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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法制處「108 至 109 年常見社會救助訴 願案件」性別統計分析
一、前言
訴願法明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違法或不當,或 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依據行政院最新統計 108 年度行 政院及所屬機關收辦訴願案件達 1 萬 5,135 件,直轄市、臺灣省等地 方政府收辦案件亦有 8,335 件,即該年度約計有 2 萬 3,470 人次為維 護其權利及利益提起訴願。上開案件就各類型訴願案件是否存有性別 差異,亟有探究之必要,惟現今各訴願受理機關尚未就各類型訴願案 件進行性別統計及分析,故本處先以本府 108 至 109 年間就常見社會 救助類型(社會救助法中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 貼)訴願辦結案件進行初步之性別統計及分析,並期由上開分析結果,
檢討社會救助政策性別盲點,以周妥照顧受社會救助者並建構本市成 為性別友善之城市。
二、本府訴願案件性別統計情形:
(一) 統計期間:108 年 1 月至 109 年 12 月(下稱本期) (二) 訴願人性質:限自然人所提之訴願計 54 件
(三) 性別統計面向:包括訴願案件數、訴願案件辦結天數、訴願案 件類型、訴願程序權利請求、訴願決定結果等 5 面向。
1.訴願案件數性別統計:
男性:37 人;女性 17 人;性別比例為 2.17:1。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2
圖一:不同性別訴願人案件比較圖
2.訴願案件辦結天數性別統計(以訴願人性別區分):
男性:63.46 天(2,348/37);女性 59 天(1,003/17):全部案件 62.06 天:案件天數比例為 1.08:1。
圖二:訴願案件辦結天數性別統計圖
3.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統計:
(1)以性別為區分
1.男性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統計:
類型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總計
件數 17 6 5 9 37
表一:男性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男 女 全部
63.46
59
62.06
辦結天數
男 女 全部
低收入戶 46%
中低收入戶 16%
老人生活津貼 14%
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
24%
3
圖三:男性訴願案件類型百分比圖
2.女性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統計:
類型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總計
件數 11 1 2 3 17
表二:女性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
圖四:女性訴願案件類型百分比圖
(2)以案件類型為區分
類型 性別 件數 類型 性別 件數 低收入戶 男 17 中低收入
戶
男 6
女 11 女 1
老人生活 津貼
男 5 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
助
男 9
女 2 女 3
表三: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
低收入戶 65%
中低收入戶 6%
老人生活津貼 12%
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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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百分比較圖
4.訴願程序權利請求性別統計
程序權利 陳述意見 言詞辯論
男(件數) 3 0
比率(%) 8 0
女(件數) 0 0
比率(%) 0 0
表四:訴願程序權利請求性別統計表
5.訴願決定結果性別統計
決定 類型
不受理 駁回 撤銷 撤回 總計
件數 4 21 6 6 37
百分比 11% 57% 16% 16% 100%
表五:訴願決定性別統計表(男性)
決定 類型
不受理 駁回 撤銷 撤回 總計
件數 1 9 1 6 17
百分比 6% 53% 6% 35% 100%
表六:訴願決定性別統計表(女性)
10%0%
20%30%
40%50%
60%70%
80%90%
100%
男生 女生
5
圖六:訴願決定結果件數性別比較圖
圖七:訴願決定結果比分比性別比較圖。
圖七:訴願決定結果百分比性別比較圖
三、統計差異分析與探討 (一)訴願案件數性別統計:
本期訴願案件訴願人性別比例為 2.17(男):1(女),與本市總人 口性別比例 0.99:1(110 年 6 月統計)顯有差別,男性受處分相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不受理 駁回 撤銷 撤回 總計
男生 女生
11%
57%
16%
16%
6%
53%
6%
35%
不 受 理 駁 回 撤 銷 撤 回
男生 女生
6
對人就其權利維護意願強度顯然高於女性。
(二)訴願案件辦結天數性別統計:
本期男性訴願人提起案件辦結天數 63.46 天(2,348 天/37 件);
女性部分則為 59 天(1,003 天/17 件),與全部案件辦結天數 62.06 天相較差異並不明顯,訴願案件辦結天數性別統計似無性 別差異情形。
(三)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統計:
本期係以 108 至 109 年間就常見社會救助類型(社會救助法中生 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貼)訴願辦結案件進 行初步之性別統計分析,就各類型申請補助案件皆以男性訴願人 提起比例為高,顯示男性訴願人就攸關生計權益補助主張較為積 極,似與現今仍以男性為家庭主要經濟方之社會現況相符。
(四)訴願程序權利請求性別統計部分:
訴願人雖依訴願法有請求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閱覽 卷宗、鑑定、勘驗證物等程序權利,惟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並非 皆提出請求。然程序權利請求部分是否存有性別差異?因本期訴 願人程序權利請求件數及占提起案件比率均不高,是否具有統計 上意義尚待進一步驗證。惟依「表四」統計,就請求陳述意見部 分,男性請求比例略高於女性,但卻無申請強調兩造對抗之「言 詞辯論」程序案件,亦無申請為閱覽卷宗、調查、勘驗等程序權 利。故就請求程序權利部分,男性有積極主張表達意見之傾向,
以爭取理解和支持,惟不偏好主觀對立的方式。至女性皆未提出 程序權利之申請,似表徵出社會對女性要求沉默順從之刻板印象,
且申請社會福利救助之女性多為弱勢,此傾向可能更加明顯。
(五)訴願決定結果性別統計部分:
由「表五」、「表六」可知本期就撤回案件部分,女性訴願案件撤 回之比率占女性訴願案件顯較男性為高,似回應上開男性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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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其權利(益)之意願高於女性之結論。
四、結論(含政策建議)
全國每年有 2 萬餘人次提起訴願,以維護其權利(益),惟上 開龐大案件所隱藏之性別涵義,行政院及其所屬部會、各地方政 府等訴願管轄機關並無有就上開數據或訴願案件類型進行性別 統計分析之資料;司法院就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件之性別統計資料亦付之闕如,實為可惜。
本處首次嘗試就本府受理常見社會救助訴願案件之件數、辦 結天數、案件類型、程序權利請求件數及訴願決定結果進行分析,
初步得出男性受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之意願高於女性,並相對女 性積極主張程序權利,女性提起訴願之意願及類型不及男性,且 撤回其所提起之訴願案件比率偏高等結論。
然而,上開結論僅係以本府 108 至 109 年間就常見社會救助 類型(社會救助法中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 貼)收辦之訴願案件 54 件為分析,因無歷年及其他縣市統計資料,
上開件數是否足以歸結本府收辦本期分析類型訴願案件之趨勢 尚待來年持續統計,以及與其他縣市訴願性別統計資料相互驗證,
甚可提供統計母數資料予學術研究機構進行法學實證研究之用。
另本府未來性別統計面向則可適時增加「訴願代理人之性別」、
「訴願代表人之性別」等細部統計面向,俾完備本府訴願性別統 計之代表性。
至本期性別統計結論可資本府參考之處,因本府收辦常見社 會救助訴願案件之男性訴願人比例較高,且縱然女性訴願人提起 訴願亦較少主張程序權利,或許是因為傳統家庭概念為男生擔任 家庭經濟重任,及「男主內、女主外」之刻板印象,因社會救助 直接影響家庭之生活開支,倘民眾不得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有申 請社會補助之必要,男性既為一家之主通常會代表家庭積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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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隨著社會演變,家庭型態多元化,單親家庭亦所在多有,故本 府受理之訴願案件,在程序權利面除女性訴願人主動申請外,亦 應衡量具體個案情形,依訴願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職權通知女 性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或安排女性訴願委員於會前個別聽取其 陳述意見,期得藉由同性別委員之同理心,使女性訴願人得充分 主張權利;另如案情有依訴願法第 65 條規定職權舉行言詞辯論 之必要時,亦可主動考量女性訴願人之資力,協助其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訴願扶助,由律師擔任其訴願代理 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俾使其請求得以完整伸張,漸次彌補在訴 願程序兩性之落差,以達平權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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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圖一:不同性別訴願人案件比較圖。………1
圖二:訴願案件辦結天數性別統計圖。………2
圖三:男性訴願案件類型百分比圖。………2
圖四:女性訴願案件類型百分比圖。………3
圖五:訴願案件類型性別百分比較圖。………4
圖六:訴願決定結果件數性別比較圖。………5
圖七:訴願決定結果百分比性別比較圖。………5
表一:男性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2
表二:女性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3
表三:訴願案件類型統計表。………3
表四:訴願程序權利請求性別統計表。………4
表五:訴願決定性別統計表(男性)。………4
表六:訴願決定性別統計表(女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