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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文化影響

3.3.3.1 儒家傳統與兒童地位

東亞締約國在文化上共同之特徵乃係深受儒家傳統之影響,而該傳統是否對 於兒童在家庭、社會甚至國家的地位造成了影響,而又是否延續至今,甚至造成 東亞締約國在實踐公約上的困難亦或漠視就成為本論文在探討公約的實踐特徵時 主要觀察之切入點,以下主要分別從家長制的中心思想以及成就取向之教育目的 二面向觀察兒童在儒家傳統下之地位。

3.3.3.1.1 家長主義的中心思想

儒家傳統帶有家長主義(patriarchal system)的中心思想,所謂家長主義係指 家長在家庭內擁有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儒家文化在規範人倫關係上強調五倫,

亦即父子、君臣、夫婦、兄弟、朋友等五種關係。304而人際之間的互動則是透過 禮來規範之,除了朋友關係係平等者外,其餘形成上下尊卑的差異地位。而在上 下尊卑之間有彼此互動的行為規範,就如左傳中謂:「君令、臣共,父慈、子 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君令而不違,臣共而不貳;

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夫和而義,妻柔而正;姑慈而従,

婦聽而婉,禮之善物也。」五倫之中最被重視者除了君臣關係之外,便是親子關 係。

家長主義貫穿小家庭、大家族到整個帝國成為中心思想。在這樣的制度中,

家長的權力居於核心地位,其餘群體,例如女性或子女的權利則相對附屬弱化。

「三綱六紀」的傳統理念使得長幼尊卑有序,使得子女的地位更為低下。家長主 義的思想傳統對於中國、日本、南韓以及北韓對家內人倫秩序地安排影響深遠,

304 五倫首見於《孟子.滕文公上》:「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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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家長子女之兒童,在家庭位階中地位甚低。以中國為例,子女在家庭中處於 極度不平等之地位。子女的財產相當於家長的財產,故「父母在,不敢有其身,

不敢私其財」。305父母亦得決定子女的婚嫁,支配子女的行為及人身。因此歷代 以來許多子女被父親販賣擺脫貧困,維持生計。家長對子女更是有「教令權」, 此源於「養不教,父之過」的倫理要求,在《顏氏家訓》中即可觀察到父母對與 子女的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力更是義務。306至於子女對於家長的關係,則是強調

「孝」的恭順義務。307孝有兩種涵義,其一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尊敬、愛戴與贍 養,行孝不僅限於物質上的奉養,更包含感情上對於父母真摯的尊敬,因此孔子 謂:「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如果子 女對於雙親僅是物質上的奉養,與犬馬又有什麼分別?其二,則強調遵循父母的 行為方式,因此子女在生前應依照父母的意願行事,在父母死後則繼承遺志安身 立命,因此孔子謂:「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 矣。」儒家傳統強調家長對子女的管教權與子女對家長的孝敬構成了子女於家庭 中的劣勢地位。

再以日本為例,自幕府時期為了滿足統治階級之需要提倡儒教之後,家長主 義亦建構了社會、家庭到國家的格局秩序。故家庭內父母(特別是父親)對於子 女有絕對的權威,此種權威不僅表現在家產的經營和管理上,更是表現在對子女 的婚姻、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決定上。子女和雙親之間的關係亦以孝道來維繫,

《扶桑孝子傳》便體現了日本的孝道思想,除了民間書籍之外,統治階層也曾提 倡孝行,在西元257 年,日本孝謙天皇即下詔全國每人應準備一部《孝經》並設 有獎勵孝子的政策,直到明治時代,仍有不少官方獎勵孝子的政策,顯見孝在日

305《禮記‧坊記》,意旨父母還活著的時候,子女不敢專有自己的身體,也不敢私有自己的財產,

此係告知人應有長幼尊卑之別。

306 舉顏氏家訓內之一例:「王大司馬母魏夫人,性甚嚴正;王在湓城時,為三千人將,年逾四十,

少 不 如 意 , 猶 捶 撻 之 , 故 能 成 其 勳 業 。 」 參 見 顏 之 推 ,《 顏 氏 家 訓 》,〈 教 子 第 二 〉,

http://www.chinapage.com/big5/classic/yan.htm

307 陳惠馨(2006),《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頁 209 至 212。

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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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會中的重要性。父母對於子女的婚姻亦有決定性權威,就像中國「指腹為 婚」的傳統一般,甚至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之《民法》規定:「男子三十,女子 二十五以下者,婚姻應須徵得父母之同意。」韓國亦是如此,在李式朝鮮王朝將 儒家思想引進並奉為國教之後,儒家文化便逐漸成為韓國人民奉行的標準。長幼 尊卑秩序的家長制思想亦存在於韓國傳統文化中,韓國傳統主流的「性理學」

(Sunglihak)的思想中即將兒童置於相對低的地位,並不鼓勵尊重兒童。因此兒 童僅被視成人的前階段,教育兒童的目的僅在使其成熟得以服侍尊長。此外,兒 童應當服從階級性差異,故應順從父母,在傳統思想中兒童的主體性並未凸顯,

更不用說要將其與成人為同樣之對待。308

除了道德教化之外,法律體系對於家長主義的價值確認更鞏固了長幼尊卑的 秩序。以中國為例,自漢代起家長對於子女的權威隨著朝代更迭也逐漸增加。在 歷代的刑律中亦可觀察到父母與子女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並賦予父母對子女的 管教權。漢代《漢律類篆》紀載:「父母無故殺子者,以故殺,同凡論。」309亦 即父母殺子女與殺人同罪。然而到了唐代,《唐律》除了要求子女在精神上不得 冒犯父母之外,更在子女侵犯其父母時,科以較侵犯常人重之罪,父母侵犯子女 則科以輕刑。例如《唐律》毆規定毆詈祖父母、父母者受斬或絞刑處罰,而祖父 母、父母毆殺違反較令之祖孫則僅徒刑一年半310。到了元代,父母殺嬰更是僅沒 收其一半財產。311清代時期關於毆打的法律規定係子孫若毆祖父母和父母親之 時,處以斬首,殺害者則處以淩遲處死;過失殺害者則杖一百,並流放三千里;

傷者則杖一百,並徒三年。而若是子孫違犯教令,祖父母非依理毆殺者則杖一

308 IAN NEARY, HUMAN RIGHTS IN JAPAN,SOUTH KOREA AND TAIWAN 234-235 (2002).

309 陳惠馨,前揭註 307,頁 220。

310 《唐律》〈鬪訟篇二〉,第 13 條規定:「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

傷者徒三年,若子孫違反較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

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以過失殺者各勿論。」而依據《唐律疏議》之解釋,子孫對於祖父母、

父母如果情有不順輒罵者,即合絞刑。毆祖父母、父母者斬。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流三千里,過 失傷害者徒三年。傷害無論大小,只要見血便是傷。參見陳惠馨,前揭註307,頁 233。

311 Julie Jimmerson, Female Infanticide in China: An Examination of Cultural and Legal Norms, 8 UCLABASIN L.J. 47, 57-58.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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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故意殺害者則杖六十並徒一年。但若子孫先毆罵父母及祖父母時,若父母和 祖父母因數孫有罪而毆殺之,或是違反教令而祖父母依法決罰邂逅致死以及過失 殺者,則不論以罪刑。312由此可見法律賦予家長對於子女之管教權,家長因子女 犯有過錯而毆罵時不違反法令,僅有在子女被「非理橫毆」被殺或故意殺害時,

才受到法律的些許保護。此外,子女違反家長教令而被處罰致死時均不構成犯 罪。並且子孫是否違反家長教令,僅需憑家長之言即可,因此只要雙親說明子女 違反教令,則法司並不會要求家長舉證和介入認定。再從罪刑而論,相較於子孫 只要有毆家長之行為即處以斬首的嚴峻懲罰來說,子女與家長的法律地位顯得極 為懸殊。313法律除了承認父母對子女之懲戒權之外,更賦予送懲權,請求地方政 府代為執行懲罰。自前述觀之,歷朝以來的法律也鞏固了家長對於子女的權威地 位,使得未成年子女在家長主義的倫理秩序和法律的規範下一直處於較為弱勢的 地位。傳統日本的《民法》更是體現了家長主義的禮制精神,例如長子應繼承全 部家產。家長對於兒童的贍養負有全部之義務,對不順從之兒童更有管教的權 威。

綜上,家長主義的中心思想使得兒童僅被當作成人的前階段,並不被作為個 人看待,而是依據長幼尊體系結構附屬於家庭之下,使得兒童的地位相對低落,

親子關係強調的是父母對於子女的支配性權力以及子女對於父母的孝敬義務,兒 童並沒有自主選擇決定任何事情的權利,也遑論表達自身意見並且獲得考慮的可 能。

3.3.3.1.2 成就取向之教育目的

儒家文化對於兒童之影響除前述家長主義的中心思想之外,對於教育制度亦

312 「凡子孫,毆祖父母親、母親,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淩遲處死。

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 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

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

及過失殺者,各勿論。」參見沈之奇撰,懷效鋒、李俊點校(2000),《大清律輯注》(下),頁 767-768。

313 Ian Neary, supra note 308, at 234-235.

105 人支出、一次性的大學考試以及投資建立世界等級的研究型大學。See Simon Marginson, The Confucian Model of higher education in East Asia and Singapore, in Marginson, Simon; Kaur, Sarjit; Sawir, Erlenawati (Eds.)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ASIA-PACIFIC 53,53-7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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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儒家傳統中的家長主義制的中心思想與成就取向的教育目的觀察兒童之地 位,可以發現在儒家傳統之影響下,兒童之大小事務以成人主導,並以成就做為 導向,並且兒童之存在僅是為了變成成人作準備,其毫無任何權利可言,而僅負

從儒家傳統中的家長主義制的中心思想與成就取向的教育目的觀察兒童之地 位,可以發現在儒家傳統之影響下,兒童之大小事務以成人主導,並以成就做為 導向,並且兒童之存在僅是為了變成成人作準備,其毫無任何權利可言,而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