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 2 項第 6 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
108.09.03 更新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 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故於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明定雇主有揭示薪資的義務。
一、 有關薪資揭示規定之內容及施行日期?
說明:
(一) 就業服務法自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 下同)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以促進薪資資訊 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 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連帶也有利雇主快速 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二) 上開規定已自 107 年 11 月 30 日起生效施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 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該職缺之每月實際經常性 薪資未達 4 萬元,皆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者,依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二、 經常性薪資包含哪些項目?
說明:
(一) 經常性薪資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 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 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
(二) 有關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考量不同雇主對於同一工作報酬項 目之給付方式可能有所差異,仍請雇主參考「每月經常給付」之原則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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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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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 3 萬元)、區間(如:月薪 3 萬 2,000 元~3 萬 5,000 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 2 萬 5,000 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範例:
(一) 如徵求工程師 2 名,無工作經驗者月薪為 3 萬元,如具 3 年經驗者月 薪為 3 萬 5,000 元。雇主可揭示薪資範圍為 3 萬元(無工作經驗者)
~3 萬 5,000 元(具 3 年經驗者)。
(二) 對於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給予受僱員工可達 4 萬元以上,如每月本 薪 2 萬 5,000 元,且每月可得績效獎金金額不固定,得以最低可得薪 資數額(如:月薪 2 萬 5,000 元起)呈現,並補充每月績效獎金金額另 計。
四、 雇主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布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 資範圍嗎?
說明:雇主公開招募人才,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 告求才,皆應揭露職缺薪資範圍。雇主如自行刊登求才廣告,可參考本部 提供範例(詳如附件)。
五、 雇主徵才職缺之薪資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該如何揭示薪資範 圍?
說明: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 性薪資未達 4 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 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
(如:時薪 250 元、日薪 2,500 元或按件計酬 1 件 3,000 元起),並敘明 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六、 雇主徵才以底薪加獎金制等核薪方式,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說明: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仍應於職缺資料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
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使求職民眾明 確瞭解該職缺待遇,以利求職民眾評估是否應徵。
七、 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但經僱用一定期間後調整薪資至 4萬元以上,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說明:
(一) 雇主徵才時,提供職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或是求職民眾 於應徵職缺後,被僱用之經常性薪資可能低於 4 萬元,即應依法揭示 與實際給薪相符之薪資範圍。
(二) 依上,雇主應以初次聘僱勞工實際給付之工作報酬揭示薪資範圍,另 再補充說明經僱用一定期間後調整薪資至 4 萬元以上,使求職民眾明 確瞭解該職缺待遇,以吸引求職民眾應徵。
八、 雇主如提供職缺薪資未達 4 萬元,且未公開揭示薪資,可否於求職民眾面 試時再告知薪資範圍?
說明: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使不 特定或多數的求職民眾於應徵前得以知悉該職缺薪資水準,故雇主不可 於面試時再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
九、 雇主徵才如為新興職缺,是否有其他相似職缺薪資行情可供參考,以利揭示 薪資範圍?
說明:
(一) 雇主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可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 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 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查詢。
(二) 如於上開網站尚無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建議雇主以受僱員工最低可得 數額揭示薪資範圍,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使求職民眾得 以知悉該職缺薪資水準。
十、 雇主如為承攬、委任之徵才招募,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 薪資揭示規定?
說明:
(一)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明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 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第 2 條第 3 款明定,雇主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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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二)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至於勞雇雙方是否具僱傭關係,應就人格、組織、經濟之從屬關係之 有無,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
十一、 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求才職缺,雇主卻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 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連帶責任?
說明:
(一)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 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 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倘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招募或僱用員工,
經查明確實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將進一步查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是否未善盡受任事務。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責任,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得舉證已善盡管理之責,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 為保障求職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權益,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於受任辦理求才招募之職缺如有未揭示薪資範圍或揭示為面議者,
宜釐清雇主求才職缺是否符合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另亦可 透過書面契約、系統彈跳文字視窗、求才登記書表薪資欄位說明等方 式,提醒雇主應依法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十二、 雇主如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或實際給付薪資低於其所揭露薪資範圍,
致影響求職民眾權益,應如何反映?
說明:
(一) 如求職民眾遇有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上述規定情事,可提供具體事 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薪資所得證明等相關資料)向雇主所 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二) 至雇主是否違反上述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 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