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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秀娃
電話:(03)3322101分機5703~5704 傳真:(03)339172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賠字第10201049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除非賠償義務機關 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程序外,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1 1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原則應於受理後30日內與請求權人 進行協議程序,並至遲應於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內與請求 權人協議成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 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 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 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向法院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先予敘明。
二、考量國家賠償法對於損害賠償之請求係採協議先行主義,
其立法精神在於簡化訴訟程序,以達權益受侵害之人民得 經由協議程序迅速獲得賠償,按法務部76年3月13日(76
)法律字第3124號函釋意旨,倘國家賠償請求事件自開始 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而請求權人未申請發給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且仍請求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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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繼續協議時,如認為與請求權人就未能達成協議部分 有達成協議之可能,毋須訴請法院解決爭執之必要時,得 就其申請與請求權人繼續進行協議。
三、貴機關於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請落實以案管制並應依限 辦結,以免延誤請求權人之時效。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本府法制處)
副本: 2013-05-01
08: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