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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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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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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金融機構理財專員績效衡量指標之研究

系 所 別 :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 : M09203060 林 文 章

指導教授 : 林 錦 煌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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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理財專員績效衡量指標之研究

學 生 : 林 文 章 指 導 教 授 : 林 錦 煌 博 士

摘 要

台 灣 自 1991 年 新 銀 行 開 放 設 立 後 , 金 融 業 隨 即 進 入 競 爭 激 烈 的 態 勢 , 銀 行 在 利 差 逐 漸 縮 小 的 狀 況 下 , 紛 紛 希 望 提 高 手 續 費 占 總 營 收 之 比 率 ; 近 年 各 項 投 資 工 具 、 各 種 理 財 雜 誌 、 報 章 、 電 視 、 第 四 台 隨 處 可 見,經 由 如 此 生 活 化 之 教 育 訓 練,國 人 之 理 財 觀 念 也 就 逐 漸 成 型,

銀 行 業 為 了 各 種 不 同 理 財 需 求 , 提 供 客 戶 更 貼 心 之 理 財 服 務 , 希 藉 由 一 群 熱 誠 又 專 業 之 人 員 來 服 務 客 戶 , 提 昇 客 戶 之 忠 誠 度 因 此 成 立 理 財 部 門 及 建 置 理 財 專 員 , 協 助 客 戶 個 別 理 財 規 劃 以 達 其 理 財 之 目 標 , 做 到 一 對 一 行 銷 的 理 財 服 務 。 然 而 目 前 各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行 員 之 績 效 評 估 , 大 多 以 同 一 準 則 全 體 行 員 一 體 適 用 , 未 能 考 慮 到 不 同 任 務 及 角 色 之 人 員 , 其 應 有 不 同 之 目 標 , 若 採 同 一 標 準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將 無 法 公 平 有 效 的 考 核 , 亦 失 去 評 估 考 核 的 意 義 。

本 研 究 針 對 員 工 績 效 衡 量 之 相 關 文 獻 作 一 整 理 ,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觀 點 建 構 顧 客 構 面 、 財 務 構 面 、 內 部 程 序 構 面 、 學 習 成 長 構 面 等 相 關 衡 量 指 標 , 利 用 專 家 訪 談 對 理 財 專 員 之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進 行 訪 談 , 以 收 集 專 家 意 見 修 改 後 確 立 指 標 , 再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設 計 問 卷 , 對 於 設 置 專 責 理 財 專 員 之 金 融 機 構 寄 發 問 卷 , 回 收 問 卷 後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軟 體 (Expert Choice 2000)分 析 決 定 權 重,最 後 提 出 結 論。本 研 究 結 論:提 出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發 展 之 財 專 員 之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及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考 核 計 算 表 。 各 金 融 機 構 因 處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 組 織 目 標 、 公 司 文 化 亦 有 所 差 異 , 對 於 財 專 員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可 隨 時 機 動 調 整 , 以 達 高 實 務 上 之 應 用 價 值 。 關 鍵 詞 : 理 財 專 員 、 績 效 衡 量 、 平 衡 計 分 卡 、 層 級 分 析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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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承 蒙 恩 師 林 錦 煌 博 士 耐 心 、 悉 心 的 指 導 , 於 為 學 態 度 、 研 究 方 法 與 待 人 接 物 上 獲 益 良 多 , 且 給 予 研 究 上 諸 多 觀 念 之 啟 發 , 無 論 在 課 業 或 是 生 活 上 均 給 予 最 大 的 支 持 , 其 謙 沖 且 嚴 謹 的 待 人 處 事 與 治 學 態 度 以 及 豐 富 且 紮 實 的 學 識,皆 令 學 生 萬 分 敬 佩,亦 是 學 生 學 習 的 典 範。

能 在 恩 師 的 帶 領 下 學 習 與 成 長 是 學 生 莫 大 的 榮 幸 。 於 論 文 撰 寫 期 問 對 文 稿 逐 字 斧 正 , 本 文 始 臻 於 成 。 令 學 生 無 論 在 治 學 研 究 及 待 人 處 事 上 均 受 其 潛 移 默 化 之 功,感 謝 之 情,溢 於 言 表,師 恩 浩 瀚,永 銘 於 在 心 , 在 此 獻 上 最 衷 心 的 謝 意 與 敬 意 。

感 謝 黃 明 宮 博 士 及 馬 恆 博 士 等 口 試 委 員 於 百 忙 之 中 撥 空 指 導 , 提 供 諸 多 寶 貴 意 見 , 使 得 本 論 文 得 以 更 加 完 善 ,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 研 究 期 間 , 亦 感 謝 學 長 姊 、 學 弟 妹 以 及 同 窗 好 友 志 泰 、 靜 宜 在 學 業 上 的 討 論 切 搓 。

本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 承 蒙 服 務 公 司 各 級 長 官 與 同 仁 之 支 持 , 給 予 良 好 的 求 學 機 會 與 環 境,以 及 在 蒐 集 資 料 上 的 協 助,在 此 特 別 表 示 謝 意。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父 母 、 老 婆 及 家 人 , 感 激 之 情 非 筆 墨 能 形 容 , 最 後 僅 以 本 論 文 獻 給 曾 經 關 心 、 照 顧 我 的 師 長 、 朋 友 以 及 家 人 , 感 謝 大 家 的 支 持 , 使 我 的 夢 想 得 以 圓 滿 。

林 文 章 謹 識 於 中 華 科 管 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5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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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摘要……… i

誌謝……… ii

目錄……… iii

圖目錄……… iii

表目錄……… v

第一章緒論………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動機………..… 3

1.3 研究目的………. ………… 4

1.4 研究流程………..……… 4

第二章文獻探討……… 5

2.1 金融機構經營原則………..………… 5

2.2 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範圍………..…… 8

2.3 服務業特性………..… 9

2.4 理財規劃………..…… 11

2.5 理財專員道德倫理行為規範………..…… 18

2.6 理財專員意義及任務………..…… 28

2.7 績效評估………..…… 29

第三章研究設計……… 37

3.1 研究架構………..…… 37

3.2 研究方法………..……… 38

3.3 研究限制………..……… 56

3.4 資料收集………..……… 56

第四章研究結果……… 68

第五章研究結論建議……… 91

5.1 研究結論………..……… 91

5.2 研究建議………..……… 102

參考文獻……… 103

附錄………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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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3.1 研究架構……….……… 37

圖3.2 平衡計分卡提供轉化策略為營運的架構圖……….…… 39

圖3.3 企業內部流程構面……….…… 43

圖3.4 將平衡計分卡當為付諸行動的策略性架構圖……….…… 44

圖3.5 AHP層級結構示意圖 ………...…… 49

圖3.6 AHP法之流程圖 ………...… 55

圖3.7 金融機構理財專員平衡計分卡績效衡量指標圖……….…… 57

圖4.1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四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71

圖4.2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四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72

圖4.3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四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73

圖4.4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四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74

圖4.5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顧客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75

圖4.6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顧客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76

圖4.7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顧客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77

圖4.8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顧客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 78

圖4.9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財務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79

圖4.10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財務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80

圖4.11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財務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81

圖4.12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財務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82

圖4.13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學習與成長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83 圖4.14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學習與成長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84 圖4.15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學習與成長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85

圖4.16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學習與成長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86

圖4.17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內部程序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87 圖4.18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程序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88

圖4.19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內部程序構面指標成偶對比矩陣….…… 89

圖4.20 本國金融機構平衡計分卡內部程序構面優先順序權重圖……….…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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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 有規劃與沒規劃理財活動的差異比較表……… 12

表 2.2 理財規劃步驟……… 14

表 2.3 人生階段與理財活動建議表……… 15

表 2.4 個人人格特性與商品組合……… 16

表 2.5 個人風險偏好與商品組合……… 17

表 2.6 Fortune 100 大企業績效評估目的排序表………..…… 31

表 3.1 衡量策略的財務主題……… 41

表 3.2 顧客構面的五大核心量度……… 42

表 3.3 AHP評估尺度意義及說明 ………..…… 50

表 3.4 隨機指標表……… 53

表 4.1 本國金融機構總機構一覽表……… 68

表 4.2 外國在台金融機構總機構一覽表……… 69

表 4.3 設置專責理財專員金融機構總機構……… 70

表 4.4 第一層平衡計分卡四構面……… 70

表 5.1 資產規模計算表……… 92

表 5.2 理財專員執行業務相關之證照……… 94

表 5.3 各項證照分數計算表……… 94

表 5.4 各項商品一覽表……… 95

表 5.5 手續費及佣金收入……… 96

表 5.6 本國銀行理財專員績效衡量計算表……… 98

表 5.7 本國銀行理財專員績效衡量計算表………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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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以 往 銀 行 提 供 所 有 客 戶 一 成 不 變 的 服 務 , 業 務 即 可 蒸 蒸 日 上 的 榮 景 已 經 不 再 , 越 來 越 多 的 消 費 者 希 望 獲 得 符 合 個 人 特 殊 需 要 的 理 財 服 務 , 銀 行 必 須 效 法 已 開 發 經 濟 體 的 金 融 機 構 ,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方 式 管 理 個 別 客 戶 、 客 群 、 產 品 和 通 路 , 愈 來 愈 多 人 體 會 到 把 錢 存 在 低 收 益 的 基 本 儲 蓄 帳 戶 , 無 法 因 應 未 來 的 需 求 , 在 2000 年,美國僅有 13%的 家 庭 將 資 產 存 在 低 收 益 的 帳 戶 , 同 時 有 興 趣 進 行 理 財 規 劃 的 個 人 比 例 也 大 幅 攀 升 自 1998 年的 44%上揚至 2001 年的 57%,其中大多數尚未 接 受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 對 銀 行 來 說 又 是 一 大 商 機 。 銀 行 不 應 再 以 一 視 同 仁 的 方 式 服 務 客 戶 ; 平 等 的 服 務 往 往 意 味 著 品 質 低 落 的 服 務 , 這 種 服 務 方 式 不 僅 成 本 高 、 沒 有 效 率 , 還 可 能 將 忠 誠 度 日 漸 薄 弱 的 顧 客 送 進 一 旁 虎 視 眈 眈 競 爭 同 業 歡 迎 的 臂 彎 中 , 銀 行 的 當 務 之 急 , 在 於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 確 定 最 有 把 握 服 務 的 客 群 , 採 用 適 當 的 經 營 模 式 , 方 為 生 存 之 道 。Mike Sherman【49】。

台 灣 自 1991 年新銀行開放設立後,金融業隨即進入競爭激烈的態 勢,依 中 央 銀 行 的 資 料 顯 示 國 內 銀 行 截 至 92 年 7 月底止本國銀行總機

構 52 家,外國銀行在華分行 36 家,基層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

金 融 公 司 330 家,總體銀行分機構共計 4,477 家,至 92 年 6 月從業人 員 共 計 115,575 人。財政部金融局【3】。

金 融 業 對 於 經 濟 的 發 展 影 響 非 常 深 遠 , 一 國 的 生 產 、 消 費 與 投 資 都 與 金 融 業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 近 年 來 金 融 業 面 臨 相 當 大 之 隱 憂 :

一 、 信 用 卡 有 效 卡 一 直 無 法 快 速 成 長,有 許 多 消 費 者 是 為 了 贈 品 而 申 請,截 至 92 年 11 月全台發卡數為 69,286,000 卡,國內發卡 銀 行 拼 命 發 卡,對 象 深 及 軍 人 與 學 生,目 前 大 部 分 皆 免 年 費 , 已 達 惡 性 競 爭 。

二 、 催 收 逾 期 上 升,由 於 景 氣 不 好,失 業 率 升 高,因 此 授 信 逾 期 呆 帳 增 加 , 截 至 92 年 9 月全體金融機構平均逾期比率達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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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侵蝕獲利。

三 、 詐 騙 、 偽 卡 猖 獗 , 嚴 重 造 成 銀 行 及 客 戶 損 失 。

四 、 產 業 外 移 嚴 重,產 業 整 體 供 應 鏈,往 土 地 及 勞 力 低 成 本 方 向 移 動 , 目 前 台 灣 產 業 大 都 移 往 大 陸 。

五 、 直 接 金 融 的 興 起,以 往 銀 行 是 獨 大 的 金 融 仲 介,金 錢 的 借 貸 都 靠 銀 行 居 間 處 理,時 代 演 進,有 了 股 票 市 場、債 票 市 場,提 供 資 金 及 需 要 資 金 者 , 可 以 不 用 透 過 銀 行 而 取 得 。

六 、 銀 行 的 存 款 與 放 款 之 利 差 逐 漸 縮 小 , 影 響 銀 行 獲 利 至 鉅 。 由 於 銀 行 業 的 競 爭 激 烈 , 以 往 銀 行 均 以 利 息 收 入 為 主 要 來 源 , 經 營 者 希 望 提 高 手 續 費 占 總 營 收 之 比 率 。 因 此 銀 行 訓 練 員 工 , 從 證 券 期 貨 基 金 稅 務 等 , 並 要 求 員 工 參 加 各 種 考 試 以 取 得 證 照 , 以 提 高 效 率 並 做 到 一 對 一 行 銷 的 理 財 服 務 , 針 對 每 個 人 不 同 時 期 、 不 同 狀 況 、 不 同 需 求 , 協 助 客 戶 個 別 理 財 規 劃 以 達 其 理 財 之 目 標 。 隨 著 教 育 水 準 之 提 高 , 一 般 人 都 能 接 受 投 資 理 財 的 想 法 , 故 而 近 幾 年 理 財 已 幾 乎 成 為 全 民 運 動 。 舉 凡 基 金 、 股 票 、 保 險 、 債 券 、 境 外 投 資 、 稅 務 等 有 關 理 財 的 商 品 都 大 行 其 道 。 金 融 機 構 更 大 力 推 廣 「 貴 賓 理 財 」、「 財 富 管 理 」 業 務 , 提 供 客 戶 量 身 訂 做 的 專 屬 理 財 服 務 。 消 費 者 的 成 熟 度 已 有 長 足 進 步 , 對 風 險 、 報 酬 以 及 多 元 資 產 配 置 的 必 要 性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 上 述 種 種 變 化 , 使 某 些 金 融 機 構 有 機 會 將 客 戶 自 獲 利 較 低 的 交 易 活 動 和 存 款 產 品 , 移 往 更 有 利 可 圖 的 金 融 產 品 , 如 信 用 卡 、 壽 險 和 股 票 等 。 一 般 而 言 , 民 眾 借 款 的 意 願 提 高 , 期 望 投 資 能 獲 得 更 高 的 報 酬 , 特 別 是 出 現 了 為 理 財 規 劃 的 需 求。Mike Sherman 【49】。因 此 近 兩 年 來「 貴 賓 理 財 」「 財 富 管 理 」相 當 受 注 目,各 金 融 機 構 莫 不 全 力 動 員,紛 紛 投 入 此 項 業 務 , 也 使 得 銀 行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蓬 勃 發 展 。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提 供 之 理 財 工 具 大 約 有 以 下 幾 種 : 台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 台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 外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 外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 國 內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基 金 、 國 外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基 金 、 保 險 業 務 、 信 託 業 務 、 債 券 交 易 、 信 用 卡 、 現 金 卡 、 股 票 交 易 、 期 貨 交 易 、 租 稅 規 劃 , 以 上 之 投 資 工 具 各 種 理 財 雜 誌 、 報 章 、 電 視 第 四 台 隨 處 可 見 , 經 由 如 此 生 活 化 之 教 育 訓 練 , 國 人 之 理 財 觀 念 也 就 逐 漸 成 型 , 銀 行 業 為 了 各 種 不 同 理 財 需 求 , 提 供 客 戶 更 貼 心 之 理 財 服 務 , 近 兩 年 來 各 銀 行 紛 紛 設 立 理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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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並 設 立 理 財 專 員 , 希 藉 由 一 群 熱 誠 又 專 業 之 人 員 來 服 務 客 戶 , 提 昇 客 戶 之 忠 誠 度 。 理 財 專 員 執 行 業 務 如 何 評 估 其 績 效 , 以 何 種 制 度 來 衡 量 績 效 就 成 為 目 前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重 要 議 題 。

在 實 務 的 績 效 衡 量 運 作 中 , 普 遍 存 在 許 多 機 構 中 有 輪 流 分 配 機 制 , 例 如 : 新 進 人 員 、 剛 升 遷 者 、 生 產 請 長 假 者 、 上 一 次 被 評 估 優 良 者 等 是 在 輪 流 機 制 中 容 易 被 犧 牲 者 , 每 次 執 行 評 估 是 各 主 管 最 頭 痛 時 間 , 這 種 績 效 衡 量 將 使 績 效 評 估 之 意 義 蕩 然 無 存 。

1.2 研究動機

經 營 企 業 需 有 經 營 策 略 引 導 方 針 , 經 由 良 好 的 規 劃 和 適 當 的 激 勵 , 才 有 機 會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環 境 中 取 得 優 勢 , 所 以 經 營 策 略 和 績 效 衡 量 及 激 勵 措 施 就 必 須 搭 配 得 當 , 才 可 達 企 業 預 定 目 標 。 企 業 必 須 建 立 一 個 明 確 的 策 略 方 向 , 才 能 使 全 體 員 工 朝 共 同 目 標 前 進 , 並 不 斷 與 他 們 溝 通 讓 他 們 明 白 公 司 的 願 景 , 大 家 全 力 以 赴 以 達 更 高 績 效 。 企 業 經 營 更 是 動 態 的,現 在 的 成 功 不 保 證 未 來 也 會 成 功,現 在 最 賺 錢 的 產 品,

明 天 亦 不 能 保 證 還 是 最 賺 錢 的 產 品 , 在 這 種 講 求 速 度 的 激 烈 競 爭 情 況 下 , 各 種 面 相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就 益 顯 重 要 。

然 而 目 前 銀 行 員 之 績 效 衡 量 大 多 以 幾 項 準 則 對 於 全 體 行 員 一 體 適 用 , 銀 行 人 員 有 不 同 任 務 及 其 擔 任 之 角 色 , 隨 著 擔 任 不 同 角 色 應 有 不 同 之 目 標 , 所 以 如 採 同 一 標 準 去 評 估 將 無 法 公 平 有 效 的 評 估 考 核 , 失 去 評 估 考 核 的 意 義 ; 因 此 本 研 究 針 對 金 融 機 構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之 深 入 探 討 , 以 使 金 融 機 構 在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推 展 上 上 有 所 助 益 , 以 增 強 其 競 爭 力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一 。

在 績 效 評 估 的 探 討 上 尚 未 有 針 對 金 融 機 構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之 探 討 , 希 藉 本 研 究 之 探 討 激 發 未 來 學 術 界 上 更 多 研 究 產 生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二 。

提 供 理 財 專 員 相 關 主 管 更 深 入 瞭 解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訂 定 相 關 指 標 與 權 重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三 。

藉 由 本 研 究 以 使 理 財 專 員 更 瞭 解 其 對 業 務 執 行 之 認 知 、 與 達 成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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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行 為 之 調 適 、 生 涯 之 規 劃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四 。

希 望 藉 由 本 探 討 使 客 戶 能 獲 得 理 財 專 員 更 有 水 準 之 服 務 , 以 提 高 客 戶 滿 意 度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五 。

1.3 研究目的

此 研 究 係 針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之 研 究 , 希 能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一 、 研 究 分 析 金 融 機 構 之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並 配 合 實 證 研 究 , 提 出 計 算 表 。

二 、 藉 由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探 討,使 理 財 專 員 能 知 道 自 己 知 識 與 能 力,是 否 符 合 組 織 之 預 期,以 隨 時 改 進 並 增 強 自 身 的 競 爭 力 。

三 、 藉 此 研 究 對 相 關 產 業 或 業 務,提 供 一 個 績 效 衡 量 與 管 理 之 實 務 解 決 方 案 。

四 、 將 此 次 研 究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在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上 之 參 考 , 及 未 來 學 術 研 究 參 考 。

1.4 研究流程

依 序 說 明 本 研 究 流 程 :

一 、 確 認 問 題 及 目 的 : 研 究 者 將 研 究 方 向 定 在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之 探 討 。

二 、 界 定 主 題 及 研 究 範 圍 : 以 金 融 機 構 理 財 專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三 、 收 集 文 獻 : 收 集 有 關 文 獻 、 書 籍 、 論 文 、 期 刊 。

四 、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立 衡 量 指 標 。 五 、 進 行 專 家 訪 談 。

六 、 衡 量 指 標 確 立 。

七 、 以 AHP 建構問卷及進行調查。

八 、 收 集 資 料 並 進 行 軟 體 分 析 。

九 、 結 論 與 建 議:根 據 研 究 提 出 對 金 融 機 構 理 財 專 員 績 效 衡 量 制 度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1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金融機構經營原則

金 融 機 構 經 由 出 借 其 資 金 , 貸 款 之 過 程 而 獲 利 , 扮 演 資 金 中 介 之 角 色 。 銀 行 一 方 面 從 社 會 大 眾 吸 收 資 金(各類存款)作為資金來源;另一 方 面 又 將 所 吸 收 的 資 金 貸 放 給 資 金 需 求 者 , 其 目 的 在 求 本 身 利 潤 的 最 大。但 是 由 於 銀 行 本 身 業 務 的 特 殊 性 與 公 共 性,因 此 在 利 潤 的 追 求 中,

為 應 付 客 戶 提 款 與 借 款 的 需 求,銀 行 必 須 隨 時 保 持 適 當 的 流 動 性;為保 障 社 會 大 眾 的 存 款 , 因 此 資 金 運 用 必 須 確 保 其 安 全 性 , 避 免 遭 受 損 失 以 維 護 公 眾 權 益 。 所 以 銀 行 的 營 運 必 須 兼 顧 流 動 性 、 安 全 性 、 獲 利 性 等 基 本 原 則 : 林 佳 靜 【10】。

一 、 流 動 性 原 則

流 動 性 係 銀 行 為 應 付 隨 時 可 能 發 生 之 資 金 需 求 , 其 所 保 有 可 用 資 金 或 可 迅 速 變 現 的 資 產 的 多 寡 及 迅 速 可 向 外 借 入 資 金 之 能 力 而 言 。 即 可 快 速 變 現 而 不 損 失 之 能 力 及 向 外 借 得 資 金 多 寡 之 能 力 。 除 了 為 應 付 各 項 必 要 之 業 務 支 出 外 , 還 需 應 付 客 戶 各 種 存 款 的 提 領 以 及 放 款 的 擴 展 , 以 維 護 客 戶 良 好 之 關 係 。 銀 行 若 持 有 的 流 動 性 資 產 太 低 , 即 可 能 在 不 利 的 經 濟 市 場 情 勢 下 , 造 成 被 迫 出 售 資 產 而 損 失 ; 銀 行 若 持 有 的 流 動 性 資 產 太 高 , 則 表 示 閒 置 資 產 未 加 利 用 , 而 降 低 獲 力 之 機 會 , 因 此 銀 行 應 保 持 適 當 之 流 動 性 。 銀 行 流 動 性 需 要 , 主 要 分 為 存 款 與 放 款 兩 方 面 之 需 要 :

(一) 存 款 之 流 動 性 需 求

存 款 之 流 動 性 需 求 係 為 應 付 定 期 性 存 款 期 限 屆 滿 , 及 一 般 活 期 存 款 或 支 票 存 款 提 款 需 求 。

(二) 放 款 之 流 動 性 需 求

放 款 之 流 動 性 需 求 乃 指 為 了 應 付 放 款 需 求 之 波 動 , 及 專 案 放 款 擴 增 , 並 與 優 良 顧 客 維 持 良 好 之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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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 增 加 獲 利 之 機 會 , 所 必 須 保 持 之 變 現 能 力 。 二 、 獲 利 原 則

銀 行 屬 於 營 利 事 業 單 位 ,亦 是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之 事 業 單 位 ,如 此 才 能 維 持 經 營 , 創 造 股 東 利 益 、 照 顧 員 工 福 利 、 協 助 國 家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 追 求 成 長 永 續 經 營 。 創 造 之 盈 餘 直 接 反 映 銀 行 經 營 之 績 效 及 信 用 評 等 狀 況 與 償 債 能 力 與 事 業 單 位 價 值 。 因 為 銀 行 為 創 造 貨 幣 價 值 , 負 債 比 率 較 一 般 產 業 事 業 單 位 高 出 很 多 , 因 此 財 務 槓 桿 相 當 高 , 在 經 營 業 務 上 不 應 採 取 過 分 追 求 風 險 之 經 營 態 度 。 銀 行 的 獲 利 主 要 來 自 三 方 面 , 一 為 存 款 與 放 款 之 利 率 差 距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 二 為 金 融 投 資 與 金 融 財 務 操 作 之 收 入 , 三 為 各 項 手 續 費 及 佣 金 之 收 入 。 影 響 金 融 機 構 利 差 的 因 素 有 以 下 四 點 :

(一) 市場環境競爭狀況:當市場環境越競爭時,則銀行可以設定 的 利 差 較 小 , 獲 得 的 利 潤 較 小 , 當 市 場 環 境 競 爭 較 低 時 , 則 銀 行 可 以 設 定 較 的 利 差 可 以 較 大 , 獲 得 的 利 潤 會 較 高 。 (二) 交易量之大小:以存款為例當資金氾濫時,銀行對大額存款

設 定 的 利 差 就 越 高 ,也 就 是 以 較 低 之 利 率 承 作 ,當 資 金 短 缺 時 銀 行 對 大 額 存 款 設 定 較 的 利 差 就 越 低, 也 就 是 願 以 較 高 之 利 率 承 作 , 對 於 存 款 此 種 現 象 , 主 要 為 存 款 如 無 法 放 款 出 去 時 , 表 示 存 貨 增 加 , 銀 行 未 貸 放 之 存 款 可 以 視 為 存 貨 ; 以 放 款 為 例 時 ,單 客 戶 或 單 筆 金 額 越 大 時 ,則 銀 行 可 以 設 定 較 的 利 差 就 越 低 , 銀 行 為 取 得 該 貸 款 願 以 較 低 之 利 率 承 做 。 (三) 利率之變動狀況:利率的變動性愈高,則銀行可以設定較的

利 差 就 越 高 , 獲 得 的 利 潤 會 較 高 , 利 率 的 變 動 性 愈 低 , 則 銀 行 可 以 設 定 較 的 利 差 就 越 低 , 獲 得 的 利 潤 會 較 低 。

(四) 利率資訊的透明度:資訊越透明度則客戶之議價意願越高,

以 存 款 為 例 。 資 訊 越 不 透 明 度 則 客 戶 之 議 價 能 力 越 低 , 銀 行 可 以 設 定 較 的 利 差 就 越 高 , 獲 得 的 利 潤 會 較 高 。

三 、 安 全 性 原 則

所 謂 安 全 性 係 指 銀 行 的 償 債 能 力 , 資 本 結 構 健 全 , 償 債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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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好 而 言 , 故 又 稱 為 償 債 性 。 銀 行 之 資 產 大 多 來 自 於 存 款 , 其 自 有 資 金 之 比 例 相 當 少 , 資 產 價 值 相 當 比 率 的 損 失 極 可 能 影 響 其 償 還 負 債 的 能 力 。 因 此 銀 行 須 維 適 當 的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 以 提 高 財 務 結 構 的 健 全 性 , 以 及 注 意 資 產 品 質 與 風 險 的 分 散 , 隨 時 注 意 市 場 利 率 及 匯 率 的 走 勢 , 調 整 資 產 組 合 , 以 免 因 為 資 產 的 市 場 價 值 下 跌 而 產 生 資 本 損 失 , 進 而 發 生 淨 值 為 負 數 的 週 轉 不 靈 危 機 , 以 上 三 大 基 本 原 則 存 在 著 替 換 關 係 :

(一) 流動性與獲利性的替換關係

流 動 性 愈 高 的 資 產 其 獲 利 性 越 低; 反 之, 流 動 性 低 的 資 產 獲 利 性 高。例 如,現 金 是 完 全 不 生 利 的,國 庫 券 流 動 性 高 , 兩 者 報 酬 率 均 低 ; 而 放 款 流 動 性 低 , 但 報 酬 率 高 。 此 外 ,超 額 的 流 動 性 減 少 銀 行 資 金 獲 利 的 空 間 ;反 之 , 流 動 性 的 不 足 雖 可 使 銀 行 資 金 產 生 較 大 的 運 用 收 益 , 但 在 銀 行 需 要 非 預 期 的 緊 急 變 現 情 況 下 , 可 能 使 銀 行 被 迫 以 不 利 的 條 件 或 時 機 出 售 資 產 而 迫 受 損 失 ,或 以 較 高 成 本 的 借 人 款 來 應 急 ,損 害 銀 行 的 穫 利 性 。

(二) 安全性與獲利性的替換閒係

通 常 安 全 性 愈 高 的 資 產 其 獲 利 性 愈 低 ; 反 之 , 安 全 性 低 的 資 產 其 獲 利 性 則 高 。 如 短 期 債 券 利 率 低 於 長 期 債 券 利 率 , 但 其 相 對 的 風 險 可 應 期 間 短 而 較 小 , 故 報 酬 率 較 低 但 安 全 性 較 高 ; 此 外 長 期 放 款 的 放 款 期 間 長 , 不 到 約 定 到 期 日 便 無 法 收 回 本 息 , 故 相 對 風 險 較 高 , 即 安 全 性 低 然 其 報 酬 率 高 。 四 、 成 長 性 原 則

為 了 使 銀 行 能 永 續 經 營 , 並 能 維 持 其 應 得 之 利 潤 , 銀 行 業 務 量 必 須 在 不 違 背 安 全 性 、 流 動 性 與 獲 利 性 原 則 下 , 持 續 而 穩 定 的 成 長 。 因 業 務 量 之 成 長 不 僅 使 得 本 身 之 獲 利 提 高 , 並 且 表 示 經 營 規 模 的 擴 大 與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增 加 。 但 業 務 量 的 成 長 應 事 先 加 以 妥 善 的 規 劃 , 倘 若 業 務 擴 充 太 快 使 低 成 本 的 資 金 不 夠 支 應 , 而 需 借 入 高 成 本 資 金 時 , 將 會 影 響 銀 行 的 收 益 與 增 加 經 營 的 風 險 ; 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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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業 務 成 長 過 緩 , 則 將 喪 失 許 多 獲 利 的 機 會 。 故 銀 行 的 成 長 與 擴 充 應 在 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 考 量 本 身 資 金 的 鬆 緊 , 市 場 利 率 之 走 勢 及 各 種 經 濟 情 勢 變 化,以 擬 定 符 合 自 身 規 模 經 濟 的 最 適 成 長 策 略。

五 、 效 率 性 原 則

效 率 性 原 則 係 指 銀 行 的 經 營 效 率 化 , 亦 即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 獲 得 最 多 的 產 出 。 銀 行 效 率 性 的 衡 量 , 可 以 從 費 用 支 出 與 其 收 入 的 比 率 看 出 來 , 因 為 銀 行 的 主 要 業 務 就 是 吸 收 存 款 , 然 後 再 貸 款 出 去 或 從 事 投 資 , 接 受 存 款 必 須 支 付 利 息 成 本 及 相 關 管 理 費 用 , 從 事 放 款 或 投 資 則 可 產 生 收 入 。 若 費 用 支 出 對 於 收 入 的 比 率 越 低 , 表 示 銀 行 以 較 少 的 成 本 , 而 能 獲 得 較 多 的 收 入 , 銀 行 的 獲 利 能 力 較 高 , 經 營 績 效 也 較 好 ; 反 之 , 若 此 比 率 太 高 , 代 表 銀 行 在 賺 取 收 入 時 , 其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較 多 , 較 不 具 有 效 率 。 所 以 銀 行 對 於 其 資 金 的 運 用 與 管 理 的 制 度 , 都 必 須 加 以 重 視 , 以 提 高 銀 行 經 營 之 效 率 。

六 、 資 本 適 足 性

銀 行 資 本 在 意 義 上 是 銀 行 資 金 來 源 的 一 種, 也 是 代 表 投 資 人 應 享 之 股 東 權 益 或 稱 淨 值 其 功 能 為 銀 行 營 運 的 資 金 來 源 之 一 , 並 應 付 風 險 性 資 產 可 能 遭 受 的 損 失 及 償 付 債 務 , 作 為 維 護 市 場 信 心 的 基 礎 , 以 確 保 銀 行 經 營 之 安 全 性 並 保 障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資 本 適 足 性 : 係 指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之 最 低 標 準 , 由 於 銀 行 的 財 務 結 構 特 殊 , 其 財 務 槓 桿 之 程 度 遠 超 過 一 般 企 業 , 其 資 金 來 源 可 能 有 90%~95%皆來自負債,所以各國政府為了降低銀行的 道 德 危 機 , 皆 會 在 銀 行 的 安 全 性 、 流 動 性 與 收 益 性 的 考 量 下 , 限 制 銀 行 必 須 持 有 一 定 的 資 本 比 率 。 我 國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規 定 : 為 健 全 銀 行 財 務 基 礎 ,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 銀 行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八 , 凡 實 際 比 率 低 於 規 定 標 準 之 銀 行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制 其 分 配 盈 餘 。 林 佳 靜 【10】。

2.2 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範圍

為 健 全 銀 行 業 務 經 營 , 保 障 存 款 人 權 益 , 適 應 產 業 發 展 , 並 使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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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信 用 配 合 國 家 金 融 政 策 , 特 制 定 銀 行 法 。 銀 行 法 規 範 銀 行 經 營 之 業 務 如 下 :

一 、 收 受 支 票 存 款 。 二 、 收 受 其 他 各 種 存 款 。 三 、 受 託 經 理 信 託 資 金 。 四 、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 五 、 辦 理 放 款 。 六 、 辦 理 票 據 貼 現 。 七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八 、 直 接 投 資 生 產 事 業 。

九 、 投 資 住 宅 建 築 及 企 業 建 築 。 十 、 辦 理 國 內 外 匯 兌 。

十 一 、 辦 理 商 業 匯 票 承 兌 。 十 二 、 簽 發 信 用 狀 。

十 三 、 辦 理 國 內 外 保 證 業 務 。 十 四 、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

十 五 、 承 銷 及 自 營 買 賣 或 代 客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 十 六 、 辦 理 債 券 發 行 之 經 理 及 顧 問 事 項 。 十 七 、 擔 任 股 票 及 債 券 發 行 簽 證 人 。 十 八 、 受 託 經 理 各 種 財 產 。

十 九 、 辦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有 關 業 務 。

二 十 、 買 賣 金 塊 、 銀 塊 、 金 幣 、 銀 幣 及 外 國 貨 幣 。

二 十 一 、 辦 理 與 前 列 各 款 業 務 有 關 之 倉 庫、保 管 及 代 理 服 務 業 務 。 二 十 二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之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

2.3 服務業特性

金 融 機 構 屬 服 務 業 , 服 務 業 具 有 不 可 分 割 性 、 無 形 性 、 不 可 儲 藏 性 與 高 度 多 變 性 等 特 質 , 使 得 服 務 業 在 行 銷 工 作 上 面 臨 不 同 於 製 造 業 的 難 題。成 功 之 服 務 業 經 營 者,讓 市 場 使 用 者 在 接 受 服 務 後 與 服 務 前,

其 所 希 望 與 實 際 服 務 之 間 , 在 感 受 與 認 知 毫 無 差 異 或 覺 得 「 物 超 所 值 」。 服 務 業 經 營 者 如 能 有 一 套 管 理 的 方 法 , 而 且 執 行 的 比 其 他 同 業 好,則 成 功 的 可 能 性 就 更 高。Berry【29】等學者鑑於服務業特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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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致 服 務 品 質 衡 量 的 複 雜 度 , 經 與 多 位 不 同 之 服 務 界 專 家 討 論 後 , 提 出 衡 量 服 務 品 質 的 十 個 因 素 與 標 準 , 茲 說 明 如 下 , 作 為 服 務 業 經 營 者 品 管 水 準 追 求 之 標 的 :

一 、 信 賴 度 (Reliability):指服務績效的一致性或可賴性,簡單的說 就 是 廠 商 說 話 算 話 。

二 、 反 應 性 (Responsiveness):指服務員服務的意願或是否能馬上提 供 。 例 如 : 是 否 馬 上 回 覆 客 戶 電 話 等 。

三 、 勝 任 能 力 (Competence): 服 務 員 是 否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或 技 能 以 應 付 服 務 須 求 。

四 、 接 近 性(Access):接觸或接近的難易性,如電話線不常佔線、分 店 多 、24 小時服務等。

五 、 禮 貌(Courtesy):與 客 戶 接 觸 時 有 禮 貌、體 貼、尊 敬 人 以 及 友 善 。 六 、 溝 通 (Communication):以顧客能懂的語言與之溝通,儘量多聽

顧 客 的 意 見 , 包 括 你 能 提 供 什 麼 服 務 、 服 務 費 用 如 何 計 算 、 有 任 何 問 題 皆 能 替 他 解 決 。

七 、 專 業 信 心 (Creditability): 指 顧 客 對 服 務 公 司 信 任 的 程 度 , 如 服 務 公 司 的 名 稱 、 商 譽 或 服 務 人 員 的 人 格 特 質 等 。

八 、 安 全 性 (Security):指客戶不會有風險、危險或懷疑的憂慮,包 括 身 體 的 、 財 務 安 全 、 保 密 性 等 。

九 、 瞭 解 顧 客 的 程 度(Understanding the Customer):盡可能去了解顧 客 的 需 求 , 如 認 識 顧 客 , 保 密 性 等 。

十 、 有 形 之 環 境(Tangibles):在 服 務 過 程 內 相 關 之 環 境,如實體設施、

服 務 人 員 儀 表 等 。

金 融 機 構 理 財 專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上 除 依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原 則 及 法 令 上 業 務 範 圍 之 遵 守 外 , 對 於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特 性 品 質 提 升 , 應 有 深 切 的 體 認 , 以 滿 足 客 戶 之 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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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理財規劃

理 財 就 是 對 個 人 現 金 流 量 管 理 及 風 險 管 理 , 選 擇 策 略 達 到 設 定 目 標 。 收 入 包 含 工 作 收 入 及 使 用 資 金 資 源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 支 出 包 含 個 人 及 家 庭 之 消 費 、 投 資 和 儲 蓄 。 風 險 管 理 除 了 投 資 方 面 外 尚 包 括 預 先 作 保 險 的 安 排 , 當 發 生 事 故 始 家 庭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支 出 時 , 能 有 一 筆 金 錢 可 彌 補,降 低 人 生 衝 擊。因 此 理 財 範 圍 包 括 如 何 增 加 收 入(工作收入及 投 資 收 入)及減少支出(租稅),以人賺錢是工作收入,以錢賺錢是理財 收 入 , 因 此 理 財 範 圍 比 賺 錢 與 投 資 還 廣 範 。 收 入 大 於 支 出 才 可 產 生 儲 蓄 , 進 而 成 為 資 產 , 再 以 錢 賺 錢 進 行 投 資 行 為 , 以 便 年 老 無 法 以 工 作 產 生 收 入 時 , 就 必 須 以 資 金 理 財 來 支 應 生 活 。

一 、 理 財 的 目 的 :

第 一、平 衡 人 生 收 支,人 的 一 生 只 有 不 到 一 半 時 間 有 能 力 賺 錢,現 在 大 部 分 讀 完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約 24 歲,大約可工作到 60 歲,

每 天 工 作 9 小時,含假日共計只有 118,260 小時可以靠工作賺錢。

而 後 約 20 年不靠子女,就必須自己養活自己。必須將工作期的收 入 超 出 支 出 部 分 儲 蓄 起 來 , 加 以 投 資 運 用 , 退 休 時 才 可 以 理 財 收 入 , 來 支 應 生 活 費 。

第 二 、 擁 有 更 自 由 自 在 生 活 , 理 財 得 當 不 只 可 維 持 基 本 生 活,還 可 更 隨 心 所 欲 的 生 活,如 買 好 車、高 級 的 房 子、旅 遊 等 等 , 讓 自 己 及 家 人 過 好 日 子 。

第 三、回 饋 社 會 國 家,捐 贈 自 己 學 校 或 救 濟 弱 勢 團 體, 成 立 慈 善 基 金 會 。

二 、 理 財 規 劃 的 意 義 及 利 益 :

理 財 規 劃 之 意 義 是 管 理 人 一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根 據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 財 務 能 力 、 財 務 目 標 等 , 設 計 各 時 期 的 財 務 計 畫 , 依 計 畫 實 施 與 檢 討 監 視 財 務 計 畫 的 整 個 活 動 過 程 。 換 言 之 , 理 財 規 劃 是 研 究 如 何 經 營 管 理 財 務 資 源 的 一 門 學 問 , 人 的 收 入 可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 一 是 運 用 個 人 能 力 所 賺 取 之 現 金 , 稱 為 工 作 收 入 ; 另 為 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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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錢 投 資 所 獲 取 報 酬 , 稱 理 財 收 入 。 在 支 出 的 部 分 , 也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 一 是 個 人 一 生 中 於 平 常 生 活 所 消 耗 的 金 錢 可 以 稱 為 生 活 支

出 ;另一是因投資或置產理財所支付的現金,稱為理財支出。理

財 規 劃 可 以 說 是 管 理 工 做 收 入 、 管 理 理 財 收 入 、 管 理 生 活 支 出 ; 簡 單 的 說 理 財 規 劃 就 是 收 入 規 劃 、 消 費 規 劃 、 儲 蓄 規 劃 、 投 資 規 劃 、 賦 稅 規 劃 。 藉 著 理 財 規 劃 , 個 人 可 以 平 衡 現 金 缺 口 , 累 積 更 多 財 富 資 源 , 以 完 成 人 生 中 的 各 項 夢 想 , 對 於 人 生 可 說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活 動 , 理 財 順 利 與 否 關 係 人 生 各 項 成 功 與 否 的 重 要 指 標 , 從 理 財 各 主 要 活 動 , 比 較 有 規 劃 與 沒 規 劃 理 財 活 動 的 差 異 如 表 2.1 表 2.1 有規劃與沒規劃理財活動的差異比較表

理 財 活 動

理 財 規 劃 無規劃的可能結果 有 規 劃 的 預 期 效 益

收 入 事業規劃 隨機性的求職就職、情緒 性 的 離 職 跳 槽、一 窩 蜂 的 創 業 轉 業

學 以 致 用 就 學 就 業 銜 接、按 生 涯 規 劃 階 段 性 轉 職、在 可 行 評 估 後 創 業

消 費 消費規劃 衝動無計畫的消費在信 用 卡 時 代 可 能 導 致 個 人 信 用 破 產

在 既 定 預 算 下 消 費,對 實 際 與 預 算 差 異 分 析,按 月 改 善 達 成 預 算

儲 蓄 儲蓄預算 儲蓄成為一時收入大於 支 出 的 殘 差 項,無 持 續 性 及 前 瞻 性

儲 蓄 根 據 長 期 目 標 訂 定,是 控 制 數 據 非 殘 差 項,有 持 續 性 及 前 瞻 性

置 產 購屋購車 預 算

僅 就 短 期 支 付 能 力 決 定 購 置 未 考 慮 長 期 負 擔 能 力

從 生 涯 規 劃 及 負 擔 能 力,訂 定 平 衡 兩 者 的 階 段 性 購 屋 及 購 車 規 劃

投 資 教育金退 休 金 預 算

沒 有 目 標 盲 目 投 資,暴 露 過 高 投 資 風 險,欠 缺 一 致 性 投 資 策 略

以 淨 值 儲 蓄 及 風 險 管 理 承 受 度 設 計 投 資 組 合 , 可 達 成 , 合 理 的 理 財 目 標 借 貸 償債計劃 為規劃還款來源,忽略借

債 投 資 風 險

以 未 來 收 入 儲 蓄 能 力 決 定 可 貸 金 額,可 按 計 畫 攤 還 貸 款 減 輕 負 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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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有規劃與沒規劃理財活動的差異比較表(續) 保 險 保障計劃 在人情壓力下投保,花大

錢 買 小 保 障 , 發 生 事 故 實 難 獲 合 理 理 賠

以 生 活 保 障 需 求 規 劃 保 單,保 險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達 到 足 額 保 障 的 效 果 。 稅 負 節稅規劃 繳了可以不用繳的稅、未

善 用 免 稅 額 度 、 未 利 用 節 稅 工 具

在 稅 法 允 許 範 圍 內 善 用 基 金 , 保 險 、 信 託 等 工 具 , 可 節 省 可 觀 稅 負 。 整 體

層 面

全 方 位 規 劃

只 考 慮 短 期 目 標 而 忽 略 教 育 金 或 退 休 金 等 長 期 目 標

同 時 考 慮 短 中 長 目 標,可 確 保 退 休 後 財 務 獨 立,過 有 尊 嚴 的 晚 年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

三 、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步 驟 :

在 理 財 規 劃 服 時,以 理 財 規 劃 步 驟 為 基 礎,配 合 各 步 驟 的 工 作 重 點 , 可 設 計 出 如 表 2.2 所示的理財規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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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理財規劃步驟

1 取得客戶信任 對 於 目 標 客 戶 以 專 業 態 度 贏 取 客 戶 之 信 任 。

2 收集財務資訊分析

收 集 客 戶 各 種 財 務 資 料 包 含 : 收 入 總 額 、 支 出 總 額 、 固 定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資 產 總 、 負 債 總 額 、 未 來 的 支 出 及 未 來 收 入 。 3 探究財務目標 依 其 年 齡 及 個 人 特 性 協 助 訂 定 財 務 目 標 。 4 理財規劃建議書 依 其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及 財 務 目 標 , 撰 寫 理 財

規 劃 建 議 書 。

5 提供產品 提 供 符 合 建 議 書 規 劃 之 相 關 產 品 , 與 客 戶 討 論 供 其 選 擇 。

6 追蹤監視 客 戶 依 規 劃 執 行 財 務 計 劃 後 , 需 追 蹤 監 看 資 產 變 化 。

7 檢討修正差異分析 追 蹤 監 看 資 產 變 化 , 定 期 提 出 差 異 分 析 。 8 理財追蹤分析建議書 市 場 環 境 都 隨 時 間 變 化 而 改 變 , 差 異 分 析 過 大 或 已 達 預 定 目 標 , 再 次 提 出 建 議 書 。 9 執行資產再配置 建 議 書 內 容 與 客 戶 研 討 後 , 取 得 客 戶 認 同

提 供 產 品 進 行 資 產 再 配 置 。 10 繼續循環整個過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一 步 驟 是 取 得 客 戶 信 任:根 據 Neal E Cutler 對 美 國 民 眾 調 查 僅 37%願接受理財專員之提供服務,其中不願意之 理 由 有 三 : 一 為 不 信 任 理 財 專 員 之 建 議 ; 二 為 想 自 己 規 劃 ; 三 為 沒有錢。Neal E Cutler【52】。取得目標客戶客戶信任運用人際關 係 以 專 業 之 形 象 ,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 獲 得 客 戶 信 任 才 能 成 為 其 理 財 顧 問 。

第 二 步 驟 是 收 集 財 務 資 訊 分 析 : 收 集 客 戶 保 險 與 收 入 總 額 、 支 出 總 額 、 固 定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資 產 總 、 負 債 總 額 、 未 來 的 支 出 及 未 來 收 入 等 資 料 。 依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編 制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明 細 , 以 規 劃 未 來 的 收 支 , 以 免 發 生 現 金 流 量 不 足 的 現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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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財 規 劃 的 第 三 步 驟 是 探 究 財 務 目 標 : 依 其 人 生 階 段 ( 表 2.3)及個人人格特性(表 2.4)及風險偏好(表 2.5)協助訂定財 務 目 標 。

表 2.3 生涯規劃與理財活動 人 生 階

段 學 業 事 業 家庭型態 理 財 活 動 投 資 工 具 保 險 計 畫 探 索 期

(15-24) 升 學 就 業 以 父 母 家 庭 為 中 心

提 升 收 入 與 提 高 專 業

活 存、小 額 信 託

意 外 險、壽 險

受 益 人 父 母 獨 立 期

(25-34)

累 積 知 識 、 尋 找

方 向

單 身 擇 偶 提 高 收 入 、 購 屋 頭 款

活 、 定 期 存 款、共 同 基 金

意 外 險 定 期 險

築 巢 期 (35-44)

確 定 方 向 、 提 昇 技 能 、 創 業 評 估

成 立 家 庭 、 子 女 上 國 中 小

負 擔 家 計 、 清 償 房 貸 、 教 育 基 金

活 、 定 期 存 款、共 同 基 金

終 身 壽 險、健 康 險 、 意 外 險 、 定 期 險

滿 巢 期 (45-54)

中 級 主 管 、 專 業

聲 譽

子 女 上 高 、 中 或

大 學

增 加 收 入 、

退 休 基 金 多 元 投 資

投 資 型 保 單、健 康 險 、

意 外 險 空 巢 期

(55-64)

高 級 主 管 、 組 織

指 導

子 女 獨 立 穩 健 增 值 、

準 備 退 休 降 低 風 險 儲 蓄 險、年 金 險 、 健 康 險 退 休 期

(65 以 後)

名 譽 顧 問 、 經 驗

傳 承

子 女 成 家 、 含 飴

弄 孫

享 受 生 活 、

規 劃 遺 產 固 定 收 益 年 金 險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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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個人人格特性與商品組合 決 斷 (分析師型)

策 略:費 率 打 折 + 高 附 加 價 值 服 務

投 資 : 多 元 化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保 險:定 期 險,精 算 保 額 與 節 稅 利 益

(賭徒型)

策 略 : 提 供 資 訊 + 轉 換 建 議

投 資 : 高 報 酬 高 風 險 型 基 金

保 險:投 資 型 保 單,自 負 風 險 謹

(保守被動型)

策 略 : 固 定 配 息 + 強 勢 貨 幣

投 資 : 平 衡 型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保 險 : 保 本 滿 期 金 保 證 收 益

(群眾型)

策 略 : 過 去 績 效 + 熱 門 商 品

投 資 : 最 熱 門 的 基 金

保 險 : 最 多 人 買 的 險 種

衝 動

猶 豫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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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個人風險偏好與商品組合 冒 險 (血氣方剛型)

態 度:有 長 時 間 且 願 忍 受 高 風 險

投 資 : 新 興 國 家 基 金

保 險 : 意 外 險 與 投 資 型 保 單

(拼老本型)

態 度:時 間 不 多 但 願 放 手 一 搏

投 資 : 保 本 投 資 存 款 債 券

保 險 :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型 保 單 年

(少年老成型)

態 度:有 長 時 間 但 不 願 忍 受 高 風 險

投 資 : 全 球 型 股 市 基 金

保 險 : 壽 險 與 儲 蓄 險

《 保 老 本 型 》

態 度 : 時 間 不 多 絕 不 能 蝕 本

投 資 : 投 資 級 債 券 基 金

保 險 : 躉 繳 型 退 休 基 金

年 長

保 守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四 步 驟 是 理 財 規 劃 建 議 書:執 行 此 步 驟 時 應 考 量 個 人 的 財 務 的 狀 況 、 財 務 的 目 標 、 經 濟 的 狀 況 、 風 險 的 承 能 力 與 商 品 的 特 性 等 因 素 , 設 計 具 體 可 行 的 理 財 規 劃 建 議 書 。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五 步 驟 是 提 供 產 品:提 供 符 合 建 議 書 規 劃 之 相 關 產 品 , 與 客 戶 討 論 供 其 選 擇 。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六 步 驟 是 提 供 產 品 追 蹤 監 視:客 戶 依 規 劃 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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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務 計 劃 後 , 需 追 蹤 監 看 資 產 變 化 。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七 步 驟 是 檢 討 修 正 差 異 分 析 : 蹤 監 看 資 產 變 化 , 定 期 提 出 差 異 分 析 。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八 步 驟 是 理 財 追 蹤 分 析 建 議 書 : 個 人 財 務 目 標 、 財 務 狀 況 與 金 融 市 場 環 境 都 隨 時 間 變 化 而 改 變 , 因 此 為 了 達 成 個 人 財 務 之 目 標 必 須 定 期 檢 視 修 正 計 書 之 進 度 , 並 審 視 是 否 須 重 新 修 訂 理 財 規 劃 。 差 異 分 析 過 大 或 已 達 預 定 目 標 , 再 次 提 出 建 議 書 。

理 財 規 劃 的 第 九 步 驟 是 執 行 資 產 再 配 置:建 議 書 內 容 與 客 戶 研 討 後 , 取 得 客 戶 認 同 提 供 產 品 進 行 資 產 再 配 置 。

理 財 專 員 在 執 行 理 財 規 劃 各 個 步 驟 為 客 戶 解 說 分 析 時,為 能 有 更 高 的 績 效 及 品 質,應 掌 握 以 下 TOPS 四原則:Bernstein【27】。

(一) 信任(Trust): 理 財 專 員 進 行 客 戶 服 務 時 要 取 得 客 戶 信 任 , 維 持 彼 此 的 信 任 關 係 ,客 戶 才 會 提 出 自 己 之 財 務 資 訊 ,在 進 行 溝 通 時 才 能 順 利 , 如 此 更 能 發 揮 理 財 專 員 之 專 業 , 對 於 業 務 之 完 成 助 益 意 非 常 大 。

(二) 機 會 (Opportunity): 探 詢 客 戶 的 財 務 焦 點 , 向 客 戶 說 明 掌 握 理 財 規 劃 是 達 成 財 務 目 標 的 機 會 。

(三) 痛 苦 (Pain): 提 醒 客 戶 理 財 規 劃 可 以 避 免 財 務 問 題 可 能 帶 來 之 痛 苦 ; 如 未 為 年 老 退 休 理 財 規 劃 , 可 能 老 年 時 生 活 困 苦 , 無 法 自 足 。

(四) 解決(Solution):針對客戶個別狀況提供理財規劃,解決財務 規 劃 難 題 以 達 成 目 標 之 理 財 方 案 。

2.5 理財專員道德倫理行為規範

金 融 機 構 是 講 求 信 用 的 行 業 , 各 級 從 業 人 員 一 定 要 嚴 守 高 道 德 標 準 , 顧 客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信 心 更 是 影 響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 一 家 金 融 機 構 若 時 常 牽 涉 在 與 不 道 德 行 為 相 關 的 個 案 中 , 不 僅 對 其 信 譽 有 損 , 這 家 金 融 機 構 將 不 易 取 得 大 眾 以 至 其 他 同 業 的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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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影 響 其 發 展 至 鉅 ; 金 融 機 構 能 夠 運 作 是 建 立 在 公 眾 的 信 心 上 , 主 要 業 務 就 是 在 處 理 他 人 金 錢 , 因 此 道 德 必 須 非 常 高 尚 , 理 財 專 員 之 道 德 規 範 及 紀 律 , 對 客 戶 之 權 益 的 影 響 非 常 重 要 , 理 財 專 員 不 免 因 職 務 而 得 知 客 戶 祕 密 , 必 須 遵 守 秘 密 , 取 得 客 戶 信 任 後 , 經 管 交 易 必 須 合 乎 道 德 倫 理 行 為 規 範 。 目 前 國 內 並 無 類 似 規 範 , 因 此 擬 介 紹 美 國 認 證 財 務 規 劃 師 準 則 委 員 會 (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Board of Standards;簡稱 CFPB)的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提供相關 單 位 參 考 。

認 證 財 務 規 劃 師 準 則 委 員 會(CFPB)是理財規劃服務業在美國一 個 廣 受 認 同 的 組 織,CFPB 為創立於 1985 年之非營利管理機構,主要 創 立 目 的 是 在 提 昇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 工 作 經 驗 及 職 業 倫 理 等 方 面 的 標 準 , 以 促 進 消 費 大 眾 之 利 益 。 主 要 工 作 為 進 行 專 業 證 照 的 認 證、倫 理 規 範 的 制 訂 及 實 務 準 則 的 擬 定。此 規 範 可 分 為 原 則(principles) 規 則(rules)與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s)等三大部分。原則部分在說

明 CFP 從事專業服務時應具備的倫理與專業素養;規則部分是根據原

理 所 蘊 含 的 宗 旨 , 提 供 實 際 的 指 導 方 針 ; 諮 詢 意 見 。 則 是 由 職 業 審 查 委 員 會(Board of Professional Review:BOPR )根據整體環境與實際狀 況 , 有 彈 性 的 針 對 倫 理 規 範 中 不 合 時 宜 與 遺 漏 之 處 加 以 彌 補 與 修 正 ; 首 先 CFPB 的倫理規範共有七項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一 、 正 直(integrity)原則

內 容 :CFP 應以正直的人格提供專業服務。

說 明:由 於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係 以 信 任 與 保 密 為 基 礎。理 財 人 員 的 公 信 力 必 須 建 立 在 正 直 的 人 格 上 。 理 財 人 員 在 判 斷 是 非 對 錯 及 公 正 與 否 時 , 應 以 正 直 做 為 適 當 的 檢 驗 標 準 。 而 正 直 的 人 格 須 建 立 在 誠 實(honest)與 真 誠(candor)的 基 礎 上 , 並 且 不 受 個 人 利 害 的 影 響 。 理 財 人 員 若 具 備 正 直 的 的 人 格 , 客 戶 將 較 能 接 受 其 無 心 的 錯 誤 與 意 見 上 合 理 的 不 同 。 正 直 的 理 財 人 員 不 僅 不 能 欺 騙 客 戶 , 也 不 能 以 個 人 的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 為 達 到 正 直 的 要 求 , 理 財 人 員 除 了 應 遵 守 書 面 的 規 定 , 更 應 對 倫 理 規 範 的 精 神 深 入 瞭 解 並 身 體 力 行 , 與 正 直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分 述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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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則 101:CFP 不應透過宣傳不實或誤導性的廣告招攬客 戶 。

1. 誤 導 性 的 廣 告 : 對 於 CFP 本 人 或 任 何 與 之 合 作 的 組 織 , 在 實 務 上 的 能 力 、 業 務 規 模 、 業 務 範 圍 與 業 務 領 域 ,CFP 不應做不實或誤導性的宣傳。

2. 招攬活動:在從事招攬活動時,CFP 不應對大眾宣傳 錯 誤 或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亦 不 應 在 有 關 財 務 規 劃 、 專 業 活 動 與 能 力 等 方 面 , 使 客 戶 對 未 經 證 實 的 事 有 所 期 待 。 所 謂 「 招 攬 活 動 , 包 括 演 說 、 面 談 、 書 籍 與 出 版 物 、 研 討 會 、 廣 播 與 電 視 節 目 及 影 音 媒 體 等 , 但 範 圍 並 不 以 此 為 限 。

3. 授權的代表:除非經 CFP 委員會授權,否則 CFP 不 應 讓 他 人 有 錯 誤 的 印 象,認 為 其 代 表 CFP 委員會或其 他 任 何 團 體 的 觀 點 。 若 屬 個 人 的 意 見 應 明 確 表 示 。 (二) 規則 102:在進行專業活動的過程中,CFP 不應有不誠實、

詐 欺、扭 曲 事 實(misrepresentation)等行為,亦不應對客戶、

員 工 、 雇 主 、 同 事 、 政 府 與 其 他 管 理 當 局 之 人 員 , 及 其 他 個 人 或 單 位 , 做 不 實 或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

(三) 規則 103:CFP 對客戶的資金或財產負有以下責任:

1. 在保管或授權處理客戶的資金或其他財產時,CFP 只 能 依 照 政 府 法 律 文 件 中 授 權 的 內 容 行 事(例如,特別的 授 權 書 、 信 託 、 遺 書 等)。

2. CFP 對於保管或授權處理所有客戶的資金與財產,皆 應 辨 別 並 保 存 完 整 的 記 錄 。

3. CFP 在收到客戶的資金或其他財產時,除非法律所允 許 或 由 客 戶 簽 約 所 同 意 外 , 應 儘 速 轉 交 有 權 收 取 的 客 戶 或 其 他 第 三 者,當 客 戶 要 求 CFP 提出記錄時,應提 供 有 關 此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產 的 完 整 帳 務 紀 錄 。

4. CFP 不應將客戶的資金或財產 與 CFP 個人或公司的 資 金 或 財 產 混 淆 。 若 法 律 上 許 可 並 對 每 位 客 戶 的 資 金 與 財 產 都 有 詳 細 的 記 錄 時 ,CFP 可將一位或多位客戶 的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產 混 合 保 管 。

5. CFP 在保管客戶全部或部分財產時,應盡受託人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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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注 意 從 事 保 管 工 作 。 二 、 客 觀(objective)原則

內 容 :CFP 應以客觀的方式提供專業服務。

說 明:客 觀 性 為 任 何 專 業 所 要 求 的 重 要 品 質,其 要 求 理 財 人 員 以 誠 與 公 平 的 態 度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 不 論 理 財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為 何 , 或 擔 任 何 種 職 位 , 皆 應 在 工 作 上 保 持 正 直 與 客 觀 之 原 則 , 並 且 避 免 任 何 可 能 違 反 倫 理 規 範 之 行 為 。 與 客 觀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201:CFP 應運用合理與精明的專業判斷提供客戶專 業 的 服 務 。

(二) 規則 202:CFP 在提供服務時,應以客戶的利益為優先考 量 。

三 、 稱 職(competence)原則

內 容:CFP 應提供客戶完整的服務,並且不斷充實其服務 領 所 需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

說 明 : 稱 職 的 理 財 人 員 應 能 獲 得 並 維 持 足 夠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 並 在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時 能 有 效 地 加 以 運 用 。 為 達 此 一 要 求 , 理 財 人 員 除 了 須 充 分 理 解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並 累 積 相 當 的 工 作 經 驗 , 以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外 , 還 須 持 續 地 學 習 , 以 不 斷 增 進 自 己 的 專 業 知 識 。 此 外 , 理 財 人 員 必 須 知 道 自 己 知 識 的 限 制 , 瞭 解 何 時 是 尋 求 諮 詢 與 轉 介 客 戶(client referral)的適當時機,與稱職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301:為增進受各種相關領域的專業能力,CFP 應隨 時 注 意 財 務 規 劃 領 域 的 最 新 發 展 , 並 在 職 業 生 涯 中 持 續 參 加 教 育 訓 練。此 項 規 則 明 確 指 出,CFP 至少應接受 CFP 委 員 會 要 求 的 連 續 教 育 訓 練 。

(二) 規則 302:CFP 僅能在個人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客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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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對 於 CFP 專業能力範圍以外的領域,CFP 應尋求與具 備 專 業 能 力 的 人 進 行 會 商 , 並 將 客 戶 轉 介 紹 給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的 人 。

四 、 公 正(fairness)原則

內 容:在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時,CFP 應合理且公正的對待客戶、

委 託 人 、 合 夥 人 與 員 工 , 且 應 揭 露 提 供 服 務 時 的 利 益 衝 突 。 說 明 : 理 財 人 員 應 以 公 平(impartiality)與 誠 實 的 方 式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 並 揭 露 利 益 衝 突 , 以 符 合 公 正 的 要 求 。 為 了 在 利 益 衝 突 中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 公 正 的 理 財 人 員 不 應 以 自 己 的 感 覺 、 偏 見 與 慾 望 做 為 主 要 的 判 斷 標 準 , 與 公 正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401:在從事專業服務時,CFP 應向客戶揭露以下事

項 :

1. 與 專 業 關 係 有 關 的 資 料 與 訊 息 , 包 括 利 益 衝 突 、 CFP 所 加 入 的 商 會、地 址、電 話、證書、資格、執照、收 費 結 構 、 代 理 關 係 以 及 所 任 職 位 的 授 權 範 圍 等 。 2. 將服務關係中所有相關法律所要求的資訊,依法律規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給 客 戶 。

(二) 規則 402:從事財務規劃過程中,CFP 應及時以書面方式 揭 露 所 有 與 專 業 服 務 有 關 的 資 料 與 訊 息 。 不 論 如 何 ,CFP 在 提 供 服 務 之 前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

1. 揭露利益衝突與收費來源。

2. 告知客戶或準客戶,在任何時候皆有權詢問 CFP 有關收 費 的 資 訊 。

3. 利用 ADV 格式(一種 CFP 委員會的揭露格式,或者相同 的 文 件)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或準客戶揭露以下事項時,將 被 視 為 符 合 本 規 則 :

(1) 為客戶服務時,CFP 或公司所遵循的基木理念。

此 基 本 理 念 包 括 了 CFP 將 使 用 的 財 務 規 則 的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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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 理 論 與 原 則 。

(2) 當事人的個人簡歷、財務規劃服務公司的員工簡 歷 , 以 及 服 務 的 內 容 。 此 項 目 包 括 教 育 背 景 、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 具 備 的 專 業 資 格 與 執 照 。

(3) 一份合理且詳細的聲明書,用以揭露利益衝突與 CFP (任何可能的或其他型態的)收費來源。

(4) 一份聲明書,用以說明 CFP 與其他第三者所具有 的 代 理 關 係 或 雇 傭 關 係, 並 說 明 由 此 種 關 係 所 穫 得 的 收 入 性 質 。

(5) 一份聲明書,用以告知客戶或準客戶,在任何時 候 皆 有 權 詢 問 相 關 的 收 費 資 訊 。

(三) 規則 403:在財務規劃過程中,當客戶或準客戶要求時,

CFP 應以合理且詳細的方式告知客戶或準客戶於財務規劃 過 程 中 有 關 的 收 費 標 準 , 執 行 計 劃 所 產 生 各 項 費 用 亦 應 包 括 在 內 。 費 用 的 揭 露 可 以 大 約 的 金 額 或 比 率 表 示 , 亦 可 以 金 額 或 比 率 的 區 間 表 示 。費 用 不 得 分 次 揭 露 , 且 揭 露 的 內 容 應 可 讓 客 戶 合 理 檢 驗 。任 何 估 計 皆 應 予 指 明 ,並 基 於 合 理 的 假 設。若 CFP 得知依此規則所揭露的費用已有重大的 錯 誤 , 應 及 時 提 供 客 戶 正 確 的 資 料 。

(四) 規則 404:CFP 依規則 402 在財務規刮的過程中所做的揭 露 , 每 年 至 少 應 向 現 有 客 戶 報 告 一 吹 , 且 應 於 客 戶 要 求 時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

(五) 規則 405:CFP 的收費應公平合理。

(六) 規則 406:CFP 受雇於他人者,應為雇主合法的目標而努 力 ,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 並 遵 守 此 倫 理 規 則 。

(七) 規則 407:CFP 應:

1. 若 CFP 所參加的外部團體(outside affiliations)可能影響 對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應 告 知 雇 主 其 所 參 加 的 職 業 團 體 。

2. 當 CFP 認証資格有所變動時,應及時告知雇主與客戶。

3. 除非受契約之義務所限,當職業有所變動時,應及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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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客 戶 。

(八) 規則 408:在雇主、同事或合夥人所提供的收入之外,對 於 服 務 客 戶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與 其 他 收 益 ,CFP 應 告 知 其 雇 主 、 同 事 或 合 夥 人 。

(九) 規則 409:在為客戶提供與平常提供該客戶的專業服務無 關 的 個 人 商 業 交 易(pers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時 , CFP 應 以 公 平 合 理 為 交 易 的 基 礎 , 並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揭 露 交 易 的 風 險 性 與 利 益 衝 突 , 以 及 其 他 促 進 交 易 公 平 所 需 的 相 關 資 訊 。

五 、 保 密(confidentiality)原則

內 容:除 非 為 處 理 正 當 的 法 律 程 序、為 辯 護 錯 誤 行 為 的 控 訴,或 者 與 客 戶 產 生 民 事 糾 紛,否 則 CFP 在未經客戶的特別同 意 之 下 , 不 得 洩 漏 任 何 客 戶 的 資 料 。

說 明:客 戶 通 常 希 望 與 值 得 信 任 且 會 為 其 保 密 的 理 財 人 員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 因 此 理 財 人 員 必 須 將 客 戶 的 資 料 視 為 機 密 , 並 保 護 客 戶 的 隱 私 。 此 外 , 客 戶 的 資 料 若 經 洩 漏 而 為 不 法 之 使 用 , 將 直 接 影 響 客 戶 的 權 益 , 所 以 理 財 人 員 應 克 盡 保 密 的 義 務 , 與 保 密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501:除以下合理的揭露與使用之外,CFP 非經客戶 之 同 意 , 不 得 為 私 利 而 洩 露 或 使 用 與 客 戶 關 係 或 隱 私 有 關 之 任 何 可 辨 識 的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1. 為建立顧問或經紀帳戶、為使客戶的交易生效,或者為 實 現 客 戶 的 服 務 而 有 隱 含 授 權 。

2. 為配合法律要求或法律程序。

3. 遭不當行為之指控而提出辨護。

4. 當 CFP 與客戶發生民事糾紛時。

依 此 規 則 之 目 的,凡 違 規 使 用 客 戶 之 資 料,不 論 是 否 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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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戶 實 際 的 損 害 , 皆 屬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

(二) 規則 502:CFP 應以同樣的標準為客戶與雇主保守秘密。

(三) 規則 503:若 CFP 擔任理財服務公司的合夥人或業主,在 執 行 業 務 時 對 其 他 合 夥 人 或 共 同 所 有 人 負 有 誠 信 的 責 任。其 範 圍 包 括 (但不以此為限)共同的業務與往後其他相 關 業 務 。

六 、 職 業 精 神(professionalism)原則

內 容:CFP 所做的每一件事,皆應表現出對此職業的榮譽 感 。

說 明:由 於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具 有 相 當 的 重 要 性,理 財 人 員 應 培 養 高 尚 的 情 操,並 應 對 所 有 的 服 務 對 象、同 事 與 相 關 業 者 彬 彬 有 禮。此 外,理 財 人 員 有 義 務 與 同 事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合 作,以 增 進 與 維 持 專 業 形 象,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與 職 業 精 神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601:CFP 應依此規範及 CFP 的規定使用此標誌,當 相 關 規 定 有 所 修 訂 時 亦 應 遵 照 行 事 。

(二) 規則 602:CFP 應透過公平與榮譽的方式進行業務競爭,

並 尊 重 其 他 財 務 規 劃 專 業 人 士 與 相 關 職 業 團 體。但 CFP 之 聯 合 行 為 不 應 有 礙 此 倫 理 規 範 之 執 行 。

(三) 規則 603:CFP 在知悉其他 CFP 有違反本倫理規範之行為 (本倫理規範對於此知悉事項並不要求保密),而使 CFP 的 誠 實、可 靠 或 適 任 性 遭 受 嚴 重 質 疑 時,應 立 即 通 知 CFP 委 員 會 。

(四) 規則 604:CFP 在知悉其他 CFP 或財務專業人士之行為(本 倫 理 規 範 對 於 此 知 悉 事 項 並 不 要 求 保 密),使人嚴重懷疑其 有 違 反 職 業 倫 理 、 詐 欺 或 非 法 之 行 為 時 , 應 立 即 通 知 適 當 的 管 理 單 位 與/或職業懲戒單位。

(五) 規則 605:CFP 有理由懷疑其機構中有非法之行為時,應 將 所 攜 得 的 證 據 及 時 向 直 屬 主 管 或 合 夥 人 或 股 東 揭 露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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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相信其機構中確實有非法行為,且並未就此採取適當 的 補 救 措 施 ,CFP 應及時向適當的管理當局(包括 CFP 委 員 會)提出警告。

(六) 規則 606: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中,CFP 應遵循以下原則從 事 服 務 :

(1)政府單位與其他當局所有適用的之法律、規範與規定。

(2)CFP 委員會所有適用的規範、規定與其他訂定之政策。

(七) 規則 607:CFP 不應從事任何違反 CFP、CFP 標誌或此職 業 的 正 直 與 適 任 性 之 行 為 。

(八) 規則 608: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案要求投資顧問需向美國 證 券 與 交 易 委 員 會 登 記 , 且 類 似 的 州 政 府 法 律 也 要 求 投 資 顧 問 需 向 州 政 府 證 券 當 局 登 記。CFP 應向客戶揭露其公司 已 登 記 為 投 資 顧 問 。 根 據 目 前 可 接 受 的 商 業 行 為 準 則 , 若 CFP 是 以 個 人 的 身 份 登 記 者 , 應 使 用 登 記 投 資 顧 問 (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簡稱 RIA)之頭銜。若 CFP 是 透 過 公 司 而 為 登 記 者,則 CFP 並非是登記投資顧問,而 屬 投 資 顧 問 的 相 關 人 員 ,該 公 司 才 是 投 資 顧 問 。此 外 , 在 廣 告、專 用 信 紙 與 名 片 中,將 RIA 頭銜放在 CFP 的名字後 面 會 有 誤 導 的 可 能 , 並 違 反 此 規 範 與 SEC 的規定。

(九) 規則 609:除非 CFP 已具備相關領域的服務資格,並依州 政 府 法 律 的 要 求 取 得 執 照 , 否 則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相 關 職 業 , 或 提 供 此 種 服 務 。

(十) 規則 610:在客戶要求取回相關報表時,CFP 應及時退還 客 戶 的 原 始 資 料 。

(十一) 規則 611:在沒有確實的情事下,CFP 不得為了騷擾、

惡 意 傷 害 、 污 辱 或 以 不 公 正 的 手 段 打 擊 其 他 CFP,而根 據 此 倫 理 規 範 進 行 或 威 脅 進 行 懲 戒 程 序,或 根 據 603 或 604 規範向 CFP 委員會報告或威脅報告,利用或威脅利 用 此 倫 理 規 範 。

(十二) 規則 612:CFP 應遵守所有 CFP 委員會的最新規定,包 括(但不以此為限)兩年一次的 CFP 會費,簽署並繳回認 證 條 約 , 以 完 成 延 長 資 格 的 過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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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勤 奮(diligence)原則

內 容 :CFP 應以勤奮的態度提供專業服務。

說 明:為 了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內 提 供 完 整 的 服 務,有 賴 理 財 人 員 勤 奮 的 工 作。勤 奮 的 理 財 人 員 也 應 對 所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擬 定 適 當 的 計 畫 , 並 予 以 監 督 管 理 , 與 勤 奮 原 則 有 關 的 規 則 :

(一) 規則 701:CFP 應以勤勉的方式提供服務。

(二) 規則 702:為達稱職之要求,CFP 應在獲得足夠的資訊之 後 , 才 進 入 特 定 的 服 務 過 程 :

1. 此關係是以個人的需求與目標為基礎。

2. CFP 不僅應有能力提供必要且稱職的服務,還要能結合 此 種 服 務 的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

(三) 規則 703:財務規劃師只應推薦或執行適合客戶的建議。

(四) 規則 704:對於向客戶推薦的金融商品,CFP 應予合理的 調 查,並 須 與 工 作 的 性 質 與 範 圍 一 致。此 調 查 行 為 可 由 CFP 自 行 為 之;若 CFP 的推薦係以合理的方式依據他人所提供 的 調 查 為 基 礎 時/此種調查亦可由他人為之。

(五) 規 則 705: CFP 對 於 部 屑 在 財 務 規 劃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應 予 適 當 的 監 督 , 且 不 應 接 受 或 寬 恕 違 反 此 倫 理 規 範 之 行 為

CFP 除制訂倫理規範的原理與規則之外,亦設有職業審查委員會 (Board of Professional Review :BOPR)負責根據特定的實際情況,解 釋 與 應 用 倫 理 規 範 與 實 務 準 則,目 前 BOPR 根據不同的環境背景所提 出 的 諮 詢 意 見 有 以 下 兩 項 :

一 、 2001-I 諮詢意見:CFP 與客戶之間的應避免借貸關係。

說 明 : 長 期 以 來 BOPR 即認為 CFP 與客戶之間不宜有借 貸 關 係,且 在 大 部 分 的 案 例 中,此 借 貸 關 係 皆 被 視 為 是 違 反 倫 理 規 範 的 行 為,而 原 始 的 倫 理 規 範 中 並 未 有 禁 止 此 種 交 易 的 特 別 規 定 , 因 此 BOPR 根據現有的規則(最常引用的規則是 2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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