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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一定等級如下: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 BBB-等 級。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 Baa3 等級。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 BBB-等級。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 twBBB-等級。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 BBB-(twn)等 級。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 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 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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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 五。
投資單一企業股票或單一外國發行人之臺灣存 託憑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投資時票券 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其取得股份總額不得超過 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投資認購權證,應以購買當日該認購權證連結之 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 定到期日有權購入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加計該 認購權證原始取得成本,為其約當原始取得成本。該 認購權證之約當原始取得成本及該認購權證連結之 單一企業標的證券之股份總額應分別併入前項限額 內。
投資認售權證,應以購買當日該認售權證連結之 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 定到期日有權售出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加計該 認售權證原始取得成本,為其約當原始取得成本,不 得超過投資時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認售 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 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票券金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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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為執行該認售權證之權利,而於履約當日購入之標 的證券,得不計入第二項規定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