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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八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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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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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八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本會核定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上 一 年 度 平 均 逾 期放 款 比 率 在 百 分 之 二點 五 以 下 且 備 抵 呆 帳占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達 百分 之 一百以上,如有其他因 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 於 其 上 一 年 度 決算 後 稅 後 盈 餘 百 分 之 五 額 度內自主運用,但最高 以 新 臺 幣 二 百 五十 萬 元為限。逾期放款比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點五 或 備 抵 呆 帳 占 逾 期放 款 比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一 百 者,其可運用之限額為 上 一 年 度 決 算 後稅 後 盈餘百分之二點五,但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一百 五 十萬元為限。

前 項 所 稱 其 他 因 社 業 務 需 要 之 支給 項 目係指:理事監事三節 節金、理事監事輔導社 業務專案津貼、理事監 事出席會議誤餐費、理 事 監 事 參 加 社 內舉 辦 活動之工作津貼、選務 人 員 及 監 選 人 員工 作 津貼、社員代表大會誤 餐費、社員代表研習會 出席費及其相關費用。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上 一 年 度 平 均 逾 期放 款 比 率 在 百 分 之 二點 五 以 下 且 備 抵 呆 帳占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達 百分 之 四十以上,如有其他因 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 於 其 上 一 年 度 決算 後 稅 前 盈 餘 百 分 之三 額 度內自主運用,但最高 以 新 臺 幣 二 百 萬元 為 限。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或備 抵 呆 帳 占 逾 期 放 款比 率 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其 可 運 用 之 限 額 為上 一 年 度 決 算 後 稅 前盈 餘 百分之一點五,但最高 以 新 臺 幣 一 百 萬元 為 限。

前 項 所 稱 其 他 因 社 業 務 需 要 之 支給 項 目係指:理事監事三節 節金、理事監事輔導社 業務專案津貼、理事監 事出席會議誤餐費、理 事 監 事 參 加 社 內舉 辦 活動之工作津貼、選務 人 員 及 監 選 人 員工 作 津貼、社員代表大會誤 餐費、社員代表研習會 出席費。

一、第一項有關信用合作社應 符合備抵呆帳占逾期放 款之比率,鑒於信用合作 社 財 務 體 質 較 以 往 健 全,爰提高為達百分之一 百以上。另考量稅前盈餘 尚未充納稅捐,用以核算 相關費用之限額,未盡合 理,又為鼓勵社員代表踴 躍出席研習會,並考量物 價提高等因素,爰配合修 正提高其他因社業務需 要支給時之限額由稅前 盈餘百分之三或百分之 一點五,放寛為稅後盈餘 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二點 五,最高限額由新臺幣二 百萬元或新臺幣一百萬 元增加為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或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

二、鑒於部分信用合作社辦理 社員代表研習會除支給 出席費外,另有支給旅遊 團費、餐飲費等相關費用 之情形,爰第一項放寬其 他因社業務需要支給可 運用之限額規定,第二項 支給項目增加社員代表 研習會相關費用,將該項 費用納入規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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