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在規範性大國與文明種族主義之間:歐盟對華武器禁運的人權論述 Between Normative Power and Civilizational Racism: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behind the European Union’s Weapons Embargo against China
研究生:郭子易 Student: Marius Gottschlich
指導教授:石之瑜 Adviser: Prof. Chih-Yu Shih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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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在現代的複雜國際體系中,歐洲聯盟不僅只是經濟大國,而且也經常被視爲一個能 夠制定國際規範的「標準出口商」。透過其軟實力,歐盟之國際政治影響力廣受認 可,特別是在人權方面要教化尚未承認國際標準的國際行爲者。由於歐盟對小國的 經濟吸引力以及區域內共同的文化背景,此教化現象在歐洲大陸特別有效;然而從 全球角度來看,歐盟的政治實力相當有限。因此,透過制裁等措施,歐盟試圖影響 第三國的人權政策,最著名的例子即為歐盟對中國的武器禁運。該禁運本來是對於 天安門事件的反應,後來成爲對中國不良人權政策批評的象徵。武器禁運實施以 來,中國和歐盟仍持續雙邊的人權對話;然而因爲兩者人權理念相當不同,人權對 話的進度極小。再加上,中歐雙方不欲危害彼此之間的貿易關係,更使雙邊人權對 話困難重重。
即使歐盟將自己視爲規範性大國或者教化者大國,但歐洲目前卻面對許多社會 問題,甚至於一些自身創造的人權危機。近年來,不同的國際人權組織屢屢批評歐 盟内部的人權政策,包括移民與難民政策、反恐怖主義措施以及成員國内仇外狀況 之增長。在此情況下,應了解的問題是,在歐盟內部人權狀況無法滿足其對外政策 之主張或要求時,歐盟仍可作爲國際模範嗎?除此之外,作爲歐盟主要教化他國手 段的歐盟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也往往因爲成員國的立場不同而失敗。總之,由於 歐盟一直到現在仍為「邦聯制」而非「政治聯盟」的組織,故而在制定共同政治目標 時,歐盟成員國的各自利益比共同利益重要是很明顯的缺點。然在面臨重大問題 時,歐盟成員國必須協力尋找解決方法,否則歐盟將失去其至今所獲得的政治實 力。只有歐盟能夠處理內部國家的社會問題,其方可作爲國際模範,並且持續扮演 規範性大國的角色。
關鍵字關鍵字關鍵字
關鍵字::::歐洲聯盟、軟實力、中歐雙邊關係、人權對話、規範性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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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oday’s globalized world, the European Union (EU) is widely viewed both as economic force as well as political soft power which is able to set norms of acceptable behavio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ogether with the USA, Europe is a common norm exporter that has been able to set model examples in different areas, most prominently in the area of human rights. Along with the UN and certa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the EU condemn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sanctions states which are repeatedly in breach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e of the most well-known examples is the EU’s weapons embargo against China in reaction to the Tiananmen incident in 1989, which w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an ongoing human rights dialogue between East and West that lasts until this day. Yet, as differences in their respective human rights conceptions begin to crystallize, China and the Union seem ever less inclined to further discuss the matter, most likely out of fear for the bilateral trade relations. Nevertheless, the Western criticism has not ended, after all the weapons embargo still stands as a symbol for the European demand of a responsible Chinese human rights policy.
Yet, at the same time Europe faces its own troubles both in respect to the economic crisis as well as social rights and democracy within the EU. In a way, Europe faces its own human rights crisis today, a fact that not only influences domestic politics, but that could jeopardize the Union’s reputation as role model and normativ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ontemporary problems illustrate, the EU is far from being a unified political actor that is able to solve European problems in an orderly fashion. Far more it is still a conglomerate of 28 nation states whos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as well as common economic policy fails in the face of individual national interests of the mightiest member states.
Key words:
European Union, soft power,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normative poweriv
辭謝 辭謝 辭謝 辭謝
2009年至 2010 年在台大留學之後,回來台北繼續念碩士學位一直是我的夢想。由 於我在德國念書的時候尚未主修政治學,我到了台大政治研所以後還得補修許多課 程,慢慢習慣政治學者的詞彙與研究方法。在此過程當中,語言方面一直都是最有 趣同時也最有挑戰性的部分之一。因此,在石之瑜老師指導之下,能夠用中文寫碩 士論文讓我覺得特別興奮。在此要先感謝石老師這兩年的幫忙與支持,無論是具體 研究方面或者書面表達方式,甚至於其他課程的研究與寫作,有石師的陪伴總是有 很大的幫助。其次,要感謝我的口試委員周志杰與安娜老師,讓我更了解研究歐盟 的焦點與重要因素,並且提供許多寶貴意見和幫助。
除了教師以外,還要感謝我的台大同學,特別是洪苑柔、莊容與林芩妤;感謝 他們花費寶貴時間幫助我修改論文大綱及章節,讓我學到許多中文書面表達的方 式。其次,感謝我的德國同學張凱瑞,在國外念書時有同鄉陪伴真好。
最後感謝家人的包容與支持,讓我每每回鄉探親時總是倍感溫暖。同時,更要 感謝爸媽,在我收到德國政府獎學金之前,倘若沒有你們的經濟支持我就無法回來 臺灣繼續念書。
郭子易 謹誌 于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系研究所 2013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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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
一、制裁的歷史背景、目標及手段... 2
二、歐盟對中國的政治目標及戰略夥伴關係... 6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分析架構... 7
第四節 文獻回顧... 9
第五節 章節安排與問題意識... 13
第二章 人權標準的爭辯 ... 15
第一節 聯合國的人權標準... 15
一、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的普遍人權... 15
二、世界人權宣言是否為普世標準?... 17
第二節 人權與中國 — 東西方的不同人權理念 ... 18
一、「中國人權紀錄不足」的批評以及中國的反應... 19
二、東西方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化的可能性... 22
三、尋找一種合理的中國人權理念... 24
第三節 歐盟的人權標準及其規範性... 29
一、辯論歐盟的文明性實力及其來源... 30
二、文明大國與規範性大國的界定... 32
三、歐盟在國際系統内的角色... 34
第四節 文明種族主義... 36
第五節 小結...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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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洲聯盟成員國的辯論 ... 40
第一節 歐盟的中國政治研究目的與研究途徑... 41
第二節 從政府間自由主義的角度分析歐盟的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 41
一、政府間自由主義的觀點... 41
二、以政府間自由主義分析歐盟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 42
第三節 歐盟中國政策戰略的實踐... 44
一、「一致性」— 歐盟外交政策的關鍵 ... 44
二、中歐關係的發展... 45
三、歐盟共同外交政策的限制... 47
四、能否解除歐盟對中國武器禁運的辯論... 49
五、歐洲國家經貿政治利益衝突... 50
第四節 有關歐盟對敍利亞武器禁運的爭議... 52
第五節 小結... 54
第四章 當人權政策成爲政治手段 ... 56
第一節 以人權為標新立異以及教化他國的現象... 57
第二節 歐盟本身的人權危機... 62
一、反恐怖主義措施所造成的人權違規... 63
二、移民與少數民族在歐洲佔何地位?... 64
三、民粹主義性的極端主義... 66
四、人權的重要性似乎下降... 68
第三節 小結... 70
第五章 結論 ... 71
參考文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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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中國崛起的現象使中國與歐洲在人權價值觀的差異,益加成為各界關心的話題。在 這樣的背景之下,本論文重點在於「中國」如何與持有不同價值的歐洲國家相處,
而且其他國家 — 尤其歐洲國家及歐洲聯盟的跨國組織(簡稱「歐盟」)— 如何看中 國。本論文的具體課題是關於歐盟二十四年前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 國」)建立的武器禁運,探究其源起以及後來的轉變,並且研究歐洲的人權傳統及 其對中國採取武器禁運的意義。長久以來,制裁為強權國家重要的政治工具,若是 其他國家内發生武力衝突或者任何國家進行不可接受的行爲,國家(尤其美國和歐 洲)便可使用包括譬如杯葛或禁運等措施在内的制裁去懲罰對方,以此催促雙方合 作。歐盟對中國的武器禁運顯然與歐洲對中國人權政策的要求有關連,根據 1989 年隨著天安門廣場武力鎮壓而發佈的公報,「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要 求中國政府尊重普遍的人權原則,並要求中國應為其人民追求的自由與民主設想。
歐盟敦促北京改善人權情況,否則,武器禁運將持續。既然歐盟在 2012 年評估中 國人權狀況時,認爲仍然具有極大的問題存在,所以按照歐盟高峰會的立場,武器 禁運顯然無法解禁。然而,自從 1993 年起若干歐洲國家已經開始公開地討論此議 題,且 2003 年與 2005 年間整個歐盟爆發了激烈的辯論;儘管中國人權局勢並不 完美,但是當時法國和德國卻致力於解除中國武器禁運,希望這樣可以促進中國與 歐洲雙邊關係的正常化。北京政府曾提出,中國期待加深 1998 年即已與歐盟創始
1 當時「歐盟」未正式成立,1989 年仍稱爲「歐洲共同體」(簡稱「歐體」,European
Community),蘇宏達(2011):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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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戰略夥伴關係」(strategic partnership),但是武器禁運顯然是一種巨大的障 礙,若是禁運持續的話,則雙邊關係無法正常化。
準此,近期解除中國武器禁運,隨後鞏固與中國的戰略夥伴關係應該就是歐 盟的利益,但是禁運的理由依然存在。在國際社會内,歐盟扮演特別的角色,其自 我界定為一個「規範性大國」(normative power),歐盟不但重視自身的普遍人權 與世風(public morals),而且也要求其他國家尊重人權規則,因此歐盟本身不能 採行不道德的行爲。從一個道德的立場來看,這二十年以來中國人權狀況沒有改 善,在這個情況下片面進行解除對中國的武器禁運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歐盟對中 國的武器禁運解除了,歐盟的道德立場將面臨挑戰。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本研究涉及到至少三個背景,包括「制裁」的歷史背景與歐盟可用的制裁手段,歐 盟所期待在與中國的政治合作中可達到的目標,以及中國與歐盟的戰略夥伴關係。
一 一
一 一、 、 、制裁的歷史背景 、 制裁的歷史背景 制裁的歷史背景、 制裁的歷史背景 、 、 、目標及手段 目標及手段 目標及手段 目標及手段
若要認識制裁的意義,便應兼及的歷史背景、制裁的目標以及歐盟的制裁手段。一 般來説,「制裁」可分為經濟制裁(economic sanctions)與定向制裁(targeted sanctions),前者阻止受制裁國(receiver)的經濟發展,並且減低社會生活水 準,比如杯葛(boycott)、禁運(embargo)及停止資助皆屬之。杯葛的措施旨在 阻撓受制裁國產品的轉口;禁運則為防堵受制裁國的銷售;至於停止資助在於撤除 受制裁國借款的資格、阻止國外的投資,而且也凍結受制裁國在國外的帳戶。在
3
《Economic Sanctions Reconsidered》,Hufbauer 將經濟制裁界定為某個政府爲了追 求其外交目標而中止與對方(受制裁國)的經貿關係。2
與此不同的是定向制裁,因其重點並非針對受制裁國的社會,而是針對特定 政治人物或是整個政府的政策,措施包含簽證禁令、財務制裁、武器禁運以及航班 禁令。所謂的定向制裁其實為歐盟批評聯合國(United Nations)對伊拉克進行經 濟制裁而產生的結果,當時聯合國的經濟制裁帶給伊拉克人民極大的負面影響,使 人民受苦,因此聯合國後來想出了針對某個國家之政治精英和領袖者的制裁,這樣 避免對於人民的傷害。3
根據 1967 年 Galtung 提出的「naive theory」,傳統經濟制裁的目標為破壞受制 裁國的經濟發展能力,但此舉將造成社會壓力,使政府因而退讓或使政府分裂。4 然而,歐洲國家推出的定向制裁的目標不同,此種措施針對由他國實行的抵觸歐盟 道德想像的政策,換言之,歐盟的目標為按照歐盟對自我的想像來改善受制裁國的 行爲,此種制裁的槓桿主要為社會壓力、損害政治人物的社會地位以及國際威望,
而非損害受制裁國的整個經濟。雖然制裁目的基本上可以包含破壞對方的政府與改 變其行爲這兩者,但是歐盟從來未推行前者。5
然制裁國(sender,進行制裁的國家)因爲無法接受某國的行爲與政策,而對 該國進行制裁,但制裁效果端看制裁行動能否使被制裁國改變其行爲;6 此效果很 重要,因爲歐盟制裁之效果足以象徵國際的權力與威望,根據 Portela 的説法,爲 了改善第三國的行爲,歐洲國家自從 1980 年代起採取制裁的手段要求他國改善其 行爲。7 無論是否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策,歐盟隨時都可以運用制裁的方法去
2 Hufbauer (1985): 2
3 Portela (2010): XIII, 7
4 Galtung (1967): 386-388
5 Portela (2010): 4
6 Elliot (1995): 52
7 Portela (2010): XIII; 張亞中 (2006): 38
4
改變其不可接受的行爲,8 只要受制裁國認爲從與歐盟的經貿和政治關係能夠獲 利,制裁會有效果。9
關於「人權」的國際規範,雖然國際法内有提及,而且歐盟(歐體)國家早在 1950 年簽署《歐洲人權公約》,10 但是兩者都未明訂如何懲罰違反者,無論違反 者是以武力鎮壓人民或政治異議分子,國際法與歐洲人權公約皆未界定特別的措 施。因此,歐盟的制裁皆為自願措施,特別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未干預的時候。11
關於制裁是否有效,文獻顯示制裁國通常會低估受制裁國適應新狀況的能 力,被制裁的國家不僅會發展出經濟動態(economic dynamics),12 隨後學著適應 新的經濟情況,而且從外來的制裁壓力還可能會造成一種整合效果(integration effect)或是所謂的「rally-‘round-the-flag phenomenon」,13 反而有助於制裁對象動 員國内的支持,因此許多制裁無法帶來預設的效果。根據 Hovi 的研究,因爲受制 裁國拒絕退讓,因此才實行制裁,但一旦措施生效之後,制裁就不再有威脅性了,
只有揚言制裁的時候其才有威脅;制裁一旦被建立,受制裁國更不會退讓了。14 此 外,制裁期待的效果通常未訂明,直至 1990 年代底歐盟的公報僅描述不可接受情 況(例如天安門事件),但卻未描述歐盟期待的政治目標(political aim)。15 若是 政治目標未訂明,制裁有否成功顯然就很難判斷。
8 Portela (2010): XIII
9 Portela (2010): XVI
10 EU Official: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http://www.echr.coe.int/NR/rdonlyres/D5CC24A7-DC13-4318-B457- 5C9014916D7A/0/CONVENTION_ENG_WEB.pdf, 11 July 2013
11 Portela (2010): 2-3
12 Portela (2010): 5
13 Mueller (1973) 援引於 Brulé (2005)
14 Hovi (2005): 482
15 Brzoska (2005); Portela (2010): 13
5
總之,有關制裁的歷史經歷了許多變化,而制裁的效率學者意見並不一致,
但是制裁至今仍被使用。與定向制裁比較,傳統經濟制裁的效率似乎較大,但因爲 對受制裁國社會帶來太大的負面影響,所以聯合國不再使用傳統經濟制裁。反之,
定向制裁針對懲罰個人,因此不會影響到受制裁國的社會。16 國際上使用定向制裁 的經驗並不多,因此有關其效果的辯論目前尚無定論,Portela 也提出了制裁間接 的效果與長期效果,且她認爲此種效果相當難評估。17
筆者認爲,制裁是否有效果或者是否對於受制裁國政府有影響力,端看制裁 國(sender)及受制裁國在國際社會的相對權力及其名譽。根據建構主義的解釋,
在國際行爲者互動之下,國家會互相影響彼此的自我形象,18 就歐盟而言,對方知 道若是不配合歐盟的政治要求,由歐盟提出的制裁肯定實行;歐盟作爲一個國際社 會 内 的 「 非 軍 事 強 權 」 ( civilian power )19 或 者 「 規 範 性 大 國 」 ( normative power),其義務不僅是堅持自身的社會規範與人權,而且也向外推動該規範,並 且將人權概念傳播到尚未民主化的國家。20 如果過早解除對中國的武器禁運,對歐 洲的自我形象及歐盟的國際威望都要產生負面影響。觀諸中國政府的反駁,中國人 權狀況仍然很差,要是歐盟逕予解除針對中國人權有關的禁運,不但有害於歐盟的 可信性,而且未來施行針對其他對象制裁的威懾性也會降低。
16 Portela (2010): 9
17 Portela (2010)
18 Auth (2006): 123-124
19 張亞中 (2006): 39
20 Chen (20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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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 、 、 、歐盟對中國的政治目標 歐盟對中國的政治目標 歐盟對中國的政治目標 歐盟對中國的政治目標及戰略夥伴關係 及戰略夥伴關係 及戰略夥伴關係 及戰略夥伴關係
如前述,發動制裁的國家通常未界定對於受制裁國家的政治目標,而歐盟於 1989 年 建 立 對 中 國 的 武 器 禁 運 果 然 也 未 明 訂 此 目 標 。 然 而 , 歐 盟 執 委 會 ( EU Commission)卻在 1998 年宣佈了歐盟與中國合作所期待達成的政治目標,其目標 為:
(一)以雙邊的政治對話推動中國在國際社會内的整合
(二)協助中國變成一個基於法律統治與人權原則的開放的社會
(三)協助中國在世界經濟内的整合,包括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四)更有效利用歐洲資源
(五)加深在中國的歐盟(價值)的知覺
根據 2003 年的公報,21 這些政治目標至今仍有效,且歐盟與中國每幾年更新 雙邊的行動計劃(action plan)。近年在許多方面,中國和歐盟的合作有了極大的 進展,雙邊的政治對話議程包括愈來愈多領域,例如環保、違法人口遷移、科技與 研究合作、打擊國際犯罪以及經濟合作。歐盟承認中國在國際社會内扮演愈來愈重 要的角色,並且表示與中國持續合作符合歐盟的利益,相信透過加深雙邊合作,雙 方可獲得共同的願景和利益。此公報強調,中國内部的穩定與發展為歐盟的政治關 鍵考量(key concern),歐盟因而必須支持中國的社會與政治改革,希望中國在不 久的將來可轉變為開放的民主社會。
21 EU Official: Commission Policy Pap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 maturing partnership – 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 (2003),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xternal_relations/relations_with_third_countries/asia/r14207_
en.htm, 10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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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分析架構 研究目的與分析架構 研究目的與分析架構 研究目的與分析架構
本論文的目的主要是界定歐盟對中國的武器禁運的(象徵性的)意義,研究禁運的 因素及發展,並且深究對華武器禁運(的解除)對歐盟的自我形象會有何意義。此 外,本文研究天安門事件後的中歐雙邊關係以及雙邊戰略夥伴關係的建立及發展。
其次,有關歐盟規範性大國的自我形象,論文辯論其所謂道德導向之外交政策的背 景與因素,並且探討歐盟在國際舞台上(可以)扮演何角色。其間的主要分析的文 獻包括,歐盟和中國雙邊的公報、新聞、政治性文章及法律文件,比如歐洲聯盟的 決議與公報、美國和中國的法律文件(《臺灣關係法》、《反分裂國家法》)、中 國的歷史書以及來自不同國家的歐洲學者的論述等等。這些論述中,有的為專書,
不過大部分文獻是曾在歐洲或美國的政治學期刊上發表的,其中《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 美 國 的 《 World Politics 》 以 及 推 行 普 遍 人 權 原 則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NGOs)的報告(如 Human Rights Watch 與 Amnesty International)尤其相關。
有鑒於歐盟内辯論能否解除武器禁運經久不息,因此必須討論的問題包括某 些歐洲國家爲什麽認爲中國不需要(或是不可以)再被制裁了,並且那些國家的
(主觀的)理由是什麽?再則探討自從 1989 年到現在,歐洲國家的中國形象經歷 了什麽樣的變化?中國如何從必須被制裁的國家變成了歐盟的戰略夥伴?除此之 外,本文也討論歐盟的自我形象、歐洲的人權傳統以及對其他國家 — 尤其中國 — 的道德要求和道德義務。歐盟自身認爲必須符合道德的行爲才可以被接受,因此歐 盟對外致力於改善其他國家的行爲,且熱烈擁護普遍人權的不可或缺。
接下來筆者討論歐盟如何看中國,介紹此問題主要的行爲者,並且指出歐盟 對華武器禁運背後的道德義務。若是歐盟忽視在中國境内的人權違反,而解除了象 徵性的武器禁運,此行爲將如何影響歐盟的自我形象?隨後其他國家的歐盟形象會 如何因此而改變?解除對中國武器禁運的背景因素是什麽?歐洲人的中國形象有否 經歷了基本的變化?歐洲國家是否爲了經濟因素,使得中國的人權狀況已經變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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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要?歐洲國家希望與中國的雙邊關係正常化,而且增進雙邊的貿易,但是歐盟 不能不考慮到自我價值(values)和解除武器禁運後伴隨而來的後果。
歐盟必須顧慮所有被中國武器禁運影響到的國家,尤其是臺灣以及中國的「反 分裂國家法」所隱含的對臺灣的威脅。此外,解除禁運也將影響美國對東亞地區的 安全利益。因此,本文雖然主要分析歐盟和中國雙邊的公報、新聞、政治性文章及 法律文件,但也將提及美國學者的立場,並且研究解除禁運對臺灣會造成何後果。
既然本文的重點在於歐盟的自我形象與對中國的要求,他國的立場只會概略提及。
再則,第四章解釋,除了歐盟成員國的利益和歐盟價值之間所發生的衝突以外,歐 盟内的社會問題也愈來愈多,因此歐盟的自我形象不但是以其共同外交決策為挑 戰,而且也是以負責任的國内政策為挑戰。
最後,有鑒於歐洲的道德要求及人權政治,對中國的禁運也代表其原則,因 此筆者認爲過早解禁此象徵性的武器禁運是違反歐洲自我的原則及道德形象。筆者 於第五章説明爲何解除武器禁運仍是歐盟認爲不合理的決策,雖然其原因相當多,
但與其他學者不同的是,筆者認爲解除武器禁運之所以對歐盟具有危險的含意,是 因如此將破壞歐盟與國際社會的聲譽和可信度(credibility)。
既 然 美 國 在 於 2005 年 暫 停 了 解 禁 的 辯 論 , 而 且 因 爲 德 國 的 施 洛 德
(Schröder)總理離任之後,推行解禁最重要的領袖者之一下台了,解禁目前是不 可能的事情。但是此問題將繼續存在,有鑒於歐盟與中國的戰略夥伴關係及中國抗 衡美國的企圖,北京政府肯定繼續催促歐盟解除武器禁運,其最主要的槓桿為經貿 關係的增大。
論文整理解禁辯論的文獻、主要行爲者在其間的立場以及持續武器禁運的因 素,且討論二十一世紀中歐盟如何研究新興的中國。本文採質化研究,目的是研究 歐盟對中國武器禁運的歷史背景及發展、分析歐盟與中國的國際角色,並且研究國 家行爲者建構的自我形象如何影響雙方的現實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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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以下簡單地介紹關於對中國武器禁運之文獻中主要的重點和論述。無論是美國的、
歐洲的或是臺灣的學者,他們對於中國武器禁運的立場幾乎一致的。22 雖然少數歐 洲國家在 2003 年至 2005 年的辯論中推動武器禁運的解除,但禁運至今依然存 在,一方面因爲大部分歐盟國家的反抗,另一方面因爲美國的壓力。23 雖然歐盟與 中國的雙邊關係的確改善了,24 但是歐洲國家卻從未達到關於中國武器禁運的共 識,因爲中國人權問題的關係,大部分國家依然視禁運為必要的措施。
研究此議題的學者不得不考慮禁運的理由,除了探究建立武器禁運的源起 外,也分析禁運後來的發展與象徵性。除了少數歐洲國家以外 — 其中最支持解禁 者為法國與德國的施洛德(Schröder)總理 — 其他國家都希望維持中國武器禁 運,不過,擁護武器禁運的原因並不相同。
目前中國最主要的軍售來源為俄羅斯,若是歐盟解除禁運,則莫斯科恐怕失 去中國的武器市場或者雙邊之間的軍售可能會降低。但即便假設該禁運解除,俄羅 斯與中國之間的軍售總數量仍恐不變,因爲學者認爲歐洲的武器大部分太貴,因此 北京將來會繼續購入俄羅斯的軍備。不過,中國卻將具有經濟槓桿。也就是,莫斯 科若是不願意向中國賣高級軍事裝備,北京大可揚言轉向歐洲國家購得此武器。雖 然歐洲國家承諾對中國武器禁運的解除之後,歐洲國家向中國的軍售將來不會增 加 , 但 是 除 了 俄 羅 斯 以 外 有 許 多 國 家 與 非 國 家 行 爲 者 ( NGOs , 如 Amnesty International、Human Rights Watch 等)都有這樣預設。歐盟的道德原則使歐盟不 願意將軍事武器購售予違反人權的國家,但 Berkofsky 指出,道德原則難抵有利可
22 Chen (2004); Berkofsky (2004); Van der Putten (2007); Delius (2007)
23 Van der Putten (2007): 3; Grimmett and Papademetriou (2005)
24 EU Official: Commission Policy Pap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 maturing partnership – 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 (2003),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xternal_relations/relations_with_third_countries/asia/r14207_
en.htm, 10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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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的經貿機會。25 有的學者認爲,禁運解除以後,歐盟如果將所謂的歐盟武器輸出 行爲準則(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on Arms Exports)法律化,則就較易控制歐洲 國家向中國的軍售。然而,在此歐盟成員國不一致。26
關於臺灣與中國大陸的政治衝突與所謂的臺灣問題也成爲考慮之一,因爲禁 運的解除可能將促發新的軍備競賽 — 若是中國可向歐洲購得軍事裝備與獲得軍事 技術,並且繼續改善其軍事武裝,則中國對臺灣的威脅顯然也將增加。根據 2005 年生效的「反分裂國家法」,臺灣如果宣佈獨立而且違反「一個中國政策」,北京則 將攻擊臺灣以避免「臺灣省」獨立出去。27 海峽兩岸關係幾年以來雖然有透過巨大 的進步,但是中國仍然具有大量飛彈對準臺灣。28 中國政府的軍事經費不斷地增 加,美國學者認爲武器禁運解除的話,歐洲武器製造者肯定提高歐洲與中國之間的 軍售量,雖然歐洲軍備昂貴,但是北京政府曾經表示對於某些特定軍備的興趣,特 別是德國的導彈潛艇。有的學者認爲說,中國大陸軍備改善主要的原因是在準備對 臺灣發動武力攻擊,因此對中國的武器禁運絕對不能解除。再則,美國政府依「臺 灣關係法」確保臺灣的安全,29 萬一兩岸爆發軍事衝突,美國軍隊則將面對使用歐 洲高級武器的中國軍人。30
但事實上,歐盟對中國實施的武器禁運雖然禁止了雙邊之間的軍售,2002 年 歐洲國家和中國之間的軍售總金額卻仍高達 2.09 億歐元,而 2003 年更高達 4.158 億歐元,31 表示禁運的效果並不理想。歐盟國家雖然 1989 年贊成了建立對中國的 武器禁運,但歐盟外交政策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其效果不彰,因爲各個歐盟國家重視 自身主權,所以無論世局如何,國家最後仍依自我利益決定其外交政策。對中國的
25 Berkofsky (2004): 117; Grimmett and Papademetriou (2005); Tang (2005)
26 Tang (2005): 8
27 《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2005)
28 Delius (2007): 11-12; Berkofsky (2004): 119
29 《Taiwan Relations Act》(1979); Delius (2007)
30 Berkofsky (2004): 120-121
31 Grimmett and Papademetriou (2005): 8
11
武器禁運與其他歐洲議會的決策一樣,也只是一種指導路綫,而非法律,因此每一 個歐盟國家得考慮對中國的行爲如何是合理的,且歐洲國家對於武器禁運的詮釋並 非一致。32 因此,1998 年歐洲議會明訂了「歐盟武器輸出行爲準則」(EU Code of Conduct on Arms Exports),此項協議内的八點也包含人權原則,如果購買軍事裝 備的國家不尊重普遍人權原則,則歐盟國家不可進行軍售。33 歐盟成員國支持此行 為準則,但儘管如此,少數歐洲國家仍繼續與中國從事軍售。34 歐盟每年出版「歐 盟軍火商務輸出年刊」(Annual Report of European Weapons Exports),此報導包 含歐盟國家一年以内所有進行的軍火商務輸出,歐洲議會希望這樣與國外的軍售變 得較透亮。
雖然向中國的軍售在繼續,但歐盟的行爲準則是有限制歐洲和中國之間的局 布軍售,歐洲國家因而無法將「武器」(戰鬥機、槍等等)賣予中國,不過,禁運 不包括「雙用商品」(dual-use products),這就是民事或者軍事方面皆可用到的高 技術,例如雷達系統或是直升飛機。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説法,1990 年代從歐洲輸出的雙用商品後來被用以改善中國的戰鬥機、軍艦、
直升飛機以及潛艇。35 既然局布的武器禁運之下軍售仍不斷地繼續,解除禁運之 後,歐盟和中國的軍售總數量應該也不會增大,歐盟的行爲準則反正將繼續限制與 國外的軍售,歐盟本身更辯稱軍售不會增加。36 但是關於歐洲對中國的武器禁運,
歐盟的關鍵考量不應該在於經濟方面,反而在於該禁運的象徵。
美國本身雖然也維持對中國的武器禁運,但是與歐洲國家一樣,美國仍不斷 地繼續與中國進行軍事貿易,因爲美國和少數歐洲國家的説辭是,他們在 1989 年
32 Delius (2007): 19, 22
33 EU Official: EU Arms and Dual Use Exports Policy and EU Embargo on China,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Upload/050228_China-initial.pdf, 10 July 2013
34 Chen (2004): 4
35 Berkofsky (2004): 106
36 Van Der Putten (2007): 3
12
前皆與北京簽過的軍售合約。37 儘管如此,美國政府仍激烈地擁護歐盟的武器禁 運,如果解除了該禁運的話,華盛頓恐怕無法監察歐洲國家賣到中國的軍備和高技 術。歐洲和中國都強調,歐盟的武器禁運解除以後,雙邊之間的軍售並不會增加,
但是學者指出武器製造者對於國家政府的壓力未當因此消弭。38 再則中國政府曾經 表示過,維持武器禁運是一種經濟錯誤,根據北京的看法,該禁運與中國人權政策 無關。39
中國政府認爲歐盟武器禁運的解除為具有象徵性的步驟,40 隨後才可以加深 雙方之間的戰略夥伴關係,41 但對歐盟而言,禁運的象徵性並非北京所指的。歐盟 顯然與中國所持立場不相同,認爲此禁運與中國人權政策有關連;禁運發動以來,
歐洲國家要求中國人權政策改善,而且也要求中國提出具體證明,但北京除了口頭 承諾之外,實際人權狀況並沒有改善。42
無論武器禁運成效或高或低,過早解禁將使中國認爲其人權政策仍可被歐盟 所接受。43 若是中國人權狀況差,但武器禁運被解除,北京就會認爲其人權政策不 必改善。禁運對歐盟的象徵意義在於中國政府必須理解普世人權原則的重要性,而 且也需要致力於改善其人權政策和對於人民的態度。北京政府雖然指出,其人權狀
37 Berkofsky (2004): 106; Wacker (2004): 2
38 Van der Putten (2007): 3
39 Berkofsky (2004): 100
40 Berkofsky (2004): 116
41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RC: China’s EU Policy Paper (2003), http://www.fmprc.gov.cn/eng/topics/ceupp/t27708.htm, 12 July 2013
42 Amnesty International: Länderberichte: China 2010, http://www.amnesty.de/laenderbericht/china, 10 July 2013; Berkofsky (2004): 106-107
43 Chen (2004): 3
13
況幾年以來改善很多,但針對這樣的説法,國際特赦組織的反駁既明確又嚴厲:經 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準的升高與尊重人權原則並不同。44
中國政府極力推動歐盟武器禁運的解除,根據北京的説法,武器禁運阻止歐 盟與中國之間關係的正常化。45 此外,該禁運歧視中國,其他即使是所謂的「流氓 國家」,亦未有此種武器禁運的待遇。46 不過,從 2003 年的公報看得出,雖然武 器禁運仍尚未解除,但中國與歐盟雙邊關係已經進步得多。47 此禁運對兩邊而言因 而顯然益加具有象徵性的意義,而其意義影響雙邊的(自我)形象,前所述的問題 之外,筆者將重點討論此自我形象的議題。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章節安排與問題意識 章節安排與問題意識 章節安排與問題意識 章節安排與問題意識
本論文的第二章主要介紹中西方之人權理念的不同之處、描述歐盟對於中國人權政 策的批評,且説明歐盟對於中國武器禁運的立場,其中包含中國人權政策的缺陷及 歐盟規範性大國的自我期許對中國人權政策的内涵及執行。本章首先簡單地解釋所 謂的普遍人權標準以及聯合國和歐盟對於中國的要求。其次,辯論中國自我的人權
44 Berkofsky (2004): 107; Amnesty International: Briefing Paper - EU-China and Human Rights since Tiananmen (2004), http://www.amnesty.org/en/library/asset/ASA17/015/2004/en/5098246e-fab7-11dd-
b6c4-73b1aa157d32/asa170152004en.pdf, 10 July 2013
45 Van der Putten (2007): 3
46 Grimmett and Papademetriou (2005): 1
47 EU Official: Commission Policy Pap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 maturing partnership – 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 (2003),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xternal_relations/relations_with_third_countries/asia/r14207_
en.htm, 10 July 2013;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RC: China’s EU Policy Paper (2003), http://www.fmprc.gov.cn/eng/topics/ceupp/t27708.htm, 12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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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創造與西方人權理念的普遍性是否恰當。由於近來所推行的人權多元化,中 歐雙邊之間的人權對話似乎最近變得更複雜。
第三章分析歐洲聯盟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所制定的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背後 的決策過程。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最大的挑戰為歐盟成員國自我利益的協調,歐洲 國家實踐顯示,歐盟的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遇到不同的國家利益的時候,達成一個 共同的且一致的立場幾乎不可能。歐盟成員國雖然已經將部分主權交給聯盟的機 制,然而特別在外交決策方面,國家最後仍然最重視自我利益。歐盟對外可以制定 一個共同的立場時,此經常只反映聯盟最大國家德、法、英的妥協,其他成員國少 有機會影響到歐盟的外交政策。
第四章討論歐盟國家内的社會問題,以及歐盟的移民政策、民粹主義的擴散 與不道德的反恐怖主義措施對於歐盟自我形象的意義。雖然歐盟在國際社會内已經 扮演一個重要角色,但縱觀其所面臨的挑戰,歐盟的軟實力或許會下降。除了第三 章所辯論的政府間利益衝突,歐洲各國目前面對極大的社會政治挑戰。除非歐盟國 家協力主張這些問題的解決,其對外要求就越來越失去正當性。
最後,本文在結論中將根據之前的整理,討論歐洲聯盟如何能夠保持其規範 性大國的(自我)形象,並且如何避免政治實力的減少。歐盟如果希望繼續當作重 要的國際行爲者,必須懂得此角色不僅只是對外表達要求,而且也是滿足自我的標 準以及最好可以成爲國際模範。歐盟若是無法達到其自己所界定的道德標準,則沒 有權利批評中國或其他國家的人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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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人權 人權 人權 人權標準 標準 標準的 標準 的 的爭辯 的 爭辯 爭辯 爭辯
研究歐盟與中國的人權對話,不可忽略兩者的基本人權理念是不同的。「權利」這 個政治概念乃是自西方國家來到中國的,且此一概念已經被中國的法律學者與儒教 給中國化了。對中國人而言,權利的概念並非自己產出的政治概念,對於權利與人 權的看法和詮釋與西方國家相當不同。本章節以聯合國、中國與歐盟的不同人權理 念為比較,並且討論歐盟對於所謂的國際政治規範(international political norms)
的重要性,及歐盟在創作規範過程中的角色。
第 第 第
第一節 一節 一節 一節 聯合國的人權 聯合國的人權標準 聯合國的人權 聯合國的人權 標準 標準 標準
一 一
一 一、 、 、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的 的 的 的普遍人權 普遍人權 普遍人權 普遍人權
雖然人權規則為現今國際社會所認可,但人權實現的程度仍然有相當大的進步空 間。所謂的普遍人權規則,允為相當新的政治概念,雖然人權辯論早已十八世紀開 啓,48 但人權規範到二十世紀中卻尚未正式得到定義及推廣,直到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在巴黎才完成了其《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此宣言象徵了人權運動極大的成果。而此世界人權宣言及後來隨之問世 的公約(conventions)49 ,組成所謂的國際人權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48 Kapur (2006): 665
4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可選的二項協議(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its two Optional Protocols),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16 Rights)。50
雖然國際人權法案包含的人權定義,至今已經被多數國家批准並遵行,51 且 世界人權宣言為世界上最多被翻譯的文件,52 然而,從聯合國人權法案的視角來 看,包含中國在内的某些國家人權紀錄,直至今仍並不理想。Power et al. 認爲,
若「達到普遍人權尊嚴」的目標,為二十世紀以降對於人權建制(human rights regime)最主要的挑戰,則二十一世紀以降最主要的挑戰則為普遍人權的實現化。
53 然而,實現人權的前提條件是,對權利的内涵能具體的描述及定義。因此聯合國 當然提供《世 界人權宣言》作為其定義。 但是研究不同國家之間的人 權對話
(human rights dialogue),學者很容易就會發現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人權(與 權利)的概念。
歐盟以及聯合國往往將自己視為一個規範性大國,持續批評中國的人權情況 不完美,但中國強調,若以之前中國的人權情況與二十世紀比較,其人權狀況已改 善得多。雙方對於人權發展的印象似乎不相同,因此,兩者的人權對話相當複雜。
西方的人權概念奠基於啓蒙時代中在歐洲發展出的自然法(natural law)。根據自 然法,每個人從出生起就可以享受人權,且無論如何人權永遠都不可能失去。54 自 然法的主張是,人權為個人的(普遍的)並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爲其人性,使得每 個人永遠就享此權利。因而,獲益者是個人,且人權為每個人不變的權利,而保護 人民的權利則成為國家與社會的義務。當二次大戰結束後,世界大國皆認爲戰爭當 中所發生的暴行,特別是納粹的戰爭犯罪及猶太人大屠殺,並不應該再發生,因此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InternationalLaw.aspx, 21 Nov 2012
50 UN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InternationalLaw.aspx, 21 Nov 2012
51 Power et al. (2000): xiv
52 UN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UDHR/Pages/WorldRecord.aspx, 19 Nov 2012
53 Power et al. (2000): xiv
54 Svensson (2002): Debating Human Rights in China. A Conceptual and Political History.
17
當代的人權規則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當中發生殘酷行爲的後果進 行改革。55
人權已擴張至人生的每個方面,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等。最基本 的人權為生命的權利56 與個人的自由57,對於中國的批評通常包含缺乏言論自由與 宗教自由、不民主和對人民的鎮壓(尤其西藏與新疆)。六四事件也為鎮壓人民的 例子,且在中國政府對於人民自由的壓制持續至今,例如 2012 年對於日本認領釣 魚臺列嶼的抗議,北京政府原本同意讓中國人民抗議,但後來抗議運動造成了日本 商品的損失及對於日本商人的損害,於是政府於 2012 年 10 月終於下令禁止抗議 活動,以免影響到中國與日本的貿易關係。58
二 二 二
二、 、 、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為普世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為普世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為普世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為普世標準 ? ? ?
上述為聯合國的基本人權概念,雖然此概念是由西方國家產出的,但聯合國認爲其 人權理念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每個國家必須要尊重該人權理念。不過,從中國的 角度來看,此人權理念為西方國家的立場,且它在某些方面與中國的看法不盡相 同。因此,聯合國與中國之間對於人權的概念屢次發生爭議,至今聯合國和歐盟都 認爲,中國對於人權的保障度是不夠的。而歐盟的人權規則及其道德價值(moral values)在國際社會上廣獲承認,也因此其他國家也認爲歐盟對於中國的批評是合 理的。
55 "...human rights emerged partly as a response to the 'barbarism within Europe' during World War II", Kapur (2006): 668
5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的第一款
5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第一款與第九條的第一款
58 Rudakowska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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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近的「道德多元論」(moral pluralism)則對於西方國家批評中國人權 的事提出懷疑。根據 Stephen Angle 表示,東西方的人權對話為一種跨文化的道德 衝突(cross-cultural moral conflict),59 也就是說西方國家與東方國家因爲擁有不 同的道德標準而發生爭議。所謂的道德多元論認爲,國家(或者地緣政治區域)因 爲擁有不同的歷史與文化背景,使其道德價值也有依照的區別。雖然如此,Angle 仍然澄清道,道德多元論的出現並不要變成獨裁整體的辯護。60 反之,道德多元論 主要試圖解釋為何東西方對於人權的看法會有所不同。同時此論述強化中國在此議 題的立場,表示倘若西方國家在人權對話當中繼續忽略中國文化的因素,則該對話 將來也不產生任何的結果。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節 節 節 節 人權與中國 人權與中國 人權與中國 人權與中國 — 東西 東西 東西 東西方 方 方 方的不同人權 的不同人權 的不同人權理念 的不同人權 理念 理念 理念
無論中國如何替其人權政策辯護,以及無論中國在國際上所扮演的角色如何吃重,
許多國家與非國家組織(NGO)仍然對中國的人權政策有所批評。歐盟屢次強調,
中國的人權紀錄不理想,因而要求中國政府按照國際人權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去改善對於其人民的行爲。中國雖然早已 1948 年簽署《世界人權 宣言》及後續的各種公約,然而宣言並非國際法律,而是指導方針,它並不具任何 法律效力,因此不尊重它也不將造成苦果。自六四事件以來,西方繼續對中國批 評,但雙方之間的人權對話到現在未產生巨大的效果。複雜人權對話的主要問題之 一為,是否《世界人權宣言》是普世性的訴求(claim)。坦白來說,所謂的普遍普遍普遍普遍 人權價值在不同的國家顯然擁有不同的詮釋,且擁有不同的位階。雖然中國受到國
59 Angle (2004): 6
60 Angle (2004): 11
19
際社會的批評,但其本身不認爲當前的人權政策一無是處,因此可以推斷出中國的 人權概念似乎與來自西方的批評者有所不同。
一 一 一
一、 、 、 、「 「「 「中國人權紀錄 中國人權紀錄 中國人權紀錄 中國人權紀錄不 不 不 不足 足 足 足」 」 」的批評 」 的批評 的批評 的批評以 以 以 以及中國的反應 及中國的反應 及中國的反應 及中國的反應
(一)中國人權情況的評估
西方世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保障人權與民權,但其範疇並不包括言論自 由,也因此導致許多與政府意見相左者經常被莫須有罪名逮捕。其他諸如中國計劃 生育政策以及中國政府對於法輪功與民主運動的鎮壓事件,都一再顯示外界對於中 國人權保護的期待與實際情況的巨大差異。由於中國屢次違反普遍人權規則,因此 許多西方國家與非國家組織(例如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持續批評 中國的人權政策。
歐盟身為批評中國人權政策的國家之一,扮演著相當特殊的角色。六四事件 之後,歐洲國家(與美國相同)建立了對於中國的武器禁運。就實際層面而言,該 禁運的效果雖然很有限,61 但為了維持其象徵性,武器禁運至今持續存在。歐盟對 中國的武器禁運顯然與歐洲對中國人權政策的要求有關連,根據 1989 年隨著天安 門廣場武力鎮壓而發佈的公報,「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要求中國政府 尊重聯合國的普遍人權規則,否則,武器禁運將持續。
如上述所說,歐盟的武器禁運在法律上無法禁止歐洲國家與中國之間的武器 售賣,因此該禁運後來衍申為所謂的歐盟武器輸出行爲準則。根據該行爲準則,若 買方有將與歐洲國家購買的武器用於鎮壓内部人民的可能性,則該武器售賣不准進 行。這與武器禁運所包含的規範層面不同之處在於,此行為準則具有約束力。向中
61 第一章 緒論,頁 10
20
國的軍售雖然繼續,但某種程度上,歐盟的行爲準則是已限制了歐洲和中國之間的 局部軍售:歐洲國家因而無法將「致命武器」(所謂的 lethal weapons)賣予中國。
誠然歐盟對中國武器禁運及其隨著行爲準則的效果有限,但歐盟作為一個規範性大 國,其禁運的意義不但在於其效果,同時也在於其背後的象徵意義:該禁運標誌歐 盟所有對於中國人權政策的批評,且既然歐盟在國際系統内為規範性大國,歐盟的 批評等於「西方」的批評。
(二)中國政府對於西方批評的反應以及中歐國際合作
中國政府曾經表達,「人權」已經成為西方國家用來阻止中國實力變強的武器,否 則西方國家爲何不斷因爲人權爭論而揚言打斷與中國的經貿關係。62 但近幾年來隨 著中國經濟成長的爆發,現今中國已經為世界性的經濟大國,進而成為對其他國家 而言重要經貿夥伴,也因此西方國家用「人權」作為抵制手段的功能便不再復見。
中國政府認爲,西方世界對於中國關於其人權政策的批評不合理,但中國卻 透過屢次的定義辯護其人權政策,用以強調人權政策優良的發展,例如在《中國政 府白皮書》裡面,政府著重指出中國人權的保障及人權情況的進度。63 六四事件之 後,中國政府佈告了第一本白皮書(1991),Angle 認為,這本白皮書內容涉及了 中國對於其他國家批評的回應。64 該文獻裡面,中國政府拒絕接受其他國的批評,
且要求其他國不要干涉中國内部的事情。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國政府尊重人權65 同時參與國際人權對話,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在 1948 年簽署國
62 Weatherly (1999): 1
63 《中國政府白皮書》(1991), http://www.china.com.cn/ch-book/index.htm, 10 Jan 2013
64 Angle (2004): 4
65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款)
21
際人權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然而就西方國家的角度而言,中 國並未尊重聯合國的普遍人權規則。但因為這些規則為指導路綫,而非國際法律,
所以聯合國也無法懲罰中國(各國的措施 — 如歐盟的武器禁運— 除外)。這也是 為什麼西方世紀持續批評中國人權政策的主因。66
雖然歐盟至今仍持續因為對於中國人權政策批評的象徵性禁運,但歐洲國家 同時也發展與中國在多方面的合作。67 就中國而言,從雙方合作可收到國際信譽
(prestige),且證明中國人權政策的進度。然而,歐盟本身認爲,在與中國的戰 略夥伴關係之下,或許能夠教化屢屢違反人權規則的中國。換句話說,儘管雙方對 彼此人權對話及國際合作所體會的意義不同,且歐盟仍為制裁中國的國際行爲者,
但就歐盟而言,只有中歐合作之下的中國,才有可能達到尊重普遍人權規則的形 態。
Portela 發現,發動制裁的國家通常未界定對於受制裁國家的政治目標,68 而 歐盟對於中國的武器禁運制裁也不例外。因此,歐盟執委會(EU Commission)在 1998 年宣佈了歐盟與中國合作所期待達成的政治目標。69 根據 2003 年的公報,70 這些政治目標至今仍有效,且歐盟與中國每幾年更新雙邊的行動計劃(action plan)。近年在許多方面,中國和歐盟的合作有了極大的進展,雙邊的政治對話議 程包括愈來愈多領域,例如環保、違法人口遷移、科技與研究合作、打擊國際犯罪 以及經濟合作。歐盟承認中國在國際社會内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並且表示與中 國持續合作符合歐盟的利益,相信透過加深雙邊合作,雙方可獲得共同的願景和利
66 Angle (2004): 9
67 EU Commission Policy Papers: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 (1998)、Die China- Strategie der EU (2001)、A Maturing Partnership (2003)
68 Portela (2010)
69 第一章 緒論,頁 6
70 EU Official: Commission Policy Pap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 maturing partnership – 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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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此公報強調,中國内部的穩定與發展為歐盟的政治關鍵考量,歐盟因而必須支 持中國的社會與政治改革,希望中國在不久的將來可轉變為開放的民主社會。
中國本身當然也不希望被視爲一個所謂的流氓國家,因此中國期待歐盟能在 近期停止其對於中國人權政策的批評,並且同時解除武器禁運。從中國政府所發表 的白皮書與憲法裡面的內容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在乎其人民的安康,且中國憲法表 示人權的尊重與保障。不過,既然西方國家繼續批評中國,且中國繼續否認此批 評,東西方的人權對話似乎必須再進一步。雖然中國已經批准聯合國的國際人權法 案,但西方國家仍認爲中國對於人權規則的實現仍不理想。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況 產生,主要的問題應該是中國爲何視西方的批評為歧視。因此最近紛紛開始幾年以 來,中國學者推論東西人權概念的不同標準。若中國人權概念的本質與西方國家不 同,則要求中國尊重聯合國的標準似乎不合理,甚至有些學者認爲,要求中國尊重 西方的道德價值與人權規則爲文明帝國主義。
二 二
二 二、 、 、 、東西 東西 東西方 東西 方 方 方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 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 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 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化 化 化的可能性 化 的可能性 的可能性 的可能性
中國政府一直以來不斷否認他國對中國人權政策的批評,而且也堅稱中國的整個人 權理念與西方國家根本不同。71 換言之,中國認爲聯合國與歐盟推廣的普遍人權規 則不適合中國,因此他國沒有資格批評。那麽,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就中國而言 為妄求,Angle 指出,東西方的人權理念有一種道德多元化(moral pluralism)存 在。72 道德多元化是指,不同的社會團體使用不同的道德理念(moral concepts)
以判斷任何的行爲。若干中國的道德理念(與人權理念)終究與其批評者不相同,
因此無法將中國人權政策發展不理想怪罪於中國政府,反而該說,因爲中國人權理
71 Weatherly (1999)
72 Angle (2004); 二、世界人權宣言是否能夠為普世標準?,頁 18
23
念與西方不同,所以國際人權對話需要更進一步,則各國必須要了解對方的道德理 念及人權政策的不同點。
道德多元化的概念基於當時作爲中國代表團的團長劉華秋 1993 年向維也納聯 合國世界人權大會發表的:
人權的概念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同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同一個 國家的特定歷史、文化和觀念密切相關。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具有不 同的人權要求,處於不同發展階段或具有不同歷史傳統和文化背景的國 家,對人權的理解和實現也會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也不應將某些國家 的人權標準和模式絕對化,要世界上所有國家遵照執行。73
歸納劉華秋所說的,能夠整理出兩個主要訴求,他認爲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人權 概念,因此聯合國不應該將其人權規則絕對化並要求所有的國家按照這些規則而行 爲。那麽,如果劉華秋說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訴求為無知的,或為西方國家 的文明帝國主義(cultural imperialism)。74
雖然中國具有獨特性人權標準的訴求似乎合理的,但中國先前已簽署其反對 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有鑒於中國政府主張獨特性且具備與聯合國不同的人 權概念,可見北京簽署一個本身否認的宣言是假仁假義。中國到現在未保障《世界 人權宣言》所指出的規則,因此簽署該宣言為意向聲明,且就中國而言這些規則非
73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s a product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t is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specific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the specific history, culture, and values of a particular country. Different historical development stages have different human rights requirements.
Countries at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s or with different historical traditions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 also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Thus, one should not and cannot think of the human rights standard and model of certain countries as the only proper ones and demand all countries to comply with them.」,Liu Huaqiu (1995): 214,
原件:http://book.cn.yahoo.com/data/read/index.html?book_id=13700&content_id=37062, 10 Jan 2013
74 Angle (2004): 1; Weatherly (199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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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關於中國政府爲何已簽署《世界人權宣言》的問題,Kent 認爲,是以免 被其他國家歧視。那麽,簽署《世界人權宣言》為違心且只是作爲手段。75
研究中國與他國的人權對話時,我們發現中國人權的問題遠比聯合國理解的 複雜。根據《中國政府白皮書》,政府保障中國人民的人權,但就他國而言,其實 現仍然不理想。聯合國的人權規則皆為個人的權利,但從《中國政府白皮書》的分 析可推斷出,中國的人權不但包括權利,而且也包括義務。在中國,權利一開始就 包含著義務,尤其包含人民對於國家的義務,甚至必須因爲國家利益而捐棄個人的 權利。76 中國政府認爲,比人權更重要的是國家的穩定性,若國家不穩定,則也無 法保障個人的權利。換言之,如果政府從其人民的行爲預知對於國家穩定性的負面 影響,則政府應採取依照的措施,至於武力鎮壓。
三 三 三
三、 、 、尋找一種合理的中國人權理念 、 尋找一種合理的中國人權理念 尋找一種合理的中國人權理念 尋找一種合理的中國人權理念
中國認為若干聯合國與歐盟的人權理念缺少普世性,因此中國必須制訂新的「中國 人權理念」,並且西方國家在人權對話當中也應該承認此概念的可能性。中國早在 1993 年於聯合國人權大會就曾表示,東方的人權概念與西方國家不同,因此西方 國家要認同所謂的亞洲價值(Asian Values),才能理解中國所認同的人權價值,
雙方的對談也才會有意義。77 雖然亞洲國家後來承認,亞洲其實並沒有普遍的人權 價值,但是至少中國幾年以來產出相當特殊的一種人權理念。古代中國未有任何「
權利」的理念,此政治概念是十九世紀才至中國的自西方舶來品。78 傳統的中國社
75 Kent (1999): 230
76 Weatherly (1999): Chapter 2
77 Angle (2004): 5
78 Weatherly (1999):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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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未界定個人的權利,反而在各方面特別強調每個人(對於家庭、社會、國家)的 義務。社會基礎為一種道德階級系統(moral hierarchy),且按照此系統每個人的 道德價值不同。此看法就是西方人權概念的相反,因爲在西方國家每個人的道德價 值是一樣的,而且從出生的時刻人就有該價值。79 反之,根據中國的道德階級系 統,人們因為不同的職業、性別與階級進而享有不同的道德價值(官僚與軍人的道 德價值並不同,農民的價值更不同。父親的道德價值比母親大,且人民和官僚當然 達不如皇帝的價值)。儒家文化指出的五倫是社會内最重要的人際關係,個人因其 社會地位不同,其道德價值也不同。再則,無論扮演哪個角色,其主要任務就是要 促 進 整 個 社 會 的 和 諧 。 雖 然 中 國 整 體 社 會 結 構 與 秩 序 , 受 到 儒 家 和 法 家
(legalism)所制約,進而界定可為與不可為,但古代中國政治思想始終不曾包含 任何的權利理念,因此後來在儒家的影響下所產生的中國權利觀念,至今與西方不 同。除此之外,傳統中國社會總是較重視群體,而非重視個人,最基本的群體為家 庭,且最大的群體為國家。直至現代中國人仍然認爲,只有群體的公益得到保障,
個人的利益才可進一步被追求。反而,西方人認爲,人應首先為個人(individual)
且因而可以按照自我的想法去追求其利益,這就是個人的權利。之所以東西的人權 概念不相同,是因爲兩者哲學基礎根本的不同,因此只有西方國家承認此差異,則 雙方的人權對話才可進度。
1991 年的《中國政府白皮書》與劉華秋所說的相同,80 也指出中國人權理念 的特性:
人權問題雖然有其國際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内的問 題。因此,觀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該國的歷史,不能脫離 該國的國情;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按一個模式或某個國家和 區域的情況來套。這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態度。中國人民從自己
79 洛克的自然法, 一、普遍人權規則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定義,頁 16
80 二、東西方的不同人權理念以及道德多元化的可能性,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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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歷史和國情出發,根據長時期實踐的經驗,對人權問題形成了自己的 觀點,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和政策。81
依照中國的人權理念,「人權」不但包含權利,而且也包含義務,此權利和義務的 範圍包括個人與社會;且人權乃是可被變的政治概念。82 中國的人權概念基本上如 下:83
1. 人權為社會發展的產品,在國家提供的法律框架之下才可以有人權
2. 人權不斷地變動,本來只有個人的人權,後來社會發展出社會的、文化的和集體 的(collective)人權
3. 人權的發展與國家經濟發展有聯結,只有國際經濟發展得優良,人權才能夠發展 4. 就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國仍將自己當成發展中國家),人權最主要的因素為政治 制度是否能夠推動國家的社會與經濟發展且提升人民的公益。有鑒於中國各方面 發展的速度,人權也可以逐步地擴展
5. 個人的權利與人家對於社會的義務無間,若無盡責,則也無法享權利 6. 集體的人權優先於個人的權利
研究中國人權時,我們發現中國政府屢次強調國家的重要性及人民對於國家 的義務。鄧小平 1989 年指出,「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84 在
81 《中國政府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前言(http://www.china.com.cn/ch- book/crenquna/crenquan.htm, 10 Jan 2013)
82 Symposium über Menschenrechte in Beijing (2006),
http://www.fmprc.gov.cn/ce/cede/det/zt/rqwt/t281695.htm, 10 Jan 2013
83 Harro von Senger (Universität Freiburg): Die VR China und die Menschenrechte, http://www.freidok.uni- freiburg.de/volltexte/5819/pdf/Senger_Die_VR_China.pdf, 10 Jan 2013
84 1989年 10 月 31 日鄧小平會見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時的談話,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69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