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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型化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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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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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型化約款

第一節 定型化約款之意義

韓國定型化約款規制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 法所稱定型化約款,係指不論其名稱或型態,凡單方為與不特定多數 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由單方基於特定形式擬定之契約條款。更詳細 說明其特徵:一,定型化約款應包括將來其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交 易內容,二,非經雙方合意的條款,是一方當事人為了多數同類的契 約而締約前擬定,所以不包括個別約定之條款,三,定型化約款由一 方當事人擬定的,所以需要經另外的階段而有法律上的意義,四,不 管名稱,型態及範圍,所以並不要求契約條款的態樣,應考察其有無 定型化約款之要件。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為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 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 之。」1只要在消費關係2中,有引據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情形,即應有

1 德國民法條文第305條第1項規定:「 (1)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為了多數契約事先擬就之契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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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適用,而可被稱為定型化契約。與契約中所含定型化契約條款 之比例無關。與韓國的規範有高度的類似。

第二節 定型化約款之功能

十九世紀的產業革命帶來了生產及交易之巨大變化,從個別交易 到大量生產、大量消費的交易,為了因應這樣的變化,開始使用定型 化約款。3 定型化約款為某種契約之定型化,得迅速地處理大量交 易,帶來許多便利。企業經營者在同樣的交易上面對許多消費者時,

用定型化約款可節省必要費用,故應先確定以後交易上之危險以及問 題點,確定企業運用上之費用。還有,近來國際交易也越來越多的情 況下,得幫助處理因各國的習慣之差異會引起交易上之紛爭,所以定 型化約款在國際交易,比如貿易,金融,運送等之交易上廣泛地被使 用。還有定型化約款可補充民法未規定或任意規定上之漏洞,在特定 行業上之交易,定型化約款對交易上之問題得創造輕度的規範功能,

款,於締約時對契約相對人提出者,不論此種條款在外觀上構成契約之特別成分,或者納入契 約自身,也不論其範圍,以何種書面方式做成,或者契約之形式為何。如契約條款係契約當事 人以個別磋商方式逐條協商者,不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 法律關係。」

3 張敬換,約款規制法之一般條款之研究,漢城大學博士論文,199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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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添加條款的可預測性,企業經營者希望讓法律關係明確,故使用 定型化約款。4

企業經常訂立許多契約,這些契約的內容又非常相近,基於以下 理由採用定型化契約條款:

 使營業過程及會計作業簡化,與所有與顧客的營業,均以相同的方 式處理。

 選擇性的適用或排除民法中的規定。

 免除或限制因營業行為所生的責任,如透過免責條款,將買賣或承 攬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排除,或附以最高金額的限制。

 其他對其重要的條款的約定,如所有權保留,法院的管轄,付款或 交貨條件及期限等5

第三節 定型化約款之問題點

雖然定型化約款有交易上之好處,但定型化約款之一方性帶來許 多問題,其最明顯的問題點是企業經營者通常處於比消費者優越的地

4 權五乘,約款之規制,債權法上之自由與責任(金正培教授紀念論文集),1994,386頁

5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第三章,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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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立場先擬定定型化約款,企業經營者如此 片面訂定定型化約款之情況,結果,帶來消費者不利之狀態。

消費者締約時通常著重於交易的結果而忽視約款內容,而且約款 上之文字太模糊或難以理解時,或欠缺許交易上所需要企業經營者的 說明,或回收定型化約款而不交付寫本時,消費者未知狀態而締約。

還有,有契約存續中的定型化約款的變更時,消費者同意與否的問題 等。

此外,定型化約款之內容也可能有問題,企業經營者為了迴避風 險,要將風險轉給消費者。許多定型化約款包括雖然不違背強行規定 而縮小自己風險的條款,比如損害賠償責任制限制,免除瑕疵擔保責 任等之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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