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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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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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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局

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申請指引

(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2 0 2 1 年 9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8 月 3 1 日 期 間 遞 交 的 申 請 )

重 要 事 項

 請 在 填 寫 「 幼稚 園 入 學註冊 證 申 請 表 格」 前 詳 細閱讀 本 指 引 內 的每 一 環 節。

 「 幼 稚 園 入 學 註 冊 證 」 ( 下 稱 「 註 冊 證 」 ) 的 申 請 是 一 項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的 申 請 , 每 個 家 庭 請 在 同 一 份 申 請 表 格 內 , 為 所 有 合 資格 的 子 女提 出 申 請 。 如 兒童 可 於 本港 接 受 教 育 但 不符 合 資 格接 受 有 關 資 助 ,本 局 會 為有 關 兒 童 發 出 「 幼 稚 園入 學 許 可書」 ( 下 稱 「入 學 許 可書 」 )。

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的 申 請 。 在 此 提 醒 申 請 人 如 作 出 任 何 失 實 或 誤 導 的 陳 述 , 或 提 供 虛 假 文 書 ; 或 不 遵 從 “ 承 諾 及 聲 明 ” ( 即 申 請 表 格 的 第 五 部 ) 中 的 任 何 條 文 , 有 關 方 面 有 權 即 時 使 有 關 申 請 或 已 發 出 的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失 效 , 亦 可 能 會 對 申 請 人 提 起 訴 訟 及 / 或 刑 事 檢 控 。

甲. 一般資料

1 .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1 .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下 稱 「 特 區 政 府 」 ) 已 由 2 0 1 7 /1 8 學 年 起 實 施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 下 稱 「 計 劃 」 ) , 並 推 行 措 施 循 多 方 面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就 「 計 劃 」 的 範 圍 方 面 ,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基 本 資 助 , 涵 蓋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半 日 制 服 務 , 惠 及 所 有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 包 括 幼 兒 班 ( K1 ) 、 低 班 (K2 ) 及 高 班 ( K3 )) 兒 童 。 為 釋 放 本 地 的 潛 在 勞 動 力 以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 特 區 政 府 會 向 提 供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額 外 增 撥 資 源 , 以 鼓 勵 它 們 提 供 更 易於 負 擔的 全 日制 及 長全 日制 服 務。

1 . 2 關 於 參 加 資 格 方 面 , 幼 稚 園 應 屬 非 牟 利 性 質 , 並 提 供 本 地 課 程 , 而 有 關 課 程 應 符 合 教 育 局 的 課 程 指 引 , 具 有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良 好 紀 錄 , 並 須 符 合 若 干 參 加 資 格 的 準 則 例 如 教 師 的 學 歷 要 求 、 師 生 比 例 、 學 費 水 平 等, 參 加「 計 劃」 幼 稚園 的資 訊 及其 他 詳情 可 參考 教育 局 網頁( www. e d b . go v. h k) 。

2 . 2 0 2 2 / 2 3 學 年 幼 稚 園 K 1 收 生 安 排

2 . 1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靈 活 多 元 , 其 中 包 括 本 地 / 非 本 地 、 非 牟 利 /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 並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 家 長 可 按 個 別 需 要 選 擇 適 合 其 子 女 的 幼 稚 園 , 而 幼 稚 園 取 錄 學 生 方 面 則 屬 校 本 決 定 。 在 「 計 劃 」 下 , 教 育 局 繼 續 於 2 0 2 2 /2 3 學 年 推 行 幼 稚 園 K1 的 收 生 安 排 ( 下 稱 「 2 0 2 2 /2 3 K1 收 生 安 排 」 ) , 讓 幼 稚 園 的 收 生 程 序 更 為 暢 順 , 有 關 家 長 亦 可 盡 早 確 定 其 子 女 的 幼 稚 園 學 位 。 家 長 如 欲 為 其 子 女 申 請 在 2 0 2 2 /2 3 學 年 入 讀 參 加 「 計 劃 」 幼稚 園 的K1 班 ,須 遵 照 以下 程 序。 有 關程 序 適用 於所 有 參加 「 計劃 」 的非 牟利 幼 稚園 。

2 . 2 家 長 須 於 2 0 2 1 年 9 月 至 1 1 月 期 間 為 其 子 女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 註 冊 證 」 。 如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已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及 文 件 , 教 育 局 一 般 可 在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完 成 審 核 並 以 郵 遞 方 式 發 放 「 註 冊 證 」 給 合 資 格 接 受 「 計 劃 」 資 助 的 申 請 人 ; 如 兒 童 可 於 本 港 接 受 教 育 但 不 合 乎 資 格 接 受 「 計 劃 」 資 助 而 未 能 獲 發 「 註 冊 證 」 , 本 局 會 為 有 關 兒 童 發 出 「 入 學 許 可 書 」 , 兒 童 可 憑 「 入 學 許 可 書 」 註 冊 並 入 讀 參 加 「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 惟 其 家 長 須 按 註冊 入 讀之 幼 稚園 的 收費 證明 書 繳付 未 扣減 「 計劃 」資 助 前的 全 額學 費 。

2 . 3 即使 家 長 未確 定 其子 女 是 否符 合 資 格申 請 「註 冊 證 」或 打 算 為其 子 女申 請 「 入學 許 可 書」 , 亦請 按 照 第 2 .2 段 所 述 的 要 求 ,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 幼 稚 園 入 學 註 冊 證 申 請 表 格 」 ( 以 下 簡 稱 「 註 冊 證 」 申 請 ) 。 教 育 局 會 審 核 有 關申 請 所符 合 的資 格 ,向 兒童 發 放「 註 冊證 」 或「 入學 許 可書 」 。

2 . 4 教育 局 會 為每 名 可 在本 港 接受 教 育 的 兒 童 發 出一 張 「註 冊 證 」或 「 入 學許 可 書」 ( 下 稱「 註 冊 文件 」 ) , 而所 有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園 ,只 可 取錄 持 有有 效 註冊 文件 的 兒童 。

2 . 5 家 長 須 使 用 有 效 註 冊 文 件 於 「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 期 間 ( 即 2 0 2 2 年 1 月 6 日 至 8 日 ) 為 其 子 女 作 K1 註 冊 留 位 之 用 。 由 於審 核 申 請 需時 , 家 長 最 遲須 在 2 0 2 1 年1 1 月3 0 日 把填 妥 的 「 幼稚 園 入 學 註 冊證 申 請 表 格」 遞 交 教 育 局, 否 則, 兒 童一 般 都不 能 於「 統一 註 冊日 期 」前 獲 發「 註冊 證 」 / 「 入學 許 可書 」作 K1 註冊 之 用。

2 . 6 家 長 應 向 幼 稚 園 了 解 其 校 本 收 生 機 制 , 包 括 相 關 程 序 、 準 則 、 面 見 安 排 、 報 名 費 等 , 並 按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要 求 索取 申 請表 格 及遞 交 入學 申請 。 幼稚 園 會於2 0 2 1 年 1 2 月 1 7 日 前 通知家 長 入學 申 請結 果 。

2 . 7 如 家 長 接 到 其 子 女 被 取 錄 的 通 知 , 家 長 須 在 充 分 考 慮 後 選 擇 一 所 幼 稚 園 , 並 於 「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 期 間 ( 即 2 0 2 2 年 1 月 6 日 至 8 日 ) 到 該 所 幼 稚 園 遞 交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並 繳 交 註 冊 費 , 以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此 措 施是 為 避免 一 名兒 童 同時 佔用 多 個學 位 ,以 致 影響 其他 兒 童。

(2)

2 . 8 「 註 冊證 」 / 「入 學 許 可 書 」 由教 育 局 發 出 並由 兒 童 所 註冊 的 幼 稚 園 保存 。 如 兒 童 在 「 統 一 註 冊日 期 」 後 才獲 取 錄 ,家 長 仍 須 以 「註 冊 證 」/ 「 入 學 許可 書 」 註 冊 。 如家 長 在 一 所 幼稚 園 註 冊 後想 轉 校 , 須 到原 先 註 冊 的幼 稚 園 取回 「 註 冊 證 」/ 「 入 學 許可 書 」 , 並 向擬 註 冊 入 讀的 幼 稚 園 提 交該 註 冊 文 件作 註 冊 留 位 。家 長 在 原 先註 冊 的 幼稚 園 取 回 「 註冊 證 」/ 「 入 學 許 可書 」 後 , 即 代 表該 幼 稚 園 不 會再 為 該 兒 童 保 留 學 位 。 一般 來 說 , 其原 先註 冊 的幼 稚 園不 會 退還 註冊 費 。

2 . 9 教 育 局 會 由 2 0 2 2 年 1 月 底 ( 即 「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 後 ) 開 始 發 放 幼 稚 園 的 K1 空 缺 資 訊 。 如 家 長 有 需 要 , 可 於 教 育 局網 頁 、各 區 域教 育 服務 處及 通 過 教 育 局電 話 熱線 查詢 有 關資 訊 。

3.

「 註 冊 證 」 申 請 資 格

3 . 1 兒 童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入 境 權 或 不 附 帶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的 有 效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 請 提 供 列 印 在 指 引 乙 部 第 2 . 3 節 所 述 的 證 明 文 件 ) 。

3 . 2 在2 0 2 2 /2 3 學 年入 讀 幼稚 園的 兒 童必 須 在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 或 之前 出 生。

在2 0 2 1 /2 2 學 年入 讀 幼稚 園的 兒 童必 須 在2 0 1 8 年1 2 月3 1 日 或 之前 出 生。

請 注 意 , 在 2 0 2 0 年 1月 1日 或 之 後 出 生的 兒 童 不符合 資 格 申 請 「註 冊 證 」。

3 . 3 兒 童 只 持 旅 遊 簽 證 、 雙 程 通 行 證 、 學 生 簽 證 、 或 兒 童 的 保 證 人 為 學 生 簽 證 或 旅 遊 簽 證 的 持 有 人 , 均 不 合 乎 資 格申 請 「註 冊 證」 。

3 . 4 兒 童 若 已 年 滿 六 歲 , 一 般 應 入 讀 小 學 。 家 長 可 致 電 2 8 3 2 7 7 0 0 , 向 教 育 局 學 位 分 配 組 查 詢 有 關 小 一 派 位 的 資 料, 或 致電 教 育局2 4 小 時 自動 電 話查 詢 系統 2 8 9 1 0 0 8 8 查詢 詳 情。 家 長必 須出 示 該兒 童 在來 年 被幼 稚園 取 錄 的證 明 文件 , 以及 聲 明該 兒童 未 有參 與 來年9 月 小 一入 學 派位 , 以供 本 局考 慮其 「 註冊 證 」的 申 請。

3 . 5 由 於 每 名 兒 童 均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註 冊 文 件 才 可 入 讀 參 加 「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 因 此 , 教 育 局 會 為 可 於 本 港 接 受 教 育 但 不 合 乎 資 格 獲 發 「 註 冊 證 」 而 未 能 接 受 「 計 劃 」 資 助 的 兒 童 發 出 「 入 學 許 可 書 」 。 兒 童 可 憑 「 入 學 許 可 書 」 註 冊 並 入 讀 參 加 「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 惟 其 家 長 須 按 註 冊 入 讀 之 幼 稚 園 的 收 費 證 明 書 繳 付 未 扣 減 「 計 劃 」 資助 前 的全 額 學費 。

4 .

「 註 冊 證 」 申 請 程 序

4 . 1 有關 「 註冊 證 」的 申 請程 序如 下:

遞 交 申 請 文 件 方 法

( a ) 申 請 人 可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放 入 信 封 內 , 貼 上 足 夠 郵 資 , 寄 回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行 政 二 組 ( 香 港 灣 仔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2 3 1 7 9 號 ) ; 或

( b )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文 件 放 入 信 封 並 封 口 , 封 面 寫 上 「 申 請 幼 稚 園 入 學 註 冊 證 」 ,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 3 0 至 下 午 1 : 0 0 , 下 午 2 : 0 0 至 6 : 0 0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投 入 設 在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4 樓 的 本 局 收 集 箱 內 ; 或

( c ) 申 請 人 可 於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網 址 : h t t p s : / / e f o r m . o n e . g o v . h k / f o r m / e d b 0 0 5 / t c / ) 。

如 申 請 人 以 方 法 ( a ) 及 ( b ) 遞 交 申 請 文 件 , 本 局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表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短 訊 形 式 發 出 「 申 請 確 認 通 知 」 予 申 請 人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或 將 確 認 通 知 以 書 面 形 式 郵 寄 給 申 請 人 。 如 申 請 人 在 寄 出 申 請 表 後 三 星 期 仍 未 收 到 本 局 發 出 的 確 認 通 知 , 請 致 電 3 5 4 0 6 8 0 8 / 3 54 0 6 8 1 1 或 2 4 小 時 自 動 電 話 查 詢 系 統 2 8 9 1 0 0 8 8 向 教 育 局 查 詢 , 以 免 因 郵 遞 失 誤 而 延 誤 申 請 。 注 意 ︰ 申 請 人 如 欲 收 取 本 局 的 「 申 請 確 認 通 知 」 短 訊 , 請 務 必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的 本 地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 否 則 , 本 局 會 將 確 認 通 知 以 書 面 形 式 郵 寄 給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如 以 方 法 ( c ) 遞 交 申 請 並 欲 以 電 郵 接 收 「 確 認 通 知 書 」 作 為 紀 錄 , 請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

本 局 在 收 到 申 請 及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可 在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完 成 審 核 並 以 郵 遞 方 式 發 放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給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 若 申 請 人 需 補 交 資 料 , 本 局 便 需 等 待 其 回 應 ,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的 審 核 時 間 將 會 相 應 延 長 。

注 意 ︰ 若 兒 童 將 於 「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 以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作 K 1 註 冊 留 位 之 用 , 家 長 最 遲 須 於 2 0 2 1年 1 1 月 3 0 日 前 遞 交 申 請 , 否 則 兒 童 一 般 不 能 於 「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 前 獲 發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

(3)

4 . 2 請 將 填 妥 的 申 請表 格 及 有關 證 明 文 件 的 副本 , 放 入信 封 , 貼 上 足 額 的 郵 票 ,寄 回 本 局 ( 請 確保 已 為 郵件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以 免 申請 未 能 送達 本 局 。 郵 資 不足 的 郵 件, 一 律 會 由 香 港郵 政 處 理 , 而 本 局 亦 無 法處 理 有 關申 請 ) 。 本局的通訊地址已列印在第六頁底。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放入信封並封口,封面寫上「申請幼稚園入學註冊 證 」 ,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3 0 至 下 午 1 :0 0 , 下 午 2 :0 0 至 6 : 0 0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投 入 設 在 本 局 的 收 集 箱 內 。 申 請 人 亦 可 於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網 址 :

h t t p s : / / e f o r m . o n e . g o v . h k / f o r m / e d b 0 0 5 / t c / ) 。 詳情可參閱上述第4 .1節。

4 . 3 用傳 真 或電 郵 方式 遞 交的 申請 , 概不 受 理。

4 . 4 建議申請「註冊證」時間如下 (適用於2022/23學年入讀幼稚園的兒童):

預計入學時間 建 議 申 請 時 間

2 022 /23學年學期開始 2021 年9 月至11 月期間

2 022 /23學年學期開始後 於入學/註冊前六至八個星期遞交申請

在 學 期開 始後 一段 時 間才入 讀 幼稚 園班 級的 兒 童 ,若 在 入學 時申 請並 獲 發「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 便 可 在 提 出 申 請 的學 年 入 讀合 資 格 幼 稚 園。 該 兒 童可 在合 資 格 幼 稚園入 讀 的 年 期 會 相 應 扣 減 , 而 該兒 童遞 交 申 請 的月份亦會列明於「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上。

4 . 5 更 改 已 提 交 的 申 請 資 料 :

在申 請 過程當 中,若申請 人提供的資料( 例如:姓名)有所改變,或申請人欲更改或補充申請資料,申請人必須 盡快書面通知本局。任何更正必須於變更日期起計三十天內通知本局。更改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備有 申 請 人 簽 署 , 通 知 書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一 併 寄 回 本 局 辦 理 。 如 有 需 要 , 本 局 亦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以處理有關申請。若申請人未能在本局要求進一步資料的日期後三十天內提交需要的資料,有關申請便自 動作廢。所有重複申請將會延誤處理申請的過程。

4 . 6 申請重新評估:

如申請人對申請結果不滿意,可在本局發出書面通知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局申請重新評估,並 必 須 附 上 申 請 人 的 簽 署 , 詳 列 理 由 及 提 供 充 足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適 用 ) 。 處 理 重 新 評 估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六 至 八 星 期。

4 . 7 申請其他學費資助:

4 . 7 . 1 在 「 計 劃 」 下 , 特 區 政 府 會 為 合 資 格 本 地 非 牟 利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資 助 。 若 申 請 人 家 庭 有 經 濟 需 要 , 申 請 人 可 另 外 向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學 生 資 助 處 為 兒 童 申 請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 及 幼 稚 園 學 生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 「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 ) 。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申 請 學 生 可 獲 學 費 減 免 ( 如 適 用 ) 及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 申 請 上 述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家 庭 須 遵 照 有 關 計 劃 的 條 款 。 「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綜 合 申 請 表 格 (2 0 2 2 /2 3 ) 」 預 計 將 於 2 0 2 2 年 7 月 左 右 派 發 , 屆 時 請 留 意 在 該 處 網 頁上 載 的申 請 表格 、 申請 方法 和 計劃 詳 情。

4 . 7 . 2 至 於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援助 的 家 長 , 如 其 子 女 在 2022/23 學年 入 讀 幼 稚 園 班級 , 與 其 他 兒 童 的 家 長 一 樣 , 須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 註 冊 證 」 , 以 作 為 入 讀 「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本 地 非 牟 利 的 幼 稚 園 的 註 冊 文 件 。

5 .

提 供 /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5 . 1 申 請 人 有 責 任 詳 實 及 真 確 地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及 提 供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請 申 請 人 仔 細 查 閱 第 六 頁 的 「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覆 核 清 單 」 , 以 確 保 已 備 妥 申 請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本 局 將 根 據 申 請 人 所 遞 交 的 資 料 來 評 估 兒 童 的 資 格 。 如 提 交 或 填 報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 有 可 能 導 致 申 請 延 誤 , 甚 至 不 獲 進 一 步 處 理 以 致 有 關 申 請 被 本 局 取 消 。

5 . 2 申請人在這項申請提供的 個人資料以 及本局就申請 要求的補交資料(例如: 漏報的身份證明文件) , 將會被本局 披露給特區 政 府各有關決策局/部門作下列用途:

 處理及核實有關申請,包括將申請人及兒童所提供的資料與本局及其他特 區 政 府有關決策局/部門(例如:

入境事務處)儲存的個人資料作覆核;

 統計及研究;以及

 處理查詢事宜。

(4)

5 . 3 申 請 人 所 提供 其 本 人及 兒童 的 資 料 ,本 局 可 因應 上文 第 5.2 節 所提 及 的 用途, 或 在 申 請人 同 意 下, 或在 法 例 授 權或規定須予披露的情況下,向特區 政 府 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學校披露。

5 . 4 申請人若在申請內誤報、漏報資料或提供虛假文書,其申請資格可能被取消, 更可能被檢控。

5 . 5 申 請 人 提交 的 一切 資 料本局 概 不 發還 。 不過 , 根據《 個 人 資料 ( 私隱 ) 條例》 ( 香 港法 例 第 486 章 )第 18和 22 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申請人有權查閱及更正申請表內填寫的個人資料。此外,申請人亦可索取其個人資料 的副本,但須支付有關的行政費用。此項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6 .

查 詢

6 . 1 有 關 申 請 「 計 劃 」 及 「 註 冊 證 」 的 資 料 , 可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 。 申 請 人 亦 可 就 個 別 申 請 致 電 3 5 4 0 6 8 0 8 / 3 5 4 0 6 8 1 1 或 2 4小時自動電話查詢系統2 8 9 1 0 0 8 8 向 教育局 查 詢 。

乙 . 填 表 須 知

請 依 照 申 請 表 格 及 本 指 引 的 指 示 ,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清 楚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第 一 至 第 五部 。

第一部 申請人資料

1 . 1 申請 人 可選 擇 填寫 「 稱謂 」, 以 便日 後 聯絡 。

1 . 2 申 請 人 英 文 及 中 文 姓 名 必 須 按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順 序 填 寫 。 如 兒 童 不 是 你 的 子 女 , 請 註 明 與 兒 童 的 關 係 , 同 時 請 提 供 兒 童 父 或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授 權 書 。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 而 兒 童 現 由 申 請 人 監 護 / 照 顧 , 請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 假 若 兒 童 獲 准 暫 留 香 港 , 申 請 人 必 須 同 時 為 兒 童 ( 即 受 養 人 ) 的 保 證 人 。 1 . 3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自 己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遞 交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如 申 請 人 並 沒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則 請 填 寫

「其 他 身份 證 明文 件 類別 」部 分 及遞 交 其他 有 效身 份證 明 文件 副 本 (如 內 地 居民 身 份證 、 旅行 證 件等 )。

1 . 4 通 訊 地 址 應 為 本 港 境 內 的 地 址 。 申 請 人 如 非 在 香 港 居 住 , 除 提 供 住 址 外 , 請 提 供 一 個 香 港 通 訊 的 地 址 , 否 則 在郵 遞 結果 給 申請 人 時, 可能 會 引致 延 誤。

第二部 兒童資料

2 . 1 此 部 分 所 填 寫 的 兒 童 資 料 必 須 符 合 甲 部 第 3 .1 及 3 .2 節 所 述 的 條 件 。 一 般 而 言 , 兒 童 的 年 歲 及 相 應 適 合 入 讀 的 級別 如 下:

於2 0 2 2 /2 3 學 年入 讀 幼稚 園

適 合 入 讀 的 級別 兒 童 在 2 0 2 2 年 8 月 3 1 日的年 歲

幼兒 班( K1 ) 最少 年 滿兩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低班 (K2 ) 最少 年 滿三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8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高班 (K3 ) 最少 年 滿四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於2 0 2 1 /2 2 學 年入 讀 幼稚 園

適 合 入 讀 的 級別 兒 童 在 2 0 2 1 年 8 月 3 1 日的年 歲

幼兒 班( K1 ) 最少 年 滿兩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8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低班 (K2 ) 最少 年 滿三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高班 (K3 ) 最少 年 滿四 歲 八個 月 (即 在2 0 1 6 年1 2 月3 1 日或 之 前出 生)

2 . 2 英文 及 中文 姓 名必 須 按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所載 順 序 填寫。

2 . 3 為 證明 兒 童 的 香港 居 民 身 份 ,申 請 人 應 遞交 申 請 兒 童 的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最 後 一 欄 顯示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份 為 「經 已 確定 」 )。

如 未 能 提 供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最 後 一 欄 顯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為 「 未 經 確 定 」 , 申 請 人 則須 遞 交下 列 其中 一 項兒 童的 有 效身 份 證明 文 件之 副本 (連 同 香 港出 生 證明 書副 本 ,如 可 提供 ) :

(5)

( a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

( b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 第 一 至 三 頁 ) ; ( c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 d ) 香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 e ) 單程 通 行 證 以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

( f) 由 特 區 政 府 簽 發 的 入 境 許 可 證 , 或 由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並 獲 不 附 帶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 逗 留期 限 除外 ) 的有 效 香港 居留 許 可; 或

( g)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證 ( I D 2 3 5 B ) 。

如 兒 童 所 持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屬 ( f) 或 ( g) 類 , 申 請 人 及 兒 童 必 須 向 本 局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 包 括 持 證 人 資 料 頁 、 由 特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有 關 人 士 的 旅 行 證 件 上 最 近 期 簽 發 及 貼 附 在 證 件 上 的 簽 證 標 記 之 頁 , 及 由 入境 事 務處 簽 發顯 示 申請 人及 兒 童仍 然 有效 的 合法 逗留 期 限的 「 批准 逗 留」 蓋印 之 頁) 。

第三部 其他有關家庭狀況的特別資料

3 . 1 如 兒 童 不 是 你 的 子 女 , 請 註 明 與 兒 童 的 關 係 , 同 時 請 提 供 兒 童 父 或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授 權 書 。 若 申 請 人未 能 提供 有 關文 件 ,而 兒童 現 由申 請 人監 護 /照 顧, 請 提供 相 關佐 證 。

第四部 通訊語言

4 . 1 申請 人 應圈 出 通訊 語 言。 若申 請 人並 無 指示 , 本局 將參 照 申請 人 提交 申 請時 採用 的 語言 , 作為 通 訊語 言 。

第五部 承諾及聲明

5 . 1 請 細 閱 指 引 內 每 一 環 節 , 並 在 申 請 表 格 第 五 部 承 諾 及 聲 明 部 分 簽 名 。 若 此 部 分 未 有 簽 署 , 本 局 將 不 會 繼 續 處 理申 請 。

5 . 2 申請人可參考載於附錄的已填寫表格樣本。

丙 . 派 發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須 知

1 . 1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是 為 兒 童 註 冊 入 讀 「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的 文 件 。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的 有 效期 是 根 據 兒 童申 請 入 讀 的學 年 、 級 別 及可 在 本 港 合法 居 留 /就 學 時 期 , 並 以本 局 收 到 申 請表 的 日 期 而定 , 有效 期 一般 為 一至 三 年。 詳情 可 見以 下 一覽 表 :

申請 入 讀學 年 為2 0 2 2 /2 3 學年

將 入 讀 的 級 別 「 註 冊 證 」 /「 入 學許 可書 」 的 有 效 期 幼兒 班( K1 ) 2 0 2 2 / 2 3 學 年 開 始 至 2 0 2 4 / 2 5 學 年 完 結

低班( K2 ) 本局 收 到申 請 表的 日 期至 2 0 2 3 /2 4 學 年 完結 高班( K3 ) 本局 收 到申 請 表的 日 期至 2 0 2 2 /2 3 學 年 完結

申請 入 讀學 年 為 2 0 2 1 /2 2 學年

將 入 讀 的 級 別 「 註 冊 證 」 /「 入 學許 可書 」 的 有 效 期 幼兒 班( K1 ) 本局 收 到申 請 表的 日 期至 2 0 2 3 /2 4 學 年 完結

低班( K2 ) 本局 收 到申 請 表的 日 期至 2 0 2 2 /2 3 學 年 完結 高班( K3 ) 本局 收 到申 請 表的 日 期至 2 0 2 1 /2 2 學 年 完結

請注意,合資格兒童最多只可以用「註冊證」在合資格的幼稚園連續接受三個學年的幼稚園教育,有效 期 一 般 不 會 延 長 。 若 個 別 家 長 因 個 人 考 慮 ( 例 如 : 學 童 個 別 情 況 、 家 庭 因 素 、 轉 校 等 ) 安 排 子 女 重 讀 某 一 級 别 而 延 長 幼 稚 園 教 育 超 過 三 年 , 家 長 一 般 須 支 付 未 扣 減 計 劃 資 助 前 的 全 額 學 費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家 長 可 向 本 局 申 請 延 長 「 註 冊 證 」 的 有 效 期 。 教 育 局 只 會 就 有 特 殊 需 要 學 童 的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延 長 「 註 冊 證 」 有 效 期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 如 由 相 關 註 冊 醫 生 或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 兒 科 專 科 醫 生 、 精 神 科 醫 生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臨 床 心 理 學 家等 ) 簽 發的評 估 報 告 , 證明 學 童 有特殊 需 要 而 需 要就 讀 幼 稚園的 年 期 較 一 般的 三 年 為長。

(6)

另 外 , 就 讀 參 加 「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必 須 在 幼 稚 園 的 上 課 月 份 上 課 , 幼 稚 園 才 可 獲 發 該 月 的 資 助 。 一 般 而 言 , 如 學 童 整 月 缺 課 ( 即 缺 席 某 月 的 所 有 上 課 日 ) , 教 育 局 不 會 發 放 該 學 童 該 月 的 資 助 ; 而 家 長 須 向 學 童 就 讀 的 幼 稚 園 繳 交 其 「 收 費 證 明 書 」 上 未 扣 減 「 計 劃 」 資 助 前 的 該 月 學 費 ( 全 費 )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 例 如 因 病 而 整 月 缺 席 ) , 在 家 長 向 學 校 提 供 充 分 的 理 據 和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 必 須 包 括 該 月 的 所 有 上 課 日 ) 後 , 學 校 可 向 教 育 局 提 出 申 請 , 本 局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酌 情 處 理 。 但 如 學 童 整 月 缺 課 涉 及 旅 遊 的 因 素 , 這 類 個 案 一 律 不 作考 慮 。

1 . 2 本 局 將以 郵 遞 方 式 通知 申 請 人 申請 結 果 。 由 於 「 註 冊 證 」/ 「 入 學許 可 書 」 將 會 郵寄 至 合 資 格 申請 人 的 住 址或 香 港 通 訊 地 址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提 供 正 確 的 住 址 或 香 港 通 訊 地 址 。 倘 若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過 程 當 中 變 更 其 住 址 或香 港 通 訊 地 址, 請 盡 快 通知 本 局 , 否 則「 註 冊 證 」/ 「 入 學許 可 書 」 便 無 法成 功 郵 遞 給 申請 人 , 而 申請 人最 終 需承 擔 有關 後 果, 包括 無 法 入 讀 幼稚 園 。

1 . 3 遺 失 或 損 毀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 應 立 即 致 電 3 5 4 0 6 8 0 8 / 3 5 4 0 6 8 1 1 或 2 4 小 時 自 動 電 話 查 詢 系 統 2 8 9 1 0 0 8 8 通 知 教 育 局 註 銷 。 已 註 銷 的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 即 使 尋 回 , 亦 不 可 再 用 作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註 册 文 件 。 申 請 人 可 向 本 局 補 領 「 註 冊 證 」 / 「 入 學 許 可 書 」 , 在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後 , 本 局 會 重 發 「 註 冊 證 」 /

「入 學 許可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覆 核 淸 單

( 請 在 完 成 以 下 每 項 事 項 後 , 在 右 方 格 填 上  號 )

1 . 你 是 否 已 填 妥 申 請 表 各 項 及 核 對 所 有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並 於 第 五 部 承 諾 及 聲 明 簽 署 ?

2 . 你 是 否 已 夾 附 你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3 . 你 是 否 已 夾 附 所 有 兒 童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4 . 如 兒 童 不 是 你 的 子 女 , 你 是 否 已 在 申 請 表 第 三 部 註 明 與 兒 童 的 關 係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兒 童 父 或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授 權 書 ) ?

5 . 你 是 否 已 填 上 香 港 通 訊 地 址 ?

6 . 就 郵 寄 申 請 而 言 , 你 是 否 已 在 信 封 上 填 妥 本 局 的 郵 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2 3 1 7 9 號 ) 並 貼 上 足 夠 郵 資 ? 請 留 意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 一 律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處 理 。

7 . 你 是 否 已 影 印 及 備 存 一 份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 … …

請將所需提交的證明文件連同填妥的申請表寄回教育局

通訊地址

教 育 局

香 港 灣 仔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2 3 1 7 9 號

「 申 請 幼 稚 園 入 學 註 冊 證 」

(7)

樣本

SAMPLE

註:本表格有效期由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亦可用作申請幼稚園入學許可書。

EDB 193C

教育局

(

釘位

) 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申請表格

(家長須在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期間為將於 2022/23 學年入讀幼兒班(K1)的子女遞交一份申請)

# 請圈適用方格 第一部 申請人資料 (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是兒童的父/母,若兒童不是你的子女,請於第三部註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可選擇填寫

1. 稱謂* # 1 先生 2 女士 3 小姐 由本局填寫

2. 英文姓名

(必須按身份證明文件所載順序填寫)

3. 中文姓名

4.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請參照申請指引乙部第 1.3 節)

# A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B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文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1

A

5. 出生年份 年 T

6. 住址 (請用英文填寫) Flat (室) Floor (樓) Block (座) X

大廈名稱 4

屋邨/村名稱

街道名稱及號數 5

分區 F M

地區 # 1 HK (港島區) 2 KLN (九龍區) 3 NT (新界及離島區)

7. 香港通訊地址

(如與住址相同,則不用填寫) Flat (室) Floor (樓) Block (座)

2

大廈名稱 H

屋邨/村名稱 S

街道名稱及號數 N

分區 U

地區 # 1 HK (港島區) 2 KLN (九龍區) 3 NT (新界及離島區)

8. 本地聯絡電話號碼 (流動*) (住宅)

用作接收「申請確認通知」短訊

第二部 兒童資料 (不用填寫其他無須申請或已申請幼稚園入學註冊證/幼稚園入學許可書的兒童資料) 1.a. 英文姓名 (必須提供)

(必須按身份證明文件所載順序填寫)

3

A E S

b. 中文姓名 B F R

c.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請參照申請指引乙部第 2.3 節)

# A 香港出生證明書號碼: )

B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C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文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C G 3 D H

d.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6

e. 與申請人關係 # A 子/女 B 其他 (請於第三部註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0 T V

f. 申請入讀學年

(請參考申請指引乙部第 2.1 節)

# C 2022/23 學年 E 2021/22 學年

8

g. 申請入讀級別

(根據 f 項所選的入讀學年)

# N 幼兒班(K1) L 低班(K2) U 高班(K3) F M

2.a. 英文姓名 (必須提供)

(必須按身份證明文件所載順序填寫)

4

A E S

b. 中文姓名 B F R

c.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請參照申請指引乙部第 2.3 節)

# A 香港出生證明書號碼: ( )

B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C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文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C G 3 D H

d.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7

e. 與申請人關係 # A 子/女 B 其他 (請於第三部註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0 T V

f. 申請入讀學年

(請參考申請指引乙部第 2.1 節)

# C 2022/23 學年 E 2021/22 學年

9

g. 申請入讀級別

(根據 f 項所選的入學學年)

# N 幼兒班(K1) L 低班(K2) U 高班(K3) F M

(請於填表前詳閱申請指引)

H A N

CC T A I M A N

陳 大 文

A 1 2 3 4 5 6 7

1 9 8 2

H 1 8 1 0

T S U I T S U I

Y A N H O U S E M A N E S T A T E K W A I C H U N G

9 1 2 3 4 5 6 7 2 3 4 5 6 7 8 9

C H A N T A I M I N G 陳 大 明

2 0 1 9 0 3 2 0

樣本 SAMPLE

附錄

7

S 4 5 6 7 8 9 0(

(8)

樣本

SAMPLE

第三部 其他有關家庭狀況的特別資料

如你在第二部所填報的兒童不是你的子女,請註明與兒童的關係,同時請提供兒童父或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授權書。若申 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文件,而兒童現由申請人監護/照顧,請提供相關佐證。

由本局填寫

與兒童的關係 (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10E

7

第四部 通訊語言

1. 通訊語言 # C 中文 E 英文

第五部 承諾及聲明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已由 2017/18 學年起實施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鑑於特區政府會根據「計劃」考慮及處理本人為受養人 (受養人的資料填報於本表格第二部) (下稱「該兒童」)提交的「幼稚園入學註冊證」﹙下稱「註冊證」﹚或「幼稚園入學許可書」﹙下稱「入學許可書」﹚申請,

本人(即下述簽署人,本人的資料已填報於本表格第一部)特此確認和同意下文第 2 至第 10 條所載事項。

2. 本人已小心閱讀及完全明白《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申請指引》(下稱「指引」)。本人承諾本人會遵守並會確保該兒童遵守指引內的一切要求及細則(可不時由特 區政府修訂),以及特區政府不時就「註冊證」或「入學許可書」的申請和使用條款發出的其他要求及指示。

3. 本人明白並同意「註冊證」或「入學許可書」只適用於「計劃」所涵蓋的合資格兒童在「計劃」所涵蓋的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註冊入學。

4. 本人明白「註冊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若個別家長因個人考慮(例如:學童個別情况、家庭因素、轉校等)安排子女重讀某一級别而延長幼稚園教育超 過三年,家長一般須支付未扣減「計劃」資助前的全額學費。在特殊情況下,家長可向本局申請延長「註冊證」的有效期。教育局只會就有特殊需要學童的 個別情況考慮延長「註冊證」有效期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明,如由相關註冊醫生或專業人士(例如:兒科專科醫生、精神科醫生、教育心理學家、

臨床心理學家等)簽發的評估報告,證明學童有特殊需要而需要就讀幼稚園的年期較一般的三年為長。

5. 本人明白就讀參加「計劃」的幼稚園的合資格學生必須在幼稚園的上課月份上課,幼稚園才可獲發該月的資助。一般而言,如學童整月缺課(即缺席某月的 所有上課日),教育局不會發放該學童該月的資助;而家長須向學童就讀的幼稚園繳交其「收費證明書」上未扣減「計劃」資助前的該月學費(全費)。如有特 殊情況(例如因病而整月缺席),在家長向學校提供充分的理據和有效的證明文件(必須包括該月的所有上課日)後,學校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本局會按個別 情況考慮酌情處理。但如學童整月缺課涉及旅遊的因素,這類個案一律不作考慮。

6. 本人承諾和保證,由本人或代表本人不時就這項申請提供的資料及證明文件和所作出的陳述(以下統稱「資料」)全屬真確完整。本人明白,教育局會根據該 等資料處理這項申請。

7. 若(I)本人或有人代表本人就本承諾及聲明作出任何失實或誤導的陳述,或提供虛假文書; 或(II)本人不遵從本承諾及聲明中的任何條文,在不損害特區政府根 據本承諾及聲明或在法律上享有的任何權力、權利及補救的原則下,特區政府有權即時使這項申請或已發出的「註冊證」或「入學許可書」失效,視屬何情 況而定;有關方面亦可能會對本人提起訴訟及/或刑事檢控。

8. 本人明白並同意:

I. 本人在此申請中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本人及該兒童的個人資料),將用於(i)處理及核實此申請表內,及/或與此申請有關的資料的真確性, (ii)與教育有 關的統計及研究,以及(iii)處理查詢事宜的用途;

II. 本人必須填報申請表內要求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但在申請表上註明是可選擇是否填寫的資料則屬例外。本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資料或證明文件,例如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有關申請或會延誤或不獲受理;

III. 教育局可將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向任何有關人士、公司、機構或特區政府部門及該兒童入讀╱轉讀的幼稚園披露;本人亦同意有關機構和特區政府部門 可向教育局透露本人及/或該兒童的個人資料,以作任何上述第(I)段所述的用途;

IV. 本人明白在此申請中提交的一切資料教育局概不發還。不過,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第 18 和 22 條,以及附表 1 第 6 原 則,申請人有權查閱及更正申請表內填寫的個人資料。此外,申請人亦可索取其個人資料的副本,此項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教育局提出;及

V. 任 何 與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的 查 詢 , 包 括 要 求 查 閱 或 改 正 資 料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內 的 《 私 隱 政 策 》, 網 址 https://www.edb.gov.hk/tc/privacy- policy/index.html。

9. 本承諾及聲明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並須按照香港法律解釋;本人及特區政府同意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0. 本人已細閱本承諾及聲明,並完全明白本人在本承諾及聲明下的義務及責任。

申請人簽署:

日期: 年 月 日

11E

1

遞交申請前的覆核清單

1. 你是否已填妥申請表各項及核對所有資料正確無誤,並於第五部承諾及聲明簽署?

2. 你是否已夾附你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你是否已夾附所有兒童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如兒童不是你的子女,你是否已在第三部註明與兒童的關係及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兒童父或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授權

書)?

5. 你是否已填上香港通訊地址?

6. 就郵寄申請而言,你是否已在信封上填妥本局的郵寄地址(香港灣仔郵政局郵政信箱 23179 號)並貼上足夠郵資?請留意郵 資不足的郵件,一律會由香港郵政處理。

7. 你是否已影印及備存一份填妥的申請表格?

2 0 2 1 0 9 2 1

樣本

SAMPL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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