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一、教育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一、教育部"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 稱各區)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訂定程序。

(三)該區免試入學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四)區內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

(五)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直升入學比率及辦理方式。

(六)免試入學作業流程。

(七)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八)學生經依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仍同分時之適當 處理方式,包括經本部核准採用計分基準比序之方式。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2、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舒緩升學壓力、重視學 生多元智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與完整性。

(二)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 比序項目整體規劃,且比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採加權計分者,

總積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 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 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

(三)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校、

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 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2)

業要點超額比序項目比序完竣仍同分,且超過核准名額之特殊情 形,始得採用本部核准提供屬備用性質之計分基準,並應納入免 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五、完全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所在之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二)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 該區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針對多元學習表現 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等項目,擇採集 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六、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經區內 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會商,並衡酌國民中學校數、

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得由區內高級中等學校以聯合或個別方式 提供全區、部分或鄰近國民中學若干名額,優先免試入學;其實施 方式,應於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定之。

學校辦理前項優先免試入學遇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模式,應依 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招收非應屆畢業生,得辦理單獨免試招生,並 得依歷年招生情況,自訂單獨招生名額。

八、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參加免試入學,有下 列特殊因素者,僅得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 擇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

(三)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 籍所在地就讀學校。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 及審核機制,由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

九、各主管機關所定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不符合法規或本應遵行事項規 定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報本部備查。

十、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 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 學校獨立招生、身心障礙學生、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等,得由 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規範時,應符合下列 原則:

(一)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二)規範明確:

1、定義明確: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 訂定並公告。

2、採計明確: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 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程序完備:各區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

二、「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參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布之體適能常模,

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項 目 男生 女生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

起坐(次) 29 30 32 33 23 22 22 23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

分) 18 18 18 18 24 23 25 24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148 16

5

17 5

18 0

12 0

12

2 125 127

心 肺 耐 力 :

800( 女 )/1600( 男 ) 公 尺 跑走(秒)

676 65 9

61 9

57 8

31 6

32

3 320 311

(二)計分原則:

附件

(4)

1、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

2、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 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或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 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3、各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1)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 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或檢測單位。

(2)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 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三、「競賽、資格檢定及證照」項目採計原則:

(一)競賽項目:限學生於國中階段參加獲獎者,採計時應符合下列認 定原則:

1、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賽。

2、符合辦理原則認定:

(1)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及 自我優勢。

(2)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

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

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會。

(4)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 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

(5)

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選或推薦 參加。

3、成績計分原則:

(1)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之核獎 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二)資格檢定及證照之認定,以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之項目為範圍,

其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四、「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規範,由學校提供足量 之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

(二)校內服務,由學校規劃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校外服務內容及發證,由各區定之。

(三)參加學校社團,或經民主程序選出之幹部,得納入服務學習項目 計分。

五、「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獎懲類別:依獎懲種類分別計分。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者,與原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同等之計分。

(二)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

(三)各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積分總合之上限。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身心障礙、

身體羸弱與家庭經濟不利學生、臺商子女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學生之特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以確保其升學 權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5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法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 ,並經雙方 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4.

一、 依據性平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