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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修正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際一致,
金管會於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 二條規定,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其後歷經二次修正。
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得採公允價值模式,經考量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之性質,業於銀行資本 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該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入 第二類資本,另依金管會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
○七○二七○號令規定,銀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後出售不動產並辦理
售後租回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率時,於不動產售後租回之租期屆滿前,已認列之不動產出售利益不得列
計為資本,爰修正計算表格 1-B「自有資本計算表」。
銀行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普通股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普通股股本溢價 預收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其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餘 非控制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
普通股權益合計(A)
法定調整項目:
1、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利益應扣除,損失應加回)
2、預付退休金或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中屬確定福利計畫所提列之確定福利負債之提 列不足數
3、庫藏股
4、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5、視銀行未來獲利狀況而定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6、銀行之負債因其本身信用風險之變動所認列之未實現損失或利益(利益應扣 除,損失應加回)
7、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8、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表 1-B1)
9、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 餘增加數
10、證券化交易應扣除數(表 1-B1)
11、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12、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13、評價準備提列不足數(市場風險)(表 1-B1)
14、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1 15、101 年 1 月 1 日後不動產售後租回利益2
16、其他依規定或監理要求應調整數 經上述調整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B)
對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10%超限數(C)
扣除上開超限數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D)=(B)-(C)
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超過扣除門檻 15%之應扣除數(E)
經上述調整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F)=(D)-(E)
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數(G)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H)=(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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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其他第一類資本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 (2) 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資本合計數 減:
1、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數
2、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3、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4、其他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 (I)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長期次順位債券3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非永續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3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4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增值利益之 45%4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56
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資本 減:
1、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2、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3、其他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淨額 ( J)
自有資本合計(K)=(H)+(I)+(J)
3 長期次順位債券與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5-剩餘 年限)×20%。
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應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列入第二類資本,故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及利益,應以未互抵前之金額填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 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及增值利益亦同。
5 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銀行所提備抵呆帳超過銀行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6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得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 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
銀行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普通股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普通股股本溢價 預收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其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餘 非控制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
普通股權益合計(A)
法定調整項目:
1、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利益應扣除,損失應加回)
2、預付退休金或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中屬確定福利計畫所提列之確定福利負債之提 列不足數
3、庫藏股
4、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5、視銀行未來獲利狀況而定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6、銀行之負債因其本身信用風險之變動所認列之未實現損失或利益(利益應扣 除,損失應加回)
7、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8、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表 1-B1)
9、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 餘增加數
10、證券化交易應扣除數(表 1-B1)
11、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12、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13、評價準備提列不足數(市場風險)(表 1-B1)
經上述調整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B)
對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10%超限數(C)
扣除上開超限數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D)=(B)-(C)
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超過扣除門檻 15%之應扣除數(E)
經上述調整後之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F)=(D)-(E)
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數(G)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H)=(F)-(G)
其他第一類資本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項 目 金 額 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資本合計數
減:
1、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數
2、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3、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4、其他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 (I)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長期次順位債券1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非永續特別股(含其股本溢價)3
(1)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不符合第二類資本條件者 (2)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者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2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34
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資本 減:
1、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分類至銀行簿者(表 1-B1)
2、工業銀行直接投資及投資不動產依規扣除數(表 1-B1)
3、其他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淨額 ( J)
自有資本合計(K)=(H)+(I)+(J)
1 長期次順位債券與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5-剩餘 年限)×20%。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應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列入第二類資本,故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及利益,應以未互抵前之金額填列。
3 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銀行所提備抵呆帳超過銀行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4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得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 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