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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檢討:「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

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4.2. 網路空間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重新架構

4.2.2. 對於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檢討:「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

4.2.2.1. 「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之概念 一、概說

於觀察傳統隱私權之內容後,可以發現在網路空間中似乎無法完全解釋、解決隱 私權之問題。除了網路空間本身具有公私難辨之之問題外,在社群網站如 Facebook 之使用架構中,更是難以區別在 Facebook 之空間中分享之內容,個人是否還可以主 張「合理的隱私期待」。於是乎,似有必要再探尋新的隱私權討論方法,此時美國學 者Helen Nissenbaum 所提出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22似乎可作為一新的解決方向。

Nissenbaum 教授主張,隱私權(尤其是受到新興科技影響之隱私權)23不應僅是 討論對於個人資料之控制或存取之問題,而應係吾人對於個人資料如何流動之期待可 以實現;且隱私之期待不僅是因個人習慣或習俗,而並基於道德及政治原則所產生之 整體信任而產生。Nissenbaum 教授將之稱為「情境脈絡完整性(contexual integrity)」,

認為必須透過社會規則(social rules)或稱規範(norms)、當地及整體之價值、目的 等等而成就之。24

22 本文此處採取學者劉靜怡之翻譯,請參見:劉靜怡(2012),〈社群網路時代的隱私困境:以Facebook 為討論對象〉,《臺大法學論叢》,第41 卷第 1 期,頁 8。

23 此即本文之討論中心,即本文所稱「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

24 HELEN NISSENBAUM,PRIVACY IN CONTEXT:TECHNOLOGY,POLICY, AND THE INTEGRITY OF SOCIAL LIFE

而前述之主張,與「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並非相悖,毋寧是相當相近之主 張。因合理之隱私期待之判斷,如同本文前述,係發生於司法案件中之爭議,並交由 法院決定。然而,法院決定隱私期待是否合理時,乃不可能透過大規模之調查而達成,

自必須以自己之「智慧」而裁量決定之。是故 Nissenbaum 教授認為,透過情境脈絡 完整性理論之理論,可以作為法院考量隱私之期待是否合理之評估準則。25

又 Nissenbaum 教授提出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之基礎在於:傳統隱私權之概念乃 受限於「敏感性與非敏感性(sensitive and non-sensitive)」、「公與私(public and private)」、「政府與私人(government and private)」之諸二分法之界定。26所講求者係

「非公即私」,極力地尋求找出公與私間的那條線,以判斷隱私權之是否存在。然而,

公與私間並非清楚截然二分,而係有諸多灰色地帶。蓋人之生活層面並非僅有公私,

而係有多數不同之領域(a plurality of distinct realms),包括在家中、工作場合、就醫、

與朋友交往、尋求法律諮詢、參加宗教活動、參與政治活動…,27如以傳統之隱私權 理論,均難以解決隱私權是否存在之問題。故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之提出目 的,即在於解決此一爭議,認為如將個人資料自原先存在之情境脈絡中抽離,而任意 地放在另一情境脈絡中,即破壞原先之情境脈絡完整性,則產生隱私權之侵害。因此,

在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下,則隱私權問題是否產生於公共場域,亦或個人資 料是否已經公開,並非所問。28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重點即在於尋找脈絡:

必須觀察蒐集資料者為何?分析資料者為何?散布資料者為何?而資料主體與與蒐 集、分析、散布資料者間之關係為何?甚至連整體組織、社會之角度,亦須一併觀察 之。29是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除可以解決在真實空間中「公共場域之隱私 權問題」外,對於網路空間中公私模糊不清,甚至像是在社群網站中公私領域互相流 動之情況,亦可以予以解釋,而不至於困在「公/私」之畫分爭議間糾纏不清,難以 辨別隱私權之存在與否。

231 (2010).

25 Id. at 233.

26 Helen Nissenbaum, 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 79 WASH.L.REV. 119, 137 (2004).

27 Id.

28 劉靜怡,前揭註 22,頁 10。

29 Nissenbaum, supra note 26, at 154-55.

二、「脈絡(context)」之意義

而此理論稱為「情境『脈絡』完整性」,「脈絡(context)」自然佔了相當重要之 地位。在 Nissenbaum 教授之界定下,脈絡係指以典範之行動、角色、關係、權力結 構、規範、內部之價值或目標而建構出之社會環境。30所謂角色,每個人在不同脈絡 中均扮演不同角色,例如身為老師、學生、醫師、病人、律師、訴訟當事人、收銀員、

消費者、記者等等者是。而行動,乃指在不同脈絡所為之行為,例如在超市逛街購物、

教室裡教學、在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接受或主持面試等等均是。又所謂規範,乃指在 特定情況下,規定及禁止為某些行為之規則。規範定義何謂義務與特權,以及上開二 者與何種身分有關,此外,亦關涉何種行為舉止係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者。例如,在 小學裡,小學生接受老師的教導、校長之管束;小學教師嚴格監督小學生之學習、作 業,而小學生必須服從老師指派作業、上課聽講之指示。而在其他相似的教育脈絡中,

例如在大學教育中,雖然場景大致相似,亦是師生互動教育、校長行政管理等等結構,

但師生間之互動關係相較於小學之師生關係要來得寬鬆,監督關係亦較不嚴格。又價 值,有時稱為目標、目的,所討論者係脈絡之導向與目的,例如教育脈絡之最終目的 在於培養學生、傳授知識,亦包括培植學生未來就業之能力;醫療脈絡之目的,不外 乎治療疾病、恢復病人之健康。31上述幾個要件構築出「脈絡」之態樣,而各種脈絡 在日常生活中亦時常重疊,甚至衝突,例如醫師為自己的朋友看診、雇主面試自己的 親戚等等均為適例。32因此評估隱私權之存在與否,必須考量不同脈絡之內容。

三、「規範(norms)」之意義

而在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中,另佔有一席之概念乃「規範(norms)」。透過規範,

始能建立對於脈絡之評估。而規範之概念,在學說上實有多種見解,而 Nissenbaum 教授於其專論中採取芬蘭哲學家Georg Henrik von Wright 之見解,認為「規範」乃具 有4 關鍵元素:(1)規定為「應為」之元素;(2)規範主體:受規範施加義務之人;

(3)規範行為:規定於該規範中之行為;(4)適用情形:何種情況下,規範主體應 為規範行為。而規範之種類亦非單一,而係多端,常見之規範種類諸如:道德規範,

30 Id. at 132.

31 NISSENBAUM, supra note 24, at 133-34.

32 Id. at 136.

例如禁止說謊、傷害他人身體、竊盜;社會禮儀習慣之規範,例如禁止在他人談話時 打斷之、在公共場所不穿衣服;以及在正式會議場合之會議規範等等。33

四、判斷要件

而在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中,Nissenbaum 教授主張以二規範:適合性規範(norms of appropriateness)及流動或散播規範(norms of flow or disribution)以衡量隱私權之 情境脈絡是否被破壞。34如上述二者皆係維持,則情境脈絡未被破壞;如二者其一被 破壞,則情境脈絡亦告破壞。而關於二規範之概念,簡述如下:

(一)適合性規範(norms of appropriateness)

適合性規範之目的,在於規範在何種脈絡下透露個人資訊係適合、恰當。在不同 之脈絡下,不同之適合性規範規範何種個人資料係受允許、於預期之中,甚至係受要 求而透露之。35而此種不同脈絡下之不同規範,例如在面對醫病關係時,醫師要求病 人透露其健康狀況,乃係適合之要求;而依此類推,銀行要求申貸者提供個人財務資 訊、朋友間透露小祕密或感情狀態,都是適合於各該脈絡之行為。反之,如果醫師要 求病人透露財務狀況、雇主要求求職者透露性向或感情狀態,即是不適合於該脈絡之 行為。

而不論在何種情況、何種地點,皆會至少受到一種適合性規範之支配,以維持個 人之隱私權,即便係公共場域亦復如此。例如,在公共場域中固不能要求完全避免他 人之視線,惟可以確定者係陌生人任意詢問他人姓名,乃是不適合於公共場域脈絡之 行為。36是如以較簡化之角度、語言觀察「適合性規範」,亦可以理解為在不同之人際 關係情況下,即有不同之隱私權脈絡。如將不同脈絡之間之資料互相交換,即有侵害

33 Id. at 140-41.

34 在 Nissenbaum 教授之專論著作「PRIVACY IN CONTEXT」中,則將此二規範稱為「特性/資訊種類

(attributes/ information types)」及「傳播原則(transmission priciples)」,實則其內容與「適合性規範」

及「散播規範」並無不同。See id. at 143-47. 又學者劉靜怡將「norms of appropriateness」譯為「適當性 原則」,「norms of flow or disribution」譯為「傳遞原則」。請參見:劉靜怡,前揭註 22,頁 13 及 15。

而本文認為,「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之基礎既在於「規範(norm)」,則「norms of appropriateness」及「norms of flow or disribution」中之「norms」之英文用詞既然相同,則於中譯時亦 宜與單獨使用「norm」時相同,而譯為「規範」。是本文在介紹此二「規範」時,並不採取學者劉靜怡 之翻譯,特此敘明。

35 Nissenbaum, supra note 26, at 138.

36 Id. at 139.

他人隱私權之可能。例如,性傾向為同性戀之大學教授,可能在其同志交友圈中係活 躍者;然可能礙於社會之不友善眼光,其必須在學術圈隱藏其同志身分。此時,如任 意將其同性戀之性傾向等資料散布於學術圈,即不合於其隱私權之脈絡,而非適合之 行為,有侵害其隱私權之問題存在。

(二)流動或散播規範(norms of flow or disribution)

流動或散播規範所關心者係將資訊散播,把資料自一方移動至另一方之問題。

Nissenbaum 教授認為,評估隱私權之脈絡是否破壞,除前述以透露資訊是否具有適合 性評估外,尚須考量散播規範。散播規範乃指對於資料於當事人間之傳播、散布、傳 輸等之約束。散播規範乃係作為評估何種狀況下應該或不應該允許資料之散播。37

例如在交情深厚之朋友間,常會互相透露許多資料與秘密,係雙向之資訊流動,

例如日常生活、喜好(或不喜歡的東西)、個人意見、與他人之關係、情緒等。在此 種情況中,互相透露資訊是適合的,然而,不代表在此種狀況下不會構成隱私權之侵 害:尚須考慮「散播」之問題。在朋友之間,應可期待彼此保守秘密,而不會將彼此

例如日常生活、喜好(或不喜歡的東西)、個人意見、與他人之關係、情緒等。在此 種情況中,互相透露資訊是適合的,然而,不代表在此種狀況下不會構成隱私權之侵 害:尚須考慮「散播」之問題。在朋友之間,應可期待彼此保守秘密,而不會將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