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基本信息
书名:<<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
13位ISBN编号:9787309057263 10位ISBN编号:7309057260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时间: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乃根
页数: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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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1998年本书第一版完稿后,我先后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与飞利浦(
中国)投资公司等资助的有关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技术转移的法 律问题等课题,围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进一步拓展各个领域的研究,并在指导我的博士生和硕 士生撰写相关毕业论文中,共同探讨了诸多新问题,从中也激发我修改、再版本书的念头。
2006年10月,我再次作为美国富布莱特基金的研究学者,应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约翰・杰克逊教授邀 请,来到他目前任教的乔治城大学法学院。
这使得我有机会对本书进行修订,沿着十年前的学术道路,继续走下去。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发展很快的领域。
本书第二版力求跟上这一发展步伐,对各章节所涉及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有关地区或国家的对 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实施,学术界的研究以及大量统计数据,均作了较全面的更新。
有些网站已更改,新的网上信息层出不穷,本书注释除说明访问日期,均为第二版修订期间查阅。
附录《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改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中文本,TRIPS协议及后续法律文本则 仍由我自己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本翻译,供读者参考。
本书第一版出版后,备受学术界前辈同仁的鼓励,先后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2000 年)、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著作二等奖(2000年)和上海市法学会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2003年)。
这也激励着我在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的领域里不断努力。
本书第二版保持了第一版的学术风格与基本理论框架,同时做了必要的补充,包括新增第五章“全球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与第十章第三节有关TRIPS协议争端解决的案件分析。
虽然我在修订时尽力使之完善,但是,拙著难免有误,期望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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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版出版后,备受学术界前辈同仁的鼓励,先后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2000 年)、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著作二等奖(2000年)和上海市法学会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2003年)。
这也激励着我在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的领域里不断努力。
本书第二版保持了第一版的学术风格与基本理论框架,同时做了必要的补充,包括新增第五章“全球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与第十章第三节有关TRIPS协议争端解决的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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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乃根,男,1955年生,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
200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
1995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1年起为博士生导师,曾任该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主任,现任法学院国 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 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和教育部(前国家教委)第一届至第三届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社会职务,自1989年以来先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密西根大学和乔治城大学法 学院进行专题研究,并应邀访问美国、加拿大、欧洲和香港等地多所大学法学院讲学交流,或出席有 关国际学术会议。
近二十年,已发表学术著作十多部、学术论文近百篇,其中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成果有专著《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和《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2005年)、
合著《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2004年)、主编《知识创新与技术转移》(2005年)和《技术 转移的法律理论与实务》(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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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导论 发展中的国际经济法及其研究第一章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际贸易与工业产权保护第三 章 国际贸易与版权及相邻保护第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五章 全球电子商务中的 知识产权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七章 美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八章 中 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九章 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十章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争端解决附录常用缩略语英汉对照主要参考文献目录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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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一般有保护期限的财产权。
它具有财产权的排他性,或者说,独占性。
比如,专利一直被视为特殊的垄断权;商标是一种专用权;版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有。
尽管相对有形的,无保护期限的货物财产权,知识产权是较后产生的特殊财产权,但是,它仍在民事 法律范畴之内。
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如其他民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
原因之一是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或者说,国内法效力的空间限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有些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国家 授权(如专利权),或经过国家注册(如商标专用权),有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国家登记(如有些作 品的版权登记,或有些国家的版权登记制度)为条件。
于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权地域限制,显得尤为突出。
在一国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另一国的法定程序,就失去保护,或者在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 主题,到另一国就根本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因各国主权的存在而不可能消失。
解决两者之问矛盾的主要办法是国际协调(internationalharmonization)。
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有各种形式。
其一,通过各国政府之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商,达成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性国际标准,
或取得某些知识产权的程序性国际制度,然后由各国国内法采纳,从而在国际上形成相对统一的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其二,通过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商,达成双方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两种国际协调的形式及其现行制度,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19世纪,以英法两国为主的西方工业国家倾向于自由贸易政策。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开创了国际多边协调保护知识产权之先河。
在20世纪下半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倾向于自由贸易政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 的技术含量成倍增长,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朝全面化、多样化、纵深化方向推进。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堪称这种国际协调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
与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运动齐头并进的是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性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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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既可用作高等法律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有关课程的教材,亦是广大涉外经 济法律工作者、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业务所不可缺少的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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