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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以社群網站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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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

RADUATE

I

NSTITUTE OF

L

AW

C

OLLEGE OF

L

AW

N ATIONAL T AIWAN U NIVERSITY M ASTER T HESIS

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

─以社群網站為中心 C YBERSPACE P RIVACY

AND S OCIAL -N ETWORKING S ITES

陳裕涵 C HEN , Y U -H AN

指導教授:林子儀 博士 A DVISOR : L IN , T ZU -Y I , J.S.D.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J ANUARY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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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以社群網站為中心 C YBERSPACE P RIVACY AND S OCIAL -N ETWORKING S ITES

本論文係陳裕涵(R97A21019)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完

成之碩士學位論文,於 2013 年 1 月 9 日承下列考試委員審查通

過及口試及格,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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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謹以本文獻給

祖父 陳嘉福先生

(1922-2010)

For My Grandfather,

M R . T AN K IA H OCK (P AULUS D ARITAN )

(192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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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謝辭

從以前看論文時,就最喜歡看謝辭的部分,在謝辭中,充滿了研究生的喜與悲。

終於到了我也可以寫謝辭的這一天,真是如夢一場,而且值得高興的是我的研究生生 涯是有喜無悲的。這本論文的完成,其實有很多轉機,只能說論文寫得久,有時也不 見得全然是壞事,能把危機化為轉機,才是重點。

而能夠完成這本論文,首要感謝者當為恩師林子儀老師。對老師的感謝,其實很 難用言語表達,因為老師教給我們的東西太多了。在老師身上,我所獲得的,除了老 師豐厚的學養之外,還有老師嚴謹的治學態度與行止風範。過去我的想法總是偏狹,

且帶有太多不必要的執著。然而,從跟隨老師的腳步研究隱私權與言論自由開始,我 受到了深刻的影響,而有所改變。嘗試著學習老師的周全思考與不同的切入角度討論 問題,才有了今天這本論文的完成,甚至對於我的其他工作與思考,也產生了極大的 影響。而老師對於學生的關心,更不僅止於學術層面,而更及於生活的層次。有言: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老師對我而言,除了是老師之外,其實更像是位關心自己 孩子的父親。猶記在 2012 年生日的前一天,為了辦理休學手續,到老師家請老師簽 名時,當時面臨在所內的壓力與論文無法完成的煩躁,其辛苦乃難以對外人道。老師 當時的勉勵與關心,也成為我繼續努力下去的動力。有著老師簽名的那本「言論自由 與新聞自由」,總是放在頭頂上書架最明顯處,激勵自己,可以完成這一切。我想完 成這本論文,也應該沒有辜負老師的教導與關心了。也希望自己未來能夠繼續精進,

成為像老師一樣博學而有風範的人。

口試時,能夠邀請到葉俊榮老師與李治安老師給予我論文的意見,真的相當開 心。一直以來,葉俊榮老師的幽默風采與廣闊的學識,都令我景仰。碩一時上老師的 憲法解釋鍊課程,對於當時初入公法門內的我有很大的衝擊,才體會到「原來研究是 這樣子做的、思考可以有這麼多不同的方向」,對於後來的研究,也有相當大的影響。

而老師在口試時,也從不同的角度切入討論這本論文,對於「公」與「私」的區別、

對於隱私權的根本認識等等,都有深切的討論,也使這本論文的思考與討論能夠更周 全,並且作為未來研究與努力的方向,非常感謝葉老師給予的指導。而李治安老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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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資訊法、網路法方面的研究深入,在口試時也不吝給予我許多意見。諸如對於網路的 特性、網路空間概念的界定等資訊法之概念的修正、對於著作權與隱私權法制上的比 較、隱私權管制究竟需要從法律層面或由服務提供者為之等重大問題,都給了我許多 啟發,也讓這本以網路為研究主題的論文能更趨精進,真的非常感謝李治安老師。而 兩位老師對於這本論文之寶貴意見,也成為使這本論文更臻完整之重要建議,非常感 謝兩位老師。

在臺大念研究所期間,受到許多老師的啟發與教導。碩一時上了許宗力老師的基 本權課程,感受到大師風範,也從老師那學到了許多過去從未思考過的問題。而當時 寫的報告受到老師的嘉獎,而經過老師給予的意見修改後,也成為發表在公法論壇的 文章。之後在司訓所內,又能夠上到許老師的課,對於公法的感動與熟悉又再度回來 了,要感謝許宗力老師。而林明昕老師的學識豐富與風趣,而且對於學生相當關心。

猶記當時在老師研究室上的行政法研究,能夠就行政法的諸多問題深入的與老師一起 討論,有時又有老師有趣的各種經驗與知識分享,感覺倒不像是在上課,而是輕鬆而 不失嚴謹的討論,非常感謝老師一直以來的關心與指導。

在政大求學期間,不僅是奠定我法律思想的基礎,更是啟發後來投身公法研究的 起點。楊淑文老師非常關心學生,在課堂上除了給予我們民事訴訟法的知識外,也會 分享人生感想與經驗,並給予我們溫暖。陳純一老師在國際法課程的深入探討,以及 傑賽普的悉心指導,也讓我開拓了眼界。而陳敏老師的治學嚴謹,與在行政法領域的 研究高度,深深影響我對於行政法的研究。董保城老師的課程,是我對於公法有高度 興趣的開端,還記得老師在大二行政法課堂上生動的教學,激發了我對於行政法長久 的興趣。而蘇永欽老師在大一憲法課程及大四時的憲法專題研究課程,也讓我深切領 略到憲法的精深與奧妙。廖元豪老師對於憲法與平等權等議題的熱情,也激發我進入 公法組的動機。要感謝各位老師對我人生道路的深切影響。

在林子儀老師門下,要感謝同門師兄劍非、育叡與昱中學長。三位學長都讓我學 到許多,也給予我許多的幫助,也給我的論文有許多寶貴的意見。育叡學長在自己的 論文口試結束後,立刻給我一些關於口試的心得,也不忘關心我的進度與近況;昱中 學長在我的論文發表會時,拔刀相助幫忙主持,並且對於許多層面也給予我意見與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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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助。有幸同在林門,能結識如此有義氣又照顧師弟的師兄,真的非常開心,也祝福三 位師兄未來一切順利。

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期間,受到許多人的幫助。在臺中院檢學習期間,受到謝耀 德主任檢察官與巫政松庭長擔任兼任導師的照顧;唐中興老師在刑事庭學習期間給予 的關心與指導,甚且在颱風來襲的夜晚也不忘關心我的安全;呂明坤老師在民事庭學 習期間對於我的教導;劉海倫老師不吝給予我寶貴的行動機會,使我在司法實務上有 所精進,非常感謝。而林慧貞老師在我口試的前一天願意撥出時間聽我報告口試內 容,並且給予我許多口試與論文內容上的意見,讓我在口試當天能夠表現得當,順利 通過口試,感謝林慧貞老師的幫助。而在所內,能有芃宇老師擔任導師真是莫大的福 氣,芃宇老師對於法三組同學們的關心,讓我們總是相當溫暖。而每次導師時間老師 的妙語如珠,且不會在意我們這群小毛頭沒大沒小的開玩笑,讓我們的導師時間充滿 了歡樂;而芃宇老師也以司法前輩的身分,給予我們許多的忠告,對於我們的司法實 務生涯有很大的幫助,感謝芃宇老師。而也要感謝臺中學習組的同學在學習期間的互 相幫助。還有令人想念的法三組,不論在所裡或出門在外,我們總是最吵的一群,但 也總是歡樂無限,希望大家以後一切都能順利。而室友仁杰大神也給了我許多幫助,

更在我沉浮於大師的學說中時拉了我一把,也容忍我的許多生活習性,能夠獲此室友 真是莫大之幸運。而 52 期的的各位好朋友們,我們一起努力通過了難關,且讓我們 繼續努力,一起打拼。

而在公法組,采模(莫禾)、憲勳、一婷、筱珊、晴怡(Woody)、佳儀、韋志、

逸寧、靖夫、瑋博、福龍、庭維、昱明、威宇、陳律、尚雲、立偉、照斌、慧敏,能 夠遇到這一群志同道合的好同學,一起在各個課堂上努力,真是萬分高興。而本文完 成時,適逢憲勳與一婷大喜,在此致上衷心的祝福。也希望大家未來一切都能夠順心 成功。

在大學參加許多社團,並且結交許多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在法辯隊,受到碩志學 長、尚修學長、耀霆學長、文宇學長、宇修學長、柏淨學姐(包子)、慶麟學長的照 顧。碩志學長是我辯論的啟蒙者,從高中就對學長相當敬仰,也促成決定念法律這條 路,且繼續在辯論這條路上努力著。尚修學長兼具機智與幽默,刺激了我辯論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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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想法。文宇學長無論在演辯社或法辯隊,在帶比賽的過程中都給予我許多的啟發 與刺激,也在學術上給予我許多的幫助,祝福學長在Duke 早日獲得學位,回臺造福 學子。宇修學長從準備研究所考試時,學長不辭辛勞的接下指導我們讀書會的擔子,

如果沒有學長的指導,準備研究所將是條艱辛的路;學長更不吝推薦我進入高點及月 旦法學雜誌工作,並且與我分享許多經驗,感謝學長一直以來的提拔與照顧,適逢宇 修學長與王瑄學姐新婚,祝福學長姐白頭偕老,永遠幸福。沛倫學姐一直以來都是我 們的大神,學姐似乎永遠都不會累,總是可以做好每一件事,對每一個人都很好。從 大一開始征戰各個盃賽,大三打傑賽普,學姐似乎是無所不能地帶著我們討論每一個 比賽,比我們更早到,比我們更晚走,但同時又可以拿書卷、去NYU 念書、到 Nottingham 拿博士,學姐一直都是我們的偶像。感謝學姐一直以來的照顧,祝福學姐早日學成歸 國。法辯隊的同屆夥伴們,曰正(牛盃)、昱嵐(小阿姨)、君華,雖然我們人不多,

但感情很好,一起走過這麼多盃賽,而現在大家在不同的地方努力著,牛盃要朝向東 大邁進、小阿姨與君華都成為大律師,希望大家未來一切都能很順利。而法辯隊的學 弟妹們,孟真、宗憲(鬼鬼)、筱涵(小笨)、其融(篤霖哥)、惠閔(小公主),

你們一直都很貼心又很聰明,相聚時總是有無限的歡樂。要特別感謝孟真在忙碌之 餘,能夠撥空在我口試時幫忙擔任小幫手的角色,讓我不至於在臺中臺北之間奔波時 有所疏漏,真的很謝謝妳。而在傑賽普,沛倫學姐又再度擔任大神的角色,一肩扛下 改書狀、指導我們練口說的重責大任。而一同打拼的co-counsel 們,大川、愛堂、曜 任、小嚴學姐,還記得在臺灣比賽期間一起努力,一直到美國的難忘回憶,感謝你們 一路包容我這個怠惰、程度又不好的傢伙;紀寬也是給我許多的意見與鼓勵,感謝你 們。演辯社的學長姐們,在社團也對我們相當的照顧,暐鈞學長、芳誠學長、嘉逸學 長、偉廷學長、雅倫學姐、韋菁學姐、維羽學姐、軒豪學長(大叔)、德正學長、仁 超學長、筱姮學姐、博緯學長、舒婷學姐一直都對打比賽與辦比賽有很高的要求與期 待,感謝你們的付出,讓演辯社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的溫暖;輝瑾學長在我論文發表 會時更願意出席給予我意見,真的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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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大學也要感謝許多學長姐的幫助,昭然學長一直都是擔任強者的角色,在各 個領域上都表現超強;司法官口試讀書會時,建強學長(小強)、寶貴學姐、翌欣學 姐、怡蕙學姐以及子薇的鼎力幫助,讓我能夠順利通過司法官口試。

中學時期也獲得許多老師的教誨。高中時,蕭玫老師對於我們有著無微不至的關 心與期待;國中時侯昭志老師嚴格的要求但不失親切的關懷,讓我的國高中時期奠定 未來的基礎。除此之外,在永平的生涯也遇到了一生的好友。我的兄弟們:子頎(潘 雞)、書瑋(靠咧)、振銓(阿龍)、謀定、哲男(南瓜)、佳閱(小閱閱)、張傑、

宗偉(猴子)、惟任(阿任),相識十年,如此白目的陣容乃前所未見,希望我們的

「大雞全科班」能永續經營,人生得此好友,夫復何求。

在研究所時,因緣際會開啟了許多工作機會。在月旦法學雜誌擔任企劃主編期 間,感謝許耀明老師的指導,並有機會與癸菁姐、恩恩及其他二位同為企劃主編的雅 菡、宜寧共事,非常高興能有機會與各位合作,並讓我學習到不同的事務,感謝各位。

而也要感謝高點讓我有機會獲得一片舞台,可以發揮所學,也能夠拓展人生的視野,

更一圓向來期待的夢想。

而更要感謝的是一路相伴至今的芳瑜,在這一路上我有許多的缺點與不足,妳都 能包容我,也督促我有許多的進步。有了妳,才有更好的我。如果沒有了妳,生命將 是不完整的,我也將不是今天的我。如果說我今天有甚麼樣的成就,都要歸功於妳。

人生如能得知己幾希,更何況是能夠相伴扶持的另外一半。希望未來還能讓我繼續照 顧妳,繼續克服人生的難關,一起過我們的未來。

而家人也是支持我的動力。父親自小對我要求甚高,也鼓勵我大量閱讀,使我在 人生求學道路上能夠順遂;母親對我的照顧也無微不至,回家總是能夠有著溫暖的感 覺。二老一路也對我自己的決定向來支持,也給予鼓勵,也讓我一直能衣食無缺,無 後顧之憂地一路求學迄今,感謝父母對我的栽培與照顧。然人生總有遺憾,爺爺在2010 年時已年邁,然少有機會見面。爺爺蒙主恩召時也未能親送爺爺一程,至今仍深感歉 疚。但願爺爺在天堂與奶奶相伴能過得好;我也相信我完成這篇論文,拿到碩士學位、

考上司法官並受訓、考上律師,爺爺都看到了。敬以本論文獻給爺爺,我做到了。

(12)

vi

最後,謹以林子儀老師給我的一句話作結,不僅要讓自己謹記在心,也送給每一 位正在努力奮鬥的朋友:

「盡力就好,不要深陷其中,沒有忘記自己想要作的事情就夠了。」

陳裕涵 謹識於2013 年 1 月 在臺中市‧自由路一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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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隱私權乃人發展人格所必要之基本權利,然而在Web 2.0 年代鼓勵使用者參與,

社群網站興起之後,更強烈鼓勵「分享」之概念,造成了「過度分享」,個人資料大 量暴露於眾人面前,引起使用者相互之間隱私權侵害,以及使用者侵害第三人隱私權 之問題。然而,我們可以發現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理論面對網路空間中及社群網站使 用者之隱私權問題時,無法完全解決問題。本文藉由解釋「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 則」,以「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作為概念之填充,希冀對於社群網站使用 者之隱私權有周全之保障,也能促進眾人在使用社群網站時,對隱私權之重視。

關鍵字:網際網路、網路空間、社群網站、隱私權、Facebook、合理的隱私期待、

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Web 1.0、Web 2.0、過度分享、社會規範、隱私權之情境 脈絡完整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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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rivacy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formation of selfhood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is thus a constitutional protected right. Nonetheless, privacy is at risk following the rapid evolu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Developers of websites and those commercial firms encourage Internet users to participate in creation of knowledge on the web in the age of Web 2.0. Social-networking services even encourage users to share more information. This phenomenon has been called “over sharing.”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raditional privacy theories focused on the physical space cannot solve privac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yberspace. Although this thesis is still us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test” to decide whether the privacy in question exists or not, it, nonetheless, proposes that the test should be interpreted by using “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 theory” in order to give the users of social-networking sites a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their privacy.

Keywords: Internet, cyberspace, social-networking sites, SNS, privacy, Facebook,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Web 1.0, Web 2.0, oversharing, social norms, 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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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1.1. 問題之提出 ... 1

1.1.1. 概說 ... 1

1.1.2. 案例之提出 ... 4

1.2. 研究範圍 ... 7

1.3. 研究方法 ... 10

1.4. 本文架構 ... 11

第二章 網路空間之隱私權發生了什麼問題? ... 13

2.1. 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空間(cyberspace)概念之比較與選擇... 13

2.1.1. 網際網路(Internet):重點在於方法... 13

2.1.2. 網路空間(cyberspace):重點在於虛擬之空間 ... 15

2.1.2.1. 網路空間之意義 ... 15

2.1.2.2. 「網路空間」概念是否有存在之價值?虛擬空間與真實空間之 對比是否有意義?... 17

2.1.3. 小結 ... 25

2.2. 網路空間之特性 ... 27

2.2.1. 網路空間成為表現自我及發表言論之重要管道 ... 27

2.2.2. 網路空間中資訊之創造、複製、傳輸、儲存及搜尋之便利性及成本低 廉... 28

2.2.3. 網路空間中資訊擴散無界限、無國界 ... 29

2.2.4. 網路空間中之匿名性 ... 30

2.2.5. 網路空間之去中心化 ... 31

2.2.6. 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之要求... 32

2.2.7. 小結 ... 34

2.3. 從 Web 1.0 到 Web 2.0 ... 34

2.3.1. 從 Web 1.0 開始之網路時代... 34

2.3.2. Web 2.0 改變了甚麼?... 35

2.4. 社群網站(social networking sites)之興起... 38

2.4.1. 社群網站之意義 ... 38

2.4.2. 社群網站之作用:為何社群網站吸引人? ... 39

2.4.3. 小結 ... 42

2.5. 網路空間中發生了什麼隱私權問題?─網路空間之隱私權問題之產生與面 向之轉變... 42

2.5.1. Web 1.0 年代開始之網路空間隱私權問題... 43

2.5.1.1. 資料庫(database)之問題 ... 43

2.5.1.2. 網路搜尋引擎及相關服務干預隱私權問題:以 Google 為例 .. 46

2.5.2. Web 2.0 時代新興之網路空間隱私權問題... 66

2.5.2.1. 個人資料之過度揭露 ... 66 2.5.2.2. 偶然成為之「網路名人」("welebrities")及意外之揭露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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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68

2.5.2.3. 網路空間中隱私權侵害進而造成網路空間與真實空間中名譽權 之侵害... 68

2.5.2.4. 真實空間資料流入網路空間之隱私權侵害:誤解(false light) 效果之擴大... 69

2.5.2.5. 「人肉搜索」之問題 ... 70

2.5.3. 社群網站與隱私權問題:以 Facebook 為例... 73

2.5.4. 小結:網路空間中隱私權問題面向之轉變 ... 80

第三章 傳統隱私權概念之界定 ... 81

3.1. 我國法上之隱私權法制 ... 81

3.1.1. 憲法層面之隱私權保障─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 ... 82

3.1.1.1.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 ... 82

3.1.1.2.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 ... 83

3.1.1.3.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 ... 85

3.1.2. 民法上之隱私權保障─以侵權行為法為中心 ... 88

3.1.2. 刑法上之隱私權保障─以刑法分則條文為中心 ... 90

3.2. 美國法上之隱私權法制 ... 96

3.2.1. Brandeis 及 Warren 之「Right to Privacy」論文... 97

3.2.2. 侵權法上之隱私權:美國法律整編(第 2 版)與 Prosser 教授之「Privacy」 分類... 98

3.2.3. 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之建立 ... 103

3.2.4. Solove 教授之見解 ... 106

3.2.5. 小結 ... 116

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 117

4.1. 對於傳統隱私權之反省:虛實難辨、公私不明 ... 117

4.2. 網路空間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重新架構 ... 123

4.2.1. 前言:以傳統隱私權眼光看待社群網站之隱私權之謬誤 ... 123

4.2.2. 對於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檢討:「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 論」之引述... 125

4.2.2.1. 「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之概念 ... 125

4.2.2.2. 法院應有之判斷流程 ... 130

4.2.3. 社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之重新建構 ... 130

4.2.3.1. 模糊的界線:社群網站中之公私界分模糊之突破 ... 130

4.2.3.2. 以「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檢討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 私權... 133

4.2.3.3. 主觀隱私期待之探尋 ... 135

4.2.3.4. 客觀隱私期待之確認 ... 136

4.2.3.5. 法院必須承擔之責任:「確立社會脈絡」之探尋 ... 138

4.2.4. 小結 ... 141

(17)

xi

4.3. 網路空間隱私權保障之具體方法 ... 142

4.3.1. 私法之解決途徑與使用者之自律 ... 143

4.3.1.1. 網站經營者與使用者之間關係: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 及使用條款(terms of use) ... 143

4.3.1.2. 使用者之間之隱私權爭議:建立隱私權領域版本之授權條款? (仿著作權上之「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模式) ... 144

4.3.1.3. 自律之後:司法之「事後控制」方法 ... 149

4.3.2. 行政管制 ... 151

4.3.2.1. 是否需要由政府管制社群網站對隱私權之影響? ... 151

4.3.2.2. 管制之方法 ... 152

4.3.2.3. 管制之困難 ... 155

4.4. 問題之回顧 ... 156

4.4.1. 設例之回顧 ... 156

4.4.2. Facebook 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以「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 理論找尋其情境脈絡下之社會規範... 160

第五章 結論:網路時代,隱私權之終結? ... 162

參考文獻... 164

(18)

第一章 緒論

「反正你沒有隱私權了,接受這個事實吧。」

-昇陽電腦公司執行長 史考特‧麥克里尼

"You have zero privacy anyway. Get over it."

1

- Scott McNealy, CEO of Sun Microsystem

1.1. 問題之提出

1.1.1. 概說

網際網路(Internet)2至今已廣泛為人使用,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享受網際網路便利之同時,也隱藏了許多平時忽略之重大問題。尤其在搜尋引 擎(目前在世界各國,平均最受歡迎者,乃以 Google 為最典型之範例)之功能大幅 提升後,將電腦、智慧型手機(例如iPhone、Android 系統)、衛星定位、資料庫一併 串連,可能使得每個使用網際網路,甚至是不用網際網路的人的一切底細都攤開在陽 光之下。試著用您的名字到 Google 網頁搜尋,您必然會吃驚的發現自己的資料有多 少被放在網路上被人查閱。以本文作者為例,從大學以來的社團紀錄、獎學金紀錄甚 至是研究所、國家考試的成績也存在於網際網路之上,其資料之龐大令人咋舌。任何 人,只要會使用網路者,均可輕鬆蒐集任何一個人之資料。在2011 年,Go-Globe 網 站更將網路平台上之各種互動關係圖像化,顯現了網路空間中之資訊儲存量之龐大以 及傳播之便利性。3於該圖中顯示,於網路空間中每60 秒會發生:4

─Google 提供超過 694,445 次之搜尋服務。

1 Polly Sprenger, Sun on Privacy: 'Get over It', WIRED, Jan. 26, 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wired.com/politics/law/news/1999/01/17538 (last visited Apr. 2, 2011). See also A. Michael Froomkin, The Death of Privacy?, 52 STAN.L.REV. 1461, 1462 (2000).

2 本文以下如無特別指稱者,將簡稱為「網路」。然而網路與其所形成之空間「網路空間」(cyberspace)

有所不同,本文將於第二章中有所區辨,並說明本文之立場。

3 60 Seconds - Things That Happen On Internet Every Sixty Seconds, GO-GULF.COM, available at http://www.go-gulf.com/blog/60-seconds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4 以下翻譯舉例,乃針對與本文較有關連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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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ckr 上,新增上傳超過 6,600 張以上之相片。

─YouTube 網站有 600 段影片上傳,內容長度超過 25 個小時。

─社群網站 Facebook 上有 695,000 個狀態更新,79,364 個塗鴉牆貼文,以及新增 510,040 個評論。

─寄出超過 168,000,000 封電子郵件。

─於 Twitter 上建立超過 320 個帳戶,且傳送 98,000 個訊息。

圖一:每60 秒在網路空間中會發生之事情(引自 Go-Gulf 網站)

近來社群網站如 Facebook 之興起,因為其提供方便之分享平台,更能與自己的 朋友以非常簡易之方式相連結。Facebook 之使用者,在 2012 年 10 月更達到了 10 億 人之多!5但使用這麼方便的社群網站之同時,我們必須提供相當多之個人資料,包 括姓名、地址、email 帳號(包括 ISP 發給之帳號,免費電子郵件帳號如 Gmail、Yahoo、

5 Facebook, Newsroom, One Billion People on Facebook, available at http://newsroom.fb.com/News/457/One-Billion-People-on-Facebook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20)

Hotmail,或是學校發給以「.edu」結尾之帳號)、即時通訊軟體帳號(instant messaging, IM)、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曾就讀或正在就讀的各級學校名稱、在職或離職工作 內容及期間、甚至是家人的姓名等等。

社群網站改變了我們的社交方式,讓我們更習慣「分享」、「開放」,分享得越多,

使用者可以獲得更大的迴響與交友圈。6但是社群網站經營者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

使用者不斷的透過網站擴展自己的生活圈之同時,更是為社群網站業者賺進了大把大 把的鈔票:這些資料不僅提供給社群網站分析使用,更會被公開在網頁上。雖然,社 群網站都有「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而使用者會繼續使用該網站之服務,

也推定使用者同意這些隱私權政策之條款。社群網站經營者在符合前述隱私權政策 下,將前述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出售給其他的商業經營者或行銷公司作為廣告用 途,使得個人資料四處流傳,7而這些資料因常涉及個人私密之事,因此其散布常造 成相關之人之尷尬情形。例如,2007 年時 Facebook 將使用者於特定網站消費之紀錄 自動發送給所有的朋友知悉,引起軒然大波,迫使 Facebook 創辦人 Mark Zukerberg 出面公開道歉。雖然個人可以設定是否要公開資料,但多變的隱私權政策又有多少使 用者詳細看過?個人的隱私資料在網際網路上供人公開查詢、蒐集、下載,不是專家 也可以追蹤特定的個人,藉由各式的個人資料拼湊出網路使用者的生活樣貌。社群網 站之本質即在於「分享」,但分享之極致,即是隱私之喪失。Zukerberg 在 2010 年時 甚至公開發言表示,社群網站興起後,隱私權之年代就已經結束!8這是我們想要的 生活嗎?更便利的生活、更密切的人際關係,但需要付出我們一切的隱私?抑或是如 同Zukerberg 所想的一樣,在傳統觀念中的隱私,換到了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中時,

便不再存在?

本文之處理核心即於此:「實體世界」─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界定、保障與隱私 權侵害之解決方法,以現行我國及美國之司法實務發展出之隱私權概念,在完全不同

6 Dan Fletcher, How Facebook Is Redefining Privacy, TIME, May 20,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time.com/time/business/article/0,8599,1990582,00.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7 Miguel Helft, Marketers Can Glean Private Data on Facebook, N.Y.TIMES, Oct. 22,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0/10/23/technology/23facebook.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8 See Marshall Kirkpatrick, Facebook's Zuckerberg Says The Age of Privacy is Over, READWRITEWEB,

available at

http://www.readwriteweb.com/archives/facebooks_zuckerberg_says_the_age_of_privacy_is_ov.php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21)

的「虛擬世界」─網路空間中,是否又有不同?網路空間中,公領域(public)與私 領域(private)欠缺明確之界分時,是否代表了過去的隱私權概念必須完全顛覆?抑 或是一進入網路空間,就代表全然公開,沒有隱私權保障?究竟,網路空間中的隱私 權還存不存在?如果存在,是否有必要對於傳統隱私權之定義、保障範圍重新作出界 定?除此之外,社群網路的興起,誘發使用者分享更多個人資料於網路空間中,一旦 放入網路空間,是否就代表全部公開,個人完全沒有主宰的能力?社群網站之本質在 於分享,使用社群網站之行為本身,是否即意味放棄隱私權?自社群網站使用者分享 之行為中,是否尚足以認定有合理隱私期待之存在?如果網路空間有隱私權存在,如 何解決此種困境?以下本文將一一討論之。

1.1.2. 案例之提出

隨著網際網路之普及使用,網際網路從「軍方及學術界的工具」慢慢進入每個人 的家中。近年來,因為電腦之價格轉為低廉,上網的工具也變多,除了傳統使用的個 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外,小筆電(NetBook)、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例如 iPhone 之iOS 系統、Android、BlackBerry、Windows Phone 等系統)、平板電腦(tablet PC,

例如iPad、Windows 8、Android 等系統)……等等價格並非昂貴,且得以隨身攜帶之 上網裝置,更讓網際網路深入每個人之生活中。一般人使用網路之時間與密度改變,

也使得在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面向有所轉變。於進入討論前,本文試以當今使用 社群網站常見之隱私權問題假想案例,作為討論之基礎:

甲使用社群網站 Facebook 與其朋友聯絡交流,發生以下之隱私權問題:

例一、資料外洩看光光案

甲不明白 Facebook 之操作方式,誤將其所有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性別、

相片、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所有之留言……均設定為公開予所有人瀏覽,經 Facebook 老手提醒後,方驚覺之。但其資料全已遭有心人士蒐集,並大量寄送垃圾郵 件,及不斷接到詐騙電話騷擾。甲於是向 Facebook 要求補救,並且對所有使用者警 告資料外洩之可能。然 Facebook 認為其網站功能齊全,乃甲個人欠缺使用社群網站

(22)

經驗造成資料外洩;更何況 Facebook 早有完整之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

以確保在 Facebook 掌控下之個人隱私資料不受侵害,甲之主張並無任何理由。

例二、好友轉文真尷尬案

甲理解操作方法後,將 Facebook 上之資料設定為「Facebook 上之好友」才能觀 賞。然而其好友乙看到甲所張貼(post)之甲的糗照及甲之搞笑言論,深覺與甲平時 嚴肅形象不同,認為相當有趣,故轉貼到乙自己公開給所有使用者觀覽之 Facebook 塗鴉牆上,及任何人都可以點閱之位於其他網站之部落格上。甲甚怒,要求乙停止轉 貼文章及相片。乙則認為:甲既然自行公開發表言論及相片,則代表已經同意公開資 料,亦無主張撤回之理,拒絕停止轉貼。

例三、不要tag 我臉好醜案

甲之好友丙某日與包括甲在內之一群好友出遊合照,丙偶然發現甲於相片中擠眉 弄眼、樣貌甚醜,與平時甲所極力維護之帥氣形象不同。故丙在其所拍攝並上傳之相 片中,對有甲為主角之「醜照」添加「標籤」(tag),使得該張甲之醜照連結到甲 之塗鴉牆上,蔚為轟動,一時在朋友圈中成為笑柄。甲大發雷霆,立即除去標籤,並 要求丙刪除該照。然丙表示該相片並非甲,而係丙所拍,甲無權過問。且甲乃自願於 公開場合拍攝該相片,並無任何問題,拒絕刪除。

例四、你說故事連累我案

甲之高中老友丁某日在 Facebook 緬懷過往青春年華,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

(timeline)上張貼文章,懷想甲丁二人「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高談二人 當年在高中時期同時愛上班上某位女同學,並且同時追求的老故事(當然,勝者為丁 否則豈會侃侃而談),此文章所有 Facebook 上丁之朋友皆可閱讀。甲一見丁張貼之 文章,心中猛然一陣絞痛,又想起「那些年,甲被痛甩的日子」,本來已經遺忘的難 過塵封往事竟然又被丁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上大爆其料,更何況丁是那場過去遊戲中 的贏家。屋漏偏逢連夜雨,此篇文章又被甲的老婆看見,大發雷霆,甲被痛斥一頓,

罰跪主機板 7 日不得上床睡覺。甲憤怒向丁抗議,要求刪除該文,丁卻認為是在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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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故事,「順便」提及甲,甲並非主角;更況且該文章乃張貼在丁之動態時報頁面,

而非甲之頁面,是故丁拒絕移除該文。

於此四例中,可以發現於網路空間中可能產生之隱私權問題,有不同之面向:

於例一中,突顯出普遍存在於使用網路時之隱私權侵害問題:為利用各種網站之 服務,使用者不得不提供大量之個人資料予網站經營者。9然而,使用者如何確保自 己之個人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一旦流入網站經營者手中,又如何控制之,而不遭濫 用?即便網站經營者設有「隱私權條款」(privacy policy, 或稱「隱私權政策」),10 然而內容複雜難解,11一般使用者如何可能詳讀了解?隱私權條款是否能作為有效保 障網路使用者隱私權之方式?

而於例二中,出現之隱私權問題又屬不同面向。即便網站經營者並未觸及使用者 之個人資料,但第三人可能對於使用者「自願」提供之資料產生隱私權之侵害。於此 例中之核心問題在於:隱私權之範圍為何?在網路空間中,幾乎所有資料均屬可以分 享。尤其如社群網站此種類型之網路服務,最初之設計目的本在於提供空間讓使用者 可以大量「分享」其資訊,如果使用者「自願」公開個人資料,而非如前述例一中「被 迫」提供,此時是否尚可主張「隱私權」?

9 此「不得不」提供個人資料,並非指如同受到國家有「強制力」、「規制性」之強制公開資料,而係

指網路上許多網站服務所提供者,乃生活中重要之服務(例如:大家都在使用Facebook,不使用就會

脫節;臺灣最知名之拍賣交易網站為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如果拒絕使用可能無法完成交易…), 無法避免使用時,必須完全同意網站服務者之要求,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以及提供大量之個人 資料。

10 所謂「隱私權條款」(privacy policy,又有譯為「隱私權政策」者),乃指網路空間中網站經營者藉 以對使用者說明其如何處理、利用網站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網站經營者對網站使用者傳送或蒐 集之資料(例如:自動傳送「cookies」,一種儲存於使用者電腦中,用以紀錄使用者利用網站服務時之 偏好,以便下次瀏覽網站時,網站得以自動提供使用者所偏好之服務。除此之外,更包括有使用者瀏

覽之時間、用以瀏覽之電腦之IP 位置、作業系統版本等等)之說明,藉以澄清網站經營者如何維護使

用 者 之 隱 私 權 。 See Google Privacy Center, Privacy FAQ, available at http://www.google.com/intl/en/privacy/faq.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11 例如據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報導,Facebook 於 2010 年 5 月份時之「隱私權條款」乃長達 5830 個英文單字(word),但美國憲法本文(不含增修條文)僅僅有 4543 個英文單字,Facebook 的隱 私權條款居然比美國憲法還長!又例如,我國知名入口網站 Yahoo!奇摩,其隱私權政策亦長達 2000 餘中文字。See Nick Bilton, Price of Facebook Privacy? Start Clicking, N.Y.TIMES, May 12,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0/05/13/technology/personaltech/13basics.html?_r=1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另 請 參 見 : Yahoo! 奇 摩 隱 私 權 保 護 中 心 , Yahoo! 奇 摩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 http://info.yahoo.com/privacy/tw/yahoo/(最後瀏覽日:12/11/2012)。

(24)

例三中,須解決之問題為:於公共得出入之場所,個人是否仍有空間主張隱私權?

而在網路空間中,個人隱私、名譽、形象遭到侵害之機會隨著網路散布容易、儲存方 便之特性而大幅度增加,又應如何解決?

例四中,又可發現另一面向之問題。此時,隱私權被侵害者,並非如前面各例中 自願將個人隱私資料提供、張貼於 Facebook 上,或者係在公共場域參與活動而被張 貼在Facebook 上。而係純然之私人隱私活動,然而卻因為他人在 Facebook 上之活動,

因而使其遭到「連累」,私密事件隨之曝光,隱私權受到干預,此種「我的故事中有 你」之情況,又應如何判斷隱私權是否存在,如何受到保護?

上開四例所歸納之問題,為本文所擬探討之具體問題,即可明白說明本文之討論 主軸即在此:傳統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概念,套用在上述 Facebook 上之案例時,

是否還有用武之地?如否,又應如何重新評估、建立新的隱私權概念?本文將於後續 仔細分析之,並於「4.4.1.」中為討論與解決。

1.2. 研究範圍

由上述「1.1.」中,引出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核心,而本文之主題既定為「網路 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以社群網站為中心」,則自非僅介紹傳統隱私權理論,而係以 傳統隱私權法制為引,藉以討論在真實空間中現存之隱私權法制(無論係我國法抑或 美國法)是否足以保障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尤其係社群網站使用 者之隱私權。而傳統隱私權之意義、保障之理論基礎,過往已有完整之論文為論述,

12,是本文不擬為完整之介紹,僅擇與本文討論重點有關之內容加以分析。如需參考 對於隱私權理論及發展之完整介紹者,還請參考過往學人之諸大作。

又關於網際網路隱私權之問題,過往已有相當數量之學位論文為討論、寫作,如 將目標擴大至新興科技、資訊科技對於隱私權之侵害與保障途徑之討論論文,更係不 計其數。13而因以往學人已對網際網路、新興科技等對於隱私權干預之問題已有眾多

12 請參見:詹文凱(1998),《隱私權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林建中(1999),

《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3 論文標題及內容乃專對於整個網路使用之隱私權保障為題之法律學論文者,即有:陳以儒(2000),

《網際網路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欣苑(2002),《網路上隱

(25)

討論,且網際網路及新興科技之發展可能影響隱私權者相當廣泛,故本文乃係針對新 興但欠缺深入討論、解決之Web 2.0 年代、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而為討論之核心。

再者,雖社群網站之產生及全面風行僅短短數載,然隱私權之問題已經廣為討 論,而在國內亦已有前輩對於此一議題為討論。14然而,過往國內研究者對於社群網 站隱私權保障之問題,其討論均集中於現行我國或外國之法制規範及管制方法如何對 於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進行規範與保障,而著重於對於在社群網站上之個人資料流 動、控制之規範,以及對於社群網站經營者之控制。至於傳統在真實空間中存在之隱 私權,在網路空間中─更精確者言,在網路空間中之社群網站,是否尚有適用餘地?

抑或已然被揚棄,或者必須有更新之突破,方有繼續存在之餘地?則少有探討。蓋立 法制定或透過行政機關發布抽象法規範,藉由建立各種制度以保障個人之各種權利,

並給予救濟機會之保障,其前提均係建基於「權利存在」、「權利必須保障」。然而在 現今之網路時代,社群網站之設計前提本以「分享」為前提,而社群網站之創辦人已 然大聲宣揚:透過社群網站之使用,已經將「隱私權」排除於社會規範之外,所有社 群網站使用者均不享有,或形同宣示不需享有隱私權之保障。果若隱私權一同社群網 站經營者所言已經不存在,則背後一切用以保障隱私權之具體制度,均屬空談─既無 權利,又何須保護、何須救濟?是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於找出網路空間中,尤其係 社群網站上之隱私權問題,試圖分析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法制是否能套用於網路空 間中,特別是社群網站使用者,是否還存在隱私權之保障。又針對社群網站使用者─

特別係 Facebook 之使用者之隱私權之討論與建構,此即是本文所欲探求、研究之範 疇。而此亦即本文不採「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al privacy)之用語,而採「網路空 間中之隱私權」(privacy in cyberspace)之用意:因網路空間及社群網站中,固然以資 訊之流通為主,而有資訊隱私權保障之必要及爭議。惟社群網站之各種功能,已然遍 及我們生活之每一個角落,其隱私權之影響,非僅及於「資訊」之問題而已;此外,

私權保護途徑之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陳煌勳(2005),《網路隱私權保護之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14 與此議題有關之法律學論文,請參見:田育菁(2010),《社群網站於我國隱私權保障之研究》,國立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高慕嘉(2010),《社群網站使用者隱私保護之研究:以 Facebook

為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丁俊和(2011),《論社群網站資訊隱私權保護之法律

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6)

傳統建立於「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法制,本文認為已不足以解決發生在「網路空間」

中之隱私權問題,必須新覓一解釋方法解決問題,並與「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 為對照。是本文採取「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之用語,目的即在於擴大問題之層次,

欲尋找、建立可以普遍、抽象適用於「網路空間」中,保障使用者隱私權之判斷標準。

又關於「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實則切入研究之面向乃有多元,其中與本 文討論有相關者,例如隱私權之最困難處,即在於「公」與「私」之界分。而為解決 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公私難分問題,亦有自尋找「公」、「私」區別之理論討論之方法。

自此討論之角度言,可能之思考出發點在於隱私權究竟為「公」之剩餘,抑或「私」

之本身存在?此問題乃受到各國文化及社會歷史發展之不同,而有所改變。美國有論 者自西方之歷史出發,認為在西方世界,隱私是現代之產物。在美國,19 世紀末攝影 技術之發明,開始造成隱私之威脅,而當時有Warren 與 Brendeis 所合著之「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之出現。15而由公民群聚而成,對所有人開放之事件與場合,則界定 為「公共領域」,而與「私領域」相互區別。16而本文亦不否認「公/私」領域之區別,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仍須存在,且在面對「公私分明」之狀態下,此種區別是必要且可 操作之概念。然而,倘若介於「公私之間」,混沌不明之「灰色地帶」,本文即認為如 立於保障人民隱私權之立場,以上開之界定方法即對隱私權相當不利。而在隱私權之 傳統解釋方法又難以解決上述「灰色地帶」問題時,本文選擇以非典型之法律解釋方 式─即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試圖做為解決之方 式,為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找尋一條新的出路。而就「公/私」領域之區別,以 及私人空間、公共空間等之轉換問題,宥於本文之研究方向與作者之能力,僅得先行 割愛,留待未來作為研究之新方向。

此外須說明者係,本文所引述之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 整性理論」17,國內前曾有劉靜怡教授為文介述之,18其內容包括對於Nissenbaum 教

15 關於美國隱私權法制之發展,請參見本文後述「3.2.」以下之介述。

16 傑夫‧賈維斯(Jeff Jarvis)著,許瑞宋譯(2012),《數位新分享時代─網路上的分享與交流如何改 善我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頁106-12。

17 請參見本文後述「4.2.2.」以下之介述。

18 劉靜怡(2012),〈社群網路時代的隱私困境:以 Facebook 為討論對象〉,《臺大法學論叢》,第 41 卷 第1 期,頁 1-70。

(27)

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之介紹。惟劉靜怡教授之大作,並未進一步以該理論實際套用 於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為討論。是本文更進一步將Helen Nissenbaum 教授著作之數 篇論文及專書中相關之討論串連,並結合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討論,並進一步在 社群網站之實際問題上,建構出屬於社群網站使用者之「脈絡」與「規範」,並為社 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找尋到更具體之標準,以求使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 理論成為司法可操作、解釋之標準,此亦係需說明者。

又本文所介述之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學 說上亦有類似之看法。例如Lior Jacob Strahilevitz 教授於其著作中,提出「隱私權之 社群網路理論(Social networks theory of privacy)」19,主張資料之流動,應僅限於人 之社群網路之中,而任意之資料流動即可能造成隱私權之侵害。而宥於本文之篇幅,

無法詳加與「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對照比較,還請見諒。

1.3.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乃以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review)作為主軸。文獻分析法,

即將國內、外有關本文之期刊、論文等資料予以蒐集並彙整分析,作為本文之參考依 據。在我國國內文獻方面,所參照者除與隱私權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學術專書 及論文外,主要以較新,與網際網路發展、科技發展有關之論文或與網際網路使用之 隱私權有關之論文為主軸,以為分析。而在外國文獻方面,本文之研究主軸乃鎖定於 美國之法院判決、法律論文、法律條文為主。而以美國之文獻作為分析、研究之主要 對象,其原因在於:首先,美國法可謂係隱私權發展較早且完整之國家,且因我國司 法院第 689 號解釋中,引述以判斷隱私權之標準:「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test)」原即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Katz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 Harlan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見解,20而此判斷準則除對於美國本身諸法 院判斷隱私權(主要集中於判斷政府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 之問題)之準則外,更影響諸多國家、地區(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加拿大、英國等)

19 Lior Jacob Strahilevitz, A Social Networks Theory of Privacy, 72 U.CHI.L.REV. 919 (2005).

20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361 (1967) (Harlan, J., concur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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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隱私權判斷之見解。21如需填充、延伸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中,大法官 所引入我國隱私權法之「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則不可不對美國之隱私權法為 研究。其次,美國作為網際網路之發明國家,諸多網路應用亦係產生於美國。例如本 文研究之中心:社群網站,尤其是目前使用者最多之 Facebook 乃不折不扣之美國公 司。美國之學者,早在 Facebook 剛創辦之不久即已嗅覺社群網站上隱私權之問題,

而有諸多研究。22而Facebook 等社群網站作為跨國公司,網路本質又係無國界,網路 上或社群網站上之隱私權問題,本係無國界,僅係隱私權所涉及者,尚須考慮各國社 會之風土民情。然而,在背景上既然相同,則參考、分析即係必要。是就此,本文在 外文文獻方面,將集中於美國之各種文獻之探討、分析,作為本文研究之方法之一。

1.4. 本文架構

本文之研究目標,即在於分析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而以社群網站中使用者 可能面對之各種隱私權為中心,本文之架構如下:

第一章作為本文之始,對於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一簡介,並提出現在社群網站使用 者最常面臨各種隱私權問題之設例,以作為討論之出發點。

第二章之內容,大致上分2 部分,在 2.1.至 2.4.部分將討論本文研究重心之各種 基礎概念之界定,包括「網際網路」與「網路空間」之區辨、網路空間之特性、Web 1.0 及Web 2.0 之意義與特性及社群網站之定義與特性等,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而在 2.5.

部分,本文將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更為具體化,並且依據在Web 1.0 年代開始出 現者與在Web 2.0 年代開始出現之網路空間隱私權問題分類,並對比出 Web 2.0 年代,

尤其在社群網站使用者間或與第三人間可能出現之隱私權問題,與過去傳統Web 1.0 年代之網路空間隱私權問題有所不同,而認為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第三章中,本文先簡述與解決社群網站中隱私權問題相關之我國法制及美國法

21 歐洲人權法院如:Perry v. the United Kingdom, no. 63737/00, §§ 36-43, ECHR 2003-IX. 加拿大如:R. v.

Cole, 2012 SCC 53. 英國如:Murray v Express Newspapers plc and another, [2008] EWCA (Civ) 446 (Eng.).

22 See DANIEL J.SOLOVE, THE FUTURE OF REPUTATION:GOSSIP,RUMOR, AND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2007); LORI ANDREWS,IKNOW WHO YOU ARE AND ISAW WHAT YOU DID:SOCIAL NETWORKS AND THE

DEATH OF PRIVACY 131 (2012).

(29)

制,並且以所介述之傳統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理論、法制,或許可以解決與Web 1.0 年代之網路空間隱私權問題,然而面對Web 2.0 年代─尤其是社群網站中之隱私權問 題,可能無法解決,而必須另闢蹊徑,再尋出路。

第四章中,本文在前述發現傳統之隱私權理論,無法解決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 後,在本章首先點出社群網站中之隱私權問題之核心,在於虛實難辨、公私不清。是 故,如以過去多數見解認為之「公、私」界分以區別隱私權之有無,乃是對社群網站 使用者隱私權觀念之錯誤理解。本文在本章中,仍提倡由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所 引述之「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作為網路空間中,尤其係社群網站使用者隱私權 有無之判斷標準。本文更進一步主張,「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內容尚欠缺具 體標準者,應以Helen Nissenbaum 教授提出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作為 填充「合理期待」此一概念之判斷標準,並且提出法院可能可以操作之方法,使法院 得以找尋「社會規範」以確定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中「社會通念」之存在,以判 定個案中被害人之隱私權是否存在、是否遭侵害。又之後,本文更提出具體之保障網 路空間中隱私權之保障方法,希望能夠提供新的保護方向,而非僅空中樓閣而已。在 本章最後,將對於本文在第一章所提出之諸設例,透過上述「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 性理論」為討論並解決其問題。

第五章為結論,作為本文之總結與檢討。

(30)

第二章 網路空間之隱私權發生了什麼問題?

在第一章「1.1.」部分,本文提出了網路空間中可能隱含著隱私權之問題。第二 章之內容,即在將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具體化,作為後續分析網路空間中使用者 之隱私權應如何保障之討論基礎。而在討論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具體問題前,本文先 將對本文中數個重要概念,包括:「網際網路」、「網路空間」、「社群網站」、「Web 1.0」、「Web 2.0」等概念為界定,以使討論更為清晰。

2.1. 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空間(cyberspace)

概念之比較與選擇

討論「網際網路」與隱私權之關係與適用問題以前,必須要先確定者係:什麼是

「網際網路」?而與其相關之「網路空間」概念又為何?討論上採取何種界定方式,

對於處理隱私權問題之脈絡較為清晰?故本文以下將對於此一名詞之界定為簡要之 討論,並得出結論作為本文進一步討論隱私權保障之依據。

2.1.1. 網際網路(Internet):重點在於方法

網際網路之英文「Internet」,並非英文之固有詞彙,而係複合之新造字。「inter」

者,乃拉丁字根,意義為「在……之間」;「net」為「network」之縮寫,單純乃指網 路。1中文將Internet 譯為「網際網路」或「互聯網」2均切合原意,透露出網際網路最 根本之意義:將不同之網路(如區域網路)連結起來之網路。網際網路將世界上不同 獨立之網路串連起來,使電腦彼此間得以傳輸數位資料,以作為電信傳播系統之一。

3

「網路」(network)一詞乃屬廣義,基本而言,乃指二台以上之電腦互相連結即 屬之。而「網路」又可能分為:1、「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 LAN)」,即網路範

1 ANDREW MURRAY,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16 (2010).

2 「網際網路」為我國之翻譯稱呼,「互聯網」為中國、港澳、新馬等地之中文翻譯。

3 MURRAY,supra note 1.

(31)

圍甚小,於特定範圍內不超過二百台電腦間之連結;2、「都會網路(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MAN),指網路範圍大於區域網路,可能範圍擴及於整個大學校園或城市,

將多個區域網路連結起來之網路;3:「廣域網路(wide area network, WAN)」,即網路 範圍極廣,覆蓋範圍可能達數十或數千公里之遠者,其目的在於將許多之區域網路、

都會網路連結起來,互相之間溝通連結,甚至能夠達成跨洲通訊之目的。4目前全世 界最大,使用最廣泛之廣域網路,當屬本文下述欲介紹之「網際網路」。5

網際網路之起源,為美國國防部所發展之「ARPANET(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Network)」。61957 年時,與美國正處於冷戰時期之蘇聯發射了第一個人造衛 星史波尼克(Sputnik),引起美國之緊張。故當時美國軍方為使當時已經使用於軍事 用途之電腦系統,不會因為其中一台電腦損壞,而導致整體之軍事作戰系統癱瘓,故 研究設置分散型之網路系統,ARPANET 乃因運而生。7ARPANET 乃由美國國防部所 設立之「高級研究計畫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所設置,起初之目的 在於連結軍方、國防契約承包商及從事軍事研究之大學間之電腦,使其間得以聯繫。

其概念催生了我們現在使用之網際網路。8

然而,ARPANET 與今日之網際網路間,仍有不同,蓋 ARPANET 嚴格而言,仍 為封閉性之網路。只有管理者允許之下,方得連入。9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之學者 Bob Kahn (全名 Robert Elliot Kahn)不滿足於 ARPANET 之封閉性,故與 Vint Cerf(全名 Vinton Gray Cerf)合作,希望建立「網路 間之網路」(network of networks)。故「TCP/IP」協定被設計出來,希望可以串聯眾多 之電腦,得以互相溝通。後來,前述 ARPANET 為以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作為整個網路之標準通訊協定,使得前述原先僅存在於少

4 陳煌勛(2006),《網路隱私權保護之研究》,頁 11,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5 上述之「網路」,與本文下述描述介紹以 TCP/IP 通訊協定建立連結之「網際網路」,均有不同。而本

文之討論重心,俱聚焦於因為人們使用「網際網路」建構出之「網路空間」,導致之隱私權問題。故本

文下述如提及「網路」一詞,如無特別指稱者,均指「網際網路」之簡稱,盼讀者注意及之。

6 Jon Bing, Building Cyberspace: A Brief History of Internet, in: INTERNET GOVERNANCE 24 (Lee A. Bygrave

& Jon Bing eds., 2009).

7 National Museum of American History Website, Birth of the Internet: Internet History, available at http://smithsonian.yahoo.com/index.html (last visited May 27, 2011). 另請參照:陳煌勛(2006),《網路隱

私權保護之研究》,頁9,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8 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521 U.S. 844, 849-50 (1997).

9 MURRAY,supra note 1, at 18-19.

(32)

數電腦之間之網路,對全球開放,並且沿用至今。1990 年,因 ARPANET 之傳輸速度 慢,因而美國國防部正式結束ARPANET 之運作。10網路從軍事、教育用途漸漸轉為 商業營運使用,此即網際網路之誕生。11

網際網路於 1990 年代開始大規模發展,使用者亦日增,而透過網路,使用者可 以享受許多供應商提供之服務。最為常見者,當屬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此一服務使用超文件標示語言(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HTML)編寫,

並透過超文件傳輸協定(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傳送予使用者使用,此即我們最 常使用「瀏覽網站」之方式。此外,透過網路另有許多之應用服務,例如電子郵件系 統(e-mail)、電子佈告欄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 BBS)等等。12故而,所謂「網 際網路」者,應係指一種傳輸之技術與方式,讓使用者得以藉由此種媒體使用網路上 之資源(例如前述的瀏覽網頁、發布網頁、收發 email……),13而與傳統之資訊傳播 方式(如出版、廣播、電視……)相對照。

2.1.2. 網路空間(cyberspace):重點在於虛擬之空間

2.1.2.1. 網路空間之意義

網路空間(cyberspace),14此詞最早由小說家William Gibson 所創,15乃指透過網 路連結而存在之抽象、虛擬之「空間」。而在網際網路出現後,包括資訊科學領域及 法律之專家學者,皆開始引用該名詞藉以描述基於網際網路而形成之想像空間,以與 我們所生活存在之「真實空間」(real space,或稱「實體空間」physical space)為區別 及相對照。16

10 Birth of the Internet: APRANET General Overview, NATIONAL MUSEUM OF AMERICAN HISTORY WEBSITE, available at http://smithsonian.yahoo.com/index.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11 PATRICIA L.BELLIA ET AL.,CYBERLAW:PROBLEMS OF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14 (2007). 以 中 文 簡 介 網 路 發 展 , 另 請 參 見 : 認 識 網 際 網 路 , 國 家 圖 書 館 網 站 , http://infotrip.ncl.edu.tw/net/net1.html(最後瀏覽日:12/11/2012)。

12 521 U.S. at 851.

13 LAWRENCE LESSIG,CODE: VERSION 2.09(2006).

14 Cyberspace 之中文,亦有音譯為「賽博空間」者,然而「賽博空間」之翻譯無法突顯出其與網路之 間之關係,故本文從其功能上之意義而譯為「網路空間」。

15 WILLIAM GIBSON,NEUROMANCER (1984). See also Alexander Tsesis, Hate in Cyberspace: Regulating Hat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38SAN DIEGO L.REV.817, 820 (2001).

16 David H. Gleason & Lawrence Friedman, Toward an Accessible Conception of Cyberspace, 28VT.L.REV. 299, 299-30 (2004).

(33)

與「網路」單指傳輸之管道不同,「網路空間」乃指網路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互 相傳遞訊息,建構出一種特殊之生活方式。人們藉由網際網路互相傳遞訊息,形成「網 路空間」,17而在其中所發生之事件與實體世界一樣,在「網路空間」中,人們互相傳 遞訊息、交友、溝通。「線上遊戲」存在的空間更能夠「網路空間」之形象突顯而出,

人們在線上遊戲的空間中漫遊、練功、交易、聊天……就像平常我們在路上行走一樣。

18美國紐約法學院(New York Law School)教授 Dan Hunter 認為:我們對網際網路所 創造出來之「空間」,採取了許多之「隱喻」(metaphor)。例如,上網時,我們「拜訪

(visit)」各個網站,並且在各個網站間「移動(moving)」;使用者上網「進入(entering or visiting)」聊天室,或在線上遊戲中「閒晃」。此外,上網時我們需要輸入「網址」

(URL or Domain Name),寄email 時也需要對方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

為使用各個網站,我們需要「登入」、「登出」(log in, log out)以識別身分;駭客要竊 取他人資料時,常會利用程式或網站的「後門」(backdoors),以「闖入」他人的電腦 系統中……。19從這些用詞看來,我們對於網路空間之看待,與實體空間其實相當相 似。故而,在網路上所發生之事件與於實體世界中所發生者並無二致,故透過網路對 他人電腦之侵犯,並非僅是對於他人財產權之侵害,而是與實體世界中對於他人私人 財產、土地、房屋之侵害並無不同。20故而,在網路上進行交易、傳遞訊息、發表言 論……實與實體世界並無二致。雖然使用電腦上網時,我們仍「身處」於真實空間中,

然我們的確「進入」了網路空間,脫離真實空間之限制與拘束,可以自由地與任何人

─甚至是真實空間中身處於世界另一端的人溝通、聯絡、互動。而且此種在虛擬空間 中之交流,其效果確確實實地發生在真實世界中,並非虛假。21例如,在網路空間中 發表之言論(如在BBS 上發言,或者在 Facebook 上張貼之文章或新聞),在真實空間 中可以達到表達自我、交換意見或促進民主程序之效果。而其與真實空間中所發表之 言論(如以言語發表、出版報章雜誌或圖書)相同,均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 障。

17 Alfred C. Yen, Western Frontier of Feudal Society?: Metaphors and Perceptions of Cyberspace, 17 BERKELEY TECH.L.J. 1207, 1214 (2002).

18 LESSIG,supra note 13, at10-15.

19 Dan Hunter, Cyberspace as Place and the Tragedy of the Digital Anicommons, 91CAL.L.REV.439, 453-54 (2003).

20 Id. at 481-82.

21 LESSIG,supra note 13, at19-20.

(34)

就此層面而言,如肯定「網路空間」為「空間」之一種(或者是接受將「網路空 間」比喻為「空間」),則於真實空間中對於任何權利之保障,自應延伸至網路空間中。

22其而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andra Day O'Conner 大法官在 Reno v. ACLU 案發表之協同 意見書進一步認為:網路空間雖然有著「無地理上限制」及「難以辨別身分」之特色,

但基於網路空間本身具有可延展性之特性,故網路空間仍有可能劃出界線,界定其範 圍以為行為之規制。23

2.1.2.2. 「網路空間」概念是否有存在之價值?虛擬空間與真實空間之對比是否有意 義?

壹、「網路空間」概念之批評

對於將網際網路所形成之領域,比喻成「空間」,而與真實空間相對比之想法,

仍然不乏有學者持反對之見解。因其實際上並不存在實體之空間,故而在法律之層 面,即產生討論「網路空間」是否為「空間(space)」之爭執。反對者認為,網路空 間終究只是「訊號的傳輸」、「資訊的流通」而已,而無法與真實空間相提並論。例如,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Mark A. Lemley 認為,基於以下述數點理由,網路空間無 法類比為真實空間:

一、大多數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空間中,並未並未產生與真實空間相同之體 驗。其認為,網路僅是用以傳輸文字、影像、聲音等等資訊之媒體。故而,網路與電 視、廣播、書籍等傳播方法是一模一樣的。故而,既然我們不會以電視創造出「電視 空間」,則亦無法想像有與真實空間得以相類比之「網路空間」存在。24

二、網路空間乃以「連結」而架構而出。網際網路上有許多之連結(links),使 用者輕易的可以在各個網站與網頁間互相移動瀏覽。故而,在網路空間中,使用者可 以同時前往不同之「地點」(網站),不受限於各個「地點」的距離(無論要上美國還 是法國的網站,都只在彈指之間),且也不受限於「地點」之空間限制(真實空間中,

各個的地點的空間大小都有所限制,但是去造訪網站只有「網路流量」的問題)。25

22 Reno v. ACLU, 521 U.S. 844, 868-69 (1997).

23 Id. at 889-90.

24 Mark A. Lemley, Place and Cyberspace, 91CAL.L.REV.521, 524-25 (2003).

25 Id. at 525-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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