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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101至 104年中程計畫

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3 日院臺內字第

1010061581 號函原則同意

(2)

一、前言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所導致失能人口增加的長期照顧需求,建構我 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行政院於 96 年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 ~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96-105 年 ) ; 97-100 年為發展基礎服務模式,101-104年為擴大服務對象並健全長期服務 資源網絡,105-106年為銜接長期照護保險法。

二、長照十年97-100 年計畫推動成果

(一)建立長照服務輸送模式

1. 建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縣市已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2 個 中心、 38 個分站)作為受理、需要評估及整合、連結、輸送長照 服務單一窗口,確保長照服務提供的效率及效益。

2. 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綜合評估機制:各縣市已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並依本署統一制定之評估工具,執行需求評估。

(二)建立多元長照服務方案

為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落實在地老化,優先發展居家和 社區式服務方案,含生活照顧及醫事照護服務,包括: 1. 居家護 理、 2. 居家及社區復健、 3. 喘息服務、 4. 照顧服務(居家 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5. 輔具購買 / 租借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 6.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7. 交通接送、 8. 長期照 顧機構等八項。

(三)建立階梯式補助及部分負擔機制

為提升民眾使用長照服務的可負擔性,且同時避免資源濫用,依

(3)

失能者家戶經濟能力,政府提供不同額度補助:一般戶政府補助 70% 、民眾部分負擔 30% ;中低收入者政府補助 90% 、民眾 部分負擔 10% ;低收入者全額由政府補助。

(四)發展長照服務人力資源

隨著各長照服務方案的推展,內政部與本署積極推動各類長照人員

(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各類醫事人員、照顧管理人員)之培訓。

本署更進一步檢討過去培訓課程,並完成長期照護醫事人員及照顧 管理人員各三個階段課程規劃。截至 99 年底長照直接服務人力:

照顧服務員 19,402 人、社工 1,308 人、照顧管理人員 315 人、醫事專業人員 8,235 人。

(五)提升長照服務使用比率

推動長照十年計畫,已經獲致具體成效,服務量占老年失能人 口比率,已經從 97 年之 2.3%, 98 年為 5.7%, 99 年為

16.3% ,至 100 年底提高到 21% ,增加 9倍。

三、長照十年101-104 年中程計畫之目標、挑戰及執行策略

(一)目標

1. 強化長照服務輸送效率、效能及品質。

2. 強化各類人才培育,提昇整體服務能量與品質。

3. 加速資源整備,提昇失能民眾服務使用率。

4. 推動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二)挑戰及執行策略

   經檢討現行長照計畫所面臨之挑戰,研擬 101-104年中程計畫相 關因應執行策略如下表:

挑戰 執行策略

1. 符合現行長照計畫服務對 象失能人數成長快速

2. 長照應服務對象未全面含 括於長照計畫

3. 長照服務輸送體系仍待加 強

4. 長照機構之品質仍待整合 提升

5. 長期照護資訊系統待整合 6. 長照人力資源亟待培訓及

發展

1.

逐步擴大長照服務對象

( 1 )預定 103 年起將 49 歲 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失 能者納入服務對象。

( 2 )擬自 104 年,依長照服 務網計畫,視長照服務資源 整備及財源情形,逐步將全 失能人口納入。

2.

長照機構管理之整合及品質提升

(4)

7. 長照相關法規有待建立

8. 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待檢 討

3.

長照服務管理機制之強化 4.

資訊系統之強化、建置及整合 5.

長照服務網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6.

長照人力培訓規劃 7.

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之規劃

8. 研擬自 102 年調整照顧服務 費每小時之補助基準,由 180 元修正為 200 元

四、分工體系

本計畫內容,係經本署召集內政部、勞委會、國健局、原民會及教育部 等部會召開 2 次研商會議討論,並彙整各相關部會提供之資料。各部會 分工重點如下:

項目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1. 因應長照整體規劃 調整之策略

衛生福利部

2.統整照顧管理制度 衛生福利部、勞委會 行政院人事局、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 3.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

源及提昇服務品質

衛生福利部、原民會、

勞委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4.發展長期照顧人力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勞委會、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5.整合與發展資訊系統 衛生福利部、勞委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經費執行及未來需求

(一)第一期計畫經費執行

隨著長照服務使用比率逐年提升,長照計畫經費執行逐年成長,由 97 年為 12.68 億元, 98 年 14.14 億元,至 99 年 18.10 億元,詳如下表:

(5)

(單位:新台幣億元)

決算

單位 97年 98年 99年 100 年 合計

內政部 11.16 12.02 15.93 15.97 55.08

衛生署 1.52 2.12 2.17 2.57 8.38

合計 12.68 14.14 18.10 18.54 63.46

註:

1. 內政部辦理長照計畫之整體經費,內容包括實際社政長照服務之經費。

2. 衛生署辦理長照計畫之整體經費,內容包括服務需求評估及實際衛政長照服務之經費。

(二)未來經費需求

若依長照計畫現行之補助內容及頻率,自 103 年起納入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失能者,並逐步擴大至全失能人口之經費需求,

則 103 至 104 年逐年每年約需增加 5億元(內政部及衛生 署 102 年度經費需求較 101 年度約增加 16 億元)。

各相關部會 ( 署 ) 執行 101 至 104 年長照計畫所需經費 合計 17,109,367 仟元,詳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合計

衛生 福利

內政部 1,885,780 3,461,757 4,337,260 4,734,48 2

14,419,2 79 衛生署 264,808 320,304 877,367 1,065,28

9

2,527,76 8 合計 2,150,588 3,782,061 5,214,627 5,799,77

1

16,947,0 47

 教育部 1,080 1,080 1,080 1,080 4,320

 勞委會 44,375 40,475 36,575 36,575 158,000 以上 2,196,043 3,823,616 5,252,282 5,837,42 17,109,3

(6)

總計 6 67 註:依主計處已匡列額度,內政部及衛生署 101 年度經費較 100 年度增加約 3.3 億元,

102 年

度經費較 101 年度增加約 16 億元。

目錄

壹、背景 ... 1

一、計畫緣起... 1

二、人口老化趨勢及長照失能人口

... 1

三、長期照護制度發展三階段

... 2

四、長照十年計畫之規劃

... 2

貳、長照服務發展與執行成果 ... 3

一、長照資源整備情形 ... 3

二、長照十年計畫民眾使用情形

... 5

三、第一期計畫經費執行情形

... 7

參、計畫所面臨的挑戰 ... 8

一、符合現行長照計畫服務對象失能人數成長快速 ... 8

二、長照應服務對象未全面含括於長照計畫

... 8

三、長照服務法之新立制度有待建立 ... 8

四、長照服務輸送體系仍待加強

... 9

(7)

五、長照機構之品質待整合提升 ... 10

六、長照資訊系統待整合

... 10

七、長照人力資源亟待培訓及發展 ... 11

八、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之檢討 ... 13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 16

一、逐步擴大服務對象 ... 16

二、長照機構管理之整合及品質提升 ... 17

三、長照服務管理機制之強化 ... 18

四、資訊系統之強化、建置及整合 ... 19

五、長照服務網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 20

六、長照人力培訓規劃 ... 20

七、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之規劃 ... 24

八、其他 ... ... 25

伍、計畫目標與分年工作項目 ... 28

一、目標 ... ... 28

二、服務對象、原則、內容及長期照顧管理制度

... 28

三、預期績效指標 ... 29

四、分年工作項目及進度表

... 30

五、經費需求... 30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 31

柒、長照十年與長照服務網計畫之轉銜 ... 32

捌、附則 ... 33

一、長照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攤 ... 33

二、經費來源與計算基準

... 33

玖、附錄 ... 40

表一、長照計畫 97 至 99 年度服務提供單位表 ... 40

表二、長照機構服務資源

... 41

表三、 97-99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 42

表四、 98-99 年度護理之家評鑑 ... 42

表五、活動個案一般特性分析

... 43

表六、活動個案之家庭照顧者特性 ... 44

表七、活動個案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 44

表八、收案年度活動個案長照評定需要之服務內容分析

... 45

表九、分項長照服務評定需要人數分析 ... 45

(8)

表十、各年度服務使用人數... 46

表十一、推估長照服務對象之擴增

... 47

表十二、推估照管人力之擴增

... 47

表十三、 97-99 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媒合 ... 48

表十四、分年工作項目 ... 49

表十五、分年工作進度表

... 57

表十六、各相關部會執行長照計畫所需經費表

... 58

表十七、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社政項目經費分攤原則一覽表

. 59

表十八、 101-104年度預定投入經費及培訓照顧服務員人數統計表

. 60

表十九、 101-104年度預定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檢定經費及人數 統計表 ... 60

附件一、長照人力成長趨勢圖 ... 61

附件二、長照機構床數成長趨勢

... 62

附件三、長期照護專業人員培訓課程 ... 63

附件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居家護理服務給付建議項目

... 80

附件五、長期照顧服務流程圖 ... 81

附件六、長照十年 101 至 104 年中程計畫調整對照表 ... 82

(9)
(10)

. 背景 一、

計畫緣起

為因應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帶來長期照顧需求的增加,行政 院 96 年 4月 3日院臺內字第 0960009511 號函核定為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頒行各有關機關據以執行,此計畫於 97 年執行至今已實施 4 年,本計畫作為該旗艦計畫之 101-104年中程計畫。

二、 人口老化趨勢及長照失能人口

我國 65 歲以上老人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於 82 年達 7.10% ,跨越人口高齡化國家( aging nation )的門檻, 99 年已提高到 10.7% ,人口老化現象將因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生的嬰 兒潮世代進入老年而更明顯,屆時老人人口將從 103 年的 281 萬 人 ( 12.0% ) 增 加 到 110 年 的 400 萬 人

( 17.14% ), 114 年我國人口中將有五分之一是老人,老 人人口比率直逼英國、法國及美國等已發展國家。

人口老化是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共同面臨的社會變遷經驗,

惟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初、中葉以來就經歷了如何面對人口老化 的課題;這些國家約有近百年來作準備,但我國老人人口則預估 在 24 年間 (82年 -106 年 ) ,將從 7%爬升至 14.0 %,顯 見我國老人人口快速增加之趨勢。隨著老人人口快速成長,慢性 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 加,其所導致的長期照護需求也隨之遽增。依衛生署國民長期照 護需要調查初步統計結果報告,我國 100 年全國失能人口佔全國 人口比率約 2.98%( 約 66 萬人 ) ,其中 65 歲以上失能人口 佔老年人口比率約 16%( 約 41 萬人 ) 。

三、

長期照護制度發展三階段

為發展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規劃分三階段逐步加以建置:

( 壱 ) 第一階段 -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為長期照護服務模式建立與量 能的擴展時期,自 97 年開始推動,為建構我國長照制度及長期 照護網絡前驅性計畫。

( 弐 ) 第二階段 - 長照服務網計畫:為建立我國長照服務體系,長照 服務法於民國 100 年報立法院,然尚未通過;但為充足我國長照 服務量能,使服務普及化,並做為長照保險實施的基礎,長照服 務網均需加速推動。

( 参 ) 第三階段 - 長期照護保險法:當第二階段之長照服務法通過並 順利運行以後,緊接著將啟動長期照護保險法的立法工作,之後

(11)

即可正式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屆時整個國家的社會安全保護網絡 即得趨於完備。

四、 長照十年計畫之規劃

為滿足長期照顧需求人數的快速增加,行政院於 96 年 4 月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建構一個符合多元化、社區 化 ( 普及化 ) 、優質化、可負擔及兼顧性別、城鄉、族群、文化、

職業、經濟、健康條件差異之長期照顧制度。

長照計畫涵蓋的服務項目以協助日常生活活動服務為主,即 所謂「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另 為維持或改善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亦將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 復健納入;此外,為增進失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故提供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並以喘息服務支持家 庭照顧者。期待經由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之建置,提供有照顧需求 的失能民眾多元而更妥適之照顧服務措施,增進其獨立生活能力 及生活品質,維持尊嚴與自主的生活,以達在地老化的目標,並 支持家庭的照顧能力。

. 長照服務發展與執行成果 一、

長照資源整備情形

自 97 年開辦以來,在服務資源初步發展、各縣市政府對計 畫之執行尚待加強,及民眾尚未熟悉各項服務使用之情況下,執 行成效未如預期。為提升民眾使用,並加強資源建置,內政部與 衛生署經檢討採行各項改進策略包括:1、自 99 年度起一般戶 民眾自付額由40 %調降為 30% ; 2、檢討修訂補助經費項目 及基準,提高民間單位參與誘因; 3、檢討各縣巿照管人員任用 資格,適度調整照管人員資格; 4 、增訂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 區加給 10 %居家護理、復健、喘息服務費; 5 、增訂居家護 理服務之醫師訪視費; 6、增訂居家喘息服務提供單位行政管理 費; 7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縣市政府聘用社工專業人

(12)

力,並補助日間照顧服務交通車輛及司機人事費; 8、調整補助 居家服務單位及照顧服務員經費標準,強化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 與薪資保障;9 、交通接送服務補助對象擴大至中度失能者;

10 、透過資訊系統勾稽比對,提供縣市政府潛在需求者名冊 , 3 萬 3,310 名,列為優先評估及提供服務對象等。經內政部、

衛生署及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辦理,無論服務資源、服務人數等 皆逐年提升且有顯著成效。

( 壱 ) 長照人力及培訓

1. 直接服務人力(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各類醫事人員等),現 況如下:照顧服務員 19,402 人、護理人員 7,899 人、物理 / 職能治療人員 336 人及社工人員 1,308 人,以專職提供服務人 力分析, 97-99 年照顧服務員成長 2,482 人,護理人員成長

1,185 人(詳如附件一)

2. 評估人力(長照管理人員):現有長照評估人力,有照管中心照 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共 315 人。

3.

長照人員培訓成果:

(1)97-99 年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計培訓

15,591 人,另

補助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基金會、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等,

辦理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培訓 6,954 人次。

(2)97-99 年針對各縣市及民間服務提供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辦 理 36 場次教育訓練,另為加強該等人員對日間照顧服務之認 知與拓展,結合民間團體辦理 11 場次教育訓練。

(3)99 年辦理長照醫事專業人員訓練,包括辦理居家護理機構 負責人及護理人員訓練,培訓 753 人、補助各醫事相關團體 辦理長期照護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計畫,完訓 1,627 人。

(4)97-99 年辦理照顧管理中心人員教育訓練,完成核心課程 310 人及實習訓練 324 人。

( 弐 ) 長照社區及居家式服務資源

三年內整體社區及居家式資源發展情形,統計各項長照服 務提供單位數由 97 年 2,295 個,提升至 99 年 2,521 個,

成長 9.8%。其中社政長照服務資源, 97 年居家服務、日間照 顧(含失智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 等項目之服務提供單位計 356 個; 98 年計 428 個; 99 年計 466 個,三年內增加 110 個,約成長 31 %。另衛政長 照服務資源,97 年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喘息服務項 目之服務提供單位計 1,939 個, 98 年計 2,022 個, 99 年計 2,055 個,三年內增加 116 個,約成長 6 %。 ( 詳如

(13)

表一 )

( 参 ) 長照機構式服務資源

1. 機構服務:

至 99 年 12 月止,全台老人福利機構共有 1,053 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52 家、榮民之家 18 家、一般護理之家 391 家、精神護理之家 29 家及精神復健機構 162 家,共有 1,905 家,共可提供床位數為 123,143床,雖各類型長照機構 占床率略有不同,但平均佔床率已達到約 78.95% (詳如表 二)。另分析 97-99 年三年主要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榮 民 之 家 及 護 理 之 家 ) 床 數 成 長 情 形 , 99 年比 97 年增加

4,754 床(約成長 1.06 倍、詳如附件二)。

2.

機構評鑑:

(1)

97-99 年度共計有 1,074 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其中優等 機 構 98 家 ( 占 9.12% ) 、 甲 等 331 家 ( 占

30.82% )、乙等 514 家(占 47.87% )、丙等 100 家(占 9.32% )及丁等 31 家(占 2.87% ) ( 詳如表 三 ) ,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均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老人 福利法第 48 條處以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再予複評,複評結果仍未達乙等者,則依老人福利法第

49 條規定令其停業 1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確保機構住民 照顧品質。

(2)

98-100 年度共計有 383 家一般護理之家接受評鑑,有 331 家評鑑合格,合格率占 86.42% 。 ( 詳如表四 ) 評鑑不合 格之機構依評鑑結果進行後續輔導,責成各轄區衛生局確實 督導,加強管理,以提升照護品質,確保住民安全。

二、

長照十年計畫民眾使用情形 ( 壱 ) 服務人數

自 97 年開辦,至 99 年 12 月底,申請長照服務人數 共 94,630 人,經評估後需提供服務之人數為 70,567 人

( 佔 74.6% ) 。 97-99 年 提 供 服 務 量 佔 失 能 人 口 比 例 , 97 年為 2.3%, 98 年為 5.7%,至 99 年達 16.3% 。 ( 弐 ) 民眾特性分析

自 97 年開辦,各縣市個案管理以紙本登錄為主, 99 年 10 月衛生署要求各縣市照管中心將現階段仍接受管理之活

(14)

動個案共 70,567 人鍵入資訊系統,截至 100 年 1 月共鍵 入 57,443 人,依各縣市鍵置資料庫個案資料,分析結果如 下:

1.

一般特性分析

有效活動個案人數共 57,443 人,其中去除遺漏值後,女 性佔 53.46% 仍高於男性的 46.54% ;年齡層以 75 歲至

84 歲最多 (41.44%) ;身分福利別以一般戶最多 (73.3%) ,次為中低收入戶 (13.87%) 、低收入戶

( 12.83% ),與全國中低收入戶佔 4%,低收入戶佔1%

之比率相較,顯見加強照顧弱勢之政策目標已有效落實;失能 程度以重度最多 (51.52%) ;原住民佔 3.4%,較原住民佔 全人口比例2.2%為高;另領有身障手冊者佔42.77%(詳如表 五 ) 。

2.

家庭照顧者特性分析

家庭主要照顧者,性別分布仍以女性的 60.46% 多於男性 的 39.54% ;主要由兒女照顧佔 49.32% 為最多,配偶佔

34.84% 次之 ( 詳如表六 ) 。 3.

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

一般戶申請協助者以重度失能比例偏高,佔 54.91% , 中低收入及低收入戶則傾向輕度失能即求助,可能是補助額度 及自付額度的差異。另也可能是因十年計畫的規模仍小,致在 宣導及轉介方面,經濟弱勢族群有較好的可及性 ( 詳如表 七 ) 。

( 参 ) 各項服務使用情形分析 1.

長照需要評定之服務內容分析

以需要社政服務居多, 97-99 年合計佔 57.62% ,其中 同時需要社政及衛政服務者亦逐年增加,由 97 年 14.5%

增為 99 年 36.6%( 詳如表八 ) ,照管中心人員因業務逐漸 熟悉,擬定計畫時,也較能考量民眾社政及衛政二者之整合性 需要。

(15)

圖一 97-99 年活動個案長照評定需要之服務內容分析 2.

分項長照需要評定人數分析

97-99 年,需要項目以居家服務最多,每年皆佔7成以上;

衛政服務以喘息服務最多,自 97 年佔 17.73% ,增至 98 年佔 30.99% 及 99 年佔 46.08%(詳如表九 ) 。

3. 長照服務使用人數 ( 包括結案及活動個案 )

依各縣市紙本登錄之服務使用人數: 97 年 45,547 人;

98 年 69,703 人 , 較 97 年 增 加 24,156 人 , 成 長 53.03 %; 99 年 92,541 人,較 98 年增加 22,838 人,成長 32.76 % ( 詳如表十 ) 。

三、

第一期計畫經費執行

隨著長照服務使用比率逐年提升,長照計畫經費執行逐年成長,由 97 年為 12.68 億元, 98 年 14.14 億元,至 99 年 18.10 億元,詳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決算

單位 97年 98年 99年 合計

內政部 11.16 12.02 15.93 39.11

衛生署 1.52 2.12 2.17 5.81

合計 12.68 14.14 18.10 44.92

註:

1. 內政部辦理長照計畫之整體經費,內容包括實際社政長照服務之經費。

2. 衛生署辦理長照計畫之整體經費,內容包括服務需求評估及實際衛政長照服務之經費。

(16)

. 計畫所面臨的挑戰 一、

符合現行長照計畫服務對象失能人數成長快速

隨著人口結構改變,老化及失能人口也將增加,推估101-104年,

人口增長自然增加之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人數,將由 100 年 40.7 萬人成長至 48.6 萬人,成長率為 20% ;詳如附表十一。

此外,隨著民眾對長照服務之瞭解增加,長照服務使用率亦 將大幅上升;依研究經驗顯示,一般長期照護服務之使用,於服 務體系逐漸健全且民眾需求誘發後,在未開辦保險前約達失能人 口的 30% 。

二、 長照應服務對象未全面含括於長照計畫

長照計畫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資源開發之有限性,

及推動的急迫性,故以滿足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55 歲以上失 能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僅工具性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之照顧需求為優先。

依長照服務法草案之規劃,長照服務對象不分年齡、身份別、

障別,而以身心失能程度為主要考量。經統計 99 年底服務中之 個案量為 70,567 人,約佔失能人口數 16.33% ,顯示仍有許 多長照需要者未納入長照十年計畫第一期( 97 年至 100 年)計畫中之對象,例如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約 10 萬人;

詳如表十一。

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新 制將於101 年 7 月 10 日全面實施,考量評估方式整合、資源整 備與經費預算情況,預定自103 起年將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且失 能者納為長照計畫服務對象,依其失能程度提供適切服務。

三、

長照服務法之新立制度有待建立

( 壱 ) 長照人員之管理仍待加強:目前仍有部分人領域員尚 未進行執業 登錄,需執業登記者亦可能受到規定之限制 ( 定 點執登 ) ,另照顧服務員登錄尚待建立,俾有效加強人力管理 與運用。

(17)

( 弐 ) 長照機構之管理仍待加強:現行長期照護機構分別由內政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及本 署為其中央主管機構,其設置標準不同,執行重點理念不同,各 類服務內容未明確訂立,獲得照護條件也不同,整合長照機構管 理規範更甚重要。

四、

長照服務輸送體系仍待加強

( 壱 ) 資源分布不均- 山地離島偏遠地區資源有待開發

民間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必須考量營運成本、個案來 源是否穩定,人力是否充足以及當地民眾的需求。山地離島偏 遠地區,由於地理環境特殊,交通不便,一般經濟及就業情況 較差,長照人員羅致不易,影響服務資源及服務輸送體系之拓 展與布建,造成該地區民眾之照顧需求尚未被滿足,依據 98 年經建會我國長期照護資源供給調查及內政部 99 年度居家服 務調查,針對全台 30 個山地鄉、 18 個離島及 65 個偏遠地 區 ( 含 38 個山地離島 ) ,共 75 個鄉鎮分析結果: 4%

鄉鎮無居家式服務, 22.7% 鄉鎮無社區式服務, 86.7%

鄉鎮無機構式服務。

( 弐 )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資源有待普及發展

由長照十年計畫三年全國長照個案資料中,分析個案的主 要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分 布 以 女 性 的 60.46% 多 於 男 性 的

39.54% ,但低於過去某些報導的女性佔近八成的比例,表示 男性照顧者參與照顧的比例也有成長;另分析主要照顧者與個 案 關 係 , 主 要 由 兒 女 照 顧 佔 49.32% 為 最 多 , 配 偶 佔

34.84% 次之;另老年照顧者(如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 婆)約佔 4%,其可能同時兼顧家中幼兒之照顧。

另目前全人口中符合長照對象,尚未納入長照計畫以公費 補助者,包括不屬於高齡層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身心 障礙者、及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惟自97 年度推動以來,

各界迭有建議將前述家庭照顧者之服務資源,納入長照服務體 系整體規劃;考量為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

宜整體評估(含財務規劃及社會性別面向議題)逐步將前述家 庭照顧者納為補助範疇,以提供家庭照顧者更普及之支持服務 資源。

( 参 ) 各縣市實際補助使用長照服務之適切性有待檢討

長照計畫各項服務,係依民眾失能程度設定不同補助時數上 限,惟根據內政部及衛生署統計分析,失能民眾實際獲得補助時

(18)

數有明顯落差。以居家服務為例,補助時數上限為輕度、中度、重 度失能者每月最高分別為25、50、90 小時;惟分析 99 年度平均 每人每月補助使用時數為21.8 小時,其中,輕度失能者為 11.6 小時、中度失能者22.2 小時、重度失能者 31.9 小時。另又以喘息 服務為例,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14 天,重度失能者 每年最高補助21 天;惟分析 99 年度平均每人每年補助使用 6 天。此外,不同縣市之間對於核定補助時數亦有所不同。

五、

長照機構之品質仍待整合提升

目前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已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 建置評鑑、考核標準,定期進行評鑑、考核及後續輔導;另護理機 構則由衛生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建置評鑑、督考標準,並定期進行評 鑑及督考,評鑑或督考不合格之機構,皆責成各轄區衛生局確實 督導,加強管理。由於各中央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法規辦理機構評鑑,

以致評鑑標準不一,爰應發展社、衛政長照機構整合評鑑基準,訂 立共同基本要件,提升長照機構照護品質。

六、

長期照護資訊系統待整合

( 壱 ) 人力與機構等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現行長照服務體系之運作,長照機構、人力等資料分別儲 存於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相關資訊系統中,另社會工作人員 與照顧服務人員尚未納入系統登錄,因此人力與機構管理系統 之整合亟待強化。

( 弐 ) 長照管理及個案資料資訊待整合

為增進長期照顧服務資訊化,內政部自 98 年度起業會同 衛生署積極強化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現行有關長期 照顧服務體系相關資料,如長期照顧個案申請、評估、照顧服 務人力培訓資料、服務提供單位管理等功能,均已整合納入該 資訊系統。有關長照機構與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之社會工作人員、

照顧服務人員,內政部業納入系統登錄,未來將督請各縣市及 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提升登錄品質與登錄資料之正確性。

現行長照相關資料分別儲存於內政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

(19)

平台」、「照顧服務人力資料庫」等,以及衛生署「醫事管理 系統」、「長期照護資訊網」、「護理之家個案管理」等。亟 需透過長照服務資源資訊平台轉換與系統整合作業,俾有效整 合長照資訊,掌握人力、機構、個管資料及區域分布。

七、 長照人力資源亟待培訓及發展

現行長照人員包括照顧服務員、社會工作人員、評估照護 需要之照管人員與各類醫事專業人員。茲就各類人員量能問題分 述如下:

( 壱 ) 長照人力培訓待強化 1.

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訓與留任不易

照顧服務員為長期照顧服務主力。據內政部統計,自92- 99 年底,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 65,509 人,其中,

從事居家服務工作者計 5,496 人,在老人福利機構工作者計 11,041 人,合計 16,537 人。現階段問題主要在於已培訓 人力未能充分投入長期照顧服務,致人力供給發生缺口現象。

因照顧服務員之薪資水準,及專業角色尚待建立、服務使用者 對照顧服務員缺乏正確認知,及失能者居住地點分散,需往返 奔波於不同個案之間,工作辛苦勞累等,亦為影響其投入長期 照顧服務之重要因素。

2.

社會工作人員培訓待強化

有關社工人力培訓,現階段主要針對各縣市政府及民間服 務提供單位之社會工作人員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包括:長期照 顧新型服務實施策略、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介紹、社工人員居家 照顧服務訓練,日間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相關觀摩研習等,未 來應加強長照社工人力訓練課程之整體規劃,以促進社會工作 人力對於長照計畫之參與,並充實社工人力有關長照服務之專 業知能。

3.

醫事專業人員培訓待強化

服務人力是建置完整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的關鍵因素,

專業人力不足將會造成有需求無人服務的現象。惟預期未來

「長期照護保險」實施之後,長期照護服務需求將大幅增加,

因此應持續充實相關人力,以培訓足夠的儲備人力。

長照醫事人員需提升基本專業知能外,專業長照服務需求 範圍廣闊且多元,人員提供之服務內容應能滿足接受者之需求,

並應強化長期照護專業人員跨專業能力。

(20)

4.

照管人力有待擴增及強化

( 1 ) 為因應長照服務推動及符合現行長照計畫服務對象失能人 數快速成長,並逐步擴大服務資源供給量,滿足個案多元長照 需求,整合各類長照服務與資源,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執 行長照計畫並進用專業且足夠照管人力作為受理及連結、輸送 長期照顧服務個案之整合性單一窗口服務。推估 101 年,因 應人口自然增加高齡失能人口,照管人力需約 382 人,比

100 年 315 人約增加 67 人;詳如表十二。

( 2 ) 因應長照服務推動及轉銜長照服務網,逐步擴大長照 計畫服務對象成為普及性照護網絡,整合各類長照服務與資源,

並協同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執行長照計畫,以健全長照管理 制度,擴展長照網絡之普及化服務供給量;基此,依長照計畫 轉銜之配套措施,預訂優先納入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推估

101 年照管人力需增加 25 人;詳如表十二。

( 3 ) 考量失能者及其家庭常面臨複雜問題,透過社會工作、

護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等跨專業團隊之協同合作,

方能有效發揮專業評估與資源連結之功能。 99 年底各縣市照 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具護理專業者占總人數 77.1% ,社 工專業者占 14.9% ,復健專業者占 2.3%,其餘營養師、藥 師 等 專 業 者 占5.3% ; 另 照 顧 管 理 督 導 屬 護 理 專 業 者 占

78.8% ,具社工專業背景比例偏低,可見社會工作專業在長期 照顧管理機制之參與機會仍有待加強。

( 4 ) 為掌握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使需求者獲得連續性 與整合性的服務,照顧管理人員的培訓更需持續加強,才得以 滿足長期照護個案需求,提供失能者適切的服務內容。

( 弐 ) 長照人力資源亟待擴展

依經建會 98 年長期照護保險法制服務提供及服務人力之評 估及衛生署 99 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初步成果,以全民失能 者皆納入服務對象為計算基準,推估至 104 年各類長照服務人 力需求如下:照顧服務員 47,856~63,699 人;社工人員

1,793~1,858 人;護理人員 7,859~11,393 人;物理 / 職能 治療人員 812~1,280 人;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 1,984~3,466 人。

比對長照服務人力供給現況,推估至 104 年各類長照服務 人力缺口如下:照顧服務員 12,067~27,201 人;社工人員

485~550 人;護理人員 -40~3,494 人;物理 / 職能治療人員 476~944 人;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 1,669~3,151 人,顯示各

(21)

類專業人力均亟需擴展。

( 参 ) 偏遠地區長照人力待發展

偏遠地區 ( 含山地離島 ) 因交通問題,致提供服務成本高,

影響服務提供單位或長照人力提供服務之意願與能力,造成長期 照護資源不足,相較於全國長照服務人力,山地離島地區長照專 業人員明顯不足,缺乏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物理 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等人力,需積極進行各類照護人力的培 訓。

八、

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之檢討

( 壱 ) 評估制度及工具不一致

目前長照十年計畫之評估工具為「長期照顧服務個案評估 量表」,其中判定個案之失能程度主要依據 ADL( 日常生活功 能 ) 量表之失能項數,與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個案評估採計分之 方式不同,採行之項目亦不一致,未來須配合長照保險規劃整合 相關評估工具。目前規劃建議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評估工具名稱修 改為「全日看護需要評估表」,另評分標準仍以現行 30 分以下 為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之核准原則,惟分數為 35 分以上,將依 據專業醫療團隊綜合評估其依賴程度為准駁之參考。

( 弐 ) 媒合率低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雇主聘僱外籍看 護前,需先經照管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媒合機制,依勞 委會家庭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參考手冊「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之作業,明定「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 2次,每次以推介3 人為原則」,故行政院 96 年 4 月核定之長照十年計畫明定相 同作業要求,並對照管中心媒合人員之業務內容要求,包括:

1 、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負 責相關行政業務; 2 、辦理醫院評估業務連繫及申請外籍看護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行政審查; 3 、建立轄區本國照顧服務員 人力資料庫,供照顧需求媒合就業; 4、提供長期照顧相關諮詢 服務,推展國內照顧服務資源; 5 、協助辦理長照中心之綜合 評估機制相關事項; 6、其他與中心相關之長期照顧業務。

至 97-99 年申請外籍看護工總收案數292,418人,媒合成 功 改 聘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照 顧 人 數 263 人,媒合成功率僅

0.09%( 詳如表十三 ) 。

( 参 ) 外籍看護工人力之聘僱管理不易:

自 95 年 1 月 1 日開辦外籍看護工申審新制以來,外籍 看護工申請評估,除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外,

(22)

一律回歸醫療專業判斷,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 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由醫師及其 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立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受照顧者需全日

照護 ,始得申請外籍看護工。基於失能者之照顧需求評估,事涉

醫療(社福)專業,勞委會除持續配合衛生署長照服務評估機制 檢討外籍看護工之申審制度外,並將就外籍看護工之聘僱管理本 權責加強推動辦理。

( 四 ) 就原已申請僱用外籍看護工家庭可能會遇到的衝擊及處理:

茲因現行勞委會針對聘僱資格於外籍看護工期滿後,被看護 者仍須再度接受評估且符合資格者,始得重新聘僱外籍看護工。

未來外籍看護工評估機制接軌至本國照顧服務體系,原外籍看護 工期滿後,被看護者需依整合後之評估機制進行評估,使申請本、

外國照顧服務均有一致之評估機制。

. 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

逐步擴大服務對象

( 壱 ) 因應長照服務推動及轉銜長照服務網,逐步擴大長照計畫 服務對

(23)

象成為普及性照護網絡,預訂自 103 起年將 49 歲以下身心 障礙且失能者納為長照計畫服務對象,配合資源整備及年度預 算成長,依其失能程度與需求提供適切之居家式、社區式、機 構式等多元照顧服務。

1. 隨人口結構改變,自然增加之老化及失能人口 數:將由 100 年 40.7 萬 人 成 長 至 48.6 萬 人 , 成 長 率 為 20% 。

2. 在預算編列財主單位支持且經費足夠支應原則下,估計預 定 103 年優先納入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且失能者約 10 萬人,推估至 104 年成長至 10.1 萬人,約佔失能人口

14% 。

3. 104 年逐步擴大至全失能人口,預定優先順序,以較弱勢 者優先納入:64 歲以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之失能者、 64 歲以下一般失能民眾。

( 弐 ) 財務預估

若依長照計畫現行之補助內容及頻率,優先納入 49 歲以 下身心障礙失能者之經費需求,並逐步擴大至全失能人口之經 費需求,則 103 至 104 年逐年每年約需增加 5億元(內政 部及衛生署 102 年度經費需求較 101 年度增加 16 億元);

詳如表十六。

( 参 ) 訂定服務開放之優先順序

1. 滿足現行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之長照需求: 99 年長期 照顧服務之使用率為 16.3% ,顯示仍有許多失能個案未 使用此服務,本署與內政部將會適時修正長照十年計畫,

適度修正補助條件及補助之標準,持續發展長期照護服務 之輸送及管理體系,俾為長照保險做好奠基導源工作。

2. 持續發展長照資源不足以及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 化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3. 逐步開放服務對象,不論年齡、障別,符合失能定義及失 能程度評估者,都屬長期照護之服務對象,惟需視長照服 務資源整備及財源情形,目前長照十年計畫各項服務採分 項分期將全失能人口納入,規劃如下:

(1) 在預算編列財主單位支持且經費足夠支應原則下,預訂 103 年起將 49 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失能者納 入服務對象。

(2) 擬自 104 年,依長照服務網計畫,視長照服務資源 整備及財源情形,逐步將全失能人口納入。

4. 俟上述 3 項需求皆被滿足後,規劃提供更高各項之服務頻

(24)

率及內容之服務。

二、

長照機構管理之整合及品質提升

全面提升長照機構品質、提升機構式長照服務品質、加強 長期照護相關研究、提升長期照護個案之照護品質、個案資料管 理品質保證、及長期照護品質監測。

( 壱 ) 推動社政、衛政整合型長期照護機構評鑑

99 年度完成「長期照護機構評 鑑整合建 議方案 ( 草 案 ) 」, 100 年度則依草案內容為基礎,邀請內政部、輔 導會相關部會代表,整合建立社政、衛政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流 程、基準、計分方式,訂立共同基本要件,提供民眾選擇長期 照護機構之參考,並作為未來長照保險機構品質保障及给付之 依據。

( 弐 ) 評鑑整合發展策略

規劃「社政、衛政整合型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立 社政、衛政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基準,並逐步納入各類型長期照 護機構評鑑作業。

1. 100 年衛生署、內政部、及輔導會共同討論並已完成整合 評鑑之流程及指標內容規劃,並於 100 年辦理一般護理 之家試評作業。

2. 101 年辦理一般護理之家整合型評鑑及老人福利機構整合 型試評作業。

3. 102 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整合型評鑑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榮家及其安養中心整合型試評作業。

4. 103 年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家及其安養中心整合型 評鑑作業。

5. 104 年賡續辦理整合型長期照護機構評鑑。

( 参 ) 為增進長照計畫執行效能與服務效率,並提升服務品質 , 促進長 期照顧服務體系之健全發展,維護民眾權益,除針 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居家式與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情況進行考核 與輔導外(如依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每年辦理護理 機構督導考核,考核內容包含居家護理服務品質),並規劃研 訂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評鑑(考核)指標(如居家服務、日間 照顧服務等)。

( 四 ) 為增長照計畫執行效能與服務效率,並提升服務品質,促 進長期 照顧服務體系之健全發展,維護民眾權益,內政部除 針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情況進行考 核外,並結合民間團體,邀集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代表,組成工

(25)

作小組,透過焦點團體及共識會議等方式,規劃研訂居家服務 及日間照顧服務評鑑指標,俾各縣市政府據以辦理評鑑(考 核)。

三、

長照服務管理機制之強化

( 壱 ) 強化社政衛政資源整合

1. 輔導各縣市須以局處協調處理長照服務資源之整合與管理 業務。

2. 加強各縣市社衛政運用長照資訊網資料庫,統計分析長照 需求及供給狀況,並據以研擬區域長照發展計畫。

( 弐 ) 落實長照服務管理制度

1. 強化長照管理中心核心功能,提供長照需要評估,擬訂照 護計畫、覈實提供適切之長照服務補助時(或次或天)數、

社區長照資源聯結、監督服務品質。

2. 定期辦理實地業務考評,評估與輔導各縣市長照管理中心 之運作情形,並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照管人員考核機制,提 升其服務功能與績效。

3. 依各區域需求性,加強各縣市政府對各項服務提供之規劃 及監督管理能力與責任;強化各縣市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之 發展,提升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之質與量,減少城鄉差距。

4. 協助各縣市政府建立區域型專家諮詢團隊,建置具在地性 與可近性的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網絡,及服務提供單位聯繫 溝通平台。

5. 辦理長照專業人員教育、實地訪察與輔導、觀摩訓練、聯 繫會議等,協助各縣市政府照管中心及各服務提供單位提 高服務能力與品質。

四、

資訊系統之強化、建置及整合

( 壱 ) 整合及強化服務資訊系統

1. 完成社、衛政相關資訊系統盤點作業。

2. 101 年視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進程,適時整合內政部「照 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與衛生署之「醫事管理系統」、

「長期照護資訊網系統」等長照相關資訊系統及建置資訊 平台雛型。

3. 整合服務資訊網,包括資源配置、個案通報、照顧管理、

服務提供、服務品質監測、行政等,並完成訂定資訊系統 標準、長照紀錄格式及各類編碼之規劃執行。

4. 建置長期照顧資料庫,定期分析服務現況與品質。

(26)

5. 配合中長程計畫目標,推動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之長期 照顧服務協同作業平台,有效掌握個案接受服務之狀況,

並導入預警功能應用於個案轉介、服務執行狀況及個案補 助申報。

6. 將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介接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資料 比對資訊系統、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服務資料管理系 統、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資訊管理 系統等,以即時了解申請長期照顧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及福 利資源情形,簡化行政程序。

7. 簡化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操作介面,並加強教育訓練課 程,增進縣市政府及服務提供單位運用資訊平台管理之角 色與功能。期透過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能完整蒐集接 受長期照顧個案之評估資料、身心功能變化及實際使用服 務資源情形,以作為長期照顧政策檢討之依據。

( 弐 ) 建立人力資訊系統

1. 建置長照人力繼續教育資訊系統

2. 101 年視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進程及長照服務法立法情況,

適時完成長照人員資格認證及建置整合登錄系統 ( 含社工 及照服員 )

3. 資訊系統訓練及推廣 五、

長照服務網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 一 )100 年完成各類長照資源盤點及資源分布之分析,並訂定各 區域

包括機 構、人力資源之基本配置數。

為利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規劃各區域資源發展配置,就現 有長照資源進行盤點,盤點內容包括長期照護服務提供單位、

機構、人力等資料,並透過資訊系統建置長照資源分布資料。

(二) 101 年至 104 年:

101 年合理劃分長照服務網區。並自 102 年起依基本 配置數,逐年獎補助資源不足區域建置發展長照機構及人力資 源,以均衡發展長照服務資源。

(三)本署正積極規劃長照服務網( 102 年至 105 年)計畫,並 已於 101 年 3月底陳報行政院審核。

六、 長照人力培訓規劃

為應因長照需求快速成長,茲就長照十年計畫各服務方案 所需之各類長照人員(包括照顧服務員、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照護需要之照管人員與各類醫事專業人員),量能培訓規劃分

(27)

述如下:

( 壱 ) 推估所需培訓量

依 104 年人力需求推估、目前供給及培訓現況,推估所 需培訓量,照顧服務員 ( 職前訓練 )27,201 人、社會工作人 員 550 人、各類醫事專業人員 10,000 人及評估照護需要 之照管人員 700 人。

( 弐 ) 規劃培訓課程

1. 研議修正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內容、術科訓練時數、實 習場域增列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等,以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專業 知能。此外,因應服務對象之失能樣態與多元照顧需求,另結 合護理、復健等專業團隊,加強辦理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

2. 規劃發展長照社會工作人員訓練課程內容,透過教育訓 練,增進社工人力有關長照服務之專業知能;藉由社會工作專 業知識與方法,促進長期照顧服務方案之效能與品質,俾更貼 近民眾之需求。

3. 為擴大各項服務人力訓練,並使培訓計畫內容推動具一 致性、連續性及完整性,衛生署於 98-99 年分別邀請專家學 者及相關團體,召開 7次「長期照護醫事專業人力培訓規劃」

會議,衛生署已完成長期照護醫事專業人員及照顧管理人員各 三個階段課程規劃(詳如附件三)。

( 1)長期照護醫事專業人員

1 LevelⅠ 共同課程:應於到職前或到任半年內完成課程,

使 長照領域之人員能先具備長照基本知能,發展設計以基 礎、廣泛之長照理念為主。

2 LevelⅡ 專業課程:應於到職 2年內完成,因應各專業課 程需求不同且列入服務場域考量,各專業領域各自訂出應 訓練時數,再依大方向規劃原則,分別訂定細項課程,發 展個別專業領域之長照課程,強調專業照護能力。

3 LevelⅢ整合性課程:配合在職教育於 6 年內完成,在 重視團隊工作及服務品質增進的前提下,如何與其他專業 人員適時合作溝通相當重要,此階段課程設計以強化跨專 業及整合能力為主。

( 2)照顧管理人員

1 LevelⅠ 共同課程:應職前或到任半年內完成課程,

內容以現行照管中心照管專員共同核心課程 40 小時及 實習訓練課程40 小時為基礎,進一步檢討調整。

2 LevelⅡ 專業課程:應於到職 2 年內強化與精進之 需求評估、照護計畫與資源應用等相關能力培育,強調

(28)

實務、協調溝通及個案跨專業服務做為課程發展設計指 引。

3 LevelⅢ整合性課程:配合在職教育於 6 年內完成,

課程設計重點以跨專業案例教學、跨區域服務體系資源 運用及整合等能力培育。

( 参 ) 推動培訓方法 1.

內政部輔導各縣市政府確實推估照顧服務員供給與需求,以利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適當之培訓目標,積極推動辦理職前訓練、

技術士技能檢定。預定 101 年培訓 6,600 人、 102 年培訓 6,000 人 、 103 、 104 年 各 培 訓 5,400 人 , 共 計

23,400 人。

內政部已訂定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具 50 小時核心課程、 10 小 時回覆示教及30 小時臨床實習等;另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 格及訓練辦法業明定照顧服務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

20 小時在職訓練,訓練課程內容包括:老人福利概述、老人照 顧服務相關法令、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老人照顧服務內容及 工作方法、其他與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2.

內政部辦理照顧服務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預定 101 年培 訓 2,900 人、 102 年 3,100 人、 103 年 3,300 人、

104 年 3,600 人,共計 12,900 人。

為提升社會工作人員之長期照顧服務知能,落實並深化社會工作 專業在長照服務之角色與運用,俾增進長照服務跨專業領域團隊 之合作與功能,本部並結合專家學者規劃研訂社會工作人員接受 長期照顧訓練課程,採分階段訓練方式,加強社會工作人員對長 期照顧相關政策法規、服務資源連結與轉介、需求評估與處遇、

方案設計與執行、服務品質監測與管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跨專業團隊服務等專業知能。

3.

推動各類長照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畫

衛生署 99 年起擴大辦理長期照護專業人力訓練,分階段 使長照人員具備長照基本知能、提昇專業照護能力,並更進階 強 化 跨 專 業 及 整 合 能 力 。 以 建 立 跨 領 域 的 團 體 合 作 模 式 。 101-102年優先培訓長照在職人力, 103-104年除在職人力 外,培訓長照人力不足之缺口,以儲備人力。分年預定培訓數 如下:

(1)

(29)

長期照護醫事專業人員: 101 、 102 年各培訓 3,500 人;

103 、 104 年各培訓 1,500 人,共計 10,000 人。

(2)

評估人員(含照顧管理人員): 101 、 102 年各培訓 200 人; 103 、 104 年各培訓 150 人,共計 700 人。

( 四 ) 規劃及推動人力資源管理

1.102-103年發展各類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

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辦法。

2. 發展長照服務資源與人力的管理資訊系統,建立長照專業人員 及照顧服務員認證、登錄機制與資訊管理,俟立法後再推動人員 認證及登錄。如:長照人員需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長照機構報 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始能提供服務;支援其他長照機構或其他 直轄市、縣市提供服務時,亦應先完成支援報備。

( 伍 ) 規劃偏遠地區長照人力發展培訓計畫

為整備偏遠地區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衛生署 已完成規劃偏遠地區 ( 含山地離島 ) 在地人員教育訓練及服務據 點之建置(本計畫 101 年至 102 年經費需求由本署醫療發展 基金支應, 103 年起經費需求納入「長照服務網計畫」) : 1.100 年起辦理偏遠地區 ( 含山地離島 ) 長期照護人力訓練,補

助偏遠地區民眾參與訓練,提升在地長期照護的量與能,儲備長 期照護相關人員,讓在地人照顧在地人。

(1) 照顧服務人員:預計 101 年培訓 60 人、 102 年及 103 年各培訓 70 人、 104 年培訓 60 人,共計 260 人。

(2) 長期照護專業人員:預計 101-104年每年各培訓 150 人,

共計 600 人。

2. 為提升偏遠地區服務的可近性、促進社區型長期照護服務之 發展

及鼓勵創新型長期照護服務之開發,針對( 1 )山地原住 民、離島及偏遠地區、 (2) 長照資源涵蓋率低於 10﹪ 之鄉 鎮、 (3) 各長照服務供給資源缺乏之鄉鎮,奬勵設置在地且社 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99 年度增設五個服務據點,以統整 在地照顧管理制度模式並發展在地化及多元功能之綜合服務模 式,期以社區之需求為基礎,提供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

預計奬勵設置40 個長期照護服務據點。

3. 為扶植奬勵偏遠地區長照服務據點發展,自 100 年度起 辦理偏遠地區 ( 含山地離島 ) 社區化長期照護資源管理與 輔導計畫,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輔導,協助發展可行性之長

(30)

期照護模式,符合在地民眾之需求。

七、

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之規劃

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相關作業,明定「每位雇 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 2 次,每次以推介 3 人為原則」。惟統計 分析 97-99 年媒合成功率僅 0.09% ;又從政府投入媒合人力 的經費分析, 97-99 年投入經費共103,981千元,每位媒合成 功個案需花費 395 千元。

依 95 年 5月 30 日跨部會「研商聘僱外籍看護工及長期 照顧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考量各長照中心之案量負荷及本職務 推展需要,各長照中心得就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次數及人數,依 事實研判自行決定之。為兼顧本國資源發展及有效運用媒合人力 資源,預計 100 年度「長期照顧服務業務系統增修及擴充案」

增設聘僱外籍看護工個案業務作業,包含「個案評估資料」、

「查核作業」、「異常警示」等相關功能,於 101 年 1 月正 式啟用,並函請各縣市將相關資料建置完備。 102 年研議將媒 合次數調整為1 次,另將分析綜合評估結果及處理評估異常個案 等工作,納入媒合人員的業務範疇。

八、

其他

( 壱 ) 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居家服務之意願 內政部規劃與推動策略如下:

1.

針對居家服務提供單位(雇主)應為其照顧服務員投保勞健保費、職 災保費、提撥勞退準備金等,按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等級最高補 助 80% ,強化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同時減輕服務提供單位營 運成本,促進參與提供服務之意願。

2.

督請各縣市政府於委託或補助契約明定照顧服務員每小時時薪不得低 於 150 元,所餘 30 元時薪則用於核發照服員績效獎金、年終 獎金、保費等必要支出,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實質所得,強化留任 居家服務誘因。

3. 由於國內外社會及經濟情勢迅速變化,且物價亦有上漲,惟居家 服務之照顧服務費補助基準每小時 180 元,自 88 年迄今未曾 調整,為保障照顧服務員之基本生活,穩定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之 人力資源,研議自 102 年參照物價指數成長率,修正為每小時

200 元,以促進居家服務之永續發展。

(31)

4.

積極透過各種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居家服務內容與照顧服務員 角色之正確認知;另規劃辦理績優照顧服務員選拔表揚等,提升 其專業形象。

5.

針對通過技能檢定之照顧服務員發給證照加給,鼓勵參與專業資格認 證,及提供交通費或意外保險等補助。

6. 為整體了解結訓學員的就業狀況,並掌握可能潛在的人力資源,

依本部辦理照顧服務結訓學員就業意向調查結果顯示,參加培訓 學員,現在從事或曾從事過照顧工作者占58.8% ;現在從事照 顧工作者占 35.5% ,其工作場所以醫院 34.2% 最多,其次是 居家服務占 33.2% ,長期照顧機構占 30.8% ,日間照顧機構 為 1.7%。

7.

專門賠償保險:考量照顧服務員留任居家服務工作確屬不易,居家服 務提供單位業自 98 年 5 月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疇,以建 構照顧服務員友善工作環境,並增進其勞動權益保障,尚屬可行。

另部分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業以購買商業保險方式,提供照顧服務 員意外保險,未來應可研議比照韓國針對照顧服務員於提供居家 服務過程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包括照顧服務員本人或受其照顧 者,皆由商業保險性質之「照顧服務員災害保險」提供傷害賠償 給付,保險費則由居家服務提供單位(雇主)或照顧服務員自行 支付之可行性。

( 弐 ) 促進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之質與量 1.

據內政部及勞委會調查結果,居家服務提供單位 96% 採論時計酬方 式,核給照顧服務員工作酬勞;照顧服務員前往案家所需交通時 間並不予列計。考量偏遠地區因個案居住地點分散,照顧服務員 奔波於不同案家之路況差且耗時,導致所需交通成本較高,且影 響渠等實質收入,研議調整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為每人每 月 1,500 元,促進照顧服務員至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服務之意願。

2.

內政部研議加強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培訓策略,包含於偏遠地區開設 培訓課程,或補助偏遠地區民眾至市區受訓等方式,提高偏遠地 區民眾參與訓練之誘因,並於訓練完成後回鄉參與在地服務。

3.

申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補助單位,經勞委會審查通過且屬偏遠地 區者,將優先予以核定補助開班。

(32)

4.

考量民眾對訓練單位之認識與信任感為影響其參與訓練意願之重要因 素,規劃結合原住民鄉社區網絡及教會組織,積極輔導、鼓勵原 住民參與照顧服務員訓練。

5.

由原民會已通過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者之名冊,送各縣市政府,俾連 結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予以僱用。

( 参 ) 提升社會大眾對長照計畫之認知與服務使用意願

為提升民眾對長照計畫之認知與服務使用意願,擴大民眾 需求與服務提供之介面,提高長期照顧服務之普及性,內政部及 衛生署辦理重點如下:

1.

長照計畫業依失能民眾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比率,一般戶部分負擔 比率自 99 年度起已調降為 30% ,將督請各縣市政府加強使 用者付費觀念宣導,或透過轉介與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經濟特殊 民眾必要協助。

2.

透過電視媒體、平面文宣及各項教育訓練,加強長照服務宣導,以增 進民眾對本國長期照顧服務之認知與使用,積極擴展並提升服務 使用量。

3.

內政部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民間單位、社會福利團體及村(里)

辦公室等基層組織之轉介功能,透過志工之電話問安與關懷訪視 服務過程,針對社區有照顧需求之失能者,主動提供服務訊息並 即時轉介長照管理中心,俾滿足失能者之照顧需求。

( 四 ) 加強辦理服務提供單位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促進其對長 期照顧法 規、政策,及各項服務資源供需狀況之瞭解,俾其在 參與服務提供時有所依循。並於相關宣導圖片兼顧性別平衡,逐 步改變社會文化對照顧工作的性別刻板印象。

(33)

. 計畫目標與分年工作項目 一、

目標

( 壱 ) 強化長照服務輸送效率、效能及品質

持續督 ( 輔 ) 導縣市政府照顧管理制度,強化服務輸送效率 與效能。

( 弐 ) 強化各類人才培育,提昇整體服務能量與品質

加強長期照護人員專業能力,擴大高品質優質人力,提高照護 品質。

( 参 ) 加速資源整備,提昇失能民眾服務使用率。

( 四 ) 推動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減少新舊制轉換衝擊,並提升鑑定品質 二、

服務對象、原則、內容,及長期照顧管理制度 ( 壱 ) 服務對象:

1 、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 1) 65 歲以上老人。

( 2) 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 3)身心障礙者。(註:預定 103 年納入 49 歲以下身心障 礙者)

( 4)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2、失能程度界定為三級:

( 1 )輕度失能【 1 至 2 項 ADLs 失能者 , 以及僅 IADL 失 能且獨居老人】。

( 2)中度失能【3至 4項 ADLs 失能者】。

( 3)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 弐 ) 服務原則:

1. 以服務提供 ( 實物給付)為主,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2.

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34)

(1)

低收入者: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者:補助 90 %,使用者自行負擔 10 %。

(3)

一般戶:補助70 %,使用者自行負擔 30 %。

(4)

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 参 ) 服務內容:

1.

照顧服務 ( 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 。 2.

居家護理。

3.

居家及社區復健。

4.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5.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6.

喘息服務。

7.

交通接送服務。

8.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 四 ) 主責機關:衛生福利部。

三、

預期績效指標

( 壱 ) 量化指標 1.

服務使用人數:

(1)

每年失能民眾使用服務人數成長 3%(註 : 係指全國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服務人數)。

(2)

預計至 104 年底,使用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老人 營養餐飲、交通接送、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累計人數計 418,700人。

(35)

2. 服務資源發展:預計至 104 年底, 22 個縣市政府之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老人營養餐飲、交通接送等服務提供單位 數合計 600 個。另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喘息服務的 服務提供單位數及偏遠地區服務據點達 2,100 個。

3. 長照人力訓練數量:照顧服務員 23,400 人、社工人員及照顧 服務員在職訓練 12,900 人、長期照護醫事人員 ( 護理人員、

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藥師 )10,000 人、

評估人員 ( 含照顧管理人員 )700 人。

( 弐 ) 質化指標 1.

長期照顧服務整體推動機制建置情形及實施方式,包括:縣市政府是 否組成跨局(處、室)推動機制、組成成員、運作方式,以及有 無將服務使用者代表納入。

2.

長期照顧提供服務流程之完整、順暢及便民狀況,以及服務使用者申 訴機制之建立與運作情形。

3.

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整體滿意度、各類照顧服務滿意度及照顧管理服務 滿意度調查辦理情形,以及如何依調查結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4.

加速長照資源整備,鼓勵民間參與長照服務提供,增進服務使用者獲 得具社會性別及文化適切性之服務,並考量家庭照願者之社會性 別需求,以分擔家庭照顧責任,減輕照顧負擔。

5.

預計至 104 年底,依資源盤點結果,針對資源不足地區,優先提供 補助經費與專業輔導,縮小城鄉資源差距。

6.

預計至 104 年底,完成 22 縣市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將服務提供與使 用情形登錄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落實長照服務資訊化。

四、 分年工作項目及進度表

(一)分年工作項目如檢討修正表十四。

(二)本計畫各項執行策略進度如表十五 五、

經費需求

檢討修正表十六

(36)

. 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

民眾獲得可近性、可負擔、有品質長照服務:

(一) 民 眾 使 用 比 率 提 高 : 至 104 年 底 , 民 眾 使 用 比 率 提 高 至 33% 。

(二) 透過中央補助經費之挹注,補助失能者使用所需各項服務,服務 提供單位發展服務資源與提升服務品質,完善服務輸送體系。

(三) 提高長期照顧服務的總量:預計至 104 年底,使用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老人營養餐飲、交通接送、輔具購買租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等 人 數 累 計 達 418,700人;每年成長7%(註 : 係指內政部主責長照服務項 目,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老人營養餐飲、交通 接送、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長期照顧機構等項 目之實際服務人數)。

(四) 發展長照服務資源:預計至 104 年底, 22 個縣市政府之居家 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老人營養餐飲、交通接送等服務提 供單位數達 600 個。另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喘息服 務的服務提供單位數及偏遠地區服務據點達 2,100 個。

(五) 預計至 104 年底,皆建立並展開各類長照機構整合型評鑑機制;

另 22 縣市政府皆建立並落實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老人營養餐飲、交通接送、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等服務之評 鑑、考核機制。

二、

長照人力資源量與質均提昇:

(一) 加強培訓照顧人力,並透過技能檢定機制,提高照顧服務員服品 質,以因應長照服務人力需求,預計至 104 年底培訓照顧服務 員 23,400 人;另培訓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 260 人;在職訓 練照顧服務員及社工專業人力合計達 12,900 人。

(二) 預估至 104 年培訓長照醫事人力 10,000 人;評估人員 (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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