石之好友 或朝廷之重臣均不願與其合作。

縱使反對的聲浪四起,然而以往成功的經驗能增加人們積極向前的決心與 信心。王安石以他的政治理想及鄞縣經驗

42

,遇到有心改革的神宗,因此一切改 革行動如火如荼的展開,無奈中國幅員廣大,各地風土人情不一,若欲以某一、

二處成功之經驗行之於全國,則有失其周延性,且任何一個理想的制度,一旦付

33 《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頁 10429。

34 《宋史紀事本末》,卷三七,〈王安石變法〉,頁 328。

35 《宋史紀事本末》,卷三七,〈王安石變法〉,頁 328。

36《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頁 10764。

37《蘇軾文集》,卷二五,〈議學校貢舉狀〉,頁 723-725。

38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四,〈熙寧二年五月甲午〉,頁 620。

39 宋朝初年南方人不為相則是事實。《宋史》,卷二八三,〈王旦傳〉:「帝(真宗)欲相王欽若

(962-1025),旦(957-1017)曰:『……臣見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雖古稱立賢無方,然 須賢士方可。臣為宰相,不敢沮抑人,然此亦公論也。』真宗乃止。旦沒後,欽若始大用。語 人曰:『為王公遲我十年作宰相。』(頁 9548);卷三一一,〈晏殊傳〉:仁宗時用晏殊(991-1055)

為相,打破南方人不得為相之先例。頁 10196。

40 例如:王安石之免役法猶唐楊炎之均稅法,東南之人實利之,均輸法亦有利於南方人,而保 甲法、保馬法等推行於黃河以北,民間覺其困擾,南方人則不知。

41 江惜美:《烏臺詩案研究》(東吳大學中文所 76 年碩士論文):認為熙寧變法失敗之因:「王安 石剛愎自用,眾心睽乖:勸人主以獨斷,目反對者為流俗,其剛愎可見。且新法急刻,台諫有 議者,或貶謫、或許歸、未嘗以國事相留之,此眾心睽乖之證。天下之事,本非一人可成,況 積習頓革,事大而欲速成,鮮能立於不敗之地?王安石未能明『政通人和』,新法之敗,量有 以也!」(頁 34-40)

42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王安石曾於慶曆六年(1046)出任鄞縣(浙江鄞縣)令,

任內曾「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頁 10541。

(6)

諸實行,推動者與實踐者的人格特質往往足以左右此一制度的結果。王安石在推 行新法之前曾上書論新法的實施:「若得其人而行之,則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

則為大害;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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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早已預見新法 成功與否的主要關鍵在於人,故當其起用呂惠卿(103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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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時,就已經 注定新法失敗的命運,再加上歐陽脩、文彥博(1006-1097)、司馬光、范鎮

(1008-1089)、蘇軾兄弟等君子對新法皆有意見,不能與之合作,唯呂惠卿等協 助王安石,是以贊成者與反對變法者各執一端,益以神宗求變心切,王安石不願 採納諸位君子之建議,並勸神宗獨斷行之。

熙寧變法推行不順致使王安石前後兩次罷相,朝中變法派的核心人物也隨 著王安石的起伏由呂惠卿改為王珪(1019-1085),王珪是著名的「三旨」相公,

在政壇上毫無政績可言,為人妒賢嫉能,不能容忍有人才脫潁而出。當年反對派 的核心人物如韓琦(1008-1075)已去世多時,歐陽修、呂公著、富弼(1004-1083)

等已退休,司馬光避居洛陽著書,此時唯有蘇軾可與其一較上下,因此王珪與李 定(1027-1087)等人勾結,進行排除異己的鬥爭,形成有名的烏臺詩案。

烏臺詩案是宋代三大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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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就打擊政黨的層面而言,此案牽連的人數 最廣,多達數十人,而詩案的主角蘇軾則飽受驚嚇、恐懼,前半身的詩文創作幾 乎銷毀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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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貶官黃州,政治生命跌到谷底,首次嘗到流放貶謫、貧病 交迫的日子,物質生活的貧困,精神生活的苦悶,卻造就他文藝創作上顛峰期。

本章首論蘇軾實踐政治理想之方式以及引起烏臺詩案之緣由,其次論述其在黃州 時期的生活情形,末則分析其在黃州時期的心理狀態,作為下一章黃州時期書論 與書蹟的論述基礎。

43《臨川集》,卷四一,〈上五事書〉,頁 4。

44《宋史紀事本末》,卷三七,〈王安石變法〉「壬辰,王安石推薦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司馬光諫 曰:『惠卿儉巧,非佳士,使王安石負謗於中外者,皆其所為也。』帝曰:『安石不好官職,自 奉甚薄,可謂賢者。』光曰:『安石成賢,但性不曉事而愎,此其所短也。又不當信任呂惠卿,

惠卿真奸邪,而為安石謀主,安石為之力行,故天下並指為奸邪也。近者進擢不次,大不厭眾 心。』(頁 333)又:「呂惠卿用事,帝問於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過於人數等,特以為 利之故,屈身安石,安石不悟,臣切以為憂。』帝曰:『朕亦疑之。』」(頁 339)

45三大詩案是:北宋的眉山詩案(烏臺詩案)、車蓋亭詩案和南宋的《江湖集》詩案。見曾棗莊:

〈論宋代三大詩案〉(故宮學術季刊十四卷第二期,1996 年),頁 29-41

46《蘇軾文集》,卷四八,〈黃州上文潞公書〉「至宿州,御史符下,就家取文書。州郡望風,遣 史發卒,圍船搜取,老幼皆怖死。既去,婦女恚罵曰:『是好著書,書成何所得,而怖我如此。』

悉取燒之。此事定,重複尋理,十亡其八矣。」(頁 1379。)此次焚書,使蘇軾早年作品、墨 寶十亡其八。

(7)

第一節 人生轉折

蘇軾的思想始終以儒家思想為主

47

,尤其是烏臺詩案之前的政治理想完全是 以儒家積極用事、憂國憂民為依歸。蘇軾幼年時受母親程之薰陶,讀《後漢書‧

范滂傳》即有效法范滂(137-169)之意

48

;又在父親蘇洵(1009-1066)督促下 遍讀《左傳》、《史記》、《漢書》、《三國志》等史書;於歷史人物中,蘇軾最欣賞 漢之賈誼(BC201-BC169)、唐之陸贄(754-805)二人。蘇轍曾言其兄:「好賈 誼、陸贄書。」

49

蘇軾並以二人為典範,建構自己的政治藍圖;又受其師歐陽修 之影響,亦尊儒崇韓,稱韓愈(768-824)「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

50

後為赴考而遍讀儒家典籍,逐漸形成以儒家仁政為中心的思想體系。仁宗嘉祐 二年(1057)首先以〈刑賞忠厚之至論〉獲得主考官歐陽修賞賜,文中抒發其仁 政治國的理念;嘉祐五年(1060)服母喪期滿,再度回京,以〈策論〉二十五篇 獻與富弼,此二十五篇策論即代表蘇軾早年的政治思想,也是他日後任官的施政 指南。以下就二十五篇〈策論〉探究蘇軾的政治思想及實踐方式,以釐析李定等 人所謂「攻擊新法詩文」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思想

蘇軾受儒家仁政思想之影響,其早年之政治思想可分為:內政、財政收支、

軍事、外交策略及社會風氣等五點論述。

(一)內政

在內政方面蘇軾首先主張君王要有改革之企圖心,他說:「方今之勢,苟不 能滌蕩振刷,而卓然有所立,未見其可也。」

51

他認為國君欲改革目前之弊端,

必須痛下決心,積極革新方可;其次認為君王宜深結天下之心,國君可從「將相 之臣」、「太守刺史」、「左右扈從侍讀侍講」

52

等不同層面及「吏民上書」

53

等方 式瞭解民意,為民謀福利;再者賢人在位比法制更為重要,他說:「天下有二患,

有立法之弊,有任人之失。」

54

又認為法律一旦訂定,不可朝令夕改,否則民無 所措手足,他說:「雖得賢人千萬,一日百變法,天下亦不可治。」

55

他也有一

47 李慕如:《東坡詩文思想之研究》(臺灣師大國研所 87 年博士論文)「是以東坡思想使終以『儒』

為主,雖微引其他思想--如嬗變於莊學、或參證於禪佛,仍歸宗於儒學。」(頁 7)

48 范滂為東漢末年黨錮中人,乃亂世之清流,因反對閹宦亂政,遭宦官謀害於獄中。母親程氏 為蘇軾講授此篇時,慨然嘆息,蘇軾問其母:「軾若為滂,母許之否乎?」程氏曰:「汝能為滂,

吾顧不能為滂母邪?」見《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頁 10801。

49 蘇轍:《欒城後集》(臺北:中華,1965 年臺一版),卷二二,〈亡兄子瞻端明墓誌銘〉,頁 11。

50 《蘇軾文集》,卷十七,〈潮洲韓文公廟碑〉,頁 508。

51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一〉,頁 227。

52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五〉,頁 239。

53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五〉,頁 239。

54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三〉,頁 232。

55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三〉,頁 234。

(8)

套選才用人的方式為:抑僥倖

56

、任專使

57

、無阻善

58

、無責難

59

;末則認為刑法 宜自大臣開始實施,他說:「公卿大臣有毫髮之罪,不終朝而罪隨之,是以上之 為不善者,亦足以知其無有不罰也。」

60

因公卿大臣有引領社會風氣之責,若為 不善即懲罰之,以免上行下效,將腐敗奢靡之風蔓延開來。

(二)財政收支

在財政收支方面,蘇軾首言省費用,其言:

無益之費,名重而實輕。以不急之實,而被之以莫大之名,是以疑而不敢 去。三歲而郊,郊而赦,赦而賞,此縣官有不得已者。天下吏士,數日而 待賜,此誠不可以卒去。至於大吏,所謂股肱耳目,與縣官有其憂樂者,

此豈亦不得已而有所畏耶!天子七廟,今又飾佛老之宮,而為之祠,固已 過矣,又使大臣以使領之,歲給以巨萬計,此何為者也!

61

意謂避免不必要之支出,體恤民情,改善民生;其次是定軍制,讓禁軍專心留守 京畿,無須征行駐外,其言:

費莫大於養兵,養兵之費,莫大於征行。今出禁兵而戍郡縣,遠者或數千 里,其月廩歲給之外,又日共其芻糧,三歲而一遷,往者紛紛,來者纍纍,

雖不過數百為輩,而要其歸,無以異於數十萬之兵三歲而一出征也。農夫 之力,安得不竭?餽運之卒,安得不疲?

62

如此既可精簡禁兵,同時可加強地方軍隊訓練,蘇軾認為:「郡縣之士兵,可以 漸訓而陰奪其權,則禁兵可以漸省而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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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郡縣之兵負責緝盜禦敵之工作,

可減少軍費的開支;再者是均戶口,偏遠地區因人口流失,形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故其主張將城市人口疏散到偏遠地方,以提高農作的生產力,其言:「地無變遷,

56 即嚴格選任官吏,以控制冗官數目之增加,以抑制僥倖。《蘇軾文集》,卷八,〈策別課百官一〉 以「資考之遠近,舉官之眾寡……才氣之優劣」為選官之標準,頁 241。

57 即所任之官宜精宜久,因宋初為加強地方官吏的控制,使百官三年一換,以防其結黨營私,

然而任期過短,無法從事長期建設工作,且易欺詐舞弊。《蘇軾文集》,卷八,〈策別課百官四〉:

「臣竊以為今省府之要,其擇人宜精,其任人宜久。」(頁 249)

58 蘇軾認為宜廣開用人之途,取法漢朝選拔人才之方,使被摒棄於科舉之外的豪傑之士,有為 國效命之機會。《蘇軾文集》,卷二六,〈徐州上皇帝書〉:「漢法:郡縣秀民,推擇為吏,考行 察廉,以次遷補,或致二千石,入為公卿。古者不專以文辭取人,故得士為多。」(頁 761)

59 蘇軾以為舉官而受連坐之法過於嚴苛,《蘇軾文集》卷八,〈策別課百官五〉:「人之難知,自 堯舜病之矣,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於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

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頁 250)。他認為不發一語是最重之處罰,因

「無責難,將有所深責也。」(頁 250)不僅舉者警惕,亦為國君南面之術。

60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課百官一〉,頁 241。

61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課百官一〉,頁 267。

62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厚貨財二〉,頁 272。

63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厚貨財二〉,頁 273。

(9)

而民有聚散。聚則爭於不足之中,而散則棄於有餘之外。是故天下常有遺利,而 民用不足。」

64

至於人口遷移之法,蘇軾則主張採自願方式;第四是賦稅,主張 依據客觀標準,重新釐定田賦,其言:「夫易田者必有契,契必有所直之數,具 所直之數,必得其廣狹脊腴之實而官必據其所直之數,而取其易田之稅,是故欲 知其地之廣狹脊腴,可以其稅推矣。」

65

依地之廣狹脊腴以制訂賦稅,以求天下 田賦之公平,除可防止豪強多得土地而少賦稅,亦可增加稅收。

(三)軍事

就軍事而言:蘇軾首先主張蓄材用,其建議從實際臨陣作戰及治兵能力二 方面遴選大將之才,其言:「天下之實才,不可以求之於言語,又不可以較之於 武力,獨見之於戰耳,戰不可得而試也,是故見之於治兵。」

66

平時儲備將才,

朝廷信任之,且給予應有之指揮權,如此軍隊作戰能力得以提高,面臨戰爭時才 可發揮軍隊的實力;其次練軍實,蘇軾主張「五十已上,願復而為民者,宜聽;

自今以往,民之願為兵者,皆三十以下則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民三十而為兵,

十年而復歸,其精力思慮,猶可以養生送死,為終身之計。」

67

實施精兵政策,

使軍隊年輕化,相對也提高軍隊的戰鬥力,且十年退伍之兵,亦可協助地方緝盜 賊;再者倡勇敢,蘇軾認為要重整軍威,必先提高軍隊的士氣,使士兵勇於作戰,

其言:「戰以勇為主,以氣為決。天子無皆勇之將,而將軍無皆勇之士,是顧致 勇有術。致勇莫先乎倡,倡莫善乎私……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

視其勇者而陰厚之。」

68

蘇軾認為兵勇將猛非天生,故朝廷應善用將士之心理,

視其英勇事蹟而有特別獎賞,以提高軍隊作戰之士氣。

(四)外交策略

就外交方面:首先蘇軾認為宜設置專官處理遼與西夏事務,其言:「依仿行 人、屬國特建一官,重任而後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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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人負責對外之交涉,不但可增加行 政效率,亦可達到制夷之效果;其次制夷之法在於取得主動權,其言:「用兵之 權,權之所在,其國乃勝。是故國無小大,兵無強弱,有小國弱兵而見畏於天下 者,權在焉耳。」

70

蘇軾認為朝廷宜積極備戰,在適當時機主動出擊,使對方以 為我軍好戰而有所畏懼,不敢輕易滋生事端、侵擾邊境;再者對西夏宜用兵,蘇 軾認為「西戎之於中國,可謂小國矣。」

71

大國善戰,小國善守,宋朝在人力物 力上都比西夏優勝,故宜「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

72

採取主動出擊,

64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三〉,頁 258。

65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四〉,頁 262。

66 《蘇軾文集》,卷九,〈策別訓兵旅一〉,頁 275。

67 《蘇軾文集》,卷九,〈策別訓兵旅二〉,頁 277。

68 《蘇軾文集》,卷九,〈策別訓兵旅三〉,頁 278-279。

69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二〉,頁 230。

70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一〉,頁 282。

71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二〉,頁 285。

72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二〉,頁 285。

(10)

使西夏畏懼,如朝廷「不用其所長,常出於其所短,雖百戰而百屈,豈足怪哉!」

73

處處退守,反而受制於西夏;第四對遼國宜採智取,此乃因遼國漢化較深

74

, 蘇軾於〈策斷三〉中分析遼國有可乘之勢三

75

,認為朝廷宜利用此優勢,與淪陷 區的中國人裡應外合,以收復幽燕之地。

(五)社會風氣

北宋中期的社會風氣趨向奢華,益以重文輕武之國策,使舉國上下逐漸喪 失以往勤儉、勇武之民風,因此蘇軾在社會風氣方面首先主張教戰守,他說:

臣欲使士大夫尊尚武勇,講習兵法。庶人之在官者,教之以行陣之節。役 民之司盜者,授以擊刺之術,每歲終則聚之郡府,如古都試之法,有勝負,

有賞罰,而行之既久,則又以軍法從事。

76

蘇軾主張利用農閒時教民習武,使民知戰,提倡勇武之社會風氣,一則可緝盜,

一則可禦外敵;其次以功名激勵豪傑之士,他說:「天下既平,則削去其具,抑 遠天下剛健好名之士,而獎用柔懦謹畏之人,不過數十年,天下靡然無復往時之 喜事也。」

77

認為朝廷對豪傑之事宜開方便之門,以抑制日益墮落奢靡之風,提 振社會剛健之氣;三為敦教化,蘇軾認為國君為天下人之典範,宜以身作則,故 執政者「欲民之知信,則莫若務實其言。欲民之知義,則莫若務去其貪。」

78

如 此正風俗、敦教化,方能收上行下效之功;四為勸親睦,蘇軾認為宗法制度中的

「小宗」

79

制度有利於宗族團結,他說:「今欲教民和親,則其道必始於宗族,

臣欲復古之小宗,以收天下不鄉親屬之心。」

80

蘇軾認為利用宗族間婚喪喜慶等 活動,使族人關係趨於密切,有利於改善社會風氣,亦有益於執政者政令之推行。

以上為蘇軾未出仕之前的政治理想,綜觀其政治理想一以仁政為本,以富 國強兵為目標。嘉祐六年(1061)蘇軾出任鳳翔簽判,正式踏上宦途,此時朝廷 的危機有增無減,二十七歲的蘇軾以其理想之政治藍圖,驗之於實際的施政情 形,又提出新的意見,於鳳翔簽判任內曾作〈思治論〉

81

,訴說自真宗景德年間

73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二〉,頁 285。

74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三〉:「契丹自五代南侵,乘石晉之亂,奄至京邑……故其朝廷之 儀,百官之號,文武選舉之法,都邑郡縣之制,以至衣服飲食,皆雜取中國之象。」(頁 287)。

75 《蘇軾文集》,卷九,〈策斷三〉:三勢為,遼國「朝廷百官之眾,而中國士大夫交錯期間,故 亦有俊嫌慷慨不屈之士……胡人以為諸郡之民,非其族類,故厚斂而虐使之,則其思內附之心,

豈待深計哉?……彼僭立四部分置守宰,倉廩府庫,莫不具備,有一旦之急,適足以自累,守 之不能棄之不忍,華夷雜居,易以生變。」(頁 288。)

76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五〉,頁 264。

77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四〉,頁 235。

78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一五〉,頁 255。

79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二〉「故《禮》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

(頁 256。)

80 《蘇軾文集》,卷八,〈策別安萬民二〉,頁 256。

81 蘇軾於嘉祐八年(1063)作〈思治論〉,見《蘇軾文集》,卷四,頁 115-119。

(11)

以來,天下所面臨三患之因;又〈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82

陳述地方人民之苦,請 朝廷減免衙前之役

83

二、理想實踐

蘇軾雖以文學家、書畫家有名於時,然而當他通過科舉取士,有機緣踏上 政壇,實踐他以仁為本的政治理想,尤其是以「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考入第 三等

84

,如此崇高之榮譽更驅使其實踐政治理想之決心。神宗熙寧二年(1069)

蘇軾守父喪期滿,重返朝廷,此時朝廷正展開一連串的改革措施,即史稱「熙寧 變法」,三十四歲的蘇軾官拜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英年得志,又擁有權力,

對於王安石之變法措施有不同之意見,因此在中央任官時,則以直接向神宗上奏 章之方式,表達一己之意見;調任地方首長時,則表現「上以廣朝廷之仁,下以 慰父老之望」85之作風,至於對新法推行之疑慮、對現實環境之論述則表現於詩 文。以下就「上疏朝廷以求治本」、「推行仁道以慰民望」、「託事以諷有補於國」

三種方式分別論述蘇軾實踐其政治理想之情形:

(一)上疏朝廷以求治本

神宗熙寧二年(1069)蘇軾官拜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以「致君堯舜」

86

的胸襟行道濟世,正是可以施展抱負、實踐政治理念之時,因此對王安石推動新 法之方法及手段頗有意見。又因北宋實施中央集權制,皇帝掌控一切大權,因此 所有的變動或革新必須自皇帝開始,皇帝有心改革,臣下才能聞風相隨,蘇軾深 明其理,曾云:「苟天子一日赫然奮其剛明之威,使天下明知人主欲有所立,則 智者願效其謀,勇者樂致其死,縱橫顛倒無所施而不可。」

87

故當王安石將「詩 賦取士」之考試制度改為「經義論策取士」時,蘇軾以為不妥,同年五月向神宗 上〈議學校貢舉狀〉,期望神宗以「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88之方式為天下選 才,此奏章一上,神宗即日召見,詢問朝政得失事宜;熙寧三年又上〈國學秋試 策問〉

89

、〈擬進士對御試策〉

90

,均言貢舉法不當輕改,並批評呂惠卿等人在御 試進士時,將支持新法之人擢居上等,因此指出朝廷舉才不當之實;同年歲末,

82 《蘇軾文集》,卷四八,〈上韓魏公論場務書〉,頁 1393-1395。

83 「衙前」是北宋差役之一種,其職是代替官家押送綱運。而鳳翔百姓每年都要將從終南山砍 伐得來的竹木沿渭河經三門峽,運抵京城,途中如有任何損失,皆由服役之人自行賠償,而三 門峽水流湍急,舟船至此往往翻覆,故服役之人以此家破人亡者為數不少。《蘇軾文集》,卷四 八,〈上韓魏公論場務書〉云:「軾官於鳳翔,見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頁 1394。)

84 宋朝制科的慣例,一、二等接虛設,實際最高等級為第三等,其次是三次等、第四等、第四 次等,第五等不授。自北宋開科制以來,只有吳育一人得到第三次等,其他都是第四等或第四 次等,因此蘇軾得第三等是破天荒的第一人。

85 《蘇軾文集》,卷二三,〈湖州謝上表〉,頁 654。

86 曹樹銘校編:《蘇東坡詞》(臺北:臺灣商務 1996 年初版),卷一,〈沁園春〉(孤錧鐙青)「有 筆頭千字,胸中萬卷,致君堯舜,此事何難?」(頁 149)

87 《蘇軾文集》,卷八,〈策略一〉,頁 227。

88 《蘇軾文集》,卷二五,〈議學校貢舉狀〉,頁 725。

89 《蘇軾文集》,卷七,〈國學秋是策問二首〉,頁 208-209。

(12)

朝廷下令開封府以減價方式購買浙燈四千餘枚,蘇軾則上〈諫買浙燈狀〉

91

勸諫 朝廷不要「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奪其口體必用之資。」

92

並建議神宗「添價貴買」

93

浙燈,結果神宗採納其建議,停止買浙燈一事;當農田水利法、青苗法等先後 推行時,蘇軾認為此舉並非便民,因此於熙寧四年兩次上〈上神宗皇帝書〉

94

〈再上皇帝書〉

95

,反對新法,並評擊新政之不當。自蘇軾重返京城任職以來,

兩年間不斷就新法提出一己之意見,因此一連串上疏反對新法之舉動,引起王安 石等變法派官員之不滿,結果遭到御史知雜事謝景溫劾奏

96

蘇軾與王安石私交甚好,彼此亦尊重對方,在政治改革的立場上蘇軾較為 中立,他贊成革新,甚至有些改革觀點亦與王安石相同,但反對王安石操之過及 的態度,然而王安石為人剛愎自用,又因呂惠卿輔行新法,嫉妒蘇軾才高於己,

因此離間蘇軾與王安石間之情誼,當蘇軾上書論貢舉法不當輕改時,為王安石所 不樂,故神宗欲起用蘇軾為諫官、同修起居注時,王安石亦以為不可,以蘇軾為 文士不知吏事,故改為開封府推官

97

熙寧四年(1071)六月,蘇軾為了離開黨爭漩渦的汴京(河南開封市),自 請外放杭州、七年(1074)到密州(山東諸城),十年(1077)到徐州(江蘇徐 州),元豐二年(1079)到湖州(江蘇湖州)。無論蘇軾身在何處,蘇軾仍上奏章 請求朝廷改革不合理之新法。自外放杭州到詩案發生,其間在密州時曾上〈論河 北京東盜賊狀〉

98

論蝗蟲、旱災相繼令盜賊漸熾,同時批評新法害民,並建議朝 廷減免稅收,以免河北、京東一代飢民淪為盜賊;又向大臣文彥伯提出〈上文侍 中論榷鹽書〉

99

及〈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

100

,主張對緝捕盜賊之人實施重賞,

並反對朝廷向河北、京東等地榷鹽;又〈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

101

論出自司農 寺私意之手實法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引起民怨,建議用「五等古法」作為「出役 錢」之標準;熙寧十年(1077)又〈代張方平諫用兵書〉論聖人用兵之道,皆順 天心,其言:「天之所向,以之舉事必成;天之所背,以之舉事必敗。」

102

勸神

90 《蘇軾文集》,卷九,〈擬進士對御試策〉,頁 301-307。

91 《蘇軾文集》,卷二五,〈諫買浙燈狀〉,頁 726-728。

92 《蘇軾文集》,卷二五,〈諫買浙燈狀〉,頁 727。

93 《蘇軾文集》,卷二五,〈諫買浙燈狀〉,頁 727。

94 《蘇軾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頁 729-742。

95 《蘇軾文集》,卷二五,〈再上神宗皇帝書〉,頁 748-751。

96 《宋史》,卷二九五,〈謝景溫傳〉謂景溫劾蘇軾「丁憂歸蜀,乘舟商販,朝廷下六路逮捕篙 工、水師窮其事,迄無一實。」(頁 9847)

97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上海:上海古籍,1986 年第一版),卷六,〈熙寧二年十一月 己巳條〉「上初欲用蘇軾及孫覺,王安石曰:『軾豈是可獎之人?』上曰:『軾有文學,朕見似 為人平靜,司馬光、韓維、王存俱稱之。』安石曰:『奸憸之人,臣非茍言之,皆有事狀……

若省府推判官有闕亦宜用,但方是通判資序,豈可便令修注?』上乃罷蘇軾不用。」(頁 80)

98 《蘇軾文集》,卷二六,〈論河北京東盜賊狀〉,頁 753-757。

99 《蘇軾文集》,卷四八,〈上文侍中論榷鹽書〉,頁 1400。

100 《蘇軾文集》,卷四八,〈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頁 1398。

101 《蘇軾文集》,卷四八,〈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頁 1395-1398。

102 《蘇軾文集》,卷三七,〈代張方平諫用兵書〉,頁 1051。

(13)

宗慎於用兵;元豐元年(1078)又上〈徐州上神宗皇帝書〉

103

:其中首先建議加 強徐州之軍力,其次為整頓軍隊紀律,防止逃兵為盜。第三增加郡府處理盜賊之 權力,第四廢除輸鐵禁令,可訓練至戶武裝自衛,稍斂盜賊之跡。第五就地取材,

以當地所產之石以修築城牆,切合國防之需要。

宋神宗自熙寧二(1069)年推動新法改革,這一年蘇軾重返朝廷,他以「天 下興亡為己任」、「致君堯舜」的胸襟參與朝政,對於百年來所累積的陋規弊端,

蘇軾雖然也主張改革,然而他不贊成王安石大刀闊斧的改革方式,亦以其「賢良 方正能直言極諫」科第三等的優異成績,促使他在無論是朝為官或是調任地方首 長,均有責任將新法之缺失奏請朝廷改革,以期實踐他以仁為本的政治理想。

(二)推行仁道以慰民望

杭州通判、知密州、徐州太守、湖州太守均為地方官,必須擔任執法者的 角色,蘇軾明知新法之缺失,又親身體驗新法之不便,然而縱使其內心對新法諸 多不滿,卻必須執行朝廷陸續推出的革新方案,雖身不由己,然而蘇軾本著仁民 愛物的政治理念,在其職權範圍之內,親自參與地方工作。在杭州,知州陳襄修 復錢塘六井,解決人民飲水問題,蘇軾作〈錢塘六井記〉加以表彰;常州、潤州

(江蘇鎮江)發生災荒,蘇軾前往賑災,致使除夕夜野宿城外;又到臨安、於潛 監督捕蝗蟲,除上〈論河北京東盜賊狀〉請求朝廷蠲免秋稅之外,由於連年饑饉,

民多棄子,蘇軾在當地向富戶勸捐米糧,收養孤兒,因此救活數千人,他在〈與 朱鄂州書〉中提及此事:

軾向在密州,遇饑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別儲之,

專以收養棄兒,月給六斗。比期年,養者與兒,皆有父母之愛,遂不失所,

所活亦數千人。

104

熙寧十年(1077)蘇軾為徐州太守,七月黃河決於澶州曹村,洪水圍困徐州城,

城將敗陷,民心恐慌,蘇軾禁富民出城,曰:「富民出,民皆動搖,吾誰與守?

吾在是,水決不能敗城。」

105

又履屨杖策,親入武衛營,勸禁卒盡力,卒長曰:

「太守猶不避塗潦,吾儕小人當效命。」

106

卒長執梃入火伍,率其徒短衣徒跣,

持畚鍤,築長堤九百八十四丈,其〈獎論敕記〉一文中敘述水臨城下官兵救災之 情形:「起急夫五千人,與武衛奉化牢城之士,晝夜雜作堤,堤成之明日,水自 東南隅入,遇堤而止。」

107

蘇軾又發公廩,濟困窮,盧于城上,至使城全民安。

蘇軾這種臨危不懼,當機立斷,身先士卒,指揮救災的作為,正是「上以廣朝廷 之仁,下以慰父老之望」的具體表現,然而這種作為卻是當時一般地方官員所罕

103 《蘇軾文集》,卷二六,〈徐州上神宗皇帝書〉,頁 758-762。

104 《蘇軾文集》,卷四九,〈與朱鄂州書〉,頁 1417-1418。

105 《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頁 10808。

106 《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頁 10809。

107 《蘇軾文集》卷十一,〈獎論敕記〉,頁 380。

(14)

有,神宗曾為此下詔稱讚蘇軾

108

;蘇軾又開發當地之石灰礦,以改善百姓之生活,

並作〈石灰〉一詩從百姓生活的角度讚美石灰礦,末句作「為君鑄作百鍊刀,要 斬長鯨為萬段。」109寫出石灰不僅可以解決人民禦寒問題,亦可以冶鐵、製兵器,

寫得氣勢雄壯,也寫出徐州的希望。因此當蘇軾任職期滿離開徐州時,百姓痛哭 流涕,遮道攔馬不捨。

110

然而百姓愈是不捨,神宗愈是讚美,代表的是蘇軾得到 國君的信任,有繼歐陽修、司馬光、王安石等人之後進入權力核心之可能,當然 也就成為王珪等人攻擊的目標。

(三)託事以諷有補於國

宋朝中期之後,隨著儒學的復興,詩歌中教化諷刺之意識逐漸高漲,在此 思想引導之下,歐陽修、梅堯臣(1002-1060)、蘇舜欽(1008-1048)等人皆主張 詩歌應該:一以「因事激諷」

111

的精神來反映現實,改變「所作皆言空」112的詩 風;二以「自下磨上」

113

的刺美傳統來干預現實,改變「人事極諛諂」

114

的文士 作風,結果造成北宋中期教化諷喻詩的流行,也導致以文為詩的氾濫和詩歌捲入 政治漩渦的命運

115

蘇軾入仕之前的主要思想以儒家為主,因此也強調詩中教化諷諫的功能,

他早年的詩論觀點見於其替鳧繹先生詩集所作之序:「先生之詩文,皆有為而作,

精悍確苦,言必中當世之過,鑿鑿乎如五穀必可以療飢,斷斷乎如藥石必可以伐 病,其遊談以為高,枝詞以為觀美者,先生無一言焉。」

116

可見蘇軾年輕時作詩 的態度為:一是要求詩與文「皆有為而作」,二是詩與文要能「言必中當世之過」, 三是要求「無一言」純粹只為了「觀美」。這種注重詩的政治功能的寫作態度,

在黨爭日熾的政治生態中,一旦遭到壓抑、排擠而淪為地方官,與百姓生活接觸 後,感受尤深。因此當蘇軾離開京城,代表的是離開政治核心,在人微言輕的情 況之下,蘇軾對新法不滿,卻又必須執行政令,縱使親身參與救災工作,能接濟 之人畢竟有限,在整個大環境無法改變之下,能實踐之政治理想亦有限,愈深入

108 蘇軾為此上〈徐州謝獎諭表〉,見《蘇軾文集》,卷二三,頁 652。

109 蘇軾:《蘇軾詩集》(臺北:學海 1983 年初版),卷十七,〈石灰〉,頁 903。

110 《蘇軾詩集》,卷十八,〈罷徐州,往南京,馬上走比寄子由第二首〉:「洗盞拜馬前,請壽使 君公,前年無使君,魚鱉化兒童。」(頁 936-937)

111 梅堯臣作詩以教化諷諫為己任,其〈答裴送序意〉〈答韓三子華韓五持國韓六玉汝見贈述詩〉

兩首詩可視為北宋詩歌教化諷諫的剛領性主張,「因事激諷」一句見於梅堯臣:《宛陵集》(臺 北:臺灣中華,965 年臺一版),卷二七,〈答韓三子華韓五持國韓六玉汝見贈述詩〉:「聖人 於詩言,曾不專其中。因事有所激,因物興以通。」(頁 2。)

112《宛陵集》,卷二七,〈答韓三子華韓五持國韓六玉汝見贈述詩〉「爾來道頗喪,有作皆言空。」

(頁 2。)

113《宛陵集》,卷二七,〈答韓三子華韓五持國韓六玉汝見贈述詩〉「自下而磨上,世之謂國風。

雅章及頌篇,刺美亦道同。」(頁 2。)

114《宛陵集》,卷二七,〈答韓三子華韓五持國韓六玉汝見贈述詩〉「煙雲寫形象,葩卉詠青紅。

人事極諛諂,引古稱辦雄。經營唯切偶,榮利因被蒙。」(頁 2。)

115 周裕鍇認為:此二者為北宋中葉教化諷諭詩論的強化和流行所帶來兩個後果。見氏作《宋代 詩學通論》(成都:巴蜀,1997 年第一版),頁 37。

116 《蘇軾文集》,卷十,〈鳧繹先生詩集敘〉,頁 313。

(15)

民間則蘇軾的感受越深,心中的矛盾、衝突、疑慮也愈深,除了伺機上疏之外,

發之於詩文中則成為蘇軾表達關心國事的方式,其目的在於「緣詩人之義,託事 以諷,庶幾有補於國」

117

,希望借物託興以補察時政之失,又因蘇軾文名與詩藝 甚高,「傳於人者甚眾」

118

,因此當其詩文在文士之間流傳時,對新法能否順利 推行有其一定之影響力,此無疑是種下詩案的因子。

詩人創作詩歌時往往將具體的外在事物與其情感或主題相關的內在事物相 連結,以達到聯想、譬喻的效果,然而具體的外在事物與內在事物二者間並非完 全相等,其間存在一定開放的、模糊的空間,讓當代或後代的詮釋者有機會作倫 理性、政治性等帶有詮釋者意識形態的閱讀,因此透過詮釋者的臆想,反可將詩 歌中純抒情的部分予以意識形態化。

119

自蘇軾重返朝廷以來,對新法一直持反對 態度,因此寫了不少與新政有關的詩文,這種借物託興以補察時政之詩歌到李 定、舒亶等人的手裡,就被詮釋為「愚弄朝廷,妄自尊大」

120

的訕上之語。例如 蘇軾的〈塔前古檜〉中:「根到九泉無曲處,世間惟有蟄龍知」

121

二句,原本是 歌詠古檜之句,卻被王珪解讀為:「陛下龍飛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地下之 蟄龍。」

122

以此證明蘇軾對神宗有不臣之意,神宗則說:「詩人之詞,安可如此 論彼?」

123

章惇(1035-1106)也說:「人之害物無所忌憚,有如是也?」

124

有心 人士刻意羅織罪名可見一般。綜觀御史台勘治蘇軾的詩文大致可分為四類

125

(1) 新法不利百姓生活

蘇軾詩作中對新法中的免役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鹽法等,多有直接 或間接的記實。

王安石早年在鄞縣為官,曾為地方修築堤堰,挖掘池塘引水灌溉,造福百 姓,故其執政後,大興農田水利工程。於熙寧二年頒佈〈農田水利條約〉,蘇軾 認為此一條約過於輕率,沒有一套完善的監管官吏制度,很容易造成執行者的急 功好利而任意開鑿水道,引起貪污、滋擾農事,他在〈上神宗皇帝書〉中曾說:

「妄庸輕剽,浮浪姦人,自此爭言水利矣。成功則有賞,事敗則無誅……格沮之 罪重,而誤興之過輕。」

126

因此在熙寧五年(1072)與孫覺的詩云:「天目山前

117 《欒城後集》,卷二二,〈亡兄子瞻端明墓誌銘〉,頁 1120。又《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

「又以事不便民者不敢言,以詩托諷,庶有補於國」(頁 10809)

118 朋九萬:《烏臺詩案》(臺北:宏業 1968 年),〈監察御史裡行何大臣劄子〉,頁 3086。

119 高辛勇:《修辭學與文學閱讀》(北京:北京大學,1997 年第一版),頁 68-70。

120《烏臺詩案》,〈監察御史裡行何大正劄子仿萬卷樓原本〉,頁 3085。

121 葉夢得:《石林詩話》,卷上,紀錄此事。見何文煥:《歷代詩話》(臺北:木鐸出版社,1982 年初版),頁 410。周紫芝《詩讞》(臺北:廣文,1971 年初版)亦引用《石林詩話》語,頁 8。然而查《蘇軾詩集》,卷八,無此二句,原詩作:「亭雪到腰埋不死,如今化為兩蒼龍。」

(頁 393。)

122《石林詩話》,卷上,頁 410。

123《石林詩話》,卷上,頁 410。

124《石林詩話》,卷上,頁 410。

125 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爭》(北京:人民,1998 年第一版),頁 128-137。

126 《蘇軾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頁 733。

(16)

綠浸裾,碧瀾堂上看銜艫。作隄捍水非吾事,閑送苕溪入太湖。」

127

蘇軾藉由此 詩說明自己非興水利之人,在湖州任內卻被卻被轉運司差去相度堤岸,故有「作 隄捍水非吾事」之言,然而卻被有心人士詮釋為「言水利之不便」

128

。於熙寧六 年八月十五日觀潮時作〈杭州觀潮五首〉其中第四首作:「吳兒生長狎濤淵,冒 利輕生不自憐。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

129

此詩說明主上好興水利,

不知利少害多,故有「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二句,也被詮釋為「譏 諷朝廷水利之難成」

130

鹽法又稱「勸鹽」,即實配官鹽,此亦新法之一。宋朝鹽為國家專賣,但朝 廷將鹽賣給鹽商,再由鹽商販售給用戶,稱為「通商」。新法實施之後,禁止「通 商」,由國家直接將鹽販售給用戶,稱為「官賣」。「官賣」實施得當確實能為朝 廷獲利,然而由於執行「官鹽」者的人格不同,往往使「官鹽」的成本比「商鹽」

高得許多,且官鹽中又常常加入其他雜質,百姓因此不願購買價格高而品質劣的 官鹽,朝廷的官鹽無法銷售,只得用配給方式,政府先收百姓的錢再發鹽,有的 甚至收錢而不配鹽,形成改革中的一大弊端。熙寧四年,蘇軾到杭州,不得不執 行此一政策,故有〈戲子由〉一詩,詩中有:「平生所慚今不恥,坐對疲氓更鞭 箠……」

131

兩句說明鹽法施行之後,致使無辜百姓觸犯刑法,蘇軾身為朝廷命官,

不得不處罰這些犯法之人,寫出蘇軾心中「坐對疲氓更鞭箠」之痛苦。其他如〈山 村〉:「煙雨濛濛雞犬聲,有生何處不安生。但令黃犢無人佩,布穀何勞也勤耕。」

132「老翁七十自腰鎌,慚愧春山筍蕨甜。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

133言朝廷鹽法施行太峻,致使百姓生活不易,七十老翁猶得下田耕種,市場買賣 牛犢者需持刀劍,且數月無鹽可食的情形。然而李定等人卻將〈戲子由〉、〈山村〉

等詩詮釋為批評朝廷行鹽法太急134

王安石最初設立青苗法之本意是在避免農民青黃不接時向豪強貸款,而受 到豪強高利貸的剝削,故朝廷以二分較低的利息貸款於民,幫助農民解決困難

135

。然而青苗錢在配發的過程中確實有其困難,蘇軾在〈上神宗皇帝書〉中就已 提到「縱使此令決行,果不抑配,計其間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家若自 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

136

至於要追回青苗錢就更困難,朝廷若不追回則蒙受 損失,對財政已經貧困的朝廷無疑是雪上加霜;若朝廷要勉強收回,則令那些孤 貧不濟之人無以為生,蘇軾在〈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中言「因欠青苗至賣田宅

127 《蘇軾詩集》,卷八,〈贈孫莘老七絕〉,頁 407。

128 《烏臺詩案》,〈與湖州知州孫覺詩〉,頁 31345。

129 《蘇軾詩集》,卷十,〈八月十五日看潮五絕〉,頁 485。

130 《烏臺詩案》,〈杭州觀潮五首〉,頁 3125。

131 《蘇軾詩集》,卷七〈戲子由〉,頁 325。

132 《蘇軾詩集》,卷九,〈山村五絕〉,頁 438。

133 《蘇軾詩集》,卷九,〈山村五絕〉,頁 438。

134 《烏臺詩案》,〈與王詵來往詩賦〉,頁 3102-3104。

135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

春散秋斂。」(頁 10544。)

136 《蘇軾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頁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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