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與運作機制
2.5 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職權
2.5.1 審查國家報告
2.5.1.2 審查過程
當締約國提出國家報告之後,委員會便會開始進行審查,而審查過程大致可 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委員會會先進行審前工作會議(Pre-Sessional Working Group)。第二階段則是讓委員會與締約國針對審前會議所提出來的問題與締約國 提出地回應作廣泛性的對話(Constructive Dialogue)。以下個別介紹之。
2.5.1.2.1 審前工作會議
在召開審查締約國報告的委員會會議之前 2 到 4 個月,委員會的審查工作組 會與向其提交其他資料的聯合國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主管機構召開非公開會 議。審前會議的目標是從締約國的報告中確認最重要的議題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對於締約國來說,則是讓其得預先知道報告中的主要問題以利後續討論的準備。
在1999 年第 26 次會議後,委員會訂定「非政府組織與專家參與準則」
(Guidelines for the participation of partners(NGOs and individual experts)),要求非政 府組織和專家在審前會議召開前至少兩個月提出書面資料,而委員會則從這些資 料中邀請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審前會議。
在 1999 年 5 月,委員會決定採用「國家報告員」(Country Rapporteur)的制 度,在每個締約國報告中指派一名到兩名委員領導審前會議及正式會議的進行以 及將結論性意見完成,國家報告員制度亦是希望提高審查效率。127
審前會議後,審前工作組會就報告討論內容得出一份「議題清單」(List of issues)。議題清單的提出目的在讓委員會認為應優先討論的問題預先告知國家政 府或者在會前要求政府以書面形式提供進一步地補充資訊或最新資訊。清單使得 各國政府得以更有效率地準備與委員會的會議討論。清單大致可區分為四部分:
127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Rep. on the 22 Sess., ¶318, U.N. Doc. CRC/C/90, (Dec.7,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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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要求締約國以書面形式提供補充資訊;第二部分是要求締約國將公約 譯成多國語言,包含讓兒童容易了解的方式;第三部分則是要求締約國提供最新 立法、制度或政策的進展;最後一部分則是委員會提出之「初步議題」
(Preliminary List),亦即在正式會議中優先討論的主題。
此外,為了提高討論效率,委員會亦為要求締約國在會議之前以書面形式提 供其對清單問題地回復,以便了解締約國針對這些問題的初步想法並即時將其翻 譯成委員會所使用的語言。
2.5.1.2.2 正式審查
審前會議結束後,便會進入正式審查階段。國家報告的審查一年舉行三次,
通常委員會進行上下午各三小時的審查。128締約國報告審查將會在公開場合舉 行,與會成員包括委員、締約國代表以及相關聯合國機構和組織。各國代表和委 員會成員均可在會議上發表意見。129
正式審查的討論重點置於「所取得之進展」以及「遭遇到的因素與困難」進 行分析,此外也要討論「執行優先順序」以及「未來的目標」。為了使得對話能 夠更加順利且具有成效,委員會也希望締約國派出實際參與兒童權利政策的代表 團出席會議,尤其是政府相關人員,得以對決策和未來公約執行活動產生更大的 影響。130
在會議上,通常由締約國代表先簡短的報告,之後再進行互動對話。此時委
128 由於委員會成員數增加到 18 人,因此委員會曾經在 2004 年決議自從 2005 年 1 月起的會議,
委員會將拆成兩組,一組9 人來審查國家報告,而使得國家報告的審查速度能夠加快,從原先 27 個報告一年增長到一年審查48 個國家報告。其目的在於減少未審查的報告。然而委員會僅在 2005 年的最後一次會議以及2006 年的三次會議中採用兩組審查的方式,不過委員會表示未來如果國家 報告的審查仍然有延遲的情形,其會再度考慮此方式。參見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Rep. on the 34th Sess., ¶5, U.N. Doc .CRC/C/133 (Jan.14, 2004).
129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verview of the Reporting Procedures, ¶14-22, U.N. Doc.
CRC/C/33 (Oct. 24, 1994).
130 Id.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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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主席將會要求國家報告員概述締約國國內兒童權利的概況。之後主席則將會 邀請委員會成員就第一組議題提出問題或評論,再由締約國代表團答覆。其後依 序討論剩下各組的權利。討論結束前,國家報告員將會先總結其對報告和討論過 程中自身的意見,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最後則是由締約國代表作最後發言。131
2.5.1.2.3 結論性意見
在審查會議的最後一天,委員會將會提出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結論性意見是整個報告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該意見代表了委員會 對締約國內兒童權利狀況的評估以及其與締約國對話的總結,同時也成為下次委 員會與締約國討論兒童權利進展的重要基礎。
就結論性意見的結構而言,最初主要包含五部分,第一部份是「導言」
(Introduction);第二部分是締約國執行的「積極面」(Positive aspect),指出締約 國執行良好的部分;第三部分是「妨礙公約執行的因素與困難」(Factors and difficulties impe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指出影響到締約國執行 公約的因素;第四部份是「主要關注議題」(Principal subjects of concern),委員 會會指出其對於特定兒童議題所表示的憂慮;第五部分則是「建議」(Sugg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此部分是就第四部份的關注議題提出建議供締約國參考。
早期結論性意見的結構十分簡單,在第四與第五部分的結構上多半採用列點的方 式,而列點的順序應是依照會議中議題討論順序而來。由於國家報告內容的複雜 度以及兒童議題的多樣性,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的結構上逐漸細緻化,開始採用 分項列點的模式。前二部三部分結構大致未作更動,而第四部份主要關注議題與 第五部分建議合併成為「主要關切的問題和委員會建議」(Principal areas of concern and recommendations)。並且此部分以下的內容不再僅以列點模式呈現,
而是更具體依照締約國國家報告格式作呈現,分成十一大項,並在個別議題下先
131 Id.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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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委員會針對權利議題提出的憂慮,緊接著即提出建議。例如2003 年南韓第 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主要關注問題和建議部分即分為十一大項,第一項為 一般執行措施,包含先前建議、保留、締約國之立法、國家政策、協調、數據收 集、監督機制、資源分配、民間參與以及宣傳;第二項則是兒童的定義;第三項 則是一般原則,包含不歧視、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生命、生存與發展權以及 尊重兒童意見權利;第四項則是公民權利與自由,包含集會結社自由以及體罰;
第五項則是家庭環境和替代照料,包含替代照料、兒童虐待與疏忽以及收養;第 六項則是基本保健與福利,包含身心障礙兒童、青少年保健等部分;第七項則是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包含教育;第八項則是特別保護措施,包含性剝削、少 年司法、移民家庭之兒童;第九項則是關於兩號任擇議定書的簽署與否;第十項 則是結論性意見的宣傳;最後則是委員會希望下次報告締約國提出的說明。132 委員會希望其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出的憂慮能夠在下次報告中獲得締約國詳細 敘述,此外,委員會也會針對某些議題要求締約國提出更多資訊,當委員會依據 公約第44 條第 4 項要求進一步的資訊時,這些資訊將會成為未來會議的議題。
為了促進一般大眾對於公約和締約國境內兒童權利狀況的了解,委員會也會要求 締約國將結論性意見譯成多種語言,特別是使兒童易於了解的語言散發與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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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結論性意見之內容即可觀察出委員會企圖在公約的框架下建構最完整的兒 童權利保護體系。因此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在探討特定議題時,若有相關之國 際人權條約,即會建議締約國簽署。例如在探討難民兒童議題時,委員會即建議 締約國簽署1951 年之《難民地位公約》。
132 See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Republic of Korea, U.N. Doc CRC/C/15/Add.197 (Mar. 18,2003).
133 關於個別一般性意見的詳細內容,請參見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comments.htm (最後瀏覽日: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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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 1993 年委員會在第 3 次會議中進行國家報告審查以來,已經收到超過 300 份國家報告,並已完成多國第三次或第四次的國家報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