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協定談判的意涵與影響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洪德欽研究員主稿 ▇歐盟與中國大陸大陸談判簽署投資協定,反映歐盟在里斯本條 約生效後的共同貿易政策的變遷。其中以中國大陸大陸為優先 簽署對象,則反映大陸經濟崛起,已逐漸形成世界市場。 ▇歐「中」投資協定將提高歐盟投資人在中國大陸大陸市場的保 障,方便歐盟較具競爭力的服務與投資進入;並有利於推銷歐 盟民主、法制及人權等理念與原則。 ▇歐「中」投資協定將強化雙邊戰略夥伴關係,提升雙方的國際 地位;臺灣應積極推動與歐盟簽署臺歐盟的投資協定,甚至 FTA。(一)前言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於 2013 年 5 月向歐盟部長理事會 提議 (IP/13/458),簽署一項歐盟層級的單一投資協定,以便與中國大陸 展開投資談判。歐盟貿易部長理事會於 2013 年 10 月 18 日通過一項 「談判指令」(the Negotiating Directive),正式授權歐盟執委會與中國大陸從事投資協定談判。歐盟執委會於 2013 年 11 月歐盟與中國大陸高峰會
(the EU-China Summit)後,啟動談判。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談判反映了中國
大陸市場對歐盟的重要性,以及歐盟與中國大陸雙邊經貿的密切關 係。 依據歐盟及 WTO 統計,中國大陸於 2012 年已成世界第一大出 口國及第二大經濟體。2011 年中國大陸已成為歐盟第一大貿易夥伴, 是歐盟第一大進口來(17.3%),高於俄羅斯(11.8%)及美國 (10.9%);是歐盟 第二大出口市場(8.9%)。歐盟也是中國大陸第一大貿易夥伴,第一大出 口市場(18.8%),高於美國(17.1%)、香港(14.1%)、日本 (7.8%)及韓國(4.4%)。 歐盟亦為第一大進口來源 (12.1%),高於日本(11.2%)、韓國(9.3%)、臺灣(7.2%) 及美國(7.1%)。大陸於 2012 年經濟成長率是 7.7%;2013 年預估是
7.8%;此等成長趨勢如果維持不變,預期於 10 年內將成為世界最大 經濟體。歐盟統計預期未來 10 至 15 年全球 90%經濟成長來自歐洲以 外地區,其中 1/3 來自大陸。大陸消費人口於 2015 年將達 13.9 億; 近 5 年大陸每年有 2,000 萬人口平均所得超過 13,500 美元,形成中產 階級,擁有購買汽車、高級消費品、出國觀光等消費能力,而使中國 大陸從「世界工廠」逐漸形成「世界市場」,成為歐盟的一個重要出 口市場。
(二)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談判的目標
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談判的主要目標,包括: 1. 排除 中國大陸投資障礙,增加歐盟與中國大陸雙邊投資流通; 2. 改善 歐盟在中國大陸投資之保障,反之亦然; 3. 改善 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的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 4. 改善 歐盟投資人在中國大陸市場的投資機會,尤其針對中國大陸對 外商強制性「合資經營」(joint ventures) 之要求; 5. 逐漸 增進歐盟與中國大陸的雙邊投資數量及金額; 6. 增加 歐盟對中國大陸之投資,以提高歐盟服務貿易對中國大陸的出 口;另外,吸引更多中國大陸對歐盟投資,以在歐盟創造更多 就業機會; 7. 分散 歐盟對外投資(FDI),尤其降低對美國投資之依賴程度。2012 年 歐盟對外投資 30%集中於美國市場,對中國大陸市場僅僅占歐 盟對外投資 2.1%;8. 透過 加強歐盟與中國大陸雙邊投資間接平衡歐盟對中國大陸的巨額 貿易逆差;另外,強化歐盟與中國大陸的「戰略夥伴關係」。
(三)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談判程序
歐盟里斯本條約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依據歐盟運作條約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第 207 條規定,歐盟共同貿易
政策的範圍已涵蓋投資。歐盟與大陸談判投資協定的程序,依據 TFEU 第 207 條規定,必須先由歐盟執委會取得歐盟貿易部長理事會授權 (authorisation)的一項「談判指令」;再由歐盟執委會代表歐盟與中國大陸 展開談判。談判指令包括談判的職權範圍、目標及指導事項等。 投資談判結果最後必須先由歐洲議會依據一般立法程序同意, 再由部長理事會依據一致決程序通過;並由歐盟 28 會員國批准後才 生效。所以,歐盟執委會在談判過程維持與歐洲議會及會員國的密切 合作關係是必要的,以利投資談判結果的通過及事後有效執行。TFEU 第 207 條第 3 項規定,歐盟執委會在從事投資談判時,應該徵詢貿易 部長理事會所指派的「貿易政策委員會」(Trade Policy Committee)的專業意
見。
(四)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協定的意涵與影響
歐盟與大陸推動簽署投資協定反映出歐盟貿易政策的變遷。投 資已成為歐盟共同貿易政策(CCP)的專屬職權,將由歐盟統一行使。歐 盟與中國大陸投資協定將取代目前歐盟 28 會員國中,已有 26 國家與 中國大陸簽署的個別雙邊投資保護協議,形成歐盟層級的單一投資協 定。歐盟與中國大陸單一投資協定,可以避免會員國與中國大陸個別 協議可能產生的不同規定及差別待遇,甚至各會員國為了爭取較好待 遇而相互競爭,而被中國大陸各個擊破,或被大陸利用相互矛盾。另 外,歐盟代表所有會員國以「單一口徑」(speak in one voice)與中國大陸談判,可以大大提高談判地位,爭取更好待遇,全體會員國皆得受惠, 符合歐盟共同利益。歐盟出面談判也較有效率,避免會員國逐一談判 的繁瑣程序及可能產生的不同結果。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協定乃 2009
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歐盟啟動的第一項投資協定談判,代表歐盟貿 易政策的變遷,實質及象徵意義皆非常重大。 TFEU 第 206 條規定歐盟共同貿易政策的一般性目標包括透過 談判逐步廢除國際貿易與國外直接投資的障礙,以對世界貿易和諧發 展及歐盟共同利益有所貢獻。TFEU 將共同貿易政策放置於第五部 (Part Five) 歐盟對外行動之下,貿易政策因此是歐盟對外行動的一環。 歐盟投資政策因此必須配合發展合作、人道援助、共同安全及防衛政 策等。另外依據歐洲聯盟條約第 3 條第 5 項規定,歐盟之對外關係應 支持並促進歐盟理念及利益,並對和平、安全、自由與公平貿易、人 權保護、國際法之發展等有所貢獻。歐盟與中國大陸投資談判因此有 可能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租稅、投資人保障、爭端解決、仲裁、 賠償、消費者保護、勞工保護、社會條款、公平競爭、公司責任、永 續發展等議題,提列到談判議程。歐盟總體目標則在於促進中國大陸 市場投資自由化,提高歐盟投資保障,並強化歐盟與中國大陸雙邊經 貿合作關係。 對大陸而言,與歐盟簽署投資協定,可以持續吸引並擴大歐洲 對大陸投資,促進歐洲的技術移轉,建立與歐商的全球經營網絡及通 商管道,促進大陸廠商對歐洲投資,讓大陸投資走進歐洲,學習歐洲 技術,鞏固並深化雙邊經貿關係。大陸並期待其產業結構能逐漸從勞 力密集轉向為技術密集,以提高其產業及產品在歐洲及國際市場的競 爭力。於 2013 年 10 月 25 日在比京布魯塞爾(Brussels)舉行的第 4 屆歐
盟與大陸高階經貿對話(the 4th EU-China High Level Economic and Trade Dialogue),大
陸重申與歐盟的投資談判,符合大陸與歐盟的戰略利益,以促進互惠 利益,提高投資保障,並強化雙邊的投資活動及金額數量。
中國大陸與歐盟投資談判及簽署投資協定,代表大陸與歐盟經 貿關係進一步發展,值得我國重視。我國應積極推動與歐盟簽署投資 協定,甚至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我國尤其
應把握海峽兩岸目前關係較為穩定的局勢,積極推動對歐盟的活路外 交。事實上,歐盟近年來對我國也頗為友善。歐洲議會於 2013 年 10 月 9 日通過一項「歐盟與臺灣貿易關係決議」(2013/2675 Resolution),建議
濟關係」(closer economic ties)。歐盟執委會應該考慮與臺灣簽署一項「投
資保護以及市場進入協定」(an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market access),
使雙方經濟受惠,創造雙贏結果。這一協定內容建議包括社會、環境 標準、人權、安全、工作、消費者保護、公共健康、食品安全、文化 多樣性、公司責任等條款。臺灣與歐盟的投資協定,如果順利簽署, 也得提供歐盟與大陸投資協定的參考形成範本。所以,我國應把握此 一良機,開始啟動對歐盟的投資協定談判,甚至 FTA 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