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被收養人生活狀況及收養
家庭福利與服務需求 調查報告
委託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承接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I
目錄
壹、前言 ... 1
貳、調查目的 ... 1
參、調查方法 ... 1
一、調查區域及對象 ... 1
(一)調查區域 ... 1
(二)調查對象 ... 1
二、調查時間 ... 2
三、調查方式 ... 2
(一)專業團體媒合收養 ... 2
(二)非專業團體媒合收養 ... 2
四、結果整理及編製方法 ... 3
(一)調查資料合理性檢查 ... 3
(二)人工資料處理方式 ... 3
肆、調查結果 ... 3
一、兒童基本資料 ... 3
(一)兒童年齡 ... 3
(二)兒童性別 ... 4
(三)兒童被收養時年齡 ... 4
二、受訪者基本資料 ... 5
(一)受訪者與兒童關係 ... 5
(二)受訪者婚姻狀況 ... 5
(三)受訪者婚齡 ... 5
三、兒童家庭狀況 ... 6
(一)同住家人數 ... 6
(二)家中有無其他未成年兒童 ... 7
(三)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 ... 7
(四)兒童被收養時間 ... 8
(五)收養方式 ... 9
(六)收養關係 ... 9
(七)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 10
(八)兒童父母 ... 10
(九)父母工作狀況 ... 12
(十)暫停工作 ... 13
(十一)家庭月收入 ... 13
(十二)家中經濟狀況 ... 14
(十三)收養人的困擾 ... 15
II
四、兒童生活狀況 ... 16
(一)兒童適應狀況 ... 16
(二)兒童原生家庭狀況及出養背景 ... 19
(三)兒童健康狀況 ... 20
(四)兒童之醫療照顧負擔 ... 22
(五)兒童之托育及教育狀況 ... 22
(六)家長之教養態度 ... 25
五、兒童身世告知狀況 ... 26
(一)收養人對於兒童身世告知的態度 ... 26
(二)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狀況 ... 30
(三)兒童知曉身世的狀況 ... 33
六、收養家庭之福利與服務需求 ... 34
(一)經濟扶助需求 ... 34
(二)諮詢輔導需求 ... 35
(三)子女教養需求 ... 37
(四)就業服務需求 ... 39
(五)生活扶助需求 ... 39
(六)福利服務需求順位 ... 40
(七)育嬰假需求 ... 41
伍、研究發現與建議 ... 43
一、研究發現 ... 43
(一)收養人對「子女教養」類之服務,需求強度較高 ... 43
(二)收養人對於社會福利與服務之需求,與台北市之調查結果相比有部分差異 43 二、研究建議 ... 44
(一)持續推廣身世告知教育 ... 44
(二)加強不同收養背景家庭之專業協助 ... 44
(三)強化疾病兒童家庭之服務措施 ... 45
(四)探討被收養兒童出現特殊反應之原因 ... 45
(五)收養人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有請育嬰假之需求 ... 45
(六)收養人有瞭解兒童背景資訊之需求 ... 46
(七)探討兒童留養問題 ... 46
參考資料 ... 48
III
表目錄
表 1 兒童年齡 ... 3
表 2 兒童性別 ... 4
表 3 兒童被收養時年齡 ... 4
表 4 受訪者與兒童關係 ... 5
表 5 受訪者婚姻狀況 ... 5
表 6 受訪者婚齡 ... 6
表 7 同住家人數 ... 6
表 8 收養人有無其他未成年之親生或收養兒童 ... 7
表 9 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 ... 7
表 10 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依收養方式區分 ... 8
表 11 兒童被收養之時間 ... 8
表 12 收養方式 ... 9
表 13 收養關係 ... 10
表 14 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 10
表 15 兒童父親 ... 11
表 16 兒童母親 ... 11
表 17 父親年齡 ... 11
表 18 母親年齡 ... 12
表 19 父親工作狀況 ... 12
表 20 母親工作狀況 ... 12
表 21 父母曾為了照顧兒童而暫停工作 ... 13
表 22 暫停工作的時間 ... 13
表 23 家庭月收入 ... 14
表 24 收養兒童後家中出現經濟問題 ... 14
表 25 父母因兒童生病而請假 ... 15
表 26 請假天數 ... 15
表 27 收養人的困擾 ... 16
表 28 特殊情緒反應 ... 16
表 29 特殊行為反應 ... 17
表 30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 ... 18
表 31 適應不良的地方 ... 18
表 32 適應新生活的時間 ... 19
表 33 兒童原生家庭狀況及出養背景 ... 19
表 34 兒童健康狀況 ... 20
表 35 發展遲緩評估 ... 20
表 36 發展遲緩狀況 ... 21
IV
表 37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 21
表 38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依發展遲緩狀況區分 ... 21
表 39 醫療照顧負擔 ... 22
表 40 醫療照顧負擔-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 22
表 41 兒童最主要的托育安排 ... 23
表 42 教育兒童時遭遇問題 ... 23
表 43 教育兒童時遭遇問題-依兒童被收養時年齡區分 ... 24
表 44 養育兒童最煩惱的事 ... 24
表 45 孩子學習不用心要責罰 ... 25
表 46 孩子的管教要嚴 ... 26
表 47 是否希望讓兒童知道自己被收養 ... 26
表 48 計畫在兒童幾歲時告知身世 ... 27
表 49 是否希望讓兒童知道自己被收養-依收養方式區分 ... 28
表 50 計畫在兒童幾歲時告知身世-依收養方式區分 ... 28
表 51 擔心無法處理兒童得知身世後的反應 ... 29
表 52 希望學習如何告知兒童身世 ... 29
表 53 擔心無法處理兒童得知身世後的反應-依收養方式區分 ... 30
表 54 希望學習如何告知兒童身世-依收養方式區分 ... 30
表 55 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狀況 ... 31
表 56 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方式 ... 31
表 57 是否同意出養人探視兒童 ... 31
表 58 不同意出養人探視兒童之原因 ... 32
表 59 是否同意出養人探視兒童-依收養關係區分 ... 32
表 60 兒童是否已知自己被收養 ... 33
表 61 兒童如何得知被收養 ... 33
表 62 兒童得知身世後的反應 ... 33
表 63 經濟扶助需求 ... 35
表 64 諮詢輔導需求 ... 35
表 65 諮詢輔導需求-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 36
表 66 諮詢輔導需求-依兒童被收養時年齡區分 ... 37
表 67 成人心理諮商輔導-依收養關係區分 ... 37
表 68 子女教養需求 ... 38
表 69 子女教養需求-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 38
表 70 就業服務需求 ... 39
表 71 生活扶助需求 ... 39
表 72 生活扶助需求-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 40
表 73 試行同住期間之育嬰假需求 ... 41
表 74 試行同住期間之育嬰假需求時間 ... 41
V
表 75 試行同住期間之育嬰假需求-依收養方式區分 ... 42 表 76 試行同住期間之育嬰假需求時間-依收養方式區分 ... 42
圖目錄
圖 1 收養家庭有需求之福利與服務 ... 34 圖 2 福利服務需求順位 ... 40
1
壹、前言
兒童在出養到收養家庭以後,對於新環境的適應狀況如何?有哪些適應上的問題?
收養家庭在育兒過程中,對於兒童的養育及教育情況如何?這些家庭的後續生活是否曾 遭遇困擾?他們有什麼樣的福利服務需求?這些一直以來都是政府機關及收出養服務 人員相當關心的問題。
然而由於各地的收出養專業團體對於收養後所進行的追蹤機制不盡相同,國內對於 被收養兒童生活狀況、適應情形,以及收養家庭福利需求的正式研究等,大多屬於質化 研究、個案研討會或是機構內部討論之形式。
因此本研究以被收養兒童及收養家庭作為研究對象,採問卷調查法,期望能進一步 瞭解兒童至收養家庭後的實際狀況,以及目前收養人對於各項福利服務措施的需求性,
以作為國內未來收出養政策和福利政策規劃制定時之重要參考,以期能為國內收養人與 被收養兒童提供一個更為友善的收養環境。
貳、調查目的
一、瞭解高雄市被收養兒童的生活狀況,包括:兒童被收養後的適應情形、健康狀況、
以及兒童的托育養育及教育狀況等。
二、瞭解高雄市收養人的生活現況及福利需求,包括:收養後的生活狀況、對被收養兒 童進行身世告知的狀況、是否與出養人聯繫,以及對於各類福利服務的需求等。
參、調查方法
本研究採取問卷調查法,調查設計如下:
一、調查區域及對象
(一)調查區域
以高雄市 38 個行政區為調查區域範圍,包括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
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寮區、鳥松 區、林園區、仁武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路竹區、橋頭區、梓官區、彌陀區、
永安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茄萣區、湖內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杉林 區、甲仙區、六龜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二)調查對象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經法院收養裁定認可,家有未滿十二歲養子
2
女之收養人。由於「兒童」(零至未滿十二歲)與「少年」(十二歲至未滿十八歲)的身心 發展、被照顧需求、生活面向等相差極大,因此本調查僅以孩子未滿十二歲之家長為調 查對象。
二、調查時間
201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三、調查方式
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後,非血緣關係、旁系 六等血親或五等姻親關係外的收養,皆須透過專業團體來辦理。因此本研究將調查母體 區分為「專業團體媒合收養」及「非專業團體媒合收養」兩種類型。
調查方法:普查。由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工作人員,針對調查名冊逐一電話聯繫,詢 問收養人的受訪意願。如收養人願意接受調查,即以郵寄方式將問卷寄出,待受訪者填 畢後再將問卷寄回。
(一)專業團體媒合收養
1. 母體:透過本市轄內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被收養人,於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獲得法院收養裁定認可,且被收養人年齡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為止未滿十二歲,並居住於高雄市的收養家庭。透過專業團體媒合收養之收養 人,與被收養兒童的關係為「無血緣關係」收養。
2. 發放問卷數量:兒童福利聯盟 48 份、勵馨基金會 20 份、小天使家園 9 份,總計 77 份。
3. 回收有效問卷數量: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30 份、勵馨基金會 12 份、小天使 家園 2 份,總計 44 份。
(二)非專業團體媒合收養
1. 母體:收養人自行找到被收養兒童,於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獲得法院收養裁定認可,且被收養人年齡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未滿十二歲,
並且居住於高雄市。透過私下管道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的關係為「親戚 收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無血緣關係收養」三種。
2. 發放問卷數量: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法院交查裁定認可件數推 估為 1,328 件,將被收養人年齡已逾十二歲及資料遺失者扣減後,共 432 筆,其 中因收養人拒訪(126 筆)、移居其他縣市(9 筆)、無法與收養人取得聯繫(包 含收養人名冊因通訊資料過於老舊以致無法取得聯繫,以及訪員於不同日期共致 電三次以上,收養人皆未接聽電話)(141 筆)等因素,總計發放問卷 156 份。
3
3. 回收有效問卷數量:73 份。
四、結果整理及編製方法
(一)調查資料合理性檢查
針對問卷資料,由承辦機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審核複查問 卷,確保資料品質。實體問卷由輸入員將問卷資料輸入系統,經督導查核後轉出進行數 據資料處理。調查分析的數值計算方式為各選項回答次數除以總回答次數,計算到小數 點後兩位,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一位。
(二)人工資料處理方式
當受訪者勾選「其他」項時,由研究員檢視該開放題的答項內容,若受訪者填寫的 內容與既有選項同義,則併入既有選項一併統計百分比;若受訪者填寫的內容不包含在 既有選項內,但被很多受訪者提到(占所有回答受訪者 5%以上),則新增一選項,並統計 此選項百分比;若該內容不包含在既有選項內,提到的受訪者亦不多,則以「其他」項 來統計百分比。
單筆資料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問項為遺漏值時,將重新詢問受訪者,如受訪者仍拒答 或無法與受訪者接觸,該筆資料視為無效問卷。
肆、調查結果
一、兒童基本資料
(一)兒童年齡
被收養人的年齡層超過三分之一為九歲至未滿十二歲(38.5%),在各年齡層中所佔 比例最高。如依學齡前、後加以區分,六成二(62.4 %)為六歲以上兒童;三成八(37.6%)
為未滿六歲兒童。
表 1 兒童年齡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1-未滿 2 歲 5 4.3
2-未滿 3 歲 7 6.0
3-未滿 6 歲 32 27.4
6-未滿 9 歲 25 21.4
4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9-未滿 12 歲 45 38.5
12 歲以上 3 2.6
合計 117 100.0
註:為調查時年齡。本調查之被收養人年齡須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未滿十二歲,
而其中三位於調查時(201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已滿十二歲。
(二)兒童性別
女性略高於男性,女性佔五成五(54.9%),男性佔四成五(45.1%)。 表 2 兒童性別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男性 46 45.1
女性 56 54.9
合計 102 100.0
(三)兒童被收養時年齡
將近三成(29.1%)兒童於被收養時已經年滿三歲,一成八(17.9%)甚至已滿六歲,
七成一(70.9%)兒童則是於滿三歲前被收養。
表 3 兒童被收養時年齡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未滿 1 歲 61 52.1
1-未滿 2 歲 15 12.8
2-未滿 3 歲 7 6.0
3-未滿 6 歲 13 11.1
6-未滿 9 歲 17 14.5
9-未滿 12 歲 4 3.4
合計 117 100.0
5
二、受訪者基本資料
(一)受訪者與兒童關係
受訪者半數以上(54.7%)為兒童母親,近三成(28.2%)為兒童父親,父母一起填 答的比例僅佔一成七(17.1%)。
表 4 受訪者與兒童關係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父親 33 28.2
母親 64 54.7
父母一起填 20 17.1
合計 117 100.0
(二)受訪者婚姻狀況
八成六(85.5%)受訪者目前為已婚且與配偶同住,一成五(14.5%)受訪者為未婚、
離婚或配偶去世。
表 5 受訪者婚姻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已婚,且與配偶同住在一起 100 85.5
未婚 9 7.7
離婚 6 5.1
配偶去世 2 1.7
合計 117 100.0
(三)受訪者婚齡
受訪者的婚齡二成二(22.4%)為一年至五年,一成七(17.3%)為六年至十年,二 成五(24.5%)為十一年至十五年,三成六(35.7%)婚齡已超過十五年。
6
表 6 受訪者婚齡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1-5 年 22 22.4
6-10 年 17 17.3
11-15 年 24 24.5
16-20 年 20 20.4
21-25 年 6 6.1
26-30 年 4 4.1
超過 30 年 5 5.1
合計 98 100
三、兒童家庭狀況
(一)同住家人數
目前與兒童同住的家人數(包含兒童及填答者自己),以三位的比例最高,佔四成 一(40.9%);其次為四位,佔二成三(22.6%)。
表 7 同住家人數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2 6 5.2
3 47 40.9
4 26 22.6
5 22 19.1
6 10 8.7
7 3 2.6
8 1 0.9
合計 115 100.0
7
(二)家中有無其他未成年兒童
七成七(76.7%)收養人僅有被收養兒童一名孩子;近四分之一(23.3%)收養人則 是除了被收養兒童外,還有其他未成年的親生或收養兒童。
表 8 收養人有無其他未成年之親生或收養兒童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是 27 23.3
否 89 76.7
合計 116 100.0
(三)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
約三分之一(33.6%)父母在收養前照顧兒童的時間未滿一年,且近二成(18.2%)
在收養前未曾照顧過;不過卻也有超過二成(22.7%)的父母在正式收養兒童前就已照 顧兒童五年以上。
表 9 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未曾照顧 20 18.2
未滿 1 年 37 33.6
1-未滿 2 年 8 7.3
2-未滿 3 年 6 5.5
3-未滿 4 年 8 7.3
4-未滿 5 年 6 5.5
5 年以上 25 22.7
合計 110 100.0
交叉分析透過不同管道收養兒童的父母,在正式收養前照顧兒童的時間是否有所差 異。結果發現,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收養的收養人,九成六(95.7%)在收養前都已照
8
顧兒童一段時間,且六成五(64.8%)已照顧兒童一年以上;與透過私人機構收養的父 母相比,收養前照顧一年以上的比例僅二成一(21.4%),兩者有相當大的差異。
表 10 收養兒童前之照顧時間-依收養方式區分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未曾照顧 17 40.5 3 4.4
未滿 1 年 16 38.1 21 30.9
1-未滿 2 年 1 2.4 7 10.3
2-未滿 3 年 3 7.1 3 4.4
3-未滿 4 年 0 0.0 8 11.8
4-未滿 5 年 1 2.4 5 7.4
5 年以上 4 9.5 21 30.9
合計 42 100.0 68 100.0
P<.001
(四)兒童被收養時間
受訪的收養家庭一成八(17.9%)收養孩子尚未滿三年,三成四(33.9%)收養孩子 三到四年,二成一(20.5%)收養五到六年,一成六(16.1%)收養七到九年,一成二(11.6%)
父母則已收養孩子十年以上。
表 11 兒童被收養之時間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1 年 7 6.3
2 年 13 11.6
3 年 28 25.0
4 年 10 8.9
9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5 年 14 12.5
6 年 9 8.0
7 年 5 4.5
8 年 6 5.4
9 年 7 6.3
10 年 7 6.3
11 年 4 3.6
12 年 2 1.8
合計 112 100.0
(五)收養方式
受訪家庭中有六成二(62.4%)表示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來收養孩子,三成八(37.6%)
表示透過私人機構收養孩子。
表 12 收養方式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透過私人機構 44 37.6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73 62.4
合計 117 100.0
(六)收養關係
本研究所調查的收養家庭,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間的關係八成二(81.7%)為無血 緣關係,一成四(13.9%)為親戚,僅 4.3%為繼親關係。
10
表 13 收養關係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無血緣關係收養(不含收養
人與前配偶子女) 94 81.7
親戚間收養 16 13.9
收養人與前配偶子女 5 4.3
合計 115 100.0
(七)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在收養人家中,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九成四(93.9%)為母親,六成四(63.5%)為父 親,(外)祖父、(外)祖母的則分別佔一成九(19.1%)及三成(29.6%)。
表 14 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父親 73 63.5
母親 108 93.9
祖父/外祖父 22 19.1
祖母/外祖母 34 29.6
父親的兄弟姊妹 5 4.3
母親的兄弟姊妹 4 3.5
其他 3 2.6
合計 249 216.5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八)兒童父母
被收養兒童約一成(10.4%)無父親,近一成(0.9%)無母親。有父親者,六成六
11
(66.0%)父親年齡為四十歲至四十九歲;有母親者,五成二(52.3%)母親年齡同樣為 四十歲至四十九歲,所佔比例皆最高。
表 15 兒童父親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父親 103 89.6
無父親 12 10.4
合計 115 100.0
表 16 兒童母親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母親 109 99.1
無母親 1 0.9
合計 110 100.0
表 17 父親年齡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20-29 歲 1 1.0
30-39 歲 17 17.0
40-49 歲 66 66.0
50-59 歲 13 13.0
60 歲以上 3 3.0
合計 100 100.0
12
表 18 母親年齡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20-29 歲 6 5.5
30-39 歲 32 29.4
40-49 歲 57 52.3
50-59 歲 14 12.8
60 歲以上 0 0.0
合計 109 100.0
(九)父母工作狀況
兒童父親的工作狀況,九成七(97.0%)為就業中,3.0%為料理家務;兒童母親的 工作狀況,六成一(60.7%)為就業中,三成六(35.5%)為料理家務,3.7%待業中。
表 19 父親工作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工作 98 97.0
無工作且正在找工作 0 0
料理家務 3 3.0
合計 101 100.0
表 20 母親工作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工作 65 60.7
無工作且正在找工作 4 3.7
料理家務 38 35.5
合計 107 100.0
13
(十)暫停工作
約四分之一(25.4%)收養人曾為了照顧被收養兒童而暫停工作一段時間,其中四 成三(43.3%)曾暫停工作達三年以上。
表 21 父母曾為了照顧兒童而暫停工作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否 85 74.6
是 29 25.4
合計 114 100.0
表 22 暫停工作的時間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未滿 1 年 9 30.0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5 16.7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3 10.0
3 年以上 13 43.3
合計 30 100.0
(十一)家庭月收入
收養家庭最近一年內的平均每月總收入,比例最高者為六萬至未滿八萬元(22.5%), 其次為四萬至未滿六萬元(20.7%)。另總計家庭平均月收入八萬元以上的家庭,共佔三 成八(37.8%)。
14
表 23 家庭月收入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未滿 2 萬元 1 0.9
2 萬-未滿 4 萬元 20 18.0
4 萬-未滿 6 萬元 23 20.7
6 萬-未滿 8 萬元 25 22.5
8 萬-未滿 10 萬元 13 11.7
10 萬-未滿 12 萬元 10 9.0
12 萬-未滿 14 萬元 3 2.7
14 萬-未滿 16 萬元 1 0.9
16 萬-未滿 18 萬元 3 2.7
18 萬-未滿 20 萬元 1 0.9
20 萬元以上 11 9.9
合計 111 100.0
(十二)家中經濟狀況
收養家庭的經濟狀況,八成一(80.5%)在收養兒童後從未出現過經濟問題;曾經 出現經濟問題的收養家庭,比例約佔二成(19.5%)。
表 24 收養兒童後家中出現經濟問題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總是如此 11 9.7
經常如此 1 0.9
偶爾如此 10 8.8
從未如此 91 80.5
合計 113 100.0
15
二成(20.3%)收養父母在過去一年中,曾因為被收養兒童生病而須向工作場所請 假;請假天數則多為一至七天以內(85.7%)。
表 25 父母因兒童生病而請假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請過假 15 20.3
沒有請過假 41 55.4
不適用(如家庭主婦/夫) 18 24.3
合計 74 100.0
表 26 請假天數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1-7 天 12 85.7
超過 7 天 2 14.3
合計 14 100.0
(十三)收養人的困擾
詢問收養人在收養兒童以後有哪些困擾,以複選分析發現比例最高的皆是關於兒童 的身世議題,包括四成(40.0%)收養人表示不知如何告知孩子的身世,以及三成一(30.5%)
擔心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
此外,也有四分之一(25.3%)收養人表示因不瞭解孩子的遺傳病史而感到困擾、
一成五(14.7%)會擔心其他人對收養的異樣眼光,以及近一成(7.4%)擔心孩子的生 父母會要跟孩子聯繫。
16
表 27 收養人的困擾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如何告知孩子他的身世 38 40.0
擔心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 29 30.5
不了解孩子的遺傳病史 24 25.3
其他人對收養的異樣眼光 14 14.7
擔心生父母要跟孩子聯繫 7 7.4
親友不接納收養子女 2 2.1
其他 3 3.2
以上皆無 21 22.1
合計 138 145.3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四、兒童生活狀況
(一)兒童適應狀況
兒童到收養人家中以後,一成五(14.8%)曾出現特殊的情緒反應,包括暴躁易怒、
情緒起伏大及壓抑等。
二成二(22.4%)曾出現特殊行為反應,包括咬指甲、說謊、變得黏人及尿床等。
表 28 特殊情緒反應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無 98 85.2
暴躁易怒 7 6.1
情緒起伏大 6 5.2
壓抑 5 4.3
17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焦躁難安 4 3.5
其他 3 2.6
合計 123 107.0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表 29 特殊行為反應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無 90 77.6
咬指甲 12 10.3
說謊 7 6.0
變得黏人 7 6.0
尿床 5 4.3
作惡夢 5 4.3
漫長啼哭 5 4.3
難以服從父母管教 3 2.6
過度順從/討好 3 2.6
貪食/暴食 2 1.7
其他 2 1.7
偷竊 1 0.9
退化行為 0 0.0
合計 142 122.4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18
一成一(10.9%)收養人表示兒童到家中後曾有適應不良狀況,在適應不良的兒童 中又以學校生活適應(41.7%)及居家生活適應(33.3%)的問題最多。
曾有適應不良狀況的兒童三成一(30.8%)可以在三個月內適應新生活,三成九
(38.5%)則是可以在三個月到半年內適應。總計六成九(69.2%)兒童須花三個月以上 時間來適應。
表 30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是 12 10.9
否 98 89.1
合計 110 100.0
表 31 適應不良的地方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學校生活適應 5 41.7
居家生活適應 4 33.3
跟父母間的適應 3 25.0
其他親人間的適應 3 25.0
改名後的適應 1 8.3
手足間的適應 0 0.0
合計 16 133.3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19
表 32 適應新生活的時間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未滿 3 個月 4 30.8
3-未滿 6 個月 5 38.5
6-未滿 9 個月 0 0.0
9-未滿 12 個月 0 0.0
1 年-未滿 1.5 年 1 7.7
1.5 年-未滿 2 年 0 0.0
2 年以上 2 15.4
目前尚未適應 1 7.7
合計 13 100.0
(二)兒童原生家庭狀況及出養背景
關於兒童的原生家庭狀況及出養背景,以複選分析發現 6.9%兒童為原住民身份、
3.4%生父或生母有藥癮或酒癮、3.4%兒童曾經受虐或疏忽,然而也有一成九(19.0%)
收養人表示不清楚。
表 33 兒童原生家庭狀況及出養背景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原住民身份 8 6.9
生父或生母有藥癮或酒癮 4 3.4
曾受虐或疏忽 4 3.4
跟手足同時出養 3 2.6
被退養經驗 2 1.7
生父或生母有精神疾病 0 0.0
生父或生母有智能障礙 0 0.0
混血兒身份 0 0.0
無以上情形 82 70.7
不清楚 22 19.0
其他 1 0.9
合計 126 108.6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20
(三)兒童健康狀況
被收養人七成九(79.3%)為非疾病兒童,二成一(20.7%)為疾病兒童。以複選分 析發現,一成五(14.7%)兒童是一般非致命性健康狀況(如弱視、貧血、氣喘等),6.9%
為心智疾病(如過動、自閉症),1.7%為須定期追蹤之疾病(如早產、肝炎等),以及 1.7%為須手術或治療之疾病。
表 34 兒童健康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一般非致命性健康狀況 17 14.7
心智疾病 8 6.9
須定期追蹤之疾病 2 1.7
須手術或治療之疾病 2 1.7
其他疾病 1 0.9
以上皆無 92 79.3
合計 122 105.2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被收養兒童三成六(36.0%)曾接受醫生的發展遲緩評估,其中曾接受評估且被認 為有發展遲緩問題的兒童共佔了一成三(12.5%)。
表 35 發展遲緩評估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曾接受醫生評估 40 36.0
不曾接受醫生評估 71 64.0
合計 111 100
21
表 36 發展遲緩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曾接受醫生評估,但無發展遲緩 27 67.5
曾接受醫生評估,但問題不大 8 20.0
曾接受醫生評估,且有發展遲緩問題 5 12.5
合計 40 100.0
交叉比對兒童的健康狀況對於到收養人家中以後,適應上是否會有所差異,顯示疾 病兒童(25.0%)曾適應不良的比例較非疾病兒童(5.9%)高出許多。
表 37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項目別 疾病兒童 非疾病兒童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是 6 25.0 5 5.9
否 18 75.0 80 94.1
合計 24 100.0 85 100.0
P<.05
經醫生評估為有發展遲緩問題或是問題不大的兒童,到收養人家曾經適應不良的比 例,皆較無發展遲緩問題的兒童高。
表 38 兒童是否曾適應不良-依發展遲緩狀況區分
項目別
曾接受醫生評估,但 無發展遲緩
曾接受醫生評估,但 問題不大
曾接受醫生評估,且 有發展遲緩問題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是 2 8.0 4 50.0 1 20.0 否 23 92.0 4 50.0 4 80.0 合計 25 100.0 8 100.0 5 100.0 P<.05
22
(四)兒童之醫療照顧負擔
調查收養家庭是否覺得兒童的醫療負擔沉重,近七成(67.9%)表示不沉重,二成 六(25.9%)覺得普通,6.3%覺得有點沉重。
表 39 醫療照顧負擔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不沉重 76 67.9
普通 29 25.9
有點沉重 7 6.3
非常沉重 0 0.0
合計 112 100.0
交叉比對兒童健康狀況對於家庭醫療負擔的影響,發現非疾病兒童的家庭僅 2.3%
認為兒童醫療負擔有點沉重,而疾病兒童的家庭卻達二成一(20.8%)認為兒童醫療負 擔有點沉重,比例相差 9 倍之多。
表 40 醫療照顧負擔-依兒童健康狀況區分
項目別
疾病兒童 非疾病兒童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不沉重 9 37.5 66 75.9
普通 10 41.7 19 21.8
有點沉重 5 20.8 2 2.3
合計 24 100.0 87 100.0
P<.001
(五)兒童之托育及教育狀況
兒童在學齡前的托育狀況,主要仍由父親或母親自己帶(37.8%),其次為送至托
23
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36.7%),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帶的比例佔一成四(14.3%)。
表 41 兒童最主要的托育安排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由父親或母親帶 37 37.8
送至托嬰中心/托兒所/幼
稚園 36 36.7
由(外)祖父母帶 14 14.3
由保母帶 4 4.1
由其他家人帶 3 3.1
不清楚 2 2.0
其他 2 2.0
合計 98 100.0
分析兒童學齡後(六歲至未滿十二歲)的教育與學習狀況,多數收養人表示大致上 沒有問題(88.3%);近一成(9.1%)則覺得孩子的學業表現不夠好。
表 42 教育兒童時遭遇問題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大致上沒問題 68 88.3
孩子學業表現不好 7 9.1
無法引導孩子重視課業 3 3.9
孩子不能適應學校教育方式 2 2.6
尋找適當的課後托育有困難 2 2.6
在學校常被同學欺負 2 2.6
配合學校在家輔導做功課有問題 2 2.6
其他 2 2.6
合計 88 114.3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24
收養人教育兒童時是否曾遭遇困擾,依兒童被收養時年齡的不同而有差異。兒童九 歲至十二歲時方被收養,收養人遇到教育問題(50.0%)的比例最高。
表 43 教育兒童時遭遇問題-依兒童被收養時年齡區分
項目別
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個數 百分比
(%) 個數 百分比
(%) 個數 百分比
(%) 個數 百分比 (%) 教育兒童時遭
遇問題 6 13.3 1 8.3 0 0.0 2 50.0 大致上沒問題 39 86.7 11 91.7 16 100.0 2 50.0
合計 45 100.0 12 100.0 16 100.0 4 100.0
P<.05
在養育孩子的過程中,收養人面臨的煩惱包括:不知如何適當地教導孩子(57.7%)、
擔心孩子學業(41.0%)、孩子生病(24.4%)、長輩不同的教養意見(11.5%)、沒時 間陪孩子(11.5%)及自己的情緒控制問題(11.5%)等。
表 44 養育兒童最煩惱的事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如何適當地教導孩子 45 57.7
孩子的學業 32 41.0
孩子生病 19 24.4
長輩不同的教養意見 9 11.5
沒時間陪孩子 9 11.5
自己的情緒控制問題 9 11.5
孩子很難管教 7 9.0
缺乏屬於自己的時間 6 7.7
25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與另一半的分工 5 6.4
多重角色負擔 4 5.1
難以兼顧工作 3 3.8
找不到合適的保母/托育環
境 2 2.6
未煩惱過 11 14.1
合計 161 206.4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六)家長之教養態度
收養人對於「孩子學習不用心就要責罰」及「孩子的管教要嚴格」的態度,表示同 意或非常同意的比例分別為三成六(36.0%)、四成二(42.1%),與整體台閩地區家長 相比,比例較低。1
表 45 孩子學習不用心要責罰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非常同意 4 3.5
同意 37 32.5
普通 43 37.7
不同意 24 21.1
非常不同意 6 5.3
合計 114 100.0
1
台閩地區家長對於「孩子學習不用心就要責罰」及「孩子的管教要嚴」的態度,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
的比例分別為五成一(50.7%)、四成九(49.1%) 。參閱內政部兒童局,2011,九十九年臺閩地區兒童及
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頁 68、75。
26
表 46 孩子的管教要嚴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非常同意 3 2.6
同意 45 39.5
普通 48 42.1
不同意 16 14.0
非常不同意 2 1.8
合計 114 100.0
五、兒童身世告知狀況
(一)收養人對於兒童身世告知的態度
收養人對孩子身世告知的態度,八成五(84.7%)表示希望讓孩子知道自己是被收養,
一成五(15.2%)表示不希望。
進一步詢問希望讓孩子知道身世的收養人,計畫讓孩子在幾歲時知曉身世,以十八 歲的比例最高,達二成一(20.5%)。不過整體來看,三成(30.1%)會在孩子學齡前告 知(七歲以前),二成六(26.0%)會在孩子國小階段(七歲到十二歲)告知,二成九
(28.8%)會在孩子國中、高中階段(十三歲到十八歲)告知;此外也有一成五(15.1%)
家長計畫讓孩子二十歲以後再知曉身世。
表 47 是否希望讓兒童知道自己被收養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是 95 84.8
否 17 15.2
合計 112 100.0
27
表 48 計畫在兒童幾歲時告知身世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1 歲 1 1.4
2 歲 3 4.1
3 歲 5 6.8
4 歲 3 4.1
5 歲 6 8.2
6 歲 4 5.5
7 歲 3 4.1
8 歲 3 4.1
9 歲 1 1.4
10 歲 10 13.7
11 歲 1 1.4
12 歲 1 1.4
13 歲 2 2.7
14 歲 0 0.0
15 歲 2 2.7
16 歲 2 2.7
17 歲 0 0.0
18 歲 15 20.5
19 歲 0 0.0
20 歲以後 11 15.1
合計 73 100.0
交叉分析透過不同管道收養的家長,對於兒童身世告知態度的差異,發現透過親友 或私下管道收養的家長,有較高的比例不希望讓兒童知道自己被收養(23.2%),相較 於透過私人機構收養的家長,不希望兒童知道身世的比例僅 2.3%。
此外,這些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收養,並且有告知兒童身世意願的家長,超過半數
(51.1%)計畫在兒童十八歲以後才告知身世;相較於透過私人機構收養的家長,計畫 在兒童十八歲以後才告知身世的比例僅一成三(13.3%)。
28
表 49 是否希望讓兒童知道自己被收養-依收養方式區分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是 42 97.7 53 76.8
否 1 2.3 16 23.2
合計 44 100.0 68 100.0
P<.05
表 50 計畫在兒童幾歲時告知身世-依收養方式區分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1 歲 1 3.3 0 0.0
2 歲 2 6.7 1 2.3
3 歲 4 13.3 1 2.3
4 歲 3 10.0 0 0.0
5 歲 5 16.7 1 2.3
6 歲 2 6.7 2 4.7
7 歲 2 6.7 1 2.3
8 歲 2 6.7 1 2.3
9 歲 0 0.0 1 2.3
10 歲 4 13.3 6 14.0
11 歲 0 0.0 1 2.3
12 歲 1 3.3 0 0.0
13 歲 0 0.0 2 4.7
14 歲 0 0.0 0 0.0
15 歲 0 0.0 2 4.7
29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16 歲 0 0.0 2 4.7
17 歲 0 0.0 0 0.0
18 歲 2 6.7 13 30.2
19 歲 0 0.0 0 0.0
20 歲以後 2 6.6 9 20.9
合計 30 100.0 43 100.0
P<.05
在孩子身世告知的議題上,超過三分之一(34.8%)收養父母表示擔心無法處理孩 子知道身世後的反應。近半數(49.5%)收養人更表示希望能學習如何告知孩子身世。
表 51 擔心無法處理兒童得知身世後的反應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是 40 34.8
否 75 65.2
合計 115 100.0
表 52 希望學習如何告知兒童身世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是 55 49.5
否 56 50.5
合計 111 100.0
依照收養方式加以區分,透過私人機構收養的家長有較高比例擔心無法處理孩子得 知身世後的反應(48.8%)以及希望學習如何告知孩子身世(72.1%),比例皆高於透過 親友或私下管道收養的家長。
30
表 53 擔心無法處理兒童得知身世後的反應-依收養方式區分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是 21 48.8 19 26.4
否 22 51.2 53 73.6
合計 43 100.0 72 100.0
P<.05
表 54 希望學習如何告知兒童身世-依收養方式區分
項目別
透過私人機構 透過親友或私下管道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是 31 72.1 24 35.3
否 12 27.9 44 64.7
合計 43 100.0 68 100.0
P<.001
(二)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狀況
收養人和出養人有往來的比例為三成一(30.9%),其中聯繫方式以見面(55.6%)
和電話(52.8%)聯繫為大宗,照片聯繫次之(25.0%),8.3%為其他(如:網路)。
進一步詢問收養人,如果出養人欲探視兒童,其是否會同意,合計五成四(54.4%)
收養人表示不會同意出養人探視。原因包括:不希望生活被干擾/騷擾(59.1%)、等孩 子長大再考慮(57.6%)、擔心孩子會有心理創傷(39.4%)、不想與出養人往來(33.3%)
等。
31
表 55 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狀況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有往來 34 30.9
無往來 76 69.1
合計 110 100.0
表 56 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聯繫方式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見面 20 55.6
電話 19 52.8
照片 9 25.0
其他 3 8.3
合計 51 141.7
註:本題為複選題,合計百分比超過 100%
表 57 是否同意出養人探視兒童
項目別 個數 百分比(%)
同意 43 37.7
不同意 62 54.4
被收養人為棄嬰/生父母不
明,故無此問題 9 7.9
合計 11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