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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問題之提出

1.1.2. 案例之提出

隨著網際網路之普及使用,網際網路從「軍方及學術界的工具」慢慢進入每個人 的家中。近年來,因為電腦之價格轉為低廉,上網的工具也變多,除了傳統使用的個 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外,小筆電(NetBook)、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例如 iPhone 之iOS 系統、Android、BlackBerry、Windows Phone 等系統)、平板電腦(tablet PC,

例如iPad、Windows 8、Android 等系統)……等等價格並非昂貴,且得以隨身攜帶之 上網裝置,更讓網際網路深入每個人之生活中。一般人使用網路之時間與密度改變,

也使得在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面向有所轉變。於進入討論前,本文試以當今使用 社群網站常見之隱私權問題假想案例,作為討論之基礎:

甲使用社群網站 Facebook 與其朋友聯絡交流,發生以下之隱私權問題:

例一、資料外洩看光光案

甲不明白 Facebook 之操作方式,誤將其所有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性別、

相片、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所有之留言……均設定為公開予所有人瀏覽,經 Facebook 老手提醒後,方驚覺之。但其資料全已遭有心人士蒐集,並大量寄送垃圾郵 件,及不斷接到詐騙電話騷擾。甲於是向 Facebook 要求補救,並且對所有使用者警 告資料外洩之可能。然 Facebook 認為其網站功能齊全,乃甲個人欠缺使用社群網站

經驗造成資料外洩;更何況 Facebook 早有完整之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

以確保在 Facebook 掌控下之個人隱私資料不受侵害,甲之主張並無任何理由。

例二、好友轉文真尷尬案

甲理解操作方法後,將 Facebook 上之資料設定為「Facebook 上之好友」才能觀 賞。然而其好友乙看到甲所張貼(post)之甲的糗照及甲之搞笑言論,深覺與甲平時 嚴肅形象不同,認為相當有趣,故轉貼到乙自己公開給所有使用者觀覽之 Facebook 塗鴉牆上,及任何人都可以點閱之位於其他網站之部落格上。甲甚怒,要求乙停止轉 貼文章及相片。乙則認為:甲既然自行公開發表言論及相片,則代表已經同意公開資 料,亦無主張撤回之理,拒絕停止轉貼。

例三、不要tag 我臉好醜案

甲之好友丙某日與包括甲在內之一群好友出遊合照,丙偶然發現甲於相片中擠眉 弄眼、樣貌甚醜,與平時甲所極力維護之帥氣形象不同。故丙在其所拍攝並上傳之相 片中,對有甲為主角之「醜照」添加「標籤」(tag),使得該張甲之醜照連結到甲 之塗鴉牆上,蔚為轟動,一時在朋友圈中成為笑柄。甲大發雷霆,立即除去標籤,並 要求丙刪除該照。然丙表示該相片並非甲,而係丙所拍,甲無權過問。且甲乃自願於 公開場合拍攝該相片,並無任何問題,拒絕刪除。

例四、你說故事連累我案

甲之高中老友丁某日在 Facebook 緬懷過往青春年華,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

(timeline)上張貼文章,懷想甲丁二人「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高談二人 當年在高中時期同時愛上班上某位女同學,並且同時追求的老故事(當然,勝者為丁 否則豈會侃侃而談),此文章所有 Facebook 上丁之朋友皆可閱讀。甲一見丁張貼之 文章,心中猛然一陣絞痛,又想起「那些年,甲被痛甩的日子」,本來已經遺忘的難 過塵封往事竟然又被丁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上大爆其料,更何況丁是那場過去遊戲中 的贏家。屋漏偏逢連夜雨,此篇文章又被甲的老婆看見,大發雷霆,甲被痛斥一頓,

罰跪主機板 7 日不得上床睡覺。甲憤怒向丁抗議,要求刪除該文,丁卻認為是在說自

己的故事,「順便」提及甲,甲並非主角;更況且該文章乃張貼在丁之動態時報頁面, 用?即便網站經營者設有「隱私權條款」(privacy policy, 或稱「隱私權政策」),10 然而內容複雜難解,11一般使用者如何可能詳讀了解?隱私權條款是否能作為有效保

10 所謂「隱私權條款」(privacy policy,又有譯為「隱私權政策」者),乃指網路空間中網站經營者藉 以對使用者說明其如何處理、利用網站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網站經營者對網站使用者傳送或蒐 集之資料(例如:自動傳送「cookies」,一種儲存於使用者電腦中,用以紀錄使用者利用網站服務時之 偏好,以便下次瀏覽網站時,網站得以自動提供使用者所偏好之服務。除此之外,更包括有使用者瀏

覽之時間、用以瀏覽之電腦之IP 位置、作業系統版本等等)之說明,藉以澄清網站經營者如何維護使

用 者 之 隱 私 權 。 See Google Privacy Center, Privacy FAQ, available at http://www.google.com/intl/en/privacy/faq.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11 例如據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報導,Facebook 於 2010 年 5 月份時之「隱私權條款」乃長達 5830 個英文單字(word),但美國憲法本文(不含增修條文)僅僅有 4543 個英文單字,Facebook 的隱 私權條款居然比美國憲法還長!又例如,我國知名入口網站 Yahoo!奇摩,其隱私權政策亦長達 2000 餘中文字。See Nick Bilton, Price of Facebook Privacy? Start Clicking, N.Y.TIMES, May 12,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0/05/13/technology/personaltech/13basics.html?_r=1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另 請 參 見 : Yahoo! 奇 摩 隱 私 權 保 護 中 心 , Yahoo! 奇 摩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 http://info.yahoo.com/privacy/tw/yahoo/(最後瀏覽日:12/11/2012)。

例三中,須解決之問題為:於公共得出入之場所,個人是否仍有空間主張隱私權?

而在網路空間中,個人隱私、名譽、形象遭到侵害之機會隨著網路散布容易、儲存方 便之特性而大幅度增加,又應如何解決?

例四中,又可發現另一面向之問題。此時,隱私權被侵害者,並非如前面各例中 自願將個人隱私資料提供、張貼於 Facebook 上,或者係在公共場域參與活動而被張 貼在Facebook 上。而係純然之私人隱私活動,然而卻因為他人在 Facebook 上之活動,

因而使其遭到「連累」,私密事件隨之曝光,隱私權受到干預,此種「我的故事中有 你」之情況,又應如何判斷隱私權是否存在,如何受到保護?

上開四例所歸納之問題,為本文所擬探討之具體問題,即可明白說明本文之討論 主軸即在此:傳統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概念,套用在上述 Facebook 上之案例時,

是否還有用武之地?如否,又應如何重新評估、建立新的隱私權概念?本文將於後續 仔細分析之,並於「4.4.1.」中為討論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