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使用者之間之隱私權爭議:建立隱私權領域版本之授權條款?

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4.3. 網路空間隱私權保障之具體方法

4.3.1. 私法之解決途徑與使用者之自律

4.3.1.2. 使用者之間之隱私權爭議:建立隱私權領域版本之授權條款?

而如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發生在使用者之間(或使用者與其他非使用者之第三 人間),此時通常使用者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故無法循上開解釋「使用條款」或「隱 私權政策」方式解決隱私權爭議,是若涉及於此,不免走上以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 賠償及慰撫金之方式而解決。而為化解、減少此種爭執,是否可能在隱私權爭議發生 之前,即早採取措施,以免隱私權之侵害?畢竟,隱私權一遭破壞,乃完全無法彌補,

75 Nissenbaum, supra note 68,at35.

76 Alessandro Acquisti & Ralph Gross, Imagined Communities: Awareness,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Privacy on the Facebook, i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 SIXTH INTERNATIONAL WORKSHOP 18 (2006), available at http://blues.ius.cs.cmu.edu/ralph/Publications/acquisti-gross-facebook-privacy-PET.pdf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即便透過給付慰撫金方式填補非財產上之損害,亦無法挽回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外洩 之結果,更無法解決隨後可能帶來之名譽權損害…。是在此,本文試圖提出仿效著作 權領域之「創用CC」計畫之概念,提出隱私權之授權方式,作為事前警知他人有關 隱私權事項之依據。

壹、「創用CC」(Creative Commons)之概述 一、創用CC 之起源

網路空間中,因資訊流傳相當快速,網站、部落格或BBS(Bulletin Board System, 電子布告欄系統)常有引用他人著作之需求。然而依據傳統著作權法之處理,如欲避 免侵害著作權結果之產生,於引用他人著作前須先獲得著作權人之同意。然而,此種 對於著作權為高度控制之作法,雖然高度保障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然而對於知識 之繼續發展與創新,乃是重大之阻礙。故為促進網路上資訊之流通及知識之發展創 新,由美國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 Lawrence Lessig 教授等人成立

「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組織。該組織之唯一目標為:「面對著作權制度與 日俱增而對創作產生限制的預設規定,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的著作權機制。」77該 組織制定若干簡易的授權條款,供任何創作者利用。無論是網站、學術、音樂、影片、

攝影、文學、教材等等之著作,著作權人均得採用創用CC 所提供之授權條款,以附 加條件之方式授權、鼓勵其他人利用該著作為進一步之創作。

圖:Creative Commons 之標誌

美國之Creative Commons 組織立基於美國聯邦及各州之著作權相關法律,制定授 權條款。而Creative Commons 組織為推廣創用 CC,故於 2003 年組織 iCommons 計畫,

著手將Creative Commons 之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不同之語言,並且檢視授權條款於各 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中是否適用,以及與各司法管轄區之法律是否有不相容之

77 臺灣創用 CC 計畫,全球的 CC,http://creativecommons.tw/worldcc (最後瀏覽日:12/11/2012)。

處,然後確立該翻譯本為 Creative Commons 之正式翻譯版本;之後於各地再行推廣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之運用。78臺灣之創用CC 計畫之發展,最早乃係中央研 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成為iCommons 計畫之合作機構,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合作翻 譯Creative Commons 之授權條款,並將此一計畫之中文翻譯定名為「創用 CC」。79而 該計畫目前乃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負責。

二、創用CC 之核心:授權條款之設計

創用CC 之授權條款,將複雜之法律授權規定80簡化為一般人亦能輕易理解之「4 個授權要素、6 種授權條款」,使著作權人得標示於著作物(例如網站之空白處、書籍 之版權頁等)上,將自己之著作自願釋出予其他使用者於授權範圍內使用。其他之使 用者得透過辨識各該條款之方式合理使用著作物並進行進一步之知識發展,無須再個 別獲得授權。而各種授權之方式,簡述如下:

(一)4 個授權要素

創用CC 之授權條款,最基礎者為 4 個授權要素:81 1、姓名標示

乃指:「您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2、非商業性

乃指:「您不得因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 品。」

78 以上整理自:臺灣創用 CC 計畫,關於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http://creativecommons.tw/twcc(最 後瀏覽日:12/11/2012)。

79 關於「創用 CC」之中文譯名,依臺灣創用 CC 計畫網站之說明為:「將「創作」、「創造」、「創意」

容納於「創」字,將「使用」、「公用」、「共用」容納於「用」字,並再保留原文縮寫 "CC",並以「我

們創造,我們使用,我們CC!」為簡語,傳達「創用 CC」的精神。」請參見:臺灣創用 CC 計畫,

關於Creative Commons Taiwan, http://creativecommons.tw/twcc(最後瀏覽日:12/11/2012)。

80 例如創用 CC 之其中一種授權方式:「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於法律上須正式引用及討論授權 者 與 被 授 權 者 間 之 法 律 關 係 時 , 得 透 過 下 述 網 頁 中 之 授 權 條 款 規 定 處 理 :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3.0/tw/legalcode(最後瀏覽日:12/11/2012)。

81 下述「4 個授權要素」之文字意義及圖示,乃引用自:臺灣創用 CC 計畫,創用 CC 是什麼?,

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最後瀏覽日:12/11/2012)。

3、禁止改作

乃指:「您僅可重製作品不得變更、變形或修改。」

4、相同方式分享

乃指:「若您變更、變形或修改本著作,則僅能依同樣的授權條款來 散布該衍生作品。」

(二)6 種授權條款

而由上述4 個授權要素,得以組成 6 個授權條款如下:82 1、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 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2、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 商業目的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3、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 業目的之使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 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4、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但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5、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82 下述「6 種授權條款」之文字意義與圖示,乃引用自:臺灣創用 CC 計畫,創用 CC 是什麼?,

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最後瀏覽日:12/11/2012)。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 之使用,亦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 姓名。

6、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 性利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 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貳、隱私權領域之仿效:建立隱私權之授權系統?

創用CC 之方法使得於網路使用者於利用他人著作物時,得以直接了解著作權人 對於其著作之看法,得以合法利用,不須再獲得同意方得使用;同時亦減少事後關於 著作權之訟爭問題。值得借鏡者係:隱私權領域是否有可能建立一套類似著作權領域 之創用 CC 之制度,以明白表現出使用者之「主觀隱私期待」,以防免第三人侵害其 隱私權?

對於隱私權之控制與保障問題,通常而言所採取者乃「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選擇加入(opt-in)方式,如需使用他人之隱私資料時,必須事前對隱私 權可能受干預者說明,並取得其同意。例如某些較為重大之學術研究,例如人體生物 資料庫之經營者、研究者如須採取受訪者之DNA 資料前,必須得到受採取者之同意;

83而非以不經告知,於採取資料後方告知受採取者,如受採取者不同意參加研究,方 主張退出(opt-out)之方式。然而,如需使用他人隱私資料前,均需個別獲得事前之 同意,實際推展上將有困難(例如:找不到隱私權可能受影響者、無法得到確切同 意……)。如此一來,將使可能使用他人隱私資料者反而因為此種保護方式太過於麻 煩,而拒絕使用,反而造成隱私權之更大侵害。84故此,如設計一套適合隱私權領域

83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明定:「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 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84 假設係新聞媒體為報導新聞,或是民意代表為監督行政機關為「爆料」時,要求採取「告知後同意」,

以尊重隱私權可能受影響者,尚屬合理。然而,如係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使用Facebook 須轉載他人相 片,轉寄轉貼有趣圖片、言論文字還需要一一得到他人同意,殊難想像有人在發言、發文前會真的願 意一一得到隱私權可能受到影響者之同意。

之模組化、一般人亦能輕易理解之事前授權條款,將得以化解前述所遭遇之困難。可 能之設想情況係:使用者可以在發布各種個人資料時,附帶地標示其對於該資料所持 之隱私權態度,第三人在評估是否得轉載時,得以明白得知資料主體之偏好,於轉載 或為其他出版行為時,得以事先除去資料主體明白表示為隱私內容、不准轉載之資 料,以防止隱私權侵害之情事發生。85此外,法院於事後審查隱私權之侵害爭議時,

亦得以自當事人所明白表示之隱私權內容評估其主觀之隱私期待,而避免因當事人將 相關之個人資料張貼於「公私模糊」之社群網站上,而產生之隱私權難以衡量之問題,

86配合「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對於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審查,能夠 有更清晰之結果。

然另須考量者係:創用CC 之制度,畢竟係針對著作權法領域所產生之制度,仍 與隱私權之概念有諸多不同之處。其中較重要者如:創用CC 之授權者,在著作完成

然另須考量者係:創用CC 之制度,畢竟係針對著作權法領域所產生之制度,仍 與隱私權之概念有諸多不同之處。其中較重要者如:創用CC 之授權者,在著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