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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界線:社群網站中之公私界分模糊之突破

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4.2. 網路空間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重新架構

4.2.3. 社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之重新建構

4.2.3.1. 模糊的界線:社群網站中之公私界分模糊之突破

社群網站之出現,使得過去已存在於網路空間中之其中一重要問題更加突顯:在 公領域與私領域間之界線越趨模糊。固然本文前述介述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 理論」主張以找出「脈絡」、「規範」作為判斷隱私權是否受破壞之依據,而揚棄公私 二分之傳統隱私權理論;然而,如進一步具體套用到「隱私之合理隱私期待判斷準則」

之主觀及客觀隱私期待之要件,仍不免必須面對「當事人是否以表現出隱私期待」及

「社會是否認為前述期待為合理」之挑戰:為何分明是只想分享給自己的朋友、親人

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是在我國,醫師於上開法律 之規範情形下,有義務透露病人之狀況,病人無主張隱私權而反對醫師透露其病歷等資料之權利。

41 NISSENBAUM, supra note 24, at 147.

42 See id. at 234.

閱覽之內容,非得張貼在世人均可觀覽之社群網站上?此種行為是否堪稱表現出合理 之隱私期待?仍需找出在情境脈絡完整性與合理隱私期待間,應如何填補理論之缺口 之方法。

誠如本文前述有關Web 2.0 之概念,可以得知 Web 2.0 本來之出發點即在於改變 Web 1.0 年代中架設網站、分享資訊之掌控權掌握在少數掌有技術、資本之網站經營 者手上之情況,而改變為:人人都可以輕易利用各種平易近人、使用便利之網站,諸 如部落格網站、網路相簿、社群網站等等,開設屬於自己的空間,透過簡單之上傳步 驟,輕易分享屬於自己的內容。是故,Web 2.0 以降,以至社群網站之出現,其目標 似乎相同:鼓勵分享,表現自己。而各種部落格供應網站、網路相簿網站、社群網站 也相當鼓勵使用者大量分享資訊,以獲得大量的閱覽流量、詳細的個人資訊,以達成 期透過廣告收益之目標。43相對者係,使用者獲得免費的部落格空間、網路相簿空間、

社群網站空間,無庸像過去必須支付若干費用給ISP 業者才能獲得「少許空間」的電 子郵件信箱、網路硬碟、網頁空間等等,雖無法評估是否對等,但仍可說是互蒙其利。

是故,「出賣隱私」以獲得「免費服務」,使用者是否還可以主張隱私權?是否可以認 為存在屬於網路空間中之隱私脈絡、規範?似非無疑。其次,Web 2.0 年代以後,鼓 勵大眾分享之結果,或許也是人之本性,激發出了人人想出名也出的了名的情況。藝 術家Andy Warhol 所言:未來,每個人都有可能在全世界成名 15 分鐘。44在Web 2.0 年代之現在不僅是名言,更是現實。想成名、引人注目、進入演藝圈當明星的人,就 上傳各種稀奇古怪(或者羶色腥)之相片到網路空間中,只要引發瘋狂轉載,就會引 發偷懶且鎮日守候在電腦旁等著抄新聞的媒體記者之注意,進而在報紙上刊登或在電 視新聞臺播放,形成過度分享的「窺視文化(peep culture)」。45此時,想不出名15 分 鐘也難。這麼多人渴望他人之關注與窺看,又如何認為在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上已

43 也因此,眾多網站服務者,例如 Google、Facebook 才會如此「慷慨」地提供各種砸重金開發的服務

「免費」給全世界的使用者使用。實則,吾人再使用這些「免費」服務時,是用各種我們自己的隱私、

人生記錄、交易往來記錄交換而來,這些網站業者再透過蒐集個人資料以刊登廣告獲得收益,其實根 本就是對價行為。

44 Andy Warhol 此名言,係出現於 1968 年其於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辦之個人展覽之宣傳文宣。See The Andy Warhol Museum, 15 Minutes Eternal, available at http://www.warhol.org/exhibitions/2012/15minuteseterna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45 請參見霍爾.尼茲維奇(Hal Niedzviecki)著,黃玉華譯(2012),《我愛偷窺:我們如何愛上窺視自 己和鄰居》,臺北:立緒。

經形成了新的隱私權脈絡、規範?又如何評斷當事人已經表現出合理的隱私期待?又 是否可以說理說服大眾,此種情況係社會所能認為合理者?

二、模糊的界線:是人為或是被迫?

社群網站之發展,其設計之架構與本質即在於強調「分享」,只要越多人上傳資 料,就會使得社群網站之價值越來越高。而以 Facebook 為例,既然其鼓勵分享,自 然對於隱私權之設定相當之隱晦,也以開放性之隱私設定作為預設之標準。在多數使 用者不具備「如何調整隱私權設定」能力之情形下,大多數 Facebook 使用者上傳之 資料是預設開放給多數使用者閱覽的。而從另一層面觀察,對於 Facebook 上「加入 朋友」之邀請,通常而言,如果並非完全不認識,基於真實空間中之禮貌,通常使用 者也幾乎是「來者不拒」地照單全收,通通加入好友行列。而囿於 Facebook 功能上 之欠缺,使用者也無法依據「朋友」之親疏遠近加以區別。所造成之結果為:使用者 無法像在真實空間中一樣維持多面向,在 Facebook 中只能以單一之個人檔案面對公 司之同事以及高中同學還有家人。而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使用 Facebook 其實只想分 享某些訊息給特定的朋友,例如參加了高中同學的聚會,拍下瘋狂搞笑的照片。

Facebook 只讓你選擇貼或不貼在你的塗鴉牆上,然而,其實你並不想要把這些屬於私 密好友的照片給職場上的同事觀看,以維持在工作上之形象。46是故,如僅以Facebook 使用者將各種個人資料張貼在網站上,而容許任何使用者(至少係該張貼資料使用者 之朋友)閱覽、觀看之不得不然之「結果」,進而反向推論使用者對於其所張貼之內 容並無任何主觀之隱私期待,乃是速斷且過於粗糙之推論。有必要進一步推敲使用者

「真正」之主觀真意,究竟是「真的」想要讓所有人閱覽其隱私內容,亦或是「沒有 注意到」或「受限於網站設計」而不得不將其個人資料供大眾閱覽。故可能有論者主 張,Facebook 實則提供諸多隱私權之選項,提供使用者調整並控制隱私權,使用者應 可以自己選擇是否公開、公開那些個人資料,是認為「受限於網站設計」之說法不可 採。然而,Facebook 之隱私權設定選項仍然複雜難解,在 2010 年 Facebook 之隱私權 問題遭受抨擊之際,美國紐約時報即指出當時之 Facebook 之隱私權設定之複雜,使

46 See Lauren Gelmean, Privacy, Free Speech, and “Blurry-Edged” Social Networks, 50B.C.L.REV. 1315, 1328-30 (2009).

用者必須透過50 多個設定功能中之 170 餘個選項,才能通透地控制隱私權。47即便是 Facebook 簡化隱私權設定後,本文撰寫時之當下,使用者仍然必須了解 5 大設定功能 下之至少 21 個選項後,才能完整地控制包括如何與其他使用者聯絡互動、控制自己 的塗鴉牆或動態時報(timeline)、控制廣告及應用程式、控制過去的貼文,以及封鎖 特定使用者及應用程式等等隱私權功能。48Facebook 之隱私權設定有如此複雜程度,

又何以期待一般使用者能充分了解並使用之?是本文認為,應考量到 Facebook 之網 站設計本質本即立於使用者之隱私權之對立面,使用者在不知如何控制、難以控制 Facebook 之隱私權設定之情況下,所張貼、發表於 Facebook 上之個人資料,仍需一 一細究其發表之脈絡及背後之主觀意思,而非一概以「Facebook 是公開網站,張貼在 公開網站之資料即非隱私權保障者」之古舊思想而排除 Facebook 使用者之隱私權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