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以締約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為中心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East Asia: With a Special Focus on State Parties
Reports an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謝幸容
Hsing-Jung Hsieh
指導教授:張文貞 博士 Advisor: Wen-Chen Chang, J.S.D.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August, 2013
I
誌謝
終於可以寫謝辭了!這半年論文寫作期間總是以寫謝辭來激勵自己寫作,順 利達到目標真的很開心。走到研究所生涯的最後階段,回顧求學過程之中,受到 太多人的幫助,使我可以順利的畢業,謹以此謝辭表達我的感激。
首先要謝謝我的指導老師,張文貞老師,在大學時上過老師的憲法課程之 後,便對於人權保障議題十分有興趣,而研究所時期上過老師開授的國際人權法 課程之後,也激發了我對於國際人權法的興趣,讓我決心以國際人權法作為論文 研究主題。老師在我撰寫論文過程之中給了我許多鼓勵和指導,每一次與老師討 論完之後都有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對於論文的內容也有更清楚的方向與信心,更 知道應該如何寫作。此外,謝謝老師讓我有機會擔任助理在老師身邊學習,學習 到許多平常課程上學習不到的人生態度以及寫作技巧。再多的感謝也無法言喻我 對老師的感激,我會謹記老師對我的期許與教誨,謝謝老師!
再來要謝謝擔任口試委員的葉俊榮老師、廖福特老師以及李立如老師。葉老 師在口試時指出我論文主軸的模糊之處,激發我的思考而對自己論文的研究主軸 有更清楚的架構,謝謝老師!廖老師在國際人權法的眾多著作讓我在撰寫論文中 獲得許多知識,也在口試時指正我撰寫或理解錯誤之處,並給予我許多具體的建 議,讓我更清楚自己論文不足之處與修改方向,謝謝老師!李老師對於家庭法研 究甚深,口試時給予我的論文內容、用字遣詞以及結構等等建議讓我收穫許多,
謝謝老師!
研究所期間,謝謝張老師研究助理群、同門學長姐以及同學給予我的許多幫 助,特別是博士班怡俐學姊以及韶曼學姊,在撰寫論文過程中時常尋求學姊們的 協助,並獲得許多建議激發我的思考讓我更知道論文應該如何進行。在口試準備 期間,謝謝兩位學姊在忙碌的日程中仍願意抽空陪我準備口試,透過實地演練更 知道自己口試時應該如何發表及回應,真是非常感謝學姊們!再來謝謝尚雲學 姊、彗玲學姊、文葳學姊、淳尹、若慈、家慶、煜騰等許許多多的幫助以及鼓 勵,與你們合作是一件幸福的事情! 此外,謝謝 R99 公法組的好同學們,伯甄、
佳穎、佩君、蔓婷、于心、宇涵以及雅筠的鼓勵與陪伴,謝謝你們!謝謝若慈好 夥伴,論文很幸運的與你研究相同領域,讓我能夠與你討論獲得許多啟發,也謝 謝你在發表會和口試時抽空擔任我的紀錄,紀錄得真的十分詳細就跟逐字稿一 樣!並且在擔任張老師助理合作期間獲得妳許多協助以及鼓勵,真的謝謝你!
另外,2405 研究室就像我的第二個家,這三年待在 2405 的時光十分快樂,
II
有各位的陪伴讓我的研究所生涯多采多姿!謝謝偉琪學姊不厭其煩的在論文撰寫 過程中給予我許多信心,讓我更能積極面對論文的挑戰。謝謝采蘋學姊幫我修正 我的英文摘要,讓它看起來更完整!謝謝岳峻學長在論文發表會時幫我搬運摩 斯,讓我不致於分身乏術,當然還有即時分享文化資訊,謝謝你(笑)。還有正 杰學長、泰翔學長、大中學長、易鑫學長、佩陵學姊、佳容學姊、文正學長、佩 鈞學姊、雅恩學姊、家合學姊、侑芳學姊、孟真學姊、德豪學長、孟蕙學姊、慧 怡學姊、美文、佳瑩、家榜、明潔、康軒,真的非常謝謝你們!
籃球大概可以算是我高中到研究所生涯的第二專長,也因為有籃球的陪伴,
我才能以更正向樂觀的態度迎接各種挑戰。謝謝政治系女籃以及法律系女籃的各 位姊姊、妹妹還有教練,能夠與你們成為隊友,一起在球場上奮戰不懈的感覺真 的是太棒了,這絕對是我求學生涯最美好的回憶!!!另外要謝謝高中籃乙四屆的好 夥伴們,謝謝芷寧麻吉持續給予我支持與鼓勵,還有謝謝孜孜、玥淳、智雅、瑜 婷、思儒、品文、柏宜、惟親、宜臻(天啊打本名真的有夠怪),每次與你們的 聚會總讓我笑到下巴掉下來,也讓我重溫高中時光,重拾當初那份純真與灑脫,
謝謝你們!謝謝高中好朋友盈瑩始終如一支持我,聽我分享論文課業甘苦談,謝 謝你!當然也謝謝高中一路走來支持我的姊妹們,感恩感恩!
謝謝最親愛的爸媽還有弟弟,謝謝爸媽無條件的支持與鼓勵,讓我能夠無後 顧之憂的讀書、準備考試以及撰寫論文,在我心煩意亂遇到挫折時,總是不厭其 煩地安慰與開導我,如果沒有你們的付出,我想我不會順利的畢業,真的謝謝爸 媽!
研究所生涯越到最後,越覺得自己其實很幸福,得之於人者太多,出之於己 者太少,短短的謝辭實在無法充分表達我的感謝,謝謝所有陪伴在我身邊的人 們,真的謝謝你們!最後謝謝閱讀這篇論文的你(妳),希望我們都能為兒童權 利盡一份力!
2013/8/16 於 2405 研究室
III
摘要
兒童權利是 20 世紀始有之新穎概念,從 1924 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1959 年《兒童權利宣言》,到 1989 年《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並於 1990 年生效施 行後,兒童權利之發展在國際人權法上達到最高峰。而在公約運作20 餘年之 後,《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家、區域或是世界上的實踐狀況及特徵如何,而締約 國與兒童權利委員會的互動審查經驗又能為我國帶來如何之啟發便成為本論文主 要想要探討的問題。本論文選定東亞國家,包含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四者 作為研究主軸,蓋其皆根基著共同之儒家文化傳統而可能與《兒童權利公約》在 兒童權利之實踐上有不一致之處進而形成衝突,甚至進一步形成公約在東亞之實 踐特徵。因此本論文從締約國的國家報告以及委員會對於締約國國家報告所作成 之結論性意見出發觀察《兒童權利公約》在東亞締約國之實踐狀況、特徵,並進 而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
在進入《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締約國之實踐之前,本論文首先就兒童權利 於國際人權條約上的發展歷史脈絡、《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之沿革以及內涵作一 概述性的介紹,緊接著則是論述兒童權利委員會之制度以及運作,並分析出其在 締約國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之建議或一般性意見之解釋對於公約之各項權利具 有體系化以及細緻化之意義。
再者,本論文從東亞締約國歷來之國家報告以及兒童權利委員會所作成之結 論性意見中,歸納出其共同被關注的議題,以一般執行議題以及實體議題作區 分,在一般執行議題中發現「國家政策之協調」、「獨立人權監督機制」、「公約之 宣傳與人權培訓」是四國所要面對的共同議題;在實體權利議題中,則觀察出五 大共同關注議題,包含「弱勢兒童」、「針對兒童之暴力」、「收養」、「少年司法」
以及「表達意見權」;此外,本論文除了觀察東亞四國之共同關注議題,更進一
IV
步以國家的發展程度作區分,進一步歸納出不同之兒童個別實體權利議題。而在 歸納出東亞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之後,本論文再由東亞共同關注議題出發,歸 納出《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締約國之實踐特徵。
最後,本論文將視野拉回我國,首先先說明《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 狀,再者說明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法制之發展,接著藉由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前 述東亞締約國共同關注議題以及個別實體權利議題所作成的結論性意見建議為基 礎檢視我國兒童相關法制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委員會之期待。
關鍵字:國際人權法、兒童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一般性意 見、結論性意見、東亞共同關注議題
V
Abstract
Children’s rights is a novel concep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From Genev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1924, United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1959 t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ereinafter “the Convention”) which was adopted in 1989 and came into force in 1990,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ights has peaked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Given that the Convention has come into force for more than twenty years, this thesis will focus on the features of the Convention and its implementation, with expectation that the experience of the State Parties and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ereinafter “the Committee”) shall serve as an inspiration for Taiwan. The comparative study will be conducted in East Asia, which includes Republic of Korea, Japan, China and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because these countries and Taiwan share similarity in
Confucianism tradition and may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ly, this thesis will begin with the State Parties Reports submitted by these East Asian countries as well as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made by the Committee,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features of the Convention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East Asia. Finally, based on such State Parties Reports and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his thesis will examine our domestic legislations concerning children.
Firstly, this thesis will introduc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vention and its contents.
Besides,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institution and operations of the Committee and analyze its role in interpreting the Convention.
Secondly, by looking into the State Parties Reports and the concluding
VI
observations, this thesis concludes the common issues which have drawn much
attention. The common issu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issues” and “Substantial rights issues”. This thesis concludes that the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issues includ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and Coordination”, “Independent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and “Dissemination of Convention and Training for professionals”, and the substantial rights issues cover
“Minority children”, “Violence toward Children ”, “Adoption”, “Juvenile justice” and
“The right of express views”. In addition, this thesis categorizes the State Parties in East Asia by referring to the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and concludes separate substantial rights issues. Last but not least, by analyzing the common issues of State Parties in East Asia, this thesis points out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features of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en in East Asia.
The last part of this thesis will explore the legal framework of children’s rights in Taiwan. First of all, it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Convention in Taiwan. Then, it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our domestic legislations concerning children. Finally, by referring to the suggestions on common issues made in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provided by the Committee, this thesis examines whether our domestic legislations meet the standard of the Convention.
Keywor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State Parties Report, general comment, concluding observation, the common issues of State Parties in East Asia
VII
目 次
1.
緒論 ... 11.1 研究動機 ... 2
1.2
研究方法與範圍 ... 51.3
研究限制 ... 71.4
論文架構 ... 91.5 名詞界定 ... 10
2. 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與運作機制 ... 12
2.1
兒童權利於國際人權條約之規定... 122.1.1 世界人權宣言 ... 13
2.1.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4
2.1.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16
2.1.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20
2.1.5 國際人權條約與兒童權利保障之侷限性 ... 22
2.2 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之沿革 ... 25
2.2.1 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 26
2.2.2 兒童權利宣言 ... 27
2.2.3 兒童權利公約之制定 ... 29
2.2.4 小結 ... 31
2.3 兒童權利公約之基本內容 ... 31
2.3.1 四大基本原則 ... 32
2.3.2 三大權利體系 ... 34
2.3.3 三號任擇議定書 ... 36
2.3.3.1 關於兒童涉入軍事衝突任擇議定書 ... 36
2.3.3.2
關於童妓與兒童色情出版品任擇議定書 ... 372.3.3.3 關於個人申訴程序的任擇議定書 ... 38
2.3.4 小結 ... 39
2.4 兒童權利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 41
2.4.1 委員會之成員及選任方式 ... 41
2.4.2 委員會之運作 ... 43
2.4.2.1 正式會議 ... 43
2.4.2.2 一般性討論 ... 44
2.4.2.3 非正式區域會議 ... 45
2.5 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職權 ... 46
2.5.1 審查國家報告 ... 46
VIII
2.5.1.1
國家報告繳交 ... 462.5.1.2
審查過程 ... 492.5.1.2.1 審前工作會議 ... 49
2.5.1.2.2 正式審查 ... 50
2.5.1.2.3 結論性意見 ... 51
2.5.2 一般性意見 ... 53
2.5.3 接受個人申訴 ... 55
2.5.4 委員會之解釋功能 ... 56
2.5.4.1 公約內涵之體系化 ... 57
2.5.4.2 公約內涵之細緻化 ... 57
2.6 本章結論 ... 60
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 623.1 各國之簽署狀況 ... 62
3.2 締約國國家報告繳交情形 ... 65
3.2.1 日本 ... 65
3.2.2 南韓 ... 66
3.2.3 中國 ... 67
3.2.4 北韓 ... 68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 69
3.3.1 一般執行議題 ... 70
3.3.1.1 國家計畫之協調 ... 70
3.3.1.2 獨立人權監督機制 ... 73
3.3.1.3 公約宣傳與人員培訓 ... 75
3.3.2 實體權利議題 ... 77
3.3.2.1 弱勢兒童 ... 77
3.3.2.1.1 無父母照顧之兒童 ... 78
3.3.2.1.2 女童 ... 80
3.3.2.2 針對兒童之暴力 ... 82
3.3.2.2.1 體罰 ... 82
3.3.2.2.2 虐待與疏忽 ... 85
3.3.2.2.3 性剝削 ... 88
3.3.2.3 少年司法 ... 91
3.3.2.4 收養 ... 94
3.3.2.5 表達意見權 ... 97
3.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文化影響 ... 100
3.3.3.1 儒家傳統與兒童地位 ... 101
3.3.3.1.1 家長主義的中心思想 ... 101
IX
3.3.3.1.2 成就取向之教育目的 ... 104
3.3.3.2 公約實踐與儒家傳統之交鋒 ... 106
3.3.3.2.1 體罰禁止之選擇性實踐 ... 107
3.3.3.2.2 表達意見權之落實困難 ... 110
3.4 東亞個別實體權利議題-以發展程度區分 ... 114
3.4.1 已開發國家-日本及南韓 ... 115
3.4.1.1 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登記 ... 115
3.4.1.2 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 ... 116
3.4.1.3 教育競爭性 ... 117
3.4.2 開發中國家-中國及北韓 ... 118
3.4.2.1 營養不良 ... 119
3.4.2.2 街頭兒童 ... 120
3.4.2.3 教育品質與資源 ... 121
3.4.3 小結 ... 122
3.5
本章結論 ... 1234. 兒童權利公約與台灣實踐 ... 124
4.1
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況與兒童人權報告 ... 1244.1.1 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況 ... 124
4.1.2 我國兒童人權相關報告 ... 126
4.1.2.1 兒童人權報告書 ... 126
4.1.2.2 台灣兒童人權評估-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導向 ... 127
4.1.2.3 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 128
4.1.2.4 小結 ... 129
4.2
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法制之發展... 1294.2.1 兒少福利建置期 ... 130
4.2.2 兒少福利成長期 ... 130
4.2.3 權利導向納入期 ... 131
4.3
依東亞締約國之結論性意見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 ... 1334.3.1 一般執行議題 ... 133
4.3.1.1 國家計劃之協調 ... 134
4.3.1.2 獨立人權監督機制 ... 134
4.3.1.3 公約宣傳與人員培訓 ... 136
4.3.1.4 小結 ... 137
4.3.2 實體權利議題 ... 137
4.3.2.1 弱勢兒童 ... 138
4.3.2.1.1 無父母照顧兒童 ... 138
4.3.2.1.2 女童 ... 139
X
4.3.2.2 針對兒童之暴力 ... 140
4.3.2.2.1 體罰 ... 140
4.3.2.2.2 虐待及疏忽 ... 143
4.3.2.2.3 性剝削 ... 146
4.3.2.3 收養 ... 147
4.3.2.4 少年司法 ... 150
4.3.2.5 表達意見權 ... 156
4.3.2.6 小結 ... 159
4.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與台灣經驗 ... 160
4.4
依南韓及日本之結論性意見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 ... 1614.4.1 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登記 ... 162
4.4.2 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 ... 164
4.4.3 教育競爭性 ... 165
4.4.4 小結 ... 166
4.5
本章結論 ... 1675.
結論 ... 169參考文獻 ... 172
XI
圖目錄
圖 1:東亞一般執行議題建議達成圖 ... 137 圖 2: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與東亞共同實體議題建議達成圖 ... 160 圖 3: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與東亞個別實體議題建議達成圖 ... 167
XII
表目錄
表 1:一般性討論主題列表 ... 44
表 2:一般性意見主題列表 ... 54
表 3:東亞締約國體罰禁止一覽表 ... 85
表 4:2006 至 2011 年兒童虐待案件統計表 ... 145
表 5:2008 至 2012 年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統計 ... 147
表 6:2006 至 2011 年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裁判結果 ... 154
表 7:2006 至 2012 年地方法院少年暨兒童保護事件終結情形 ... 155
1
1. 緒論
1989 年制定、1990 年正式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是目前世界上有最多 締約國的國際人權條約,代表著兒童權利獲得各國重視。過去,兒童權利在國際 人權法仍處於邊緣化的地位,直到公約的制定才逐漸使得兒童在國際人權法之發 展達到最高峰。不過雖然幾乎所有國家都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但在公約運作20 年之後,所有國家實際上是否積極且有效地落實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權利?《兒童 權利公約》在各國、區域、或是全球的實踐狀況究竟如何?而其實踐上又有什麼 樣的特徵?均成為本論文擬探討《兒童權利公約》實踐情形的主要原因。
本論文為了探討公約的實踐情形,選擇以東亞四國—日本、南韓、中國及北 韓—作為研究主軸,原因主要係基於上述四國同樣根基著深厚之儒家文化傳統,
而此一傳統在面對與兒童相關的議題上,可能有許多與公約不一致之處,甚至形 成相當之衝突。從而,本文希望從瞭解這四個國家對《兒童權利公約》的實踐情 形,來觀察並印證《兒童權利公約》真正的落實情形,以及此一公約在東亞的實 踐上是否有遇到與其他國家或區域之實踐不同的地方,甚至可能進一步形成《兒 童權利公約》在東亞實踐的特徵。同時,日本、南韓、中國及北韓可依照社會經 濟發展程度區分成兩組國家—已開發以及開發中國家,這也使本論文可以進一步 對照觀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對於公約實踐的影響。最後,由於台灣與日本、南 韓、中國及北韓同受儒家文化傳統的影響,又與日本及南韓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 相似,本論文透過兒童權利委員會與這些國家在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之互動審 查經驗所作的觀察,也可對我國將來加入或在內國落實公約上帶來啟發。
本章節以下主要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闡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第二部 分則是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及範圍;第三部分則是本論文之研究限制;第四部分則 是闡明本論文各章之架構;最後則是對於本論文所使用的名詞作一界定。
2
1.1 研究動機
《兒童權利公約》自 1989 年制定通過、1990 年正式生效以來,已運作 20 餘 年,目前是世界上有最多締約國之國際人權條約。過去兒童不受重視到《兒童權 利公約》的普世性,短短的一個世紀兒童權利便有如此大的進展,也讓本論文擬 探究《兒童權利公約》目前在各個國家、區域甚至是世界上的實踐狀況為何。
至於探討《兒童權利公約》之實踐可以選擇單一、區域甚至是所有締約國來 探討落實情況,而本論文欲將觀察範圍定於根基著儒家文化傳統之東亞締約國1, 蓋儒家傳統與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權利可能具有不一致之處而產生衝突,在家長主 義建構之長幼尊卑體系以及成就取向之教育目的使得東亞傳統之下,兒童並不被 視為主體,而是家庭的私有財,被當成追求成就之工具,使得兒童地位十分低 落,兒童權利在儒家傳統思維下可謂是天方夜譚。2以體罰為例,「不打不成器」
以及「棒下出孝子」的俗諺更是成為父母在管教子女的普遍方式。雖然根基著儒 家傳統之東亞國家,例如南韓、日本皆已經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似乎代表著這些 東亞締約國對於兒童權利之重視,並企圖扭轉儒家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然而東 亞締約國是否真正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特別是在面對儒家傳統忽視兒童的態 度時,是否能夠積極的面對落實並且消除公約與儒家傳統的衝突,抑或是採取消 極不理的態度,而使得這些國家即使成為公約締約國之後、是否仍因儒家傳統的 影響而未能完全保障兒童權利,便成為本論文以東亞締約國為研究主軸的原因。
此外,兒童具有依賴性及脆弱性,在其成長過程需依賴個人、家庭甚至整個 社會之協助以及保護助其身心發展健全,因此《兒童權利公約》之許多條文規範 模式係課與締約國積極義務去落實,然而由於各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
1 儒家文化影響之地區為東亞之國家,尤其是在歷史上曾經受到中華文化影響之地區,學者對於儒 家文化區涵蓋的國家雖有些許差異,但一般認為涵蓋國家主要包含中國、香港、越南、日本、南韓、
北韓、新加坡、台灣等。而上述國家除了我國之外皆已為公約的締約國。
2 詳細儒家文化傳統與兒童地位之衝突,請進一步參閱第三章第三節本論文之論述。
3
資源之多寡即可能影響締約國實踐公約內容的程度。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高者,在 公約之實踐上,可給予兒童較多資源。相反地,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較低者,其資 源不足,而可能使給予兒童的資源分配較為不足。公約第4 條即特別指出關於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締約國應利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採取各項措 施,這就證明資源多寡,確實可能影響締約國對兒童權利的實踐。因此,本論文 除了以儒家文化傳統為基礎觀察《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以外,並亟欲進 一步以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將東亞締約國區分成開發中以及已開發國家,來觀察 對照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於公約實踐之影響。
基於本論文上述的研究動機,本論文選定東亞之其中四國,亦即南韓、日 本、中國以及北韓作為本論文探討《兒童權利公約》在東亞實踐之研究重心,觀 察儒家文化傳統對於東亞四國在公約實踐上之影響。四國除了共同根基著儒家文 化傳統之外,並且同時可以依據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區分成兩組國家─已開發國家 以及開發中國家,亦即將南韓、日本區分為已開發國家;中國以及北韓區分為開 發中國家觀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於公約實踐所造成之影響。
本論文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除了欲觀察儒家傳統文化以及社 會經濟發展對於東亞締約國在公約實踐上之影響以外,也希望將視野拉回國內,
藉由東亞締約國與兒童權利委員會之之互動審查經驗所作之觀察,檢視我國兒童 及少年法制是否已然符合公約標準,希望對我國未來加入公約或在內國落實公約 帶來啟發。國際人權法原本在我國是較少被討論的領域,然而在2009 年政府批 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以通過 施行法的方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國際人權法的討論方興未艾,學者的文章 紛紛出籠。而更重要的進展是我國在2012 年末提出了兩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
並在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1 日期間,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針對 我國初次國家報告發表了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羅列我國執行兩公約之建議。上述的
4
人權進展,代表著我國人權開始與國際人權接軌。
不過,前述之國際人權進展或討論,目前僅限於兩公約或者是《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針對最具普世性的《兒童權利公約》,雖然民間團體以及學 者曾經呼籲我國加入公約,3然而到目前為止尚未加入。現今我國對於兒童之討論 主要集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面相,雖然社福學者在兒童及少年福利的討論中開始 注意到尊重兒童權利應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或法令制定之一環,4然而仍是以 對兒童及少年之服務輸送為主要政策及法制探討重點。以兒童權利為主要導向的 書籍或是文章則是十分少見,且探討重點多半集中於親子關係下的兒童權利,5探 討《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之書籍或是文章更是寥寥可數。但在我國強調「人權 立國」,將「兒童人權」列為人權五大議題之一,6並在批准兩公約逐漸與國際人 權接軌之後,未來進一步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或者與仿造兩公約的模式將
《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可能性大增,並且由於我國目前於諸多法令修法理 由內皆宣示秉持《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7而我國與日本、南韓、中國及北韓同 受儒家文化傳統的影響,又與日本及南韓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相似,因此本論文 也想自東亞締約國之審查經驗觀察我國是否的確落實公約之精神,又有什麼值得 改進之處。
此外,如前所述我國與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同樣根基著深厚的儒家文
3 施慧玲(2004),〈論我國兒童人權法制之發展-兼談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社會運動〉,《中 正法學期刊》,14 期,頁 195 至 196。
4 例如學者郭靜晃即認為,兒童福利之內涵應包括維護及倡導兒童相關權益,請參見郭靜晃(2004),
《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頁8 至 9,台北:揚智文化。彭淑華(2010),〈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 策與法令制度之發展〉,發表於社會福利模式-從傳承到創新研討會,頁10。王舒芸(2008),〈從 兒童權利公約到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及後五年宣言〉,《社區發展季刊》,123 期,頁 18。
5 例如雷文玫(2003),〈國家、父母與兒童少年權益間的拉鋸〉,《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鄧學仁
(2013),〈子女福利與親權法的課題〉,《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相關碩博士論文則包括蔡顯鑫
(2002),〈子女權利與親權制度〉,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林宜樺(2007),〈受虐子女 權利與親權制度〉,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施慧玲(2004),前揭註 3,頁 197。
7 例如 2011 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多條文之立法理由內即提及落實《兒童權 利公約》,參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 條及第 22 條等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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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傳統,例如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所公布「2013 年兒童幸福感現況」調查報 告內即指出體罰是影響目前台灣兒童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之一,8顯示儒家傳統之管 教文化仍一定影響我國社會,也因此本論文也希望在觀察東亞共同之儒家文化傳 統對於締約國在公約實踐上所造成之影響、而有什麼與其他國家或區域不同的地 方,甚至進一步形成東亞特徵之後進而對照我國之兒童與少年相關法制,分析是 否在落實公約上亦可能與儒家傳統文化產生衝突成為現時我國或者是未來加入兩 公約或者是透過內國法化落實之後可能產生之阻礙。
1.2 研究方法與範圍
首先,本論文於第二章使用文獻分析法,主要以聯合國官方文獻以及學術文 章為基礎,歸納出兒童權利於國際人權條約內之規定、《兒童權利公約》之制定 沿革、內涵、運作機制以及兒童權利委員會之運作功能。
再者,本論文將《兒童權利公約》實踐之觀察主軸定於東亞之四國,南韓、
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如前所述主要係基於這些國家根基著深厚的儒家文化傳 統,兒童在儒家傳統下地位低落沒有權利可言,雖然其皆已為《兒童權利公約》
之締約國,然而實際上締約國是否有效地實踐,是否在落實上針對公約與儒家文 化傳統不一致之處而開始扭轉傳統,尊重兒童權利、並積極面對,抑或仍繼續採 取消極漠視的態度、維護儒家文化傳統,便成為值得探討之議題。此外,由於兒 童身心未成熟之特質,具有脆弱性以及依賴性必須依賴其他成人、家庭甚至國家 的協助,因此國家資源之多寡亦會影響到締約國對於公約的落實程度,而這四國 也可同時依照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區分成成開發中以及已開發國家兩組作對照,觀 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是否影響其對於公約之實踐。
至於觀察《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四國之實踐有許多之方式,最能直接觀察
8 台 灣 立 報 (2013/04/04) , 體 罰 台 灣 小 孩 幸 福 殺 手 ,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30404/9307150.html(最後瀏覽日: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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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之落實狀況,主要係從東亞締約國向公約之執行監督機制—兒童權利委員會 對締約國所提交之官方國家報告,來觀察各締約國的落實狀況。除了觀察東亞締 約國之國家報告之外,由於兒童權利委員會之意見代表公約應有之實踐標準,因 此本論文一併觀察兒童權利委員會就東亞締約國提出之國家報告所作成之結論性 意見,歸納委員會對於東亞締約國在實踐公約上所關注之議題,利用實證研究方 法進行質化分析,觀察歸納出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四個國家的關注議題。本文也 希望藉由東亞締約國與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的互動中,進一 步觀察東亞締約國對於公約的實踐狀況,探討儒家傳統是否仍持續影響到東亞締 約國對於公約之實踐態度與落實程度,甚至進一步形成《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 之實踐特徵。
此外,本論文為進一步證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亦會影響到東亞締約國對於公 約之實踐,進一步將本論文所研究的東亞締約國,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區 分成兩組國家—已開發國家(日本及南韓)及開發中國家(中國及北韓),並以 東亞締約國所作成之國家報告以及兒童權利委員會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為基礎進 行質化分析,分析出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社經發展程度不同之下所關注之個別實體 權利問題是否有所相異,證明《兒童權利公約》之實踐亦會受到締約國社會經濟 發展程度影響。
最後,雖然我國並非公約的締約國,但於許多兒童及少年相關立法之修法經 常宣示秉持著落實公約的精神,似乎代表著我國亦積極在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然而此為政府單純之宣示、抑或真實情況,仍有進一步探討必要。從而,
我國在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之立法上是否真已落實公約的精神,又有什麼值得改 進之處,便成為本論文第四章所要探討的問題。至於如何觀察我國兒童及少年相 關法制是否已然符合公約之標準,由於我國與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皆根基 著儒家文化傳統,與南韓以及日本之政治經濟發展程度相似,故藉由兒童權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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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與這些國家藉由國家報告以及結論性意見之互動審查經驗之觀察可以為我國 兒童及少年法制之落實帶來啟發。而《兒童權利公約》之實踐,係透過兒童權利 委員會對於各締約國透過國家報告進行監督,因此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東亞締約 國關注議題內提出之個別建議代表公約之標準,故本論文即從第三章兒童權利委 員會對於東亞締約國國家報告內、就公約的落實狀況所作成之結論性意見中的具 體建議,作為公約實踐之標準,來檢證我國目前實際上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 落實情形。此外,由於我國並非公約締約國,因此無法也未曾向兒童權利委員會 提出國家報告。雖然2000 年我國為加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曾提出官方兒童人 權報告;然而其報告內容過於簡略及宣示性,並且當時兒童及少年相關法令與現 今相比差異甚大,若以2000 年之國家報告作為檢視基礎,並無法一窺目前我國 兒童與少年相關法制之落實狀況。因此本論文擬以目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為基 礎,藉由第三章委員會對於東亞四國在共同關注議題上所提出之建議,以及針對 南韓與日本提出之個別實體權利議題之建議,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進行比 較分析,以檢視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是否已符合委員會之建議、進而 合於公約標準,而相當程度地落實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並且,由於我國 與東亞締約國同樣根基著儒家文化傳統,因此東亞締約國在實踐公約與儒家文化 傳統可能形成之衝突、以及進一步之實踐特徵,亦可能存在於我國,成為我國在 未來加入公約或將公約內國法化落實時可能碰到的難題;因此本論文亦一併從我 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觀察目前我國在落實公約上是否與東亞締約國相同、因 為儒家傳統而在保障兒童權利上有與公約產生不一致之處,甚至與東亞締約國一 樣、具有相同實踐上之特徵。
1.3 研究限制
本論文以「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為題,而基於儒家傳統文化以及社會 經濟發展程度之原因,將討論主軸限於東亞四國,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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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再者,本論文在探討東亞締約國實踐《兒童權利公約》的基礎,主要係以締 約國各自向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之二次到三次國家報告為探討基準。然而,官方 之國家報告可能為各國政府經過美化之後,所提出之落實狀況;因此東亞締約國 之國家報告是否確實反映公約落實的真實情況,則非本論文所能觀察,而有待後 續研究針對此部分作進一步的檢證。
第三,本論文在第三章主要係以東亞締約國之國家報告、以及委員會對於東 亞締約國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作為觀察重心,來歸納出委員會共同關注之議題;
並依據東亞締約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而歸納出之個別實體權利議題。因為 這兩個面向的分析,均以官方文件為基礎,或許實質上仍有其他東亞締約國在公 約實踐上所面臨之共同議題、而未被兒童權利委員會予以點出,這也是本論文目 前研究資料上的重要限制,而有待後續研究予以觀察、檢證。
此外,本論文依據第三章共同關注議題所歸納出之《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 之實踐特徵,主要係基於東亞締約國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出發;並以東亞締 約國共同之儒家文化傳統為基礎,觀察儒家文化傳統是否確實影響《兒童權利公 約》在東亞締約國之實踐,而形成與其他國家或是區域實踐不相同之處,甚至進 一步形成《兒童權利公約》在東亞實踐上之特徵。由於研究範圍限縮於東亞之關 係,這些本論文所歸納出來的特徵,是否確為區域性、或者進一步具有普世性,
則非本論文所能論證,也是本論文因為研究範圍線索而有的主要限制。
最後,由於我國目前未有兒童人權相關報告,唯一官方版本之兒童人權報告 係於2000 年提出,距今已 13 年未能反映現時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以及落實,因 此本論文則主要以我國目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為檢視基礎。而因兒童權利委員 會審查締約國國家報告的功能僅運作20 年,尚未全然就公約的實體權利建立一 套完整的標準,故本論文主要係基於第三章第三節委員會對於南韓、日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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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北韓所關注之共同關注議題、以及第四節個別實體權利議題內委員會針對南 韓以及日本所個別提出的建議出發,個別比較分析觀察我國法制是否符合委員會 之期待。由於本論文主要以上述議題為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法制的基礎,這也使 得沒有出現在上述議題內的其他兒童及少年相關議題,就不在本論文討論範圍之 內,不見得表示這些議題就不重要、或我國在這些議題方面的落實即符合公約的 標準,為了避免誤會,併予敘明。
1.4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架構主要區分為三部分,在進入《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之 前,先於第二章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之成立以及運作制度作一完整性的闡述。
首先,本章分析兒童權利於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之規定、侷限性,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成立之沿革以及其內涵。再者,進一步闡述《兒童權利公約》之基本原則 及內涵。第三則是概述兒童權利委員會之運作、權限及解釋功能,並分析得出兒 童權利委員會在公約的解釋上採取體系化以及細緻化的解釋態度。
本論文第三章首先觀察東亞各國之簽署情形以及報告繳交狀況,再由南韓、
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四國歷年來二次至三次之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綜合歸 納出委員會在此四國皆會關注之東亞共同議題。其次,本論文將這些相關議題,
區分為一般執行議題以及實體議題,並從實體權利議題出發,進一步觀察儒家文 化傳統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在東亞實踐之影響。本論文發現這四個國家在實踐 上仍受到儒家傳統影響甚深,因此在公約的實踐上有所保留以及困難,特別是體 罰禁止的選擇性實踐、以及表達意見權之落實困難。再者,本章進一步將東亞四 國依照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之不同區分為兩類,分別觀察在不同社經發展程度之 下,兒童關注議題的相異;並發現社經發展程度之不同,委員會所關注之實體權 利議題也有所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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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則先說明《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狀況,並分析我國兒童及少年人 權法制的發展之後,從第三章委員會在共同關注議題上對於東亞四國之建議出 發,並以此為標準在各項議題中,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是否已然符合委 員會之建議,並且進一步藉由兒童及少年法制以及共同議題的檢討,分析儒家文 化傳統是否亦影響國內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落實公約之程度,甚至與東亞四國在 實踐上具有相同特徵。最後,由於我國之政治經濟發展程度與南韓及日本相似,
因此本論文以委員會對於此二國的共同關注議題建議為基準,檢視我國兒童及少 年相關法制是否符合委員會之要求。本論文研究後發現,我國就共同關注議題的 三大一般執行議題、五大實體權利議題、以及以南韓及日本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為基準之三大個別實體權利議題,均尚未全然符合公約之標準。
1.5 名詞界定
首先,本文文中所提及之「兒童」,除了在第四章基於我國「兒童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將「兒童」定義成未滿12 歲之人,而「少年」則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之區分,將兒童定義成未滿12 歲之人以外,其餘章節本文若未特別指 明,兒童皆係依照公約第1 條對於兒童之定義,亦即未滿 18 歲之人。
再者,本文所指之「委員會」,乃「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之簡稱。至於「公約」,如本文未於該段落特別指明時,則係指本論 文研究重點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而本文文 中提及之「兩公約」,係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二者。
兒童權利委員會作成之相關文件主要包含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以及一般性 意見。而本文所指之國家報告乃統稱各締約國提交之「初次報告書」(Initi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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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定期報告」(Periodic Report)二者。其中,北韓於 2008 年提出之「第三次 及第四次合併國家定期報告」(The combined third and fourth periodic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本論文為方便起見,統稱為北韓第三次國家報告;南韓於 2011 年 提出之「第三次及第四次合併國家定期報告」(Consolidated third and fourth periodic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本論文亦統稱為南韓第三次國家報告。再者,「
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依照聯合國簡體中文官方翻譯為「一般性意見
」,而法務部於2012 年出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暨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中,將人權事務委員會作成之解釋亦譯成一般性意見,
因此本文即依照官方版本,亦將兒童權利委員會作成之解釋譯成一般性意見。至 於委員會針對締約國國家報告所作成之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依聯合國 簡體中文官方翻譯為「結論性意見」,而我國官方亦將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針對 兩公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之意見譯為「結論性意見」,因此本文從之,將委員會針 對締約國國家報告所作成之意見譯為「結論性意見」。
至於本論文援引之國際公約或準則,除了已於我國官方發展出之固定之名 稱,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外,皆係參考聯合國官方之簡體中譯 名稱之後,再由本論文依據我國之文字使用習慣,適度修飾成便於理解之中譯名 稱。
最後,本論文所稱之東亞締約國或者東亞四國乃指本論文研究重心之南韓、
日本、北韓以及中國,乃因此四國皆為處「東亞」(East Asia)之故。而本文所稱 之「共同關注議題」,係指委員會針對東亞四國在「一般執行議題」上以及「實 體權利議題」上關心的議題;而「個別實體權利議題」,則係指委員會分別針對 南韓及日本以及中國及北韓此二組國家分別關注的實體權利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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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與運作機制
在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之前,本論文擬先介紹兒童權利之發 展,特別是在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之規定,再來則是介紹《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之 沿革、內涵及運作機制。因此以下第一節先討論兒童權利於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之 規定;第二節則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之沿革;第三節則討論《兒童權利公 約》之基本內容;第四節則討論《兒童權利公約》運作機構,亦即兒童權利委員 會之之組織以及運作方式;最後一節則討論兒童權利委員會之權限與功能。
2.1 兒童權利於國際人權條約之規定
自 20 世紀開始,兒童權利於國際法上的發展方興未艾,在專門針對兒童之 宣言或條約出現之前,一些國際人權條約中即有保障兒童之特定權利,像是1921 年《禁止販賣婦女及兒童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Women and Children)即在保障兒童免於經濟和性剝削之權利。此 外,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亦肯認兒童權利之保障。除此之外,九大核心國際人權條約中亦有兒童 權利保障之明文。9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 條即為兒童權、《保護 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家庭成員之權利,即涵蓋作為家庭成
9 九大國際核心人權條約(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 Treaties)係由聯合國人權 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於2006 明訂,分別是:《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 1965 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 ICCPR,1966 年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1966 年通過)、《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1979 年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198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CRC, 1989 年通過)、《保護所有 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ICRMW, 1990 年通過)、《保護所有人免於強迫失蹤 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CPED, 2006 年通過)、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2006 年通過)此九大公約,皆設有委員會監督締約國執行公約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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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之一之兒童權;《保護所有人免於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第25 條明文將兒童最佳 利益納入,並保障兒童之身分權以及表達意見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7 條則保障身心障礙兒童之權利等等,顯見兒童在核心人權條約成為重要之規範主 體。
在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九大核心人權條約中,除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皆有關於兒童權利之條文規定,因此本節焦點將置於此四 項宣言或公約,介紹個別宣言或公約中具體之兒童權利。
2.1.1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經第 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之《世界人 權宣言》雖然是否具有國際法上之效力存有爭議,10但對於兒童人權在國際法上 之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蓋其確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並制定專門條款保護兒童權 利。其序言指出:「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 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故已確認作為家庭成員之一之 兒童亦應具有權利。
宣言內容與兒童更為直接相關之條文為第 25 條及第 26 條。第 25 條第 2 項11 指出兒童亦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及協助。無論是婚生或非婚生兒童,應享有相同社 會保護之權利。第26 條第 1 項則指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且初級教育屬義 務性質,並應免費。同條第3 項則指出父母對子女應受教育之種類有優先選擇之
10 有論者以為世界人權宣言僅為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決議,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因此國家並不 負遵守之義務;然亦有論者以為世界人權宣言長期以來已被各國憲法或是法律接受,已具有國際習 慣法之性質。相關爭議可參見李孟玢(1998),〈論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性質與法律效力〉,《國立中 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 期。
11 《世界人權宣言》第 25 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 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 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第二項)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 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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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12從宣言第25 條及第 26 條觀察,對於兒童權利之保護主要集中在兒童特 別受照顧之權利以及受教育之權利,不過雖然在序言中顯示對於兒童權利之承 認,此時之規範仍著重於保護及照顧之面向。
2.1.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係於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經大會決議通 過,並於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此公約保障人民一般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並且在第24 條有專門針對兒童權利之條款。事實上在公約制定之初,該條款並 不存在,最初之草案並未明確針對兒童權利有保護條款,然而在制定之過程中,
波蘭代表建議增加一針對兒童之專門條款以強調對於兒童權利之保護,雖然有其 他國家代表認為在一般條款中即可包括對於兒童權之保護,而不需以特別條款保 護之。然而最終仍是接受建議增加了公約第24 條。13
公約第 24 條共有 3 項,主要規範兒童之平等權及身分權。第一項規範兒童 受平等保護之權利。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因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 要保護措施而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等受到任何歧視。第二項及第三項則 規範兒童之身分權,其中第二項規定兒童之姓名權,每一位兒童在出生後應登 記,並應有名字。第三項則是規定兒童之國籍權。
關於兒童平等權,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HRC)在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即指出締約國有義務採取措施確保兒童之平等。14而在第28 號一般 性意見中並特別針對性別平等有所闡釋:「締約國保護兒童的義務(第 24 條)應該
12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一項)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 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 一切人平等開放。(第二項)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 動。(第三項)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13 U.N. Doc. A/C. 3/SR. 1174.
14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18: Non-discrimination, ¶28 (Nov. 10,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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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男童和女童平等的基礎上履行。締約國應報告為保證女童在教育、飲食和保 健方面與男童受到平等待遇而採取的措施並向委員會分類提供這方面的資料。締 約國應通過立法和任何其他適當措施廢除有損女童自由和福利的一切文化或宗教 習俗。」15
關於兒童身分權,條文包含兩個內涵,一為兒童之姓名權,另一則為兒童之 國籍權。在第17 號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即認為兒童之姓名權目的在使兒童之 法律人格獲得承認,而規定兒童出生後應予登記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兒童被誘拐或 販賣的危險。至於國籍權,委員會認為締約國應重視每一兒童均享有取得一個國 籍之權利,因此國家必須與他國合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每位兒童在出生時具 有國籍。16
除了第 24 條專門針對兒童權以外,公約中也可散見兒童權利保障之條文。
公約第10 條第 2 項第 2 款、17第3 項18以及第14 條第 1 項和第 4 項19規定保障兒 童之少年司法相關權利;第18 條第 4 項保障兒童接受宗教教育之自由。20
事實上,除了前述條文外,基於兒童先天性弱勢結構地位,委員會在公約其 他條文之一般性意見中亦會特別強調兒童該項權利之實現。例如在關於第7 條免
15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28: The Equality of Right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rt.3), ¶28, U.N. Doc. CCPR/C/21/Rev.1/Add.10 (Mar.29, 2000).
16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17: Rights of the Child (Art.24), ¶ 7-8 (Apr.7, 1989).
1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 盡速予以判決。」
18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第 3 項:「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 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1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節錄):「(第一項)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 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
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 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 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係有關兒童監 護權的婚姻爭端。(第四項) 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 需要。」
2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8 條第 4 項:「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 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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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酷刑的權利之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指出教育和醫療機構內的兒童應受特別保 障;21 關於第 8 條,委員會也特別強調締約國負有義務提出兒童賣淫、不受奴役 以及不提供變相的主要為家庭或其他形式的個人服務採取的措施,使兒童該項權 利獲得保障。22關於第3 條平等權,委員會強調女童在教育、飲食和保健方面應 與男童受到平等待遇;23在關於第2 條的解釋上,委員會則強調兒童的救濟權應 獲得實現;24在第19 條言論自由中的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在兒童宗教信仰自由 與教師言論自由之平衡中則採取優先保護兒童之宗教信仰自由之看法。25
相較於《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人權保護之重要 條約,除了具有國際法上之拘束力之外,更詳盡具體指出兒童應享有之權利,不 僅明文保障兒童之平等權、身分權等,並透過解釋在其他權利中特別強調兒童亦 同樣享有之,也使得兒童權利之保護更進一步。
2.1.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大會決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此公約主要保障人民之經濟、社會以及文化權利。同樣 的,公約不僅有一般人民之權利規範,亦有針對兒童權利特別保護之規定。主要 可見於第10 條、第 13 條以及第 14 條。第 10 條主要是對家庭之保護及援助,第 1 項特別指出國家在家庭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第 3 項則規定兒童免受歧視權以及免於經濟剝削之權利。26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21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20:Prohibition of Torture, or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t. 7), ¶ 5, (Mar. 10,1992).
22 Supra note 15, ¶12.
23 Supra note 15. ¶28.
24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31, The nature of the general legal obligation imposed on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venant, ¶15, U.N. Doc. CCPR/C/21/Rev.1/Add.13 (May.26, 2004).
25 U.N. Human Righ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34: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Art.19), ¶ 33, U.N. Doc. CCPR/C/GC/34 (Sep.12, 2011).
2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節錄):「(第一項)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 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 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第三項)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 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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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以下簡稱經社 文委員會)在第10 條之解釋中,特別強調身心障礙兒童以及童工的保護。27要求 締約國應立法禁止16 歲以下的童工,對兒童各種形式的剝削以及強制勞動,並 確保童工獲得尊重。28
第 13 條和第 14 條則是關於兒童教育權之規定,其中第 13 條保障人民之受 教育權,29首先第1 項確認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在第 2 項則規定締約國據此負有 之義務,包含初等教育應為義務性並且一切免費、應普遍設立中等教育並逐漸達 成免費目標等。第3 項以及第 4 項則是享受教育自由之權利。第 3 項共包含兩個 內涵,其一是確認締約國應確保尊重父母和監護人的自由以保證其子女能按照自 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其二則是是父母和監護人享有為孩子選擇非公立 的、但係符合「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的自由。30此 外,委員會認為第13 條之適用應作廣泛之理解,包含教育上歧視之禁止,並延 伸到學校之記錄規範,認為體罰應予禁止等。31公約第14 條則延伸第 13 條初等
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 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27 U.N. Comm.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5: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30-32, U.N. Doc. E/1995/22 (Dec.9, 1994).
28 U.N. Comm.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18: The Right to Work (Art. 6), ¶ 24, U.N. Doc. E/C.12/GC/18 (Feb.6, 2006).
2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 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 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 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第二項)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 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2)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 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3)高等教育應根據 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4)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 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5)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 的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第三項)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
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 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 教育。(第四項)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 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30 U.N. Comm.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13: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rt. 13), U.N. Doc. E/C.12/1999/10 (Dec.8,1999).
31 Id. ¶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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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免費之規定,強調初等教育之「義務性」以及「免費性」。32就義務性而 言,無論是家長、監護人或者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
就免費性而言,即是要確保在不向兒童、家長和監護人收費的情況下提供初級教 育。因此政府、地方當局和學校徵收的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皆是對此權利之侵 害。並且國家不得以資源缺乏規避依據此條制訂計畫之義務。33在兒童教育權 中,委員會並特別指出應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平等接受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的權 利。34
除了第10 條、第 13 條以及第 14 條之外,於其他權利保障中,委員會在一 般性意見也特別強調兒童該權利之保障。在第12 條健康權之解釋中,35委員會認 為締約國應改善兒童健康、性和生育衛生服務,包括實行計劃生育、產前和前後 保健等。此外為了促進兒童或青少年之健康權實現,經社文委員會認為締約國應 向青少年提供安全和有幫助之環境。並且,該項權利之實現應以兒童或青少年之 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女童和身心障礙兒童健康權亦應確保,包含應消除對女 童健康有害之傳統習俗,包含早婚、女性割禮以及偏惠男孩,以及協助身心障礙 兒童享受有意義之生活等。36
在第 11 條適當住房權的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指出處於不利地位之群體,
包含兒童在住房權實現方面應給予優先考慮,在強制驅逐兒童時則應綜合公約第
3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 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 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 則。」
33 U.N. Comm.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General Comment No. 11, Plans of Action for Primary Education (Art. 14), ¶ 6-9, U.N. Doc. E/1992/23 (Dec. 8, 1999).
34 Supra note 30, ¶35.
3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節錄):「(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 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第二項)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 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1. 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 育。...」
36 U.N. Comm.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14: The Right to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Health (Art. 12), ¶22-24, U.N. Doc. E/C.12/2000/4 (Aug. 1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