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兒童權利公約與台灣實踐
4.4 依南韓及日本之結論性意見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
在檢視完東亞共同關注議題之後,本文在第三章曾將東亞四國分別區分成已 開發以及開發中國家檢視個別關注議題,雖然本論文採用之標準,亦即聯合國開 發計畫署於2013 年公布之「人類發展指數」並未將我國納入,然而依據我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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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主計處在2011 年依照相同的指標以及計算公式得出之指數值,我國亦屬
「極高人類發展指數」之國家,460因此本文將我國與日本以及南韓同歸類為已開 發國家,在我國與南韓以及日本政治經濟發展程度相似之下,以下即以此二國家 所關注的議題檢視我國是否有相同情況。
4.4.1 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登記
依據第三章所述,依據公約第 7 條,為了確保兒童之身分權,委員會十分關 注兒童出生是否皆能獲得出生登記,不論兒童父母之國籍或是法律地位如何。因 此在對南韓以及日本的建議中一再呼籲二國應修改國籍法等相關法令確保所有在 締約國境內出生的兒童皆能獲得出生登記。461
以此對照於我國,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規定係規定於「戶籍法」第 6 條,然而 該條之適用對象僅限於我國籍兒童。關於非本國籍新生兒方面,「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 條僅規定接生人應在胎兒出生後之七日內將出生之相關 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備查。462此外,依據內政部「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是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之新生兒通報資料,以資料 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而移民署於取得外籍新生兒資料後,相關資料即建 置於內部外人管理資訊(NIA)系統,以供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 專勤隊至該系統查證之用,在各服務站受理外籍新生兒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6 條第 1 項第 3 款申請外僑居留時,即至系統查證並據以核發外籍新生兒之 外僑居留證。
460 參見行政院 2011 年國情統計通報,http://www.stat.gov.tw/public/Data/11715541971.pdf (最後瀏覽 日:2013/6/24)。
461 Supra note 190, ¶ 32; supra note 152, ¶ 46; supra note 158, ¶ 37.
46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第一項)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 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第二項)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 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第三項)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 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協助。(第四項)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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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法制觀之,似乎僅有我國籍兒童始有出生登記制度,而「兒童及少年 福利權益保障法」以及內政部的要點雖有規範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通報制度,但 與出生登記不同,此從本國籍兒童在出生通報後仍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即可得知。此外,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內政部長期以來皆認為非本國籍兒 童無庸辦理出生登記,應先處理居留事宜,也代表我國對於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 登記制度之法制缺漏。463再者,移民署未能妥善運用新生兒網路通報機制、戶政 司、移民署及國健局所提出之非本國籍新生兒之年度數據均不相同,顯示對於新 生兒之資料掌握有欠確實。464出生登記係對於兒童人格權之尊重,使得兒童在國 內具有合法法律地位,進而得享有國籍或其他權益保障,然而上述規範皆未能保 障非本國籍兒童在締約國境內皆能獲得出生登記,與委員會之要求不符而有違公 約第7 條。
最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4 條第 2 項亦規定所有兒童在出生後 應予立即登記,並未區分本國籍或外國籍兒童。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17 號一般 性意見即特別強調兒童出生登記之重要性,並要求締約國在報告內詳細載明確保 兒童在領土內能獲得出生登記所採取的各種措施。465然而我國在2012 年提出之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內關於第24 條兒童權利之落實狀況中竟然 完全沒有闡述我國境內兒童出生登記的各項措施,此即不符合人權事務委員會之 要求。466自前述規定觀之,我國現行法制未能保障非本國籍兒童皆能獲得出生登 記,此即不符兒童權利委員會之建議以及公約第7 條之規定,同樣地也不符《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 條第 2 項之規定。
463 監察院(2012),《1000800367 調查報告》,頁 8 至 15。
464 同前註,頁 3 至 8。
465 Supra note 16, ¶7.
466 雖然在 2013 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後,審查委員會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中未提及我國 在出生登記上之缺失,此並非代表我國在此議題上表現良好,應是委員會在兩公約的審查上認為我 國有更重要的議題應優先改進所致。參見中華民國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發表會 紀 錄 , 頁 3 至 4 , 載 於 法 務 部 兩 公 約 人 權 大 步 走 專 區 ,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521132614.pdf. (最後瀏覽日:2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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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
根據第三章所述,委員會重視南韓及日本二國境內的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之 情況,建議二國停止收容難民兒童並且對收容決定要定期審查並且明確規定期 限,以及為無依之難民兒童建立照顧機制。
對照於我國,我國之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之法制建置十分缺乏,僅有「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1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設有難民保護之規定,並且無 任何直接與難民或尋求庇護兒童保護的官方法規或機構,對於難民兒童之關懷協 助仍以民間團體較多,例如台灣世界展望或或是慈濟功德會等。由於我國未有法 源依據允許難民或尋求庇護之人在台居留,因此除了專案處理的個案之外,大部 分會被遣返,遑論保障難民及尋求庇護兒童在締約國境內之公約各項權利。雖然 目前我國已有「難民法草案」,然卻遲遲未能完成相關立法。特別是尋求庇護之 人,目前沒有合法居留之法源依據。因此在「難民法」制定完成之前,我國難民 及尋求庇護兒童之法制保障十分不足,遑論在我國進一步享有各項權利。本文以 為,我國應更為積極早日通過難民法給予難民以及尋求庇護之人,特別是兒童完 整之法制保障,不僅與《兒童權利公約》接軌,更是在批准兩公約之後應有之積 極作為。
觀察日本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及南韓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委員會指出南韓之移民法對於難民或尋求庇護兒童之收容期限並無明確規定,並 建議此二國應盡量避免收容難民及尋求庇護之兒童,應將處於這種狀況的兒童安 置在會盡可能注意到和尊重其權利的設施中,明確規定期限,即使是等待遣返的 兒童亦然。467以此對照於我國,由於我國對於難民或是尋求庇護之兒童現行並無 法源依據予其合法地位,因此除了專案處理的個案外皆會被遣返。而在等待遣返 之時,難民或是尋求庇護之兒童,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7 Supra note 153, ¶77-78; Supra note 158, ¶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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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Supra note 189, ¶49-50; supra note 153, ¶70-71; supra note 132, ¶52-53; supra note 158,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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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主義以及高中、大學入學一次性考試亦使得我國之教育產生過度競爭的情況。
為了減緩教育競爭性,我國在1990 年代起,對於高中入學以及大學入學考試進 行教育改革,在高中入學考試方面,1995 年「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 世紀的教育遠景」以「紓解升學壓力」作為教育改革方向之一,並於2000 年實 施「高職免試多元入學方案」、「五專多元入學方案」,然而以上之教育改革並未 能減緩教育之間的競爭。在大學入學考試方面,2001 年廢除傳統「聯考」制度,
實行「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提供學生多元入學之機會,適性選擇升學管道,並且 廣設大學,再再企圖減緩以升學主義為首的教育宗旨,然而就業市場的「文憑主 義」以及大學的階層化使得學生競爭壓力過重,根據2008 年調查,近三成國中 學生因為升學壓力有過自殺念頭。471可想而知我國教育體制的競爭風氣仍然十分 盛行,對委員會而言,此即可能不符公約第29 條之教育目的。
此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在經社文委員會發表之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中亦要求 締約國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 條關於教育之宗旨涵義上應參照
《兒童權利公約》之解釋472,我國此處未能達成委員會之建議即可能進一步不符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 條之意旨!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解釋透過
「經社文化委員會」於一般性意見中之援引間接對我國產生法律拘束力,因此我 國未來應重視教育競爭性的問題,不僅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更是要符合已具 有內國法效力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4.4.4 小結
綜上,針對委員會對於南韓及日本關注的個別實體議題,我國兒童及少年相 關法制在落實上亦有許多不足,本論文將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與東亞個別實體建 議之達成與否製成下圖(圖3)以供對照。
471 聯 合 新 聞 網 (2008/03/29 ) , 升 學 苦 ! 3 成 國 中 生 曾 想 自 殺 ,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117946 (最後瀏覽日:2013/6/24)。
472 Supra note 3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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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與東亞個別實體議題建議達成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4.5 本章結論
本章將視野拉回台灣,藉由前述委員會對於東亞締約國所共同關注的一般執 行議題、實體權利議題以及根據南韓及日本被關注的個別實體權利議題的建議,
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而本論文在檢視之後發現不論是一般執行議題、
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而本論文在檢視之後發現不論是一般執行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