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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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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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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 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

臺南市政府 100 年 3 月 25 日府人力字第 1000054105 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 102 年 1 月 25 日府人力字第 1020086443 號函修正 臺南市政府 106 年 5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1060291671A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市長用人唯才之理念,維持人事升遷 之公平性,鼓舞同仁士氣及延攬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所屬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之陞遷與遴用,應考量現職人員之 晉陞與職務歷練,並兼顧府外優秀人才之延攬。

三、本規定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之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 師為適用對象。所稱護理人員係指護理師及護士。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依所列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以為逐級陞遷辦理之準據。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時,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職 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 公開甄選。

六、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得免經甄審(選)之最低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一級單位主管及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陞遷,應列 人選二至三名併同面談紀錄函陳市長圈定。但具任用資格或符合應徵條件 者僅有一人時,得敘明理由僅列人選一人。

七、公務人員陞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陞作業程序

1.各機關依所定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2.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 理資績評分,選出最適任人員。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 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3.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含主管)遴補,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核派,餘須陳報本府核派。

(二)外補作業程序

1.選擇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辦理公開甄選遴補。

2.用人(出缺)單位須詳填所需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性質,送各機關人 事室辦理。

(2)

3.由職務出缺機關(單位)組成甄選面談小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 條件,予以公平評比,面談過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人事處指派適當 人員擔任面談小組委員。評比方式必要時得以測驗行之。

八、學校幹事陞遷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幹事職務出缺時,以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

、任幹事現職滿二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得申請調任各校幹事職務。

2.前目所稱任幹事現職滿二年以上,得併計任同校組長之年資。

3.因超額而經移撥他校者,移撥後如一年內原服務學校有幹事職務出缺 且仍任職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限,

放棄者,亦同。

4.各校幹事職缺應公告週知,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幹事提出申請,經各 校人事機構審核,並經校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學校同意該員調 任),送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依資績分數排序並公開選填志願。

5.各級學校組長得申請降調為幹事,比照前四目規定參加幹事請調作業

(二)第二階段:

1.第一階段請調作業完成後如有幹事職缺,本府所屬機關人員任與幹事 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以上、具有幹事任用資格,且無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得申請調任前開職務。

2.職缺應公告週知,由前開人員提出申請,經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審核

,並經機關首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機關同意該員調任),送本府 教育局辦理。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 分數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 之七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

3.面試小組由本府教育局籌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以公平 評比,面試過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人事處指派適當人員擔任面談小 組委員。

4.甄選成績應由教育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依成績排序 並公開選填志願。

(三)第三階段:

1.第二階段甄選作業完成後如有幹事職缺,由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外補 甄選作業。

(3)

2.各委託辦理學校應填具授權書授權由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外補甄選作 業。

3.外補甄選作業方式係將職缺公告於徵才網站,遴補資格為銓敘有案之 現職具幹事資格之人員,甄選方式採測驗及面試,先辦理測驗,依測 驗分數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測驗占百分之 七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無適當人選時得重新公告徵才

(四)參加前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調任作業之人員應依規定期限 到職,逾期未到職或個人因素放棄者,於公布調任結果後二年內不得再 行申請調任本府所屬學校幹事職務。

九、各級學校幹事職缺經陳報本府教育局專案核准,依本規定第七條辦理內陞 或申請分發身心障礙考試及格人員者,得不受前條規範限制。

十、護理人員陞遷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護理職務出缺時,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

任護理人員現職滿二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 者,得申請調任各校護理人員職務。

2.因超額而經移撥他校者,移撥後如一年內原服務學校有護理人員職務 出缺且仍任職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 限,放棄者,亦同。

3.將各校護理人員職缺公告週知,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提出申 請,經各校人事機構審核,並經校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學校同 意該員調任),送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依資績分數排序並公開選填志 願。

(二)第二階段:

1.第一階段請調作業完成後如有職缺,凡本府所屬機關人員任現職滿二 年以上、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資格,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 事項者,得申請調任前開職務。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開人員提出申請,經各機關人事機構審核,並 經機關首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機關同意該員調任),送本府教育 局辦理。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分數 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七 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

3.面試小組由本府教育局籌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以公平

(4)

評比,面試過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人事處指派適當人員擔任面談小 組委員。

4.甄選成績應由教育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依成績排序 並公開選填志願。

5.消防局因業務性質需輪班服務,其所屬護理師如請調學校護理人員,

以不超過該局現有護理師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三)第三階段:

1.第二階段甄選作業完成後如有護理人員職缺,由各機關先作內部調整

,調整後該職缺,再由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遞補,並由本府衛 生局統籌辦理外補甄選作業。

2.各委託辦理機關應填具授權書授權由本府衛生局統籌辦理外補甄選作 業。

3.外補甄選作業方式係將職缺公告於徵才網站,遴補資格為銓敘有案之 現職公職護理人員(不含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具護理師 或護士資格之非公職現職護理人員,二者人數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

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及測驗,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 七十,擇優錄取,無適當人選時得重新公告徵才。

(四)參加前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調任作業之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到職,逾期 未到職或個人因素放棄者,於公布調任結果後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調任 本府所屬學校護理人員職務。

十一、營養師之陞遷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師出缺時,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任 營養師現職滿二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得申請調任各校營養師職務。

2.因超額而經移撥他校者,移撥後如一年內原服務學校有營養師職務出 缺且仍任職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限

,放棄者,亦同。

3.各校營養師職缺應公告週知,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師提出申請,

經各校人事機構審核,並經校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學校同意該 員調任),送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依資績分數排序並公開選填志願。

(二)第二階段:

1.第一階段請調作業完成後如有營養師職缺,本府教育局、衛生局及其 所屬機關營養師任現職滿二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

(5)

列事項者,得申請調任前開職務。

2.職缺應公告週知,由前開人員提出申請,經各機關人事機構審核,並 經機關首長核章後(本階段視同原職機關同意該員調任),送本府教育 局辦理。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分數 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七 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甄選成績同分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3.面試小組由本府教育局籌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以公平 評比,面試過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人事處指派適當人員擔任面談小 組委員。

4.甄選成績應由教育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依成績排序 並公開選填志願。

(三)第三階段:

1.第二階段甄選作業完成後如有營養師職缺,由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人員遞補,並由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外補甄選作業。

2.各委託辦理機關學校應填具授權書,授權本府教育局籌辦理營養師外 補甄選作業。

3.外補甄選作業方式係將職缺公告於徵才網站,遴補資格為銓敘有案之 現職公職營養師(不含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營養師)及具有營養師資 格之非公職現職人員,二者人數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甄選方式採資 績審查、測驗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分數排序通知職缺數 至少三倍人員參加測驗及面試,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 之四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無適當人選時得重新公告徵 才。

(四)參加前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調任作業之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到職,逾期 未到職或個人因素放棄者,於公布調任結果後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調任 本府所屬學校營養師職務。

十二、各階段甄選成績相同者,依序以下列甄選方式分數高者為優先:

(一)測驗分數。

(二)資績分數。但資績分數相同者依序以語言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

、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面試分數。

十三、本規定之遷調人員如為身心障礙者,機關、學校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 務再設計協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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