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對於傳統隱私權之反省:虛實難辨、公私不明

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4.1. 對於傳統隱私權之反省:虛實難辨、公私不明

經本文在第三章介述之「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標準」,其內容所憑藉審查人民隱 私權是否受保障之依據,無非係以「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 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之內容,即「個人必須顯現對其所主張之隱私有真正之 主觀期待」(下稱主觀隱私期待)及「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之期待」(下 稱客觀隱私期待)而判斷之。而判斷上開二者時,必須探究主客觀之情事而判斷之。

然而,上開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之判斷,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界分已有高 度之爭議與難處。如同本文在第三章所引述者,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理論,基本上係 以「公、私」二領域界分,而涇渭分明、非黑即白。例如,以 Prosser 教授理論建立 起之美國隱私權侵權行為法體系中,「侵擾」、「公開揭露私密事實」、「公眾之誤解」

等均須以明確劃分「公領域」與「私領域」而決定之,不容許有模糊之空間存在。是

1 本章部份內容曾以「『過度分享,沒有期待?』─初探『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於社群網站之適

用問題」為題,發表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52 期法學研究報告。

「公共場域中(或對已公開之資訊)是否存在隱私權保障」之議題,一直以來都是爭 論極大之問題。以美國法上之討論為例,即便透過「隱私權之合理期待判斷標準」而 判斷,美國司法實務之看法乃多傾向於「公共場域中不存在隱私權之合理期待」或「公 開揭露不受隱私權保障」之結論。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個人在公共場 域中,將個人資訊揭露予公眾知悉,乃不受隱私權保障。2公共場所中,無合理之隱 私期待。3除此之外,如個人自願將資料提供予他人者,則該個人對於資料亦無合理 之隱私期待。4美國3 所不同之聯邦上訴法院於判決中均認為,以 GPS 定位系統監控 人民之行蹤並非搜索,蓋因人民對於公開之行動並無合理隱私期待。5除此之外,美 國學者Prosser 亦認為,公共場域中並無隱私權保障可言。6

又本文在第三章之最末所介述之Solove 教授之分類,試圖突破美國侵權行為法上 之隱私權侵害分類,而以資料之蒐集、處理、散播及個人自主權之干預作為分類之主 軸,然而仍可以看出分類深受美國侵權行為法上隱私權分類之影響。Solove 教授之分 類較為精細,然而在操作部分概念時,仍須先界定「私密事項」之存在,例如「違反 保密義務」、「公開揭露」、「勒索」、「侵入他人生活」等。如不先界定「私密事項」之 概念,這套分類也可能在適用上遇上瓶頸。是故,在面對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時,

Solove 教授將隱私權侵害之行為類型化,固可解決一部分之問題,惟若遇到最根本之

「公、私」概念區別,仍有無法完全涵蓋之問題存在。

而「公、私」之區別,在網路空間中,尤其在本文討論主軸之社群網站將產生更 大之爭議。蓋如本文前述,使用者使用社群網站時,如以 Facebook 為例,會先設置

「個人檔案」以作為個人在網路空間中之身分代表。而為此,個人可能揭露許多個人 資訊,以使他人(不論先前在真實空間中是否認識)了解該使用者之身分,所可能透 露之資訊包括:姓名、性別、生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曾(現)就讀的學校、

工作地點、興趣(喜歡的歌手、電視節目、電玩遊戲…)、政治傾向、性傾向、宗教 信仰、父母兄弟姐妹親戚關係、現在之感情狀況是單身、穩定交往中、說起來很複雜

2 Katz, 389 U.S. at 351.

3 See Florida v. Riley, 488 U.S. 445 (1989) (O'Conner, J., concurring).

4 See United States v. Miller, 425 U.S. 435 (1976).

5 See United States v. Pineda-Morena, 591 F.3d 1212 (9th Cir. 2010); United States v. Garcia, 474 F.3d 994 (7th Cir. 2007); United States v. Marquez, 605 F.3d 604 (8th Cir. 2010).

6 William L. Prosser, Privacy, 48 CAL.L.REV. 383, 391-92 (1960).

還是已婚、離婚?現在交往的對象等等,除此之外,最好還貼張足以識別身分的大頭 照。社群網站希望使用者揭露更多之資訊,並用各種方式鼓吹之,例如:你讀哪所學 校?哪一年畢業?讓我們幫您找到更多朋友等等。此種手法,讓使用者揭露非常多之 個人資訊。而張貼這些資訊之目的,即在於與他人互動、交流,是使用者相互間將彼 此加入「朋友」清單,互相關心交流。

進入 Facebook 後,使用者可以分享各種型態之訊息:現在在想些什麼、做些甚 麼,可以將文字內容張貼(post)在自己或朋友的塗鴉牆上;分享各種圖片、相片,

並且可以在相片上標記(tag)出朋友的姓名;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盛行後,

Facebook 之功能亦趨強大:除了可以透過智慧型手機為前述的文字張貼、相片上傳 外,最特別之功能即在於可以打卡(check-in)表示自己所在之位置。藉由行動上網 基地台位址以及GPS 定位,智慧型手機之使用可以輕易在 Facebook 上分享足跡,並 附加相片、影片,標記朋友,並且即時上傳。

社群網站提供上述方便而且直觀之功能,讓交流情感成為簡單的事。然而,不可 忽略者係:社群網站之本質在於要求使用者大量「分享」個人之事務內容(由前述可 以知悉,這種要求有多詳細),而在幾乎任何人皆可存取近用的網路空間中公開自己 的私人資料,是風險相當高的事情。早在社群網站出現前,網路空間中已有相當嚴重 之名譽侵害以及身分竊盜(identity theft)之問題;然而,社群網站興起後,使用者可 以輕易地在社群網站中創立代表自己的「個人檔案」,而密集地利用社群網站與他人 互動,此種使用網路與他人交流之密切程度,已然不可同日而語。是代表之意義為:

在現在之網路空間中,一旦發生名譽、隱私等權利之侵害,將會比過往之網路空間中 來的嚴重。7

網路空間令人著迷之點在於:任何人,如果擁有電腦與網路連線就可以輕易使 用。8而社群網站之設立,更是給了每個人表現自己的一片空間:過去的Web 1.0 年代,

要透過網路空間建立屬於自己的網站,或許還要擁有一定之能力(獨立在網路連線上 架站之能力、編寫html 語言之能力、美工能力…),有其門檻;但在 Web 2.0 年代,

7 See Avner Levin & Patricia Sanchez Abril, Two Notions of Privacy Online, 11 VAND.J.ENT.&TECH.L.

1001, 1017 (2009).

8 當然,在今日可以用以上網之設備早已非限於電腦,包括智慧型手機、平板裝置等均屬之。

透過社群網站已經制式化、簡單化之服務功能,只要動動滑鼠,即便係 70 老嫗亦可 輕易上手。在社群網站上,使用者會認為:關於此個人檔案,是屬於我的天地;關於 我的塗鴉牆,是我的空間。所以,張貼各種私人之資訊與相片是自然也不過之事,發 表各種言論自然是使用者之自由。但是,問題接踵而生:在傳統的真實空間中,公與 私之領域劃分固然已經困難,但仍然可能有物理界限存在,例如,在自己之住宅內發 言、為任何行為,依據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應受隱私權保障乃無疑問。但在社 群網站中「屬於」使用者之「空間」中之發言,究竟是公領域或私領域?傳統藉以判 斷合理隱私期待之判斷依據,乃不存在於網路空間中。而使用者自己認為係在「私領 域」中之發言、資料上傳,但實際上是「眾人可見、傳諸千里」之情形下,應如何界 定是否受隱私權保障,也成了相當大之疑問。

更令人憂心者係:一旦產生隱私權爭議問題,使用者乃站在相當劣勢之地位。首 先,在社群網站上之資料,乃儲存於社群網站所有之伺服器,使用者難以掌握自己之 資料流向。而在社群網站中,一切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等之遊戲規則,悉掌握於業者 手中;透過使用條款(term of use)、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之約定內容,業 者掌握一切使用者隱私權之生殺大權。例如,在 Facebook 之使用條款之第 2 條第 4 項即明示:「你擁有所有你張貼於Facebook 上之內容與資料,且你可以透過設定隱私 設定與應用程式設定控制如何分享上述資料。除了:…當你使用公開設定發表內容與 資訊,表示你允許所有人,包括非 Facebook 之使用者,存取、使用上開資料,且將 資料與你連結起來。」9透過此一契約條款之約定,即輕易地將使用者之隱私權排除。

10倘若使用者意識到上述之隱私權可能被干擾之問題,可能也難以脫身:當社群網站

9 Facebook, Statement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vailable at http://www.facebook.com/legal/terms (last visited Mar. 28, 2012). 原文係英文,中文內容係本文作者翻譯。

10 值得附帶一提者係,近來熱門之「雲端」服務,亦有相似之隱私權侵害可能。例如 Google 提供之 Google Drive 雲端硬碟服務,其服務條款(Google 自 2012 年 3 月 12 日起,將所有服務之條款統一)

中明示:「部分「服務」可讓您提交內容;您仍保有相關內容中您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簡而言之,屬於

您的依舊是您的。當您將內容上傳或以其他方式提交至「服務」,即表示您授予 Google (及我們的合作 夥伴) 全球通用的授權,可使用、代管、儲存、重製、修改、製作衍生作品 (例如翻譯、改編或變更 您的內容,使其更加配合我們的「服務」)、傳播、發佈、公開操作、公開展示與散佈這類內容。您於

本項授權授予的權利僅限用於營運、宣傳與改善「服務」,以及開發新的服務。即使您停止使用「服務」,

本項授權仍持續具有效力 (例如對您先前加到「Google 地圖」之商家資訊的授權)。」表示如使用者上 傳任何檔案至Google Drive 之雲端硬碟中,雖然使用者仍享有該檔案之智慧財產權,惟 Google 享有編

輯、重製、散播之權利(而且使用者一使用該服務,即代表同意授權!)。此外,臺大提供予教職員生

已經成為生活之一部分時,使用者如何擺脫使用?即便對於特定社群網站不滿,改用 其他社群網站也絕非容易之事:決定離開,代表著過去曾經發表過之資訊、相片、以 及與他人交流之內容將付諸流水。而「朋友」們沒有想要離開,使用者改用其他社群

已經成為生活之一部分時,使用者如何擺脫使用?即便對於特定社群網站不滿,改用 其他社群網站也絕非容易之事:決定離開,代表著過去曾經發表過之資訊、相片、以 及與他人交流之內容將付諸流水。而「朋友」們沒有想要離開,使用者改用其他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