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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況與兒童人權報告

4. 兒童權利公約與台灣實踐

4.1 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況與兒童人權報告

本節主要概述《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之現況,以及國內相關兒童人權報告 之內容。

4.1.1 兒童權利公約於我國之現況

公約作為最多締約國之國際人權條約,顯示出兒童權利之維護已成為普世人 權價值,我國雖然礙於政治因素,無法加入公約。不過依據憲法第141 條尊重條 約之精神,外交部亦曾於1995 年 9 月 27 日因應「1990 年世界兒童高峰會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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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國政府代表決議之「1995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年」活動發表特別聲明 宣示政府願意遵守公約以及落實之決心。366此外,內政部兒童局在2001 年亦曾 委託學者研究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劃方案,在研究成果報告中學者提出我 國加入公約的形式上規劃方案,以近程、中程到遠程規劃三步驟加入公約。367而 政府在2009 年批准兩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後,於2012 年末提出之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中也明確表 示我國雖然未能加入公約,但仍秉持公約精神積極制定各項保障兒少權益之法 律。368369

除此之外,民間團體為爭取加入公約亦不遺餘力,除了在 1992 年起即致力 於社會運動,透過國際會議、信件往返以及參與演講等活動爭取國際社會支持之 外,並在2000 年由兒童人權協會以及台灣世界展望會等 12 個民間團體籌組「台 灣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除了推動台灣加入公約之外,並積極關注 我國兒童人權之落實情況。370

本文以為現階段單純宣示我國遵守公約之精神對於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護仍 有所不足,唯有加入公約或者將仿造兩公約的模式將公約內國法化並使其具有憲 法或是至少具有國內一般法律之效力之時,兒少權利主體之地位以及國家應承擔 之義務始得進一步確保。再者,《兒童權利公約》與兩公約皆為世界人權核心條

366 外 交 部 聲 明 之 詳 細 內 容 , 請 參 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網 站 ,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aspx?uid=31(最後瀏覽日:2013/06/26)。

367 詳細規劃內容,請參見施慧玲,前揭註 3,頁 120 至 123;施慧玲、高玉泉(2001),〈我國踐行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劃方案成果報告〉,內政部兒童局委託研究。

368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人 權 大 步 走 專 區 ,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3561&CtUnit=12804&BaseDSD=7&mp=200(最後 瀏覽日:2013/06/26)。

369 並且,總統馬英九先生並曾於會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 Jaap E. Doek 等人之時承諾會貫徹公 約 內 容 。 中 央 社 (2012/09/05) , 總 統 承 諾 貫 徹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http://tw.news.yahoo.com/%E7%B8%BD%E7%B5%B1%E6%89%BF%E8%AB%BE%E8%B2%AB%E 5%BE%B9%E5%85%92%E7%AB%A5%E6%AC%8A%E5%88%A9%E5%85%AC%E7%B4%84-032216584.html(最後瀏覽日:2013/6/19)。

370 施慧玲,前揭註 3,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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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之一,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之普世性,顯見兒童人權之保障已是國際社會 之普遍共識。因此,宣示「人權立國」之我國更應不落人後,在完成批准《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兩公約、並接連於2009 年、2011 年通過「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施行法」,以及提出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並邀請國際學者來台審查,取得 重大之人權進展之後,接下來實應優先考慮加入公約或者將《兒童權利公約》內 國法化的可能性。

4.1.2 我國兒童人權相關報告

我國兒童人權報告依照評估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官方及民間二者;依照評估時 期的不同,可分為定期以及非定期二者。就官方兒童人權報告而言,我國目前缺乏 定期以兒童為導向之官方國家報告,官方全面以兒童為主體之人權報告僅有在2000 年為加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而提出「我國兒童人權告書」。而在民間方面,則可分為 定期與不定期二者,定期者則是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提出之「台灣兒童人 權指標調查報告」;非定期則是由「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以及「財團法人罕 見疾病基金會」曾於2002 年聯合出版之「台灣兒童人權評估─以聯合國兒童權利 公約為導向」。

4.1.2.1 兒童人權報告書

2000 年,我國首次提出兒童人權報告書說明兒童人權之落實狀況,根據報告 結構,大致可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係闡述我國兒童之定義;第二部分則是檢 視公約於我國的落實情況;第三部分則是闡述我國主要之兒童人權議題,說明目 前仍待改進之處;第四部份則是我國加入公約的近、中以及遠程規劃內容。371

371 我 國 兒 童 人 權 報 告 書 可 參 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網 站 :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最後瀏覽日: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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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告為我國官方首次針對兒童提出之國家報告,優點係在第三部分提及目 前我國兒童權利落實不足的議題,例如人權教育、無國籍兒童之問題以及成長環 境相關議題等等。然而缺點係內容過於簡略及宣示性,例如第二部分簡述公約於 我國的落實情況時,僅從我國現有法制框架闡述兒童個別人權,例如生存權、身 分權以及人身自由權等等是否受到現有憲法及法律保障,並無在具體法律條文之 下進一步闡述個別兒童權利執行上之實際落實情況,使得該部分多為憲法和法律 條文清單,若以委員會之角度而言即可能認為該報告所提出之落實情況十分不 足,而無法反映出兒童權利在締約國境內落實的真正情況。因此,雖然值得可喜 的是我國官方亦提出了兒童人權報告書,但是該報告過於形式性,而無法使得吾 人就該報告書對於我國兒童人權之詳細狀況一窺究竟,並且在2000 年之後便無 任何官方出版的兒童人權報告,殊為可惜。

4.1.2.2 台灣兒童人權評估-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導向

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與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合力於 2002 年出版之

「台灣兒童人權評估-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導向」為國內第一本完全以公約 權利為基礎,逐條檢視國內相關法令以及實際落實成效的書籍。

該書針對各權利條文之評估可分為五大項:首先皆闡釋公約條文之內涵,其 次則是列舉國內相關法令與政策,第三則是以國內相關民間組織與社會案例來檢 視該權利之落實情況;第四則是提出國內對應相關的統計調查與研究資料;最後 則是綜合前面的成果提出評估與建議。372

該書廣泛收集法令規章、研究報告、調查報告以及兒童相關機構工作內容等 資訊,分別對應公約條文內容,逐條分析國內兒童人權狀況,相較於2000 年官 方提出的「兒童人權報告書」之偏重法條,內容充實許多也較能觀察出兒童權利

372 周麗端、唐先梅、曾敏傑(2002),《台灣兒童人權評估-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導向》,台北:

罕見疾病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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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實際狀況,惟該報告僅於2002 年出版,後續並未持續的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導 向針對公約內各項權利進行評估。

4.1.2.3 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對於兒童人權定期進行評估而有良好成效的民間報告莫過於「社團法人中華 人權協會」提出之「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下稱兒童指標報告),該協會 自1991 年起,每年均委託專家進行「政治」、「經濟」、「環境」、「司法」、「文教」、

「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勞動」及「原住民」等11 項人權指標 之調查報告,並於每年之「世界人權日(12 月 10 日)」之前公佈年度台灣人權報 告,俾使社會瞭解我國人權之進展。

就 2012 年兒童人權報告觀之,其係透過學者專家的專業意見,以四大指標評 估我國兒童人權之情況:(一)基本人權;373(二)社會權;374(三)教育權;375

(四)健康權376,由1 到 5 分計之,若認為該權利實現良好,則以 5 分計之,反之 最低則以1 分計之,而該報告提供之人權及格標準為各項人權評估平均後是否達到 3 分為準。

根據該報告 2012 年之兒童人權評估結果。我國在「基本人權」四項指標項目:

373 基本人權之評估包含「兒童不會因兒童本人或主要照顧者之出身、財富、身心障礙、性別或其 他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的程度」、「兒童免於受到遺棄、虐待、疏忽的程度」、「兒童免於 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之保護的程度」、「兒童免受身心壓力的程度」、「兒童收養、安置制度有明確之法 令規定,使有需要之兒童能因此獲得身心正常發展的程度」、「家庭在照顧兒童上可享有足夠支持的 程度」、「兒童免受媒體網路侵害的程度」參見彭淑華(2012),《2012 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頁18。台北: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374社會權之四項指標包含:「兒童福利相關法令規定健全的程度」、「政府或民間在興辦適宜兒童發 展之機構、設備的足夠程度」、「兒童福利在社會福利資源中所佔比率的足夠程度」及「兒童可以自 主參與社區或學校的活動,並能自由表意或參與決策過程的程度」,參見前註,頁19,

375教育權之指標包含:「兒童享有多元教育或學習活動的程度。」、「兒童在學校可免於受到霸凌的 程度。」、「兒童在教育上或學習上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的程度」、「對於學齡兒童因故輟學獲得之輔 導與協助的程度」、「學校的處罰及校規無悖於兒童人性尊嚴的程度」,參見前註,頁19。

376健康權之指標包含:「兒童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營養均衡的飲食、衛生、心理健康)的程度。」、

「政府衛生部門對於國內兒童健康狀況掌握的程度。」、「家長對使用兒童醫療資源有正確認識的程 度。」以及「兒童享有預防保健服務(疫苗、運動的推廣)的程度」,參見前註,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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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免於受到遺棄、虐待、疏忽的程度」、「兒童免於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之保護的 程度」、「兒童免受身心壓力的程度」及「兒童免受媒體網路侵害的程度」落在「普 通傾向差」的區域範圍內,平均分數均未達到3 分,顯示學者專家評估認為我國在 此四項目上之兒童人權有賴加強;在「社會權」的部分則普遍超過3 分,呈現「普

「兒童免於受到遺棄、虐待、疏忽的程度」、「兒童免於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之保護的 程度」、「兒童免受身心壓力的程度」及「兒童免受媒體網路侵害的程度」落在「普 通傾向差」的區域範圍內,平均分數均未達到3 分,顯示學者專家評估認為我國在 此四項目上之兒童人權有賴加強;在「社會權」的部分則普遍超過3 分,呈現「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