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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問題之提出

1.1.1. 概說

網際網路(Internet)2至今已廣泛為人使用,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享受網際網路便利之同時,也隱藏了許多平時忽略之重大問題。尤其在搜尋引 擎(目前在世界各國,平均最受歡迎者,乃以 Google 為最典型之範例)之功能大幅 提升後,將電腦、智慧型手機(例如iPhone、Android 系統)、衛星定位、資料庫一併 串連,可能使得每個使用網際網路,甚至是不用網際網路的人的一切底細都攤開在陽 光之下。試著用您的名字到 Google 網頁搜尋,您必然會吃驚的發現自己的資料有多 少被放在網路上被人查閱。以本文作者為例,從大學以來的社團紀錄、獎學金紀錄甚 至是研究所、國家考試的成績也存在於網際網路之上,其資料之龐大令人咋舌。任何 人,只要會使用網路者,均可輕鬆蒐集任何一個人之資料。在2011 年,Go-Globe 網 站更將網路平台上之各種互動關係圖像化,顯現了網路空間中之資訊儲存量之龐大以 及傳播之便利性。3於該圖中顯示,於網路空間中每60 秒會發生:4

─Google 提供超過 694,445 次之搜尋服務。

1 Polly Sprenger, Sun on Privacy: 'Get over It', WIRED, Jan. 26, 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wired.com/politics/law/news/1999/01/17538 (last visited Apr. 2, 2011). See also A. Michael Froomkin, The Death of Privacy?, 52 STAN.L.REV. 1461, 1462 (2000).

2 本文以下如無特別指稱者,將簡稱為「網路」。然而網路與其所形成之空間「網路空間」(cyberspace)

有所不同,本文將於第二章中有所區辨,並說明本文之立場。

3 60 Seconds - Things That Happen On Internet Every Sixty Seconds, GO-GULF.COM, available at http://www.go-gulf.com/blog/60-seconds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4 以下翻譯舉例,乃針對與本文較有關連之項目。

─Flickr 上,新增上傳超過 6,600 張以上之相片。

─YouTube 網站有 600 段影片上傳,內容長度超過 25 個小時。

─社群網站 Facebook 上有 695,000 個狀態更新,79,364 個塗鴉牆貼文,以及新增 510,040 個評論。

─寄出超過 168,000,000 封電子郵件。

─於 Twitter 上建立超過 320 個帳戶,且傳送 98,000 個訊息。

圖一:每60 秒在網路空間中會發生之事情(引自 Go-Gulf 網站)

近來社群網站如 Facebook 之興起,因為其提供方便之分享平台,更能與自己的 朋友以非常簡易之方式相連結。Facebook 之使用者,在 2012 年 10 月更達到了 10 億 人之多!5但使用這麼方便的社群網站之同時,我們必須提供相當多之個人資料,包 括姓名、地址、email 帳號(包括 ISP 發給之帳號,免費電子郵件帳號如 Gmail、Yahoo、

5 Facebook, Newsroom, One Billion People on Facebook, available at http://newsroom.fb.com/News/457/One-Billion-People-on-Facebook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Hotmail,或是學校發給以「.edu」結尾之帳號)、即時通訊軟體帳號(instant messaging, IM)、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曾就讀或正在就讀的各級學校名稱、在職或離職工作 內容及期間、甚至是家人的姓名等等。

社群網站改變了我們的社交方式,讓我們更習慣「分享」、「開放」,分享得越多,

使用者可以獲得更大的迴響與交友圈。6但是社群網站經營者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

使用者不斷的透過網站擴展自己的生活圈之同時,更是為社群網站業者賺進了大把大 把的鈔票:這些資料不僅提供給社群網站分析使用,更會被公開在網頁上。雖然,社 群網站都有「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而使用者會繼續使用該網站之服務,

也推定使用者同意這些隱私權政策之條款。社群網站經營者在符合前述隱私權政策 下,將前述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出售給其他的商業經營者或行銷公司作為廣告用 途,使得個人資料四處流傳,7而這些資料因常涉及個人私密之事,因此其散布常造 成相關之人之尷尬情形。例如,2007 年時 Facebook 將使用者於特定網站消費之紀錄 自動發送給所有的朋友知悉,引起軒然大波,迫使 Facebook 創辦人 Mark Zukerberg 出面公開道歉。雖然個人可以設定是否要公開資料,但多變的隱私權政策又有多少使 用者詳細看過?個人的隱私資料在網際網路上供人公開查詢、蒐集、下載,不是專家 也可以追蹤特定的個人,藉由各式的個人資料拼湊出網路使用者的生活樣貌。社群網 站之本質即在於「分享」,但分享之極致,即是隱私之喪失。Zukerberg 在 2010 年時 甚至公開發言表示,社群網站興起後,隱私權之年代就已經結束!8這是我們想要的 生活嗎?更便利的生活、更密切的人際關係,但需要付出我們一切的隱私?抑或是如 同Zukerberg 所想的一樣,在傳統觀念中的隱私,換到了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中時,

便不再存在?

本文之處理核心即於此:「實體世界」─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界定、保障與隱私 權侵害之解決方法,以現行我國及美國之司法實務發展出之隱私權概念,在完全不同

6 Dan Fletcher, How Facebook Is Redefining Privacy, TIME, May 20,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time.com/time/business/article/0,8599,1990582,00.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7 Miguel Helft, Marketers Can Glean Private Data on Facebook, N.Y.TIMES, Oct. 22,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0/10/23/technology/23facebook.html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8 See Marshall Kirkpatrick, Facebook's Zuckerberg Says The Age of Privacy is Over, READWRITEWEB,

available at

http://www.readwriteweb.com/archives/facebooks_zuckerberg_says_the_age_of_privacy_is_ov.php (last visited Dec. 11, 2012).

的「虛擬世界」─網路空間中,是否又有不同?網路空間中,公領域(public)與私 領域(private)欠缺明確之界分時,是否代表了過去的隱私權概念必須完全顛覆?抑 或是一進入網路空間,就代表全然公開,沒有隱私權保障?究竟,網路空間中的隱私 權還存不存在?如果存在,是否有必要對於傳統隱私權之定義、保障範圍重新作出界 定?除此之外,社群網路的興起,誘發使用者分享更多個人資料於網路空間中,一旦 放入網路空間,是否就代表全部公開,個人完全沒有主宰的能力?社群網站之本質在 於分享,使用社群網站之行為本身,是否即意味放棄隱私權?自社群網站使用者分享 之行為中,是否尚足以認定有合理隱私期待之存在?如果網路空間有隱私權存在,如 何解決此種困境?以下本文將一一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