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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1 一般執行議題

3.3.1.1 國家計畫之協調

依據公約第 4 條,簽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 公約所認定的各項權利。為了促進第4 條之實現,委員會曾於 2003 年發表第 5 號一般性意見闡述之。委員會認為,如果要確實的執行公約要使整個政府及各級 政府都來促進和尊重兒童權利,就必須制定一項以公約為基礎的統一、全面和基 於權利的國家計畫。186此外,國家計畫的制定必須使兒童能夠參與磋商,包含與 兒童工作的相關人員。187而為了確保公約的落實,委員會一向認為必須鼓勵進一 步協調政府工作,以確保兒童權利的有效落實:中央政府各部門、不同省市和地 區、中央一級和其他各級政府以及政府和民間社會,相互之間都需要加強協調。

186 Supra note 147, ¶ 28.

187 Supra note 14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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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就此觀察四國的執行狀況,可以發現雖然其分別皆針對兒童權利之部分制定 國家計畫,然而缺乏協調機制確保公約之運作,以下分述之。

首先,就日本而言,委員會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稱讚日本於 2003 年制定了「國家青年發展政策」(National Youth Development Policy),然而委員 會認為國家青年發展政策並非一項全面的計畫,而且兒童和民間社會沒有充分參 與這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189此外,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注意到 日本雖然設立了針對公約的管理和協調機構以及促進青年政策委員會,然而委員 會擔心這些機構有限的職責以及不足的措施難以確保公約所涵蓋領域內不同政府 的協調,包含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協調。190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 亦表達出相同憂慮,雖然有振興教育委員會以及政府各委員會負責實施兒童權利 政策,然而仍屬各自為政的狀態,沒有一個機制確保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或者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效協調的機制。191

其次,就南韓而言亦是相同情形,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即已 指出締約國缺乏一個協調各部門、中央和地方間公約運作的機制,192在第二次國 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然表達相同憂慮,其指出雖然南韓已將「兒童國家 行動計畫」(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Children)列入「1998 至 2002 年社會和 經濟發展的第八個五年計劃」(Five-Yea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 for 1998-2002),但並沒有一個常設中央機制對政府各級部門實施的所有兒童政策和

188 Supra note 147, ¶ 37.

189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Japan, ¶12, U.N. Doc.

CRC/C/15/Add.231(Feb.26,2004).

190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Japan, ¶8, U.N. Doc. CRC/C/15/Add.90 (Jun.24, 1998).

191 Supra note 153, ¶13.

192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Republic of Korea, ¶9 , U.N. Doc.

CRC/C/15/Add.51(Feb.1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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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進行協調。193同樣的情況仍未改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南韓就公 約協調機制的落實狀況仍然不足,甚至倒退,委員會指出南韓雖然成立了「兒童 政策協調委員會」協調兒童政策運作,然而自2008 年之後委員會運作即停頓,

並且兒童和青年政策是分別由「衛生和福利部」及「男女平等事務部」分別執 行,而導致政策之零碎。194

而中國亦是相同情況,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指出中國已建立 促進和協調落實公約而建立起的各類機構。然而委員會感到關注的是,未採取足 夠的措施保障這些機構有效監督全國、省及地方各級對公約的落實情況。195其 後,在第二次結論性意見中繼續指出,雖然中國已擬定第二個國家計畫,亦即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 年至 2010 年),且負責監督和落實兒童權利的中 央、區和省級委員會數量在增加,但中央和地方之間缺乏統一機制協調工作之處 理,使得各地區及各地方落實綱要的情況發展不平衡。196

最後北韓方面,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即略為點出北韓關於協調 機制的缺乏,197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繼續指出協調機制的不 足,雖然北韓在1999 年 4 月 28 日已設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合作委員會」

(Nation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 NCRC)以及「第二次兒童福利全國計畫」(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2001-2010)),然而實施計畫的各部委之間的 工作缺乏明確的協調,並且北韓提供的資訊也不足以使委員會審查落實計畫及協

193 Supra note 132, ¶13.

194 Supra note 158, ¶12.

195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hina, ¶10, U.N. Doc. CRC/C/15/Add.56 (Jul.6,1996).

196 Supra note 179, ¶12.

197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9, U.N.

Doc. CRC/C/15/Add.88 (Jun. 24,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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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工作財政和人力資源是否充足。198

總結以上,可以發現四國雖然針對兒童或青年制定了國家計畫,然而政府各 部門之間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在落實上大都各自為政,缺乏一個總體性的協 調機制去協調工作,使得政策無法統一的進行,也無法整體監督計畫的執行狀 況,甚至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落實情況發展不均。故協調工作仍須進一步落實以符 合公約第4 條以及委員會所提之一般性意見第 5 號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