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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考 須 知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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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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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 友 社 考

考 友 友 社 社

社團 社團

社團 出版 出版 出版

應 考 須 知 應 考 須 知

餐旅服務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 術 士 技 術 士 技 術 士

餐旅服務

餐旅服務

(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10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18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25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53

(3)

考 友 社

服 務 辦 法

(4)

前 言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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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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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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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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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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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參 加 考 試 , 未 必 需 要 接 受 輔 導 , 就 像 上 樓 一 樣 , 乘 電 梯 可 以 上 樓 , 走 樓 梯 同 樣 可 以 上 樓 , 只 不 過 比 較 辛 苦 罷 了 ! 考 試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靈 通 的 考 試 消 息 、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料 、 豐 富 的 考 試 經 驗 , 以 及 優 良 的 應 考 環 境 。 當 然 , 應 考 者 也 不 可 忽 略 個 人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如 果 只 想 要 搭 電 梯 , 卻 不 曉 得 如何使用電梯 , 還 是 無法上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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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餐旅服務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介

(12)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簡 介

前 言

現代工商業的急速發展 ,帶動了餐旅服務業, 國民收入提高、消費習 慣 改變,都促進了這個行業蓬勃發展。

餐旅服務為顧客經由旅 遊產生之食、衣、住、 行、育、樂,提供其最 基 本之 服務 。狹 義而 言 , 餐旅 服務 僅指 「食 宿 」 ,即 住宿 業(Lodging Industry) 與餐飲業(Food Service Industry)。廣義而言,指涉及餐飲、住宿、遊憩、旅 遊等相關服務與產業。

近年台灣社會逐漸朝精 緻化發展,與民生息息 相關的餐旅服務亦反映 出 此趨勢。國際知名連鎖餐旅業相繼來台開發市場,本土餐旅機構也持續在國 內、外積極拓展,反應出台灣的餐旅環境已趨向國際化,為順應世界觀光潮 流,積極推動餐旅服務與全球化餐旅連鎖機構之發展,培育餐旅服務之專業 人才,是提昇整體餐旅服務業品質之重點。

為培訓具 備服務力 、國 際競爭力的 餐旅服 務專 業人員,行政院勞委會特 辦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以鑑定、提昇餐旅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並 使企業在招聘人才時,有一份專業客觀的能力證明。

「105年度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定於8月30日至9月8日報名,11月6 日考試,及多次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時程依承辦單位公告),有意擔 任就餐旅服務員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工 作 內 容

一般餐旅服務業的組織結構會隨著公司規模大小、經營理念、營業性質

,以及公司特有的企業文化而有差異。即使是同等級或規模相近的餐廳,其 組織表也會有所不同。餐廳、旅館業最重要的角色不外乎前後場的工作人員 相 互 配 合 , 不 管 大 到總經 理 (經理)、主廚,或小到洗碗工、收盤子的服務員

,每一個職務都有舉足輕重的份量,不可等閒視之,以下分別列舉餐飲、旅 館服務人員說明:

一、餐飲服務人員

餐飲服務業提供顧客美味的食物、佐餐、飲料外,更是提供顧客精神上 之滿足,餐飲業的經營須透過專業團隊的合作來提昇服務品質。

餐飲部門組織及工作職掌可分為:

(一) 餐飲部經理:負責餐飲營運的成敗、菜單設計、採購、人員募集訓練。

(二) 餐廳經理:直接對餐飲經理負責、人員工作之安排、確保政策之執行。

(三) 總領班:負責協助餐廳經理。

(四) 領班:負責服務區域或特定的桌子、作業流程運作。

(五) 餐廳服務員:像區域領班負責、遞送餐飲。

(六) 酒類服務員:負責酒精飲料之服務、須具備酒類知識。

(13)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餐飲服務人員主要角色有:

(一) 確保客人享有滿意的用餐經驗。

(二) 注意儀容及衛生。

(三) 具備產品知識。

(四) 了解工作場所之組織型態及配合其他同仁的工作。

(五) 具備敬業精神、職業道德與倫理觀念。

餐飲服務員主要工作內容:

(一) 工作場所的準備及維護:維持餐廳清潔,包括天花板、牆壁、門窗、招 牌、冷氣出風口、地毯及桌椅等,檢查工作服務台東西是否整齊、齊全

、乾淨及備品充足。

(二) 維持良好的顧客關係;以親切態度和顧客寒暄、遞送菜單、接聽電話與 訂席、負責帶位區域環境之整潔等。

(三) 向客人推薦餐點:說明菜單內容、菜餚烹調方式及時間、營業時間等。

(四) 點菜及記錄:餐飲依順序且正確的服務上桌。

(五) 餐飲服務及清潔工作:清除用畢的器皿、餐具、杯子與桌面雜物,隨時 保持桌面清潔、客人離席時,檢查是否有遺留物、用餐時間內保持服務 區域之整潔。

二、旅館服務人員

旅館業主要分為:餐飲服務人員、客務人員、房務人員、服務中心服務 人員,以下個別詳述工作內容:

(一)餐飲服務人員

旅館內提供餐飲外場服務之有關工作皆屬之。

主要工作包括:

1、營業前對髒污或破損之菜單提出更換,並視實際情形補充新菜單。

2、營業前之準備工作。

3、根據已製定之工作程序,接受並追蹤訂席、訂餐等事宜。

4、配合主管對訂席作必要之安排。

5、負責招呼迎接並引導客人就座。

6、即時提供客人的需要與要求。

7、提供有禮貌有效率的餐飲服務。

8、處理顧客賬單。

9、協助主管填寫工作日誌。

10、為所屬之單位準備每日報表或週報表等工作。

(二)客務人員

客務人員是旅館中最先與顧客接觸的工作人員,每位旅客與顧客都可直 接由客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及儀表得到對該旅館的整體印象,故客務人員必須 對整個旅館各部門所提供之服務相當熟悉了解,以有效迅速提供正確之資訊 與最舒適的環境來滿足客人之需求,提昇整體企業的形象,故此職業在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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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1、櫃檯接待員及郵件詢問員

(1) 辦理旅客登記手續與房間分配。

(2) 提供個人需要之協助,解答客人之詢問,提供有旅遊相關資料等。

(3) 處理與控制房間鑰匙。

(4) 確 保 出 租 房 間 、 空 房 、 損 壞 房 間 等 之 正 確 數 目 與 保 持 所 有 房 客 之 正確資料。

(5) 預先保留重要客人與團體之房間。

(6) 依一定作業流程處理客人之進出郵件與包裹。

(7) 細心處理旅客之留言及申報,並保持完整記錄。

(8) 與話務員協調,並執行每小時旅客留言檢查。

(9) 隨時解決客人之抱怨、詢問與要求,並將主要問題轉知主管。

2、商務中心接待員

(1)提供秘書與翻譯服務。

(2)提供客人打字、影印、印刷、國際電話及包裝之服務。

(3)提供客人商務資訊、飯店資訊、航空班機時間表與FBR諮詢。

(4)提供私人辦公室與會議室之出租。

3、話務員:

(1)接聽外面撥進來的電話,並轉接至適當分機,必要時記下留言。

(2)協助客人撥出電話並轉接內部電話。

(3)接發長途與國際電話。

(4)處理旅館之緊急通訊事宜。

(5)處理旅客晨喚電話與提供客人要求之協助。

(6)協助櫃檯處理每小時之旅客留言摘要。

4、訂房中心人員:

(1) 經 由 電 話 、 信 函 、 商 務 、 電 報 、 電 話 傳 真 、 國 際 訂 房 網 或 客 人 親 洽,執行訂房之接受、處理與確認作業。

(2) 依 標 準 程 序 製 備 與 整 理 訂 房 條 , 確 定 完 整 正 確 的 記 錄 及 相 關 資 料

,並定期檢查訂房條,確定其增加、修正與保留資料之完整。

(3)保存客人未出現與取消報告表,計算每天散客訂房數。

(4)解決處理有關訂房之詢問、抱怨與要求。

(5)記錄所有商務客戶與航空公司之訂房。

(6)執行訂房文件、表格與旅遊券等之存檔作業。

(三)房務人員

凡與旅館內提供房務清潔、旅客衣物整理服務及全館布巾清潔之有關 工作皆屬之。

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整理客房、空房擦拭。

2、負責整理公共區域。

3、向主管報備應維修事宜。

4、髒布巾之送洗及乾淨布巾之領取。

(15)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6、冰箱飲料之檢查。

7、客房之財務安全檢查與客人遺留物品之處理。

8、樓層安全之維護。

9、控制檢查所有進出洗衣房之衣物。

10、負責管衣室作業之運作。

(四)服務中心服務人員

凡與旅館內提供旅客及顧客交通運輸搬運服務相關之工作皆屬之。

主要工作包括:

1、安排客人之交通運輸服務。

2、運送客人行李進出房間,協助客人裝卸行李上下車。

3、向客人說明房間之特性興設施。

4、執行個人服務-接受客人差遺與提供客人商務資料。

5、維持行李房,行李車與服務中心櫃檯之整潔事項。

6、將客人之行李安全貯存於行李房。

7、引導客人至房間,登錄重要訊息於公布欄。

8、負責歡迎與提供旅館住客與顧客之必要協助。

9、代客停車。

10、維護車輛清潔。

工 作 條 件

在工作時問上,因餐廳 、旅館的營業性質、規 模大小及營業時間的不 同

,餐旅服務人員的工作時間因不同類型的餐廳及不同市場需求而作調整,一 般多採3班或2班制,此職類中,非典型僱用型態中的部分工時僱用方式相當 常見。

餐旅飲服務人員需配合 夜晚、週末、假日的營 運時問,甚至24小時營業 方式;較具規模餐廳,淡旺季時多以僱用部分工時者的方式來配合營業時間

,提供給學生或年輕世代者,利用課餘或寒暑假期間的兼職工作機會,增加 自身的額外收入。

職業災害方面,由於工 作場所皆在明亮開放的 空間內,危險性相對較 低

,但因工作需長時問站立或抱盤,容易引起脊椎、手腕不適、滑倒或食物燙 傷之虞;公司會透過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等方式,訓練餐旅服務人員如何在 工作中保護自己不受傷害。

休假日方面,餐旅服務 人員通常無法準時下班 ,需等待交班完成後才 能 離開;若辦宴會、聚餐時,顧客延後離開餐廳,餐旅服務人員需完成服務工 作後才能下班。遇特殊節日,如聖誕節、新年,往往必須配合節日加班,有 些餐廳或飯店甚至需凌晨才能下班,故餐旅服務人員多採輪班制,且因為假 日用餐人潮集中,例假日需要輪流安排。

(16)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技術人力是產業技術升級的基本動力,更是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寶貴資 源,為確保技術人力充份供應,讓真才實學、肯幹實幹的技術人才出頭,故辦理技術士 職業證照制度,提昇從業人員社會地位,保障其就業機會,優先輔導其創業,並闢建多 元的升遷與進修發展管道,亦即透過有系統地規劃,培養個人工作所需的知能,參加技 能檢定取得證照並輔導其就業,以開展技術士個人成功的職業生涯與光明前程。

一、實施目的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的主要功能:

就個人而言,是對技術人員技術水準肯定的一種方法,既可增進其工作 機會與權益

,又可提高社會地位。對企業而言,不僅可鑑定與儲備所需之技術人才,提升職業 服務水準, 又可確保公共安全,充份發揮投資的效率。對整個國家而言,不但可藉 以評量國家技職教育與訓練的成效,提昇工 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與服務品質,亦可維 護大眾的利益與安全。

二、餐旅服務職業別工作內涵

餐飲業之餐飲服務人員,其主要工作乃是在觀光旅館、俱樂部、企業、 社團、或其 他組織之餐飲部門,火車、船舶、飛機等餐飲場所,供應餐 飲及調配飲料之人員均 屬之。旅館業之客房服務人員,其主要工作乃在旅館等場所,提供旅客客務與房務 之服務。

三、餐旅技術士檢定之分級定位

餐旅技術士檢定依職業別【餐飲項】、【旅館項】,各階層人員勞心與勞力 程度 差異,界定區分為【丙】【乙】二級,其所占分級定位之份量和比率 亦不同,例 表說明如下:

級 別 檢 定 範 圍 檢 定 說 明

丙級技術士

(技術性)

能操作職務內各種機具設備,並獨立 完成服務線上的勞務性和維護性之基 層工作。

丙級檢定學、術科,測驗內 容 包括基礎餐飲及旅館知識 與技能。

乙級技術士

(專技性)

在高層人員的指揮下,能從事檢驗、

分析、調整、設計等判斷性工作並能 領導基層。

乙級檢定分為二項,分別是 餐旅服務乙級【餐飲項】技 術士、餐旅服務乙級【旅館 項】技術士;由參檢者自選 一項參檢, 學、術科合格發 證時,會註明項目名稱。

(17)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85.01.09)

級別:丙級

工作範圍:培養餐旅業基層從業人員,配合實務技術,提昇其服務品質。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科 目 技 能 種 類 檢 定 項 目 相 關 知 識

一、 餐具認 識與餐 桌擺設

灱餐具的認識 1.能指出各式餐具名稱 及功能。

2.能正確使用及清潔保 養餐具。

(1)餐具種類。

(2)餐具特性與材質。

(3)餐具保養清潔方法。

牞餐桌的擺法 1.瞭解基本餐桌擺設。

2.瞭解中外單點及套餐 的餐具擺設。

3.能配合菜單選出合適 的餐具。

(1)餐桌擺設。

(2)菜單知識。

(3)餐具認識。

犴餐巾摺疊 能熟練餐巾的折疊 (1)餐飲用布品特性與材質。

(2)餐巾的功用。

犵檯布更換 1.能正確選用檯布。

2.能正確鋪設及更換檯 布。

(1)餐飲用布特性與材質。

(2)檯布的功能。

二、餐飲服勤 方式

灱服務流程 1.能熟練單點及套餐之 服務流程。

2.能熟練中外各種餐飲 單項服務方式與技巧

(1)菜單基本常識。

(2)點菜單要項。

(3)中外餐飲服務流程。

(4)中外單項餐飲服務技巧。

(5)顧客結帳流程。

牞客房餐飲服 務流程

1.能瞭解客房餐飲服務 之方式與流程。

2.熟悉客房餐飲餐桌擺 設服務。

客房餐飲相關知識。

三、飲料服務

灱飲料認識 能辨識各種飲料之類別

飲料分類知識。

牞飲料製備 能調製咖啡、茶等飲品

咖啡、茶知識。

四、餐飲安全 與衛生

灱個人衛生 能了解從業人員衛生常 識之重要性。

(1)個人衛生常識。

(2)健康檢查之重要性。

牞工作衛生 能了解餐飲工作衛生常 識。

餐飲與環保衛生規定。

犴操作安全 熟練餐廳正確安全操作 步驟。

餐飲操作安全常識餐廳意外 事件的種類。

(18)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五、客房作業

灱旅館知識 1.能瞭解旅館的定義。

2.能認識旅館的分類。

3.能認識客房型態及其 功能。

(1)旅館發展過程。

(2)我國旅館管理法規。

(3)旅館功能。

(4)客房分類 牞客務實務 1.能瞭解客務部各項作

業、服務之基本規定

2.能瞭解電訊、通訊作 業之基本原則。

(1)客務作業相關知識 (2)電訊、通信相關法規

犴房務實務 1.能瞭解房務部各項作 業、服務之基本規定

2.能指出客房設備名稱 及功能。

3.能瞭解基本客房清潔 作業原則

(1)客房設備。

(2)客房清潔常識。

六、相關法規 與職業道 德

灱敬業精神 1.具有敬業精神。

2.主動協調工作。

3.具有良好的品德與修 養。

職業道德教學參考資料彙編

牞從業態度 1.能親切熱忱為客人服 務。

2.能積極適時為顧客提 供所需之服務。

3.能顧及社會的需要並 維護良好社會風氣。

4.能配合工作環境所需 做好適當之儀容整肅

5.能服從並執行主管交 辦任務。

(1)服務概念。

(2)餐旅服務禮儀。

(3)餐旅服務業之特性。

犴勞資相關知 識

能瞭解勞資相關法令規 章。

勞資相關法規。

犵意外事故種 類

能瞭解防範防災、防暴

、防盜之處理方式。

防災、防暴、防盜常識。

(19)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級別:乙級(餐飲項)

工作範圍:培養餐飲旅服務業幹部及其從業人員,配合實務技術,提昇其服務品質。

應具知能: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知識及技能外,並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科 目 技 能 種 類 檢 定 項 目 相 關 知 識

一、 餐飲業 的認識

灱餐廳的種類 了解中西餐廳的類別與特 性。

(1)餐廳的種類。

(2)餐廳的特性。

牞餐廳的組織系 統

了解餐廳與廚房組織。 (1)旅館組織系統。

二、菜單設計

菜單設計 1.能了解菜單設計之原則。

2.能了解菜單配菜原理。

3.能設計菜單。

(1)中西餐熟飪方法。

(2)菜單配菜原則。

三、餐具認識 與餐桌擺 設

灱席次之排列 1.能了解中西席次位排列原 則與方法。

2.能正確安排席次。

(1)訂席作業。

(2)席次安排 牞中餐桌邊服務 能正確於桌邊分魚、片鴨

、拔絲與分菜

(1)中餐桌邊服務。

(2)現場桌邊服務。

(3)切割技巧。

犴西餐桌邊服務 能熟練西餐現場熟調與桌 邊服務技巧。

(1)西餐桌邊服務。

(2)現場桌邊服務。

(3)切割技巧。

(4)服務區與服務動線。

四、飲料服務

灱酒精性飲料之 服務

1.能習得正確支開瓶方法。

2.能熟練酒精性飲料之服務

3.能瞭解雞尾酒調製原理與 方法

例如伏特加、白蘭地、

香檳酒、高粱酒等。

牞非酒精性飲料 之服務

1.能正確操作塞風。

2.能瞭解咖啡與茶之服務方 法。

(1)咖啡、茶的種類。

(2)咖啡、茶之烹調法。

犴客房餐飲服務 之質

1.能瞭解客房餐飲服務接受 蔡典之作業方式。

2.能瞭解客房餐飲服務供食 之作業要領。

(1)旅館客房組織。

(2)客房餐飲服務。

(3)旅館電話禮節。

(4)餐飲服務。

五、餐飲管理

灱物料管理 1.能瞭解餐飲採購、儲存、

發放之原則。

2.能瞭解倉庫格局設計之原 則。

(1)餐飲採購。

(2)倉庫設計。

牞人事管理 1.能瞭解員工訓練與人力運 用之方法。

2.能瞭解顧客心理與處理顧 客抱怨事項的技巧。

員工訓練。

(20)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犴成本控制 能瞭解餐飲成本控制的方

法之作業要領。

(1)餐飲標準作業法則。

(2)餐飲成本計算控制。

(3)餐飲服務。

六、餐飲安全 與環保衛 生

灱環境與個人衛 生常識

1.能瞭解餐飲服務人員基本 衛生常識。

2.能瞭解良好衛生工作習慣

(1)環境衛生概論。

(2)食品衛生概論。

(3)個人衛生概論。

(4)食物中毒預防之常識

(5)消防常識。

(6)急救常識。

(7)廢棄物消理法。

(8)滅火器具之使用。

(9)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施 行細則。

牞食品衛生 1.能瞭解食物與微生物之關 係。

2.能瞭解食物中毒的原因與 預防方法。

犴環境衛生 1.能瞭解餐飲工作環境的衛 生。

2.能瞭解餐飲設施的衛生。

犵調理衛生 1.能瞭解餐具衛生之維護原 則。

2.能瞭解餐具、廚具之洗滌 與消毒方法。

玎餐飲意外事件 之防範與處理

1.能瞭解餐飲意外事件發生 之原因與防範措施。

2.能瞭解基本消防常識。

3.能正確操作消防器材與安 全設施。

七、相關法規 與職業道 德

灱敬業精神 1.能正確迅速提供客人所需 的服務。

2.能熱忱親切接待顧客。

3.能具有良好語言表達。

4.能具有良好儀態。

5.能瞭解餐飲禮儀。

(1)職業道德教學參考資 料彙編。

(2餐廳旅館及遊憩業相關 法規。

(3)餐飲英語會話。

(4)餐飲禮儀。

牞團隊精神 1.能具有主動負責的敬業精 神。

2.能與人和睦相處、協調合 作。

3.能具有良好品德與修養。

4.能敬業樂群、積極進取。

(21)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級別:乙級(旅館項)

工作範圍:培養旅館服務等幹部及從業人員,配合實務技術並提昇其服務品質。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科 目 技 能 種 類 檢 定 項 目 相 關 知 識

一、 客務作 業

灱旅館分級 能認識旅館等級:

(1)國際觀光旅館 (2)一般觀光旅館。

(3)旅館。

(4)汽車旅館與賓館等。

牞票券認識 認識票券種類:

(1)住宿券與確認書。

(2)信用卡。

(3)外幣交換。

(4)旅行支票與匯票。

(5)餐券等。

犴訂房作業 1.訂房的來源:

(1)運輸公司。

(2)旅行社訂房。

(3)公司或機關團體。

(4)旅客本人。

2.訂房種類:

(1)散客訂房。

(2)團體訂房。

(3)保證訂房。

(4)預付訂金訂房。

3.訂房控制:

(1)可租用客房之計算。

(2)訂房追蹤與確認。

(3)超額訂房處理。

4.旅客資料製作:

(1)訂房卡。

(2)訂房登記表。

(1)相關行業訂房。

(2)非相關行業訂房。

(3)相關單位訂房。

犵門衛作業 能瞭解門衛之工作內容:

(1)前門之警衛工作。

(2)前門之接待與詢問服務

(3)交通協調。

(4)管制員工進出。

玎服務中心作業 能瞭解服務中心之工作內 容:

(1)大廳安全工作。

(2)迎送進出旅客行李、信 函轉送與寄存。

(3)尋人服務……等。

(22)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甪總機作業 旅館電話接聽種類:

(1)接收電話。

(2)長途電話。

(3)叫號電話。

(4)叫人電話。

(5)對方付費。

(6)免費服務電話。

(7)長途電話計費卡。

(8)長途電話直播。

(9)喚醒電話。

(10)晨間喚醒電話。

(1)電話禮儀。

(2)旅館電話收費標準。

(3)電話轉接技巧。

癿接待作業 1.能明瞭客房登記表之意義

2.能瞭解保險箱貴重物品託 付原則。

3.能瞭解保險箱鑰匙遺失之 處理原則。

4.能明瞭門禁管制處理範圍

5.排房原則:

(1)不同旅客之特性。

(2)降低干擾。

(3)方便作業。

穵意外事故 1.能瞭解旅館作業設計之正 確觀念:

(1)以旅客之方便為先決條 件。

(2)旅館善盡告知責任。

(3)刑事與民事之認定等。

2.能瞭解法定傳染病之範疇

3.能瞭解旅客送醫之原則。

4.能瞭解天然災害處理之原 則。

5.能瞭解民、刑事案件處理 之原則:

(1)死亡。

(2)失竊。

(3)搶案……等。

(1)法定傳染病。

(2)天然災害。

(3)民、刑事法。

网旅客抱怨 能認識處理旅客抱怨之原 則:

(1)找出問題。

(2)降低對立。

(3)爭取時效。

(4)檢討改進……等。

(1)心理學。

(2)輔導與溝通。

艸語文溝通能力 能以外語服務外籍旅客:

(1)英語。

(2)日語……等。

相關英、日語會話。

(23)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二、房務作業

灱失物招領 1.能明瞭旅客遺失貴重物品 處理之原則。

2.能描述拾獲物品處理之原 則。

(1)民、刑事法。

(2)設備、物品保養要領

(3)清潔劑使用要領。

(4)消防常識。

(5)緊急逃生及疏散須知

。 牞備品準備 1.能估計被品安全存量。

2.能瞭解破損率之預估與控 制。

犴空調系統 1.能瞭解客房溫度調節之原 則。

2.熟悉除濕機之使用及清潔

3.熟悉除臭劑之使用。

犵備品車之認識 能指出備品車上備品名稱。

玎清潔房間 1.能操作鋪床整理作業:

(1)床墊。

(2)清潔墊。

(3)床單。

(4)床單(三條)。

(5)毛毯。

(6)枕頭。

(7)枕頭套……等。

2.能操作業床作業。

(24)

餐旅服務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章

(25)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報 名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105年8月30日至9月8日。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105年11月6日。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一、報名表購買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0K超商購買。或至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市簡 章 販 售 點 ( 販 售 期 間 可 電 洽 05-5360800 詢 問 或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skill.tcte.edu.tw)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可先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 /快速考證區/即測即 評及發證,下載簡章。或至全國之統一超商(7-11)或各即測即評學科測 試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承 辦 單 位 等 通 路 購 買 (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etest.org.tw/evta)。

二、報名資料準備

灱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吋 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2張(不得使用生活照),字跡勿潦草,所留資 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牞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另申請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者 , 請 檢 附 102、 103、 104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或 102、103、104、105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 分數或及格文字),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犴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須提供協助者、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者

(限定職類)、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免繳報名 費者,請另填申請表;報名時未檢附申請表者,不得事後申請。

三、報名方式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報名表件

(26)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杌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

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 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四、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確認報考職類級別並先行繳費,資格審查通過後,依通信地址寄送准考證

( 未 收 到 者 , 請 來 電 洽 詢 05-5360800 或 自 行 於 網 站 http://skill.tcte.edu.tw 列印「准予考試證明」,即可視同准考證)。

杕報名費用:

①一般報檢人:2,100元。

②申請免試學科者:1,980元。 ③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應繳費用=報名費用+ 25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杌繳費方式:

①超商繳費。 ②統一超商ibon列印繳費。

③郵局繳費。 ④ATM繳費。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現場繳費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測試日起始日前10日內收到准考證(

未收到者,務必聯繫承辦單位)。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資 格 查 詢 、 全 國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事 務 工 作 地 址 : 40873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號 6樓

網 址 : http://www.labor.gov.tw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專 線 : 04-22599545 服 務 電 話 : 04-22595700 轉

全 國 檢 定 303、 333、 351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101、 113、 120、 122、 127、 128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與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113、 120、 122、 127、 128 學 術 科 成 績 單 合 併 發 證 357

補 發 成 績 單 301 技 術 士 證 請 領 451~454 技 術 士 證 補 證 、 換 證 411 懸 掛 式 證 照 450 丙 ( 單 一 ) 級 參 考 資 料 購 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27)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全 國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學 術 科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地 址 : 64002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5號

網 址 : http://skill.tcte.edu.tw 免 費 洽 詢 專 線 : 0800-360-800 傳 真 專 線 : 05-5379009 服 務 電 話 : 05-5360800轉

技 檢 職 類 諮 詢 521~529 簡 章 洽 購 207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529 准 考 證 及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529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協辦單位 即測即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地 址 : 105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3段 2號 6樓 網 址 : http://www.etest.org.tw/evta

E-mail: etest@mail.csf.org.tw

服 務 電 話 : 02-25778806 轉

簡 章 、 服 務 網 及 線 上 模 擬 測 試 諮 詢 795、 561、 775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 02-25707780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限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東部地區,實際測試 考區以准考證通知為準。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非報檢人住址)為分配依據。

一、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3天於網站公告(含術科測試採筆試 非測驗題,查詢網址為 http://skill.tcte.edu.tw),測試當天並張貼於各學科測 試地點。

二、測試當日上午8時起,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惟不得進入試場。

三、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將另行安排測試

(28)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級 別 測 試 類 別 測 試 時 間

單一級

學科測試 上 午 9: 50入 場 ,10: 00~11: 40測試 。

術科測試 不 限 假 日, 由 術科 試 務辦理 單 位 於測 試 前 10天 掛號通 知

, 但 術 科試 題 另有 規 定者, 從 其 規定 。

※學、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

報 檢 資 格

一、丙級、單一技術士報檢資格

坽報檢人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二、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坽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 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夌取得 申請檢 定職類 丙 級技術 士證, 並具有 高 級中等 學校畢 業或同 等 學力證明

,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奅取得 申請檢 定職類 丙 級技術 士證, 並為五 年 制專科 三年級 以上、 二 年制及三 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妵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年 以上。

妺接受 相關職 類職業 訓 練時數 累計8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 以上。

姏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姎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 等學力證明。

妲接受 相關職 類職業 訓 練時數 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年 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姌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 上。

妶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妼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 機關 (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 取得 證明文件者。

(29)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 督、

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檢 定 方 法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詳見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如有毀損或遺失請至http://skill.tcte.edu.tw/列印准予考 試證 明或測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應試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一、學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

)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二、術科測試:

灱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 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 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

,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 及村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 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牞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 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犴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l個月左右自行上網http://www.labor.gov.tw

(資料庫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 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 理單位。

成 績 評 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以上為及格,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 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 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後1週 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

(30)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

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合 格 發 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 合 格 者 可 至 全 國 就 業 e 網 ( http://www.ejob.gov.tw) 設 定 , 以 便 提 供 求 才 公 司 查 詢 。 本 辦 公 室 並 將 利 用 e- 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凡 經繳 交證 照費 新 台幣160元整 後, l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請至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http://www.labor.gov.tw「資 訊 查 詢 」 項 下 「 技 術士 證 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04-22595700轉451、454。

三、凡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10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學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四、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 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 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 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

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完成程序 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31)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

相關法規

(32)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 旅館業管理規則(102.01.0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 規 則依 發展 觀 光條 例 (以 下簡 稱 本條 例 ) 第六 十六 條 第二 項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第 3 條 旅 館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交 通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旅 館 業 之 輔 導 、 獎 勵 與 監 督 管 理 等 事 項 , 由 交 通 部 委 任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執 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 館 業 之 設 立 、 發 照 、 經 營 設 備 設 施 、 經 營 管 理 及 從 業 人 員 等 事 項 之 管 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之。

第 二 章 設立與發照

第 4 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 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 5 條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 所共同使用。

旅 館 名 稱 非 經 註 冊 為 商 標 者 , 應 以 該 旅 館 名 稱 為 其 事 業 名 稱 之 特 取 部 分 ; 其 經 註 冊 為 商 標 者 , 該 旅 館 業 應 為 該 商 標 權 人 或 經 其 授 權 使 用 之 人。

第 6 條 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門廳。

二、旅客接待處。

三、客房。

四、浴室。

五、物品儲藏室。

第 7 條 旅館之客房應有良好通風或適當之空調設備,並配置寢具及衣櫥(架)。

旅館客房之浴室,應配置衛浴設備,並供應盥洗用品及冷熱水。

第 8 條 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 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

第 9 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3)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 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 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第 11 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 12 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

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旅 館 業 申 請登 記 案 件 ,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者 ,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交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及 旅 館 業 專 用 標 識 規 費 , 領 取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及 旅館業專用標識。

第 14 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館名稱。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

四、事業名稱。

五、核准登記日期。

六、登記證編號。

第 三 章 專用標識之型式及使用管理

第 15 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 之。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 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 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 此限。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 號共同使用。

第 17 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第 18 條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

第 19 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第 20 條 旅館業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21 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 明顯光亮處所。

(34)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22 條 旅 館 業 於 旅客 住 宿 前 , 已 預 收 訂 金 或 確 認 訂 房 者 , 應 依 約 定 之 內 容 保 留

房間。

第 23 條 旅 館 業 應 將每 日 住 宿 旅 客 資 料 依 式 登 記 , 並 以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或 其 他 適 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 24 條 旅館業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並應經常維持場所之安全與清潔。

第 25 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

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 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

旅館業於前項第四款事故發生後,應即將其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向地 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第 26 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

第 27 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 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 27-1 條 經營旅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 一月至六月之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

營業收入、裝修及設備支出之統計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第 28 條 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 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非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 內提出。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復業,經審查符合 規定者,准予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 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登記證;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 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當月旅館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

補發或換發登記證、停業、歇業及投保責任保險之資料,於次月五日 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第 28-1 條 依本規則設立登記之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

(35)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旅館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出租人或轉讓人為公司者,其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或 商業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第 28-2 條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 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 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察人 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 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 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第 30 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 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 協助。

第 31 條 交通部得辦理旅館業等級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發給等級區分標識。

前項辦理等級評鑑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或委託民間團體 執行之;其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或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第一項等級評鑑者,評鑑 基準及等級區分標識,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 狀況、服務品質等訂定之。

旅館業應將第一項規定之等級區分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 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等級區分標識;逾期未繳回者,交通部得自行或 依第二項規定程序委任交通部觀光局,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第 32 條 民 間 機 構 經營 旅 館 業 之 貸 款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者 , 中 央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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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33 條 經 營 管 理 良好 之 旅 館 業 或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從 業 人 員 , 由 主 管 機 關 表 揚

之。

第 34 條 旅館業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三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由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旅館業從業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5 條 旅 館 業 申 請登 記 , 應 繳 納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及 旅 館 業 專 用 標 識 規 費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其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或 補 發 、 換 發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者 ,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 其 申 請 補 發 或 換 發 旅 館 業 專 用 標 識 者 ,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 本 規 則 施 行 前 已 依 法 核 准 經 營 旅 館 業 務 或 國 民 旅 舍 者 申 請 登 記 , 應 繳 納 新 臺幣四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 照費。

第 36 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其營業場所空間 房間設備,不符本規則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完成改善。

第 37 條 本規則所列書表格式,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 3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4.12.1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 全 會報 ,由行 政院 院長擔任 召集 人,召 集相 關部會首 長、 專家學 者及 民間 團 體代 表共同 組成 ,職司跨 部會 協調食 品安 全風險評 估及 管理措 施, 建立 食 品安 全衛生 之預 警及稽核 制度 ,至少 每三 個月開會 一次 ,必要 時得 召開 臨 時會 議。召 集人 應指定一 名政 務委員 或部 會首長擔 任食 品安全 會報 執行 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 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 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 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 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 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 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37)

餐旅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之物質。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 品用洗 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 書。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 養宣稱。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十一、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 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 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 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 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第 二 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第 4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 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 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 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 、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 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 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 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 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 、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 主檢驗。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 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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