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申請編號
聯絡電話 手機
通訊地址
基金會以通訊地址為送達地址,若有虛偽陳報情事,影響申請人權益,請自負其責。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
身份證字號
與申請人 關係 代理人電話 代理人手機
扶助律師姓名
申請事項:
□ 訴訟進行中必要費用
(如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及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其他必需費用)
□ 訴訟終結後訴訟費用
(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所列之訴訟費)(請擇一)
聲明:
1. 本人因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扶助,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部專案之必 要費用扶助,並已檢附收據或裁定。
2. 本件申請原則上委請扶助律師代為處理,如因案件屬性僅為單純法律文件撰擬扶 助,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代本人處理,本人同意自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必 要費用扶助申請。
3. 以上所述皆為屬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須知:
1、 如您的案件屬於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時,如有裁 判費、聲請費、執行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費用需繳納,您可以在法院判決/裁定確定後 60日內,提供您本人的繳款收據等文件並填寫申請文書後,透過您的扶助律師或由您本人向 本會提出申請,本會收到後會依本辦法規定審查是否支付。
2、 關於您的必要費用(包含歷審訴訟費、聲請費、律師為您的案件所支出的閱卷費之其他必要 費用等),歷審申請上限合計為新台幣5萬元整。
3、 如您同時要申請「訴訟進行中必要費用」與「訴訟終結後訴訟費用」,請分別填寫二張申請 書,以利本會作業。
4、 如您經審酌後准予勞動部專案訴訟及必要費用扶助,但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
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本會將終止本扶助;若申請扶助之資料有偽 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本會將撤銷本扶助。
5、 承上,如您經本會終止或撤銷,勞動部將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
6、 請詳細閱讀本申請須知,並確認本件申請書之聲明事項及確認勾選申請事項後,請您 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檢附委託書與身份證件影本)親自簽名,以完成申請。
[扶助律師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